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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發言稿范文1
尊敬領導、各位同事:
大家好。剛才王董宣布了我的任職決定,這次新的任職既是組織的信賴和厚愛,更是新的考驗和挑戰,我深感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在此,我由衷的感謝組織對我的信任和培養,給予我新的平臺。我將把今天作為一個新的起點,勤勉盡職,扎實工作,以良好的工作成效,回報組織的重托和期望。在此,我作如下表態。
一是講“政治”。作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確保自己的言行符合黨的政策法規要求、符合集團及公司黨委的決策布置,符合領導班子的具體安排。確保方向正確,行動合規,結果合法。
二是講“團結”。作為公司領導班子一員,做到講團結,顧大局,找準位置,當好參謀和助手,與班子其他成員和公司同事團結協作、遇事不推,補臺不拆臺,悉心盡力做好分管工作。
三是要“務實”。著眼公司全局,立足本職抓落實。堅持實事求是,真抓實干、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多調研考察、多出有用的點子、辦實事,重績效。
四是要“勤學”。深入學習業務知識,學習有關政策法規,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業務素質和領導能力。
五是要“廉潔”。要嚴格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項規定,老老實實做人,勤勤懇懇干事,清清白白任職,時刻保持頭腦清醒,嚴格要求自己,主動接受大家監督。
任職發言稿范文2
尊敬的局長、各位領導:
今天組織上任命我為xxx副局長。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局長和各位領導和組織部門對我多年的培養和教育,感謝對我的信任、支持和幫助。
任命我擔任這個領導職務,是對我的鼓舞和鞭策,更是對我的一份希望和重托。
坦率地講,擔任局領導職務對于我來說一切都得從頭開始,因為局的領導層次更高了,工作站位更高了,工作職責更大了,工作思路更廣了,對于這些不同的變化,我都必須從頭學習,必須向在座的各位領導虛心地學習,也敬請各位領導多予指點和幫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堅決服從局黨委的決策決議,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動上與局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時加強學習,嚴于律己,恪盡職守,勤奮工作。
任職發言稿范文3
大家好!剛才,**副局長宣布了我的任職決定,對白河教育的未來發展提出了殷切的希望和要求,同時,對我個人寄予了厚望。我首先對局黨組的信任表示深深地謝意!我深知作為白河農中兼白河學區校長的分量,因為在他的背后是局黨組的信任、是全體師生的期望、是幾千名學生家長的重托。雖然,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開始后,我也參與了校長的競爭,參與了白河學校校長這個崗位的競爭,在這個競爭過程中,畢競不在其位,也未謀其政,當今天真正走上其位的時候,我確實感到了擔負校長這個責任的重大。但是,一是好在在李校長帶領下,經過10多年的艱苦奮斗,辦學條件有了根本性改變,學校規模有了很大的發展,學校管理走上規范化和正規化軌道,教育質量也有了較提高,為今后的學校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二是好在學校有一支責任心強,敢于負責,善于管理,團結奮進的管理隊伍;三是好在學校有一支年輕有為,敬業奉獻、積極向上,忠厚篤實的教師群體。這“三好”,是學校的寶貴財富,是我們行動的標桿和精神的動力,因此,有了這“三好”,我將有信心帶領大家把白河教育事業推向一個新的發展水平。
各位領導,在座的熟悉的或即將熟悉的老師們,以后,我們就要一起共事了,大家將急切地認識我、想了解我,我也同樣盡快地想了解大家,熟悉大家。在此向大家說五句話,與大家共勉,作為與大家溝通的基礎,也作為今天的見面禮。
第一句話,勤奮敬業,不辱使命。美國前總統肯尼迪在就職演說中說過一句蕩氣回腸的話:“不要問祖國能為我們做些什么,而要問我們能為祖國做些什么?!笔叭搜阑?,我也對自己說:“不要問白河農中和白河學區能帶給我什么,而要問我能為白河農中和白河學區做些什么?!蔽以谙耄蠋焸円部梢詫ψ约喊l此一問?!凹で槌删蛪粝?,熱情鑄就事業,真情造就發展?!睕]有激情做不成大事;永葆熱情才能真正辦好教育;教師、學生和學校的發展需要我們付出一腔真誠和一片真情。我想很多時候人是憑著責任心和使命感在做事的,這是我們成就大業和應對艱難的法寶。
第二句話,凝心聚力,同心同德。古語說:“兄弟同心,其利斷金”。1 1是大于2的。所以,任何時候我們都要團結一致,同心同德。在我們這個浩大的團隊里,即使只要是為了發展有不同的意見,那也是優美的和聲,而不應該出現刺耳的雜音。
第三句話,制度第一,校長第二。 在學校,任何人不能凌駕于制度之上。制度是我們學校文化的根本和前提,孔子說,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制度的執行和堅守也是人治與法制的一道分水嶺。制度關鍵在執行,所以,在學校的管理中,我們要特別強調執行力。
第四句話,追求細節,做好小事。細節決定成敗。細節就是品味,細節就是水平,細節就是管理,細節就是形象。追求細節,就是追求一種精致化的管理。我們的學校,規模大,就越要精致化,越不能粗放型,粗放的管理是害已害人的。至于說到小事,我認為小事就是大事。立大志,做小事。做教育,需要這樣一種大處著眼,小處著手;需要宏闊高遠的視野,更需要精耕細作的勤懇。
