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倫理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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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倫理論文

法律職業倫理論文范文1

關鍵字:信托委托個人理財法律性質

信托制度源于英國中世紀的用益物權歷經百年在英美法國家成熟成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的關系。[1]這就牽扯到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大體來說,整個信托法就是在對三方進行權利義務的分配與經濟利益的平衡。

信托制度與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處,首先兩者都是通過委托行為而產生,其次都以信任為建立之基礎。再次,兩者均為諾成合同、雙務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但是他們之間又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遺囑等其他委托方式設立,而只能通過委托合同設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權限處理信托事務,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進行活動,權利受限。再次,委托關系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終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關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隨意辭任,受托人辭任須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續具有穩定性和連貫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緣故而終止,而這種情況下委托合同即行終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信托財產并直接承擔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況一般須以被人名義從事相關活動,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財產權須移轉,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而委托中財產所有權是不移轉的,此為信托法引入國內最大的爭議。

當前銀行業的個人理財業務正遍地開花,然而多家銀行在這項中間業務上卻不同程度地面臨“零收益”、“負收益”的困境。剔除金融領域的制度障礙,我們發現就連理論基礎——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沖突,一個制度的法律性質決定和影響著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權利義務,從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風險特征和監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結合我國當前的法規政策找準“是什么”這一理論起點非常必要。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蔽?、授權、風險本人承擔,這一規定就明確將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定性為委托法律關系。后來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業務”,[3]從而進一步支持了這種觀點。但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9條又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調整客戶資產方面的授權。對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睆娬{了屬于信托關系中很重要的財產獨立性,與《信托法》第16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口號“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也從某種程度上表明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信托法律關系。但是還須針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相應分類具體分析,綜合得出結論。

按照管理運用方式不同,可以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按照銀行是否承諾保證收益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而根據《暫行管理辦法》第13條“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p>

如前所述,《暫行管理辦法》第9條對綜合理財服務的理解是委托關系,而理財顧問服務則不同。銀行從客戶利益角度出發,利用自己在理財投資領域中的信息優勢和理財經驗,向特定的客戶提供咨詢的一種專門化和個性化服務。但銀行不為客戶做出具體決策,不管理和處分客戶的資金,有權做出最終的投資決定的仍是客戶本身,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銀行只有權獲取一定的傭金收入。[4]這是典型的技術咨詢合同,依合同法應屬委托關系。

對于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因為“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與銀行儲蓄存款保本并承諾利息的性質頗為相似,為防止引發銀行借用這一理財業務變相高息攬儲,惡性競爭,所以有必要將“固定收益”限制在相應的存款利息以下。雖然“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并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資風險和收益共擔共享,與單純儲蓄不同,但所占比重過小,此理財業務以保值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應定性為借貸法律關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僅對因“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損的”,須以自己財產補足信托財產。但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依然承諾保證本金支付,沒有信托法上的條件限制,所以也無法解釋為信托法律關系,只能作借貸關系解釋為當。

但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就不同了,“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并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在該業務的實際運作中,客戶將資金賬戶的管理權全部授予了銀行,銀行成為了名義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處分的權限很大,其與委托制度中,人必須嚴格按照委托授權的內容和范圍來處理相關事務否則就構成無權或越權的規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在以下三點上面符合信托關系特征:一是所有權與利益分離,二是信托財產獨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將其解釋為信托法律關系更為妥當,同時還能有效保護弱勢地位的客戶利益。

綜上所述,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上,立法規范本身就模棱兩可,態度搖擺不定,開展的具體業務內容又大相徑庭,很容易因為一個細節變動引致其法律性質的變化,所以有必要理順目前紛繁的個人理財業務,以法律性質為起點探討法律規制和監管措施。

參考文獻:

《銀行理財產品法律性質辨析》李勇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監管法律制度研究》宋佩

《信托法論——中國信托市場發育發展的法律調整》吳弘賈希凌

法律職業倫理論文范文2

關鍵詞 大學生 勞動報酬 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661(2012)10-0128-01

9月份是全國大學生入校的日子,一些大學生家庭在高興之余也為高昂的學費一籌莫展?,F在的學費支出幾乎已經成為家庭支出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成為了一些貧困家庭的負擔?;谝陨锨闆r,我國的貧困助學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但與高昂的學費相比,卻顯得微不足道。貧困家庭的莘莘學子們,為了能圓自己的大學夢,解決自己在完成學業的同時也能保證自己的日常生活,就在上學的同時做起了兼職。但這些學生們所獲得的勞動報酬與他們的勞動付出卻不成正比,甚至比當地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還要低。

