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審判委員會制度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審判委員會制度范文1
(一)審判委員會的產生。審判委員會制度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誕辰而誕生。它的產生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厚的社會根源和物質基礎。解放初期,國家百廢待興,全國人民剛從戰爭的硝煙中掙扎出來,物質文化極度落后。這決定了司法制度的落后。不用詳細闡述,眾人皆知當時的混亂狀況。很多法官的腦子里裝得更多是階級斗爭、口號式的馬列主義、思想(或許這種說法有些過激),為了提高辦案質量,彌補法官素質的不足,總結審判經驗,為此,產生了依靠集體智慧的力量,即產生了審判委員會制(當然,它的產生還有其他原因,本文不便過多地論述)。時至今日,審判委員會的成立實現了它存在的社會價值。
(二)現今審判委員存在的理由。為什么要討論這個問題?原因在于法學界對審判委員會的存在有很多異樣的聲音。從大體上來歸納,有兩種持否認的觀點。一是所謂的“世界”通例;二是審判委員會不利于司法,特別是法官的獨立審判。蘇力先生又有不同的見解,按照他的觀點,審判委員會不符合世界通例——實際上是一種歸納推理。假定這一歸納是完整的,所說不符合的真的是“世界”通例,或者即使是西方發達國家的通例,那么,我們自然應當予以重視〔1〕。筆者認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其他國家沒有設置審判委員會,并不能證明我國不應該設立審判委員會,至[1]少僅憑世界無通例來論證審判委員會的設置,顯得證明力有些欠缺。一種制度是否有生命力,不是看這種制度在世界上有無通例,而是看這種制度在該國是否有生存的理由,即與該國的國情是否相適應。每一種制度的創立并不必然淵源于世界通例,它的存在也不絕對依耐于世界通例。當然,筆者也不是說審判委員制度就完全適應我國的司法體制,而是主張對其如何變革,讓它不僅具有中國特色,而且更加科學,不要形而上學。第二種觀點從實證的角度論證了審判委員會設置的不科學性。余洪春老師在《論審判委員會的異化與重構》一文中列舉了審判委員會制的六種不適應審判工作需要的狀況:一是制約了審判工作的效率;二是委員開會的時間難以協調;三是超負荷運轉環的現象日趨嚴重;四是討論的案件質量難以保障;五是委員對案件的感性認識不足;六是在某種意義上違反了程序公正性〔1〕。在現實社會,審判委員會事實上還不僅僅是以上列舉出的那些不足,如:部分法院而今還有根本不懂法律知識的審委會委員,只要是法院黨組成員均進入審判委員會,這樣的審判委員會討論出來的案件可想而知(五年以前這種現象幾乎普遍);很多委員常年忙于其它政務,無暇顧及審委會事務等等。
它存在以上的不足,是否就應當將其廢除呢?至少目前回答這個問題是否定的。筆者認為否定的理由有三:其一,我們的黨有一個傳統制度——民主集中制,也是我們黨的一種執政文化。這一制度也同樣貫穿在司法領域,在我國是乎已形成通例。其二,我國的法官水平參差不齊,盡管五年來的改革使法院隊伍擁有了一大批年輕有為,法學理論水平較高,司法能力較強的后起之秀,但從法院整體水平來看,還不容樂觀。例如,各個地方法官的水平不一致,各級法院的法官水平不一致。對落后的地方,為了保證審判質量,廢除審判委員會還為時過早。其三,審判委員會的職能已逐步在演變。雖然1999年印發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將審判委員會界定為“法院內部最高審判組織”,其任務是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它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但現實較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已進行大膽的探索,將其職能更多地放在審[2]判管理上,即總結經驗、指導、監督、協調、控制等職能活[3]動。
二、筆者到某法院實地調研情況
重慶市法院系統掀起爭創國家“一流”的,使得重慶市各法院的同仁們熱血沸騰。地處邊遠山區,條件艱苦的某法院也毫不例外,正積極全面地探索各項改革。該法院在“公與效率”觀念的主導下,積極探索增強司法能力的途徑。該法院認為增強司法能力的唯一途徑是提高審判隊伍綜合能力。作為“法院內部最高審判組織”——審判委員會,他雖已成為該院審判隊伍的“標桿”,但不是說他就沒有缺陷。
(一)該法院審判委員會存在的不足。
該法院在2008年召開的第一個審判委員會上,會議的主題不是研究重大疑難案件,而是探討審判委員會的改革方向。要改革就要有改革的理由,革去不科學的,不符合時代要求的,落后的東西,所以他們首先探討了自身的不足。歸納起來有四點:1、委員們知識更新慢。該法院的院長在審委會上講道:“……平時研究案件時,從大家發表的觀點來看,暴露出了我們委員中很大一部分同志平時看好書少,看新書少,很少正兒八經地看書等毛病。時代在日新月異,陳舊的觀念是不能適應審判工作需要的,有些委員的觀點還停留在八、九十年代。講學習是一個老話題,也是法官們永恒的主題,再加上目前審判委員會的狀態,我不得不再次強調?!覀儗徟形瘑T會的委員們’,其他法官視我們為‘標桿’,如果我們的業務水平低于他們,就至少會出現兩個問題,一是研究的結果是否比獨任法官或合議庭的結果更科學?其二是對審判委員會研究的結果是否能說服獨任法官或合議庭?……”2、審判委員會功能不健全。目前審判委員會僅僅是或絕大部分工作是對疑難案件的研判,沒有實施其它功能,如管理、監督、指導等;3、委員對案件的感性認識不足。審判委員會所討論的案件,委員們均沒有參加庭審,只聽取承辦法官的匯報,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結果是委員們理性認識的結晶,但理性認識來源感性認識,沒有感性認識基礎,會有正確的感性認識嗎?4、組織紀律問題。
(二)2008年,該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改革。
作為審判委員會——“法院內部最高審判組織”,對他的定性雖然有異樣的聲音,但這一制度的存在是客觀的,不能因為一項制度有弊端就將其革掉,只有在它沒有存在的必要時,才會被淘汰。每一項制度的產生都有它的歷史地位和作用,每一項制度產生和存在也并不必需具備十全十美的理由,只要利大于弊時,它就應當存在。隨著歷史的變遷,當一項制度完成了一項歷史使命的時候,它的命運是否就終結了呢?結論是不確定的。很多制度隨著歷史的進步也在不斷改進和完善,甚至脫胎換骨,使之與時代要求相符合。
面對審判委員會之客觀存在,面對專業人士們對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激烈爭議,該法院是如何思考的呢?他們的觀點是這樣的“因為它存在,我們就得利用它,因為它有缺陷,我們就得改革它,實現高效利用它”。改革的重點是職能的轉變。歷來審判委員會的工作重心放在重大疑難案件的研判(或者說討論),隨著我國司法制度的改革,傳統的審判委員會制有很多職能與當今的司法體制不相適應。為此,該法院將審判委員會的職能更多放在總結審判經驗,指導、監督、協調各業務庭辦案。具體做法:
1、構建業務指導職能。加強學習,提高理論水平,是實現這一職能的基礎。法官永遠也不能背離學習這一永恒主題。當今有很多的講學習只不過是走過場,取得實效的并不是特別多,張明楷教授在一次法官晉升培訓中講到:“現在很多人很少正兒八經地看書,看正兒八經的書”。為避免學習制度不落實,該法院是怎樣做的呢?一是審判委員會按照三大訴訟分成三組,對三大領域的案件進行調研,尤其是新、奇案件,邊緣性領域。每一個審判委員會委員根據自己的專長設置調研課題,對該課題進行認真調研,寫出調研報告;二是根據專題調研課題,將尋找到的新觀點、新知識,給全院講課。同時,對三大訴訟領域中,獨任法官或合議庭的落后觀念或新觀念進行總結,對落后的觀點予以更新,對新的先進的予以彰揚,形成科學的指導職能;三是將一、二項工作納入年度考核項目。
2、構建監督職能。建立審判委員旁聽制,以增強審判委員的感性認識,實現感性認識與理性認識的相互滲透。該法院規定,凡遇重大疑難案件,承辦人閱卷后,向研究室報告,分管領導派委員參加旁聽。就這一措施來講,可能有人會提出質疑。因為審判委員會成員有很大一部分是法院領導,他們有自己的行政事務,有時間去旁聽嗎?既不現實,也浪費資源。筆者如果不是親身經歷,也不相信,但現實就如此。經特殊許可,筆者還被允許拍下了該法院審判委員旁聽庭審的照片,一是作為紀念,二是為本文佐證。看任何事物都得一分為二,既要看到它壞的一面,又要看它好的一面。不是自古以來就有旁觀者清的道理嗎?只有參加旁聽后,審委會委員們才有足夠的感性認識,為此升華成的理性認識才更具合理性、正確性,并且委員們參加旁聽,不僅可以總結庭審經驗,又可以有效監督庭審。
該法院還用嚴格限制審判委員會的案件研討數量這一措施,來回答前面的質疑(委員們沒有時間旁聽庭審)。因為限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數量后,就給審判委會委員們有了旁聽的時間。該法院規定,凡是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提交審判委員會,一般是再審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新類型疑難案件才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討論的主要內容是相關法律的理解與適用。
