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私募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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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私募論文

證券私募論文范文1

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證券私募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證券私募發行是當今世界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已成為各國經發展進程中不可或缺的投融資方式。近年來,全球證券私募發行呈加速發展之態勢,在經濟領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論文將通過對《公司法》與《證券法》相關法條的研究分析,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傾向性立法建議。 

 

我國2005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同期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順應了迅速發展的經濟對于建立新制度、擺脫更多束縛的要求,其中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開發行的定義”、“上市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新股”等規定,初步形成了我國證券私募制度的基本框架,成為我國有關私募立法的原則性規范。但是我國的證券私募制度剛剛起步,整個規范機制尚不健全、不成熟,有許多的規范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私募發行的含義及問題 

 

“私募又稱不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人發行證券的方式?!睂W者郭靂認為,“證券私募發行是針對特定對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規范的證券發行方式”。而我國《公司法》第78條第3款將向社會公開募集和向特定對象募集(即學理界所稱的私募設立)作為募集設立的下位概念。因此,《公司法》上的私募設立應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設立方式。但這其中又是存在問題的。根據邏輯學概念劃分規則,劃分的子項之間必須是相互排斥的,因此私募設立是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公開募集設立)相對應的一種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私募設立與公開募集設立之間的這種對立關系使得只要界定了二者之間的一種外延,就可以確定另一種的外延。但是通觀《公司法》的全篇,并沒有規定何為“向特定對象募集”,何為“向社會公開募集”,對哪些人屬于《公司法》第78條第3款中所指的“特定對象”也沒有任何界定。 

《證券法》第10條第2款從正面規定了何為公開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發行行為?!蓖瑯?,根據邏輯學上的排中律,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之間存在著非此即彼的關系,凡是不屬于公開發行的即為非公開發行。因此,對于《證券法》第10條第2款的規定似乎可以這樣理解: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何為其他屬于公開發行的行為之前,我們的《證券法》上規定的公開發行行為只有兩種,即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除此之外的其他發行行為,即向累計不超過200個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都屬于私募發行。該條款中還明確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可規定何為公開發行,這進一步排除了依司法解釋等認定何為公開發行行為的可能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國對私募發行界定未能把握“私募”的本質而失之過寬。 

 

二、私募主體及決議機關 

 

《公司法》與《證券法》對于私募的主體并未明確規定。黃健先生認為:“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將原條文159條刪去,這意味著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不再限定于具有國有成份的公司,而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各類公司平等地利用債券市場籌集資金?!钡牵豆痉ā穼⑺侥荚O立這一設立方式規定于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中,因此,我們認為私募設立應僅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但誰有權決定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呢?在取得營業執照之前,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成立,不得為私募主體。因此,在私募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私募主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發起人作為設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機關可決定采用私募方式設立該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以后采用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主要是私募發行新股或私募發行公司債券兩種形式。只有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才可私募發行新股,同時,因為發行新股將導致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根據《公司法》第100條以及第104條之規定,應該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的方式做出決議,即應有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私募發行新股的決議。由于發行公司債券并不僅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私募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應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根據《公司法》第38條、第100條之規定,私募發行公司債券仍應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但僅需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即可。

三、私募證券的種類:股份及公司債券 

 

根據現行《公司法》與《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我國私募發行的證券種類目前包括股份與公司債券兩種。《公司法》第78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向特定對象私募股份,根據《證券法》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于成立后私募發行新股。而私募債權也是為我國《證券法》所允許的,但“私募債券市場通常為部分債信評等較差、急需長期資金之企業的主要籌資管道,例如具有高風險、高報酬的垃圾債券,大多是在私募市場中發行?!蓖瑫r我們要注意,私募發行有價證券不受《證券法》第12至第18條關于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開新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和程序限制。 

有疑問的是:私募發行的股份或公司債券是否僅限于普通股與普通公司債券?現行法中未明確規定,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似乎不應僅限于上述兩種,優先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實物券形式公司債券也應處于可私募發行的證券之列。但是應注意的是,因私募發行的證券不得自由轉讓,因此私募發行的股票應為記名股票,私募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為記名債券。 

 

四、私募對象:何為特定對象? 

