民政工作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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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意見范文1

一、提高財政補貼標準

從醫保年度起,《試行辦法》規定的老年居民財政補貼標準從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50元,其他參保人員財政補貼標準從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未成年人從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70元。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不變。

二、提高參保人員有關待遇

從醫保年度起,對有關居民醫療保險待遇作以下調整:

1.建立門診醫療費用報銷制度。根據“大病進醫院、小病進社區”的精神,從醫保年度起,對按《試行辦法》參保的人員,在本市定點鄉鎮(街道)、衛生院(含下屬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下同)門診就醫的,其發生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包括中草藥和針灸費),可報銷20%。門診醫療費用實行參保人員就醫即時刷卡支付的辦法?,F金支付和外地醫療機構的門診醫療費用不予報銷。一個醫保年度內,累計最高報銷限額為200元。

2.降低起付標準。參保人員住院就醫,降低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具體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由600元調整為500元,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由900元調整為700元,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由1200元調整為1000元。

3.減少起付線設立次數。在一個醫保年度內,特殊病種門診、家庭病床起付線設立一次,從第二次起不設起付線。發生的醫療費用與住院醫療費用合并累加,分段計算。特殊病種門診、家庭病床與住院三者首次起付線合并設立一個。第二次起住院起付線的設立按原規定。

三、簡化參保程序:

各參保單位對參保人員信息在網上進行錄入申報。

各學校應在月日前用轉帳方式(不用現金)將收繳的醫療保障費繳入財政專戶,款項匯入:市財政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帳號,開戶:銀行支行。

除在校生外的已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障,今年繼續參保的人員,應在簽訂代扣代繳協議的銀行活期帳戶中存入足額資金,由銀行按規定代為扣繳醫療保障費。

參保人員申報和繳費的其他事項,仍按《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開展健康體檢

按《試行辦法》連續參保的人員,每兩年享受一次免費健康體檢,組織健康體檢年度中待遇有效人員,也納入當年體檢范圍。體檢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具體實施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等部門制訂。

民政工作意見范文2

一、總體要求

以“保增長、謀發展,惠民生、促和諧”為主題,大力推進政風行風建設和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民政工作宗旨,大力倡導“無事不擾、有求必應、熱情周到、盡責服務”的工作作風,切實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依法保障民政對象的基本權益,進一步規范行業執法行為,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不斷促進基層窗口單位的行業作風建設,更好的發揮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紐帶橋梁作用。

二、對象、方法和評議主要內容

(一)對象:區民政局機關各科室;民政系統基層窗口單位。

(二)方法:采取明查暗訪、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發放問卷調查等方法,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評議內容:

1.依法辦事。是否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公共服務職能,部門出臺的制度規定有無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等問題。

2.規范收費。是否落實收費明碼標價制度,有無截留挪用補助資金、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價格欺詐等問題。

3.辦事公開。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及辦理流程、收費標準、政策依據等是否做到及時公開、全面公開。

4.服務質量。有無推行公共服務標準化,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否達到自身評級標準,便民措施、服務態度、投訴處理等是否達標。

5.清正廉潔。有無以職以權以業謀私、、吃拿卡要等問題。

三、實施步驟

(一)5月中旬,制定實施計劃。

(二)6月上旬,召開全局和民政局政風行風監督員動員大會,學習上級有關文件,部署開展政風行風評議工作。

(三)9月中旬,組織政風行風監督員開展監督評議。主要采取明查暗訪、個別訪談、開座談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四)9月下旬,收集整理測評意見情況,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五)10月份,公布測評結果,根據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研究制定單位政風行風整改措施和整改計劃,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六)11月份,將評議和落實整改情況書面報市民政局。

四、評議要求

民政工作意見范文3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農民工回鄉創業工作的重要意義

農民工回鄉創業是全民創業中的一個新亮點,在發展縣域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縣區、各部門要從全面貫徹落實黨的*精神,從創業是發展之基、富民之本、活力之源、崛起之路的高度,充分認識促進全民創業的重大意義,高度重視農民工回鄉創業工作。要通過進一步放寬政策、強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優化創業環境,切實解決好農民工回鄉創業普遍存在的資金、場地、技術、人才、服務等問題,努力建立平等競爭、充滿活力的創業機制和全方位的創業服務體系,大力鼓勵、支持農民工回鄉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保護和調動農民工回鄉創業的積極性,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強化服務,積極支持農民工回鄉創業