3、構建審判委員會的協調職能?;趯徟形瘑T會不是健全的審判組織,也不是行政管理組織,他處于二者之間這種特殊地位。現在的各項審判業務越來越專業化,各專業之間的交叉點也越來越多,為此也就產生了矛盾。所以,賦予審判委員會在業務庭之間的協調職能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有利于整合法院內部資源。
4、建立審判委員會專業化制度。該法院將審判委員會根據三大訴訟領域分為三組,即民事審判委員會、刑事審判委員會、行政審判委員會。三個專門委員會的職責是總結本專業內的審判經驗,指導、監督本專業內的審判業務,與其他專門委員會協調各專業之間的交叉點。專業化制度的另一內容是進入審判委員會的委員必須是業務精英,所謂門外漢不得入內。
5、建立嚴密的審判委員會組織紀律制度。該點不影響本文主題,所以不做闡述。
(三)該法院審判委員會改革的效果。
該法院審判委員會改革三個月以來,有這樣一些明顯的效果:
1、整個隊伍司法能力提升有明顯效果。因為審判委員會的職能轉變,營造出了該法院法官隊伍的學習氛圍,實現法官知識的更新。同時,由于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數量大幅度減少,就有了更多的時間總結審判經驗,觀察三大訴訟領域中出現的新舊觀念,對比進行研究,并進行總結,及時指導各業務庭,也為上級法院的研討提供參考意見。
2、司法監督效果好,為司法公正筑起一道新的防護墻?,F在的法官面臨人情的、官方的等等各方面的壓力,嚴重干擾著司法公正。該法院實施審判委員會監督后,發現這種監督有兩大好處,一是這種監督比任何司法監督更到位,它能夠實現從立案到結案以至于再審、執行,整個司法審判全程監督,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瑕疵,能夠及時糾正,將危害降低到最小。二是有效減輕辦案法官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官方不正當的壓力讓審判委員會去頂著,協調著?,F在的最高原則是黨領導一切,當然也包含著黨對司法的絕對領導。我們且不去質疑這一最高原則,關鍵是有領導在以此為依據亂發號施令。我們的法官們對于這方面的壓力,有些力不從心。如果讓審判委員會出面協調,效果就好得多了。人情方面的壓力被審判委員會監督著,也是法官拒絕人情的一個較好理由。
3、整合資源效果好。嚴格意義上講,審判委員會不是健全的審判組織,也不是行政管理組織,他處于二者之間。該法院鑒于他這種特殊地位,賦予他一種協調功能,原因在于時代要求法官是專家型法官,而客觀上很難實現一位法官在法律多個領域都精通,為此,法院內部專業化分工越來越強,于是就出現了專業與專業之間的交存差點。這些交叉[4]點就需要一種鏈接,于是該法院就將該任務交給審判委員會。在運作過程中,有效地防止了內部“打架”,提高了審判效率,反應良好。
審判委員會制度范文2
關鍵詞:合議庭制度;問題;完善措施
合議庭是我國法律部門為了防止在審案過程中個人專斷情況的出現,而建立的一種人民法院中最重要的庭審組織形式。合議庭有利于發揮出團隊的力量實現審批資源的最優配置,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保證訴訟程序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社會在不斷發展變化,社會形式也要求合議庭制度也不斷進行改革,以滿足社會的需要。本文主要針對合議庭的改革措施進行了分析評價,對目前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措施進行了闡述。
一、我國合議庭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制造劃分規則
目前我國的合議庭制度分工并不是非常詳細,合議庭成員之間的相互配合不夠密切。如我國法律對于合議庭審判者、陪審員等成員的職責劃分不明確,就造成了承辦法官對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大包大攬,其他成員只是走走過場,并沒有發揮出自己應有的作用。
(二)缺乏案件審理參與規則
我國相關法律對于審批過程中參與者應遵循的規則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在審批過程中部分參與者過于隨意。由于對參與者的責任分工不清,造成參與者消極應付。另外由于我國“案件承辦法官制度”要求每一個法官專門負責一個案件,這就使得合議庭內不是主要負責人就對該案件投入精力不夠,這樣也會影響其他參與者積極性。
(三)缺乏合議庭評議規則
我國相關法律在合議庭的整個審批過程中的確信程度沒有能夠加以明確的規定,比如評議過程中相關合議庭成員對于證據的認證、案件的審批意見以及確信程度等方面。因此在審案過程中,只按照承辦法官的意見進行,其他成員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也沒有機會發表自己的意見,所以這種情況下,合議庭的作用只流于形式。這樣的制度為某一個人利用法律為自己推卸責任,利用集體的決策形式為自己謀取不當的利益鋪設了道路。
二、完善我國合議庭制度適用規則的有效途徑
針對我國合議庭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們應當建立起一套科學有效的合議庭制度,確保合議庭各個成員公平、獨立的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確保每位成員能夠共同參與案件的審理與評判,防止某一個人或者消極懈怠,保證合議庭能夠發揮出自己應有的作用。
(一) 明確合議庭成員的職責
1.明確審判長職責。審判長是整個案件審理的指揮者,他決定著案件審理的進度。因此加強對審判長的管理、明確他的職責對真個合議庭制度有著重要的作用。審判長是整個合議庭的組織者,也是引導著整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的引導者。但在審批過程中,他不能用自己的來影響其他合議庭成員的意愿,其他合議庭成員應該能夠獨立判斷,適時發表自己的意見。審判長和合議庭其他成員共同對案件形成審批意見,并且共同對其負責。
2.明確案件承辦法官的職責。承辦法官的設立主要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但是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承辦法官的職責沒有明確的規定,形成了一種承辦法官一人對整個案件有著絕對的處理權,而其他成員并沒有真正參與到判案過,使得合議庭只流于形式。我國部分法律對于陪審員的職責范圍有過規定,規定一些影響較大的案件,原告可以申請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批案件。而一些涉及到專業性質的案件,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的陪審員的參與。另外應加陪審員的綜合素質,提高他們的溝通交流能力、學歷、專業知識等。另外應適當縮短培人員的任職年限。
(二)完善合議庭共同參與規則
目前我國合議庭雖然有多位成員組成,但是還是審批法官獨享判決權,只是在公布審批結果時采納多數合議庭成員的意見,形成“合而不審”、“合而不議”的局面。所以我國法律應當完善合議庭的共同參與原則。合議庭成員要切實參與到案件的審理過程,且對案件的審理負有應有的責任。另外合議庭成員應當都攢遇到案卷色審閱過程,并且上交書面意見。在案件形成判決文書的時候,承辦法官要把審判意見交由審議庭全體成員共同討論,最終形成一致意見以后才能簽發。
(三)完善合議庭評議規則
評議規則最終影響到裁判文書的準確性,所以我國應對合議庭評議規則進行完善。為了提高對案件事實認定的準確性和最終判決的公正性,杜絕有人,合議庭的成員需有三人以上的成員組成,以保證在評議表決時能夠采納大多數人的意見。當合議庭成員的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應采取多數人的意見,但是少數參與評議這的不同意見可以作為保留意見。
三、結語
總之,目前我國合議庭制度存在著一定的缺陷,為了顯示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性,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合議庭制度進行不斷地加強和完善。
參考文獻:
[1] 左衛民.審判委員會運行狀況的實證研究[J].法學研究. 2016(03).
[2] 審判委員會改革方向與制度完善的新探索――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研討會綜述[J].人民司法. 2015(19).
審判委員會制度范文3
近年來,各地民行檢察部門不斷加大辦理民行抗訴案件的力度,辦案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抗訴案件的質量進一步提高,在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少數抗訴案件未被法院采納,再審后維持原判,以致造成抗訴案件改判率不高,下面試對這些抗訴案件未被法院采納的原因及其對策進行探討。
一、民行抗訴案件未被法院采納的主要原因
1、抗訴理由不充分。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的是由于檢察機關片面追求辦案數量而放松了對案件質量的要求,對抗訴案件質量把關不嚴;有的是由于辦案人員業務水平不高,對抗訴條件把握不好;還有的則是由于當事人舉證的問題,檢察機關審查案件時一方當事人故意回避,不予以配合,到抗訴案件再審時又舉出新的證據,導致抗訴理由不成立。
2、認識不一。由于檢、法兩家對案件的認識有分歧,雖然檢察機關的抗訴有一定道理,但法院再審時仍不采納檢察機關的意見。
