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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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論文

法律服務論文范文1

國外的注冊會計師行業已有100多年歷史,在傳統業務方面已建立了一套完備的制度體系。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加快,一些新領域的業務發展迅猛,其中法律服務業務占有很大比重,如普華水道國際會計公司在西班牙成立了律師事務所,并與當地兩家領先的律師事務所合并,正在籌劃建設全球法律服務網絡,計劃5年內建立擁有10億美元、3000名律師的全球第五大律師事務所。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恢復只有20年歷史,截止1998年全國共604家會計師事務所,很多事務所規模小,其他專業人才缺乏,普遍沒有系統開展法律服務業務,我國不久將加入世貿組織,正在起動中西部大開發,改革開放將進一步深化,我國必將成為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會計師事務所發展法律服務業務是很有前景的。

一、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的性質及特點

1、專業性和綜合性。受國家對跨行業經營的限制,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的法律服務業務,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專業范圍內。綜合性與專業性并不矛盾,專業性指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是針對自身專業方面的問題開展法律服務業務;但具體到每一個問題的解決方法,又要求注冊會計師綜合運用相關法律及方法。

專業性表現為:一是結合傳統業務,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及內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進行評價。二是開展自己專業方面的法律咨詢服務或培訓。三是結合專業理論和實踐,通過深入了解企業的實際,為企業設計合法的內部管理制度。綜合性表現為:一是注冊會計師必須綜合應用相關的法律對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結合客戶實際情況,進行綜合整改。

2、技術性和可操作性。注冊會計師資格取得,必須經過嚴格的考試和具備一定時間的專業實踐工作經驗,這就是因為注冊會計師業務具有較強的技術性,法律業務也如此。客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

技術性表現為:一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及相關工作人員掌握注冊會計師傳統業務的技術。二是要求其精通相關法律,并能熟練運用??刹僮餍员憩F為:一是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法律服務,其工作人員容易操作。二是客戶采納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建議后,能很自如地進行整改和執行。

3、咨詢性和服務性。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業務很多是咨詢服務業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開展專門的法律咨詢和服務業務。(2)客戶在日常經營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時,常常向會計師事務所咨詢。(3)會計師事務所為客戶經辦業務時,常常出于為客戶服務的目的而指出其違法行為。(4)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還能發展到為公共事業服務。如日本注冊會計師擔任各省、廳的審計委員會、地方公共團體的審計委員會等。我國政府應借鑒日本的經驗,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中立的社會組織,為國家的立法提出建議,在執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務;政府可大膽利用注冊會計師參與某些政府審計,如國務院稽查特派員及其他專項審計,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詢。

4、強制性和自愿性。強制性表現為: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如審計、評估等業務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并在報告中對其合法性發表意見。自愿性表現為:一是會計師事務所是社會專業組織,出于職業道德以及為與客戶保持長期業務關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為客戶服務。二是客戶在某些專項法律咨詢業務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會計師事務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會性。效益性表現為:一是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專項法律服務委托時,要衡量其風險、業務量和效益。二是會計師事務所開展一般業務時,額外進行的法律服務,要考慮時間性和效益性。社會性表現為:會計師事務所為樹立良好形象,常參與社會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動,這表現出一定的社會性。

二、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的界定和發展方向的定位

從廣義上看,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分為綜合法律服務和專項法律服務。從狹義上看,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就是專項法律服務。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務業務的范圍和發展方向定位,應處理好法律服務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關系,并要認清與其他方面的關系。

1、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是其咨詢服務業務的一個重要方面。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是隨著其咨詢服務業務的發展而發展的。從五大國際會計公司看,其法律服務業務迅速增長是由其咨詢服務業務帶動的。如德勤會計公司1998財政年度業務收入90億美元,其中,咨詢收入達32.4億美元。隨著咨詢業的發展,德勤也開始大舉進軍律師業。會計師事務所咨詢服務業務包括:管理咨詢服務、稅務咨詢服務、人力資源咨詢服務、法律業務咨詢服務等。會計師事務所要發展法律服務業務,必須發展全面的咨詢服務業務,這樣才能培養出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知識的人才,并能獲得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實踐信息。另一方面,開展法律服務業務也促使其咨詢服務業務的發展。

