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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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1

土地制度改革是新型城鎮化的關鍵內容之一。目前各方均認為我國必須要進行土地制度改革,但是對于如何改革,觀點并不一致。歸納起來,主要有兩派截然不同的觀點,差異主要體現在新型城鎮化中如何保障糧食安全,是否要嚴守耕地紅線,以及是否允許農地入市、集體建設用地自由流轉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對于上述問題,一方主張城鎮化進程中一定要保住耕地紅線,保障糧食安全,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如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在中國農業大學發表了以《我國農業和農村發展的幾點思考》為主題的演講,他認為當前改革發展進入關鍵階段,但無論如何發展,“保住耕地紅線、保障糧食安全、保護農民利益”都不能忘。針對土地制度改革中呼聲較多的“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觀點,陳錫文表示不贊成。他認為這樣就破壞了制度,把農村建設用地應是自有自用的規則破壞了,國家承受不了這種壓力。華生也認為,農地入市、集體土地自由流轉以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現行土地制度制約城鎮化發展的問題。

另一方認為,進行土地制度改革首先需改變嚴守耕地紅線的思路,同時要按照市場原則建立幾家土地交易市場,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甚至農地進入交易市場流轉。如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內部重大課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領域一攬子方案》之子課題《土地制度改革與新型城鎮化》報告中所提出的,進行土地制度改革首先需改變嚴守耕地紅線的思路,報告認為:在過去若干年內,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的政策在保護耕地、確保糧食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嚴控土地供給、嚴控市場需求的管理方式造成土地資源的價格扭曲,既不利于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而且還導致人地矛盾突出,城鎮建設用地供給緊張。他認為今后通過推動農業科技創新和農田整治以及拓展農業國際貿易與投資,過去所固守的實物形態的18億畝耕地紅線是可突破的,城鎮建設用地規劃也可有很大突破。報告建議按市場原則建立土地計價交易的統一市場,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占補平衡,通過市場機制來優化配置。又如,周其仁關于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觀點是,在城市化快速推進背景下,農村土地(包括農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在確權(包括使用權、經營權和轉讓權)的基礎上,進行流轉集中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他在《農村產權制度的新一輪改革》的文章中分析介紹了成都市土地制度產權改革的做法,即以切實保障城市化加速的農業基礎和耕地資源為前提,全面確立與城市化進程相適應的、有保障的農村土地和房屋的轉讓權,不但要把農村集體土地的農戶使用權、經營權還給農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來的轉讓權也還給農民,并賦予農民產權以更為全面和多樣的權能,以適應城鄉一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框架的要求,為城鄉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奠定可靠的制度基礎。

關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觀點雖然截然不同,但出發點都是為了更好地推進新型城鎮化的發展,更好地實現“人的城鎮化”目標。新型城鎮化包括“人的城鎮化”和“土地城鎮化”,二者同等重要且利益關系相互交織在一起,從一定意義上說,是“人的城鎮化”推動“土地城鎮化”,而“土地城鎮化”又承載著“人的城鎮化”,新型城鎮化進程中要協調好這二者之間的關系,穩妥推進各方面改革尤其是土地制度改革。

(胡秀榮根據相關資料整理)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2

要素市場的建立和良好運轉,涉及市場經濟的最核心部分。要素配置由政府主導到由市場主導,將在中國的民眾和企業中引起翻天覆地的變化,涉及到所有階層的經濟決策方式的轉變、所有企業行為方式的轉軌,以及所有政府部門的角色定位的轉換,必然是一項最艱難,也最具全局性的改革,至今仍然是中國無法回避的最艱巨的經濟改革任務。

這項任務的主要動力和思路必然要來自最高頂層,其成敗與否的責任也必然由最高頂層肩負。而且,這項任務的成功完成,也必然是中國經濟改革大功告成的主要標志。作為三大要素之一的土地,由于承載了一切經濟活動,直接涉及人類本身的生存,土地制度必然是一種全局性的制度,其改革無法由基層的零零碎碎、互相割裂的改革所替代。理由如下。

從中國改革的歷史看,只有當最高頂層基于世界上主要市場經濟,以及本國悠久歷史中所積累的豐富經驗,在一些重大原則問題上達成共識,并公開表態之后,地方才能真正放膽解放思想,盡情發揮地方的積極性。

回顧中國近40年的改革經驗,就能看到,在涉及全局性的問題上,每次都必須有最高頂層的重大思想突破,例如對的態度的180度轉變,對民營企業合法性的全面認可,對計劃經濟弊端的逐漸深化的認識,對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接受,以及對加入WTO的堅強決心的公開表達等等,都是在最高頂層達成重大共識之后,地方和民間才能合法地積極響應,探索落實的途徑,并迅速引起新一輪的經濟發展。要素由政府配置改為由市場配置代表重大的制度性轉軌,在筆者看來,也有賴最高頂層的新的共識和決心,無法依賴地方上僅僅有局部意義的實驗。 土地制度改革的實質

