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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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范文1

【現象】有人私自將住宅用的房屋改建成小店鋪,今天是小商品,明天可能就成了一個餐飲店,不僅食品安全無法保證,且十分混亂。對于這樣的亂象是否有相應的規定?

【條款】根據上海市地方性法規《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或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申請人申請餐飲服務許可時應提交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屬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產權證明,租賃經營的還需提供租賃協議?!掇k法》在該條第二款中規定,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屬新建項目尚未取得產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規劃等相關部門同意建設的有關證明;屬其他性質的,應當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關于該場所合法及用途的證明。

【解讀】為確保餐飲經營場所的合法性和相對穩定性,避免行政機關卷入餐飲企業因使用不合法或者非授權轉租場所而引發的訴訟糾紛,《辦法》對經營場所房屋合法性進行了上述規定,亂象有法可依,餐飲服務良好秩序得到保障。

符合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

【現象】良好的居住環境對人們來講十分重要,餐飲店在城市中林立叢生,對其周邊環境產生著不可忽視的影響。想要辦理餐飲服務企業的申請人應該具備什么條件?

【條款】根據《上海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三條第三款,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或者簽署承諾書的,工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根據衛生部《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第五條,選址衛生要求應同時符合規劃、環保和消防的有關要求。由此,《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和上海市對餐飲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有相關規定的,申請人應當符合該規定要求。

【解讀】出臺這樣的規定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考慮:(1)餐飲企業如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長期排放油煙或廢水污染,易對餐飲環境衛生狀況造成影響,甚至帶來食品安全隱患;(2)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前,必須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因而要求企業在餐飲許可申請時提交環評證明;(3)根據調研座談,餐飲企業普遍贊同將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明確設定到許可條件中,可有利于企業提前考慮租賃場所是否符合環評條件,減少投資風險;(4)可避免發生當事人因未取得環評,僅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個部門發出的許可證違法經營,造成環境油煙污染,居民向發證機關聯名上訪,最終損害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細化現場核查標準規范,

完善相關許可文書

【現象】餐飲單位種類眾多,現場核查標準是否能夠適應所有的餐飲單位呢?辦證時的相關許可文書是否也有細化規定?

【條款】《辦法》對以下內容進行了調整:(1)將中型飯店納入第一類實施許可審查,以提高中型飯店硬件設施水平,進一步提高上海市餐飲單位的衛生水平;(2)為加強學生集體用餐安全,《辦法》在許可審查標準中,將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單列一類,以加強標準類別的針對性;(3)參照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上海市客運船舶餐飲服務許可審核要求(試行)》,《辦法》進一步完善和規范船舶供餐的許可條件。

【解讀】根據國家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結合上海市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了餐飲單位分類,并制訂了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標準,進一步細化了發證條件,使其更具合理性與可行性。

《辦法》進一步規范許可申請、變更、延續的相關法律文書,細化和明確了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發證、變更、延續、注銷的提交材料和審查要求,使行政許可工作更加規范,具有操作性。

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現象】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食品企業也應當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來加強食品安全以及管理意識。

【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應當具備“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解讀】《辦法》根據上述條款規定,將食品安全規章制度作為許可條件之一,并對規章制度應包括的主要內容進行細化規定,具體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管理;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設施設備衛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餐廚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管理;消費者投訴管理。這些全面的規章制度,為企業有效地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基礎。

中央廚房許可條件設置

【現象】隨著餐飲企業的不斷發展,許多餐飲店不斷開出連鎖店。為保障所供應的菜肴有統一、良好的品質,中央廚房必不可少。設定中央廚房需要哪些許可條件?

【條款】《辦法》對中央廚房設置了一些專門的許可條件:(1)明確中央廚房的性質為“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單位”;(2)明確中央廚房不得加工配送的食品,包括:冷加工制作的高風險即食食品、自制的生食水產品、自制的乳制品(以乳制品為原料加工的冷凍飲品除外)、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食品;(3)中央廚房加工配送的食品,其加工工藝和產品特性符合已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范圍的,應當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的審查標準和要求。(4)中央廚房建立食品安全規章制度要增加有關事項,包括: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規定、食品供應商遴選制度、關鍵環節操作規程、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檢驗制度、問題食品召回和處理方案、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5)規定了中央廚房場所的最小面積,“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并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包裝即食食品的車間應為專間形式,面積不小于30平方米?!?/p>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范文2

問:傷殘人員變更國籍后應如何處理?

