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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1
論文關鍵詞:農村產權,農村金融生態結構,農村金融體系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農村金融深化是農業現代化的基礎和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如何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設是關鍵,尤其是要建立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產權制度。我國進行了一系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農村金融發展狀況來看,改革并未收到預期效果,其突出表現為: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缺失,農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原本給農村“輸血”的金融機構卻演變成從農村“抽血”的主力軍,同時,農村中非常活躍的非正規金融卻不斷受到打壓。如何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提高農村金融資產質量,化解農村金融風險,深化農村金融,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金融論文,尤其是金融生態成為近幾年來的研究熱點。
一、農村金融生態的基本理論
在新制度經濟學的諸多基礎理論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和C.諾思的制度變遷理論,以及在傳統新制度經濟學基礎上擴展而來的法經濟學,是對農村金融生態運行最具解釋力的理論。
(一) 農村金融生態中的交易費用理論。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然而現實的農村金融生態中,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農村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農戶、農村企業和縣鄉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為有限理性的存在導致兩者之間信息不對稱、不完全。信息不對稱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費用大幅增加。當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發現進行金融交易的費用太高或超過收益時,就會選擇停止交易。在放貸之前,農村金融機構必須要調查農戶的信用狀況和經濟狀況、借款用途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貸款進行時,要發生談判、簽約費用;貸款發生后,放貸者要跟蹤借款項目的實施情況和監督借款投向等。而且農戶以小額信貸居多,單位產品金融機構要付出更多的人力與物力。龐大的信息費用構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當這種費用成本過高時,交易將無法進行。
制度的有效運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制度的作用旨在節約交易費用,人們對制度進行選擇與改革的動因也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在農村金融生態中,作為金融生態主體的金融機構與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行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結構安排下進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結構安排會產生不同的金融主體行為,農村金融信用環境的相對落后使得與農業金融支持相關的制度安排無法實施,即推廣農業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極高,導致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資金供給缺乏,而由于農村金融發展的路徑依賴,一旦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資金供給缺失,農村金融發展就會無所適從,反過來也影響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發展,整個農村金融生態惡化也就在所難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農村資金來源與資金需求之間的制度缺失,也是農村金融制度的供給和制度需求出現失衡,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對制度的需求源于經濟主體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無法獲得潛在的利益,制度供給則是經濟體系出現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國農村金融市場上,并不存在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現為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制度供給不足和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制度需求過剩金融論文,這種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變遷的強大動力,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相互作用決定了制度變遷的路徑論文格式范文。
(二)農村金融生態中的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變遷理論是科斯傳統新制度經濟學體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概念,他認為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與此相反,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實行,從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歷史來看,強制性制度變遷一直居主導地位。上世紀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動下開始興起;60年代,國家指定當時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劃歸中國農業銀行管理;90年代,又實行行社脫鉤,實行在國家管理下的自主發展的合作金融發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雖已確立,但遠未達到農民廣泛參與的合作金融宗旨。從表象來看,政府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管制是規范農村金融市場,維護農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風險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實上這種強制性制度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廣大農戶的投資沖動,大大減少了農村金融市場的金融交易數量,導致了農業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態環境中的關鍵因素之一,政府行為是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一股獨特而重要的力量,對金融生態主體的影響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變遷受諸多因素影響,也直接決定了農村金融生態運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后,農村金融領域一改計劃經濟時代農村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單一的局面,農村金融生態主體逐漸多樣化,如四大國有銀行尤其是農業銀行開始在農村開展商業化經營金融論文,國家建立了農業政策性銀行等,在農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個基本上能夠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有效服務的農村金融體系。隨著市場化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落后的小農經濟,典型的茍元結構購統竅綬指釷溝門褰鶉謚貧戎禿笥諗寰濟發展的矛盾日益尖銳,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農戶,農村企業和農村政府從非正規金融生態主體中尋求金融產品和服務實為無奈的選擇,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勃興也就水到渠成。因此,農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成為農村經濟金融改革進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趨勢,農村非正規金融或者民間金融的迅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制度供給的不足,但帶來的新問題是民間金融缺乏制度的規范而可能隱藏金融風險。
