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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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新晨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漆t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并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怦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O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范文3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指外國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除外,下同)與中國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中方)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設立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資、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 衛生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稱外經貿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置條件

第六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執行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第七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合資、合作的中外雙方應當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二)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三)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條 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二)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xx萬人民幣;

(三)合資、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xx年;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合資、合作中方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應當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對擬投入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作價依據。

第三章 設置審批與登記

第十條 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初審意見,并與申請材料、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起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后報衛生部審批。

報請審批,需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設置申請材料;

(二)設置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設置地設區的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關于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否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審核意見;

(三)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設置該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核意見,其中包括對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和經營期限等的意見;

(四)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衛生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中醫醫療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和中外合資、合作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要求,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和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轉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人在獲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申報材料及批準文件;

(二)由中外合資、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

(三)擬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外經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獲得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自收到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此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在我國中西部地區或老、少、邊、窮地區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或申請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和內容屬于國家鼓勵的服務領域,可適當放寬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 獲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類別和規模,確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命名應當遵循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由所在地地名、識別名和通用名依次組成。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第四章 變更、延期和終止

第十八條 已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變更機構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合資、合作期限等,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審批程序,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涉及合同、章程有關條款的變更,由所在地外經貿部門轉報外經貿部批準。

第十九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合資、合作期20xx年屆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合資、合作期限的,合資、合作雙方可以申請延長合資、合作期限,并應當在合資、合作期限屆滿的90天前申請延期。延期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衛生部和外經貿部審批。審批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 經批準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有關登記注冊手續;逾期未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核準后,撤銷該合資、合作項目。

第五章 執 業

第二十一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執行醫療技術準入規范和臨床診療技術規范,遵守新技術、新設備及大型醫用設備臨床應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聘請外籍醫師、護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七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本機構醫療廣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收費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 督

第三十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一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校驗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十一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于違反本辦法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外經貿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和變更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中外各方未經衛生部和外經貿部批準,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并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視同非法行醫,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舉辦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不予以批準。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外經貿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和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實施。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頒布的衛醫字〔89〕第3號文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頒布的〔1997〕外經貿發第292號文同時廢止。

醫療機構的種類(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漆t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

(四)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五)療養院;

(六)綜合門診部、??崎T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八)村衛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臨床檢驗中心;

(十一)??萍膊》乐卧骸?萍膊》乐嗡?萍膊》乐握?

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范文4

 

為加強醫療服務,提升醫療質量管理,使醫療服務更加規范化,程序化,從而為更好服務于廣大群眾在醫療、公共衛生服務上需求,為更好不斷增強群眾的滿意度,中心根據浙江省鄉鎮衛生院等級評審標準要求,成立了醫院等級評審領導小組,由徐建榮為組長,胡樟和  俞治球為副組長,下設醫療組、公衛組、一體化小組、后勤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心醫務科由胡樟和負責醫院等級評審指導、檢查和日常工作,中心通過職工會組織職工學習宣傳醫院等級評審內容、意義和重要性,根據等級評審標準,結合科室工作,分解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工作完成時限,根據評審工作要求,填寫鄉鎮衛生院等級評審申請書,按照評審內容開展各項評審自查工作,現將醫院各項自評情況說明如下:

通過自查評審內容中前置條件八項內容,中心進行了核對,中心機構名稱根據查對醫療機構許可證、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與注冊名稱相符,根據中心開展服務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許可項目核對,未發生操科目和超范圍執業,校驗有效期限為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未使用非衛技人員從事診療、護理工作,化驗、心電圖、B超、放射均有培訓資格證,醫療安全在13年及當年未發生過經鑒定為二級及以上完全責任的醫療事故,誠信執業,無違規醫療廣告,無偽造、篡改、銷毀病歷資料造成不良影響。在行風建設上13年及當年無嚴重職務犯罪和嚴重違紀事件。評審前一年及當年無因管理原因造成重大事件。能及時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指令性任務和公益性任務。經濟管理無出租、承包內部科室行為,無舉債建設和無融資租賃行為。根據前置條件要求,通過自評自查符合浙江省鄉鎮衛生院等級評審標準要求。

