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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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1

一、驗收合格之日的概念及認定

要明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是施工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對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驗收,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的確認。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合同的約定進行確認的日期。

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是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那么,是不是建設工程只有經過法定的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回答是否定的。實踐當中還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的情況下視為驗收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是指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后,對建設工程已經合格的認可,免除了承包人的返修義務。應該視為工程驗收合格。但是免除承包人的返修義務并不意味著免除承包人的保修義務。因為保修義務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不因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免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發包人組織驗收的,承包人仍然有配合發包人進行驗收和交付工程資料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種情形是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組織驗收或者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視為工程驗收合格。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以下稱《(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2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這里的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就是視為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另外,根據《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18.3.6條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內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之日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所以,建設工程可以因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被視為驗收合格。

通過以上分析,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一是因經過法定驗收程序驗收而合格;二是因發包人擅自使用被視為驗收合格;三是因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被視為驗收合格。由此三種情形可以確認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之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彬炇蘸细窈笥伤姆胶炇鸸こ舔炇蘸细竦奈募?,四方簽署工程驗收合格的文件的日期就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為驗收合格之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的,從發包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9天,或驗收后第15天為驗收合格之日。

二、建設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的概念及認定

實際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的日期。實際竣工之日,法律沒有嚴格的定義,一般以當事人約定為準,比如:完工之日、竣工報告提交之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者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完成之日等。

依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該條款是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約定。

根據《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p>

該條款規定的“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應該解釋為當事人對實際竣工日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因為只有沒有約定或者約不明才會產生爭議,才能依照法律規定。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聯系與區別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人不能以工程不合格為由主張權利,免除了承包人的保修義務,是解決工程質量問題。而實際竣工日期是解決工期的問題。兩者的功能不一樣,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樣。但是兩者也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關系在實踐中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當事人適用《示范文本》的,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3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該條款一是約定工程視為驗收合格,二是約定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第29天,或從驗收后15天為工程驗收合格之日,不是實際竣工之日。

第二、當事人適用《示范文本》的,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該條款中的“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就是發包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承包人通過竣工驗收,形成竣工驗收合格文件并在文件上簽署的日期就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因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即是實際竣工日期。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沒有約定或者約不明,發生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竣工驗收合格與實際竣工日期發生重合;(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實際竣工之日先于驗收合格之日;(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以上的兩個“發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發包人擅自使用”后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督忉尅返谑龡l規定的“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建設工程視為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即是驗收合格之日。

四、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法律意義

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法律意義:第一、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以及《(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3.1條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驗收合格是承包人向發包人辦理結算的前提,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支付下余工程款;第二、工程的保修期從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發包人主張在驗收合格之日前除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外存在質量問題,應不予支持,工程進入保修期。第三、是劃分工程風險的界限。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2.5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實際竣工之日的法律意義:第一、是認定承包人工期是否違約的依據;第二、是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起算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參考書: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2

1、竣工驗收階段施工單位的本職工作

1.1組織和整理工程技術資料,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

1.2要求監理對工程質量進行評估,并且要求監理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及工程竣工報驗單上簽署意見。

1.3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

1.4在竣工驗收會議上,匯報合同履約情況及工程質量情況。

1.5接受有關方面對現場所有資料的審查。

1.6在驗收各方人員共同簽署的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字。

2、竣工驗收階段協助建設單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及咨詢,協助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確定驗收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

2.2協助取得城鄉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

2.3協助通知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2.4協助組織竣工驗收。

2.5記錄、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

2.6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

2.7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

2.8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

2.9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3、竣工驗收程序

3.1竣工預驗收:(1)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單位應在自審、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將全部竣工驗收資料(質量保證資料、評定資料、施工技術資料、施工管理資料、竣工圖)報送項目監理部,申請竣工驗收;(2)總現場工程師組織各專業現場工程師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督促及時整改;(3)驗收合格后,由總現場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要求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質量評估報告。

