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實施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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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實施方案

河道治理實施方案范文1

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中小河道堤防管理,切實提高我縣河道行洪、渡汛能力,使水利工程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確保全縣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總體目標

通過集中開展清理整治專項行動,徹底清查、制止中小河道管理范圍內存在的亂墾、亂種、亂栽、亂挖等違法違規現象,并形成中小河道管護的長效機制,達到堤防完好、河道暢通的目標,確保中小河道行洪安全。

三、清理整治的范圍及內容

(一)各鄉鎮(開發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清查、制止我縣南小陵河、西馬蓮河、東馬蓮河、利民河、李家河、螞螂河、公河、八家子河以及其它河道管理范圍內的亂墾、亂種、亂栽、亂挖等一切違法違規現象。

(二)清理、解除涉及上述河道的各類違法違規合同??h級中小河道的所有權歸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所有;各鄉鎮(開發區)及其所屬單位和他人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凡涉及河道行洪區的合同,均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許可,全部為違法違規合同。

四、方法步驟

此次集中清理整治行動自2008年3月10日開始至12月31日結束,共分四個階段。

(一)調查摸底階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各鄉鎮(開發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安排專人就中小河道管理范圍內亂墾、亂種、亂栽的作物面積、作物種類、涉及農戶、承包合同等相關情況以及亂挖、亂采等破壞河道等違法違規現象進行詳細調查,對相關情況進行分類歸檔,做好記錄,做到摸清底數,掌握實情。

(二)宣傳教育階段(3月21日至3月31日)。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中國水周”活動,利用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采取多種宣傳方式,加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使廣大群眾充分認識到加強河道管理的重要意義。各鄉鎮(開發區)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專門印制清理整治行動的宣傳單,印發到各管轄區,深入開展宣傳活動,使群眾詳細了解此次清理整治專項行動的重點、步驟等,確保宣傳教育工作到位。

(三)集中整治階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做好調查摸底、宣傳教育的基礎上,對在中小河道管理范圍內亂墾、亂種、亂栽、亂挖等現象,采取有力措施進行集中整治。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種植任何農作物、栽植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和擅自取土。各鄉鎮(開發區)要做好各類違法違規合同的清理和解除工作。在行洪區內,曾經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灘地,責令違墾農戶限期恢復其原貌;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栽植的樹木,確有影響河道行洪及對河勢穩定造成影響的,要責令栽植者限期清除;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恢復灘地原貌或拒不清除樹木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鄉鎮(開發區)配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強行恢復原貌或清除,并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檢查總結階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h政府組成檢查組,深入各鄉鎮(開發區)對各中小河道的清理整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問題尚未解決、違法行為尚未糾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糾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長效機制,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解決。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組織,加強領導。縣政府成立清理整治領導小組,組長由常務副縣長李鴻志擔任,副組長由縣水利局局長李振英擔任,成員由縣政法委、公安局、法院主管領導和縣局、林業局、農村經濟管理局、農村經濟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及各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辦公室主任由縣水利局局長李振英兼任。各鄉鎮(開發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組織機構。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縣清理整治領導小組負責此次清理整治專項行動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督查工作;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開發區)要在縣清理整治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共同負責中小河道的亂墾、亂種、亂栽、亂挖現象的清理整治及違法違規合同的清理解除工作。清理整治期間,各鄉鎮(開發區)要確定專人做好信息報告工作。相關部門、各鄉鎮(開發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此次清理整治專項行動。

河道治理實施方案范文2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執法為民的宗旨,堅持“緊密協作、依法嚴管、長效治理、確保安全”的總體要求,縣交運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嚴厲打擊超限、超載、非法改裝等違法行為,形成執法合力,加大工作力度,切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開展“百日專項整治行動”,通過在治理超限超載、打非治違、道路交通安全及通行秩序維護、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域開展聯合執法,建立起多部門聯合執法長效機制,使道路交通違法現象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運輸秩序明顯好轉。