二、關于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農村金融體系是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落腳點。要跳出農村金融供給制度陷阱,必須加強農村金融制度創新。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沒有抵押物,成為中國農民貸款難的最主要原因,長久以來,中國農民最大的資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為沒有與城市一樣的產權,均為抵押禁區。因此,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應從完善農村產權制度著手:一是賦予農民完整的財產權。建議將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改革為土地使用權,由國土部門發給土地使用證,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權、買賣權、抵押權和繼承權。而農村房產也應該與城市房產一樣擁有完全產權,可以自由流轉,尤其是對城市居民的流轉。二是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一方面要完善農村土地市場的交易機構。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運作的立法、執法和仲裁,保護農村土地市場的正常運作。在進一步明晰產權的前提下,允許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相關法律制度。盡快出臺農村土地產權方面的相關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出讓、繼承出租、人股等流轉形式。四是建立農村房屋產權制度。修改現行農村房屋產權制度,使之可以進入市場,完善房產權屬登記、發證、流轉制度。要建立城鄉統一住宅市場,使農民住房資產資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變現,改善農村融資難的現狀。目前對國有和私有的物權、產權邊界已經比較清晰,唯獨對于集體物權、產權界定、計價、流動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確定,導致巨額的物權不能定價、流通,置身于經濟貨幣化的進程之外金融論文,成為顧拉溝淖什,帶來一系列問題。因此,必須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制度,使農民與農村的資產可以有較好的表證。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要逐步建立農村生產要素計價、流動、配置體系。長期以來,我國產權制度按照國有、私有和集體三種方式界定。因此,必須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制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
(二)引導農村非正規金融的適度發展,構建符合國情的農村金融體系。首先要正視和承認非正規金融在農村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改變對其持有的漠視和敵視的態度,并認真研究其特有的發展規律。民間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間金融,客觀認識民間金融,注意學習和研究民間金融,依法對民間金融進行合理的引導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合理競爭和良性互動。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曾通過使民間金融購戲ɑ溝姆絞嚼垂娣睹竇浣鶉冢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我們要積極鼓勵正常的農村民間金融活動,給民間金融以合法的空間,以使規范意義的信用合作擁有溫床和土壤。
三、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結構的建議
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的基礎性工作是搞好農村地區的產權建設,農民財產權的建設與發展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基礎,無產權則無金融,只有做好這個基礎工作才能使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可持續發展論文格式范文。但是我們不能等到農村的產權有了徹底的改革之后才發展農村金融,而是在現有的體制條件下不斷改善農村金融的生態結構。
產權制度作為一個重要的內生性變量,已直接影響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好壞?完善的產權制度可以有效發揮制度的激勵作用,增強農村金融生態的自我調節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動的交易費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縮小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之間的信息差距,促進農村金融生態中的信息交換和資金循環;有利于改善農村司法環境金融論文,保障農村債權人利益,農村金融興則農業興,農村金融活則農業活。十七屆三中全會閉幕不久,央行和銀監會就下發《關于加快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提出農民增收的來源要發生改變,關鍵是有財產性收入和創業性收入。通過土地流轉,抵押、入股、融資,增加農村財產性收入。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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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甘肅省農村信用社改革與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研究.蘭州大學碩士研究生論文.梁柱,2012.
[3]甘肅省農村信用社發展問題研究――基于農戶借貸的視角.甘肅農業大學碩士研究生論文.張娟娟,2013.
[4]中國農村信用社合理股權結構模式初探――以江蘇省為例[J].中國農村觀察.邢芙偉.2010.03.
[5]破解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的民有資本官營化困局[J].金融研究.穆爭社.2009,07.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 宅基地 流轉 改革 身份
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所謂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經依法批準用以建造個人住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是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才能夠享有農村宅基地這一身份要件,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轉,從而不利于保護農民的財產權利,也不利于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一、我國當前宅基地流轉之困境
1.抵押。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宅基地不能抵押。這么規定的理由是:它能夠維護農民的基本生存條件。宅基地使用權是為了保障農民基本生活居住條件而無償或者以非常低廉的價格批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用于建造農村村民的個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性質,如果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那么當使用權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就會喪失該土地使用權,從而出現農民居無定所,以致出現社會不穩定的嚴重后果。
若要打破現狀允許農民將自有宅基地抵押融資,那么必然會導致宅基地流轉的可能,因為一旦農民不能夠償還債務那么宅基地將面臨拍賣。但是我國法律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由于農村居民購買力有限,這一限制買方的規定勢必會導致宅基地的價格失真,宅基地價格的失真又會反作用于其作為抵押物所融資金,這樣根本不利于拓展增加農民財產收入的渠道,從而使得宅基地的抵押意義大打折扣。