3.2竣工驗收

我們施工單位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1)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3)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檢驗。(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3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以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在15天范圍內向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4、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4.1工程概況:(1)建設地點。(2)建筑面積。(3)層數。(4)建筑使用功能。(5)結構形式(地基處理方案,基礎及主體結構形式),抗震設防烈度,結構抗震等級。(6)建筑裝飾特色。(7)水、暖、電、通風、空調等設備安裝工程的特點。(8)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

4.2項目監理機構組織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組織名單。注冊現場工程師崗位證書編號。

4.3質量評估依據:(1)設計圖紙;(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4)現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5)施工驗收規范;(6)國家、地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

4.4工程質量概況:(1)概述工程建設情況,重點說明地基驗槽、地基與基礎驗收、人工地基或樁基檢測、主體驗收、竣工初步驗收等情況;(2)施工過程中有無質量事故及質量事故處理情況;(3)建筑沉降觀測情況;(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況;(5)設備調試、試運轉情況。

4.5質量等級評定情況

每個分項工程完成后,現場工程師應在承包單位自評自核的基礎上,通過討論保證項目、基本項目、允許偏差項目核查,確認分項工程的質量等級。(1)單位工程的組成劃分;(2)各分部工程質量等級的核定;(3)單位工程的綜合評定。

4.6質量評估意見

對于達到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質量評估意見通常有以下內容:(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工程資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要求;(4)質量等級優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驗收備案要求;(6)同意竣工驗收。

4.7項目總現場工程師及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蓋章。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3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49條。

    二、備案內容及方式

    由我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土木建筑、建筑裝修裝飾、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市政基礎設施等)的建設單位,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我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提交材料目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交下列資料: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2份);

    2、建設單位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原件3份);

    3、勘察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4、設計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5、監理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6、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7、規劃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8、消防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9、環保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10、民防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11、城建檔案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12、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說明。尚未結清工程款的,應提交施工企業出具的同意協商支付工程款的書面憑證或提交向施工企業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擔保文件(財政投融資項目可提供書面承諾)或提交已進行訴訟或仲裁的憑證;

    13、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或工程質量保險文件、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文件(原件2份);

    14、《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住宅應當提交);

    15、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市政基礎設施應提交);

    1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需要核對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中,第1~9項、第13~16項由《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條)第5條規定,第10項由《XX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7號)第22條規定,第11項由《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1號、第90號修正)第9條規定,第12項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2004〕78號)規定。

    四、備案程序及辦理期限

    1、建設單位向我局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

    2、我局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備案要求的,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材料15日內發給《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4

根據承建單位廣西XX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出《2015年XX縣“美麗廣西.生態鄉村”村屯綠化專項活動區級示范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申請》,我局組織財政、鄉鎮政府及林業局財務、營林、監察等相關人員按文件要求對本項目進行竣工質量驗收。驗收地點:XX鄉XX村XX屯項目點

驗收于2016年10月18日對項目地點進行實地檢驗,并與廣西XX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查詢有關工程情況,經各驗收人員充分交流意見后,驗收得出結論如下:

1、廣西XX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完成XX鄉XX村XX屯村屯綠化施工,株行距、綠化模式、綠化樹種選擇、綠化地點選擇等技術指標符合自治區“村屯綠化”專項活動示范村屯驗收標準

2、苗木數量、質量的確定:根據竣工材料采用隨機抽取10%的編號進行逐株檢查,XX鄉XX村XX屯項目點種植的綠化苗木均的樹高、徑級等指標均符合符合自治區“村屯綠化”專項活動示范村屯驗收標準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要求,數量均達到了330株。

3、肯定項目承建單位能按照合同要求進行施工,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施工過程中不出現安全事故和糾紛情況,目前苗木生長良好。

4、指出承建單位不足之處:一是田間管理質量有待提高;二是管護有不到位之處。

5、建議承建單位提高管理質量,加強管護,促使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6、擬同意林業局按施工合同相關條款規定支付項目工程款壹拾肆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142428元)給項目承建單位廣西XX園林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驗收工作人員簽名:

XX鄉政府:

縣財政局 :

縣林業局 :

縣鄉村辦: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5

天津某生產企業(下稱“業主”)將新建廠房項目(包括廠房及辦公樓,下稱“工程項目”)以工程總承包方式發包給一設計單位(下稱“工程總承包單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范圍中除樁基、主體鋼結構以外的土建、安裝工程施工任務

分包給某建筑企業(下稱“施工單位”)承建,樁基、鋼結構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另行發包。為此,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為2005年11月20日;并約定除尾項工程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交結算文件進行結算。

施工合同簽訂后,施工單位按約進場施工,2005年10月8日業主啟用聯合廠房進行生產設備安裝,2005年11月28日啟用辦公室辦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開始試生產;2006年3月15日,現場門衛正式由業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驗收小組著手準備對工程正式驗收。2006年4月4日業主全面對整個工程進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單位提起仲裁時整個工程項目仍未進行竣工驗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因竣工時間與工程價款結算發生爭議,2006年3月26日,施工單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遞交了結算文件,工程總承包單在收到的結算文件后50天內未對施工單位的結算文件作任何答復,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單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人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施工單位向天津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要求終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總承包單位則以整個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施工單位應與工程承包單位一起向業主承擔整個工程逾期竣工的連帶責任,施工單位無權要求結算并提起反請求要求施工單位承擔逾期完工的責任。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

1、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交結算文件進行結算”中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指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還是施工單位承包范圍內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2、工程項目未經正式驗收程序,業主提前使用,如何確定具體竣工時間?

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案件中兩個爭議焦點問題,必須首先明確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承建施工任務的施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其次要認定工程在未經竣工驗收,業主提前使用整個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時間的認定。

二、工程總承包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法律關系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1、工程總承包的概念我國《建筑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卑凑战ㄔO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的規定,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2、工程總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國《建筑法》第29條規定能夠:“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p>

筆者認為,依據我國《建筑法》第24條、第29條規的,工程總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

(2)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

(3)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4)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3、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為總分包關系,施工單位僅就承包范圍內的工程承擔責任。

中工程總承包單位以工程總承包方式承包了業主新廠建設工程的設計及施工任務,是該工程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將部分土建、安裝工程分包給施工單位承建,施工單位僅是總承包單位選定的土建、安裝工程施工單位之一。筆者認為,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完全符合我國《建筑法》第24、29條的有關規定,即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為總分包關系,工程總承包單位就整個工程向業主承擔責任,施工單位僅應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同時施工單位應就承包范圍內分包工程與工程總承包單位一起向業主承擔連帶責任??梢悦鞔_的是,施工單位無論是向工程總承包單位還是向業主均僅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承擔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雖然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項工程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可以理解為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也可以理解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確約定該處“竣工驗收合格”是指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按照施工單位僅應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承擔責任的基本原則,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理解為施工單位承包范圍內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而非整個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當然筆者認為,在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作為提交結算文件的前提條件,最好明確約定是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還是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三、工程在未經竣工驗收,業主提前使用整個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時間的認定

我國《建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北景钢姓麄€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業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彼痉ń忉屵m用的范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適用為工程總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適用于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施工合同關系。

筆者認為,雖然司法解釋是針對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出臺的,并未明確是否適用于處理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但司法解釋的仍然可以適用于處理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筆者的理由是,工程總承包合同實際實際上包含了下述幾種合同關系,即勘查合同關系、設計合同關系、施工合同關系、采購合同關系,因此工程總承包中的糾紛中有關施工合同糾紛應適用司法解釋。至于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理應適用司法解釋。