根據評審指標內6塊評審基項目,中心根據職責要求,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細化工作內容,講解各項評審要點和開展自評和對自評不足和問題作好進一步改進,并通過評審使醫院整體服務更加規范,能力得到更好的提升,人才隊伍更加精化,服務環境得到更好的優化,社會滿意度進一步增加,更好滿足群眾的醫療保健康復需求。現將自評六項指標情況解說如下:

***鎮基本情況,總戶籍6630戶,總人口19764人, 地域是我縣第二大鎮,居住分散,人口相對少(2萬不到),其中農民19475人,占98.5%。外來人口200人,長住17477人,老年人3859人,一基本概況:***鎮,位于桐廬縣西北部,與淳安縣相接壤。境內山水相依,綠色環抱,生態良好,盛產板栗、茶葉,是浙江省“板栗之鄉”。全鎮地域面積235.03平方公里,下轄15個行政村,以工業、農業為支柱產業,2013年全鎮的工農業總產值為9.46億元,2013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為13189元。中心下設羅山、聯盟、東輝 、松村、翰板5個社區衛生服務站、5個村衛生室和5個村衛生工作室。中心從2010年醫改以來,通過衛生局和政府的的大力支持下,基本建設和設施設備的改善,人員和技術力量的培養和增長,使得中心在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和鞏固,追求和滿足人們不斷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中心根據浙江省鄉鎮衛生院等級評審標準要求,通過等級評審使衛生院服務更加完善,體制更加合理,流程得到轉變,規模更加符合要求,通過等級評審創建使中心的服務功能更加能滿足轄區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和公衛生的需求,中心將以等級評審創建為契機,不斷提升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現將各項評審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基礎設施1.1、基本建設 醫院中心總面積489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積 2892平方米, 醫療和預防保健區域獨立設置,標準分10分,自查得10分,1.2、床位設置 中心核定床位14張,按標準每千人口0.6-1.2張,大于0.6張,標準5分,自查得5分,1.3、設備配置 根據鄉鎮衛生院設備配置目錄,以及中心技術水平,開展的業務項目和工作量,配備適應的醫療設備,化驗室備置了全自動生化儀1臺,全自動血球儀1臺,尿液分析儀1臺,放射科13年裝備了DR1臺,B超室彩超1臺,全自動分析心電監護儀1臺,急診室配置心電監護儀1臺,呼吸球囊1只,洗胃機1臺,根據工作量增設微泵2臺,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1.4、信息化建設醫院建立了HIS系統,醫生工作站,電子健康檔案,醫保系統,計劃免疫、傳染病等信息化系統建設,少護士工作站,標準5分,自查4分.標準30分,合計基礎設施自查得29分.

二、科室設置2.1、臨床設置了急診搶救室、全科門診1、2、3,兒科診室、婦科,中醫診室、中醫腎病科、中醫康復室、觀察室1、2,少感染性疾病科扣2分,標準15分,自查得13分。2.2醫技科設有中西藥房,檢驗科、放射科,超聲室、心電圖室合并為一室,消毒供應室有但無設置清洗保潔柜,扣1.5分,標準15分,自查得8.5分,2.3公共衛生科設有健康教育室,預檢登記室,預防接種室,兒童保健門診,健康檔案室需增設,疾病控制室與衛生監督協查室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公共衛生綜合科室,預防接種門診、孕產婦保健門診、兒童保健門診已創建三星級,標準15分,自查得15分,2.4行政科設有院辦、醫務科、公共衛生科、財務、后勤管理科,標準5分,自查得5分,標準52分,合計科室設置自查得48.5分.