在閱讀各地試驗點材料時的最重要體會是,地方性的局部試驗無法解決全局性問題的。

例如,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的代表在發言中,呼吁對各種不同用途的土地盡快作出劃定。這樣的呼吁自然是有道理的??墒牵瑒澏ㄍ恋氐姆诸愑袃煞N辦法:一種是繼續用已經被證明十分失敗的數量指標,即中央政府每年決定全國的土地總指標,然后分解到各省、各市、各縣,并對指標內的土地用途進行分類。這種計劃經濟的辦法,由于沒有供與求的準確信息,造成嚴重問題,例如土地使用的低效,地方債的居高不下,房屋庫存的難以消化,巨量農民工的難以定居,鬼城、空城和城中村同時蔓延。這種配置方法已經為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所否定。

另一種辦法就是落實上述《決定》,用市場去決定性地配置不同用途的土地。所謂用市場配置土地,就是用價格去配置土地,包括用價格去確定土地的總量供應,用價格去決定土地的不同用途之間的相對比例,兩者是同時完成的。舉例來說,多少土地用于農業,多少土地用于城市擴張,是由不同用途的土地的相對價格的變動來同時決定的。從概念上說,似乎可以單獨決定農業用地的數量,或城市用地的數量。

其實不然。要獲得均衡,兩者必須同時決定,這也是市場配置的優點。在土地可以自由交易的市場經濟中,只要某種類別的土地供應的量無法和需求的量達成均衡,價格就會波動,或者暴漲,或者暴跌,迫使區劃和城規部門做調節,增加價格暴漲類型的土地供應,減少價格暴跌類型的土地供應。

為了讓價格能夠發揮配置作用,就要允許所有的土地,不管它們被劃為農業用地,還是非農用地,都是可交易的,因而是有價的。

進一步說,即使在非農用地的內部,又可以細分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和公共用地等。它們互相之間的合理比例也要通過土地交易,通過由此產生的價格波動,通過允許套利的機會,允許土地從價格低的用途流向價格高的用途,才能完成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間的均衡配置。

由此看來,用價格決定所有土地在不同用途上的配置比例,是一件極為復雜的,無法回避的任務。同時,只有在全國統一的土地市場才能同時完成土地總量的配置,以及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間的配置。 要素由政府配置改為由市場配置代表重大的制度性轉軌在筆者看來也有賴最高頂層的新的共識和決心無法依賴地方上僅僅有局部意義的實驗。

如果將各地的土地市場割裂開來,各地的土地價格無法互相影響,無法傳遞,無論是土地的總量供應,還是土地用途的分類就必然沒有客觀的基礎,必然依靠拍腦袋的方法,配置的結果必然偏離長期均衡,因而沒有可持續性。特別是在中國越來越深地融入全球化,不但國內的各種經濟和非經濟因素,而且國際的經濟和非經濟因素都會經常變動,而這些變動必然會影響到中國各地不同用途的土地價格,因而影響到它們的配置比例。

例如,隨著改革,許多三線城市逐漸被廢棄了,那里的農業用地比例基本不變,甚至上升;而像深圳、東莞、浦東、天津濱海新區這樣本來的沿海農村地區卻迅速城市化了,那里的農用土地的比率急劇降低。

一般來說,任何地方的非農用地比例的上升,必然會影響到其他地方非農用地比例的變化。這就是為何我們需要全國統一的土地市場,才能比較準確地知道土地的總量供應,以及在各地配置不同用途土地之間的比例。

然而,迄今為止,中國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不但局限在某些孤立的地方,而且在每一個局部試點又進一步限制單項土地用途(例如宅基地,或集體經營性土地,或山坡地)入市。這樣做,完全是用計劃經濟的老辦法在試驗土地市場的發育,嚴重違背了土地市場配置土地的內在規律。

很明顯,這些地方得出的試驗結論即使對當地都沒有意義,更談不上有全局的意義。各地土地制度的試驗如果真是市場導向,最關鍵的就必須允許所有的土地入市,才能找出當地各種類型土地的真實價格,并允許相對價格波動,達到各類土地的供求平衡。這就必然要求該地的所有不同用途的土地都可交易,并且允許通過對不同類型的土地差價之間的套利,才能確定每一種特定用途的土地之間的合理比例。