2、發展法律服務業務應結合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定位。幾乎所有的會計師事務所都可以開展法律服務業務,但具體開展何種類型的法律服務業務應分析各會計師事務所的人才結構、資產規模等實際情況。一般情況下,小所只能開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務業務或結合其他業務開展綜合性的法律服務;大所聚集了各種類型人才,既可以開展小所進行的業務,也能開展諸如經濟案件證據鑒定,內部管理制度建設的法律咨詢服務,上市公司經營戰略、改造戰略等法律咨詢服務,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務活動等。當然,這種劃分只是相對的,有時小所也有知識全面的人才或聘請社會專業人士參與。

3、會計師事務所發展法律服務業務應分階段進行。從全國分析,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還處于發展階段,其法律服務業務僅處于起步階段,但我們應以高起點發展,并規劃好各階段的發展藍圖,實現高起點、分階段發展。從各個會計師事務所的具體情況分析,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大多數執業水平不高,每個會計師事務所都應該認真分析自己的如資產、客戶、內部管理、經驗積累、市場前景等各方面的實際情況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遠期的法律服務范圍和方向。

4、正確處理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關系。從以上論述看到,正確處理好二者關系,能夠相互促進,共同提高,并最終影響到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市場狀況和前景。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其他業務時,應關注委托方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并為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積累相關信息;另一方面,若對一個單位既提供法律服務,又開展其他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相互參照各種業務的信息,并相互映證。

5、正確認識會計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業務的關系。從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看,會計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別的。在多數國家都有行業競爭禁止的規定。國際律師協會已號召各國立法機構阻止會計公司向其所審計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務;二者傳統主業也是不同的。盡管很多國際會計公司已經與律師合作開展業務,但各自的業務還是徑渭分明的。一些國際會計公司也通過其法律服務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師事務所執業范圍內的法律業務,這些法律服務公司已具備了律師事務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獨資或合資的律師事務所,其提供的這些法律服務已不是完全意義的會計師事務所所提供的。

當前二者法律服務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律師事務所開展的一些主要業務,會計師事務所還不予獲準經辦,如律師事務所能直接參與法律訴訟程序,經辦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領域的業務;而注冊會計師只能提供其業務范圍的法律咨詢和服務。

盡管當前二者法律服務在很多方面還不能統一,但筆者認為:二者的法律服務是相互聯系的,從長遠看,二者在法律服務的很多領域將出現統一的趨勢與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種多樣,如會計師為律師事務所提供經濟案件證據鑒定;律師派出精通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律師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常年法律顧問;相互獲取對方占有的客戶資料;相互聘請對方工作人員參與自己的工作;簽訂協議,進行某些業務領域的長期合作;合資創辦法律服務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筆者認為,二者均是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盡管二者所堅持的執業原則不盡相同,但只要兩個行業的自律性管理、執業水平和國家法制高度發達時,可以選擇執業水平較高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相互出資持股,但相互出資組建的事務所必須有一方絕對控股,并按控股方業務性質進行注冊,只能按所注冊業務性質和范圍開展業務和納入一個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和律師協會)管理,否則將出現兩個行業之間的混亂。從長期發展來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戶資源和利潤分成。

三、發展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的對策

1、轉換機制,改變觀念。全國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后,這對事務所的生存與發展提出挑戰,要求有更大的發展,要不斷開拓市場。從國際形勢和我國實際情況看,法律是注冊會計師行業潛力巨大的市場。會計師事務所應以此為契機,勇于轉換自身機制,搶占這方面更大的市場。在很多人的觀念中,注冊會計師就是審計,我們應放眼世界與未來,轉變傳統觀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開拓業務。

2、引進和培養法律人才。注冊會計師不可能精通所有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實際情況,引進或利用一些精通業務和知識全面的人才,同時將自己的注冊會計師培養成既精通注冊會計師業務,又精通法律知識的人才,以便更好地開展法律服務業務。

法律服務論文范文2

一、保險服務貿易的范圍及具體表現形式

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金融服務附錄(AnnexonFinancialServices)的界定,保險服務貿易涵蓋如下以下一些保險及與保險有關的商業性活動:[1]

1、直接保險(包括共同保險),又可細分為人壽保險(lifeinsurance)和非人壽保險(non-lifeinsurance)這兩類保險業務。

2、再保險(reinsurance)和轉分保(retrocession)

3、保險中介(insuranceintermediation),如保險經紀(brokerage)和保險(agency)。

4、輔保險服務(servicesauxiliarytoinsurance),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及理賠服務等。