(一)鼓勵多形式創業。采取措施,鼓勵外出農民工回到戶籍所在地創辦各類企業、興辦各類專業合作組織或從事個體經營等。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緊密結合當地優勢產業和特色經濟,指導和幫助回鄉農民工選準選好創業項目。

(二)明確扶持重點。鼓勵、支持回鄉創業農民工進入科技創新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型、現代服務型等產業或行業。一是積極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引導回鄉創業農民工立足本地農業資源,大力發展糧、油、果、畜、菜、禽等農產品加工企業和農技推廣、包裝儲運、貿易營銷、農資配送、信息咨詢等農業產業化配套服務企業,形成以“服務”促“生產”、以“配套”促“加工”、涉農中小企業蓬勃發展的新局面。二是積極發展“一村一品”。引導回鄉創業農民工圍繞本地“一村一品”發展規劃,利用自己在技術、資金、信息方面的優勢,開發生產具有本地特色的產品,加快形成“小商品、大市場,小企業、大集群”的發展格局。三是積極發展配套配件產業。引導回鄉創業農民工主動接受大中型企業的輻射帶動,積極發展為大中型企業服務的配套配件企業,實現產業發展的合理分工。四是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引導回鄉創業農民工在運輸、商貿、餐飲、旅游、娛樂等領域發展個體私營企業,著力發展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社區服務、旅游等現代服務業。五是積極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引導回鄉創業農民工利用農村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優勢,加快發展民間傳統手工藝品和編織業,大力發展圍繞高科技產業終端環節或外部配套的勞動密集型組裝加工業。

(三)放寬準入條件。對農民工回鄉創業,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業或領域外,均允許進入,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自行設置限制條件。鼓勵、支持回鄉創業農民工平等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改組和公用設施、基礎設施、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等。降低工商登記門檻,允許回鄉創業農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在符合安全、環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四)簡化審批程序。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手續從簡、收費從低、辦事從快、服務從優的原則,進一步清理和規范創業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許可、審批和辦證手續,大力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制度,減少辦事環節,提高辦事效率,為農民工回鄉創業開辟“綠色通道”,提供及時、高效、便捷的服務。

(五)加大扶持力度。各縣、區政府要安排農民工回鄉創業專項扶持資金,推行回鄉創業貸款貼息制度,重點對農民工回鄉創業的貸款給予貼息。對農民工創辦的符合農業產業化貼息條件的企業,適當降低貼息審批條件,優先給予貼息;對農民工在貧困地區創辦的企業,符合扶貧貸款貼息條件的,優先給予扶貧項目貸款貼息。鼓勵扶持開發區建設資金、開發性生產經營項目資金及扶持高科技發展資金等支持農民工回鄉創業。

(六)實行政策優惠。要把農民工回鄉創業納入招商引資范圍,回鄉創業農民工與外地客商享受同樣的優惠政策。對農民工回鄉創業,在登記注冊后給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內參照就業再就業政策的規定實行稅費和小額擔保貸款優惠(汴勞社〔20*〕11號);同時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適當提高營業稅的起征點,對不征營業稅、增值稅的回鄉創業農民工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農民工申辦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時免收注冊登記費,并不再進行年度檢驗。農民工回鄉從事農村個體經紀活動,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免收注冊登記費,并從發照之日起3年內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申請設立農村經紀登記的,免收注冊登記費。對農民在集貿市場或地方政府指定區域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實行備案管理,免予工商登記,免收各種工商行政管理費。符合有關條件的,要按規定享受國家和當地扶持發展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企業、農產品加工業以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優惠政策。