所以,土地可交易問題不解決,所謂市場導向的土地制度改革試驗就是一句空話。

例如,重慶在試驗地票制度中,規定每畝地票的價格是10萬元。若要問重慶地票價格每畝10萬元是如何確定的,以后會如何演變,誰都回答不了。在我看來,由于不存在全國統一的土地市場,重慶的地票說到底是由當地政府單邊確定的,因而并不真正反映土地市場的供與求,不反映土地真正的機會成本。重慶地票的價格是死的,不會隨全國乃至世界的各類因素的變化而上下波動。如果匆匆推廣到全國,由各地政府隨心所欲地決定當地地票的價格,結果必然是加劇二三線城市住宅庫存的過剩,促使地方財政進一步惡化。 切割土地的獲得 與村人口變動的聯系

所謂價格,其產生必然來自供需雙方的自愿交易。所以,交易涉及物品的產權一定要明晰界定,以免糾紛。但是,在現行土地制度下,農戶對土地繼承權的獲得,取決于各個農戶在村總人口中的份額。只要土地的獲得與全村人口變化的內在聯系沒有切斷,則農地的配置就不可能由市場決定,只能由農戶的相對人口比例的變化所決定。

如果切斷土地的獲得與全村人口變化的聯系,土地的集體所有也就不再存在。

可是,只要土地(特別是宅基地)和全村人口的變化之間的聯系沒有切斷,在城市化率不斷提高的同時,農村宅基地的面積也在擴大,農地則在不斷細零化,為世界城市化史上所亙古未有。

同時,集體所有制要求定期根據村人口變化進行地權調整,地權的界定必定難以明晰化和固定化,各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面積必定在變化之中,它們流轉和抵押的合法性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由于難以成為好的抵押品,通過土地抵押向農民提供金融服務就遲遲難以發展起來。

最后,各地關心的是自己邊界之內的農民如何實現城市化,并不關心自己邊界之外的農村人口。如此一來,純農區的人口如何實現城市化就為大家所推卸。 劉易斯拐點到來 并未使城鄉收入差收斂

中國不但急需建立全國統一的土地市場,而且急需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市場,不然后果嚴重。

例如,雖然十幾年前起,一些專家已經證明劉易斯拐點的到來。如果是真的,中國應該進入城鄉收入差收斂的過程,因為勞動的邊際產品為零的農村勞動力已經吸收完畢,接下來城市只能吸收勞動的邊際產品越來越高的農村勞力。

這意味著農村應該留下勞動生產力越來越高,人數越來越少,生產規模越來越大的農戶,直到他們的勞動邊際產品接近城市,城鄉收入差完全消失。但是,目睹中國的現狀,農村剩下的勞動力基本是老弱病殘婦,持有農村戶口的人口總數(包括農民工)仍占人口的60%以上,其中有將近6000萬的留守兒童,預示著農二代人力資本和對城市生活的適應性難以提高。

與此同時,由于城鄉的收入差仍在擴大,城鄉二元結構呈現固化狀態,農業則逐漸喪失內在活力,在國際市場上越來越沒有競爭力。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要求大家,“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宏觀調控體系、開放型經濟體系,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推動經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這里用了緊緊圍繞和三個加快,表明任務的緊迫和形勢的嚴峻。既然通過了歷史性的《決定》,就要拿出歷史的擔當。今后經濟體制的主要改革方向不應再零零碎碎,而應知難而上。誰能在任內完成這一任務,誰就能青史留名,造福于中華民族的子孫萬代。

為什么呢?因為只有實現要素配置的市場化,在全球化進程日益加深,世界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的歷史大潮中,中華民族才能獲得最強大、最可靠的競爭力,這種競爭力來自億萬民眾基于自利之上的最靈活的反應力,被釋放出來的億萬民眾的智慧和內在活力才能形成永恒的創新力。

除了勞動要素和人力資本要素存在于勞動者的肉體之中,其他兩大要素資本和土地本身都是物,并不可能基于自利的考慮,決定自身的流動方向。其自我價值的實現必須借助于其所有者和使用者。資本和土地如果集中在少數人的手中,必然形成最壞的權貴資本主義。所以,產權必須分散。如此,才能由自由博弈形成均衡價格。

為此,我提倡農民要有自由退出現有集體,另組新的集體的權利。理由至少可列舉以下五點。

一、如果只允許政府一家買賣土地,必定形成最壞的壟斷市場。如果在政府之外,實行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只準每個地方數目有限的集體組織有權向本地政府和企業提供土地,收購者依舊為政府一家,土地市場仍將淪為寡頭壟斷。

二、如果土地集體所有基于農民自愿,則農民自然有退出自由。不準農民退出,說明這種集體所有必然是強制性的,因而違的自愿原則。這個錯誤為何就不能改正?