答:按2007年8月1日施行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4號)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國公民”,因此,對于已經變更為外國國籍的人員,其原由我國有關部門發給的傷殘人員證件自然失效,有關傷殘待遇也不再享受。

本刊政策咨讠旬顧問

聞健

公務員退休的有關規定

問:公務員在什么情況下應當退休?

答: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問: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待遇的規定?

答: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本刊政策咨讠旬顧問聞健

據我了解,軍隊已故干部的遺孀生活補助費較從前有了增加,不知地方離休干部的遺孀生活補助費有什么規定?

讀者武菲

武菲同志:

地方離休干部遺孀的生活補助費,是由各地方按有關政策確定的。通常是對無生活來源的離休干部遺孀分別按時期、抗戰時期、時期參加革命離休干部的遺孀給予生活補助,各地標準不一。具體標準,應向當地老干部工作部門詢問。

本刊政策咨詢顧問

本人是烈士遺屬,我從你刊2009年9月(上)“政策問答”欄目中看到《對部分優待對象提高撫恤金及生活補助費標準的規定》一文后,即去民政局咨詢。民政局給我的答復是,因為我是有工資的工作人員,故不能享受烈屬的相關待遇。我很想知道政府對這一問題是怎樣規定的,敬請答復為盼。

讀者郭哲明

郭哲明同志:

本刊的政策問答欄目,只是向讀者介紹撫恤金及生活補助費標準的規定。對具備哪些條件的烈士遺屬方可享受烈屬的相關待遇,則是享受烈屬待遇應具備的條件問題。一般情況下,享受烈士遺屬待遇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子女未滿18周歲等人員。詳細規定還應按烈屬本人的具體情況向當地民政部門咨詢。

本刊政策咨詢顧問

莊言

未訂上今年的《老同志之友》怎么辦

本刊自去年改為半月刊以來,受到新老讀者的熱烈追捧。刊期的縮短、內容的更新,每月兩本《老同志之友》帶給了大家雙重的閱讀享受!如今,郵局的報刊征訂工作已經結束,我們不斷接到一些讀者來信、來電詢問未訂上今年的《老同志之友》怎么辦。在此,敬告廣大熱心讀者不必心急,您可以將訂閱款直接匯給我們,但務必寫清收件人的地址、郵編、姓名、聯系電話,以免延誤投遞。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范文3

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中“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的規定,現就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稅款,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退還。

(財稅[2012]40號;2012年5月3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公告

現將外貿企業未按期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以下簡稱《證明》)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凡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的,如未按國稅函[2008]265號文件規定的期限申請開具《證明》,外貿企業可在各項單證收集齊全后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1號;2012年5月25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的有關規定,現將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對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在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公布前,凡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適用條件的,可依照原認定管理辦法申請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減免稅優惠。在《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公布后,按新認定管理辦法執行。對已按原認定管理辦法享受優惠并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新認定管理辦法條件的,應在履行相關程序后,重新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2012年5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明確外貿企業使用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辦理出口退稅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外貿企業可使用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為出口退稅申報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二、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提供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別按以下對應要求申報并提供相應資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允許抵扣的丟失抵扣聯的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2.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的允許抵扣的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

外貿企業取得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外貿企業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3號)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允許抵扣的稽核比對結果屬于異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外貿企業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外貿企業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件丟失的,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民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確保民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安全規范,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民政專項資金在民政事業中的作用,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行辦法》、《省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辦法》、《省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民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民政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區下撥到各級政府專門用于保障困難群眾、優撫對象等特殊群體生活的資金,具體包括:救災救濟、優待撫恤、城鄉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五保供養、孤兒救助、社會福利、社會捐贈、惠民殯葬等具有專項用途的民政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堅持專戶管理、??顚S?、公開公平和社會化發放原則。

第四條民政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兩級負責制。區民政局具體負責資金分配管理工作;區財政局按照政策規定落實資金;區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第二章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用于解決自然災害受災群眾的吃、穿、住和搶救、轉移、安置、治病等需要,支付受災死亡人員撫慰金,因災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損壞房屋的修繕補助和災后重建恢復階段災區群眾的生活困難補助,春荒、夏旱、冬令期間的災民口糧、衣被和治病救助,以及經省、市、區政府批準的其他救災支出。