(七)提供金融服務。農村金融服務機構要加快推進農村信用工程建設,大力推行信用證制度、農戶聯保貸款制度,拓寬農戶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覆蓋面,加大對回鄉創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放寬小額擔保貸款條件,降低反擔保門檻和貸款抵(質)押標準,積極給回鄉創業農民工發放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的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聯合創業貸款一般不超過50萬元,貸款期限2年,貸款到期后最長可以展期2年,屬于微利項目的,由財政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新招用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及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根據其實際招用人數,貸款額度可提高到150萬元以內。對當年新辦的創業企業,根據其創造的就業崗位和實際招用人數,加大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力度,貸款額度可放寬到300萬元以內。創業人員證照齊全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益、機器設備、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有價證券以及注冊商標、發明專利等無形資產均可作為抵(質)押品,評估時要簡化程序,減免費用,降低門檻,快速辦理;第三人反擔保的對象,可由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擴大到經濟效益好的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對成立經濟合作組織或創辦中小企業的回鄉創業農民工,政策性開發銀行要積極給予信貸支持。

(八)妥善解決創業用地問題。各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把農民工回鄉創業生產經營用地統籌納入城鄉發展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允許集體建設用地用于農民工回鄉創業。要引導和鼓勵回鄉創業農民工利用閑置土地、廠房、鎮村邊角地、農村撤并的中小學校舍、廢坑塘、荒灘等進行創業。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鼓勵土地向有資金、懂技術的回鄉創業農民工手中流轉?;剜l創業農民工創辦符合環保、安全、消防條件的小型加工項目,允許在宅基地范圍內建設生產用房。對創業成功、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的,要鼓勵其長期投資,妥善解決好規模用地問題。

(九)建立回鄉創業基地。要積極發展創業園區、各類專業批發市場、商業街、商貿城等用于農民工回鄉創業。鼓勵各類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和中小企業創業基地開辟農民工回鄉創業基地或創業孵化基地,為農民工回鄉創業提供支持,積極開展回鄉創業服務,扶持回鄉創業人才,培育回鄉創業群體,引導回鄉創業農民工集中經營、聚集發展。

(十)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特別是鄉鎮政府要積極為農民工回鄉創業提供公共服務,優化創業環境。要建立創業信息平臺,加強對回鄉創業農民工的信息服務,及時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法律、法規、政策和各類市場信息。要依托當地科研機構或高等院校,幫助創業農民工同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建立經常性聯系,為農民工回鄉創業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同時積極發展創業服務中介機構,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充分發揮作用,為回鄉創業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技術支持、市場開發、財務評估、信貸咨詢等服務。

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托現有的技工學校、勞動就業訓練中心成立創業指導服務中心,為創業農民工免費搜集項目信息,提供項目支持、開業指導、小額貸款、政策咨詢等服務;要為回鄉創業的農民工提供檔案管理及勞動保障事務服務,并在一定期限內減免有關服務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回鄉創業的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轉移手續,及時為其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帳戶。要積極發揮創業指導專家咨詢服務團的作用,建立固定咨詢服務場所,開設咨詢室,進行定期和定向咨詢指導服務,為農民工回鄉創業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幫助創業者成立創業者協會,建立創業者互動交流平臺,充分發揮協會在交流信息、跟蹤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十一)加強農民工回鄉創業的培訓。要對回鄉創業的農民工免費開展創業培訓,提高其創業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要有計劃地組織有資金、懂技術、會管理、立志回鄉創業的優秀農民工到省內外重點企業、龍頭企業、大型企業學習鍛煉,幫助他們拓展創業思路。要指導回鄉創業農民工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有針對性地做好職工上崗前和在職職工技能培訓。要將農民工回鄉創辦企業所招用的農村勞動力納入“陽光工程”、“雨露計劃”和“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的組織實施范圍,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三、加強領導,努力營造農民工回鄉創業的良好環境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鼓勵吸引農民工回鄉創業作為招商引資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定期督查考核。各縣區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要加強對農民工回鄉創業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充分發揮對農民工回鄉創業工作的組織推動作用。凡涉及與農民工回鄉創業工作有關的部門要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和任務,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加強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涉及農民工回鄉創業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加大宣傳引導。各縣、區政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大力弘揚創業精神,廣泛宣傳鼓勵支持回鄉創業的政策規定,積極宣傳農民工回鄉創業的好典型、好經驗,為農民工回鄉創業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做好回鄉創業的評先表彰工作,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引導作用,對做出貢獻的回鄉創業農民工可以給予一定的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