2.繼承。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因結婚或其他原因分戶另過,申請一處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權利。據此我們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當村民子女遷入城鎮取得城市戶口時,其當然不再享有原戶籍中宅基地權利;當村民子女嫁入或遷入其他農村集體組織,由于其不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也不再享有原戶籍中宅基地的權利;當村民在本村中分戶另外申請宅基地生活后,依然不能享有原戶籍中宅基權利。也就是說,唯一能夠出現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可能,就是子女不從原戶籍中分離出去,直至原戶主死亡后成為新戶主。
但是,法律雖然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權,但卻沒有限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權。村民的宅基地是幾乎免費的,但蓋房子還是自己出資,地上建筑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既然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財產,那么村民應該能夠自由決定房子的繼承問題。有學者認為當房屋作為遺產被繼承時,其項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被一體繼承。我國法律中有“地隨房走”的原則,但是一旦宅基地能夠隨同地上建筑繼承,那么就會打破宅基地使用權所有者的身份要件。這顯然與當前法律相悖,也與立法初衷相悖。
3.買賣。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三條要求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強調: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這些雖然從形式上禁止了宅基地的買賣,但其始終不是正式立法。從根本上來說,限制宅基地買賣的事由依然是我國法律對于宅基地取得的戶籍身份限制。集體土地由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是作為福利性質為保障村民生活而免費分配給本集體內以戶為單位生活的家庭,也就是說只允許本集體內的農村戶口才有可能享有宅基地。同時,《土地管理法》還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那么該句話是否也禁止已經擁有宅基地的“戶”購買宅基地呢?如果是,那么就只剩下那些沒有宅基地的本集體農村戶口的家庭能夠購買宅基地了。這樣一來宅基地的買賣市場被限制得所剩無幾。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明確要求: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該通知同樣并非法律法規,法律并沒有禁止農村宅基地上建筑的買賣,只是買賣之后農民不得另行申請宅基地。宅基地能夠隨同地上房屋買賣而轉讓么?這在理論界存在很大爭議。有學者認為,“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原則,并非在任何情況下均有利于確認和保護各種權利和利益,也難以解決各種糾紛。而應當承認房屋的所有權有時與宅基地使用權是可以分開的。
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理論探索
面臨現行土地制度存在的種種弊端,法學界和經濟學界不少專家學者對其進行了深入探索,提出了各種改革的主張,主要分為兩類:一是主張現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度并不是現階段的一種合理的土地制度,必須采取大變革的方式,即變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例如農村土地國有化,農村土地私有化,農村土地混合所有化等;另一主張則是維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只需變革農村土地使用權制度。對此,作一下分析:
由于我國現階段實行城鄉二元結構,土地制度與戶籍制度關聯緊密,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該集體的成員必須有集體內的農村戶口,才能夠享有該集體土地的財產權益。根據十八界三中全會公報,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改革戶籍制度,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制度,都同時提出。若能夠將這幾項改革同時推進,取消城鄉戶籍區別,形成一元制社會,那么對變革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才有實施的可能。但是,這種改革力度太大,在短期內難以完成,若強行推進勢必會導致廣大農村地區的不穩定?;仡欀袊鴼v次大變革,雖然取得了成功,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如施行雙軌制經濟時的“倒爺”以及國有企業改革時期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農村地區作為國家穩定的核心,筆者并不主張在農村地區施行大變革式的改革。
那么,既要保持現有的城鄉二元結構,又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精神,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那么,就必須找到宅基地流轉身份限制的突破口。
三、宅基地流轉身份限制的突破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4
【關鍵詞】 城鄉統籌 土地制度 改革
當前,城鄉統籌發展已成為我國建設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但現行的土地制度限制著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動,阻礙了全國城鄉統一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大市場的建立,更不利于城鄉統籌發展。因此,必須改革農村土地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市場,使之既能保證農民的用地利益,又能與城鄉統一的用地制度相協調。
一、土地制度改革對城鄉統籌發展的作用
1、土地制度改革是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有效手段
土地問題一直是“三農”問題的核心,也是統籌城鄉的戰略問題之一。農村土地制度又是土地問題的核心,是解決“三農”問題的突破口?,F行的土地制度存在著缺陷和不公平,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阻礙城鄉一體化的進程。改革現行農村土地制度從農民的利益出發,保障農民土地的合法權益,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土地問題的正確選擇,為解決“三農”問題指明了方向。土地制度改革也是實現農民收入持續增長,有效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快速發展的正確決策。
2、土地制度改革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發展的戰略舉措
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實現農業的現代化、產業化、規?;⑹袌龌?,從而促進農村集體土地利用結構和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進一步促進土地要素資源的自由流動和城鄉經濟的協調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通過探索發展農村土地的新模式,打通農村土地市場與資本的對接通道,盤活農業部門的各種資產,提升了農業的國際競爭力,推動了農業的現代化發展。
3、土地制度改革是促進農民就業和創業的重要條件
現行的土地制度把農民的身份與農地捆綁在一起,這實質上是增加了農民從事其他產業的成本。那些離開農村進城務工的農民,被排除在城市社會保障之外,相應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又缺乏,這些人仍然將農地作為最后的屏障。因此,農民被迫選擇定居農村、做工于城市的生活。土地制度改革能確保農民的生活保障,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為農民進城就業、創業創造了條件。
二、我國土地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我國土地制度的現狀
(1)產權制度不完善。盡管中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都已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集體如何界定”,集體與農民之間的關系如何?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加上中國相當多的地區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名存實亡,缺乏行使集體經濟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因此,極易造成上級政府替代下級集體經濟組織行使土地所有權的假象,致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所有權模糊、對農地使用權的限制、對農地收益權的限制、對農地轉讓權的限制。