GATS金融服務附錄的上述界定涵蓋了現實經濟領域幾乎所有的盈利性保險業務,至于非盈利性及帶有國家強制性的保險業務,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業務,則不在GATS的規范范圍內。因為GATS第一條第1款(b)項明確規定,政府當局為實施其職能所需的服務,不在GATS調整的范圍內,同條同款(c)項進一步補充說明了所謂“政府當局為實施其職能所需的服務”,系指既不是商業性質的,又不與任何一種或多種服務相競爭的各項服務。毫無疑問,社會保險業務乃各國政府當局為實施社會保障職能而提供的公共,其與商業保險并無直接的競爭關系,因而屬于“政府當局為實施其職能所需的服務”,不在GATS的調整范圍內。更何況社會保險具有較強的屬地性和屬人性,根本不存在進行國際服務貿易的現實可能性,故GATS金融服務附錄將其摒棄在保險服務貿易的內容之外。

根據保險服務的提供者或接受者是否需要在國家間進行位移,可將保險服務劃分為四種類型:

1、從一成員方境內向另一成員方境內提供保險服務,此類服務貿易的提供者或接受者均不發生位移,故亦稱為“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在這種服務方式中,保險服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有一定的地域差距,服務的提供方式有些類似于貨物貿易或與貨物貿易有著密切的聯系,如甲國的保險公司為售往乙國并在乙國使用的汽車提供車輛保險。隨著營銷水平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在不需要與貨物貿易相伴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能跨境提供一定的保險服務,如甲國的保險公司可通過甲國當地的經紀人或人在乙國提供保險服務,在網絡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一些大型的保險公司如英國的勞埃德公司(Lloyds)可在海外沒有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的情況下通過網絡系統進行保險產品的服務貿易。[2]

2、在一成員方境內向另一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此類服務貿易提供者不移動,接受者發生位移,故又稱為“境外消費”(consumptionabroad)。保險業較常出現的境外消費是當地保險公司為來自國外的游客或商人提供諸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服務。

3、一成員方的保險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成員方的商業存在(commercialpresence)提供保險服務。這是一種特殊的保險服務貿易方式,表面上看,這種服務貿易方式并不涉及人員的流動,但實際上由于各國保險服務水平的差異,具有貿易比較優勢的保險發達國家在保險落后國家開拓市場,創設商業存在的同時,僅僅依靠雇傭當地人才是難以充分發揮其比較優勢的,還必須向商業存在注入大量的資本和人力資源,才能滿足業務拓展和穩健經營的需要。商業存在與其它保險服務貿易方式不同的特征在于一成員方的保險服務提供者必須在另一成員方境內設立常設機構并通過該機構提供保險服務,因此以商業存在方式進行的保險服務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國際直接投資的市場準入問題。

4、一成員方的保險服務提供者通過自然人在另一成員方境內提供保險服務,此類服務貿易方式中供應者個人發生流動,而服務接受者不移動,故人們將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稱為“自然人流動”(movementofpersonnel)。保險業中典型的自然人流動如甲國的保險人或保險經紀人到乙國實地提供保險或保險經紀服務。二、保險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

服務貿易領域的市場準入,是指一國通過實施各種法律和規章制度,對外國服務提供者及其服務進入本國市場這一行為的管理與控制。GATS將市場準入條款放在第三部分“具體承諾”中加以規定,表明服務貿易領域的市場準入對各締約方而言不是普遍的絕對的義務,而是一項具體承諾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只有在談判達成協議后列入成員國的市場準入承諾表,才對該成員國具有法律拘束力。保險服務貿易自然也不例外。成員方一旦對保險市場準入義務做出承諾并附于該國市場準入減讓表中,就必須保證其給予外國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其在承諾表中所確定的待遇標準。

根據GATS第16條第2款的規定,一成員方一經承諾保險市場準入義務,便不得在保險部門中采取和維持下列六項限制措施:(1)以數量配額、壟斷、排他提供者或經濟需求測定要求的形式,限制保險服務提供者的數量,如以許可證形式直接限制外資保險公司的開業數量;(2)以數量配額或經濟需求測定要求的形式,限制保險服務交易或資產總值,如直接限定外資保險公司的業務量或資產總金額;(3)以數量配額或經濟需求測定要求的形式,限制保險服務經營總量或按規定的數量單位表示的保險服務產出總值,如對外資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總額或保險市場份額做出限定;(4)以數量配額或經濟需求測定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保險服務部門或服務提供者雇傭提供保險服務所需自然人的總量,如限定外資保險公司從業人數或保險人的數額;(5)限制或要求保險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類型的法律實體或合營企業提供服務,如只允許合資保險公司進行保險展業;(6)采取外國人最高持股比例、單獨或累計外資總值的規定,限制外資參與,典型的如不允許外資在保險公司的持股比例超過50%。應注意的是,以上這些否定性義務并非絕對性義務,只要一國在其承諾計劃表中予以說明,它仍可以保留其中一項或幾項限制措施。