第六條優待撫恤補助資金用于“三屬”(即烈士遺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和定期撫恤及喪葬補助費;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喪葬補助費及按規定開支的各種傷殘補助費;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以及上述各類優撫對象的醫療補助費;農村籍60周歲退役士兵的生活補助;60周歲以上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

第七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用于保障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和扶養人的城市三無人員及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用于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九條醫療救助資金用于城鄉低保對象、五保對象、孤兒、重點優撫對象、享受精簡定期定量救助對象、享受百歲老年待遇的百歲老人、狂躁性精神病人以及患重大疾病特困家庭人員,以及上級政府認定的其他特困家庭的醫療救助。

第十條五保供養資金用于農村五保對象的吃、穿、住、醫、葬等方面的保障需要。

第十一條城鄉臨時救助資金用于救助突發性、臨時性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以及上級政府認定的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

第十二條孤兒基本生活費用于孤兒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康復費等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三條社會福利資金、捐贈資金等其它專項資金按照政策、資金使用要求的規定嚴格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惠民殯葬資金用于符合惠民殯葬政策的相關人員喪葬費用支出。

第三章資金分配

第十五條民政專項資金的分配,由區民政局具體分配使用,其中重大自然災害資金分配方案須與區財政局會商一致后,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各類民政專項資金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下撥。

第四章資金使用

第十七條區民政局和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必須建立資金撥付臺帳,完整記錄每筆資金撥付的時間、數額、去向、依據以及簽批人、經辦人等。資金分配的原始記錄等相關資料必須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八條民政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捆綁使用,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必須設置民政資金輔助帳,每月和財政所對帳一次,杜絕超列、擠占民政資金等現象的發生,做到帳款分開、帳務公開。

第十九條民政專項資金由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財經領導小組審核審批后,由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審簽后發放,保證資金發放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二十條民政專項資金除臨優臨救資金外,實行社會化發放,委托金融機構上卡直發。

第二十一條民政專項資金發放情況實行年終結算制度。每年11月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對民政專項資金的發放使用情況進行核查,每年12月區民政局與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結算。

第二十二條除上級有明確規定外,各鄉鎮、街道辦事處不準在民政專項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開展民政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資金監管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分別負責各自管轄區域內民政專項資金的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區財政局與區民政局共同負責對民政專項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區審計、監察部門分別負責對全區民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和執法監察。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民社辦主任、財政所所長、經辦人對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和使用負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影響災民、受助困難群眾和優撫對象生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虛報、克扣、冒領、截留、拖欠、挪用、擠占、貪污民政專項資金的;

(三)不按程序操作,優親厚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向民政救助對象收取費用、吃拿卡要、索取錢物的;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七條民政對象采取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申請或獲取民政專項資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交回騙取的資金,對其中的黨員、監察對象依法依紀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民政對象變更或自然減員實行月報告制度,在民政對象變更或自然減員的當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上報區民政局注銷。不得故意隱瞞不報,因不及時上報注銷出現超領、虛列款項的,一經查出,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附則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范文5

為了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企業老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全省工傷保險制度健康發展,現對已參加工傷保險企業老工傷人員(含職業病人員)及工亡職工直系親屬(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納入社會統籌有關事項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納入社會統籌管理,是工傷保險制度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關系到老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予以重視,按照核實情況、規范待遇、分類指導、積極推進、平穩過渡的原則,逐步將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納入社會統籌。

二、統籌地區要認真做好企業老工傷人員基本情況的摸底調查及測算工作,對企業老工傷人員傷殘等級、職業病人數、以及實際支付老工傷人員的長期性待遇、舊傷復發治療、康復治療等項目費用及支付標準認真核實,掌握基本情況,并與企業共同做好對老工傷人員歷史資料及檔案的清理,為逐步納入社會統籌工作提供準確依據。企業應積極配合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認真開展老工傷人員情況的統計調查工作,依照國家政策清理和規范老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項目及標準。