3、審級問題。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前對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法院往往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再審,而原審法院有的因顧及顏面或種種原因不愿改變錯誤結論,有的則因觀念一旦形成難以轉變,即使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再審時仍判決維持原判。
4、行政干預、辦人情案等人為因素。由于當前的執法環境欠佳,法院對抗訴案件再審時容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行政干預等不良現象的影響,個別審判人員在辦案中還存在辦人情案、關系案、執法不公等問題,這些都可能導致雖然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但法院再審時仍維持原錯誤裁判。
5、法院方面的原因。檢察機關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是近幾年的事,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內法院的民行審判活動是由其“獨家經營”,雖然有人大的監督但并未落到實處,因此法院對檢察機關的監督不習慣,接受監督的意識還較差,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給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帶來種種困難,如調卷難、檢察建議被采納難等問題。在這種心理的驅使下,有時雖然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但法院仍堅持不改,繼續維護其不正確的裁判。
二、解決民行抗訴案件不被法院采納的問題的對策
1、完善立法,制定民行檢察工作實施細則。目前我國法律雖然賦予檢察機關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權力,但其規定過于原則,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基本處于摸索階段。由于目前法律對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的審級、審理期限和審理方式等均無具體規定,使法院和檢察機關在實際操作中各行其是,矛盾重重,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民行抗訴工作面臨的問題,就必須從立法上予以完善。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2、轉變辦案意識,正確處理提高辦案數量和保證辦案質量的關系。由于民行檢察工作是檢察機關的一項新的監督工作,前幾年民行檢察部門為了盡快打開工作局面,擴大社會影響和開拓監督范圍,各地都以提出抗訴案件的數量作為衡量評比民行檢察工作的基本標準,為此民行檢察部門都力爭在抗訴案件數上年年有新突破,導致一些民行檢察部門過于重視案件數量,而忽視了案件質量,在辦案中不做深入細致查證工作,不嚴格把握抗訴標準。這種情況近年來雖然有了一些變化,但一些民行檢察部門尚未徹底改變重數量輕質量的錯誤傾向,導致抗訴案件不被采納。為了改變這一現象,民行檢察人員在辦案時要充分認識到,開展民行檢察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本著為當事人負責的態度,堅持“公開、公正、合法、敢抗、會抗、抗準”的辦案原則,嚴把抗訴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確保抗訴案件質量,對于可抗可不抗的案件堅決不抗,徹底改變重數量輕質量的錯誤傾向。
3、建立相關的配套制度。
(1)建立“專家”聯系制度。由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復雜性,加上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在許多問題的認識上都容易產生分歧,為此民行檢察人員在加強學習的同時還必須與有關法律權威人士建立聯系,遇到認識不清的問題及時請教,幫助解決疑難案件,尋求理論指導。
(2)建立抗訴案件的跟蹤反饋制度。對已向法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認為其監督工作已做完,對法院再審情況不聞不問,而應與法院建立聯系反饋制度,對每一件抗訴案件進行跟蹤監督,及時了解法院對案件再審的進展情況。要多與法院承辦人員交換意見,定期聯系,通過交流闡明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消除分歧,達成共識,與法院協商解決抗訴案件再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提供必要的幫助,并對法院再審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督促法院依法辦案,及時審結民行抗訴案件。
(3)建立再抗訴制度。對于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而法院再審時不予采納的民行抗訴案件,檢察機關可重新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再審裁判仍有錯誤的,應當再次提出抗訴,不能因為法院不糾正錯誤裁判而放棄監督職能,必要時可請求上級檢察機關支持抗訴。
(4)建議建立重大案件和在本地區有影響的案件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民行抗訴案件做出再審結論,一般要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因此應建立對重大抗訴案件和在本地區有影響的案件檢察長列席本級法院討論民行抗訴案件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加強人來人往,可以在討論民行抗訴案件時充分闡明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了解法院的再審意見,便于消除分歧,達成一致意見,同時還能監督法院嚴格依法辦案。
審判委員會制度范文4
關鍵詞 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非法人組織
一、我國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現狀、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立法、司法及理論研究現狀
1、我國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立法現狀
業主委員會是現代社會物業管理中不可或缺的業主自治組織,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對于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的立法散見于各有關物業管理立法中。我國當前關于物業管理的立法主要有:于2007年3月16日審議通過公布的,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經修訂后重新公布的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各地方的地方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1)《物權法》關于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規定
2007年3月16日審議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權法》新增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在《物權法》的第六章對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作了專章規定。其中《物權法》第83條第2款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本款雖然規定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管理權能,但不能說是明確了業主委員會就可以對管理事項享有訴權,并因此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規定
經修訂后于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是我國目前為止涉及業主委員會制度最詳盡的法規,但對于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規定仍不夠明確。《物業管理條例》中涉及業主委員會制度的條文中,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以及第十九條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條件、職責和權限以及監督機制,特別是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p>