按照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本案中整個工程的竣工時間應以業主轉移占有整個工程之日作為實際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應從何時認定“擅自使用”?應以哪個時間點為“轉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認為司法解釋中“擅自使用”是指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發包人使用工程獲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應該認定為“擅自使用”。筆者認為,這是對司法解釋中“擅自使用”的誤解,司法解釋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對于《建筑法》第61條的規定,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業主對工程進行使用的行為。所謂“使用”,就是利用該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為。對于廠房來說,就是用廠房來安裝設備、組織生產;對于辦公樓,就是用作辦公場所開展辦公活動;對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進行生活起居。因此,業主在車間內進行設備安裝活動就是對廠房的使用行為,搬入辦公樓辦公,就是對辦公樓的使用行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業主啟用聯合廠房進行生產設備安裝,2005年11月28日啟用辦公室辦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現場門衛正式由業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驗收小組著手準備對工程正式驗收。2006年4月4日業主全面對整個工程進行接收。因此應認定施工單位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經竣工,整個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經竣工。

四、問題及建議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中,設計單位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情況下,工程總承包單位本身不承擔具體的施工任務,而將是將工程施工任務分包給一個或幾個施工單位承建。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6

關鍵詞:建設項目管理;總設計師;總組織;總指揮;

中圖分類號:S6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業主方是建設項目管理的總設計師

1.1 項目管理模式和合同模式的設計師

業主方是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的總集成——人力資源、物資資源和知識的集成,因為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都是建設項目的干系人,項目管理模式采用是EPC還是DBB或其他模式,決定了合同模式。所以要求充當總設計師角色的業主從設計、監理、施工總體考慮,統一安排,設計出項目管理模式,充分考慮各方的合同關系,圍繞著項目投資成本控制、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提高項目抗風險能力,實現項目的總體營收目標。

1.2項目合法化設計師

業主是項目前期的總負責人,一個項目的籌建階段,在沒有監理、施工單位人員的前提下,需充分利用設計,首先進行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報批,才基本可以確定土地的購買,以及項目總圖各規劃指標的落實,完成規劃總圖的審核,辦理紅線定點、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圖紙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項目合法化程序及證件。一般來說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完成之后,可以著手進行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在保證項目招投標程序的規范性,符合《招投標法》及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簽訂了工程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在辦理規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過程中,可以同時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及白蟻、除四害、人防扥相關合同簽訂、手續辦理及費用繳納。以上諸多的工作都應該由業主完成,是本項目是否合法的關鍵性的手續,也是工程實施階段政府主管部門及監督人員檢查的重要文件,同時也是工程竣工后辦理消防驗收、規劃驗收以及工程竣工資料歸檔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備案和辦理產權權屬證明的主要資料,缺一不可。項目合法化手續辦理進度快慢,對項目總體進度影響舉足輕重,且對后期手續辦理的所以說業主是項目前期的總負責人,也是項目前期的總實施人。

2 業主方是建設項目的總組織者

2.1 項目開工前組織者

在施工單位進場施工之前,業主是項目的總牽頭人,需要完成三件重要事情:第一、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并形成相關紀要,該紀要是工程設計圖紙的補充,也是后期工程竣工資料歸檔的重要文件。設計交底意義重大,是一座橋梁,搭系著設計與施工兩大要點,其本身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這兩大要點的實施。設計交底必須完成設計要點的闡述,以便于后期施工的關鍵質量控制點的設置,同時圖紙會審解決了設計圖紙中的相關不足,是對原設計的補充;第二、以書面的形式告知施工單位本項目業主方項目管理機構和監理組織結構及人員;第三、召開第一次監理例會,確定定期召開監理例會和明確項目實施階段相關流程,包括設計變更、施工變更、施工聯系單等上報流程,以及隱蔽工程驗收、進場材料報審等相關工序的報送等;以上三件事情明確了各項目參與方的責權利,保證了項目實施階段的有序進行。