二、整治重點

重點治理超限超載嚴重違法行為,查處車貨總重超過55噸、超高、超長等超限違法和車貨總重超過核定載質量超載違法等嚴重違法行為;重點治理非法改裝、拼裝貨運車輛及拖拉機,超長、超寬的商品車運輸車輛,或不符合國家標準、與車輛強制性認證一致性證書不一致的車輛違法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治理短途駁載、客車超員、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

三、整治措施

(一)以縣交運局為主導,設置多部門聯合處理辦公室。對查扣車輛根據執法部門各自職責集中處理,實行“聯合執法檢查、一單分類處理、嚴格履行程序、確保消除違法”?!奥摵蠄谭z查”即由多部門聯合組建執法隊伍,對有違法嫌疑的車輛依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檢查;“一單分類處理”即對認定具有違法事實存在的車輛建立違法一式兩聯清單,包括車輛類型、車牌號、行駛證、駕駛證、違法行為、法律依據及處理責任部門和處理結果等內容,根據違法事實由責任部門進行處理后加蓋公章,最終一聯整理形成臺賬,便于上級領導機關隨時了解查處情況;“嚴格履行程序”即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不出現違法違紀現象,確保執法公正嚴明;“確保消除違法”即違法車輛由聯合處理辦公室集中處理完畢后,二聯作為車輛放行憑據,確保其違法行為消除后,加蓋聯合執法各部門公章,由停車場放行車輛。

(二)由縣交運局組織縣公安局、公路局執法人員,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內組成聯合執法隊伍,依法對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行為進行查處,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協助。

(三)建立聯合治理長效機制。縣交運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要定期開展聯合集中治理行動,震懾違法運輸行為。同時,各執法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大部門執法力度,對超限超載運輸比較集中的重要路段、重要節點進行突擊治理,真正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既有集中執法又有分工治理的長效治超機制,堅決遏制影響人民群眾安全出行的超限超載違法行為。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合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交運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聯合執法中信息共享、追蹤處理等工作。

(二)加強協調配合??h交運局、公安局、公路局、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等單位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聯合執法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協調會議,對聯合執法的新動態、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進行分析、研究和解決。相關鎮(街道)和縣政府有關部門對轄區內道路運輸和物流企業、采石場、沙場、貨源場站等加強監管,確保車輛按國家規定裝載、配載,堅決禁止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

河道治理實施方案范文3

一、目標任務

(一)基本目標

到年底,按照先導區要求全面完成、河環境綜合治理任務。

(二)具體任務

1、河道清污。完成34公里、河流域60.8公里,總共94.8公里河道垃圾清理工作。

2、流域兩廂畜禽養殖退出。、河流域兩廂200米范圍內20頭以上養殖場(戶)關閉退出。其中兩廂200米范圍內20頭以上養殖場(戶)應退出欄舍面積為64211平方米;河兩廂200米范圍內20頭以上養殖場(戶)應退出欄舍面積為38098平方米,總計102309平方米。

3、生活污水處理。以四格化糞池、小濕地等形式完成、河流域兩廂200米范圍內農戶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任務。其中有建設任務1057戶,有建設任務909戶,總計1966戶。

4、涉水工業企業污染治理。完成、河流域沿線湖南合創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涉水工業企業污染治理和排污口規范化整治。

二、項目范圍

河、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范圍為含浦、兩鎮21個村,其中鎮為等13個村(社區);含浦鎮為等8個村(社區)。

三、工程投資

環境治理四大主體工程總投資約1060萬元,其中按流域劃分為流域約580萬元,河流域約480萬元;按工程內容劃分為河道垃圾清理約190萬元,流域兩廂畜禽養殖戶退出約515萬元,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約355萬元(工程量和投資明細詳見表1、2)。根據《先導區年生態文明建設“以獎代撥”資金支持辦法》(先管發[]27號)補助標準,先導區將提供“以獎代撥”補助約800萬元,余下260萬元資金缺口由區財政予以保障。