三、按照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生產關系必須符合生產力。在生產力最為落后的農村,應該允許土地所有制的多元化。其實中國的耕地只占領土的很小部分,大部分土地是國有的,所以,中國的土地所有其實是以公有為主,沒有擔心的必要。

四、30多年來的實踐雄辯地證明,現行土地制度正是使中國陷于各種結構性扭曲的主要制度性原因。

五、如果中國的土地制度和世界接軌,本國歷史上和世界各國所積累的典籍和法規立即可為中國借鑒,避免巨大浪費和彎路。中國現行獨一無二的土地制度完全違背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使中國只能在黑暗中摸索,而制定出來的政策效果卻越來越差。 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為了迅速有序地建立全國統一的土地市場,不妨把全國的土地分為三大種類:一類是遠離城鎮的純農區的土地;一類是已有的城市用地;第三類是兩者之間,緊鄰城鎮的,目前尚為農田的所謂郊區農田。這三類土地目前都不由土地市場配置。

首先,農田本身的配置,在現行土地制度下,取決于每個家庭在各自所在村的總人口中的份額,而不是其使用土地的效率。這是中國的農田配置根本區別于市場經濟的地方。不僅在農戶之間,而且在農村集體之間都不準交易農田。農村人口和土地要素結合的低效,是中國農業逐漸喪失比較優勢的主要原因。由于沒有土地的交易和兼并,無法知道中國究竟還有多少剩余勞動,使劉易斯模型的預言在中國的制度條件無從實現。

其次,城市土地的配置完全取決于政府。根據現有憲法第十條,已有的所有城市土地都歸國家所有。在這種安排下,沒有人操心城市內的每片地塊是否已經實現了其價值的極大化。土地的所有者既然朦朧地屬于全民,如何通過頻繁的交易,也就是試錯的過程,尋找每一地塊的最高價值呢?我們不僅看到空城和鬼城的蔓延,還看到許多城市不斷冒出大廣場、大馬路、大公園、大綠地,內容空洞。各地還有很多工業園區,長期處于沉睡之中。然而,將近3億外來打工者卻居無定所,往往擁擠在城中村的小產權房中。

最后,郊區土地的配置也為政府壟斷。這部分土地有轉為城市用地,獲得升值的潛力,因而其配置存在更為嚴重的問題。不要說個別農戶無權決定,連農村集體都無權決定哪一塊土地可以入市,轉為城市用地。但是,根據憲法第十條,只有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能征收農民的土地。

所以,目前各個城市政府無論是否為了公共利益,在需要城市用地時,一律將郊區土地征收,禁止農村集體自由交易土地,實際上并不完全符合憲法規定。

由上所述,現有的土地制度禁止三類土地中的任何一類自由交易,因而阻止了土地市場的發育和土地價格的形成,使土地無法由價格(市場)配置。這種土地制度使最有價值的土地不斷轉為國有土地,使土地的所有權越來越高度集中,使城市化變為國有化的過程。這是與勞動和資本兩者的所有權在民間日益分散的市場導向的趨勢正好背道而馳的。

最關鍵的一點是,如果所有的土地都不得交易,土地的均衡價格如何產生?土地如何由均衡價格配置呢?

為此,為了轉換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首先,為了使包括農田在內的所有土地變得可交易,對農戶承包地塊的確權頒證應該堅決進行下去,并建議農村集體停止宅基地的無償劃撥。

其次,在盡快完成上述措施后,回到憲法規定的軌道上來,除了公共利益用地外,政府不得征收農民的任何土地;同時,在不改變所有類別土地的現有用途的前提下,開放所有類別土地的自由交易。

第三,基于不同用途的土地比例長期失衡,因而它們的價格將出現波動。授權區劃和城規部門根據價格差中的信息,微調已有的區劃和城規,以便增加價格暴漲類別土地的供應,減少價格暴跌類別土地的供應,以滿足對不同類別土地的需求,獲得不同類別土地的合理比例。

這樣的思路既滿足盡快發育全國統一性的土地市場的要求,又滿足有序配置土地的要求,因而有助于實現的終極目標。同時,土地財政也能轉到更能持續的物業稅的軌道上來。所有的土地立即變得可交易,能很快產生各類土地的相對價格,符合土地制度改革必須是全局性的要求。

其次,明確規定所有交易的前提是不改變土地的現有用途,因而交易是有序的,特別是不會立即影響純農區和已有城區的土地供應。

第三,在這種改革思路下,郊區農業集體獲得了對自己的大部分土地的支配權和入市權,由于不能隨便轉為非農用土地,他們會立即減少土地供應。這正好防止了對現有土地市場和房屋市場的無序沖擊。區劃和城規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城市用地價格變化的幅度,掌握將郊區土地轉為各類城市用地的審批速度。

一般來說,各地的工業用地以及二三線城市商住用地的價格會下跌,從而導致這類土地供應的良性減少;一線城市的商住用地的價格會上升,導致更多的土地流入市場,緩解土地供應的瓶頸,緩解房價上升的壓力,解決長期以來土地的供求失衡,也有助于農民工及其家屬、子女的就地團聚和定居。