2.2 中間驗收的組織和竣工驗收的組織者

在工程中間主體分部達到驗收條件,一般來說由總監理工程是組織驗收,但是作為總牽頭人的業主,需要通知設計單位、地勘單位甚至政府主管部門如質監站等,監理僅確定驗收會議時間及會議議程,所以所謂的中間主體分部實際上是業主在組織。另外竣工驗收在完成了驗收準備、竣工預驗收之后,在業主收到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組織施工、設計、勘察、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其他方面的專家組成竣工驗收小組,負責檢查驗收的具體工作,并制定驗收方案,進行單位工程驗收。而且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業主在組織竣工驗收前7個工作日將驗收時間、地點、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所以業主是竣工驗收的組織者。

2.3 消防驗收、規劃驗收和環保驗收的組織者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業主)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認可文件或準許施工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備案。因為消防設計審核一般都是由業主(建設單位)在領取規劃許可證準備相關資料,如消防設計審核申請書、紅線圖、規劃許可證、圖紙審查報告、消防設計專篇及業主單位的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資料等,并報送地方消防大隊或支隊,所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都主要是由業主進行辦理消防驗收備案,并取得消防驗收意見書,該意見書將是辦理規劃驗收的不可或缺的文件。規劃驗收也是在在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后,由業主根據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更新測繪成果和其他相關資料,如規劃驗收申請書、規劃許可證、紅線圖、更新測繪成果、建筑圖、設計變更通知單等資料,申請規劃驗收,并取得規劃許可證正本或者是規劃面積確認書。環保驗收基本是在項目試運行或者是投產之后,由業主根據當地環保部門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如環保驗收申請書、環評報告等資料,驗收合格之后取得排污許可證。

2.4 竣工資料歸檔的總組織者

業主是竣工資料歸檔的總負責人,在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后,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正本(規劃面積確認書)以及白蟻竣工證明書之后,由業主組織各參建單位整理竣工資料,施工單位準備施工資料,監理單位準備監理資料,業主主要準備施工準備階段的資料,正如前文所述包括建設用地審批文件、紅線圖、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規劃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等等,業主將各單位整理的資料匯總并根據城建檔案館要求填寫資料移交清單。有些地方對于移交的工程資料有一定的要求,比如裝訂線必須有2cm、原件、以及工程名稱必須與規劃許可證一字不差等等,這就要求業主在項目管理過程中,需要總體意識,與政府部門經常溝通,避免后期資料歸檔反反復復整改,在最短時間內取得城建檔案認可意見書。

3 業主方是建設項目的總指揮人

3.1 確定施工總工期,指揮項目施工進度,

業主根據項目總體投產目標,確定項目的總體施工進度,所以業主方的管理主要在于施工進度,另外我國的建設法規相當多,明確了各參建單位的質量責任。因此業主在項目管理過程中需要充當者總指揮的職責,在工程開工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對總進度計劃進行可行性論證,明確影響整個工程項目進度目標實現的主要因素以及保證施工進度主要措施和手段,并最終形成總進度計劃,在施工過程中要求施工單位按照進度計劃進行推進,要求監理按照進度計劃進行督促施工。定期組織召開監理例會,分析進度偏差,采取措施搶回延誤的工期,保證項目按既定工期完工。

3.2 項目總協調,指揮各參建單位有序工作

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業主的工作在前期和后期工作量巨大,在項目實施階段,協調的工作也是非常大的,各參建單位包括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材料供貨單位,需要協調的事情太多。施工中難免出現設計變更,設計變更就牽涉到費用問題,而費用問題最難處理的是合同中沒有參照的單價,而監理往往只對工程量進行復核,對費用簽證意見基本為甲方雙方協商解決。所以要求業主方配備工程造價人員,那么現場管理將會是更加順暢。

綜上所述,業主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扮演的角色是總設計師、總組織者、總指揮人這三種角色,所以要求業主的項目管理人員必須擁有足夠的項目管理經驗、掌握建設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設計和驗收規范、熟悉建設工程前期及后期的相關手續辦理,才能將建設項目設計好、組織好、指揮好。

參考文獻:

[1]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GB/T50326-2006[S]

[2] 建筑工程資料管理規程 JGJ/T185-2009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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