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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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申請書

傷殘鑒定申請書范文1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如果當事人不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建議受害人在訴訟階段向人民法院提交傷殘等級鑒定的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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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申請書范文2

傷殘等級是指一個人的傷殘程度,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的,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一級最重。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部門申請重新評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上一級勞動部門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若傷者超過15日以后再向上一級的社勞動部門申請重新鑒定,則該部門可以不予受理。第二此傷情鑒定為最終鑒定,結果不可訴。

(來源:文章屋網 )

傷殘鑒定申請書范文3

請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鑒所〔XX〕法臨鑒字第1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鑒定書),特申請對yb的傷殘等級評定進行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本鑒定書作出機構是南充市營山縣鑒定機構,而第一次鑒定機構是南充市鑒定機構“通正司法鑒定中心”,因此本鑒定書嚴重違背程序,應當無效。并且該鑒定書并沒有嚴格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被申請人進行鑒定,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行為:做出鑒定時并無兩個在場人員見證,明顯違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輕,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診斷4“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傷”,病歷上是“挫裂傷”。法醫臨床檢查部分說:“步態正?!蚁リP節外觀正常,內側有輕壓痛,右膝關節活動正?!薄1昏b定人yb目前還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鑒定時稍輕,如果病情不好轉,就不會是十級的最輕傷殘等級了。

分析說明部分(一)“確診為頭皮裂傷……右膝挫傷,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傷。”,明顯違背依法客觀公正中立鑒定原則,因為病歷是 “確診為腦外傷、頭皮裂傷……右膝骨挫傷,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裂傷。”

故意遺漏重要病情:中心醫院mr報告單診斷意見“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伴內、外側半月板、前后交叉韌帶挫裂傷?!痹撹b定書遺漏的“右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才是評殘最主要的。經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12.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后,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彼缘谝淮舞b定在綜合基礎上評定為十級應該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醫療費審查部分,該鑒定書明顯越權鑒定:明顯不合理的檢查費215元,作為被鑒定人是中學生,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是根據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鑒定人應對醫療機構質疑,被鑒定人保留索賠權利。自費藥品認定,也是委托鑒定項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險公司的權利,該鑒定書越權鑒定應當無效。

四、因為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并無從屬關系,也沒有在后鑒定意見書自動取代在先鑒定意見書。在二者有矛盾沖突時,法院也應綜合鑒定機構所在地和辦理鑒定數量和鑒定人員資質、資歷等方面,認定沒有違法違反程序的鑒定報告。

綜上所述,南鼎司鑒所〔XX〕法臨鑒字第1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嚴重違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鑒定準則,損害了被鑒定人合法權利。特請求法院委托高資質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第一次司法鑒定“南通司鑒中心臨鑒字第150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維護法律尊嚴,保護被鑒定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傷殘鑒定申請書范文4

【關鍵詞】交通事故;司法鑒定;重復檢驗鑒定;問題對策

引言

交通事故檢驗鑒定主要包括尸體檢驗、輕重傷鑒定、成傷機制鑒定、酒精含量檢驗、安全性能檢驗、車輛機械事故故障鑒定、痕跡鑒定、指紋鑒定、輪胎花紋鑒定、車輛行駛速度計算鑒定、車輛安全性能檢驗和車輛定型鑒定等。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面臨問題日益復雜和艱巨。檢驗鑒定意見作為一種重要的辦案證據之一,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能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申請司法檢驗鑒定的情況也日漸增多。目前我國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及鑒定人員的素質高低不一,人民群眾對檢驗鑒定的程序及要求不甚了解,致使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情況時而發生。本文結合檢驗鑒定工作實際,對如何做好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申請重復檢驗鑒定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申請重復檢驗鑒定的現狀

司法檢驗鑒定既是一種科學技術活動,又是一種訴訟證明活動,具有“形式上的司法活動與實質上的科學技術活動,二者兼而有之的性質”。司法檢驗鑒定的雙重性要求它既要遵循自然科學法則,做到客觀準確,又要遵循交通事故程序規定,做到中立公正。目前,在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普遍采取單方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檢驗鑒定的方式,而并未通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從而造成以下幾種申請重復檢驗鑒定的情況:一是申請法醫學鑒定的時間條件不滿足;二是傷殘等級適用的標準異議;三是對提交鑒定機構的證據、材料未經質證提出異議;四是少數鑒定機構為了經濟利益,迎合申請委托鑒定人需求作出打球的鑒定結論,導致相對方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申請。

二、實踐中造成司法鑒定申請重復鑒定的主要原因

(一)程序不清。當事人不清楚事故后司法鑒定的委托程序,普遍采取在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的情況下,單方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從而給相對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提供了正當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即事故后進行傷殘鑒定的,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后,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二)時間不明。當事人不清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要求,經常在治療未終結前或因損傷所致并發癥治療終結前就向鑒定機構進行委托,給相對方申請重復鑒定以正當理由。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時間限制,所以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時機也很重要。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如下:第一,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第二,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