三、《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已經企業主管部門以及企業認可的老工傷人員,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原則上不再對其進行工傷調查認定,但企業需提供老工傷人員受傷、工亡時的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事故記錄證明、職業病診斷依據和享受供養條件的工亡職工直系親屬證明材料,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的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對后,出具是否確認工傷的意見書。對有資料證明曾經在原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退休后經檢查確定為患有職業病的人員,其工傷確認按照相同程序辦理。*年1月1日及以后發生的工傷(含職業病),符合工傷認定受理條件的,統籌地區或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四、企業老工傷人員的傷殘等級,以統籌地區或省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發生的老工傷人員(含退休人員),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由老工傷人員所在企業向有管轄權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醫學證明材料和工傷確認意見書。《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發生的工傷人員,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除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請并提供醫學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已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且企業、工傷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異議的,原結論繼續有效。傷情發生變化的,應按照《貴州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規定》,申請復查鑒定。已按照一次性待遇處理辦法領取了相應待遇或已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勞動能力鑒定部門不再受理其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五、統籌地區解決企業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納入社會統籌的工作,應在核實企業情況、嚴格政策規定、明確相關責任、認真進行測算、保障基金運行安全的基礎上逐步推進。企業年繳費額高于實際支出(含老工傷人員待遇費用支出,下同)的應積極納入社會統籌。企業年繳費額低于實際支出不大的,可以適當提高企業費率,逐步納入社會統籌。企業年繳費額低于實際支出較大,并且老工傷人員多、費用負擔重的,應在逐步提高費率、明確相應責任情況下,由社會統籌先負擔部分定期待遇項目,其它項目隨著費率調整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提高逐步加以解決。要盡量避免因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社會統籌后當期基金出現缺口,對確有缺口暫時無法通過調整當期費率予以解決的,可以從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結余基金中解決,但在下年度基金征繳時要按照實際支出重新核定繳費費率或額度,防止出現新的缺口。

六、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企業老工傷人員相關信息采集工作,要積極為企業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納入社會統籌提供便捷服務,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身份、待遇項目及標準認真核查,明確操作程序,規范老工傷人員納入社會統籌待遇管理辦法,保障企業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納入社會統籌工作的平穩銜接。經鑒定符合傷殘等級的老工傷人員,以其受傷時間的相關政策為依據,待遇項目及標準按照《勞動保險條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和《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及現行有關政策執行。納入社會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原則上由單位負責,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七、企業實施政策性破產,對老工傷人員的確認和勞動能力鑒定原則上應在法院宣告破產之前完成。企業破產、解散、撤消時,要按照國家、省及統籌地區有關政策規定,計算并預留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舊傷復發醫療、配置輔助器具、工傷康復治療、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費用。因企業破產、解散、撤消,其老工傷人員需移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要辦理人員及費用移交手續,對未列入移交名單中老工傷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范文6

甘肅省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用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國有企業的階段性改革任務,加強對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省財政安排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補助資金、企業挖潛改造資金、中央下劃我省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稅留地方部分資金、省級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用于支持企業改革發展的部分資金、省級集中的教育費附加等。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統籌兼顧、科學分配、強化管理、加強監督、確保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安排與使用,根據企業當年改革發展的需要調整資金使用方向,突出重點。

第二章資金籌措

第五條20xx到20xx年,省級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安排新增財力以及集中部分國有資產轉讓收益等辦法,3年籌集15億元資金,用于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

第六條各級地方政府也要籌集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七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關閉破產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經國家批準的國有企業(包括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省屬企業)實施政策性破產;

(二)企業挖潛改造資金重點支持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進步,高、精、尖技術引進;

(三)有色企業當年上繳的企業所得稅留地方收入,重點用于解決中央下劃困難有色金屬企業的突出問題。

(四)省級企業國有資產收益、國有企業土地出讓金等資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

(五)教育費附加重點向企業辦社會職能傾斜,解決企業辦中小學的實際困難。第四章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八條使用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收益等專項資金的企業,按要求向國資部門申報資金使用項目,經國資部門提出意見,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編制支出計劃,報省政府批準。

第九條使用企業挖潛改造、省級集中的教育費附加專項資金的,按現行有關規定申報和使用。

第十條支出計劃經省政府批準后,由省財政廳采用國庫集中支付的辦法直接支付。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籌措的專項資金必須納入財政統一管理,??顚S?。

第十二條各專項資金的具體操作實施,嚴格按照《甘肅省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使用與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管理辦法》、《甘肅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執行(見附件)。省級集中的教育費附加的使用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十三條財政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資金項目審批和審核,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審計、監察機關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規范資金使用行為。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對各資金使用單位的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一)不按要求提供資金使用情況或審計、監察報告的,暫緩撥付資金;

(二)不按規定使用資金或擅自更改項目計劃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調減資金總額或取消其申請資格;

(三)沒有按本辦法加強資金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或提供虛假資料,造成資金損失或浪費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按國家有關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