第五句話,成就教師,發展學生,這是我們教育的出發點和歸宿。對于教師來說,發展教師是校長的第一要務,但教師的發展需要內因與外因的共同作用,所以,更多的時候,我們將搭建舞臺,提供環境,創造條件,適時鞭策,重在激勵。對于學生來說,我們要造就適合學生的教育,而非造就適合教育的學生,所以,我們要改造和不斷更新我們的教育觀念和教育行為,我們將不懈學習,建構和豐富我們的知識體系,為培養獨特人格和卓越才能的學生,我們任重而道遠。
任職發言稿范文4
大家好!
今天,我作為__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人選,正式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投票任命,感到十分的榮幸。在此,我衷心地感謝全縣干部群眾、感謝人大常委會的各位主任、副主任、委員,感謝縣委、縣政府,給我一個為__人民服務、為__發展盡心盡力的機會;感謝省委組織部把我派到__工作,給了我一個向群眾、向基層、向縣里各位領導和同志們學習的機會。
我的表態發言,主要報告三點感受:
首先,我感到,能夠為家鄉建設出力、為__發展盡責,是我最大的光榮。__是我父親的出生地、成長地,至今我還有不少親人在這片熱土上勞作、生息;從小到大,我常常回到這里,感受著淳樸深厚的鄉情,也體會著鄉親們的艱辛與不易。我知道,我的根源在這里,血脈在這里,力量也在這里,對__,我始終懷有一份與生俱來的特殊感情。中華民族從來就有“報恩鄉梓”的文化傳統,作為公務員,我更要秉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__是珠江水系的源頭,是支持革命的老區,是東向開放的門戶,是縣域經濟的強者。這里歷史悠久,文化燦爛,交通發達,資源富集。我能夠到__工作,與__43萬各族人民一起謀發展、求幸福,是我倍加珍惜的寶貴機會。
其次,我覺得,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推動__加快發展,是我最大的責任。一直以來,__憑借深厚的文化底蘊、優越的自然稟賦、光榮的革命傳統、獨特的發展思路,在全市乃至全省經濟發展的格局中始終占有一席之地。特別近年來,在__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的努力推動下,經過全縣各族人民的共同奮斗,__的經濟、社會、文化建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尤其是產業園區經濟建設走在全省的前頭,為__未來的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在這樣的良好態勢和基礎上,我能夠參與到__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中來,是我莫大的榮幸,同時也是重大的考驗。無論能否當選,我都會在接下來的日子里扎根基層,認真履行職責,竭盡全力工作,繼續發揚做審計工作時養成的依法依規、嚴謹細致、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更為重要的是,我將始終以“小學生”的態度,努力向群眾學習、向基層學習、向實踐學習,不辜負__父老鄉親的信任和期望。
任職發言稿范文5
在決定參加這次競聘前,我曾量力度能,反復考慮,再三猶豫。一方面,作為剛剛調入我系不到兩年的教師,年紀輕,閱歷淺,考慮自己能否勝任這份工作。另一方面,專業發展如今剛剛起步,今后的路任重道遠,此時是否有足夠的精力去參與服務與管理工作。認真考慮后,我還是決定走上今天的講臺,希望通過這次競聘得到一定的鍛煉,也希望能夠在關系到我系、我院今后前途的評估工作中做一點事情,盡一分力。在此首先感謝學院和系里領導對我的信任,為我提供這樣一個鍛煉和展示的平臺。
一、個人簡歷
1980.1出生,于7月畢業于哈爾濱工業大學機械電子工程專業、獲碩士學位。自畢業以來先后在珠海三家企業從事家電產品、自動化焊接設備、及電子通訊產品的開發工作,先后任電氣工程師、機械工程師及項目經理等職務。12調入我系擔任機電一體化專業教師,從事專業課教學工作及科研工作,同時兼任機電工程系黨總支第一教工支部書記、機電一體化專業指導委員會秘書及機修07-1班班主任等職務。
二、勝任本項工作的個人優勢簡單總結起來,在以下幾方面我認為自己存在一些特長
1、熟悉系里情況,雖來系里工作僅兩年時間,但這兩難剛好是機電系發展壯大的兩年,我見證了困難,見證了艱辛,見證了坐班加班,見證了面對工作的無從下手,但同時我也看到了我們隊伍的壯大,也看到了我們在每次小成績面前的喜悅,因此我覺得這兩年的經歷能夠指導我在服務崗位上去怎樣工作,怎樣和大家交流與理解。
2、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與寫作能力,在兩年里熟悉了學院的各個部門,與同事關系融洽,同時參與多項院系各類文件的起草與修訂工作。
3、能夠較快進入角色,近一年以來,受兩位主任的委托,參與了系里部分工作,如果這次能夠當選,相信能在短時間交接任務,盡快投入到迫在眉睫的評估工作中。
三、工作設想講兩方面,前提是如果我能夠當選
第一,完成陳主任和王主任安排的常規工作,作為近1900學生,60名教職工的大系,事務繁多,沒有固定的規律。如果本次能夠當選,我會做好心理和信心的準備,在各項工作的組織、協調、安排、寫作等方面,做到積極主動、發揮自己的特長,去迎接每一項任務。
任職發言稿范文6
一、行政不作為的理論界定