四、實施步驟

(一)方案制定。含浦、兩鎮根據本實施方案要求,聯系各鎮實際,分別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機構主抓項目實施,明確責任到人。

(二)宣傳發動。印發《關于市區河、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通告》,明確整治內容、方法、步驟、時間和要求,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三)項目實施。在區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兩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其中河道垃圾清理由鎮政府組織專業隊伍實施,進行全面清污并加強日常維護,確保全年河道清潔;畜禽養殖退出由鎮政府與村組簽訂責任書,村組與養殖簽訂合同,確保在年底關閉退出;農戶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由區環保局統一設計,鎮政府組織實施,確保年月30日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務。

(四)總結驗收。年12月初由區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預驗收后報先導區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并結算經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區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本項目實施統籌調度,含浦、兩鎮要建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專人負責,各村、社區要由書記主任親自抓,確保按時按質完成項目建設工作。

河道治理實施方案范文4

一、總體要求

按照“明確工作目標、落實管理責任、統一管理標準、嚴格管理考核”的要求,在全鎮全面推行“河長制”。轄區各水環境功能區達到標準要求,河道兩側無入河的企業排污口和生活排污口。轄區河道內無阻水障礙物,河面基本無漂浮物,河岸無生活及建筑垃圾。河道兩側800米范圍內無畜禽養殖企業,范圍外的畜禽養殖企業規范整治,無生活污水及垃圾排入河道。

二、工作重點

(一)控污治污。全力推進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切實解決點源和面源污染。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管,按照輕重緩急制定排污口治理方案和實施計劃,減少入河污染源;非汛期雨污合流口門要完全關閉,污水經處理達標排放。建立河道水質安全預警系統,制定水污染應急管理預案,實現河道水體清潔無黑臭。

(二)河流管養。按照“嚴格控制、保護生態、分類管理、占補平衡”的原則,切實加強建設項目占用河道水域的管理。堅持河道巡查和“藍線”管理制度,適時掌握河道岸線動態變化和開發利用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非法占用水域與岸線資源及設置河道障礙物等行為,充分發揮水域的綜合功能,使水域得以持續利用。

(三)河道疏浚。定期組織對河道淤積進行疏浚,確保河道水域面積不減少、蓄水能力不減弱、排澇功能不減退。

(四)清障拆違。加強河道執法力度,依法清除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物和其它危害河道行洪安全的物體。

三、職責分工

境內河道及支流全面落實“河長制”,鎮黨委書記、鎮長為“總河長”,各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河道流經村的村支部書記、村主任擔任河長。

各村應管理好轄區內渠道的衛生并保障暢通,組織開展包干河道水質和污染物現狀調查、制定水環境治理實施方案、推動落實重點工程項目、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做好督促檢查,確保完成水環境治理的目標任務。

河長是各村河道水生態環境治理第一責任人,具體組織實施水生態環境治理方案,推進河道整治和保潔,截污納管,生態修復,水質改善等水環境治理。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1)協調執法部門對河道污染進行調查處理;

(2)河道的日常疏浚、清障、保潔工作,開展河道管理日常巡查;

(3)河道的亂搭亂建、亂堆亂放行為處理;

(4)河道生態綠化、農業面源污染整治、長效保潔管理制度的建立;

(5)對河道內病死動物及病死動物產品及時報告;

(6)服從鎮統一安排和調度,配合做好突擊性保潔工作;

(7)確保河道整治無事故,安全設施齊全;

(8)收集管理資料,建立相應保潔臺賬,及時上報信息;

(9)做好突發事件處理,并及時匯報;

(10)做好河道保潔宣傳工作,引導群眾自覺保持河道清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形成合力。各河道所在村要切實負起責任,對本轄區的河道河段全程踏勘,摸清轄區內各河道河段環境現狀,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實施方案,按期推進實施。同時,要加強與河長之間的溝通、支持和配合,切實把每條河流河段的工作任務落到實處。鎮河長辦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加強工作指導,及時研究解決職責范圍內的問題,真正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加大力度,規范管理。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明實情、出實招,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增強實效,在“查、處、究”上狠下功夫,鞏固河道整治成果,確保“河長制”落到實處,取得成效。