第十六條對截留、挪用、虛報冒領和侵占資金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資金使用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地可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附件:1、《甘肅省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2、《甘肅省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使用與管理暫行辦法》

3、《甘肅省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管理辦法》

4、《甘肅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附件1:甘肅省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占有、使用國有資產以及設置國有股權的省內各類地方企業或公司、各級政府授權的投資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收益具體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有股應分得的利潤;

(二)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資產按出資比例應分得的紅利;

(三)各級政府授權的投資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收益應上繳的部分;

(四)轉讓國有產權取得的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權轉讓收入(包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收入);

(六)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出資轉讓的收入;

(七)其他非國有企業占用國有資產應上繳的收益;

(八)其他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第四條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財政部門收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按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同級政府國有資產經營預算。

第六條國有資產收益使用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中第40類國有資產經營收益預算科目。

第七條國有資產收益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繳入同級財政國庫。其中同級政府集中20%30%部分用于地方國有資本增量投入、調整產業結構、建立導向性投資基金、補充社會保障基金等方面,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谩?/p>

第八條國有資產收益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國資部門或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和資金使用明細清單,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按適當比例返還國資部門或企業。

第九條企業應在國有資產收益確定后的5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收益收繳部門如實申報,10日內上繳入庫。

第十條上繳國有資產收益統一使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十一條按規定應上繳國有資產收益的企業,必須及時足額上繳,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凡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國有資產收益的,按照《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規定》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加強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和企業對收益資金使用的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原有的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如國家出臺新的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辦法,按新辦法執行。

附件2:甘肅省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使用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我省企業關閉破產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的使用與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屬關閉破產企業。

第三條破產費用的來源:

(一)企業資產變現收入;

(二)中央財政一次性補助資金;

(三)省財政補助資金;

(四)其他。

第四條破產費用使用原則:

(一)彌補經國家批準的政策性破產企業破產安置費用不足的缺口;

(二)保證破產企業及其職工隊伍的穩定,保障企業破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確保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

(四)確保??顚S?,嚴禁擠占、挪用。

第五條破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一)經常性費用,包括16級工傷、工殘和職業病人員費用,撫恤人員費用和退養家屬工費用;

(二)清算費用,包括訴訟費、資產評估審計費用、清算組人員費用、清算期間維護費用、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

(三)在職職工安置費用,包括全民職工一次性安置費、合同制職工經濟補償金、混崗集體職工經濟補償金、預留按政策規定提前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費用及710級傷殘人員一次性補助金;

(四)移交設施補助費用,包括企業移交的學校、醫院、公安、供電、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務部門及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費用;

(五)社會保險費用,包括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養老保險統籌外費用;

(六)拖欠的費用,包括拖欠的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撫恤金、傷殘補助金、喪葬費等。

第六條破產費用的審核。

(一)中央下劃有色、煤炭、電子、軍工等企業按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費用預案審核操作規程》規定,由財政部駐甘專員辦預審后報財政部核批;

(二)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審核,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七條破產費用的撥付。

(一)由破產企業按主審法院要求成立的破產清算組編制破產費用支出明細表,統籌規劃使用破產費用;

(二)費用支出明細表及用款計劃由國資部門(控股公司)審查匯總后報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審核后撥付破產費用;

(三)國資部門(控股公司)按照破產清算組的用款計劃,及時將破產費用撥付到指定的破產企業清算專用帳戶。

第八條省屬企業破產費用根據年度預算指標,編制支出計劃,報省政府批準。

第九條破產費用的管理及使用。

(一)破產清算組要設立破產費用專戶,專戶原則上應設在具體企業;

(二)建立健全申報、審批、使用管理辦法,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企業關閉破產操作;

(三)按照財政部《國有企業實行破產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

(四)清算組要嚴格按照確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及辦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項費用;

(五)清算組要定期編制清算期間的會計報告,報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

(六)企業破產終結后,按要求提交實施破產全過程的總結報告,上報省企業兼并破產協調小組及有關部門。

第十條破產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國資部門(控股公司)負責對撥付的破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財政廳視情況委托中介機構、指定專人或由財政監督檢查部門不定期進行抽查;