三、人員配備 3.1人員數量 全中心共有醫務人員28名,根據衛生院核定編制每萬服務人口13-15名,在核定編制內,在編率82%,標準分10分,自查得10分.3.2專業要求  總人數28人,衛生技術員23人,衛生技術人員占總人數82%,下降8個百分點,扣5分,公共衛生醫師少2名,扣5分,大專以上學歷衛技人員20人,占衛技人員比例83%,標準5分,自查得5分。3.3職稱要求  中心主治醫師3名,其中主治中醫師3名,標準5分,自查得5分。乙等標準30分,合計人員配備自查得20分。

四、基本醫療

(一)急診中心開展24小時急診,急診標志醒目,落實首診負責,搶救室配設搶救車、氧氣瓶、心電監護儀、洗胃機、呼吸球囊,少除顫儀、心電圖機、吸引器扣3分,配備搶救藥品,標準分10分自查得7分,4.1.2醫務人員能熟練操作各種設備,能對一般急危重癥作出初步診斷和處理,急診常規和搶救方案齊全,能夠開展心肺復蘇急救技術,標準30分,自查得27分.4.1.3建立危重病人綠色通道先搶救評估,家屬談話,以急診為患者急診化驗、輔助檢查、搶救用藥以綠色通道做好應急服務,做好院內會診,與上級醫院建立急診轉診聯系制度,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標準50分,合計自查得44分

(二)門診中心開展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診斷、治療、和各種咨詢指導,提供綜合、連續、可及的預防保服務,臨床科室設置健康宣傳架,擺設各種健康宣傳小冊和中醫慢性病病防治以及體質辨證和防護調養宣傳手冊,能完成一般外科清創、止血、縫合、包扎和骨質固定處理,標準10分,自查10分。4.2.3中心集中中醫診療區域有各種中醫宣傳圖版,豐富的中醫文化氛圍,開展中醫、中藥、針灸、撥顴、刮痧、神燈、艾炙、推拿8種中醫藥服務,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4.2.4配有兼職康復人員具有專用場所和設施設備逐步開展軀體運動功能和社會適應能力評估,能利用理療、傳統康復治療等6種服務,康復服務項目少2種,標準8分,自查得8分。4.2.5質量控制指標自查13年人口1.98萬,13年門診人次55918人次,2013年小病進社區70.%,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門診書寫醫療文書包括病歷、處方、門診日志、申請單填寫合格率98%標準15分,自查得15分;13年門診人次比上一年增長大于5%,標準5分,自查得0分;抗生素處方比例小于30%,標準5分,自查得5分;靜脈滴注處方比例小于30%,標準5分,自查得5分;門診乙等標準80分,合計自查得78分。

(三)住院  中心根據業務開展和轄區服務能力以及與市一院桐分院交通與中心較近和居民需求,未開展住院服務,,根據評審標準80分,自查得0分;

(四)醫技  能開展血、尿、便常規及簡單生化檢驗,能開展放射、心電圖、、B超檢查,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對化驗室、心電圖、B超、放射開展危急值報告,制定危急值報告和程序制度,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各種試劑符合質量要求,臨檢和生化質控每天一次,標準10分,自查得9分,標準30分,合計自查得29分。

(五)護理  護理按相關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三查八對制度,嚴格無菌技術操作,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管,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用后按要求進行毀形,根據護理操作要求開展護理技術考核,護理標準50分,扣除由于中心不開展住院,基礎護理10分和護理文書寫10分,自查得25分。

(六)藥品  嚴格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統一規范采購,執行藥品質量驗收制度,藥品按分類定位存放,實行每季盤點,標準10分,自查10分;建立藥品動態管理、設立監測制度,臨床藥品進行分類管理,每月開展處方點評,對抗生素、靜滴、均次費用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和評點,建立預警管理機制,利用公示欄公示藥品價格信息,14年上半年通過招投標,能對藥品藥品信息進行滾動顯示,開展高危藥品管理,此項標準20分,自查得20分;制定特殊藥品管理制度,中心2人符合麻醉醫師資格處方權,財物相符,存放符合要求,本項標準10分,自查得5分。藥品標準40分,自查得35分。

(七)院感  建立院感管理制度,實施院感各項預防與防控措施,落實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加強對輸液室、小手術室、治療室婦科感染重點部門管理,標準5分,自查得5分;設立消毒滅菌供應室,由于未配備相應規范設施水池、存放柜,人員調動,操作人員上崗有待進行培訓,一次性醫療用品管理及消毒劑采購符合規范,操作人員能規范操作,標準5分,自查得5分;針對醫院醫療廢物、污水、污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無害化處理,標準5分,自查得5分;醫院感染發生率小于7%。標準5分,自查得5分。院感標準20分,自查20分。