河道治理實施方案范文5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針對加強城市管理工作承擔的職能任務和河道環境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進一步加快我局創建步伐,通過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切實改善河流沿線環境衛生,全面提升水環境質量,為建設生態秀美縣創造良好的水生態環境。

二、時間安排

(一)宣傳動員階段。

根據蕪發號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我局實際,明確整治內容,突出工作重點,制定下發具體的整治實施方案,使這項活動人人皆知、人人參與。

(二)集中整治階段。

按照實施方案認真抓好落實,著力解決水務局在承擔專項任務方面中環境衛生存在的問題,徹底改善河流環境衛生面貌。

(三)鞏固提高階段。

主要任務是檢查驗收,鞏固成果,總結經驗,建章立制,探索建立河道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主要任務

(一)河流沿線環境衛生的整治任務。

1、進一步加強對河道的污染整治及河道管理,不斷健全內部巡查制度,任務落實到組,責任到人,采取日常巡查與雙休日抽查、局辦督查相結合的辦法,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

2、采取得力措施,拆除青弋江城區段沿岸亂搭亂建的建筑物,清運垃圾,及時清理河道和水面積存的垃圾雜物。

3、明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責任人,為強化河道采砂管理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依法取締非法堆砂場,恢復河道原貌;打撈青弋江城區段水面漂浮物。

4、加強河道管理與執法力度,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亂倒垃圾現象予以嚴厲打擊,徹底解決青弋江城區段垃圾問題。

(二)加強農村供改水工作。

抓好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實施,農村自來水廠供水要求全部達到飲用水安全標準,確保農村供水安全,使我縣改水范圍內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達到95%以上、水源水質合格率達到95%以上。

(三)城市管理責任分工。

1、全縣河道、湖泊、堤防灘地等區域的管理。

2、城北路市容衛生管理。

3、育榮花苑小區管理。

4、全縣農村供改水工作管理。

責任人從機關和局屬單位中安排。

四、保障措施

為了確保這次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活動取得顯著成效,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這次整治活動的組織領導,層層動員,精心組織,突出重點、真抓實干,充分調動廣大干部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切實把整治活動轉化為干部職工的自覺行動。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這次活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環境衛生整治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務求實效。各單位領導要親自抓,一線指揮,指導整治活動深入扎實開展,真正做到統籌有力、推動有方、協調有序、整治有效,確保環境衛生綜合整治不留任何衛生死角,促使環境衛生整治活動深入扎實開展,整治工作任務如期完成。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各單位要結合各自單位實際進一步細化工作任務,明確責任及時限要求,認真抓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環境衛生整治工作,做到領導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真正把環境衛生整治作為本單位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全面改善單位的環境衛生面貌。

河道治理實施方案范文6

kSR案后,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判決了多起有關新化合物取得專利可能性的案件。在這些案件中,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明確判定了專利質疑提出者提出的現有技術化合物(“先導化合物”)是否會被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選為進行進一步創新的出發點。根據先導化合物案件的法律框架(簡要討論如下),我們為在所有技術學科中應對顯而易見性判定提出“先導現有技術”方法。

一、KSR案后分析新化合物顯而易見性的過程中確定“先導化合物”

傳統上,主要的現有技術參考文獻由審查員在申請期間選擇,或者由專利質疑提出者在訴訟期間選擇。我們發現,選定的主要參考文獻是否合適很少受到質疑。例如,新化合物顯而易見性的常規分析方法涉及由訴訟當事人和USPTO審查員確定現有技術中結構類似的化合物,然后提出對該化合物進行適當修改以生成主張的化合物。此過程中可使用主張的化合物作為模板,通過以結構為基礎的搜索確定結構類似的化合物。這種方法明顯包含了不被允許的事后之見,因為它無法解釋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POSITA”,代表一位假定的人員,被推定為在發明時已經了解了所有相關的現有技術)為什么會選擇結構最相似的化合物作為進一步開發的出發點。特別是POSITA不具有提前知道申請專利的化合物并回頭選擇結構相似的化合物的優勢。

