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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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書

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書范文1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傷殘等級鑒定

    事實與理由:

    貴院依法受理的申請人與×××、×××等糾紛一案,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特申請貴院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申請人是否構成傷殘及傷殘等級(賠償指數)進行鑒定。

    此致

    ××××人民法院

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書范文2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工傷認定決定書(必備);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若構成傷殘等級);

4、勞動合同;

5、工資賬單等。

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書范文3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區縣屬及其以上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條  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傷范圍及傷殘評定

    第五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患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見義勇為以及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意外傷害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者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故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合法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也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第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和相關材料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其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當有企業醫生開具的工傷診斷書;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調查報告。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職工或者其親屬。

    第九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第十條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勞動鑒定委員會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有關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有條件的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

    第三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其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交通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職業性損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工傷醫療期限由指定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月工資的,可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月工資的,可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經評殘確認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其護理費分別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器具的,其器具費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其標準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一級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十九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領取待遇的,達到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按下列標準享受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五級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傷殘程度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傷殘人員,企業難以安排適當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業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企業和個人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三)因工致殘被評為七至十級的傷殘人員,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并經企業同意的,按傷殘等級和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七級25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5個月,十級10個月;

    (四)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死亡,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標準發給。具體標準為:無供養親屬的,48個月;有供養親屬的,供養一人者52個月,供養二人者56個月,供養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個月。符合第十八條規定在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50%發給;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超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二條  企業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其傷殘撫恤金、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省規定進行調整;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其傷殘撫恤金,在企業職工增加工資時,亦應隨之提高。

    第二十三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到境外定居的,其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國家規定計發。

    第二十四條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按交通事故有關規定處理,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3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退回。

    第二十六條  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本市內并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金。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當歸負傷、致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分別承擔。

    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醫療費;

    (二)住院費;

    (三)護理費;

    (四)傷殘初次鑒定費;

    (五)傷殘撫恤金;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

    (八)喪葬補助金;

    (九)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辦法規定的前款以外的工傷費用由企業支付。

    第四章  工傷保險基金的征收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一籌集,市、區縣分級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的風險儲備金。

    第二十九條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本市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費率,由企業按照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費率見《工傷保險費率表》(附后)。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收支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資總額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繳費基數。

    第三十一條  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企業當年工傷、職業病發生率或者工傷保險費用支出超過本市同行業平均發生率或者行業費率5-15%的,下年度其工傷保險費率上浮5%;超過15-25%的,上浮10%;超過25-35%的,上浮15%;超過35%的,上浮20%。當年工傷職業病發生率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分別低于本市同行業平均發生率和行業費率5-15%的,下年度其工傷保險費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其他企業向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企業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為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應當賠償由此給工傷職工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檢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工傷保險基金和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開支:

    (一)統籌項目支付的待遇;

    (二)按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事故預防費、職業康復費、安全獎勵金、宣傳和科研等費用;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提取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項儲存,??顚S?,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當年結余的基金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責任與爭議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的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實行租賃、承包、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被借調或者臨時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其工傷保險責任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

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書范文4

    為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執法行為,加強層級監督,及時糾正不合法、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減少行政訴訟案件,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勞動保障行政行為的公正、公平、合法和適當,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

    現將《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利益,保障并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行政,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勞動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理復議申請,做出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勞動保障局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是行政復議機構,負責本機關行政復議案件的審查、受理及審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市、區、縣勞動保障局及其所屬具有勞動保障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做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三)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變更、中止、取消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準、審核、登記等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六)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七)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九)認為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繳費基數核定、保險待遇核定或者發放方面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十)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它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同時,可以一并向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復議: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中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對勞動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

    (三)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決定或裁決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七條  對市勞動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勞動保障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組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第八條  對區、縣勞動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勞動行政管理的事業組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本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第九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勞動保障局申請復議。

    第十條  對市勞動保障局和市政府其它部門以共同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區、縣勞動保障局和區、縣政府其它部門以共同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部門是共同被申請人。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復議請求等內容,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書面申請行政復議時,申請人應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提請行政復議時,應提交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及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資格證明或證件;申請人是法人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與審查

    第十四條  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內進行審查,填寫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分別做出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做出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該通知書中應當告知受理日期;案件涉及第三人的,應告知第三人;