(3)地方物業管理條例關于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規定
在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頒布后,《物權法》出臺以前,上海市出臺并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章對業主及業主大會只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辦法,備案登記制度,而對于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問題也是只字未提。
在《物權法》頒布后,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于2007年10月17日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該條例2008年1月1日實施。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參與任何經營性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物業所在地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決定,或者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委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睆倪@一條款可以看出,條例只是肯定了業主委員會作為被告的訴訟主體地位,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問題并未作出明確規定。
而與前述不同的是,2006年10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中第十七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同權益的需要,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訟?!庇纱丝闯?,在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問題上,浙江省采取了肯定業主委員會的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
2、我國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司法現狀
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地位,即業主委員會能否成為訴訟主體?!段餀喾ā泛汀段飿I管理條例》中雖然回避了這個問題,但這個問題卻一直存在于實務當中,有鑒于此,各地法院都有有關此問題的規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問題的批復》,其中明確規定:“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業主委員會,對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規劃圖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設施、公用設施專項費、公共部位維護費及物業管理用房、商業用房引起的糾紛,以及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因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問題引起的糾紛,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訟?!鄙虾J懈呒壢嗣穹ㄔ赫砉剂似哳惣m紛疑點的審理意見,其中對于業主、業主委員會在訴訟中的地位問題作了如下規定:“凡涉及到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的事項,業主委員會有權作為原告提訟,但應先召開業主(代表)大會,由大會以多數表決的方式對訴訟與否作出決定;如業主委員會拖延行使權利或不行使權利的,經物業管理區域內50%以上的業主決議決定,也可以選派訴訟代表人,對涉及業主公共利益事項提訟。”200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請示一案的復函就認為: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條件,對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規劃圖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設施、公用設施專項費、公共部位維護費及物業管理用房、商業用房的,可以自己名義提訟。
可以看出,雖然我國有些地方法院以及最高院都以指導意見或批復的形式承認了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但是業主委員會的訴訟權利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這些限制使業主委員會在代表業主進行維權時處于極為不利的位置,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制約著業主委員會保護業益這一目的的發揮。
3、我國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理論研究現狀
雖然我國立法對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這一問題沒做明確規定,但這一問題確是實際地存在于實務界中,并在理論界中也存在不同觀點。關于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問題,目前理論界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1)業主委員會屬社團法人
持這一觀點者的理由在于,依《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業主委員會是經過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的實體組織,而且有自己的章程。實踐中絕大多數業主委員會都具有一定數量的經費。業主委員會一般以自己的名義而非以業主的名義行使職權,如對外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等。
(2)業主委員會屬于其他組織。
有學者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這里所稱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是經過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成立的,具有合法的地位,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運營財產,應該屬于《民事訴訟法》所說的“其它組織”的一種。當然,由于此種觀點認為業主委員會不是法人,沒有獨立的擬制人格,其行為的后果、責任應由全體業主承擔。
(3)業主委員會既非法人,也無獨立訴訟主體資格的一般組織。
此觀點認為,業主委員會既不是獨立法人,也不享有《民事訴訟法》中“其他組織”的獨立訴訟主體資格,而僅僅是特定的民事主體――業主團體的代表機構。[1]業主委員會既不從事經營活動,業主也不繳納款項給業主委員會運作,所以,業主委員會并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不享有民事訴訟法中“其他組織”的獨立訴訟主體資格,更不能成為法人。當在實踐中涉及糾紛訴訟事務時,應由全體業主授權業主委員會,再由其作為全體業主的被委托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二)我國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不清引發的問題
1、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質不明確,使得業主委員會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根據我國這些現行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目前并不具備任何法律主體資格,它既不是自治社團,也不是企業法人,更不是政府機構。一方面作為業主自治的維權組織,必須要很好維護業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不具備獨立的財產和辦公場所,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的情況下,維權行動往往力不從心,由于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某些行為上更是無法可依,使得業主委員會作用難以發揮,大多形同虛設。