存在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有:(一)用工雙方不平等的社會地位。在大學生用工這一社會現象中,雇主處于主動地位,掌握了報酬所得制定權。同時,不排除雇主與雇主間的聯合,一起將大學生勞動報酬推向低點。一般大學生群體來自于全國各地,具有很大的流動性,所以很難形成共識,而這些雇主們都是大學所在城市的本地人,為了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很容易結合在一起。這就造成了大學生群體在用工勞動報酬制定上處于極其被動的地位。(二)懸殊的供求關系。需要尋求兼職工作的大學生數量的供給與雇主對勞動者數量的需求方面的懸殊,供大于求,龐大的大學生兼職群體又一次把勞動報酬推向低點。(三)大學生維權意識的淡薄。雖然大學生們有勞動意識,但在維護自己的勞動權上意識淡薄。一是由于大學生們的社會經驗不足,對于社會勞動報酬平均標準沒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二是由于大學生在經濟上不獨立,主要經濟來源在于家庭,這就造成了在勞動報酬的索要方面很少有意識去討價還價,這就給謀求暴利的雇主們有了可乘之機。以上兩點造成了大學生在維護自己的勞動所得方面的意識淡薄。綜合分析以上原因使我們認識到,法律對于在校大學生的勞動所得的保護有待加強。但由于大學生群體的維權意識淡薄,在勞動報酬標準的制定上缺少話語權,致使很多情況下大學生們變成了“廉價勞動力”。同時這些付出勞動的大學生們的工作很多具有臨時性、短暫性,所以也造成他們不能形成共識,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從而導致大學生們,明知自己的勞動被變相打折,卻無能改變,所以,我們的法律更應該對他們給予保護,使我們社會的勞動更加具有公平性。

對大學生獲得平等勞動報酬權的保護建議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強立法保護?,F行法律對大學生勞動報酬所得權的保護仍處于空白狀態。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這一規定在現行法律實踐中,不能從根本上保護大學生。所以,對大學生勞動保護,尚需法律進一步加強。(二)加強行政監管。勞動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具有對個體商戶、企業的監管權力,在現行法律中主要調整的是正式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這就造成了大學生勞動報酬所得權監管實施上的空白。所以,在立法保護的前提下,把大學生的勞動報酬所得權以及大學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納入勞動、工商管理部門監管范圍之內,有利于保護大學生勞動報酬權。

同時,對大學生勞動報酬權的保護還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可以緩解貧困大學生的經濟壓力。我們前面已經分析過,國家助學金的發放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法,大學生的勞動報酬如果能夠得到有力的保護,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長久生計。(二)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大學生們雖然在勞動報酬的給付上處于被動地位,不容易團結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并不代表他們就甘于接受,大學生群體是社會就業的主力軍,不久將來,也是社會財富的主要創造者。在大學階段,對他們的勞動報酬進行保護,獲得平等的報酬權,有利于社會和諧發展。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國對大學生勞動報酬的法律保護仍比較薄弱,很多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經濟社會的發展。通過立法、行政監管的手段對大學生的勞動報酬權進行保護迫在眉睫,對大學生群體的自立意識的培養、對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都具有積極意義參考文獻:

[1]陳力.大學生兼職現狀調查[J].廣西青年干部學院學報,2005,(06).

法律職業倫理論文范文3

關鍵詞: 柏拉圖 賢人政治 精英主義 法律職業共同體

一、“賢人政治”與西方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功構建

柏拉圖的“賢人政治”是政治哲學的一個重要命題,他的賢人治國理論甚至常常被拿來與孔子的旺天下比較。然而近年來,有人認為,柏拉圖的賢人政治理論是一種空想,在今天的中國無任何實踐意義。

筆者認為,柏拉圖“賢人政治”的實質是“精英主義”的最早淵源。由此可知,“賢人政治”并不是沒有任何現實意義的,“賢人政治”的理論價值已經遠遠超越當時的時代。柏拉圖在理念本身的邏輯推演中建構出“賢人政治”。具體到今天,尤其是具體到法律職業共同上,“賢人政治”的意義愈加凸顯。當今時代,知識和職業愈加細化??萍紡奈慈绱饲逦貪B入人類生活,職業的專門化和技術化成為一個趨勢。從這個角度看,從精英政治的角度解讀柏拉圖的理論具有現實意義。于是,社會職能與知識科技的有機結合使得社會職能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應運而生。而職業化與專業化意味著精英化,其中法律人抑或法律職業共同體要求精英化的趨勢可能凸顯突出。

第一,柏拉圖的“賢人政治”認為“賢人”即“哲學王”如果要做一個好的政治家,他就必須知道“善”即“知識即美德”,而這一點又唯有當他結合知識的訓練與道德的訓練,才能做到。如果允許不曾受過這種訓練的人參與政府,那么他們將會不可避免地敗壞政治。聯系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構看,所謂職業是指需要大量的、專門的訓練和學習才能勝任的行業。法律職業是指專門從事法律適用、法律服務工作的特定職業,是需要長期學習和實踐的一種職業,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從事該職業的人,應當是精通法律專門知識,并且實際操作和運用法律的人,即“法律職業者”。從狹義概念而言,法律職業共同體包括以法律活動為專業和職業的群體,主要是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學者。從職業利益的角度,法律職業者是經濟人,是利益共同體;從職業精神層面,法律職業者具有共同的倫理、目標、價值觀、心理傾向、階層感、歸屬感、榮辱與共感等,是倫理共同體、價值共同體、意義共同體。由此可見,法律職業共同體與柏拉圖的“賢人政治”都意味著經過專業化訓練的職業化與精英化。