根據WTO《有關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書協議》(以下簡稱《金融服務諒解》)的規定,各成員方在承諾維護國內既有保險服務管理現狀的前提下,還應承擔如下市場準入義務:

1、壟斷經營權的透明度要求及漸進修正義務。每個成員方應在其承諾的保險服務時間表中列出現存的壟斷性經營權利,并努力消除或縮小其范圍。市場壟斷實質是一種限制競爭行為,理應加以禁絕,但由于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保險市場發育不全,市場主體單一,國有保險企業的市場壟斷受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所限,顯然不能采取“令行禁止”的簡單做法,故《金融服務諒解》對此給予充分諒解,只是要求成員方執行透明度要求,并努力消除或縮小市場壟斷的范圍,從而給了相關國家足夠的緩沖期和回旋余地。

2、保險開業權的保障?!督鹑诜照徑狻芬幎ㄈ我怀蓡T方應允許其它成員方保險服務供應者在其境內設立保險機構或進行商業性拓展,包括并購現有的保險企業。成員方可對保險開業和擴展設定一定的附加要求、條件或程序,但這些要求、條件或程序不得構成對保險開業的實質性阻礙或違反GATS項下的其它義務。

3、新保險服務的許可。新保險服務是指在一成員方境內任何保險服務供應者所不提供的保險服務,即所謂的“保險創新”,包括對現有保險服務的實質性升級或更新,如開辦新險種。《金融服務諒解》明確規定,對于其它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一成員方應允許其在本國境內提供保險創新服務。

4、保險信息傳遞與處理。成員方不得采取措施阻礙保險信息(包括以電子手段傳遞的數據資料)傳遞或處理,或是阻礙保險設備的轉讓。其前提是這種信息傳遞、處理或設備轉讓是保險服務提供者的正常商業行為所必需。這是與保險開業權密切相關的一項禁止性義務,保險企業的正常開業除了需要一定的資本、人員、場地外,一些重要的信息資料(如壽險的精算資料)和關鍵的機器設備(如信息處理設備)對保險公司的正常展業都是必不可少的?!督鹑诜照徑狻返倪@一規定有助于預防成員方以禁止或限制保險信息傳遞與處理的方式來變相阻礙外資保險公司的開業或正常營業,從而使“開業權”落空的規避行為。但這一規定并不限制成員方保護個人資料、個人隱私、個人記錄和金融秘密(FinancialPrivacy)的權利。

5、保險服務人員的臨時準入。依《金融服務諒解》第9條的規定,任一成員方應允許正在境內或已在境內設立商業機構的其它成員方保險服務提供者的下列人員暫時入境:(1)對保險服務供應者的保險服務提供、控制與運行所必不可少的具有信息獨占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如掌握保險客戶名單的營銷主管人員等;(2)保險服務經營的專家,如高級企劃人員;(3)計算機服務、電訊服務及保險財務方面的專家;(4)保險精算專家及法律專家。但上述(3)、(4)項人員的臨時準入,須考慮成員國境內合格人員的供應量而定,亦即若可在當地覓得充足的(3)、(4)項所列的專家,便無需從境外引入上述人才,實際上意味著成員國可以本國已有充足的相應人才為由,拒絕(3)、(4)項人員的準入要求。保險服務人員的臨時準入和保險信息傳遞處理兩項義務分別從人員、信息(及設備)方面保障了保險企業“開業權”的實現。

6、保險服務供應的非歧視措施。依《金融服務諒解》第10條之規定,在非歧視的前提下,成員方可以維持下列措施:(1)決定是否提供各類被許可的保險服務,即保險服務的業務限制;(2)限制保險服務供應者的業務范圍擴及該成員全部境內,即保險服務的地域限制;(3)其它一些符合GATS條款,但對其它成員方的保險服務經營者經營、競爭或進入成員方市場的能力有消極影響的其它措施。《金融服務諒解》第11條還規定,上述(1)、(2)項的業務限制和地域限制措施應盡量不影響其它成員方保險服務提供者在該國境內既得的市場機會和利益。