2、業主委員會的設立和發展困難重重。在居民住房商品化之前,絕大多數房屋都是國家所有,并由居委會、房管所對其進行管理。所以業主對行政機關管理房屋的觀念早已根深蒂固,根本沒有業主自治的意識。同時,根據法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要經過行政部門的登記備案制度,更使得業主對其性質認識產生偏差,認為業主委員會和房管所一樣屬于行政機關。這種觀念認識的錯誤直接導致業主們對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持抵觸的情緒,制約了業主委員會制度的發展。
3、業主委員會運作程序不規范,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業主委員會成員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卻又不能取得合理報酬,在短時間內可以做到,但要在較長的任期內則未必可行。在沒有有效監督制約機制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成員利用自己手中的職權為自己謀求私利而不惜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的行為,很可能難以避免。
由此可見,對業主委員會制度的完善關鍵是明晰其權責,確立其法律地位是重中之重,使其能夠代表業主的真實意愿,維護業主們的權益,實現業主委員會的有效運作。
二、域外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規定及對我國的立法啟示
(一)域外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規定
關于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能否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和訴訟主體等相關問題,我們可以借鑒其他國家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團體”的立法經驗和做法。
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團體,是由各區分所有權人組成的團體組織。德國稱為“住宅所有權人共同體”,美國稱為“公寓所有人協會”,法國稱為“管理團體”,日本則根據自己獨特的立法,分別稱為“區分所有權人的團體”、“管理團體法人”。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團體的意思機構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相當于我們所說“業主大會”;其執行機構是“管理委員會”,相當于我們所說的“業主委員會” [2]。
1、法人資格模式
法國、新加坡、香港之區分所有權建筑的管理團體具有法人資格,是權利義務的主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自不發生當事人能力問題。[3]根據《法國住宅分層所有權法》第14條規定:“如果由名義上擁有建筑物不同部分的建筑物區分所有者,就應存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團體。2名以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在法律關系中當然構成團體,并各自成為該管理團體的機構成員?!痹搱F體性質上屬于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其與公司相同,有法律上的行為能力,能實施法律行為,能進行訴訟活動。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管理團體具有參與以請求和防御為內容的訴訟資格,其訴訟對象包括某一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4]新加坡現行《土地權屬法》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團體在登記機關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覽書》上登記的同時就自動設立,該管理團體性質屬于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具有永續性,該管理團體可以締結任何契約,或就有關涉及共同所有財產的任何問題,承擔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我國香港地區作為深受英美法系和傳統中華法系影響的特殊法域地區,香港的關于物業的立法也是隨著物業的發展而逐步完善。按照1993年頒布實施的《建筑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管理組織被確立為法人,并且賦予了當事人能力。
2、非法人資格模式
此種模式在立法上與法人模式完全相反,完全不承認業主委員會具有法人資格。此方面的規定以德國《住宅所有權法》為代表,該種立法模式認為業主自治管理機構不具有法人人格,而僅屬沒有權利能力的團體,其中德國住宅所有權人管理組織屬具有部分權利能力的特別團體。在訴訟法上,當事人為單個的住宅所有權人,而不是管理團體(即住宅所有權人共同體)。德國的《住宅所有權法》第27條規定:“1、管理人的權利義務如下:……2、管理人得以全體住宅所有權人的名義為下列行為:……(5)基于住宅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授權,于訴訟上或訴訟外為權利主張。”據此,該住宅所有權人共同體可以通過住宅所有權人會議而成為有一定行為能力的組織體并參與訴訟活動。我國臺灣地區也屬于此種模式。[5]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臺灣地區的業主團體包括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和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是大廈的執行機關,并且賦予了該執行機關的法律地位。條例第27條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并向其報告會務”。條例第35條確立了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該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向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p>
3、折中模式
此種模式就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法人資格附加上了一定的條件。日本區分所有權人之團體包括三類:管理團體、管理團體法人及社區管理團體。管理團體為日本區分所有權建筑物上具有普遍性的區分所有權人團體組織。日本《建筑物區所有權法》采取折衷主義模式,承認在符合一定條件時管理團體可登記為法人。其法定條件包括:1、作為管理團體的成員須有30人以上;2、由區分所有權人及表決權各以3/4以上的多數的集會決議,決定成立法人、規定名稱和辦公處所,并在主要辦公處所所在地登記。管理團體成員總數在30人以下的,為無權利能力團體。但是,依《日本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定,非法人之社團或財團,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得以其名義或被訴。因此,于訴訟上,此無權利能力之管理團體仍享有訴訟當事人的能力。
4、判例法人人格模式
美國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團體為“公寓所有人協會”,美國傳統法律理論并不承認“公寓所有人協會”這一團體組織具有法人資格。但經過美國法律理論即社會情勢的長久變遷,美國法院在20世紀70年代的White V.Cox案中作出判例,表明承認該類團體的法人人格。對非法人團體,如州法律沒有規定或應訴能力時,為了實現該當事人行使基于美國憲法或法律所享有的實體權利,可以以其名義或應訴。[6]美國“公寓所有人協會”不具有法人人格,但司法實踐中等同于法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7]
(二)域外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規定對我國的立法啟示
筆者主張,大膽借鑒作為大陸法系母國的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無法人格的社團概念,明確業主委員會為非法人團體。筆者認為,我國的非法人組織就是理論上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上所認可的非法人團體和無法人格社團。所以將我國的業主委員會應界定為具有民事主體地位的非法人組織是我們的最佳選擇。我國引入業主委員會制度的時間不長,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不可能像法國模式那樣賦予業主委員會完全獨立的法人人格,也不可能采取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遵循先例和裁判原則。但是對于德國模式,我們需要批判的借鑒。在訴訟主體地位上,德國的非法人組織只有被訴地位。我們需要突破它,給予業主委員會完全的訴訟權利能力,既能又能應訴。