第二,柏拉圖的“賢人政治”建立在本體論上,毋庸置疑,他的思想必然有空想的成分。但是僅從它的概念上看,精英治國的思想在他的理論上已經有所表現。但在當時的希臘,無論其經濟狀況還是政治現實,都不足以支撐他的理論變為現實。而作為近現代產物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一種需要長期學習和實踐的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共同體形成的經濟與政治因素,卻是截然不同的情況。

從政治因素看,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導致三權分立的現代政治制度的產生,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出現提供一定的條件。十七八世紀,隨著近代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市民社會力量日益增長,新貴族和市民階級演變為新興資產階級并成為議會的主角。此時,市民階層的力量真正形成,國家權力從市民階層中撤出。國家與市民社會相分離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的形成,這為法律職業現代化轉型提供了動力。國家行政權力受到制約,與此同時,司法權有了獨立的地位。法律分工明顯,法官、律師產生。在現代社會中,法律人經過職業培訓,法律的專業群體形成,并且隨著法治精神的泛化,法律職業團體是社會中不可缺少的群體。除此之外,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還應當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法治文化法治觀念的形成或法律信仰的養成。從西方社會的發展經驗看,法治社會是與市民社會互為表里的,而法治文化則伴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而產生發展。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第二,法律專業知識體系的形成。法律職業之所以有別于其他職業,就是因為它有自己高度專門化的知識體系,有自己專門的概念、術語、范疇,有自己獨特的邏輯和表達方式。法律職業的特殊性就是建立在這樣一套獨特的專業知識體系之上的。

賢人政治在當時不能實現,有其時代的歷史原因,經濟政治條件不具備。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代經濟與政治的進步,并伴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化,“賢人政治”被社會的需要與應用成為可能或已經實現,尤其是在法律職業領域,西方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及其表現出來的專業化、職業化、精英化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詮釋“賢人政治”的理念,這一切對于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有很好的啟迪作用。

二、“賢人政治”對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構的啟示

當下的中國并沒有形成真正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即使“依法治國”、“司法獨立”的口號,我們也是耳熟能詳。最有趣的是,現在各個大學的法學院的學生越來越多,而且很多人無論有沒有經過專門的法學訓練都越來越熱衷于參加司法考試。急劇增長的勢頭與現象的出現可謂喜憂參半。

可喜的是統一司法資格為我國魚龍混雜的法律界提供行之有效的篩選機制,統一司法資格考試是精英司法夢的產物。但是正如賀衛方教授所認為:“令人憂慮的首先是教育機構本身的問題。在中國,由于教育管理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多頭管轄的問題,加之沒有來自法律實務界對教育的約束,致使一段時間里設立法律系、招收法律專業學生變得很容易。不少新成立的法律教育機構并不具備必要的基礎性條件。其次,學生數量過多,很可能甚至必然導致教育質量的下降。法學畢業生質量的下降又會進一步損害司法的品質和本來就不盡如人意的司法聲譽?!盵1]就中國目前的司法考試本身來說,其考卷主要考的是法律基本知識,有現成法典的,尤其是對于法律條文的熟悉程度。也就是說,司法考試考的都是“記問之學”,只要肯下工夫記憶和理解,就可以說司法考試并不難[2]。因此,在微博上曾有人調侃,司法考試越是學歷低的反而越是通過率高,博士生基本都考不過去。這當然是一個玩笑。由此可以深思,司法考試本身并注重其思辨性,答題時思慮過繁反而南轅北轍。可以說,司法考試看的是結果,而不注重于思維邏輯的訓練。作為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律邏輯思維的培養是這個過程而不是那個結果,這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這種只考基本法律知識的機械記憶力的考試完全考不出應試者的法律職業倫理。對于一個合格的法律人來說,法律職業倫理的具備比法律知識的記憶更重要,因為法律知識是機械的并且總是有據可查的,而法律職業倫理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人的共同信仰,信仰是需要長期教育、學習、訓練才能形成的共同意識。

如上所述的現象的出現,并不能促成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真正建構,甚至可能阻礙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真正形成。因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真正形成除了要考慮歷史和國情的因素外,也要符合法律職業共同體本身的性質與特點。簡單地說,法律人或法律職業共同體自身的社會職能決定其是社會精英屬于精英階層。英國大法官愛德華?柯克曾說:“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在未達到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從事案件的審判工作?!盵3]也就是說作為法律人即能力最強的少數人的精英是需要長期的學習和訓練的,而這種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雖然司法考試號稱是中國第一考,但是這種考試過于注重機械記憶而沒有思維和能力的訓練,即使通過率較低,不能說明選拔的人才就符合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要求。這種機械記憶的考核過程,與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完全相悖。

面臨如此困境,我們可以參考日本模式,因為我們的司法考試制度其實也是來自日本抑或說是歐陸的舶來品。而且日本這個國家在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方面既有德國法的長處,又深得亞洲文化的精髓。季衛東教授曾提示,日本的法律職業考試,從某種角度上和中國的科舉考試有相似之處,通過考試的人會獲得社會的普遍尊重。當然,日本的“在野法曹”和“在朝法曹”實際的地位和作用力都不一樣。和字面意思相同,在朝法曹是指法官和檢察官,在法律制度的運作當中,在野法曹也就是律師的影響力是遠不如前者的。