三、保險服務貿易的國民待遇

與市場準入問題一樣,服務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不是一般性義務,而是一項具體承諾的特定義務,各成員方僅在自己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中給予外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國民待遇。根據GATS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每一成員方在其承擔義務計劃表所列的部門中,依照表內所述的各種條件或資格給予其它成員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應低于其給予本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標準。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服務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與市場準入有著密切的聯系:一方面,市場準入是國民待遇的前提,如果一國不承諾給外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予市場準入的機會,國民待遇就無從談起;另一方面,國民待遇并不是市場準入的必然結果,國民待遇的實施至少受到兩項合法限制:一是成員方僅在其具體承諾并列于開放計劃表的部門給予外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國民待遇,二是成員方可在計劃表中對國民待遇設定明確的限制和條件。

根據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金融服務諒解》的規定,保險服務領域的國民待遇除了貫徹GATS的基本原則外,還有如下的特殊規定:

1、公共機構保險服務采購的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雖然有GATS第13條“政府采購例外”的規定,《金融服務諒解》仍要求每一成員方應確保在其境內建立機構的外國保險服務供應商在提供或出售本國公共機構的保險服務方面,應享受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2、跨境保險服務的國民待遇。

這一國民待遇要求包括兩層含義:一方面,任一成員方應允許非居民的保險服務提供者通過中介或本身作為中介,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提供如下保險服務:(1)海運和商業性航空航天運輸及運費保險;(2)運輸(含國際運輸)的貨物、運輸貨物的工具和由此產生責任的保險;(3)再保險、轉分保;(4)咨詢、統計、風險評估、索賠等輔保險服務。另一方面,任一成員方應允許其居民在其它成員方境內購買上述保險服務。

以上保險業務范圍與GATS金融服務附錄所列的保險業務范圍兩相比較,我們可以發現,二者最顯著的差異在于各種人壽保險被明確排除在跨境提供的國民待遇范圍之外。筆者認為,這并非對人壽保險的業務歧視,而是由于人壽保險的業務特征所致,就目前的技術發展水平而言,壽險服務提供者鄰近壽險服務接受者仍是壽險服務發展的必要條件,因為只有如此,壽險服務提供者才能為客戶準確地解釋壽險條款,全面了解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概況,評估風險發生概率和準備金比率,從而既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壽險服務,又可有效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因此,在目前的保險業實踐中,壽險的服務提供者多與壽險的服務接受者在同一國境內,這是基于壽險行業的上述特點,國際保險業中壽險跨境提供的服務貿易水平極低,未成規模,故《金融服務諒解》將其略去,未作列舉。

3、支付與清算的國民待遇。

根據GATS所確定的國民待遇原則,任一成員方應當允許在其境內已設立商業機構的其它成員方保險服務供應商使用由公共機構運營的支付與清算系統,以及獲取正常業務活動過程中所提供的官方基金援助和再融資便利。但外國保險服務商不享受官方最終資金貸款或清理的權利,因為依據國際慣例,跨國金融機構的最終貸款人和債權債務清理人通常是其母公司或母國金融主管部門,故外國保險服務商不得以國民待遇為理由,要求東道國金融主管部門對進行最終貸款援助或債權債務清理。

4、加入相關組織或機構的國民待遇

外國保險服務提供者在加入或參與保險自律組織、清算機構或別的組織、機構時,其享受的待遇應與本國保險公司相同。當成員方直接或間接地給予相關組織成員予提供保險服務的特權或優惠時,外國保險服務提供者也應一體均沾,福利共享。

《金融服務諒解》之所以做出上述特殊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有些成員國金融當局給予金融企業的特權或優惠,是以金融企業加入相關組織(如保險業的保險同業公會)作為前提的,并且這種特權或優惠往往是通過同業組織間接給予的,在這種情形下,成員國政府實際上可通過限制外國金融服務商的入會資格,來限制或剝奪外國金融服務商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本可享受的特權或優惠。故《金融服務諒解》對外國金融服務商加入相關組織或機構的國民待遇作了特別強調,以避免成員方上述規避行為的發生。