 

《公司法》規定私募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必須向“特定對象”募集;根據《證券法》第10條規定也可推斷,私募發行是向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疤囟▽ο蟆边@一詞反復出現,但是兩法都沒有解釋到底什么人才屬于“特定對象”??梢哉f,對這三個字的解釋關系到我國是否能真正確立規范的私募發行制度,也關系到我國的私募發行制度是否能與各種形式的非法集資相區別。 

筆者認為,私募發行制度的核心在于注冊和豁免,其背后所蘊含的理念是該次發行不涉及社會公眾的利益,該次發行的投資者具有自我保護的能力,不需要注冊制度所提供的保護?!斑@就要求界定什么樣的投資者具有自我保護能力,這些內容直接涉及到私募發行制度的建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nbsp;

借鑒美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首先可以肯定,我國已經出現的較為成熟的機構投資者屬于“特定對象”的范疇。其次,在新股發行或公司債券私募發行中,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與發行人存在關聯關系的人(下文將這些人統稱為內部人)也應屬于“特定對象”的范圍。再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并具備相關財經專業知識及投資經驗的自然人也應屬于“特定對象”的范圍。 

 

五、發行方式:何為“公開勸誘”、“變相公開”? 

 

規定私募發行制度的同時,通常也禁止私募發行以公開方式進行,我國《公司法》對于私募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未加規定,但我國《證券法》第10條第3款明確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蔽覈_灣地區也有相似規定:“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7規定,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廣告作為一種公開方式當然毋庸置疑,但是,如何理解“公開勸誘”、“變相公開”呢?假如現有a、b、c、d四人擬以私募方式設立一注冊資本為1000萬的股份有限公司,四人已經認繳并實際繳納了500萬出資,剩余部分欲尋找“特定對象”認購。a、b、c、d向雜志上刊登的上一年度“本市最富裕的一百人”打電話詢問是否愿意購買該(設立中的)公司私募發行的股份,最終募足剩余股份。a、b、c、d四人的行為是否是“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假如上述例子中,a、b、c、d四人是拿著本市的電話號碼簿逐個撥打電話詢問,最終募足剩余股份呢?假設a、b、c、d四人正在尋求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認購該公司私募發行的股份時,d在報社工作的好友在當地報紙上以簡訊的形式報道了a、b、c、d四人擬以私募方式設立一股份有限公司,a、b、c、d四人的行為是否是“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要給出一個確定的答案,恐非易事。本人傾向于仍應從私募發行制度的存在的根源出發來解釋何為“公開勸誘”、“變相公開”。上文曾一再強調,私募發行之所以適用不同于公開發行的特殊制度,根本原因是私募發行中的投資者無需《證券法》的保護。如一種發行方式很可能涉及到需要《證券法》保護的社會公眾時,該發行方式就應被認定為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本人認為上述三個例子中,第一種情形不應被認定為“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因其針對的對象經過選擇,并符合“特定對象”所應具備的條件;第二種情形則應被視為“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因其實際上是針對不特定的對象,發行人與應募對象之間的關系并不能保證應募人能獲得相關的信息;第三種情形也因被視為“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因為在報紙上刊登相關的消息實際上能起到宣傳的效果,考慮我國有償新聞泛濫這一現實,更因對此種方式加以禁止。 

私募發行制度在我國《公司法》與《證券法》中剛剛確立,確實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除去上述幾個問題之外,還有很多問題值得探討。但我們同時應該認識到該法律制度的構建也會受到證券市場發展水平的制約,需要其他配套機制的發展與完善,如市場退出機制、場外交易制度等方面的發展,以及投資者水平的提高。雖然在短期內,系統性的私募發行法律制度還無法得以確立,但是,應當看到在我國建立該制度具備可行條件,因此,長遠看,未來是光明的。 

 

參考文獻: 

[1]張旭娟.中國證券私募發行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徐杰.證券法教程[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 

[3]王森,齊蓮英.美國證券市場:制度、運作與監管[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4]郭靂.美國證券私募發行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證券私募論文范文3

論文摘 要:私募基金即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我國私募基金在資金規模方面遠遠超過公募基金,但我國目前還沒有相應的立法對其加以規范。私募基金由于缺乏配套法律、法規的監管,蘊含著很大的法律風險。因此,政府應當加緊制定與私募基金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利于它們的規范運作。因此,通過對私募基金典型監管模式的比較,對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立法提出了建議。

1 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狀

雖然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找不到對私募基金的準確定義,但是在市場中實際上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無論從規模上還是從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力度上都已經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2001 年,夏斌的《中國“私募基金”報告》估算出當時中國私募基金達7000 億元。目前我國具有私募基金性質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這些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幾種組織形式:

(1)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開最常見的私募基金。以較有名氣的股評人士或研究人員命名的各類工作室大部分負責給客戶提供詳細的市場操作計劃,而且,隨著資金量的較大差異 表現為所謂 “金牌會員”、“銀牌會員” 等一般地進入工作室所要求的資金量門檻并不高。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詢機構下的工作室只要有 50 萬元就可以達成合作的口頭協議。 正因為資金量不算太大,一些客戶提出了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這一數字目前一般為 20%左右。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數并不直接向客戶收取,而是由工作室與客戶進行交易的證券營業部進行協商,從交易傭金中提取。