(八)計劃生育  本院做好孕產婦保分健的同時開展計劃生育宣傳和避孕藥具,開展計生、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知識的科普宣傳、咨詢、技術指導相關服務記錄。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

五、公共衛生標準300分,自查233分

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資料中醫比例不足扣1分,自查得1分;宣傳欄設置符合要求自查得2分;健康咨詢只有3次,扣2分,自查得0分;健康講座服務站每2月一次無,扣1分,自查得1分;年度計劃、總結,場地、設施、設備完好,能正常使用。自查各2,居民健康知識知曉率大于84%,自查得9分;標準20分,自查得15分。

居民建康檔居民健康檔案規范,自查得5分;健康檔案合格,自查得10分;健康檔案使用扣5分,自查得5分;標準共25分,自查得20分。

兒童保健新生兒訪視率大于大于95%,自查得10分,0-3歲兒童系統管理率大于90%,自查得10分,高危兒及營養病兒童管理率100%和,自查得10分標準30分,自查得30分。

孕產婦保健早孕建冊扣5分,自查得5分;5次以上產前檢查扣5分,自查得5分;產后訪視率大于90%,自查得10分;高危孕產婦管理率100%,自查得5分,標準30分,自查得25分。

老年人保健60歲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扣3分,自查得7分;健康體檢表完整扣10分,自查得10分;標準30分,規范管理率自查得10分,合計自查得27分。

高血壓管理高血壓患者管理100%,自查得10分,高血壓規范管理大于60%,自查得10分;高血壓管理人群控制扣5分,自查得5分;標準分30分,自相得25分。

糖尿病患者管理糖尿病患者管理,自查得10分;病患者規范管理扣6.5分,自查得3.5分,糖尿病管理人群控制率扣,自查得10分,標準30分,自查得23.5分。

重性精神病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率自查得10分;規范管理自查得10分,標準20分,自查得20分。

適齡兒童預防接種適齡兒童接種90%,自查得5分;入托、入學查驗接種種、補證、補種疫苗達95%,自查得5分;適齡兒童麻疹2次接種達95%,自查得5分;流動兒童五苗接種率扣2分,自查得3分,標準20分,自查得18分。

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建立建全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各項制度自查得5分;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率100%,自查得10分;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及時率自查得5分。標準分20分,自查得20分。

(十一)衛生監督協查創建省級衛生監督協管示范點扣8分;建立協查工作制度和管理規定;建立轄區內衛生監督管理相對人的基礎檔案信息。自查得10分;飲用水衛生安全、學校衛生、無法行醫或非法采供血,衛生監督信息報告自查得5分;飲用水衛生安全、學校衛生、法行醫或非法采供血每季一次,自查得5分;標準25分,自查得17分。

(十二)公共衛生知曉率公共衛生知曉率自查得20分。

 六、機構管理

(一)業務管理組建15支服務團隊,分別由全科醫生、護理、公共衛生醫師組成的社區醫生團隊,實行轄區分片包干,每季開展巡回醫療和對鄉村醫生進行業務指導,開展重點人群全科醫生簽約式服務,重點人群   人,共簽約    人,共簽約達到建檔 16.3  %;標準5分自查得5分;建立建全醫院核心制度,裝訂成冊,相關制度上墻,對醫院核心制度進行職工學習、培訓,并要求掌握,標準5分,自查得5分;建立建全放射防護規章制度,有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有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證,建立放射工作場所工作檔案,和個人劑量檔案,定期開展放射工作場所防護和放射診斷設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和場所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標準5分,自查得5分;推行鄉村一體化管理,每季開展鄉村醫生業務技術培訓和指導,建立鄉村醫生績效考核制度,每季開展對鄉村醫療和公共衛生和管理考核,并與績效掛鉤,標準10分,自查得5分;和杭州一院桐廬分院建立雙向轉診服務,設立雙向轉診辦公室,專人負責轉診工作,標準5分,自查得5分;根據衛生局關于落實引導和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相關政策,中心制定了相關有利于醫學院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相應政策和方案,讓畢業生能在基層得到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生活和待遇,標準5分,自查得5分。業務管理標準35分,自查得35分。