    (二)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制作行政復議申請審查告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三)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該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期間,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又向勞動保障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勞動保障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提出的復議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并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做出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行為確屬有正當理由,申請人仍然不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對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不予受理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后,復議機構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和行政復議答辯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八條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答辯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它有關材料。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它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對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請求的或復議機構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認為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審查的,由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的7日內填寫行政復議案件中止審批表,經主管局長審批后,制作行政復議案件中止審理通知書,送達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程序如下:

    (一)如果規范性文件是本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的,受理該復議案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30日內進行審核,做出處理結論;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范性文件,應予以修改和撤銷。

    (二)如果該規范性文件是由勞動保障部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復議機構擬寫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函,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報主管局長簽發,直接報送有權審查、處理的機關,請其在60日內進行審核,依法做出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論告知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機關。

    (三)如果規范性文件是區、縣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復議機構擬寫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的函,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經主管局長審批后,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門,請其在60日內進行審核,出具處理意見。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部門拒不撤銷或逾期不報送處理意見的,復議機構可提出意見,經主管局長審批簽發,上報市人民政府。

    (四)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機關應繼續審查復議案件。

    第二十一條  經復議機構批準,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它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做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活動;復議機構認為必要,可以直接通知有關人員做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在復議案件審理期間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填寫行政復議案件終止審查審批表,經主管局長批準后,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終止審查決定書,送達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復議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在復議案件審理期間提出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或復議機構認為需要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在收到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書或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行政復議案件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審批表,報主管局長審批。

    行政復議案件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通知書由行政復議機構制作并送達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對提出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停止執行的,應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60日內審理完結。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不能如期審結的,復議機構應當在審結期滿的前10天內,由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填寫行政復議案件延期審理審批表,經主管局長批準后,制作行政復議案件延期審理通知書,送達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復議原則上實行書面復議制度。凡事實清楚,各項文書完整,證據材料充分的,可以進行書面審理。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意見。也可以采取開庭形式審查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

    復議機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或以開庭形式審查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時,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構受理復議申請后,可以向本機關有關的業務處(科)室通報情況,聽取意見;業務處(科)室應協助和配合復議機構對復議案件進行審查,做出復議決定。必要時,復議機構可以和業務處(科)室共同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查。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決定按照以下程序做出: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予以維持的和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擬寫復議決定書,報主管局長審批決定。

    (二)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的,復議決定應當予以撤銷或變更的,由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擬寫復議決定,報主管局長審批決定;對于案情復雜,影響較大的復議案件,報局長審批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做出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勞動保障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其它規范性文件;

    (五)復議結論;

    (六)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七)做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可以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托送達的方式,將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一條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機關做出的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建立行政復議案件備案制度。復議案件審查結束后,應當將案件的卷宗材料,按照歸檔要求進行立卷歸檔。復議決定書復印件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書范文5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農機事故責任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因違反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規章及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的道路以外的區域發生的農機事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條農機監理機關處理農機事故的主要職責是:

對農機事故現場進行處理;

認定事故責任;

處罰農機事故責任者;

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農機監理機關處理農機事故,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定性準確,責任分明,處理公正。

第六條農機事故按人身傷亡情況和財產損失數額,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具體劃分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章現場處理

第七條發生農機事故后,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必須采取措施,搶救傷者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關。

第八條農機監理機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派員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產,勘察現場,收集證據,調查事故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和生產秩序。

第九條當事人應當如實向農機監理機關陳述農機事故的經過,不得隱瞞農機事故的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農機監理機關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條農機監理機關對與農機事故有關的農業機械、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等及時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檢驗或者鑒定應當做出書面結論。

第十一條農機監理機關根據檢驗或者鑒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與農機事故有關的農業機械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鑒定完畢后應當立即歸還。

第十二條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農機事故的當事人或者農業機械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關指定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事故責任承擔。

第十三條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機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農機監理機關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有條件的殯葬服務單位和醫療單位,對農機監理機關決定暫存的事故中死者尸體,應當接受代存,代存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特殊情況可以年長至10天

農機監理機關對農機事故中死者的尸體進行檢驗者鑒定后,應當通知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農機監理機關有責任協助醫療、殯葬服務單位收回搶救治療費和尸體存放費用。