(2)土地法律制度失效。目前快速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的中國農村土地法律制度正面臨著以下三方面的困境。一是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與集體土地權能之間的困境。當前含糊不清且不完整的集體土地權利劃分模式已嚴重影響了農民開發利用土地的積極性。二是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與土地資源配置方式的困境。當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的不健全致使農村土地利用的低效率。三是農村土地法律制度與農民權益保障之間的困境。長期忽視對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農民權益的保護必將最終導致對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嚴重制約。
2、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引發的問題
(1)農業生產效率低下,農地市場無法形成。一是由于我國目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中所有權的模糊不清,致使人們利用土地的成本就成了“社會成本”,使用者不會考慮土地過度利用的損失,促使土地急劇退化,農業再生產效率低下;二是所有權不明晰,利益關系模糊,在部分土地農轉非的過程中難以保障農民利益得到充分補償,因而使農民失去生產經營的積極性,致使經濟運行效率低下;三是所有權明晰是市場經濟的前提,所有權模糊必然導致農村土地市場不成熟,使土地要素價值無法通過市場實現,以及土地資源無法通過市場進行最優配置。
(2)農業規模化生產難以形成,管理要素難以發揮作用。由于我國現行農村土地所有權模糊不清、收益權部分受限以及轉讓權受限,又必然使土地資本難以通過市場轉讓集中,農業難以進行規?;a。規?;a是管理要素在生產力系統中發揮作用的前提,所以規?;a難以形成,也必然導致管理水平低下和管理要素發揮作用低下。
(3)農民沒有真正擁有對農地的處置權,阻礙了土地要素的市場化配置。目前土地控制權往往掌握在地方政府和村集體的手中,農民沒有真正擁有對農地的處置權。在農村土地交易過程中,農民根本就沒有議價的權利。農民對土地的處置權受到了限制,也就阻礙了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動,市場經濟難以實現。因此,只有當農民完全擁有了土地的處置權以后,他們才可以自行決定如何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支配自己的土地。
三、城鄉統籌發展的土地制度改革的對策建議
土地制度改革應該朝著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要求、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有利于土地要素自由流動的方向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標應該是實現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動,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應該實現市場在決定土地使用權中起到的基礎性作用,不再是通過分配到農民手里的土地只能掌握在特定人的手里。其具體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多舉措改革戶籍制度與土地制度
以地級市為單位,在轄區范圍內,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改為居民登記制,應取消實行了幾十年的城鎮戶籍、農業戶籍的分類,統一按就業地或居住地登記戶籍。其具體措施:一是通過戶籍制度改革使長期在城市生產生活的農民工變為市民,將其納入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管轄范圍,消除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減少他們對土地的依賴;二是允許自愿放棄土地的農民以宅基地置換城鎮房產,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社會保障,給予他們城市居民身份和相應的社會保障,促進農民人口城市化。
2、不斷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一是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將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具體落到實處。農民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國土局1995年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中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指:時分給農民并頒布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內容,也進一步強調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宅基地的物權性。農民不僅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是賦予農民自由轉讓土地的權利,特別是要按照“權利平等”的原則,公平對待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有條件地允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流轉,進而推動城鄉土地市場體系的完善和土地配置效率的優化。
3、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制度和組織建設
一是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制度建設,完善土地流轉機制。其一,建立一個開放、競爭、公平、有序的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和租賃市場,建立市、鎮兩級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服務中心,每個村設立土地流轉服務站,形成市、鎮、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其二,建立、健全農業投入保障制度、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為保證糧食安全,一方面必須嚴格土地征用制度;另一方面應對農民保護基本農田和種糧所支付的機會成本實行財政補貼。其三,為了降低農業經營和土地流轉的風險,引入農業保險機制。由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保費補貼,降低農村土地合作社土地使用權的抵押風險和銀行貸款風險。二是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組織建設,健全土地流轉市場。一方面可動用社會力量,成立民間或非官方的中介機構;另一方面可成立土地銀行,根據我國的實際,土地銀行應該是國家成立的政策性銀行,可暫設在農業銀行內。
4、積極推進農地股份制試點
農村土地股份制是我國目前具有突破意義的農村土地制度變革和經營方式的探索。農民把家庭聯產承包獲得的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以合作的方式由村級集體經營或建立股份公司經營土地,農戶按照股權的多少參與經營收益的分配。對以農戶承包地和村集體資產共同入股而建立的股份制,可考慮將集體資產部分的股份隨著村集體人員的調整,以戶籍為依據實行每兩年調整一次,原則上可分設“人口股”和“農齡股”。這樣既可以解決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而給農民帶來的收益分配不公平矛盾,也便于通過“調股”代替“調地”,從而避免因人口數量變動而頻繁調整土地帶來的一系列操作上的問題和矛盾。
5、探索土地的種植經營權市場化模式
一是以村為單位,進行土地整理。比如可以留全村2/3的土地平均分給村里的農村居民耕種,其余1/3的土地由村里統一招標(招標的對象可以越出縣、市甚至面向全國),在保證土地種植規劃用途的前提下,實行對外承包制,出價高者得。這樣可以把土地讓給產量最大化的經營者種植經營,實現土地產出效率的最大化。部分實行土地集中種植,符合未來農業產業化和規?;洜I發展要求的大趨勢。二是的范圍要先村后鎮,逐漸擴大至縣市省以致全國。在村級逐漸實行土地種植使用權的市場化招投標制度之后,可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全鎮范圍內統一規劃。如此類推,在鎮內實現農民的土地種植使用權的平均化之后,進一步在縣內實現上述辦法,然后在全地級市范圍內實現農民的土地種植使用權的平均化。
(注:本論文系“唐山市城鄉一體化發展研究資金資助”。)
【參考文獻】
[1] 吳翔華、付光輝:城鄉統籌發展背景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與土地市場構建[J].安徽農業科學,2008,36(9).