但是除了統一的司法考試外,他們還有完善的研修制度。即使是考試本身,也分為兩部分??荚嚪譃楣P試和口試兩部分,筆試又被分為綜合選擇筆試與論文筆試兩部分。所謂論文完全是按照發表的論文期刊的標準要求,對問題進行詳盡的論證。即使是法學本科畢業生也要下大工夫長期自學,艱難程度超乎想象。無論多少人報考,錄取人數在早期都穩定在500人左右。

司法研修制度是最高法院下設的司法研修所,所有通過司法考試的人都必須進入這個研修所進行任職前的訓練,12名法官分別擔任五門課程的教職。以前的時候是要兩年,現在已經改成一年半。入所之后,首先是所內的初始訓練,然后是實務研修,類似于實習,在法院、律所、檢察廳實習后,回到研修所再進行研修訓練,最后還有非常嚴格的結業考試,同樣包括筆試和口試兩部分,合格者才可以從事法律實務。

日本的研修制度至少為我們提供了一種解決問題的思路:通過法學院的本科學習抑或通過司法考試只是一個基礎的入門,要成為真正的法律人,長期的學習和訓練尤其是法律實務的訓練是必需的,這就需要建構一種類似日本研修制度即一種入職前的嚴格的培訓與精準的篩選模式。這種近乎嚴苛的層層選拔與訓練結合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與柏拉圖的“賢人政治”即“賢人”的產生是在選拔的基礎上結合道德與知識的長期訓練的理念不謀而合。因此,把“賢人政治”抑或“精英主義”的觀念引入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很有必要。

參考文獻:

[1]賀衛方.中國法律職業:遲到的興起和早來的危機.社會科學,2005(9):89.

法律職業倫理論文范文4

關鍵詞:法學實踐;課程體系;構建

中圖分類號:G424.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6-0275-02

課程體系是指按照人才培養目標、教學要求和學生心理,根據專業知識之間的內在聯系而設計的各門課程的系統。多年來,我國高校在法學實踐教學理論上缺乏論證,在課程體系上呈現百家爭鳴的狀態。目前,實踐課程內容應當包括哪些內容、如何規范、如何具體運作尚無統一認識。

一、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理論研究欠缺

由于受傳統教育模式和教學觀念的影響,我國沿襲大陸法系,重理論輕實踐,實踐教學的理論研究很薄弱。目前,對法律專業人才需要具備哪些實踐基本能力,開展哪些實踐形式才能達到實踐教學的目的,這些環節能否符合實踐教學的本質,這些實踐環節如何開展,以什么標準評價這些實踐環節,這些能力和環節通過怎樣的課程體系去實現,都缺乏科學、系統的理論指導。

(二)沒有將實踐教學視為一門課程

作為一門課程,應當有教學培養目標、教學計劃、具體課程設置、課程教學方法和課程評價標準等指標體系。作為一門課程,必須嚴格按照課程理論關于學時、學分、教材、評價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而開展,應前后有序,不得隨意改變。但目前我國法學實踐教學課程還沒有形成包括以上內容的規范化的課程體系。

具體的實踐性教學應當包括如下內容:(1)確定實踐性教學的基本內容。即在教學大綱中明確實踐性教學的基本內容、目的和要達到的教學效果。(2)制定實踐性教學的實施方案和具體的工作方案。即編寫和準備教案,明確實踐性教學的環節、措施和具體方法;(3)規范實踐性教學過程。對于教師教學的組織形式和活動程序進行規范,確定教學的具體方法和手段。(4)制定對教學內容的考核要點、考核方法、考核標準等。

(三)法學實踐課程體系的內容缺少統一標準

我國對于法學理論教學課程體系的內容已經有規范化的管理,教育部頒布修訂后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規定了16門核心課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整個課程結構體系設置,但基本上確立了全國高等法學院校法學專業課程的主要內容,統一了法學人才培養的基本規格。

我國對于法學實踐教學課程體系的內容缺乏規范化的管理,造成各高校對其理解不一,實際操作中呈現百花齊放。目前各高校的實踐性課程教學各有其特點:清華大學與北京市海淀區消費者協會通力合作開設法律診所的課程,讓學生親自“坐診”受理各類消費者的投訴,學生在接觸社會、了解社會并獲得實踐知識的同時也幫助消費者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武漢大學以律師事務所為基地,配備年富力強且多年從事律師職業的教師指導學生學習法律診所課程。浙江大學注重提高司法實習的實效,設置了短學期司法實踐課程。南京大學著力培養學生的讀書能力、寫作能力、思辨能力、口頭表達能力、知識運用能力、社會交往能力,并結合法學教育特點和要求,不斷豐富讀、寫、議的內容體系。綜上,目前關于法學實踐教學課程體是各行其是,系缺乏國家基本規范。

(四)沒有將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區分開來

實踐性教學活動并不等同于專業實習,還包括更廣泛的內容和方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已有規定:“主要實踐教學環節包括:見習、法律咨詢、社會調查、專題辯論、模擬審判、疑案辯論、實習等。”也有學者提出,法學本科實踐教學應當具有如下具體環節:(1)公眾法律意識調查;(2)旁聽審判;(3)社會調查;(4)專業見習;(5)疑難案件辯論;(6)模擬審判;(7)法律義務咨詢;(8)專業實習。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的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內容,我們可以把它分為課堂內進行的實踐性教學活動和課堂外進行的實踐性教學活動。