(二)對于違規使用破產經費的企業,省財政將給予責令改正、調減或收回資金的處罰,情節嚴重的通過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3:甘肅省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加快企業技術進步步伐,有效發揮財政支持企業挖潛改造項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導向和促進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挖潛改造項目是指企業為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的項目和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經濟發展和企業改革發展的需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專項安排,??顚S?。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投放主要采取項目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方式。對條件成熟的重大挖潛改造項目補助資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采取招標或政府采購方式下達。

第二章安排原則及支持重點

第五條堅持質量、品種、效益、替代進口、擴大出口和防止重復建設的原則,引進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六條項目選擇堅持擇優扶強,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和國民待遇的原則,不分所有制和隸屬關系,擇優扶持重點企業和重點行業的骨干企業,以及各地具有一定規?;蚓哂邪l展潛力、影響力的企業。

第七條申請補助資金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銀行開立基本帳戶;

(三)具有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有一定數額的可抵押資產,有較好的財務核算基礎;

(四)為規模以上企業;

(五)重合同、守信用,有較高資信等級;

(六)資金主管部門認為必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資金支持的重點:

(一)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的產品有市場、有競爭力、有效益,對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有帶動作用的項目;

(二)社會效益突出的節能降耗、綜合利用等重點示范項目;

(三)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企業信息化建設,明顯提高技術含量和技術水平的項目;

(四)有利于促進企業存量資產流動、實現資產重組和優化資源配置的項目;

(五)采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經濟效益好的項目;

(六)用于提高產品質量、發展壯大名牌產品的重點新產品開發項目;

(七)符合產業政策的重點合資項目;

(八)重點出口創匯項目及其他需要扶持的項目。第三章申報程序及要求

第九條凡符合資金安排原則及支持重點條件的項目,市(州、地)屬、縣(市、區)屬企業由所在市、州、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匯總報告及所附相關文本上報省級主管部門,同時抄報省財政廳;屬于財政安排資金的項目,直接上報省財政廳。省屬企業須通過主管部門上報。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可直接將申請報送安排資金的部門。

第十條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內容介紹;

(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三)項目預算及資金來源;

(四)資金支持方式;

(五)貼息項目附貸款合同或支付利息憑據;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相關證書等其他附件等。第四章項目確定及資金下達

第十一條相關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按《甘肅省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領域專家若干名,對所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初選項目。

第十二條初選項目根據資金預算經相關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進行綜合平衡后,下達補助(貼息)計劃。

第十三條補助資金按規定程序辦理劃撥手續,并及時足額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省屬企業直接或由主管部門集中向省財政廳申請撥款。市、州、地所屬單位的項目資金,由省財政廳統一劃轉地方財政部門。省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在收到款項后1個月內將資金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五章資金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收到投資補助資金,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計入企業資本公積金。貼息資金相應沖減企業財務費用。

第十五條自資金下達之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后2年內,項目單位應于每年底10日前向省財政廳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上報補助(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的說明。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直接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項目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效益等績效做出評估,作為今后是否繼續支持的依據。

第十七條補助資金應全部用于項目挖潛改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違反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以前所發文件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4:甘肅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和深化我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改革發展,加強和規范我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稅留地方收入資金的管理使用,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中央所屬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xx〕17號)規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及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是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中央所屬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xx〕17號)下放我省管理的原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具體包括金川有色金屬公司、白銀有色金屬公司(含白銀鋁廠)、蘭州鋁廠(含西北鋁加工廠)、蘭州連城鋁廠、甘肅稀土公司、西北有色冶金機械廠和西北礦冶研究院等15戶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有色金屬企業)。

第三條有色金屬企業實現的所得稅留地方收入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實事求是、量入為出的原則。

第四條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稅留地方收入資金(以下簡稱資金)主要用于解決中央下劃困難有色金屬企業的突出問題、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重點技改項目及省政府確定的有關事項。

第五條資金從有色金屬企業當年上繳的企業所得稅留地方收入中安排,20xx20xx年每年3000萬元。如有其他情況,經省政府批準,可另行處理。

第六條有色金屬企業可根據資金使用要求向國資部門申報資金使用項目,國資部門、省財政廳進行審核立項后,編制支出計劃,報省政府批準。

第七條支出計劃經省政府批準后,由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的撥付,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有色金屬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資金應列為國家資本金。

第九條使用資金的有色金屬企業必須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國資部門和省財政廳匯報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有色金屬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省政府批準的項目使用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如違反規定,省財政廳將給予責令改正、調減或收回資金的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以前下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xx年10月12日印發

專項資金基本定義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一般來說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用于完成專項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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