(2)券商。

證券公司是最早參與地下私募基金的。1993年證券公司的主營方向由經紀業務轉向一級市場業務,與之相應的是需要定向拉一批大客戶,久而久之,雙方建立了相互信任關系,證券公司的角色也就順理成章的轉換成委托人。從 1999 年起 綜合類券商經批準可以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受托管理現金、國債或者上市證券。從地下轉為地上公開之后,各券商在這方面的競爭更加激烈了。目前,一些證券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都有相同的承諾,如保證收回本金保證年收益率等。

(3)公司型私募基金。

從1997年以來,更加接近于嚴格意義上的私募基金以公司的形式出現了,如投資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以及投資公司。地下私募基金主要來自于企業,大多以專用賬戶的形式存在。在出資額、使用期限、分配等方面都參照公募基金。投資咨詢公司能作為 地下私募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其工作重點也會以目前的公司形象宣傳轉而向提高所管理資產的利潤率發展,從而進一步提高公司的吸引力,形成良性循環。至于監管方面,這部分基金多讓大投資者做資金的監管人,重大投資則須經投資人本人同意,因經營業績相當不俗,這些基金在市場上頗受追捧。

2 私募基金發展的風險分析

2.1 我國私募基金的風險分析 

中國的私募基金一直游離于法律、法規監管之外,沒有取得合法地位,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我國的私募基金一般以工作室、券商、公司型私募基金等名義存在,在組成形式上與受托理財、集資投資相似,基本上通過私下訂立契約而形成,建立在這種非法的契約上的委托關系是很脆弱的,無法控制受托者的道德風險,一旦發生糾紛,投資者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障。 

其次,國外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對沖,在控制風險的同時,也加大了風險。在目前我國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質不高的條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證券市場上做莊或跟莊獲取收益,既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性,也使其面臨的風險擴大。 

最后,由于目前國家對私募基金的立法沒有正式出臺,投資者還面臨著政策調整的風險,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財務杠桿投資模式的特殊性,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和社會震蕩性。所以,如何加強對私募基金風險的控制和適度監管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

2.2 私募基金蘊含巨大的風險

(1)信用風險 。

因為私募基金在法律上還沒有正式地位,所以它的投資者與管理者簽訂的契約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面臨著巨大的信用風險。

(2)到期無法兌現的風險。

私募基金投資者對管理者使用資金都有一個期限限制,如果私募基金到期不能達到預期的收益,那么,就會像非法集資案一樣拆東墻補西墻,最后因兌付現金越來越多而集資資金越來越少形成惡性循環,造成無可挽回的兌現風險。

(3)系統風險。

雖然一些較大規模的私募基金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監管、運作的方案,而且,迄今為止私募基金的運轉從整體上講還算正常,沒有出現系統性的信用危機。但由于缺乏外部監管,加上此類業務本身就處于地下狀態,使得基金管理人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時有發生。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法律地位不確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為嚴重,經營風格激進,一旦市場大勢發生逆轉,基金經營的資產質量下降將會引發很多金融風險。

3 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經驗

目前各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可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對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第二類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形成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私募基金監管法律體系。 

3.1 美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美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投資者資格的限定。美國法律規定,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有資格的投資者”。所謂“有資格的投資者”是指必須符合《1933 年證券法》的“法規D”,以及《國民市場證券改革法》的有關規定。

(2)對私募基金設立的放寬。據美國《投資公司法》的規定,在美國從事證券投資、證券交易的基金必須向全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登記注冊,并且只能設立固定面額證券公司、單位信托投資公司和公開募股管理型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從基金的投資資格、范圍、方法、手段等方面予以審查監管。但是對于私募基金,美國的《證券法》卻為其提供了“安全港”(Safe Harbor) 條款《 證券法》中的D 規則規定私人合伙投資于證券市場,投資者可以不按《投資公司法》規定的三種方式設立合伙制的投資機構,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如符合投資者人數的規定或不公開發行證券等,可以免于登記注冊《證券法》的S 規則則為外國人的私人證券投資提供了同等優惠的條款,這樣美國的私募基金實際上就具備了一條合法的避開金融監管且注冊豁免的簡便路徑。

(3)對私募基金公開發行的限制。美國法律規定私募基金發行不能在社會上公開宣傳,只能在私下進行。因為大眾投資者不具備專業分析和自我保護能力,美國法律對私募基金投資者限定的原則,就是將他們嚴格控制在有自我判斷、自我保護和具備抗風險能力的人范圍,因此嚴格限制公開發行。

(4)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做嚴格要求。根據美國的法律,公募基金必須定期向投資者通告經營狀況,包括凈資產報表、收入和支出報表等,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向SEC 提交年度或半年度經營報告,匯報主要經營情況,并接受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內部會計制度等。而私募基金則不要求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或披露信息。因為美國相關制度的設計就是以投資者的成熟、理性為基礎,認為他們有足夠的能力和技巧跟基金經理人合作和溝通,監管部門和公眾都無須介入和了解情況。