四、WTO成員方保險服務最新承諾概況及其評價

1997年12月,總共56個成員方(代表70個國家和地區)達成了金融服務協議,并作為GATS的第五議定書附于GATS之后。至該第五議定書生效時,做出承諾的WTO成員方已達到102個。有不少成員方對1995年保險服務承諾作了修改,以下便是主要成員方關于保險服務承諾的改進情況:[3]

國家和地區承諾內容概要

玻利維亞第一次在保險服務中作出承諾:對所有的保險服務部門的外資“商業存在”所有權無限制

巴西在1995年的承諾基礎上作出進一步承諾:1、取消不允許外資保險公司在巴西設立新的分支機構及在巴西保險機構中增加資產比例的限制性規定。2、擴大承諾:(1)船體、船機械和民用船舶責任保險;(2)工作

事故保險。3、未來的立法將允許私營機構提供保險服務,兩年內,在相關的法律修改后,將允許設立再保險機構。4、取消外國資本在國內保險經濟公司總資本占有比例不超過50%及投票資本不超過1/3的要求。

保加利亞在其加入WTO時作的改進承諾:1、在金融服務承諾諒解協議的基礎上進行承諾。2、擴大保險中介和輔保險服務。3、自1998年3月31日后,除保加利亞保險公司參與外,允許外資保險公司和外資再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

塞浦路斯在烏拉圭回合承諾基礎上改進承諾:首次承諾擴大再保險服務的開放

捷克改進1995年的承諾:取消強制性的航空運輸保險壟斷,并表示將取消強制性的車輛第三方責任保險的壟斷權。

埃及改進其1995年的承諾:1、到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分別允許外資人壽保險公司和非人壽保險公司的股權超過51%.2、到2000年,放寬人壽、健康、人身意外保險的試點要求,非人壽保險則延至2002年。

加納改進其在烏拉圭回合的承諾:取消政府至少控制20%保險公司資本金的規定,且允許外資合資者控制本國保險公司。

中國香港在再保險服務中增加新的承諾:約束再保險公司和輔保險服務的跨境提供。

匈牙利除少數幾項限制外,對保險服務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沒有限制:1、在金融服務諒解的基礎上作出承諾。2、取消或實質性放松保險服務市場準入的限制。3、通過取消自由許可證要求來限制最惠國待遇豁免的應用。

冰島在烏拉圭回合談判基礎上作出的改進承諾:1、對于設立于歐洲經濟區內的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的“跨境提供”和“商業存在”類金融服務實行自由化。2、取消在冰島設立保險機構須儲存資產擔保的要求。

印度改進1995年承諾:1、撤回在保險服務中基于互惠的最惠國待遇豁免。2、靈活引入海外再保險機構。

印尼改進1995年承諾:1、對現有的外資保險機構遵從“祖父條款”。2、取消對保險機構“人員移動”的試點性限制要求。3、對外資在保險機構的股權比例不加限制。4、到1998年,分階段對保險公司的資本要求實現全面的國民待遇。

以色列改進其在烏拉圭回合的承諾:對于保險中介和輔保險服務的“商業存在”作出全面的承諾。

牙買加第一次在保險服務中作出承諾:允許外資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持股比例上升至100%.

日本最近的承諾反映了最近的保險體制改革概況:1996年6月,已經取消了保險服務中的一些限制,如:保險過境交易中的空運保險、海運保險的限制;保險經紀人和保險零售中的日元支付要求及保險賠付中的日元支付要求。

韓國反映了其最近的改革和自1995年以來的自由化措施,在全面最惠國待遇的基礎上對1995年的承諾作了重大修改:1、放松外資在上市保險公司股票投資的上限和獲得債券的限制。2、維持1997年8月31日對保險服務市場的準入限制。3、取消設立人壽保險、非人壽保險、保險經紀人和機構的試點要求。4、取消外資資產參與限制,允許人壽保險公司擁有多個外資股東。5、取消來自境外的非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價格的配額限制。6、取消在韓國設立再保險公司的事先批準要求。7、允許設立獨立的保險經紀機構。

中國澳門在烏拉圭回合后基于自由化原則作了承諾:完全承諾再保險服務中的“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費”。

馬來西亞改進其1995年的承諾:1、約束在現有的外資保險公司中,外資股權比例最高為51%.2、到2005年6月30日,允許設立6個新的再保險公司。3、允許外商在馬來西亞國家再保險公司和馬來西亞人壽再保險公司中擁有30%的股權。

墨西哥改進其1995年的承諾:提高外資在國內保險公司的參與水平,從30%提高到40%.