[2] 謝從樸、田莉:城鄉統籌背景下的集體土地制度創新與城鄉統一規劃――來自重慶的實踐[J].上海城市規劃,2010(3).
[3] 姚麗:我國農村土地冒度瑰狀分析及改革對策探索[J].東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5(5).
[4] 張紅宇:農村改革與統籌城鄉發展[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
[5] 陳學法:二元結構變遷中的戶籍制度與土地制度變革[J].體制改革,2010(3).
[6] 陳志剛: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的農村土地問題:特征、誘因與解決路徑[J].經濟體制改革,2010(5).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本文認為在制度適應的視角下,由于征地補償制度,現行的戶籍制度以及土地產權制度的問題,導致了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出現困難,因此應該相應改革或者改進現有的征地、戶籍以及土地產權政策制度,確保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利益不被侵害。
一、城郊失地農民是城鄉一體化的必然產物
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需要城市與鄉村兩個不同特質的經濟社會單元和人類聚落空間在一個相互依存的區域范圍內謀求融合發展、協調共生,而城郊則是城市和農村共同依存空間范圍的聯系紐帶。從分布地區來看,土地被征用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的郊區。據四川省成都市農工辦統計,1999年到2004年初,共有失地農民59萬人。其中,完全失地的農民24.78萬人,人均耕地 0.3畝以下的農民34.23萬人,占全市農民總數10%左右,約占全國失地農民總數1/ 70。
絕大數城郊農民的生存狀態正處在一個尷尬的境地。在“進路”上,由于其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低下等因素,他們很難進入城市化的生活,成為三無的困難戶。在“退路”上,由于土地被征用,農民失去了基本收入來源;現行失地農民即期補償普遍只能維持3-5年,可持續的養老保障缺失。據2007年統計,在北京市自謀職業的失地農民中,自己繳費參加養老保險不到30%,而江蘇省無錫市失地農民參加各種養老保險的人數僅占失地農民總數的15%(楊炳照,2009)。城郊失地農民處于養老保障體制的真空地帶,使失地農民大量轉化為城市貧民,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二、城郊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困境的制度原因分析
(一)征地補償安置制度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1.補償安置的標準過低?,F有的補償是一種即期性、非可持續性的補償,既沒體現土地潛在收益,又沒考慮土地對農民承擔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更沒體現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這種補償標準與飛漲的房地產價格形成了強烈反差,與國民經濟增長率極不相稱。例如按《成都市征用土地管理辦法》采取一次性貨幣補償辦法,中心城區土地被征用可獲得補償6-8萬元/人,郊縣為2-4萬元/人,中心城區勞動力可得1.8萬元,18歲以下。.6萬元,女50歲,男60歲以上為1.6萬元,補償款主要用于生活補償。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只能維持7-8年,而且絕大多數沒有養老和醫療保險(劉家強等,2007)。
2.補償安置金額分配不明確。我國征地補償沒有明確規定集體和農民兩者之間的經濟補償分配比例,集體組織支配著土地補償費的大部分。由于集體組織最終決策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為尋租提供了有利載體,易侵犯失地農民補償權益。據有關資料顯示,改革開放以來,政府通過征地農民的價格“剪刀差”從農民身上拿走了大約2萬億元人民幣。各個主體所占征地成本的比重大約為:政府及各部門60%-70%,農村集體25%-30%,而農民只占5%-10%,從絕對量來看,農村集體所得每畝地約為3000-30000元(張壽正,2004)。由于目前對征地補償安置補助費的分配缺乏細則,造成各地對征地安置補償費分配混亂,這也直接導致了失地農民利益受損。
(二)現行戶籍制度的不合理導致城鄉養老保障二元化
我國戶籍制度是治安戶籍和人口統計戶籍的綜合形式?,F行戶籍制度更多與糧油供應、勞動就業、福利保障、義務教育等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在此制度上衍生出固化公民先天身份、控制人口自由遷移等附屬職能,這些附屬職能逐漸成為各類保障城鄉差異的重要因素。從保障體制建設上看,城市的社會保障已經建立起涵蓋養老、醫療、工傷、社會優撫和救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項目的廣覆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制。但在農村,社會保障卻存在整體性的制度缺失,社會保障項目殘缺不全。以養老保障為例,目前并未完全普及開展,并且保障的內容上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孫文基,2006)。而城郊失地農民處在一個尷尬的境地,他們失去土地卻未能完全轉變成為城市居民,得不到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種完善的社會保障。此外,城郊失地農民屬于農轉非人員已不是單純的農民,養老保障歸屬也很難得到一個合理的回應。
(三)土地產權制度不完備致使農民社會主體地位低下
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擁有使用權,這從法律上剝奪了農民對土地的處置權(劉永信,2004 )。盡管農民是鄉村地權的實際主人,但卻不是法理意義上的所有者,因此在實際征地過程中往往處于失語階層,屬于弱勢階層。他們不能根據自己的意愿來決定土地的去留,更沒有與征地單位對征收土地的補償安置費用進行定價和討價的權利。此外,農民不擁有土地所有權,就喪失了對土地處置權以及土地出讓中的增值收益權?!锻恋毓芾矸ā芬幎?,農村土地依法占有變為國有后,政府成為土地所有權主體,從而享有土地出讓的增值收益。這樣土地增值收益依然與失地農民無關。因此,法律對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使農民失去了對土地補償費的索取權,更失去了對土地出讓金的索取權,不能享受土地增值收益.導致了在土地補償及轉型中城郊失地農民利益的雙重損失(公維才,2007)。