3.2 英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英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原則主要體現在信息傳播方式上。在英國《2001 年集合投資發起(豁免) 條例》中, 從傳播信息的角度, 對“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進行限制, 將“傳播”理解為“被授權人在業務過程中邀請或請求加入某不受監管計劃”, 并將“傳播”劃分為“對某人的傳播”和“指向某人的傳播”、“實時傳播”和“非實時傳播”等。在傳播過程, 其一般要求提供: 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投資者本人的聲明和傳播者在傳播過程中發出警告及有必要的防止其他非目標人員參與的機制。其對“實時傳播”則僅限于由海外人士向海外人士傳播關于海外投資的計劃, 投資專家, 擁有高額資產的公司、非法人公司組織, 熟練投資者, 信托的發起人、受托人、其他代表和信托、遺囑的受益人。

英國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規定也包含在證券和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體系中。包括有1958 年的《防止欺詐法》, 1973 年《公平交易法》,1976 年的《限制交易實踐法》以及1985 年的《公司法》等,而1987 年的《金融服務法》,可全面監管投資基金的各項運作環節。但總的說來,英國私募基金業管理宗旨是以行業自律為主,法律的監管居于次要地位。其行業監管體系由三個機構組成:證券交易商協會、收購與兼并專門小組、證券業理事會。各個機構都制定有一整套的行規和條例來進行自我監管。不過近年來,英國證券市場監管有了些變化,出現法律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趨勢,但總的說來,與美國相比,英國的法律監管體系還是較為寬松。

從以上私募基金監管模式我們可以知道私募基金在國外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國外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主要靠一些較為細致、可操作性強的規定, 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即便在最發達的美國其監管也是很嚴格的。因為“私募基金”投資具有極大的風險性, 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重點:一是對于投資者人數和資格的限制;二是對私募基金發行方法和信息傳播的限制。因為私募基金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國的私募基金監管模式應主要向監管較為嚴格的美國的監管模式學習。

4 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的立法選擇

我國的私募基金目前處于地下狀態,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它完全是適應資本市場的需求而自發產生的。盡管時間不長,但已經達到相當的規模。逐步規范私募基金,使其合法化是必然的趨勢。借鑒外國經驗,再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政府應當加緊制定和完善與私募基金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使其有一個明確和恰如其分的法律身份,再配之以嚴格的法律環境和監督制約,這樣既可以順應市場發展的大趨勢、減少交易成本,又有利于它們的規范運作。具體來說,應著重強調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4.1 嚴格設立管理人與發起人條件

鑒于私募基金的高風險性, 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應該制訂得比公募基金更為嚴格。作為私募基金發起人和管理人起碼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其注冊資本和凈資產要達到一定規模, 同時要根據其注冊資本和凈資產的大小來核定其募集基金的最高限額; (2)具有一定數量的專家型從業人員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必要的設施; (3) 要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信譽等。在試點階段, 符合一定資產規模的, 規范運作了規定年限的, 有成功管理基金業績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大型投資咨詢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以及投資顧問公司可以作為發起人和管理人的首選。

4.2 確定統一的監管部門

信托業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而證券市場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這就導致當私募基金出現問題后,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在行使行政管理權時,存在管理權的交叉或真空地帶,在對違規的私募基金進行處罰時,兩個部門之間必須花費精力來相互協調。為防止出現多個行政管理部門都管,結果都不管的情況,建議應該明確由一家機構作為行政監管機構。從我國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看,目前基本上是投資于我國的證券市場。從監管的便利、及時出發,私募基金的行政監管機構為各級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更為妥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私募基金的監督部門,有利于整個證券市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4.3 加強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監管部門應當要求私募基金定期地不間斷地向投資者公開其資產、負債規模和結構,增強其經營透明度,并且,定期就其投資情況、資產組合和資產狀況向監管部門備案 。

參考文獻

證券私募論文范文4

關鍵詞:陽光私募;業績持續性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0009901

陽光私募基金,指的是通過非公開發行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并投資于二級證券市場的基金。在國外,私募基金又被稱為對沖基金(Hedge Fund)。

2004年2月20日,趙丹陽旗下的“深國投?赤子之心”募集成立,這是我國成立的首只私募信托基金,同時開創了私募信托基金這一私募陽光化模式。據好買基金研究中心不完全統計,截至2011年12月31日,國內通過信托平臺發行的非結構化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已達861只,管理公司數目為353家,從業人員據估計已經超過了3000人。整體資產管理規模估計在2500億元人民幣以上。