(三)鑒定機構的不負責。司法檢驗鑒定是廣大人民群眾處理勞動爭議、醫療糾紛、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權益事件的有效途徑和手段,司法檢驗鑒定的公信力直接關系到交通事故的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司法訴訟活動的公平、公正,進而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然而,一些鑒定機構為追求經濟利益,存在超范圍受理司法檢驗鑒定事項、無司法鑒定資質的人員進行鑒定或按申請委托鑒定人的期盼結論作出打球鑒定結論、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等,重眼前利益、不做長遠考慮的問題。另有一些鑒定機構在司法檢驗鑒定活動中,在受理申請委托鑒定人申請時盲目接收,對委托方是否達到送檢條件的審查不認真,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的檢查不仔細,對案件具體適用標準及闡述不清等,因鑒定環節存在的瑕疵而造成申請重復鑒定。

三、解決申請重復鑒定對策

(一)建立交通事故處理聯動機制。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當事人往往在事故發生后、病患治療過程中即申請司法檢驗鑒定。針對此類普遍現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動參與,促使當事人一次完成有效的司法鑒定,保障司法鑒定相關程序、證據合法有效,提高鑒定意見的真實性。

(二)嚴把鑒定機構鑒定資質,提高鑒定人員從業素質。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司法鑒定機構時應該嚴格把關,審查鑒定機構及人員的資質。建立定期的學習培訓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停止國家司法鑒定人的司法檢驗鑒定活動、直至考核合格為止。國家司法鑒定人要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本著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地對受托鑒定案件進行司法鑒定。

(三)實行鑒定機構等級制度,確保檢驗鑒定結論的公正性。目前各檢驗鑒定機構處于平等地位,沒有制約或隸屬關系,以致各檢驗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處于無序狀態。當各檢驗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一致或發生矛盾時,會造成案件陷入無止境的重復鑒定中,為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利,提高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唯一性,筆者認為,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可按鑒定機構的規模、設備配備、技術人員數量及鑒定人資質等要素,參照技術職稱評定模式,對司法鑒定機構實行高級司法鑒定機構、中級司法鑒定機構、初級司法鑒定機構的等級管理制度,高級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權威性大于中級司法鑒定機構,中級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權威性大于初級司法鑒定機構,同等級司法鑒定機構不能受理申請重復鑒定。從而解決申請重復鑒定造成的問題。

(四)完善重復檢驗鑒定制度。一是申請重復檢驗鑒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出現新的鑒定相關材料;2、原鑒定事項有遺漏;3、其他需補充鑒定或重新申請鑒定情形。筆者認為,申請重復檢驗鑒定必須滿足以上三種情形并有相關證據支持,否則司法部門不予支持。如鑒定結論雖有缺陷,但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仍不能申請重復鑒定。二是建立風險告知制度。司法實踐中,當檢驗鑒定結論無法滿足委托鑒定人預期時,往往會質疑鑒定機構是否專業、是否,主觀上失去對鑒定結論理智的判斷,造成委托鑒定人申請重復檢驗鑒定。三是提高重復檢驗鑒定的收費。

科學規范的檢驗鑒定制度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具有重要的輔助作用。我們應當努力解決司法檢驗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司法檢驗鑒定制度,推動司法檢驗鑒定工作向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發展,達到提高檢驗鑒定效率,合理利用資源的目的。

參考文獻

傷殘鑒定申請書范文5

問:保定鄭艾麗

――我準備向政府申請國家賠償費用,請問該如何申請?

適用文件:《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答:

文件規定:“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與申請有關的生效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以及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如實記錄,交賠償請求人核對或者向賠償請求人宣讀,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字確認。

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賠償義務機關受理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賠償請求人按照賠償義務機關的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補正材料即為受理。未告知需要補正材料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虛假、無效,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職工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問:葫蘆島蘇洪濤

――我最近因工作原因受傷,但咨詢后得知單位并沒給我們繳納工傷保險。請問我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適用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答:

可以。文件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p>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金額如何計算

問:大連李乃明

――我父親快要退休了,他想把養老保險轉移回山東去。不知道其中的資金是如何計算的?

適用文件:《關于印發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的通知》

遼人社發〔2010〕13號

答:

文件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參保人員跨省轄市流動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要一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和統籌資金。轉移資金額統一按以下方法計算: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賬戶資金本息(不含2001年7月1日后個人繳納記入個人賬戶部分資金)據實計算轉移;統籌基金為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基數的12%與2010年7月1日后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基數乘以對應期單位繳費比例的總和(實際就業參保不足一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資金)。

應轉移的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應轉出的資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并轉移的,轉出地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出有充分依據的書面說明,年底前由轉入地與轉出地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結算。

參保人員跨省轄市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按規定應轉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統籌基金后,其流動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p>

2010年遼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是多少

問:沈陽丁云芳

――我們企業要給職工確定養老保險的基數,想問一下遼寧省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是多少?