如此,至少農田的配置,以及城郊土地這兩大類的土地配置將立即由土地市場扮演決定性的角色,土地市場由此可以迅速發育起來。

將來,除了用于公共設施的土地外,城市土地也可以逐步向企業和社區出售。這樣可以逐步回收目前超發的貨幣,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改善當地的公共服務。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3

關鍵詞:農村;;措施

中圖分類號:F32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8136(2012)11-0147-02

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是土地,農村經濟制度中最基礎性的制度是農村土地制度。之后,我國農村全部實行了土地家庭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制度,農民依法獲得土地承包使用權和經營權,在很長一個時期內極大地發展和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三農問題”呈現的一些新問題,如土地分割碎化、土地產權主體模糊、土地流轉混亂、土地粗放經營等,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再次被提到改革的前沿。探討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其目的是為了尋求更加適合社會主義制度的總體情況,保障農民的發展權和生存權,加速城鄉一體化進程,滿足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對土地的要求,促進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利用和合理配置。

1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則

1.1立足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原則

目前我國農業處于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的過渡階段,農業經濟受人為因素和自然條件的制約,具有顯著的層次性和地域差異性。目前土地制度創新時機仍不完全具備,社會保障體系有待完善,農村總體經濟水平較低,如果完全依照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是不實際的。為此相比較來說,農業發展較快、經濟較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的農業土地制度改革步伐可以適當快一些,對于大多經濟欠發達區域,土地制度改革的進行難度較高,土地產權制度的選擇必然要考慮目前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水平,充分考慮到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性和多層次性,不能脫離實際,否則容易造成盲目性改革,不利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健康發展。

1.2土地資源配置市場化原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理性選擇是土地資源配置市場化,是解決農村深層次矛盾的必然選擇,是與土地市場化和城市化相對接的系統體系,是農村人口變遷和農村城鎮化的配套對策,是使農村隱性市場導向規范化和公開化的現實措施。只有實行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實現土地產出效益的最大化,才能充分調動農民進一步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從而實現土地利用的高效化和集約化。因此土地資源配置市場化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與創新的關鍵。

1.3土地可持續利用原則

土地是人們賴以發展和生存的重要資源,也是創造財富的基本源泉。土地利用既受自然條件的制約,又受經濟、社會、技術條件的制約。土地資源的這種特征,決定了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必然性,要求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制度改革的運作、土地利用方式的選擇上均應以有利于保持土地資源的內在潛力、提高土地的生產能力、保護耕地的質量和數量為改革原則,在提高土地經濟效益的同時,兼顧土地利用的持續性、協調性、發展性。這是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全面協調持續發展的關鍵。

2深化當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路徑

2.1完善農村土地法律法規體系

盡快修訂完善農村土地相關法律法規,消除法律法規在農村土地制度規范上的矛盾,明確原有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權能等方面的模糊概念,并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留下法律空間。同時可率先在國家改革試驗區、經濟特區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就農村土地使用權價值評估制度、市場定價機制、使用權流轉機制,以及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出資、轉讓、入股等重大問題進行探討,條件成熟后制定統一的土地法典,將城鄉土地的產權功能、產權歸屬、使用權流轉程序、權利義務等一同納入法律。同時修訂相關法律,逐步形成以憲法為原則、城鄉土地法典為主體、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銜接配套的土地法律法規體系。

2.2建立權能完整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農村土地產權必須明晰化?,F在農村土地實行國家所有制和群眾集體所有制相結合的所有權制度,其中國家所有的農村土地一般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包括村民集體所有、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等三種形式。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的農村土地所有權,建立村民聯合經濟組織,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應是村民聯合經濟組織。應將經濟管理組織職能與村委會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區分,簡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結構。

2.3建立農村土地產權流轉市場

按照現在我國各類產權交易市場的方式,運用信息化的交易平臺,遵循自愿、有償、依法的原則,開展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市場試點,逐步建立區域性和全國性的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市場??梢韵仍诳h級范圍內進行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市場試點,取得經驗后再全面推廣。配套推動建立農村土地產權國家贖買制度,由國家按照脫離農村家庭所承包土地剩余承包年限和收益現值法評估的價值贖買。國家贖買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優先用于解決人均承包耕地面積差距過大問題,剩余部分按照市場化原則租賃給農業產業化企業經營。逐步放開政策,允許城鎮居民攜帶技術、資金到農村租用土地承包經營從事農業生產等經營活動,推動城鄉統籌發展。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4

一、國有農場農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標

對于國有農場來說既然分散經營已經不適合,那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標就是進行大戶式的集中經營。不再向單個自然人發包或者出租。把土地資源進行資本化改造,然后把已經資本化的農用土地以出租的方式或者把已經資本化的農用土地作為股份和其他法人合作。國有農場農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標就是使農場真正成為一個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實體。對于國有農場而言,進行股份制改革和集體承租相結合是走出目前制度缺陷帶來的負面效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配套的完整的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最佳選擇。通過對以往制度的改革應該實現以下目標:

1.對農用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使土地的使用、整治、保護和培育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使土地的地力水平不斷提高,土地資源的永續使用得到進一步保障。

2.建立統一、有序的土地市場體系。其中包括明晰產權、顯化地租、理順收益、規范市場,充分發揮土地市場對土地資源配制的基礎性作用。

3.土地資源利用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即在土地利用中節約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強度和效率,乃至于國民經濟的效率。

二、國有農場農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法

國有農場把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同時把與土地生產相關配套設施作為固定資產作價入股,國有農場下屬的分農場改制成為其控股的子公司。分農場以貨幣資金或者其他資產作價入股。同時國有農場將股權的部分分配給現在擁有農場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用作補償,把農場的土地集中起來,由農場下屬子公司實施統一規劃、管理和經營。在農場可控范圍內,農民或者子公司叫以將其持有的股權轉讓。子公司將國有農場入股的土地集中起來,打破原有的界限,進行統一規劃整理后,以出讓、出租等形式將土地推向市場,形成一級農村土地市場;土地經過一級地產市場到使用者手中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使用者可以再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使土地使用權有償流轉。

三、國營農場農用土地股份制改造中的估價問題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5

關鍵詞:制度變遷;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農村土地流轉;路徑依賴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0)11-0000-01

一、制度變遷理論概述

制度是一種“公共產品”,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制度變遷簡單說就是一種效益更高的制度對另一種效益相對較低的制度的替代過程。制度由個人或組織生產出來,成為制度的供給。在人的有限理性和資源的稀缺性前提下,制度供給也是有限、稀缺的。隨著外界環境的變化,人們會不斷提出對新制度的需求,以實現預期能夠增加的收益。當制度的供給和需求基本均衡時,制度是穩定的;當現存制度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時,就會發生制度變遷。制度變遷的動力是潛在利益的存在。制度變遷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對于促進或延緩制度變遷起著關鍵作用,只有在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的情況下,行為主體才會去推動直至最終實現制度變遷。

制度變遷分為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前者指由個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獲利機會的引誘,自發倡導、組織和實現的制度變遷,又稱“自下而上”的制度變遷。后者指由政府充當第一行動集團,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實行的制度變遷,又稱“自上而下”的制度變遷。

二、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三次變遷

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由農民土地所有制到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再到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制度變遷。

時期,建立了以“耕者有其田”為特征的農民土地所有制,這種土地制度是一種集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于一體的“單一產權結構”,其產權歸農民個體所有。農村合作化和化時期,建立起以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集體土地無償使用為特征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以來,確立起集體所有、農戶經營為特征的。這一土地制度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實現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三次變遷中,前兩次屬于強制性變遷,第三次是誘致性變遷,最后又由國家給予肯定并在全國推廣。

三、對的分析

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確立, 并不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的結束。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和區域發展的不平衡,要求根據變化著的環境,不斷創造出新的制度供給。

1.進一步實現制度變遷的必然性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 經濟實現穩步增長,農業技術極大進步。然而,在以戶均制為特征的下,小農經營的耕作方式在許多地方仍然保持, 很大程度上阻礙了農業生產率的提高。由此, 傳統農業技術下農業生產的低效率與現代農業技術下農業生產的高效率間的利益差為制度變遷帶來了機會。

2.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在現存技術、資源稀缺性、信息不完全和不確定性的約束下,成本最小的產權形式是有效率的。有效的產權是競爭性或排他性的,因此必須明確界定產權。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產權結構的創新,有效的產權結構能夠創造有效率的市場、推動技術進步。

我國現行的土地產權制度規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對于“集體”這一產權主體的界定是模糊的。泛化的“集體”產權導致所有者缺位, 使農民喪失獨立的經濟主體資格, 并誘發大量行政權現象產生。因此有必要明確界定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者。目前,理論界大致有土地國有化、土地私有化和在當前集體所有制前提下進行改進三種主張,本文認為,應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長期不變的前提下,實現農戶對土地完整的使用權,變單一的土地使用為占有、使用、處置、收益等各項權利的統一。

3.農村土地流轉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把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作為農村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明確提出允許農民通過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1)比較利益的存在是促成土地流轉的內在動力

一方面,家庭分散經營和規模經營之間的效益存在差異。家庭分散經營投入大、產出小,效益低;而規模經營能夠優化組合資金、科技、勞動力等生產要素,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因此,在維持農戶原有承包權不變的情況下,利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適當集中土地,能夠實現規模經濟。另一方面,農業生產和非農產業的收入存在差異。普通農戶更傾向于就近轉入小城鎮或城市從事非農產業勞動, 種田能手則傾向于集中更多的耕地, 以便運用現代化的農業耕作技術,實現更大的收益。這種趨勢促使土地流轉日益重要。