民政工作意見范文4

一、提高認識,明確發展目標和任務

(一)充分認識加快建筑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建筑業是土地資源占用少、產值利稅貢獻大的優勢產業,是富民安民的民生產業。加快建筑業發展對于提高投資效益,增加財政收入,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增加農民收入,改善生活品質,建設美麗之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高建筑業整體素質為主線,市場開拓為重點,改革創新為動力,不斷提升我區建筑業的對外拓展能力、經營管理能力、科技進步能力和行業管理水平,實現我區建筑業又好又快發展。

(三)建筑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全區建筑產業規模進一步壯大,產業素質進一步提升,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率進一步提高。到2010年,全區建筑業總產值、利稅、增加值年均遞增25%,其中增加值占全區GDP的5%以上,初步確立支柱產業地位,省外產值占總產值40%,力爭全區建筑業整體實力躋身全省縣(市)8強行列。

二、加大政策激勵,形成促進發展機制

(四)強化建筑業發展平臺建設。區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扶持建筑業發展,積極支持建筑業企業開拓區外市場、資質晉升等級、人員隊伍培訓、品牌宣傳推介等。

(五)鼓勵建筑業企業做大做強。根據企業經濟規模、技術水平、市場經營、質量安全、社會貢獻,開展評選建筑業發展“十強企業”和“十大建造師”等活動,由區政府命名表彰,并擇優推薦參加杭州市優秀建筑業獎項評比。對其中成績特別突出、符合有關要求的個人,優先推薦為區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對建筑業年產值首次超10億元、30億元、50億元的建筑業企業(或企業集團)給予通報表彰。

(六)合理調整建筑業企業稅收政策。財稅部門應考慮建筑業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適當確定稅收征收方式。勞務分包企業合法分包的勞務作業工程,其營業稅由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按建筑業稅率代扣代繳,勞務分包企業應持完稅證明向稅務機關申請營業稅抵扣。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依法分包給專業承包企業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企業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七)鼓勵企業開拓區外建筑市場。我區建筑業企業在區外承建單項合同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的,憑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許可證,可向區內開戶銀行申請貸款,企業開戶銀行應予支持幫助。金融部門可以合理設定建筑業“十強企業”的信貸額度。同時,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與金融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銀企合作機制。

(八)鼓勵引進建筑業企業。對在區外注冊的建筑業企業改由我區注冊的,自工商變更注冊之日起前三年,根據該企業對區財政的貢獻率給予適當獎勵。

(九)加快人才培養和引進。加強企業管理者隊伍建設,通過培訓、考察等方式,開闊管理者視野,提高隊伍整體素質。鼓勵專業技術人才參加學歷教育,提升人才學歷層次。參加學歷教育取得相應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后,予以報銷學費。鼓勵企業加強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參加繼續教育,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5%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出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建筑業企業引進人才,享受區政府相關人才引進優惠政策。

(十)支持企業加快科技創新。建筑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所發生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按實扣除,符合條件的,可實行加計扣除辦法。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省級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一)引導企業推進制度創新。大力推進建筑業企業“二次改革”,以“產權開放”為核心,加快企業股份制改造,不斷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結構。鼓勵通過投資、收購、兼并等多種資本運作方式,實行跨行業、跨地區重組,成立集團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當年在境內外上市的企業(募集資金全額用于本區發展),按照《關于印發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促進企業上市若干意見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余政發〔*〕117號)有關政策執行。

(十二)設立資質升級獎。鼓勵建筑業企業資質晉升等級,對當年主項一級資質晉升為特級資質的企業,獎勵50萬元;對主項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晉升為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的企業,獎勵10萬元。

(十三)設立優質工程獎。鼓勵建筑業企業創建優質工程,對企業獨立承建的工程當年獲國家優質工程“魯班獎”的,獎勵30萬元;參建的,獎勵10萬元。對企業獨立承建的工程當年獲其它國家級優質工程獎或省級綜合性優質工程獎的,獎勵5萬元;參建的,獎勵2萬元。同一工程獲得同一性質、不同級別獎項的,按最高級別獎勵。