第三章責任認定

第十四條農機監理機關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的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第十五條農機事故責任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第十六條農機事故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農機事故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責任的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農機監理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消的決定。

第四章處罰

第十九條造成農機事故的責任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造成農機事故的責任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造成農機事故的責任者尚不夠刑事處罰和治安處罰的,對駕駛、操作人員按《山東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對其他責任人員由農機監理機關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者給予警告。

第二十二條農機監理機關對農機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時,應當制作處罰決定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被處罰人所在單位和被處罰的駕駛、操作人員的現籍農機監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農機監理機關實施罰款處罰時,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負責制的罰沒收據。罰款收入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農機監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農機監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損害賠償

第二十五條農機監理機關處理農機事故,應當在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確定農機事故造成的損失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到協議的,農機監理機關應制作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有關人員和調解人簽名,加蓋農機監理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農機監理機關應當將調解協議書分別送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農機監理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六條農機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

第二十七條農機事故的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列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第二十八條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的標準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高于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費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省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費計算。但護理人員不得超過2人。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費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20年。但五十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年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參照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事故發生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被扶養人扶養5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省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第二十九條農機事故的傷殘人員,需要轉院的,應當經農機監理機關同意。擅自轉院的,費用自理。

第三十條農機事故損壞的機具、物品等,應以就地修復為主;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造成牲畜傷亡的或使之失去使用價值的折價賠償。

第三十一條參加農機事故處理的當事人親屬或人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參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三十二條農機事故的損害賠償費,由事故責任者依照其所負的責任,按下列比例承擔:

負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百;

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九十;

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五十;

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書范文6

2007年5月24日起,楊某經其堂兄楊平介紹,給甘肅某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打工,從事架設通信線路工作。2007年6月7日,楊某在6米高的線桿上施工時,反彈回來的線桿碰傷右眼,入住甘肅省人民醫院治療,經過兩次手術后,于6月28日出院,但落下了右眼失明的終身殘疾。住院期間,某公司支付了醫療費,但出院后推拖責任,拒絕賠償。查驗他的身份證件后,宋律師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辦理了相關手續后,辦案人對楊某做了詳細的詢問調查筆錄,進一步掌握到如下事實:楊某是由其堂兄楊平叫來工地施工的,他和某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征得某公司施工工地負責人的口頭同意,楊某也從楊平處獲得勞動報酬,某公司是由劉某投資興辦的私人企業,架設通信線路的工程是從某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甘肅分公司(以下簡稱甘肅某公司)承包的,有無合法資質楊某并不清楚。楊某出院后多次找某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某公司稱楊平是包工頭,應首先由楊平承擔責任,與公司無關。

辦案思路

針對以上掌握的事實,宋律師經分析認為,雖然楊某和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但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某公司又向楊平推卸責任,所以如按工傷進行索賠,須先行仲裁確認勞動關系,難度極大,且維權時間長,維權成本高,而當時楊某既不能安心回家,又干不了任何事,某公司也不給他發工資,他只好在工友的幫助下維持生活,急切盼望能盡快解決此事?;谶@種情況,宋律師便確定了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和程序同雇主某公司進行協商和訴訟的辦案思路。

調查取證

確定辦案思路后,宋律師便投入到緊張的工作當中。一邊和某公司協調,展開調查取證。首先是向楊某的其他工友楊偉、胡倫德、楊勇、楊軍等人做了調查,取得了楊某和某公司存在雇傭關系、楊某在給某公司提供勞務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證據材料,經宋律師做工作,這四位證人都愿意出庭作證。其次,宋律師協助楊某從省人民醫院調取了其住院的病歷資料,并委托甘肅科信司法醫學鑒定所對楊某所受損害進行傷殘等級鑒定。與此同時,在宋律師安排下,楊某從其老家四川寄回貧困證明以備訴訟時申請免交訴訟費,還有戶口簿、父母年齡證明、兄弟姐妹的證明及發生的交通費票據等證據材料。幾天后,鑒定結果出來,楊某此次人身損害構成五級傷殘。宋律師憑以上證據計算出楊某人身損害的法定賠償額,即4.8萬多元。但這時,某公司是否有承包架設通信線路的相關資質成了律師面對的又一重要問題。宋律師先后向甘肅省工商局、蘭州市工商局、某公司所在地的蘭州市城關區工商分局調查工商檔案,但調查的結果均是沒有這個企業。針對這種情況,宋律師只好決定,將來時姑且將某公司作為沒有工商登記注冊、更無施工資質的非法用工單位,將其投資人劉某、工程的發包單位甘肅某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法庭內外