(2)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及其完善

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發生率普遍偏低,流轉市場發育緩慢。首先,現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難以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必然制約著農村土地流轉。當前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本身存在欠缺,流轉形式主要是農戶自發型和集體推動型(劉喜廣,2006)。前者的弊端是發生范圍小、流轉不規范、行為短期化。后者的弊端是容易出現強迫流轉的現象和村干部的尋租行為。其次,土地流轉交易費用高昂。在農村信息傳播渠道不暢通的情況下,交易雙方的搜尋成本和談判成本過高。再次,意識形態在制度變遷和經濟增長中的特殊的制度性作用。我國農民對于土地的執著感情和鄉村社會固有的社會文化意識形態使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呈現明顯的封閉性。

根據現狀,完善土地流轉制度,應當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實現農村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的進一步分離,加快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并加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

4.政府的作用

政府代表國家界定和實施產權,并最終對經濟增長或衰退負責。政府在農村土地制度變遷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除需要健全和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和土地流轉制度之外,政府也要在其他方面實現其職能。一方面,要促進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另一方面,組織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逐步建立規范的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在這一過程中,政府的介入要注意合理的邊界,并要注重自身改革。

5.“路徑依賴”問題

“ 路徑依賴”理論表明,在制度創新中存在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機制。這種機制使制度創新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其既定方向會在日后的發展中自我強化。一方面,這表明初始的制度設計和選擇十分重要。另一方面,這也暗示在改革過程中,既得利益集團會力求維持現有制度,阻礙變革。

我國的農村土地制度選擇符合市場化趨向,但在改革深化階段,變革的阻力也日益明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徑選擇應當在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繼續完善,一方面發揮原有土地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有利影響,另一方面避開不良影響,及時修正制度變遷的路徑,使我國的農村土地制度沿著規范的方向演進。

參考文獻:

1、盛洪,《現代制度經濟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科斯•諾思,《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1990年版

3、 蔣永穆,安雅娜,《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及其創新》,經濟學家,2003年3月

4、田靜婷,《中國農村土地流轉的困境與對策――基于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分析》,經濟問題,2009年第10期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6

【關鍵詞】 城鄉統籌 農村 土地流轉 制度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

城鄉統籌建設關乎國家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諧,觸及人民群眾利益的根本。城鄉統籌發展的本質內涵是構建城鎮資源與鄉村資源自由暢通的機制平臺,促使城鄉生產要素間的優勢互補,實現城鄉社會共同富裕。農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據著重要地位,目前土地成為制約城鄉資源交換的基礎性要素,城鄉統籌政策實施的首要難題就在于如何破解農村土地資源的流轉與優化配置。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必須與社會主義城鄉統籌體系并軌發展,這為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確立了基本方向。

國內理論界就城鄉統籌議題下農村土地流轉問題進行了實踐探討。學者倪維秋等研究認為,城鄉統籌政策對于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具有引力作用,農村土地制度決定了城鄉統籌建設步伐;吳爽考察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制度影響因素,認為土地流轉價格機制不科學導致流轉市場波動,農民經濟效益無法得到合理保障;曾子成等提到,加強農村思想政治工作,強化農民思想政治觀念教育,對于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意義重大;韓少卿等學者提出了加速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措施,包括土地流轉的領導、管理與服務等細節建議。

結合城鄉統籌客觀現狀,筆者選取荊門市掇刀區為調研區域,著重分析土地流轉制度改革困境,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政策完善舉措。

二、調研設計

1、掇刀區土地制度改革概況

掇刀區是典型的農業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縣區級行政單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影響該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該區根據農村經濟發展實際,不斷調整土地制度,制度改革的發展歷程歸納如下:2008年10月,該區出臺“以城鎮需求反哺農村需求、以工業發展帶動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原則和具體措施,相繼規劃建設的工業園區有力推動了農村土地的流轉;2010年5月,該區納入湖北省城鄉統籌綜合建設發展“6+1”試點區域,宏觀配套政策的一攬子改革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了良好契機,于此背景下,該區率先實施一元戶籍制度改革,力圖打破城鄉土地二元結構;2011年10月,掇刀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正式掛牌設立。該區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城鄉市場統籌、城鄉社會統籌、城鄉規劃統籌等方面,為該區社會經濟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

2、樣本資料來源

課題組深入掇刀區農村基層調研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現狀,采用問卷發放和結構式訪談方法搜集數據資料。在調研問卷設計上,筆者以土地流轉制度實施為重點,詳細整合了農戶個體及家庭信息、制度改革心理認知與土地流轉情況等內容。課題組選取團林、迎春、龍井3個行政村作為樣本區域,發放問卷200份,回收187份,剔除無效問卷7份,最終回收有效問卷180份,回收率達到90%(樣本分布詳見表1)。筆者積極走訪農村基層單位負責人,得到了當地土地流轉整體資料。