三、城郊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建構
(一)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提升制度的替代性和績效性
現存補償標準是按照土地年均產值計量的,但若土地的價值補償僅以土地的產值為依據,就不能體現土地價值的差異,應該以土地收益為依據進行補償。土地賠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多少決定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水平的高低。首先屬于公共利益征用土地應以土地市場價格為基礎,以相當補償為原則,提高征地補償和安置標準,一次性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其次以土地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提高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總體水平。最后必須處理和協調好農民、集體及政府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建立科學的土地利益分配機制。
(二)改革現行戶籍制度,完善城郊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制
失地的現實只能讓城郊失地農民逐步進入城市,因此為了社會穩定發展應該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取消城鄉差異,建立完善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者更應該建立起專門針對城郊失地農民為參保對象的險種,以失地農民自愿為前提,將所得補償金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參加不同檔次的養老保險。由政府的專門社會保障機構管理,專門用于解決失地農民中的老弱病殘和生活特別困難者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養老保障(章安友,2004)。
(三)明確農民土地財產權,保護農民各種權益
根據我國產權理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承包權和經營權都直接來自于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應歸屬于農民集體土地產權體系中的使用權。因財產的所有權屬于物權,使用權則是由這一物權派生的“準物權”。所以,應盡快明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建立和完善農民承包土地所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的完整物權制度,切實保障農民土地財產合法權益。農民集體土地權利其實質意義上是農民集體的財產權,分割到農民自然人即為私有財產權。國家實行土地征用時,應以平等的姿態與農民對等洽談,不應再以“居高凌下”的國家意志作出征地“強制性”行為,而應充分尊重農民的土地產權,實現農民集體土地的產權價值,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利益(陳彬文,2009)。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本文從產權結構、組織結構、業務結構三個方面論述了國有商業銀行重組的必要性和構想。
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為我國銀行業的改革與發展提出了全新課題。銀行重組是當前世界范圍內銀行改革與發展的典型方式。它能夠有效地避免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與進步,也能夠使商業銀行迅速獲得技術優勢和人才優勢。同時,在銀行重組的過程中,按照經濟發展的要求調整了銀行的規模和結構,因此也增強了銀行的規模效應和結構效應。此外,銀行重組還可以實現銀行業的優勢互補,提高銀行業的經營效益等等,這些都是銀行重組之所以長盛不衰的奧秘。
我國銀行業的改革和發展,走過了20多年的風雨歷程,從總體上看,基本上可以認為是一個整合與重組的過程。這些重組與整合,適應并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全球化以及我國加入WTO等,我國銀行業在新世紀面臨著新形勢,因此,就必須繼續推進金融改革,其核心就是深化銀行重組。我們認為,我國銀行業重組的重點應當放在產權結構重組、組織結構重組和業務結構重組三個方面。銀行重組的側重點則應放在國有商業銀行上,同時兼顧地方性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根據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和銀行業的現狀,銀行重組應當綜合設計、系統思考、整體推進。
一、銀行產權結構重組
產權結構重組是銀行重組的基礎要件。沒有產權結構的重組,銀行重組就是一句空話。按照十六大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要求,建立與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產權體制、金融體制和銀行管理體制,是實現金融改革新突破的關鍵。
(一)以創新思維推進產權結構重組。
十六大提出,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要把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統一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
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銀行業,其改革與發展必須與經濟制度相適應,并且還要能夠有效地服務于經濟制度的完善,促進經濟的發展。這就要求一是國家壟斷信用的和傳統觀念必須打破;二是金融市場必須要對內對外同時開放;三是以現代公司制改革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四是發展大、中、小共生、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產權結構多元化的銀行體制。
(二)用總體戰略統率產權結構重組。
要采取用總體戰略統率產權結構重組的方針,實現產權結構重組的戰略目標。我國銀行業改革的總體戰略就:“改革主體,發展兩翼”。即深化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現代公司制改革,壯大股份制商業銀行,發展民營銀行機構和合作銀行組織。