完成以上調查取證的工作,已經是2007年7月20日了。作為受害人的楊某已非常著急。為了全力配合律師辦案,他一直呆在蘭州,但因不能工作,自然也無任何收入,時間長了,連吃飯都無法解決,無奈,他將遠在四川的妻子叫來蘭州,在他的住處附近打工,勉強維持二人的起碼生存,但這樣,其在四川七十歲高齡的老母親因無人照顧而陷入了困境。面對這種情況,辦案律師也是心急如焚,如何能盡快使楊某獲得賠償,成了辦案律師的頭等大事。當然,最快的途徑是調解。因此,宋律師始終沒有放棄調解,一方面做訴訟的準備,一方面同用人單位負責人劉某進行了無數次的溝通和協商,但劉某一直堅持,楊平是包工頭,是真正的雇主,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且楊某本人違反施工操作規程,自己有過錯,應承擔一部分責任,因此,其答應只賠償五千元,因數額太低,無法達成一致。訴訟成為不可避免的程序。

2007年7月23日,宋律師楊某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正式提訟,列某公司、劉某、甘肅某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對楊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向法院提交了免交訴訟費申請書。因免交訴訟費須院長批準,能否獲準,還不能確定。期間,又是一段漫長的等待。

2007年8月4日,法院通知,院長同意緩交訴訟費,待開完庭后交,案子正式立上。這個消息使楊某輕松了許多,也對案件的勝訴充滿了信心。在法定的舉證期間里,宋律師一邊向法庭提交本案所有證據、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寫詞,做好開庭的準備,一邊不時地問問楊某的生活,給他以一定的寬慰和支持。

在焦急的等待中,終于法院通知開庭。當天,楊某的四位證人如期到庭。庭審前,法官主持調解,經過近一個小時的協商談判,因被告方不做實質的讓步而失敗。庭審中,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觀點,被告的主體資格、原告究竟同誰存在勞務關系、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是否合法成了本案審理的焦點。被告甘肅某公司提出,其將承包的工程部分轉包給有合法資質的某公司,本案與其無關,并在法庭調查時提交了其與某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書及某公司架設通信線路的資質證書。被告某公司提出,其和楊平之間是承包關系,楊平的包工頭,原告是楊平叫來工地為其施工的,楊平是雇主,其和原告無直接關系,首先應由楊平承擔責任,其欲追加楊平為本案被告,且原告施工操作有誤,其本人應承擔一部分責任。針對被告某公司的這一答辯,宋律師在庭審調查中經過向證人發問,幾位證人的陳述基本吻合,從而明確了以下事實:楊平是工地負責施工的施工員,某公司給其購買了工傷保險,其勞動報酬按勞動量由某公司計付,其他民工的工資由楊平從公司領取后發放,原告來工地經過了某公司副經理的口頭同意。法庭辯論階段,宋律師根據法庭調查發表了以下意見:1.楊平并非包工頭,公司對楊平按量計酬只是計件工資形式,并非承包,其叫原告來工地和給其發放工資也是其作為某公司的職工履行職務,因此,原告是直接受雇于某公司,某公司是本案唯一的賠償義務主體;2.原告所主張的賠償項目是法定的,且有證據支持,其賠償請求應得到法律的支持。經過庭審,被告某公司明確,其已無法推卸責任。在此有利的情況下,法庭再次主持調解。宋律師經過和某公司及其律師的討價還價、溝通協調,某公司終于答應同意賠償3.5萬元人民幣,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紤]申請執行的難度及時間等具體情況,宋律師向原告楊某指出,如果某公司能盡快兌現賠償款,這種結果是可以接受的。在償付期限上,宋律師和楊某本人堅持在三日內兌現,某公司只好答應,法庭據此做了調解筆錄,雙方簽字蓋章后休庭。三日后,某公司在法庭上兌現了3.5萬元人民幣的賠償款,本案圓滿辦結,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其對律師的工作非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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