陽光私募基金總體規模和市場迅速擴大,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但是我國基金業績評價體系還很不完善,尚未形成一套統一、完善、合理的評價體系。本文在借鑒國外基金業績評價體系的基礎上,針對中國市場的特點,就基金業績持續性這一方面做出實證并提出一些建議。

基金經理人能否持續獲得超額收益是近年來基金研究的一個熱點。Sharpe(1966)、Jensen(1968)、Carlson(1970)利用Spearman等級相關系數檢驗法研究基金業績持續性,結果表明基金前后期業績不具有持續性。Brown和Goetzmann(1995)運用了一個交叉乘積比率,采用的是相對基準和絕對基準,對基金的風險調整收益序列同基準序列比較后的盈虧狀況持續性進行了分析,結果基金業績具有一定持續性,但是這種持續性逐年遞減。Fletcher和Forbes(2002)利用Brown和Goetzmann(1995)提出的交叉乘積比率,檢驗了1982-1996年間724只英國單位信托基金的業績持續性。國內方面,莊云志、唐旭(2004)運用回歸系數法、動量檢驗方法和績效二分法,對中國22閉式基金從1999 年12月31 日至2003年6月27日的業績持續性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基金業績在中長期表現出一定持續性。胡畏、聶曙光和張明(2004)采用Goetzmann 和Ibbotson的方法來考察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業績的持續性,結果表明短期內不存在持續性,但當考察期較長時,中國的基金業績有一定的持續性。楊宏恩(2008)采用列聯表法、Z檢驗和Fisher精確檢驗,我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成立時間較早的13只開放式基金的業績進行持續性實證分析,實證結論表明,業績的持續性受股指波動的影響顯著,樣本基金總體上沒有表現出業績的持續性。陳磊、楊桂元和鄧留保(2011)首先使用修正的R/ S方法實證分析開放式投資基金業績的長期持續性;其次使用 Spearman 自相關系數方法計算了樣本基金的短期持續性;并提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可能存在持續性時間閾的概念,利用樣本數據對假設進行實證檢驗。

1 實證

參數檢驗法假設基金業績服從正態分布,最廣泛使用的參數檢驗法是橫截面回歸法。橫截面回歸法一般將整個樣本期分為相等的兩個子樣本期,通過檢驗基金后期業績對前期業績的橫截面回歸的斜率系數是否顯著對業績持續性進行判斷。

檢驗可以通過三個步驟進行:

(1)將整個樣本區間分為兩個子區間,分別命名為評價期和持續期。由于持續性檢驗結果可能對不同的期間具有敏感性,因此一般都采用“滾動方法”建立不同的評價期和持續性。

(2)計算私募基金在各個子期間的業績。

(3)利用持續期的基金業績對評價期的基金業績進行橫截面回歸:

αi2=α+bai1+εi

其中,αi1為基金i在評價期的業績,αi2為基金i在持續期的業績,b為度量業績持續性的斜率系數,ε1為隨機誤差項。

如果橫截面回歸中的斜率系數的t統計量具有顯著性,則說明評價期與持續期基金業績相關。如果斜率系數b顯著為正,則表明基金業績具有持續性特點,反之則反。

采用橫截面回歸法對41只陽光私募基金自成立之日到2011年12月31日的業績進行持續性實證研究。考慮到樣本數據的不規則性,首先利用Matlab對缺失數據做處理,采用linespace函數模擬新的周數據。

本節以未經風險調整收益作為變量、以52周為評價期,以隨后52周作為持續期子樣本,利用“滾動方法”(4周)構造不同的評價期和持續性,得到全部基金各期b值,考慮到數據繁多問題,對b求平均值和方差作為陽光私募基金持續性能力指標。

2 結論

通過上表實證結果可以看出:絕大多數陽光私募基金在考察期內不具有好的持續性,占樣本基金的76%,持續性最差的為塔晶老虎一期,最好的為星石4期。而在持續性穩定度中,大部分陽光私募業績穩定度較低,塔晶老虎一期最差。究其原因,大部分陽光私募基金經理具有不一致的投資風格,某些穩健型的基金經理在行情好的時候并沒有獲得超額收益,而激進型基金經理在行情差的時候遠遠跑輸大盤,導致其管理產品的業績波動大。

參考文獻

[1]莊云志,唐旭.基金業績持續性的實證研究[J].金融研究,2004,(5):2027.

[2]鄧克松.我國開放式基金業績持續性研究[D].江西財經大學碩士論文,2010,(12):2577.

[3]陳磊,桂元,留保.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持續性研究[J].工業技術經濟,2011,(5):135142.