如何界定行政不作為,理論界大體有以下幾種主張:1、程序說。認為應從行政程序方面區分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只要行政主體作出了一系列的程序行為,即表現出積極的作為狀態,無論該行為在實質內容上反映的是“為”或“不為”,都應該是行政作為,反之就是行政不作為①。因此,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的法定義務,并有作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為的行為。2、實質說。認為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消極地不做出一定的動作,但要分方式的不為和內容的不為。如果方式“為”,但反映的內容是“不為”,則是形式上有“為”而實質上“不為”,也是不作為②。3、違法說。認為在行政違法理論中,沒有合法的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不作為違法,是指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但卻違反該規定而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③。4、評價說。認為行政不作為是行政法學上對行政行為方式進行法律評價的結果④。對于在社會生活中有疑議的行政行為,在有權機關作出判斷前,任何人都無權就其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評價⑤。此外,還有學者提出申請說,認為應以相對人的申請為依據,以行政主體未履行申請要求的法定職責范圍內的義務為必要條件⑥。上述諸學說應該說各有所長,也都分別從不同角度對行政不作為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和研究,但均有偏頗之處,相互之間存在不少爭議。主要如下:
1、行政不作為是否有違法與合法之分。產生此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學者將履行不作為義務納入到了行政不作為的范疇之中,從而也就有了違法的行政不作為(不履行作為義務)和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履行不作為義務)之分。這屬于分類學上的認知不同,本文不做探討。然而,根據法理通說,任何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法律事實,都是能夠引起法理效果的行為。只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主體不去為該行為,就不會形成特定主體之間的具體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對不作為義務的履行”并非法律事實,將其納入行政不作為的范疇沒有任何法律意義,法律規范沒有必要也不會對其調整。因此,行政不作為當然不包括這種行為,而僅指“不履行作為義務”這一違法行為。
2、行政不作為是否須基于相對人的申請。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合法申請,在法定期間內不予答復或拖延不決,當然構成行政不作為。但除此之外,行政主體依職權應該作出行政作為,而由于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沒有依法而為,也是行政不作為。如環保部門對于污染環境的企業,不須相對人的申請,應該主動予以查處,否則,就是行政不作為。因此,如果將相對人的申請作為前提條件,將使大量的依職權的行政不作為游離于法律控制之外。
3、行政不作為是否須以行政主體有作為之可能性為前提。眾多學說在構架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時,都將具有作為之可能性作為主要內容之一,認為盡管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義務,但如果沒有作為的能力或可能性,亦不構成行政不作為。對此,作者不敢茍同。因為,根據法的實施通理,除了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行政主體只要負有法定義務,就理應具有履行該義務之能力,而不能將無能力之風險轉嫁于相對人。如消防部門負有撲滅火災之義務,就應有必要的人員和設施,而不能因經費不能保障等所致的沒有足夠的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維修不善等原因,對轄區內的火災不予處理而不負行政不作為之責任。此外,不可抗力也僅僅是免罪因素,只對行政主體是否承擔責任產生影響,并不影響對該行為是否行政不作為進行定性。因此,不宜將有作為之可能性作為行政不作為的前提。
4、行政不作為究竟是程序上不為還是實體上不為。行政行為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綜合考量,不外乎三種:實體上“為”程序上也“為”、實體上“不為”程序上也“不為”、實體上“不為”而程序上“為”。第一種為行政作為,第二種為行政不作為,這在目前的理論界已漸趨一致。爭議的焦點在于第三種(多為對于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予以拒絕等)。實質說認為該拒絕或不受理之行為僅是以行政主體名義作出的程序上的行為,而非法律規定的作為,故此行為仍應為行政不作為;而程序說認為該拒絕行為或不予受理行為已經對相對人的申請作出了否定性的行政處理,應屬行政作為。本文贊同程序說的主張。因為,行政主體在程序上作出的“不為”(拒絕或不予受理),實際上已經具有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即申請人不得享有所申請的實體權利,而并非實質說所主張的未作出法律規定的作為。
綜上,本文認為,應該糅合各學說的長處,從務實的角度對行政不作為做如下定義: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行政作為的法定義務,但沒有在法定或合理的期限內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該義務的行政行為。其構成要件有二:
1、行政主體必須有作為的法定義務。行政不作為本質上是“以消極的方式對待積極的法定作為義務”,這種作為義務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法律性。即該義務必須來源于法律規定,具有國家強制性。二是行政性。即該作為義務產生于行政管理領域中,是行政主體在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中所承擔的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會產生行政法律后果。這里有一種特殊的產生方式,即由于先行行為致使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危險狀態時,行政主體負有采取積極行動阻止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不履行該義務也可構成行政不作為。三是積極性。即該作為義務是積極的應為義務,而非法定的任何義務(尤其是法定的不作為義務),只有違反這種義務,應為而不為時,才可構成行政不作為。至于該作為義務的產生條件,如上文所述,應該包括兩種:一是基于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申請而產生;二是依行政主體的職權而產生。只要法定事實存在,就產生一定的作為義務,只要沒有履行或完全履行該義務,就構成行政不作為,而不論其究竟是依申請還是依職權。
2、沒有在法定或合理的期限內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作為義務。具體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沒有履行作為義務。包括兩種:其一為不履行作為義務。主要為不履行緊急狀態下的即時性作為義務。如公安機關對正在發生的故意傷害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沒有及時制止。此種不作為方式往往發生于極短的片刻,受時限限制較少。其二為未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未在相對人采取復議、訴訟等救濟手段前履行作為義務。此種不作為方式主要發生于依相對人申請產生的作為義務中。二是沒有完全履行。即行政主體對于法定的作為義務沒有充分、完全履行,或者是只履行了其中一部分而其余不予履行,或者是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一部分而其余未來得及履行。三是遲延履行。即盡管行政主體履行了法定的作為義務,但卻超出了法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期限,仍然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害或侵害了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如民政部門由于救助不及時導致街頭流浪人員因凍、餓致死等。
關于遲延成立的期限,鑒于當前只有少部分的法律法規有所規定,學理界主張根據多方面因素,如行政主體處理類似問題的慣用時間、事件本身的難易程度、行政主體的主客觀條件、有無法定阻礙事由等,確定一個合理時間,并以該合理時間為基準,確認是否有不作為的事實存在。但由于實踐中的行政不作為形式多樣,環境不同等,很難有一個公平、合理的標準。本文認為,盡管目前尚無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予以規范,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阻止申請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行政主體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睘榱吮3址傻慕y一性,本文認為,遲延履行作為義務的期限也宜限制在60日以內。
二、行政不作為法律責任的構架
有權必有責,行政不作為作為一種違法的行政行為,其主體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目前,對于行政不作為所引發的法律責任,理論界的研究主要限于行政賠償責任。但筆者通過研究發現,一方面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需要由行政機關賠償,另一方面對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追究幾近空白,這就導致了實踐中的諸多弊端,如對于沒有發生損害結果或沒有申請人的行政不作為往往不加追究,對相應責任人的處理缺乏法律依據等等。因此,系統地構架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體系顯得十分必要。本文擬從行政賠償責任、刑事責任、行政過錯責任三個方面對行政不作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進行構架,以求能使每一項行政不作為都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賠償責任