三、我國業主委員會應屬于非法人組織
(一)、我國業主委員會具備非法人組織的特征和構成條件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將業主委員會歸入非法人組織比較合適。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是民事主體,其特征是:非法人組織是組織體;非法人組織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體;非法人組織是不能完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體。非法人組織應具備的要件有:須為有自己目的的社會組織體;須有自己的名稱;須有自己能支配的財產或經費;應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業主委員會完全具備非法人組織的各種要件,符合非法人組織的特征和構成條件。其理由在于:
1、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出的若干名委員組成,有自己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和秘書,并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此它具有團體性,有自己的代表人與管理者。
2、它有特定的目的和職責?!段飿I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規定了業主委員會履行的職責范圍:如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合同;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等。
3、它對業主交付的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共有的設施、設備、小區物業管理用房等公共財物有一定的監督管理權和在授權范圍內一定的支配權。
4、它能以自己名義從事一定的法律行為。如《物業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币虼斯P者認為,業主委員會是非法人組織。
(二)、我國業主委員會具有當事人能力,能充當原告或被告
所謂當事人能力,通常又稱為訴訟權利能力,是指法律主體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它屬于程序法上的制度性規定,具備當事人能力是法律主體參加訴訟的前提和基礎條件,一個法律主體只有具備了當事人能力,才能參加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據此可知,在我國,具備當事人能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律主體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既然將業主委員會納入非法人組織,業主委員會理應具有當事人能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大多數法院認定,業主委員會能在訴訟中作為原告,這一點在理論界與實務界都不存在問題,但業主委員會可否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被告呢?這一問題至今仍有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鑒于目前立法尚未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必須擁有相對獨立的財產,顯然無獨立財產的業主委員會因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則不能以被告身份參加訴訟。但筆者認為,以業主委員會沒有獨立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為由否定其被告主體資格的觀點不能成立。因為業主委員會即使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也能稱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具有被告資格。其次,業主委員會既然是非法人8組織,享有當事人能力,就依法擁有民事主體資格,其中當然包括被告資格。當事人能力是民事主體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律資格,具備當事人能力,既能夠參加訴訟,其中當然包括原告資格和被告資格,兩者是一個問題,不能將其分割開來,若只賦予業主委員會原告資格,不給予被告資格,則有違權利對稱原則,違背法律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8月在《關于春雨花園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復函》中述明: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委員會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雖然只是個案指導,但最高院就此問題的司法精神已昭然其中。因此,筆者認為業主委員會具備完全的訴訟主體資格,能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參加訴訟。
(三)、業主委員會承擔法律責任需解決的問題
在解決了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后,業主委員會能否獨立承擔實體上的法律責任,須予以明確。第一種情況是,如業主委員會的行為超越了業主公約及業主大會的決議與授權范圍,甚至違反了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或自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而形成的民事侵權或合同違約的。筆者認為,此時業主委員的行為后果一般就不能要求由全體業主來承擔,而只應追究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的法律責任。第二種情況是,在全體業主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下,在對外承擔責任之后對那些在業主大會上投反對票的業主,一旦確認在業主內部如果業主大會的決議的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違反業主公約及議事規則情形的。筆者認為,這些業主有權要求業主大會及投贊同票的業主予以補償其因此而造成的利益損失。這樣做既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和物業的民主自治原則,又能夠避免因物業區域內的多數業主的錯誤決定而使少數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第三種情況是,一旦業主委員會敗訴,業主委員會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下,當其所管理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業主是否應當承擔連帶清償的責任。對此,筆者認為,業主大會的決定只要超過法定比例、符合大會議事規則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其做出的決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效力就應及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因為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是代表全體業主參加訴訟的,其背后的真正權利義務主體應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因此業主委員會對外行為的后果理應由全體業主來承擔責任。
參考文獻
[1]高富平,黃武雙.物業權屬與物業管理[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190.
[2]吳國平.業主委員會制度完善之構想[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319.
[3]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上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12.
[4]稻本洋之助監修.公寓管理之考察[A].陳華彬.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3.
[5]吳國平.業主委員會制度完善之構想[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319.