三、加強領導,優化服務,營造建筑業健康發展環境

(十四)建立區領導聯系建筑業企業制度。建立完善區領導聯系建筑業企業制度,幫助企業研究制定發展規劃,協調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為建筑業企業開拓區外、省外市場創造條件,搭建平臺。每年召開一次全區性建筑業工作會議,總結經驗,表彰先進。

(十五)加強建筑業企業發展保障。各鎮鄉、街道要進一步關心支持建筑業發展,加強規劃引導,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建設、財政、人事、工商、勞動保障、經發以及法院等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加強政策指導,提供信息服務,搞好協調配合。建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在建筑行業開展誠信綜合等級評定工作,對誠信等級高的建筑業企業,在參與區內政府工程投標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要加大執法力度,及時受理和查處發生在建筑領域的經濟糾紛和侵權行為。對建設單位違反合同約定,嚴重拖欠工程款,致使民工工資不能按時足額兌現的,發改、建設、國土等部門要限制其新項目開發建設;對連續二年未發生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的建筑業企業,勞動保障部門應適當調整建筑業企業民工工資支付保函金額。區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建筑業企業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健全繼續教育、各類崗前培訓和技術工種培訓鑒定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要特別重視企業家隊伍建設,更新企業經營者的經營理念,提高管理現代企業能力。要加強行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協會在服務會員單位、反映會員訴求、規范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民政工作意見范文5

為了推進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的積極性,維護福利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2**0〕19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養老產業發展的意見》(**政發〔2**4〕1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在我市依法審批登記的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提出如下扶持意見:

一、扶持對象。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主要包括:養老院(敬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福利院、孤兒院、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等。

二、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用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采用劃撥方式供地的,要優先劃撥用地;應當采取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的,可參照工業用地相應標準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若改變土地使用用途,則需按新用途補足土地使用費用;對征用或者使用集體所有的非耕地建設社會福利設施的,免收土地權屬調查費、地籍測繪費。

三、規劃部門在編制城市(城鎮)總體規劃時,無論是新區建設還是舊區改造,都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設施特別是老年人福利設施納入公共設施統一規劃。市政府酌情減免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

四、減免社會福利機構城市建設和房屋建設的有關費用;免收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

五、對養老院類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營業稅,對各類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免征自用房產的房產稅和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用電、用水、燃氣、供暖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其中用電價格須經省民政廳和省電力公司認定后執行);其相應配套費的減免采取一事一議辦法解決;減半收取有線電視初裝費。

有關部門對社會福利養老機構發生的生活垃圾、糞便清運和排污等費用,應予以減免。

七、加大資金投入,扶持壯大福利性、非營利性民辦社會福利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發展養老產業,對符合條件的民辦養老機構相關部門要及時審批、加強管理。各級政府對民辦養老機構按照床位數安排啟動資金。對接收三無、低保、低收入困難老人的民辦養老機構,政府采取“民辦公助”的形式,按照收養老人數給予補貼。

鼓勵金融機構按有關規定,積極為社會福利養老機構提供信貸支持。

八、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

民政工作意見范文6

一、通過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吸納一批人就業

在落實中央、省及我市擴大內需重大決策,安排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就業崗位增加和人力資源配置作為其重要內容。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明確擴大就業的具體安排,吸納一批人就業,并按規定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項目開工建設時,要同步啟動對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在國家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要盡可能吸納農村勞動者就地就近就業。

二、通過優化發展戰略和產業結構,解決一批人就業

在制定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時,既要注重發展資本技術和知識密集型產業,又要積極支持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構建多元化、多層次的產業結構體系;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保護和提高中小企業吸納就業的能力;大力發展具有增長潛力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服務業新領域和新門路。在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和競爭優勢,解決一批人的就業問題。

三、通過對困難企業實行“降壓減負”,穩定一批人就業

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幫助工業企業克服困難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市政發〔2009〕20號)精神,對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結合我市實際,在2009年內要實行社會保障“五緩、四降、一補”等綜合措施?!拔寰彙奔蠢щy企業半年內可以緩繳五項社會保險?!八慕怠奔闯擎偮毠せ踞t療保險各類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現行的6.5%降低到5%;生育保險各類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現行的0.8%降低到0.4%;失業保險單位部分由2%降為1.5%;工傷保險在原費率基礎上按行業類別各降低0.2個百分點?!耙谎a”即對困難企業為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而組織職工在崗培訓的,可以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的培訓補貼。積極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生產自救等辦法穩定職工隊伍。同時,要建立企業裁員報告制度,完善失業預警制度,建立動態監控機制,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實施監測,及時掌握失業人員數量變化、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等情況,制定工作預案,避免因企業大規模裁員而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四、通過推行“就業套餐計劃”,扶持一批人就業