三、調研結果及分析

總體而言,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改善了農民生活水平,城鄉統籌各項政策得以高效施行。當然,制度改革過程中暴露的問題與不足應該給予充分重視與思考。

1、農戶土地流轉的政策依賴性偏強

就“土地流轉驅動因素”問題的回答,約19.44%的農戶基于生產設備的改進而選擇承包土地擴大種植規模,約23.89%的農戶認為土地流轉能夠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約59.44%的農戶出于國家惠農政策而考慮流轉土地,還有約2.77%的農戶選填其他因素。問卷數據顯示,影響農戶土地流轉意愿的主要因素為“三農”政策的扶持,解決農民對于土地流轉的憂慮依靠政府部門強有力的制度保障。農戶是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利益核心群體,農戶的政策依賴性要求制度改革應該逐漸提高農戶土地流轉的自信度與效率。

2、土地流轉矛盾突出

就“土地流轉遇到的問題”(可多選)的回答,約16.67%的農戶提到流轉信息獲取困難,約23.33%的農戶表示土地流轉中出現過利益糾紛,約13.89%的農戶認為土地流轉手續辦理復雜,還有部分農戶表示遇到了其他流轉難題。據實地走訪了解,農村土地多以農戶隨口約定形式流轉,少有農戶與承包商簽訂流轉合同,這就導致農戶土地合法權益極易受損。同時有關部門對土地流轉行為規范失效,強制流轉、低價流轉和超期流轉等違規現象較為嚴重。從根本上來說,土地流轉的工商性質帶來了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制度改革必須擺脫經濟束縛,進一步完善與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3、土地流轉呈現區域性不平衡

樣本統計數據顯示,團林、迎春、龍井土地流轉比率分別為66.67%、63.08%和30.77%,三地土地流轉存在顯著性差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深刻制約了地區土地流轉,三地經濟支柱規模和產業發展特色各異:團林大力發展漁業,養殖大戶亟需流入大量的土地以滿足規模產生;迎春處于工業園區輻射中心范圍,工業廠房建設激發了農戶土地流轉積極性;龍井偏遠,交通設施滯后,大量荒棄的土地極少流轉。另外,土地流轉的區域性差異影響了農村生產力發展,很大程度上給土地制度改革帶來挑戰,也使城鄉統籌建設面臨艱巨任務。

四、相關政策建議與措施

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是項系統的工程,城鄉統籌視閾下革新土地生產關系需要異常謹慎。針對調研總結的具體問題與特征,筆者提出以下政策完善建議。

1、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監督與管理

政府部門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強有力的行政監督職能能夠有效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首先,建議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排查活動,追蹤農戶土地流轉狀況,依法打擊強制流轉、操縱價格等違規舉動,及時解決農民土地糾紛。其次,農村土地流轉法制化水平有待提高,各級政府應該出臺相關法規,明確土地流轉的權利與義務。

2、完善土地流轉市場服務機制

農戶土地流轉意愿抉擇本質上是經濟效益的預期博弈,土地流轉行為本身表現出明顯的市場經濟特征。緩解農戶市場風險的畏懼心理,完善市場機制尤為緊迫。我國土地流轉市場正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農戶接收市場信息服務存在一定障礙,因此有必要構建土地流轉市場信息平臺與專項金融服務機構。

3、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體系是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牽引力,只有處理好農戶土地流轉的生活顧慮,才能提高農戶主動性。調研發現,農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教育保險等是農戶迫切需求的社保項目,制度改革應該給予社保體系相當的重視和力度。

4、構建土地流轉的城鄉統籌機制

城鄉土地的二元結構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城鄉資源不均衡成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壁壘。相關實證研究證明,農戶城鄉統籌政策的認知對于土地流轉具有直接影響,因此單一的土地流轉制度改革必須過渡到城鄉統籌發展機制上來,借助城鄉統籌建設橋梁,實現城鄉資源要素互通,為農村土地流轉保駕護航。

五、結論

土地流轉制度改革是共享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果實的扎實一步,城鄉統籌戰略政策的推進給土地制度改革帶來歷史性機遇。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績效,但從長遠而論,改革的道路十分漫長艱巨。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目標明確、立場堅定,制度改革只有與城鄉統籌建設相輔相成,才能共同服務于全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注:本文屬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2012-1049719002)。)

【參考文獻】

[1] 倪維秋、俞濱洋:城鄉統籌背景下黑龍江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11(2).

[2] 吳爽:城鄉統籌發展背景下農村土地流轉的制度創新[J].理論觀察,2011(1).

[3] 曾子成、付佳迪:農村思想政治工作滿意度實證研究——基于農民個體因素的Logistic回歸分析[J].安徽農業科學,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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