目前,各校已經開展的課堂外的實踐活動較為多樣,有模擬審判、專業實習、旁聽審判、社會調查、法律咨詢等形式。此外,診所式教學、以師帶徒等也是培養學生的良好方法,能夠取得很好的效果。但課堂內的實踐教學如何設置和講授缺乏統一認識和規范。很多教師通常運用案例分析等方式來體現課堂內的實踐教學,對實踐教學的本質認識不足。案例分析的運用體現為,只是教師給出經過高度概括的案情,然后提出問題,由于課堂教學課時的限制,教師不能給予學生充分討論和分析的時間,然后很快給出標準答案,使實踐教學流于形式。法學實踐教學的實踐性應當體現出學生作為主體的親自參與性,而不是被動接受者的身份。

(五)實踐教學專業設置過于狹窄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指出,目前,法學畢業生的求職大多還把眼光盯在律師事務所、政法和國家機關上,但實質上社會工作、企事業單位等等,都應該是法學專業的就業市場,而現在很多市場還呈現一種封閉狀態。

很多法學專業教育教學工作者存在一個誤區,認為法學專業的學生將來只能從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中擇業。但是,學生中相當數量的人不能通過統一司法考試,因為司法考試歷年的通過率很低。事實上,法學專業學生運用專業知識的領域不限于此,還有其他法律服務工作和非訴訟事務領域。法學實踐課程的設置既要適應法治進步需要為立法、行政、司法及法律監督部門培養大批高素質的法律人才,也要培養為公司企業和公民等提供權益保護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還要培養全球化下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及跨國權益保護所需的涉外法律人才。由此可見,在法學實踐教學內容上,既要重視訴訟實務訓練,也不能忽視非訴訟實務和其他技能的培養。

二、法學實踐教學課程體系的構建

實踐教學旨在提高和加深學生對專業課程的學習和理解,培養學生的專業實踐能力,給學生打下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體系一般包括基礎實踐、專業實踐和綜合實踐三個層次。從課程建設角度應當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職業倫理課程

由于法律工作責任重大。所以,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法律工作者的職業倫理教育,同時,法本身所蘊含的公正、誠信等價值內涵等都決定了法學教育過程中也應加強對法律專業學生的道德品性和職業操守的教育。法學教育要培養學生具有忠于祖國、忠于法律、剛正不阿、不畏權貴的品德;要使他們具有法律信仰,把握法的精神。職業倫理課程屬于包括軍事訓練、國防教育和安全教育等在內的基礎實踐。職業倫理課程的設置應當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服務人員職業倫理道德課程等。

(二)專業實踐課程

專業實踐主要包括學年論文、專業見習、專業實習和做畢業論文等實踐環節。對于法學理論課程體系問題,不少專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許多專家認為,應當適當減少必修課門數。例如,有學者認為應在規定法學本科必須修滿的法學課程總時數的前提下,重新確定一般法學基礎教育的必修課程,將其減少至20門左右。而有的學者則認為法學本科的必修課程應該減至11門,在必修課程之外應該建立專業課程群,專業課程群分理論法學課程群、公法課程群、民商法課程群和刑事法課程群。與此同時,他還為不同的課程群擬就了具體的課程。后者的觀點值得借鑒,同時對我們法學實踐專業課程體系的設置有所警示,即實踐課程與理論課程應當相呼應。

國家對于法學實踐課程雖然進行了一定指導,但在目前我國高校教育尚未充分發展到足以獨立的情形下,指導性意見過于概括和籠統。國家應當參照規定法學理論核心課程一樣規范法學實踐課程基本的課程內容,除此之外,各高校在必須完成實踐基礎課程之外可以根據各校的特點及市場需求建立實踐教學課程。這樣,在實踐課程上國家既實現了宏觀管理,又尊重了各高校的辦學自主性。

(三)綜合實踐課

綜合實踐主要是法律職業技能訓練,具體包括口頭語言表達能力訓練、書面語言表達能力訓練等。法律是一個獨立的學科,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它須不斷從其他學科中汲取知識來充實。法律人才不僅要精通法律知識,還要通曉相關學科的知識,因為法學本身的發展必須從其他學科中汲取營養,法律的運作也離不開相關知識與環境。可以設置法律文書寫作、辯論技巧訓練、談判技巧、和解技巧、溝通交流技能等實踐課程。

我國首部就業藍皮書―《2009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大類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其中,法學一個專業失業人數在全部本科專業小類中排名第一。就業不理想的原因比較復雜,實踐性教育滯后是原因之一,因此,改變法學實踐教學理念,加強法學實踐課程建設,使法學專業學生更適應社會的需求,提高法學專業學生就業率,有其深遠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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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文翠.法學教育價值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4] 賀衛方.中國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42.