1、構成要件。行政賠償責任是行政不作為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類型,也是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最主要方式。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會產生行政賠償。那么,行政不作為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呢?結合當前理論界的研究成果,本文認為主要如下:(1)有行政不作為的客觀存在。即需滿足上文所述行政不作為之構成要件。(2)有針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確定的、現實的損害結果發生。這包括二層意思:第一,必須有實際損害的存在。即損害必須是確定的、現實存在的。既包括既得利益的直接損失,如110接到報警后未出警或未及時出警給受害者造成的人身或財產的損失;也包括預期利益,即將來一定要發生的可得利益產生的可確定的間接損失,如因有關部門故意拖延不辦理出國護照至相對人喪失繼承權而致的財產損失。但對于不確定狀態的損害,如司法部門拖延律師年檢時間,致律師無法執業造成的間接損失,因其不具有現實性和確定性,不應予以賠償。第二,損害的必須是相對人的個人權益。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國家訴訟(公益訴訟)方面的法律規定,所以,如果行政不作為僅僅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損失,而沒有侵害相對人的權益,是不會產生賠償責任的。當然,如果一個行政不作為同時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相對人的個人利益,相對人是可以就其個人合法權益所受的損失請求賠償的。第三,損害的必須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相對人的行為本身就是非法的,行政主體因行政不作為對其造成的損害自然是不用賠償。但需要注意,有時盡管相對人的行為本身是非法的,但行政不作為在侵害其不法權益的同時,如果給其合法權益或者其他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同樣應在對損害范圍內予以賠償。(3)行政不作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對于這種因果關系,有學者認為,“凡不作為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則不作為行為主體應承擔賠償責任;凡不作為行為只是損害得以擴大的外部條件的;則不作為行為主體不承擔賠償責任?!雹呃纾撤课菔Щ?,所有人向消防機關報警,消防機關故意拖延,給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這種情況下,損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是失火責任人的過錯,消防機關的不作為是損害結果擴大的外部條件。因此,遭受損失的房屋所有人只能向失火責任人要求賠償,而不得向消防機關請求賠償。對此,本文認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同于普通的因果關系,不能簡單從“外部條件”與“直接原因”來分析,而應以損害結果的發生與行政不作為之間是否有關聯性作為內容。只要行政主體的作為義務是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置的,而行政主體違背義務并造成特定行政相對人損失,該行政主體不作為即構成行政侵權行為,它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無論是直接原因,還是外部條件,都應認定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2、行政賠償責任與民事責任的混合。這是當前行政賠償責任研究中的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如上所舉失火的例子,從行政法上講,消防機關因行政不作為應負行政賠償責任,從民法上講,失火責任人則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就出現了行政賠償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混合。當前理論界存在三種觀點:一是相對人先通過其他途徑求償,當窮盡其他手段仍無法得到賠償時,方可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由行政機關先賠償全部損失,之后行政機關再向民事責任人追償;三是由法院依據自由裁量權確定行政機關的責任份額。⑧筆者認為,三種觀點各有弊端:第一種觀點違反了違法責任原則,將最終賠償責任全部歸于行政機關,屬于民事責任向行政賠償責任的轉嫁;第二種觀點對于行政機關向民事責任追償的法律性質為民事、行政所言不明,在實踐操作中也缺乏固有的法律規定;第三種觀點盡管有利于區分行政賠償責任和民事責任,符合責罰相符原則,但缺乏責任份額劃分的有效辦法。同時,各種觀點都有意無意地規避了這樣一個問題,一個損害結果固然可以有行政、民事兩個責任人,二者也都應該賠償,但二者之間的關系是什么?民事?還是行政?如果雙方均為民事責任人,民法中有詳細的規定,或者為連帶責任人,或者為按份責任人,兩種情況下各有各的追償辦法。前者的追償辦法包括了上述第一、第二兩種觀點,后者的追償辦法則與第三種觀點幾乎相同。可見,在混合侵權賠償責任的認定上,理論界的觀點其實不過是對民事歸責方法的不同借用方法而已。但萬法歸一,各種觀點持有者其實都在潛意識中承認了行政不作為人和民事責任人是平等的賠償主體。那么,二者之間的關系也就應該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在賠償上無論是誰先誰后,二者之間的追償都應由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如此,所剩下的問題就只有行政賠償責任和民事責任的關系究竟是連帶關系還是按份關系了。對此,筆者認為,這兩種關系都應存在。對于損害結果是由兩者共同造成,且密不可分時,應適用連帶關系,如上述的失火中的責任劃分。對于損害結果可分時,應適用按份關系。如一精神病人到某商店打砸商品,店主向公安機關報案,假設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在5分鐘之內趕到,而其10分鐘之后方才趕到并予以了制止,那么,這最后5分鐘之內造成的損害結果就應該由公安機關賠償,此外的損害結果由精神病人負責賠償。