審判委員會制度范文5
20*年9月13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20*年以來審判工作監督情況的報告”。各位與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肯定了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在加強審判工作監督,全面推動審判和各項工作開展中所取得的成績,并對今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審判工作的監督提出了意見和建議。這次審議,充分體現了市人大常委會對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是對全市法院各項工作和全體干警的一次嚴格考核,*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研究了審議意見,針對代表們提出的意見和工作中的問題,分別研究制定了落實審議意見的短期整改方案和長期的落實措施?,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短期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在仔細研究代表審議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審判監督工作對法院工作的推動作用以及運行效果進行了全面的調研,針對其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制定了整改方案,對三個月內的整改措施予以部署。特別是針對代表們提出的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如何更加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的問題,我們在繼續加大制定新類型案件指導性文件、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實行專業化審理的基礎上,采取了以下改進措施:
第一,充分發揮審級監督作用。高度重視二審案件的審理,既注重有效發揮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作用,又尊重一審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努力實現對一審裁判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監督的結合。在嚴格對案件實體問題進行審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一審審判程序的監督力度,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以及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依法予以改判、發回重審。同時,探索制定了統一的二審案件改判、發回重審質量評價標準,規范了錯案認定標準、責任追究范圍和責任追究對象。
第二,進一步完善案件考評、考核機制。為更好地發揮評查案件監督審判工作的作用,擴大了案件評查的范圍,對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改判,本院再審改判,檢察機關抗訴后改判,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全面檢查,對構成違法審判的案件和人員予以了責任追究。
開展了案件評查工作方面的調查研究,并在調研的基礎上,探索制定適用于全市法院的案件評查工作規范性意見,推動全市法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走上更加規范、有序的軌道。
第三,繼續加大案件協調指導力度,促進執法統一。一是加強教育培訓工作,通過集中的培訓活動,統一辦案認識,盡可能地降低自由裁量權之間的偏差。20*年上半年,對全部初任法官進行了崗前培訓。二是繼續加強案例指導工作。在增加案例編寫的數量,豐富案例的類型,擴大案例指導范圍的基礎上,增加案例的說理性,使案例更具有說服力,更具有可借鑒性。三是通過召開案件交流會、專家研討會等形式,針對新類型案件、疑難問題以及當前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普遍性問題,邀請法律學者、相關領域的專家以及一線審判法官進行研討,幫助法官理解掌握相關法律難點和技術難點。四是開發刑事案件比對系統,對法官判案和進行審判研究提供參考,將個案的實體信息與全市法院歷年來的刑事案件進行比對,努力實現同案同判;有的法院還開發了立案監控系統,以將同類型案件分配給同一名法官辦理,防止同案不同判。
二、關于長期工作機制及運行情況
在落實短期整改措施的基礎上,我們加強了審判監督工作的機制建設。
第一,切實提高對做好審判工作監督重要性的認識。審判監督工作,是實現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針對當前部分審判人員對審判工作監督思想認識不到位的問題,全市法院結合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從思想上進一步增強了宗旨意識,樹立一切權力都要接受監督的觀念,充分理解權力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內涵,在行使審判權的各個環節中,自覺地依照法律和規章制度,主動接受各個方面的監督,虛心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繼續建立健全各項內部和外部監督機制,嚴密監督體系,嚴防重點環節,提高審判人員的自我約束能力,促進審判作風和工作作風的轉變。
第二,狠抓法官司法能力的培養,注重提高法官做好群眾工作的本領。為使法院干部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真正提高做群眾工作的實際本領,更加注重把法官放在與群眾密切接觸的地方、放在條件艱苦的地方,磨礪鍛煉。20*年,我們把300名年輕同志放到人民法庭鍛煉,放到立案、涉訴和申訴審查部門實習,讓新錄用人員隨法官深入轄區農村、社區、廠礦企業,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提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我們還組織新錄用大學生到青海省進行社會實踐,通過實地考察當地的法院、廠礦、農村,了解當地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狀況和群眾的司法需求,親身感受我國國情,增進與人民群眾的感情。
第三,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溝通,強化統一執法的力度。以組織交流會、研討會等形式,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溝通,有的法院正在探索建立定期的溝通、通報機制,加強對證據標準、責任認定等方面的協調。
第四,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為營造有利于審判監督工作開展的法治環境,全市法院結合具體工作實際,積極撰寫宣傳稿件,利用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大力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巡回審判的法治宣傳作用,許多城區基層法院開展了法官進社區活動,以案釋法,平復矛盾,兩個中級法院對遠郊區縣的上訴案件,實行巡回就審,帶案下鄉,努力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加強了教育基地建設,建立面向社會的法治宣傳教育基地,運用典型案件開展經?;姆ㄖ涡麄鹘逃?/p>
三、今后的工作方向
第一,著眼于改進法院工作,進一步增強接受人大監督的自覺性。繼續把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作為提高工作水平、促進公正司法的著力點,不斷改進工作。對法院工作中的重大情況,及時向人大報告;高度重視、主動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意見、建議辦理的質量和效率。對在專項報告、工作評議等具體監督活動中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認真進行整改,以推動工作的發展;完善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視察法院工作制度,增進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增強對法院工作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進一步落實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是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貫徹黨的十七大關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部署的重要內容。全市法院按照《決議》的要求,繼續增強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自覺性、主動性,把接受監督的重點放在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努力增強監督的實效上。嚴格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及時審理各類抗訴案件并一律依法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建議再審的案件,嚴格依法審查;對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工作中存在問題發出的檢察建議,認真研究,對存在的問題,堅決糾正,并針對問題健全制度,改進工作。同時,進一步探索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的程序、討論案件的范圍和列席意見的處理,會同人民檢察院,共同推動檢察長列席同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規范化。