在KSR案之后的化學制品案件中,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曾明確質疑選定的主要參考文獻是否確實是顯而易見性分析的合適的出發點,以嘗試避免出現事后之見。法院分析每起案件中被選定為顯而易見性分析依據的現有技術化合物是否被恰當地視為“先導化合物”;即POSITA鑒于現有技術中已有的知識選擇作為進一步開發的出發點的化合物。

要想說明先導化合物分析的概念,須考慮Takeda的事實。吡格列酮是一種已獲得專利的化合物,對治療糖尿病有療效,它與現有技術“化合物b”具有兩項結構差異:(1)乙基(而不是甲基)作為側鏈附著于吡啶環基團,以及(2)吡格列酮中的乙基附著于吡啶環中的碳原子,這與化合物b中具有甲基的碳原子不同。除了這些差異外,這兩種化合物是相同的。

被控侵權者-Alphapharm辯護說,如果一位POSITA選擇化合物b作為先導化合物,就會用乙基代替甲基,并且會將乙基置于環內,使其與甲基在吡格列酮中的位置一致。

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對此提出了異議,解釋說化合物b不是比較發明物的適當現有技術。盡管化合物b毫無疑問是與吡格列酮結構最相似的化合物,但化合物b顯示出了不良的生理副作用,包括“顯著增加體重和褐色脂肪重量”。權衡現有證據之后,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判定POSITA不會選擇化合物b作為先導化合物,理由就在于這些不良的副作用―尤其是因為其他已知的化合物顯示出了有潛力的活性且無副作用。即使Alphapharm證明POSITA會選擇化合物b作為先導化合物,但法院依然認定Alphapharm無法證明POSITA有理由通過采用生成吡格列酮所必需的方法轉變化合物b。

Takeda分析為先導化合物方法奠定了基礎,確定在以下情況下僅結構上的相似性不足以確定表面上證據確鑿的顯而易見性案件:(1)POSITA不會選擇該結構相近的化合物,或者(2)POSITA不會進行生成主張發明所必需的修改。

二、將“先導化合物”方法延伸至所有技術,識別在確定顯而易見性過程中使用的適當先導現有技術

依法規,顯而易見性分析的適當觀點指的是發明時POSITA的觀點。因此,從理論上講,確定顯而易見性時應在不將發明用作結合現有技術教導藍圖的前提下考慮發明時技術的狀態。但是,事后之見依然是顯而易見性分析中的一種內在且顯著的不良影響。我們提出的先導現有技術方法延伸了先導化合物理論,以盡量減少運用事后之見的誘惑,即在分析過程中專注于POSITA可能會考慮的、與解決主張發明已提供解決方案的問題相關的信息-無論發明者是否旨在解決該問題。

采用35 U.S.C. § 103的案例法涉及幾項客觀事實認定-統稱為格雷厄姆因素,其中包括確定現有技術的范圍和內容,以及主張發明與現有技術之間的差異。為了開展這些事實認定,我們提出的方法的初步步驟是確定類似現有技術的有效范圍,其中僅包含發明時已有的信息。

如果審查已有的現有技術時發現存在未解決的問題,我們的方法能夠確定已有的現有技術是否表明進一步開發的一個或多個出發點。在我們的方法中,我們將這些出發點稱為“先導現有技術”。與“顯而易見嘗試”方法一致的是,如果主張的發明是先導現有技術提議的少數易于詳細研究、識別且可預測的解決方案之一,那么發明時該解決方案即對POSITA具有顯而易見性。另外,如果現有技術未對上述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或者提議的解決方案涉及過度的試驗,我們方法中的下一步就是確定POSITA認為與解決該問題相關的信息。