(二)行政過錯責任
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需要行政賠償。但根據過罰一致原則,法律上是不允許有違法行為而無法律追責的。否則,就勢必導致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小敢為之,事大方避之”,嚴重侵害公共利益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此,在《公務員法》實施以前,各行政機關大多都是依靠內部制定規章制度予以處罰,人情、關系干涉極多。隨著《公務員法》的實施和國務院大力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對于不需要行政賠償的行政不作為的制裁,已經逐漸由過去的單純內部約束轉為了依據法律進行處理。在責任劃分上,可以通過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所確定的每個崗位、每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行政作為義務)來進行確定;在責任追究方式上,則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需要說明的是,行政過錯責任還不應僅僅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依法處理,還應有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盡管沒有給其造成人身或財產上的確定的損害)所受到的傷害給予恰當形式的補償或表示。如公開致歉、消除影響等。同時應該申明,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并不影響行政賠償,即在需要進行賠償的行政不作為的責任追究中,行政賠償責任和行政過錯責任可以同時存在。
(三)刑事責任
盡管作為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不作為的研究大都限于行政法學的范疇。但從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進行分析,卻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刑法學。因為,部分行政不作為一旦超過行政法律關系的臨界點,往往會構成刑事犯罪。這在我國的現行刑法中并不鮮見,且大都集中在第九章瀆職罪中。如第四百零四條的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罪、第四百零五條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第四百零八條環境監管失職罪、第四百零九條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等,同時,對于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行政不作為行為,均可以適用第三百九十七條的罪和罪。簡單分析不難看出兩個特點:其一,這些法條中從未出現國行政不作為的字眼;其二,這些法條中并沒有將行政主體作為犯罪主體,而是僅僅以主要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為犯罪主體。這也正是理論界在研究行政不作為時很少涉及刑法學的主要原因,畢竟,行政不作為的主體應該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不是個人。況且,在追究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時,往往涉及到行政賠償,而一個案件中同時存在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理論界和實踐中還沒有太多先例,各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也不好確定,甚至會出現沖突。如衛生防疫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失職導致了大規模的疫情,眾多群眾因之受到了人身和財產權的損害,這一行為既構成了刑事犯罪,應該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同時也屬于行政不作為,需要對受害者進行行政賠償。在前者中,是將直接責任人作為行為主體追究責任的,在后者中,則是將衛生防疫部門作為行為主體追究責任的。這就出現了一個行為在兩個法律關系中居然是不同主體所為的怪異情形。同時,如果兩者均訴諸法院,應該怎樣審理?分別審理還是合并審理?如果合并審理,應該是刑事附帶民事還是刑事附帶行政?當事人的地位怎樣確定?因此,現行刑法對于行政不作為的規定漏洞很多。本文擬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行政不作為的刑事責任進行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