法律職業倫理論文范文5

[關鍵詞]  法治國家;和諧社會;司法倫理;司法公正;社會正義。

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以人為本的社會,而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是司法行為的最終追求,也是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最后目標。然而,據社會調查,人們對國家司法人員的信任程度“非常信任”的占5. 98% ,基本信任的占31. 6% ,表示不信任的占16. 6% ,不很信任的占20. 95%,還有表示因人而論的占30. 76%。[ 1 ]人們對國家司法人員的這種低信任度表明,我國的司法倫理道德建設還存在很大的問題,而這恰是能否實現公正司法,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因素。因而,針對我國司法人員倫理道德的現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司法倫理道德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重要現實意義在于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公正的平臺。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然要求司法公正,這是當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基本保障,也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無道德就無公正。從這個角度說,司法公正的倫理價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談論司法合理性的一個必需的道德維度。按照法理學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靈魂,失去了它存在的價值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說,公正司法,對每一個法官而言,就像陽光對于每一個人那樣,是生命中的一部分。但目前確實存在一些司法不公正的現象(如湖北省的“佘祥林案件”) ,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人員的道德素質和職業操守不能與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事實上,由于司法的性質所決定的,司法人員應當比其他職業的從業人員具有更高的職業道德要求,例如司法人員自由裁量行為就直接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而司法人員自由裁量行為合理性的主要依據是司法人員的價值觀以及倫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員的倫理道德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然內容。

盡管司法人員的德行對于司法活動保持公正性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司法倫理道德現狀還存在種種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首先,司法過程中存在各種社會力量對司法行為產生干擾,影響到司法人員進行獨立的司法判斷,一些立場不夠堅定的司法人員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機關在行政上對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級行政機關的權力干預;再有,司法腐敗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索要或收受財物,進行權錢交易,嚴重地影響了司法人員執法的公正性。因此,懲治司法腐敗,實現司法清廉、司法公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倫理準則和執行這套倫理準則的機制。

司法權是一種中立性和終極性的權力,它對爭執的判斷和處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權威的,這在客觀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會公正。如果司法腐敗,則人們最終說理的正常渠道被堵塞,社會公平和正義則必然喪失。正如弗蘭西斯·培根曾說過的:“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公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盵 2 ]所以一旦司法不公,對社會將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打擊的將是和諧社會的法治基礎。因此,建設以法治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以公平公正為主要特征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論文格式]

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視野下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基本原則。

司法倫理道德是由社會階級結構決定的社會意識形態,隨著社會的變遷而時有不同?!懊恳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盵 3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就是營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樹立公平正義、誠信和諧的社會風氣。因此,司法倫理道德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正原則。

柏拉圖說過,“正義,總是從自己本階級、本集團的利益出發賦予公正以不同的意義和模式,這就使得本質就是最好與最壞的折衷”[ 4 ] ,馬克思曾經指出:“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正觀認為奴隸制是公正的, 1789年資產階級的公正觀則要求廢除被宣布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關于永恒公正的觀念不僅因時因地而變,甚至因人而異?!盵 5 ]這就說明,公正作為一種調節社會利益分配的原則,乃是屬于價值和價值評價的范疇,因而處于不同社會和不同利益關系中的人們對公正原則的具體規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對立,于是便產生了不同的公正觀,產生了不同的關于公正的理論。

事實上,公正作為一個規范的概念,本來就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與自身所擁有的利益相符合的正當關系或行為。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動的價值目標,也是司法活動的本質要求。從人際倫理的視角來看,司法公正首先就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標準。同時,司法公正與法律權威是相互相成的,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的權威要靠司法的權威來體現,司法的權威要靠司法信譽來實現,而司法信譽的樹立,靠的就是司法機關忠實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通過公正司法來贏得。所以司法人員應該從追求正義的目標出發,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事務,在一定范圍內修補立法的漏洞,矯正立法的缺陷,實現法的正義。

(二)人性原則。

以人性角度來看,司法活動必須堅持人權標準,司法道德倫理建設必須堅持人性原則,做到以人為本。聯合國各會員國一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

一開始就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司法的終極目的是指向人權,保護人權,尊重人的尊嚴。司法制度的人權保護目的要求司法公正應符合人權的標準。每一個司法人員都應該具有這樣的基本人權意識:即在道德領域中,存在著好人和壞人之分,但在人權理論中不存在好人和壞人享有不同的基本人權。對于任何人,人權理論和實踐都不應該存在雙重標準,否則,法律和政府就會成為一部分人壓迫和摧殘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司法倫理道德的人性原則也正體現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這一最基本的倫理信條。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人性原則就是要求司法人員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尊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前提下,對犯罪嫌疑人、被除告人以及服刑人員給予最大限度的人文關懷,尊重公民和當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權力,維護其尊嚴,以公民和當事人為其主體,不能將其置于被處置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讓當事人始終感到有一個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間”存在,依據正當的法律程序而進行非歧視性、人道性、理性化的執法行為。

(三)平等原則。

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平等原則是與憲法的平等權原則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視同仁地受到平等對待,不分性別、種族、職務、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不允許有任何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許有任何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這體現了司法活動作為公權運用的特殊活動的一種特有的維護平等價值的倫理精神。如在“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中,由于行政機關處于管理者的位置,老百姓處于被管理者位置,兩者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位受到的挑戰最大。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平等標準作為一種倫理價值標準,還蘊涵著濃厚的道義內涵,其中所蘊涵的扶危濟困的倫理精神也成為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如對弱勢群體實行司法救助,減、免、緩交訴訟費用,使孤老殘幼平等行使訴權成為可能等等,就是踐履司法公正的平等標準的現實表現,也是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