(二)人員管理科學設置崗位方案,實施績效工資制度,按勞分配,多勞多得,根據服務數量、服務質量、和群眾滿意度設置績效方案為依據,每月開展績效考核,按季發放,適當拉開分配差距,制定中長期培訓計劃,13年全科醫師4人,培訓4人,社區護士2人,培訓2人,中級2人,繼教2人。標準25分,自相得21分,

(二)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度,建立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按規定設置會計科目,按規定設立帳簿,規范進行會計核算,實行電算化核算,財務報告編制準確、完善、及時,財務分析內容欠完整,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按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科學、合理、真實、完整地編制預算,預算流程欠合理,扣2分,按執行預算要求,預算符合率85%,標準5分,自查得5分;加強資產管理,采購流程規范,建立建全固定資產三賬一卡制度和庫存物資專用賬冊數據欠完整,扣1分未按要求開展盤點核實資產,扣1分,處置資產欠合理扣1分,標準5分,自查得5分;一切財務收支納入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收入和支出管理,未發現帳外帳和小金庫,嚴格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和醫療服務價格,票據管規范,使用省級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標準5分,自查得5分;合計自查得20分。

(二)信息管理醫院通過招投標設置電子顯示屏公開以下信息:服務轄區范圍和轄區居民情況,業務科室名稱、布局、門急診掛號、就診、取藥、交費流程與服務地點,服務時間,醫務人員名錄,服務團隊及負責區域,門診服務內容、免費公共服務項目,公示診療項目、各種檢查基本藥物目錄和價格,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優先服務措施,公示便民熱線和投訴電話,標準10分,自查得6分;上報各種衛生統計報表,,未及時提出建議、分析和對策扣5分,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合計自查得16分。

(三)醫療安全(不良)事件與隱患缺陷管理  建立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非懲罰性報告制度,設立主動報告醫療事件途經,結合平時工作開展情況,定期開展醫療質量大檢查,根據檢查做好有針對性的落實和整改,嚴格要求遵守崗位職責和掌握中心制定的核心制度,加強學習、討論布置工作精神,每季開展職工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職工敬業精神、職業操守,提高安全意識,加強法制觀念,標準5分,自查得3分;醫院設立專人負責醫療糾紛和處理,13年未發生二級以下完全責任醫療事故,標準5分,自查得2分。合計自查得5分

(四)醫德醫風醫務人員著裝整潔,統一出診服,佩戴胸牌、舉止文明。建立了醫德醫風管理檔案,有計劃、措施、檢查、總結和培訓記錄。標準10分,自查得10分。

(五)后勤服務管理  環境整潔、溫馨,診療區及科室標示清楚明了,有禁煙標示,建立醫療設備檔案及維修記錄,醫療設備能正常使用,實行醫療設備強檢;建立消防安全制,簽定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按排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疏散標示清楚,安全通通暢通,標準分10分,自查得10分

(六)院務公開  實行院科二級目標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年度和任期目標方案,推行院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有不完整,有會議記錄和公示內容。標準10分,自查得7分,

(七)滿意度  通過入戶和電話調查50名服務對象,滿意率78%,標準10分,扣6分,自查得4分;調查衛生技術人員20員,滿意率84%,標準10分,自查得7分,合計自查得16分。

根據浙江省鄉鎮衛生院等級評審標準,中心依照鄉鎮衛生院發展和轄區群眾健康需求,中心立足人民群眾的基層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發揮好、利用好現有的醫療資源,把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做好做強做大。中心通過等級評審內容,組織,落實開展評審自查,并通過自查,將醫療務服更加規范化、流程合理化、操作程序化,使醫院更上一臺階,使群眾得到更好優質的醫療衛生服務,現將評審自查得分總結如下:

1、基礎設施29分2、科室設置46.5分,3、人員配備23分,4基本醫療(由于住院不開展80分,基礎護理10分和護理書寫10分合計100分扣完)241分,5公共衛生 260.5分,6機構管理140分:業務管理35分,人員管理21分,財務管理20分,信息管理16分,醫療安全事件與陷患缺陷管理5分,醫德醫風10分,后勤服務管理10分,院務管理7分,滿意度16分,總分合計7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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