證券私募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 資本市場私募 PE 公開化監管

私募股權基金(以下簡稱PE)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合格的投資者募集資金,由專業管理者進行管理,投資于未公開上市公司股權的投資基金。我國法律對于PE并未形成標準的概念,但“私”應為其區別于其他基金的重要特點。

PE源于美國創業風險投資基金,隨著美國IT產業崛起而迅猛發展。PE操作流程可分為集資、投資、退出三大階段。PE發行人私募集資,享有注冊豁免權,從而簡化了交易手續,降低了信息公開程度,節省了時間,贏得了交易時機,保護了商業秘密;無須支付與注冊相關的費用,從而降低了成本。投資階段由專業機構進行投資管理。最終實現退出并收取資本增值收益。PE的運作方式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是被投資企業價值發現和價值增值的過程,PE不僅給目標企業送去了必要的發展資本,而且給予了他們管理知識和社會資源,從而有利于目標企業提高運營效率與效益。同時,PE為投資者提供了高收益的投資渠道。這種雙贏的結果,使PE成為資本市場盛行的投資工具。

隨著美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PE也發生了新的變化,PE在發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公開化趨勢不斷增強。

一、美國PE上市募集資金,發行公開化

有限合伙制PE是目前國際上流行的私募治理結構,美國有80%以上的PE為有限合伙形式,其有效地解決了PE在激勵與制衡、稅收等方面的問題。美國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企業上市,這也就使得美國PE上市成為可能。

目前全球已經上市的有限合伙制PE約為5家,分別是:美國KKR旗下的基金KPE、阿波羅另類資產管理有限合伙企業、黑石集團有限合伙企業、聯博控股有限合伙企業和Icahn EnterprisesL.P。豍首家上市的PE——黑石集團,在上市后遇到金融危機,表現不盡如人意,這可能會對今后其他PE上市產生“陰影”,但僅因為此,并不能說明此種模式的失敗。

面對著資本市場融資難的現實情況,受利益驅動,原本只可私下募集資金的PE,走上了公開發行之路,成為了上市的主體。王文宇教授認為,融資成本的上升、對永久資本的追求、減少對投資者的“游說成本”是私募基金上市的重要原因。

通過私募集資并發起設立的PE,投資者一般為“可信賴的”機構或個人,他們有良好的判斷能力與自我保護能力。故PE無需證券監督部門核準,在信息提供、轉售限制、向主管機構報告備查等方面適用特別規定。PE在私募過程中,之所以可以募集到資金,與聲譽制約機制密不可分,有些PE在取得很好的市場聲譽的情況下,達到了上市的要求,開始轉向公募股權基金。而PE一旦上市,將可籌集到更多的資金,但也將面對更多的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廣大公眾,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就不能再按私募PE的辦法來管理;此外,私募PE豁免注冊,募集成本低,手續簡便的優勢也將不復存在。面對PE上市這種新的形勢,目前美國并沒有特殊的管理辦法出臺。

通過PE集資的主體在逐漸減少,PE的“私”特色也在減少。在PE發行公開后,不可避免的就是信息公開問題。而在金融危機爆發后,政府對PE監管加強,也進一步促使了PE信息的公開化。

二、美國PE豁免特色減少,信息公開化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被譽為PE安全港的D條例,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于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注冊豁免,PE的優勢也就在于其注冊的簡便性、操作的隱秘性與管理的靈活性。而PE上市后,需要按照證券法的要求進行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因此,如何在公共利益與商業機密之間取得平衡,為PE經營操作透明性的根本問題。豏其實,隨著全球PE行業規模的擴大,PE行業開始出現了一種更加透明的趨勢。

再者,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美國對PE的監管呈現加強趨勢,要求更多的信息予以公開。奧巴馬政府于批準了自大蕭條以來最具顛覆性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該法案旨在重塑美國的金融監管格局,降低系統性風險以及幫助重建金融體系的信心。法案規定資產管理規模1億美元以上的投資顧問必須向SEC進行注冊,并要求其向SEC提供交易和資產組合的有關信息,協助監管機構對系統風險進行必要評估。SEC將對這些投資顧問進行定期和專門檢查。這項法案包括限制銀行從事互換交易業務、限制銀行投資私募股權公司和對沖基金等嚴厲措施。豑該法案改革初衷并非直接針對美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但其限制商業銀行持有高風險資產、加強金融衍生品監管等舉措對PE行業造成間接打擊;向PE從業者增稅的條款更是出于平息民眾對金融行業不滿情緒的考慮,政治因素占據主流。

向SEC進行注冊,提供相關信息,協助SEC評估風險,接受SEC的定期檢查與專門檢查,這些措施的實施,使PE的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在公眾面前,改變了PE原本操作的秘密性、靈活性,加大了PE的發行成本,不利于PE優勢的發揮。