適用文件:遼寧省人社廳《關于公布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人社〔2011〕158號

答:

文件規定:“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5057元,月平均工資為2921.42元。

2010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30814元,月平均工資為2567.84元。

201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2001年6月30日前累計存儲總額)的年記賬利率為2.省略

對工傷農民工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個案急呈:

葉某于2006年3月17日被某煤炭公司招為職工。2011年8月20日,葉某在工作中負傷,被鑒定為傷殘四級。2011年年末,單位通知葉某,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給予經濟補償。葉某不同意,認為本人已經工傷,單位不能再解除合同。但單位認為申請人是農民工,應當退出工作崗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最后單位不顧葉某的反對還是向其下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無奈之下,葉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裁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無效,恢復雙方勞動關系。

申訴人:

農民工咋啦?我跟正式工干的活一樣,甚至比他們干的還多。現在看我受傷了,干不了活兒了,典型的卸磨殺驢。我請求法律還我一個公道。

被訴人:

我們愿意付給葉某一次性的經濟補償,但他已經不能在原崗位工作了,也不是我們單位的正式職工,保留勞動關系有什么意義嗎?法律是公平的,我們也需要討一個說法。不是說弱勢群體就一定有理,企業是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

仲裁庭:

支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傷殘鑒定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稱被保險人)。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用實行全市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并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所有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條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后,應當得到及時救治。本市逐步發展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殘職工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二章  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第六條  被保險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被保險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者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三十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或者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組織也可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及相關材料后,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據以認定工傷的材料不全的,應書面通知企業限期補齊,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及時進行,并在調查結束后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或者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與認定工傷有關的其他材料。

工傷認定的結論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工傷職工。

第三章  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按規定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被保險人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程度為主要依據。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被保險人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被保險人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工傷、職業病醫療管理辦法,規范工傷醫療。

被保險人治療非工傷所致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企業和被保險人。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被保險人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本單位職工出差標準報銷。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工傷評殘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依照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的養老和非工傷醫療按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到達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標準計發;傷殘撫恤金高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傷殘撫恤金標準計發。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分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6至16個月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工傷人員復工后,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企業按工資降低部分的90%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的,停工醫療期間按本人舊傷復發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享受工傷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

(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十級,如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擇業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10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被保險人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待遇。

第十九條  因工死亡待遇:

(一)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二)發給其供養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

(四)因工致殘1-4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按本條(一)、(三)款的規定執行,并發給標準為24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條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傷者或者親屬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者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賠償費用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規定執行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規定的條款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工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其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了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第二十二條  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被保險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不再享受國內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可享受其它工傷保險待遇。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國內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二十三條  傷殘者需要安裝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市或者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批準,其所需費用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第二十四條  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被保險人到境外定居后,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第二十五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第二十六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實行定期調整制度。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屬于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范圍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由企業支付。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支付納入統籌范圍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

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適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行業差別費率(見附表)。

工傷保險費差別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企業以上年度本企業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行業差別費率確定的標準,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企業上一年度工傷事故發生頻率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適當調整企業下一年度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費率。

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幅度為本行業標準費率的上下三檔,每年只能調整一檔,處于費率表最低檔和最高檔時不再調整。

企業發生工傷和職業病及使用工傷保險基金超過控制指標的,應當在行業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提高費率;低于控制指標的,應當降低費率。

實行浮動費率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勞動保險費項下列支。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企業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工傷保險基金要??顚S?,不得挪用或擠占,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收入構成:

(一)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滯納金;

(三)利息;

(四)各種捐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下列項目支出:

(一)達到致殘等級人員的醫療費;

(二)定期傷殘撫恤金;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職業康復費。

遇有特大工傷事故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敷支出時,由政府撥補。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章  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宣傳、教育、檢查和獎懲等措施,并支持工傷和職業病預防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四十一條  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提留、民間贊助等方式籌集資金,逐步興辦工傷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傷殘疾人員恢復或者補償功能。發展職業康復事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可以與有關醫院、療養院聯合舉辦,也可以建立工傷康復中心。

第四十二條  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工傷殘疾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企業應當積極組織專門培訓,所需費用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的職業康復費用中支付。

第七章  組織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工傷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工作的規劃、制定政策、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工傷保險事務。其職責是:

(一)收繳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撥付工傷職業康復費;

(三)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事業;

(四)按時編制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草案,編報會計、統計報表;

(五)向企業和被保險人提供有關工傷保險的咨詢、查詢服務;

(六)組織推動對工傷職工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的執行和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其內部審計工作予以指導和監督,依法處理其違法行為。

第八章  責任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時,企業必須依照本規定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企業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建設工程有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承擔。

職工被借調、聘用或者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聘用或者勞務輸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八條  企業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做好工傷預防、病傷職工管理和傷殘鑒定申報工作。

第四十九條  企業必須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了解工傷保險情況時,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五十條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轉換工作單位前,應當進行職業性康復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在新單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新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職工應當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服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十二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場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查了解工傷情況時,有關職工、當事人或者親屬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五十三條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企業的安排。

第五十四條  企業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應當賠償由此給工傷職工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五條  企業不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工傷撫恤金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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