新西蘭改進其在烏拉圭回合中作的承諾:1、在金融服務承諾諒解協議的基礎上進行承諾。2、擴大在人壽保險、保險中介及輔保險服務中的承諾。

尼日利亞改進其在烏拉圭回合中作的承諾:1、在金融服務承諾諒解協議的基礎上進行承諾。2、第一次在保險服務中作出承諾。3、除了再保險公司外,保證給予外資保險公司“商業存在”的開業權自由。

挪威在保險服務領域作出重要承諾:1、放松非居民保險公司的業務限制。2、放松挪威保險公司的代表委員會的居民要求。

巴基斯坦改進其1995年的承諾:1、承諾擴大其非人壽保險的提供。2、對現有外資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和資產結構適用“祖父條款”。

菲律賓改進其1995年的承諾:1、增加外資在現有或新增保險公司的參與比例,由40%增加到51%2、外資在現有保險公司中的比例超過51%的,允許維持現狀。

波蘭改進其1995年的承諾:1、取消對再保險及轉分保必須保留20%保費在波蘭的規定。2、約束國際貨物貿易中保險服務的“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費”。3、從1999年1月1日起,允許外商獲得任何保險公司的股份超過15%.4、允許保險基金在境外投資,但份額不得超過5%.5、取消外資保險公司經營最低擔?;鸩坏玫陀?0%的要求。

羅馬尼亞改進其在烏拉圭回合中作的承諾:承諾當國內再保險市場不能提供再保險服務時,允許再保險的“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費”。

新加坡改進其1995年的承諾:1、允許外資在本地保險公司的股權比例上升至49%.2、允許再保險經紀人進入本國市場。

斯洛伐克反映了其國內法規最近的調整情況:取消健康保險公司的經營壟斷權。

斯里蘭卡第一次在保險服務中作出承諾:在包括人壽和非人壽的保險業務中,承諾允許設立“商業存在”。

瑞士反映了最近的立法和法規變化:取消新的健康保險服務供應商參與基本保險計劃的禁令。

土耳其對1995年的承諾作了部分修改:取消外國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理的居民要求。

美國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對外商的新進入和新的經營活動作出約束性承諾:1、承諾對新的保險進入者擴大其現有的經營活動范圍,并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實施新的措施。2、在州水平上取消對保險服務和輔保險服務頒發許可證的居民或公民要求。3、附加承諾遵守與日本達成的雙邊協議中有關保險的規定。

烏拉圭修改其在烏拉圭回合中的承諾:在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中,第一次對三個非人壽險種(車輛險、海運和空運等保險、貨運險)及顧問和保險統計服務作出承諾。

對以上主要成員方的保險服務承諾情況加以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幾點結論:

1、大多數成員方積極地擴大了承諾的范圍或在既有承諾基礎上作出了進一步的承諾。其中自然有弱小國家談判受壓而不得已而為之的情況,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各成員方均認識到保險服務貿易自由化乃大勢所趨,不可逆轉。保險服務貿易領域的進一步開放將為國際貿易和投資提供廣泛和優質的服務,推動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南北國家均可以從保險服務開放中受益:對以美歐為首的發達國家而言,保險服務承諾的拓寬與加深將使它們有更多的機會進入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服務市場,贏得更大的利潤和市場份額,從而進一步鞏固和加強它們在國際保險服務貿易領域的強者地位;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它們可以通過開放市場引進更多的國外資金、先進管理經驗和保險產品,歷史經驗表明,開放本國金融市場是落后國家趕超先進國家的一條捷徑,更何況發展中國家在一些勞動力密集型的服務產業上具有比較優勢,通過開放本國金融市場換取有關國家相關服務產業的準入機會亦可獲得“共贏互利”的效果。

法律服務論文范文3

出于保證房屋價值的充分實現及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筆者認為,有必要區分租賃合同中裝飾裝修物或增設物的不同使用功能及價值大小,適用不同的添附規則。必要的時候,可以規定雙方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共有添附的房屋,尤其是在雙方對租賃合同的終止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有學者論及善意在添附中的意義時,認為“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不一定要通過使其取得添附物所有權的方式落實”[17]。我想這一理由可能對出租人來說,比較容易接受。但對于耗費巨資裝修房屋的承租人來說,如果非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合同終止,并且只能向出租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以作為其權利喪失的補償,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種“表面上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法掩蓋不住的是,債權請求權不是所有權全部價值的代替。當受益人陷入財產衰敗境地時,這一點就立刻變得顯而易見的了。”[16]遺憾的是,法釋[2009]11號只是區分合同終止的不同情況,規定承租雙方在利益返還和損害賠償方面的責任,絲毫未涉及裝飾裝修物或增設物的所有權歸屬。顯然,該司法解釋預設的立場仍是依傳統的添附制度,由原房屋所有人取得這些附合物的所有權。這既限制了當事人的選擇范圍,法律適用的結果可能也不符合當事人的意愿,不符合效率原則。