要按照我市“就業套餐計劃”有關規定,通過推行“就業套餐計劃”,扶持一批人實現創業就業。為了順利推行“就業套餐計劃”,保證各項就業扶持政策落實到位,各級各部門要科學設定審批環節,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并建立部門領導責任追究制度、社會監督舉報制度,主動接受群眾的監督,努力提高服務效率。

為了解決創業者小額擔保貸款難的問題,市直有關部門要建立市級小額擔保貸款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開會,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在市直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中引入競爭機制;全市小額擔保貸款不再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統一擔保,各縣(區、市)及開發區都要從就業專項資金中至少劃出100萬元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存入當地經辦金融機構,由當地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及經辦金融機構共同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的發放。

五、通過實施創業就業工程,帶動一批人就業

要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業就業工程的意見》(晉政發〔2008〕22號)精神,加大實施創業就業工程的力度,以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一要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管理。依據我市公共職業技能培訓定點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對全市定點培訓機構進行認定和管理。二要積極組織實施創業培訓。組織城鄉有創業意愿的所有失業人員都來參加SIYB創業培訓,積極發揮創業培訓的龍頭帶動作用。要依據我市SIYB中國項目教師考核管理辦法,加強對SIYB培訓教師的管理,不斷提高其教學水平。三要完善創業跟蹤服務。各縣(區、市)及開發區都要建立創業指導委員會和創業者發展協會。創業服務機構要積極開展創業項目征集、創業孵化、企業開發等服務。同時要將落實各項扶持政策與就業服務相結合,依托各級政府的政務大廳,為各類人員創業就業鋪設“一條龍”服務的綠色通道。

六、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一批人就業

要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的意見》(晉政辦發〔2008〕49號)精神,并按照我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管理辦法及公益性崗位開發、使用及管理辦法,加強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和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就業扶持政策,完善公益性崗位就業托底安置機制。

七、通過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幫助一批人就業

要依據我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實施辦法,加大發放培訓券的力度,力爭為符合條件的各類失業人員全部發放培訓券,持有培訓券的人員可根據自己的職業技能需求,到我市任何一家定點培訓機構參加培訓,憑培訓券享受培訓補貼,以提高培訓的針對性。一是要認真實施高校畢業生“職業資格培訓工程”和“創業培訓工程”。二是要組織城鄉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加強技能勞動者儲備。三是要幫助城鎮失業人員參加再就業培訓,提升其再就業能力;支持失去工作的農民工參加實用技能和創業培訓,幫助其尋求新的就業機會。農業部門和扶貧辦也要通過其“陽光工程”和“雨露計劃”對農民工進行培訓。四是要指導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組織待崗人員開展技能提升或轉業轉崗培訓,為企業發展做準備。

要運用就業專項資金,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提高培訓質量和培訓后的就業率。推動校企合作、“訂單式”培訓等多種模式,對政府投資和重大項目的實施、企業發展和產業升級中急需的技術工人,要加快所需技術培養,為促進就業和企業發展服務。搭建職介平臺,幫助培訓機構搞好外引內聯,搞好校企對接,拓展勞動力轉移市場空間,對農民工強化跟蹤服務指導。

八、通過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活動,介紹一批人就業

要積極組織開展就業援助、“春風行動”、大中專畢業生招聘活動及民營企業招聘周等一系列公共就業服務活動,市、縣兩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主動出擊,與外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大型企業建立密切聯系,重點搜集外地用人信息并定期,基本建立以市、縣就業指導中心為核心,街道(鄉鎮)為紐帶,社區(村)為基點的勞動力信息收集和機制,廣泛收集和用工信息。各縣(區、市)及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還可借鄉鎮趕集的時機,把招聘會開到鄉鎮,把崗位送到農民的家門口。

九、通過拓展農村勞動力就業渠道,消化一批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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