第三,進一步推動執法尺度的統一,提高案件質量。在繼續完善刑事案件比對系統的基礎上,探索研究開發民事案件比對系統,對民事法官判案和審判研究提供參考性意見。在條件成熟時,探索將《*法院指導案例》等案例指導制度應用于這套系統中。
審判委員會制度范文6
(一)缺乏行之有效的議事規則,運作程序不規范
首先檢察組織法對各級人民檢察機關是否應該制定有關的檢委會規則也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雖然最高人民檢察在1995年制定并頒布了檢委會規則,對檢委會的工作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仍存在明顯的缺陷。首先是對《規定》和適用范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它是僅適用于最高人民檢察院還是適用于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如果適用于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為何可以不按部就班。
其次,該議事規則對檢委會的組成人員的人數及產生辦法未作規定,甚至對在組織法中已明確規定的檢委會成員由檢察長提名并報同級人大批準的規定也未引用。
最后,對檢委會議事程序規定不夠規范。就目前而言,由于高檢院沒有制定一套系統的檢委會議案(議事)程序,各地都是在摸索中根據有關文件精神自己制定程序,這樣導致有的地方對檢察委員會會議案的提請程序、議事程序和督辦程序缺乏具體規定。因此檢委會會議通常是按照習慣行事,或者按照其他會議的形式進行,沒有體現出檢察委員會的專業特征。致使檢察委員會討論時,議題不統一,難以決策等等。這勢必影響案件討論的質量。
(二)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案件或者在重大問題上責任不清。
由于檢委會委員責任追究機制不是很健全,導致有權力未必需要承擔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由誰承擔責任這一問題,無論是組織法還是高檢檢委會的議事規則都沒有作出相應地規定,這就造成了檢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責任不明確,導致人人負責,誰也不負責的結果。
(三)檢委會職責范圍不明確,重議案件,輕議事,一般只是討論重大疑難案件。
目前現行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重大問題的范圍沒有具體、明確的界定,這樣的后果會導致在檢察實踐中,有的地方混淆了檢察委員會與黨組會的職責范圍,出現了“重議案。輕議事”的傾向,存在討論重大案件多,而對涉及檢察工作重大決策、交流工作經驗等的全局性問題討論少的現象。檢委會在討論重大案件時的范圍也過于狹窄,只限于案件承辦人與領導之間意見不統一的案件,同時,對是否屬于重大疑難案件,也沒有衡量的標準,在實際中難以確定什么樣的案件屬于重大、疑難案件需要檢委會討論,這樣就限制了檢委會討論案件的范圍。
(四)檢委會組成人員的素質影響其職能的充分發揮
現在檢委會成員的產生一般都是由檢察長提名,報人大批準,這種模式不得選拔檢察機關的優秀人才進入檢委會,檢委會委員的法律水平偏低,從而影響檢委會的整體素質,不得發揮檢委會的職能作用。
二、深化改革檢委會規范化建設主要的措施
如何把研討中的共識轉化為具體的改革措施,推動檢察委員會改革順利開展,進行了一些思考,并在實踐中分從規范程序、完善檢察委員會機制層面進行積極探索。
(一)檢察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檢委會的議事規則,規范工作程序。
檢委會的議事規則是檢委會開展工作的依據,因此檢委會的議事規則在制定時應注重可操作性,對檢委會的作用地位及成員的產生、職責等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明確檢委會的議事責任。同時要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不規范議事程序,不一定導致討論失敗,但注重程序的規范,肯定會提高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質量,有利于得出正確結論。
(二)議事責任方面,建立檢委會民主化決策研究機制
明確規定檢察長對檢委會的決定負責。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院在檢察長主持下的議事決策機構,主要任務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檢察委員會是在檢察長主持下,對檢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難案件和重大問題進行決策的機構,它有著最高決策權力。同時明確規定檢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檢察長如果與檢委會其他成員意見不一致,按組織法的規定,應報同級人大決定,當檢委會意見不一致時,不取決于檢察長。對于這一點,檢察長要帶頭遵守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在研究、討論案件時,盡量做到在最后發表自己對案件的意見,防止一開始就進行發言而產生誤導作用。在討論疑難復雜案件時,可能會遇到多種不同意見,這時,檢察長作為主持人應及時歸納梳理,引導大家繼續進行認真深入的討論,使民主集中原則在檢委會工作中真正得以貫徹落實,從而完善檢委會決策研究制度。
(三)加強、規范檢委會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的議事職能,科學界定檢察委員會與黨組、檢察長的職能區分,各負其責,進一步完善檢委會工作的規范性。
第一、關于黨組會。檢察機關黨組會的議事范圍主要是:研究檢察機關和檢察工作中如何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工作;檢察機關的黨組工作;檢察工作的基本方針、工作思路和總體部署等。
第二、關于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范圍應只限于檢察業務工作中,包括重大案件和業務工作的重大問題。檢察委員會研究的案件應限于:一是重大或特大案件;二是案情復雜,罪與非罪限難以區分的案件;三是涉外案件;四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社會知名人士等特殊身份的案件以及在一個地區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五是擬作撤銷案件或不處理的案件;六是公安機關要求復議、復核的案件;七是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認識難以統一、分歧較大的案件;八是領導機關交辦的案件;九是檢察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檢察委員會成員認為需要檢察委員會研究討論的案件。
第三、關于檢察長辦公室,筆者認為,檢察長辦公室的職責是研究檢察機關的行政事務工作、檢察機關技術裝備、經費管理、基本建設等,此外,法律明確規定由檢察長行使職權的檢察業務工作事項,如決定是否立案、是否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拘留等,也可以由檢察長提交檢察長辦公室研究決定。
(四)大力改革檢委會組成人員選拔任用機制,提高檢察委員會整體素質確保檢委會決策的正確性。。
第一、要有專業性,應當由熟悉檢察業務制的內行組成,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法律政策水平、經驗豐富、議事能力強的業務素質;
第二、要有廣泛性,包括兩層含義:①作為檢察會委員個體要求,應是檢察工作全才、通才型。 ②檢察委員會的整體構成業務知識要合理。要考慮到檢察工作的各個方面,廣泛挑選,合理搭配,薈萃各類人才,更好地開展檢察工作。
第三、要有權威性,檢察委員會的整體業務水平代表著一個檢察院的最高水平,其組成人員應當是本院的精英。
因此,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具有較高法律專業水平和豐富檢察工作經驗的檢察人員中優先考慮作用,改變資歷、重職級的傾向。此外還可以充分利用專家的專業知識優勢,邀請專家對檢察干警進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檢察隊伍的綜合素質,通過改善檢委會人員結構,大力提高委員的素質而使檢察委員會成為知識淵博,社會閱歷豐富,品德優良,具有崇高的社會公信力的學者型、專家型的檢察官。
三、深化改革檢察委員會的基本取向
針對如何加強檢察委員會的業務建設的問題上,筆者設想從以下方面加強:1、組織質量考評。對每季度的案件和事項質量進行分析,掌握工作動態。對重大事項決策質量的考評同樣側重于檢察工作動態的把握,是對一個時期檢察工作的總結和展望。2、組織安全研討,對已經討論過的案件進行整理、提煉,探索各類案件的規律,對于提高檢察機關決策水平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從典型案件中可以提高對一個或者說數個罪名的法理上的認識,可以深化對一類犯罪社會成因、趨勢等的認識,可以評介一個辦案集體業務素質,是從微觀上認識辦案規律的最佳途徑。3、是堅持學習制度,加強新法規新理論的培訓和考核工作,及時進行知識更新。使檢察委員會決策水平適應不斷提高的司法實踐的需要。4、規范業務保障,加強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的調研保障工作,保證資料的完整正確。各業務部門要重視檢察委員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反饋,并將案件發展的進一步情況及時通報給辦事機構。
綜上所述,檢察委員會規范化建設作為檢察機關內部的一改革措施,必須與檢察機關的整體建設相配套,筆者提出一些舉措的目的是針對現在工作,是站在對檢察委員會的整體業務建設上進行總體規劃,向高效和權威方向發展,以推動檢察工作的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1]鄧楠.關于完善檢察委員會制度的法律思考[J]檢察實踐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