我們認為,實現這一戰略目標的重點應放在產權結構、治理結構、內控結構的重新整合上。大、中、小銀行的改革都應按照這個思路進行。產權不界定,就不可能建立起現代公司制的治理結構,沒有科學的治理結構,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有效的內控機制。而且權、責、利的統一,信息的對稱,激勵約束機制的健全,又是提高競爭力、創新機制的制度基礎,所有這一切都取決于產權改革、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建立。因此,根據國有和非國有銀行在歷史中形成的產權結構以及全國性和地區性規模各異的大、中、小銀行機構的現實狀況,從制度轉換成本的承受能力出發,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取得產權結構、治理結構和內控結構改革的新突破,是銀行重組創新必須突破的三個戰略重點。另外,實現我國銀行產權結構重組還必須堅持市場取向,無論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改革,還是股份制商業銀行或小型銀行機構與組織,都必須按市場運作的原則來進行。
(三)扎實推進國有商業銀行產權結構重組。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進行重組,實現產權制度創新,從而構建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商業銀行產權制度,是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加快體制創新,實現與國際銀行業慣例接軌所應當首選解決的問題。
1、股份制——現代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的一般形式。商業銀行是市場經濟的產物,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業銀行股份制法人產權制度便應運而生。實行股份制的商業銀行法人產權制度適應了現代市場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形成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保證了商業銀行的運作效率。因此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現代商業銀行一般都是建立在現代法人產權制度基礎之上的,現代股份制產權結構是現代商業銀行產權結構的一般形式。
2、股份制改革——國有商業銀行產權結構重組的最佳選擇。無論是理論界,抑或是實務界,在關于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改革的探討中,都認為實行股份制是國有商業銀行產權結構重組的最佳選擇,也是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創新的最佳路徑。
3、股份制運行——建立國有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按股份制方式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產權結構重組與創新,就必須建立符合現代商業銀行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F代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等內容。
(四)重視增量改革:產權結構重組的重要環節。
發展民營銀行機構,放寬市場準入限制,是銀行制度增量改革與銀行重組必須突破的障礙。民營銀行機構包括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合作金融銀行。他們是縣域經濟、中小企業、個體經濟、私營企業、農村經濟與農民金融需求的主要供給者,又是貨幣政策傳導的重要中間環節。但是,由于長期以來的理論禁錮和法律限制,并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對內開放。廣大農村的集體信用合作組織,也是一種功能和機制扭曲的“準國有金融”,基層機構。至于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民營資本得以進入也還是一種特例。
現在,我國已經加入WTO,金融業既然可以向外資開放,就更有理由對內開放。而且,國有商業銀行實行市場戰略調整后,機構收縮,功能縮小,使縣域經濟、民營經濟面臨著嚴重的金融服務短缺;加之貨幣政策傳導不暢、機制梗阻、政策擴張而運行緊縮的矛盾日益凸出,已經和正在產生的嚴重的負面效應,構成了銀行業發展的嚴峻挑戰和壓力。在這種形勢下銀行業的對內開放就成為了突破制度增量改革障礙的題中之義。發展民營銀行,實現增量改革,增加金融供給,推動我國銀行業產權結構重組,是我國經濟發展和金融改革的重要戰略任務。
二、銀行組織結構重組
同銀行產權結構重組一樣重要的,是銀行組織結構的重組。只有加快商業銀行組織結構的創新與重組。其產權結構的重組才能有所依托,也才能盡快形成商業銀行的創新體制,形成與國際銀行業接軌的新型運行機制。
(一)現代組織結構的有關理論問題簡述。
現代組織理論認為,組織理論的基礎是一些有關組織結構和職能的設想。一種是關心工作和從事這些工作的人的設想,被稱之為以工作為中心的古典組織理論。另一種不同的是以人為中心的,被稱之為新古典理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要從系統的內在關系上去理解組織,則被稱為權變理論。作為組織而言,它是組織實體和組織過程的統一。著名管理學家馬奇和西蒙在他們所著的《組織》一書中指出,組織及其效率依賴于認識并適應許多變化著的和相互依存的境況因素,而丑那些被認為對某一種情況有效的組織,對另外一種情況可能就是不幸的和不適當的。也就是說,第一,一個組織的效率依賴于環境因素;第二,不同的環境因素對不同的組織產生不同的影響;第三,組織及其結構要隨著環境的變化不斷改革和發展,也就是要不斷進行組織及其結構的重組創新。
我國商業銀行進行組織及其組織結構重組與創新,必須深入研究現代組織理論、深入研究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環境、深入研究我國商業銀行既有的組織結構及其問題,只有如此,才能對癥下藥,順利實現組織結構重組與創新,與國際銀行業接軌,推進我國商業銀行的改革和發展。
(二)我國商業銀行組織結構的主要問題簡析。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問題表現為繼續沿襲計劃經濟時代留下的框架,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業化運行很不適應,問題重重,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后,在金融業競爭的嚴峻形勢下,必須對之進行全面重組與創新。而在我國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問題中,國有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問題是十分突出的,代表了我國商業銀行的典型類型。