先導化合物案件表明,通過分析POSITA為解決問題可能采用的、具備一定成功機會的選項,可以獲取相關的信息。例如,在新的化合物領域中,擁有“理想的有用特性...以激勵化學家生成結構類似的化合物”的現有技術化合物被視為合適的先導化合物。同樣地,對POSITA而言,那些擁有不良特性(例如:Takeda 中的化合物b)的化合物就不會成為理想的現有技術出發點。

可表明明智出發點的信息實例包括可證明出發點具備以下特性的信息:(1)與其他出發點相比,顯示出一定的優越特性,(2)具有其他出發點未顯示的理想特點,(3)突出特定出發點可獲得更多信息,使得比其它出發點更加易于開發改進的解決方案,以及(4)不存在其他出發點顯示的不良特性或者特點。這些實例只是可影響傾向于選擇特定出發點的潛在信息的一部分。在一般情況下,可被POSITA用于選定一個或者多個潛在出發點而不是其他出發點的任何適用信息都與確定先導現有技術有關。

我們假定,在確定先導現有技術時,應考慮與POSITA可用的一些出發點相關的技術的不可預測性程度以及成功的期望值程度。盡管成功的不可預測性和期望值通常是在選擇適當的現有技術之后階段的顯而易見性分析中考慮的,但它們可能與POSITA基于特定的事實背景選擇適當的出發點相關。例如,如果POSITA認為修改特定出發點必需的步驟所產生的結果是不可預測的或者缺乏合理的成功期望值,那么該POSITA可能不會選擇該選項,而是尋求其他更加可預測或者有潛力的出發點。

此外,盡管非顯而易見性的客觀征象(例如:商業上獲得的成功、存在已久但未得到滿足的需求、他人的失敗以及意想不到的結果等等)通常被視為顯而易見性的反駁證據,但這些征象其實可表明是否成立了表面上證據確鑿的顯而易見性案件。例如,在過去未能獲得成功的特定出發點的現有技術證據往往表明,POSITA基于對這些失敗結果的認識可能不會選擇該出發點。同樣地,如果發明者的證據表明從某個出發點獲得的結果出人意料地等于甚至優于從其它現有技術出發點獲得的結果,那么該發明者的證明可表明,在不清楚那些在后來顯示的意外結果的情況下,POSITA很可能會選擇據推測會顯示更佳結果的其他現有技術出發點。

一旦分析完所有可用信息并確定了一個或者多個潛在出發點,即可評估信息,以確定POSITA會選擇哪個潛在出發點進行進一步的開發。因此確定的出發點構成了通過傳統方式(即根據格雷厄姆因素)與主張的發明進行比較的先導現有技術。識別先導現有技術或者確定某個參考不是適當的先導現有技術可以判定是否成立表面上證據確鑿的顯而易見性案件。

我們所提出的方法至少在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近期對一起非先導化合物案件的判定中得到了驗證。Inre Klein涉及一項制備鳥類和蝴蝶所用糖水花蜜的發明。該發明涉及用可移動分配器將水隔間和糖隔間分離。分配器的位置確定糖和水之間的比例,從而為不同消費者配置適合的花蜜。

審查員基于五個主要參考文獻駁回了主張。委員會對此表示肯定,但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了這一駁回。其中三個參考文獻指向的容器包含確定不同隔間的分配器,這與歸納抽屜內小物件的容器類似。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解釋說,這些參考文獻是“非類似技術”,POSITA不會參考它們來制備花蜜,因為那些容器無法容納液體,且其用途是隔開物件而不是將其混合。其他兩個參考文獻指向的容器便于混合兩種液體。法院認為,這兩個參考文獻也是非類似技術,POSITA“不會考慮[它們,因為它們未顯示]可移動分配器或者能夠制備不同的比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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