(四)理性原則。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 司法倫理道德建設的理性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中,能夠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準確度量各個案間的差異,并依據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作出理性的適當的判決。司法的公正一是導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即司法活動要運用司法理性來運作司法過程;同時表現為司法實體的公正,即司法活動必須堅持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司法判決的合理性、刑罰適用的節制性,保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公正、合理地司法,也就是運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確的判斷。

當然,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除了應遵循上述原則外,還應加強制度倫理的建設,給司法人員遵守司法倫理規范以外部約束;建立有效的責任與獎勵機制,培養司法人員遵守司法倫理規范的自律性;還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在社會主義倫理觀這一大的社會背景下培養司法人員的價值觀。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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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倫理論文范文6

關鍵詞:海關法學;教學改革;思考

中圖分類號:G42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2-0845(2012)08-0043-02

為進一步貫徹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十二五”期間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的意見》,進一步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本科教學質量,大力提升人才培養水平,更好地培養海關法律職業人才,我們結合海關法學特色專業點建設,積極進行教學改革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

一、海關法學專業教育目標的定位

法學專業教育目標的定位是一個基礎性問題,它直接關系著法學專業教育培養模式的定位、教學計劃和課程體系的設置、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等一系列具體問題。長期以來,我國法學專業教育目標一直存在著“素質教育說”和“職業教育說”之爭,前者強調的是教育的通識性,后者強調的是教育的職業性。

法學專業是一門專業性、應用性很強的專業,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和實踐性。大力加強海關法學本科專業建設,必須堅持“優勢突出、特色鮮明、新興交叉、社會急需”的特色專業點建設原則,準確定位海關法學專業的教育目標,堅持以海關法律職業能力培養為目標導向,以培養綜合素質高的創新型、涉外型、應用型海關法律職業人才為目的。

近年來,隨著中國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因海關完稅價格審定、稅則歸類、稅率和匯率適用等事項而與海關發生爭議的問題在有關涉外企事業中大量存在。海關爭議問題的專業性很強,有關法律爭議問題,一些進出口企業法務部甚至包括部分法院和檢察院工作人員也沒有能力進行分析、判斷并最終解決,相關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由于缺乏熟悉海關法律知識的相關人才也很難提供相應的優質服務;海關的執法水平也有待進一步提高。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海關還是與海關相關的涉外進出口企事業、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對通曉法律、海關審價、商品歸類、原產地規則、關稅征管、加工貿易、行政處罰等專業知識的人才需求量變得越來越大。

基于多年海關法學教育的實踐經驗和社會對海關法律人才需求的反映,我們在海關法學專業教育目標上形成了以下共識:一是在知識目標上要求學生具有比較完整、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和理論體系,具有寬廣的知識結構,懂法律、懂通關、懂外語并具備自我更新知識和發展的能力;二是在實踐目標上要求學生具有較強的法律專業思維能力,有良好的中英文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有獨立分析和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能力;三是在職業倫理目標上要求學生具有高尚的法律道德、社會責任感和合作精神等,尤其是要注重法律倫理的培養。

二、海關法學教學內容的優化

1.按照海關法學專業教育目標的要求來深化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首先,要從法學專業知識結構的角度出發,保留14門法學核心課程,要求核心課程講授必須圍繞法律規則、法律思維的培養來開展。其次,要從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的角度出發,優化海關法學特色課程。圍繞“海關法”、“國際海關法”、“海關緝私”和“比較海關法”等專業突出專業特色,增加“海關行政處罰”、“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美國海關法”等選修類課程,加強海關法學特色專業教材的編寫,加強精品課程和重點課程建設,通過開設微型課程、舉行學習沙龍等形式解決課程與課時之間的矛盾,給予學生更多的學習資源和學習時間。經過多年的建設,我們先后編寫了“海關法學”、“海關緝毒”等10本具有鮮明特色的海關法學系列教材。“比較海關法”、“國際經濟法”等4門課程成為上海市重點課程,“走私犯罪研究”、“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等8門課程成為校級精品課程或重點課程。

2.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活動形式,滿足不同教學內容的需要。海關法學常用的教學活動形式有講授式、研討式、實踐活動式、自主學習式等。不同的教學內容需要采取不同的教學活動形式。如法律文書寫作、律師訴訟與非訟處理技巧、談判技巧等法律實務課程,司法實習、海關實習和畢業實習等實踐課程,多采用研討式教學和實踐活動式教學,而法理學、法制史等課程,則多采用講授式教學,通過

系統的知識講解使學生形成條理清晰的知識系統。

三、海關法學實踐教學的強化

調查顯示,大多數學生認為阻礙自己順利找到工作的關鍵因素是個人實踐能力不高,學生迫切希望通過實踐教學改革,提高自身在解決法律實務問題方面的能力。因此,我們著眼于創新型、涉外型、應用型海關法律職業人才培養要求,大力強化海關法學實踐教學。