無論是PE主動上市,還是金融危機爆發的客觀情況,均促使了PE信息公開化的進程。這就要求PE負擔了更大的信息公開義務,其操作隱密性優勢有所減弱,注冊豁免的特色不復存在,從而影響了投資資金來源的多樣化,增加了PE的集資難度,對PE的發展有所制約。

三、美國PE公開化與監管

之前,美國PE監管的主要特征為注冊豁免、鼓勵發展、放松監管,主要實行行業自律監管模式。行業自律監管要做到有效,其前提是聲譽機制能產生約束作用,但當市場不足以起到制衡作用時,采取行業自律還是行政監管的重要依據就是如果這個行業出了問題會給社會到來怎樣的危害,并應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予以調整。

PE上市公開發行,信息公開化都說明了對于PE的監管正在加強。對監管的要求有所提高既是美國PE公開化的表現,也是PE公開化帶來的一個結果。上市PE所面臨的投資者,不再僅是“有自我保護能力的”,還會出現更多的普通小投資者,應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資者的權益。而對于SEC收緊豁免監管,保護了私募股權投資者的利益,保障了市場安全。

但在制定PE監管措施時,必須時刻保持警醒,充分論證監管措施的必要性,防范政府監管過度,以保證PE行業的積極因素不受到政府過度監管的不當壓制。同時不能因為行業自律監管暴露出了問題,就對自律監管予以否定,應充分考慮發揮自律監管的積極性,引導提高PE行業的自律水平。

四、美國PE公開化對中國PE的影響

近幾年,在中國PE市場規模迅速擴張的同時,PE市場也存在著泡沫,現階段,我國PE法律制度缺失,PE發展還面臨著很大的法律風險。中國金融市場尚未實現完全的對外開放,與美國相比較為封閉,具有相對獨立性,也正因為此,在全球金融危機,美國PE因融資難而選擇上市公開發行的時候,中國PE市場仍呈現一片繁榮。而SEC為了市場安全而要求PE公開信息,加強監管,這些措施對中國PE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

一方面,SEC加強監管,加大信息公開,使中國PE在美國募集資金面臨困難。募集注冊,信息披露和報告義務使中國PE募集資金成本大幅度增加。此外,向SEC公布的信息,可能涉及很多中國PE發行者不愿公開的敏感信息。

另一方面,中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PE監管的法律法規,SEC的監管模式,及其面臨金融危機時,監管措施的變化,均對中國PE監管制度的建立有很好的借鑒意義。當然,對于采用何種監管模式,要符合本國的實際情況,衡量監管的直接成本和社會效力,考慮監管失效后的處理措施。中國與美國的資本市場存在巨大差異,我們應在借鑒美國良好經驗的同時,不斷摸索出針對中國PE最有效的監管模式,促進中國PE良性發展。

五、PE發展展望

從以上關于PE發行公開化、信息公開化的分析,我們并不能武斷的得出美國PE正走向末路的結論,只能說美國PE正處于調整期,PE發展受阻。但其“私”的特征確實正在減弱,并且對PE監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作為一種募集資金的方式,PE的發展與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必然的聯系?,F在世界經濟正處在后金融危機時期,而這一時期的特點正是,投資熱度減弱,PE融資困難,PE資金數量、項目數量、所投企業股價有所下降,市場監管加強。當經濟逐漸恢復之時,PE是否依舊會重新凸顯出它的特色,持續發展。還是進行重大洗牌,走出新的發展模式,我們也將拭目以待。

證券私募論文范文6

從2001年證監會嚴禁證券公司進行風險投資到2006年2月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允許證券公司在符合法律和有關監管規定的前提下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這6年前后的“一收一放”,折射出資本市場發展形勢的不斷變化和演進。6年前,床頭也普遍因為網絡股泡沫破裂進入谷底,國內證券市場開始走熊,券商通過各種方式進行的直接投資大都變成了巨額不良資產。6年后,國內券商經過了一場生死輪回,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促使市場進入全流通時代,股市更是一路上沖,股權投資行業也進入新時期。單就國內私募股權投資(PE)市場而言,2007年上半年就有83家中國大陸企業得到PE投資,投資總額達到48.03億美元,PE推出活動保持活躍,共36筆推出,其中25筆通過上市實現推出。

二、國外券商直投的發展狀況

券商直投業務不僅長期以來是國際券商的重要收入來源,而且利潤極為豐厚。統計資料顯示,國際券商直投收入一般占總收入的60%以上,在資本市場最發達的美國,則超過70%。美國大型私人股權基金的收益能達到40%-50%,而券商直投的回報則動輒幾倍甚至數十倍。像高盛投資工商銀行、收購西部礦業,摩根士丹利投資蒙牛乳業,這些精典案例都為投資方獲得了幾十倍甚至上百倍的超值回報。