1、忽視經濟原則。根據經濟學的原理,在經濟發展的低級階段,不可能也不需要存在分支機構遍布的大型銀行機構,如果刻意追求之則是不經濟的;相反,現代分支網絡發達的大型銀行機構很大程度上是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和結果,如果刻意抑制之也是無效率的。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是一種“低(初)級階段”,因此,忽視經濟原則,按行政區劃設置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就導致了銀行規模過大、科層結構重疊、信息傳遞遲緩,從而造成了組織結構的不經濟問題。由于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呈現出一種非均衡狀態。而且由于交通、通訊落后,在這種情況下,從首都北京到邊遠小鎮,按行政區劃和政府層級層層設置分支機構,不僅忽視經濟原則,而且造成奇高的經營成本。
2、助長行政干預。在我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按行政區劃設置的狀況下,不僅銀行的自主經營受到了多方限制,而且導致了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地方化傾向,削弱了商業銀行總行的調控功能。在這方面表現最突出,也是最具典型性的就是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
3、損害銀行效率。按行政區劃和政府層級設立分支機構,使我國商業銀行實行的授權經營制度的效率和業務經營的效益受到嚴重損害。如經濟發達地區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在現有權限下無法滿足當地經濟發展所產生的有效金融需求,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卻存在著權限過剩,進而造成金融資源的嚴重浪費。無論金融資源的不足還是過剩,都是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效率的損害。4、缺乏創新思想。這里主要是指在地方性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設置上,缺少創新思想。依舊是一地一行,與行政機構配套,名曰扶持地方經濟發展,實則因襲國有商業銀行設置的套路,因循守舊,缺乏創新,最后會依然重蹈國有商業銀行的覆轍,為地方經濟的發展和銀行體制的改革增加負面效應。
(三)我國商業銀行組織結構創新的思路。
商業銀行組織結構的創新,既要依據組織結構理論的有關原則,又要參考國際商業銀行的先進經驗,還要考慮中國的國情和我國商業銀行的行情,從而使創新后的商業銀行及其組織結構既能與國際商業銀行接軌,又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商業銀行的要求,更能促進商業銀行的全面發展。通過重組與創新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使商業銀行真正成為經營穩健、管理嚴謹、實力雄厚、效益良好的現代化金融企業。
創新國有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經濟區劃原則。打破原有的按行政區劃設置分支機構的格局,優化金融資源合理配置,減少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主義,提高經營與管理的效率與效益。二是堅持集約經營原則。要堅持組織結構重組與創新的集約化,用集約經營的指導思想,對國有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進行創新。三是堅持循序漸進原則。國有商業銀行組織結構的創新,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組織結構改革的方法即按經濟區劃設置一級分行、二級分行和支行。
在重組與創新國有商業銀行組織結構的同時,要全面重組與創新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要建立一種或松或緊的,可以將全國各地方性商業銀行聯系起來的機制,使地方商業銀行既獨立自主經營,又互相聯系溝通,交流經驗、提高水平、提升效益,全面創新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達到我國商業銀行組織結構重組的目的。
三、銀行業務結構重組
目前商業銀行的業務結構,仍然是傳統存、貸、匯三大塊,這十分不利于商業銀行的發展。綜觀世界各國商業銀行發展史和業務經營史,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都是交替發展的。所以,我們必須迅速著手商業銀行業務結構的重組,使商業銀行的業務發展建立在知識經濟、全球化浪潮、電子化時代的基礎之上。
(一)業務管理思想創新。
商業銀行業務管理思想經歷了一個由資產管理、負債管理,到資產負債聯合管理的發展過程。目前普遍地采用資產負債聯合管理的模式,實際上仍然是以負債管理為主導。根據經濟與金融發展的實際,以及我國商業銀行巨額不良資產存在的現實,我們認為我國商業銀行應當以資產管理為重點,突出資產管理的指導思想。在重視資產管理的基礎,創新業務結構,突出電子化業務在我國商業銀行業務結構中的地位,為業務全面電子化奠定基礎。
(二)存貸業務關系創新。
在經濟欠發達與流通中貨幣偏緊的歷史條件下,我國商業銀行形成了一種“存款情結”,也錯誤地誘導社會公眾偏愛存款。我國商業銀行加強業務管理、創新業務結構、實現業務結構重組,首要的是調整存款與貸款的關系,將貸款管理作為業務管理重心。只有加強貸款管理,迅速清收不良貸款,全面盤活存量資產,才能為業務重組與管理創新創造一個寬松的環境。
(三)突出業務創新重點。
進行業務管理創新,必須緊緊抓住電子化、網絡化、全球化這一主線。當前,最能體現電子化與時代精神的是表外業務。電子化為表外業務發展提供了契機,表外業務的發展又為電子化在金融領域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我國商業銀行在業務開拓與管理中,要以發展表外業務為重點,設置發展機構、制定發展目標、擬定發展步驟、促進全面發展。
(四)全面推進混業經營。
實現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結構重組必須迅速推進混業經營。國際銀行業的混業趨勢與中國商業銀行的分業現狀,要求我國商業銀行推進分業格局下的漸進式混業經營模式,這是實現業務結構重組的要義。
1、功能定位:完善信用中介職能,提升支付中介、信用創造和金融服務職能。近年來中國證券市場的迅猛發展,金融業相互滲透與跨業經營趨勢的逐漸明朗,使得商業銀行功能發生了重大變化。金融其他各業的發展沖擊了商業銀行的存、貸款業務,但強化了其作為金融業務“操作平臺”的功能。這樣,商業銀行若能保持傳統優勢、把握新興優勢,就得以完善和提升各類職能,以推進混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