1.加強實驗室和實習基地建設。實驗室和實習基地是實踐教學得以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改善實驗教學條件和環境,建立長期穩定的校內外實習基地是強化實踐教學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們已經建成模擬法庭和海關緝私實訓室等兩個實驗室,正在建設三個特色案例診斷室(海關知識產權案例庫、海關走私案例庫、海關行政處罰案例庫)。同時,我們積極探索與海關、公檢法、律師事務所、涉外企事業的產學研合作,簽訂合作協議,共建實習基地,為創新型、涉外型、應用型海關法律人才的培養創造條件。

2.強化實驗教學,加強學生法律實務技能的培養。實踐教學主要由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法院旁聽、法律援助、專業辯論賽、法院實習、海關實習、畢業實習等組成。我們比較成熟的做法:一是努力培養出一支“實踐型”教師隊伍。目前法律系每一位專任教師都具備“雙師型”教師資格,既能勝任本學科的教學科研工作,又能較好地利用海關、律師事務所基地等帶領學生共同參與辦案和進行法律咨詢。同時,我們還建立了一支來自全國海關、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和涉外企事業單位等校外專家組成的“智庫”隊伍,聘請他們為特聘教授,講授司法實踐課程。擔任學生實習、論文指導老師,開設前沿講座等,大大促進了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的良性互動。二是在堅持傳統的案例教學、模擬法庭等實踐教學的基礎上,大力開展法律實踐第二課堂活動。如我們非常重視去法院旁聽活動,每學期都要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有關案件的庭審,通過現場觀摩學習和交流,使學生們熟悉訴訟程序,增強他們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再如我們非常重視學生創新實踐能力的培養,包括積極開展法學專業辯論賽、研究性學習沙龍、上海市模擬法庭比賽等活動,鼓勵學生積極申報校內外大學生科研創新項目或參與教師已申報的課題等,并在活動中邀請海關關員、法官、檢察官、律師現場指導或點評,引導學生參與創新實踐,培養學生的研究能力。2010年我系學生申報結題的“個人企業社會和諧共生——世博通關便利化研究”課題榮獲上海市暑假社會實踐大賽“最佳項目獎”暨第二屆“知行杯”特等獎。

四、海關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

關于學生知識增長和能力養成的途徑和方式調查表明,大多數學生認為課堂學習與討論、參加專業實習、參加模擬法庭活動、參與教師科研項目或大學生科研創新課題是學生知識增長和能力養成的主要途徑和方式。因此,我們在教學方法的運用上強調以學生為中心組織和開展教學,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強調教學模式從“師本模式”向“生本模式”轉變,從“接受模式”向“探究模式”轉變。

在教學中,我們以學生為中心突出了三種教學方法的運用。一是案例式教學。案例式教學生動形象,易于學生接受和理解知識點,多用于刑法和民法等實體法的教學中。教師可以根據教學內容的不同,分別采取列舉案例法、講評案例法、討論案例法、旁聽案例法、實習案例法等形式,通過運用具體生動的案例來闡明枯燥難懂的知識點,引導學生對案例進行分析和討論,幫助學生從分析個案中進一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二是模擬法庭教學。模擬法庭教學能充分發揮學生學習的主體地位,通過模擬法庭活動,能有效幫助學生了解訴訟流程,掌握訴訟技巧,熟悉案件文書制作,提高法庭應變能力和辯論能力,多用于訴訟法等程序法的教學中。三是研討式教學。研討式教學能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作用,增加師生互動,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多適用于探究某些具體行為是否違法、應適用此法或彼法、應如何定罪量刑,或者當法律與道德出現矛盾時應如何解決等爭議性法律問題中。一般經過自學、收集材料、研究性學習后,由教師或學生先在課堂上提出基本觀點,其他學生對這一觀點進行贊同性的闡述或反對性的批判,教師居中適度引導和進行點評。

五、海關法學課程教學的考核

海關法學課程教學的考核要充分體現出能力培養導向,它包括對教師教學活動的考核和對學生課程考試的考核。

對教師教學活動的考核應堅持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過程考核與結果考核相結合,學生評教、同行評教與督導評教相結合的原則,注重對教師教學內容的信息量和學術水平以及教學藝術的考核。

對學生課程考試的考核應根據課程內容的特點,選擇科學合理、豐富多樣的考核方式。課程考核的基本形式有兩種,即形成性考核和終結性考核。形成性考核主要根據平時作業評定成績,終結性考核則根據期末考試評定成績,兩項的配分比例要合理。平時作業包括上課筆記、課堂發言、小組學習、課程論文、模擬法庭活動等內容,具體采用何種方式考核,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特點提出,原則上考核方式不少于3種,考核次數不少于3次并做好考核記錄。學期考試一般采用案例分析和寫學期論文方式進行考核,如在學期考試中我們加大案例分析的分量,甚至直接將法院審理的案件卷宗加以整理后作為考試的材料,由學生在分析材料的基礎上獨立寫出判決意見。同時我們要求學生至少閱讀5篇專業論文,在此基礎上寫出論文讀后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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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奚瑋,郝亮.論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創新[J].繼續教育研究,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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