三、國內券商直投的現狀及機會

而由于中國以往的證券市場體制結構存在“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問題,券商對市場行情的依賴很嚴重,即都在“靠天吃飯”,始終走不出“牛市賺錢,熊市賠錢”的宿命。根據數據顯示,本土券商的收入構成中,經紀業務仍是其主要來源。據對26家券商的統計,2007年26家券商64%的營業收入來源于經紀業務,券商自營業務占比26.7%,承銷業務和委托理財占比不足5%。中小券商經紀業務收入更是占了主營業務的絕大部分。國內券商主要依靠經紀業務維生,這在收入結構上是明顯失衡的。如今券商直投業務的開展,不僅將加快本土投行與國際市場接軌,即“投行+投資”盈利模式轉型,從而改變“生存基礎單一、盈利模式單一”、“靠天吃飯”的被動局面。而且這一轉變將迫使投行加快提升自身綜合素質及業務能力,從單純的“為人作嫁”的“一站服務”向“陪上嫁妝”后“扶他上馬,送他一程”的“跟隨服務”轉變,從而無疑將對其運營服務產生深遠影響。由于直投業務不僅收益遠高于傳統的證券承銷,而且十分有利于深層次地挖掘客戶價值,進而帶動后續融資業務和并購業務的發展。同時,由于投資和融資周期往往交替出現,直投業務和承銷業務有周期性互補的作用,從而可以增強投行的抗風險能力。此外,在證券公司內部的自營、投資、固定收益、收購兼并、代辦股份轉讓業務等業務部門都和直接投資有著相關性等等。券商參與直接投資業務已被廣泛作為自身發展戰略的一部分。

四、推動PE市場競爭

券商股權投資與PE類似,都是投資于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權,投資收益通過日后出售股權或企業上市兌現。因此,券商直投業務啟動后,將進一步推動PE市場的蓬勃發展,同時加劇參與各方,尤其PE、VC和券商直投部門的競爭。與國際PE和國內創投機構相比,在直接投資業務上,券商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因投行承銷業務而帶來的項目資源優勢,以及深層次地挖掘和延伸客戶投資價值,幫助企業實現再融資和并購價值等。其劣勢在于擬議的試點方案中,證券公司還只能以自有資金投資。PE的優勢在于專業投資經驗的豐富積累和人才儲備,對于外資PE機構來說,還有雄厚的外來資金的背景優勢。PE機構普遍在以往的投資項目中積累了豐富的運作經驗,從企業調研評估方法,到業務發展推進,以及走向資本市場上市或并購,都有專業的方法支撐和相對固定的業務合作伙伴來共同完成。VC的優勢是可以不受三年的期限約束,在企業初始階段、成長階段或成熟階段自主介入,從而可能獲得更好的投資機會,獲得更高回報??傊谥蓖稑I務上,PE、VC和券商有競爭,但也可以有合作。因為三者的優缺點具有互補性,完全可以通過合作,共同打造一條共同的價值鏈。因而從整體上看,券商做直接股權投資是非常有助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健康發展的。

五、催發本土投行轉型

目前國內投行已經漸次進入近乎充分市場化的競爭格局。在美國,所謂投資銀行業務,早已超過了傳統意義上的上市輔導和股票承銷領域。通常情況下,投行所提供的服務都已大大超過專業之外,如前面所述的直投業務和戰略咨詢等。值得注意是,這領域的服務,已不是單純可以以專業能力論英雄,而將是一場綜合能力的較量。在直投業務開閘后,僅僅使企業達到上市已不是投行的唯一目標。上市后的跟隨服務,包括專業輔導、完善公司治理、幫助企業持續再融資等,使得企業通過自身發展與收購提升業績,最終使企業做強已成為投行的主要任務,包括幫助企業制定發展規劃,健全治理結構,充當企業的戰略顧問,協助企業建立良好的內部監督控制和會計核算體制等等。有一句話說得好,“一切高級競爭,都在專業之外”。在當今人才流動趨于市場化和自由化的生態環境下,所謂專業技能,在同業人士中已難分高下。在投行領域,競爭一樣越來越取決于技術產品創新和專業之外的能力。從短期看,技術,包括產品設計和服務等專業領域的創新起到關鍵作用,但從長期看,專業之外的能力,包括文化、思維、戰略、投資等需要通過自身培育而不是模仿而來的系統處理能力,才是真正可以持久的核心競爭力。

總之,券商直投業務是中國資本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其對中國資本市場的影響將是深遠的。這個影響從中信證券、中金國際等中外大中小券商的轉型及動向可以清楚得到印證。

參考文獻

[1]匡志勇,券商直投,餡餅還是陷阱,第一財經日報,2007,03

[2]券商直投沖擊國際PE,《投資與合作》雜志,2007,11

[3]券商直投只待臨們一腳,有條件券商有望率先試點,中國證券報,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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