四、租賃房屋添附利益的返還及損害賠償

對所有權喪失的犧牲者絕對是要進行補償的。wWw..cOM房屋租賃中,因添附而喪失原所有權的一方(通常是實施添附行為的承租人),可以根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因物權變更而受有利益的另一方(通常是取得添附形成物所有權的出租人)適當地返還利益,作為其不能要求返還原物或恢復原狀的補償。

(一)對法釋[2009]11號相關規定的評析

法釋[2009]11號第9到14條的規定,明確了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是否應對承租人進行補償以及如何補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在對立法進行解釋和說明時指出,承租人獲得補償依據的是不當得利請求權(詳見《妥處房屋租賃糾紛,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載2009年9月1日《人民法院報》,第4版。)。如果說這是立法的本意,無疑符合各國物權法上添附規則的一般原理,同時也是對我國現有立法的很好的補充和完善。但綜觀法釋[2009]11號有關條文,似乎與不當得利制度又有所區別,分析如下:

1.不當得利請求權是對承租人失去原所有權的補償,與出租人的主觀意愿無關

按照添附規則,房屋裝飾裝修物構成附合的,無論出租人是否愿意,都取得這些裝飾裝修物的所有權;承租人依不當得利請求權,可以要求出租人返還全部利益(即全部現值損失)。但法釋[2009]11號第9條規定:“租賃合同無效時,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睂嶋H上,如果這些裝飾裝修物對于出租人確屬強迫得利,則出租人因利益不存在而無須返還,更不必“分擔現值損失”。當然,如果各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確實有著一定的過錯,就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相對方的損失。但在法律關系上,承租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是不同的。司法解釋第9條混淆二者的關系,有可能產生不公平的適用后果(例如,假設裝飾裝修物的現值為1萬元,雙方對合同無效各有一半過錯。在裝飾裝修已由承租人出資的情況下,出租人需要給付5000元給承租人。結果就是,承租人承擔1萬元的費用,最終從出租人處拿回5000元;而出租人分擔了5000元的費用后,得到了價值1萬元的裝飾裝修物。)。更何況,以出租人主觀上的“不同意利用”代替對“強迫得利”的客觀判斷,無疑也增加了實踐中法官適用這一條文的困難。

2.不當得利不以過錯為構成要件,與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無關

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制度是不以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的。但法釋[2009]11號第11條各項區分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的過錯責任,規定了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規則,包括:出租人違約時的損害賠償(第1項)、承租人過錯時責任自負(第2項)、雙方過錯時的過失相抵(第3項)、雙方均無過錯時的風險分擔(第4項)[14]??梢钥闯觯赓U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物的利益歸屬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密切相關。承租人有可能因為自己的過錯喪失全部或部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也可能因為無法證明出租人的過錯而喪失本應享有的該項權利。這樣的結果顯然放大了承租人承擔的房屋租賃的合同風險,使其不僅喪失了具有物權效力的所有權,甚至不能得到債法上的不當得利制度的保障,殊為不公。

3.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內容為不當利益的返還,與損失賠償無關

根據法釋[2009]11號第11條所提出的“現值損失”和“殘值損失”概念可以看出,立法上把承租人用于裝飾裝修的費用視為損失,根據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采用了兩種不同的標準來認定其范圍。這種立法充分考慮了租賃合同中添附的特殊性,即承租人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通常會根據合同租期及成本進行裝修,盡量使裝修利益在租賃合同到期時行使完畢。也就是說,如果合同正常履行而至期限屆滿的,裝飾裝修物正好折舊為零,出租人雖然收回了附合著裝飾裝修物的房屋,但并沒有實質上的利益取得。但問題是,在合同因各種原因解除時,承租人未能充分實現的那一部分裝飾裝修利益依添附規則轉而由出租人享有,此時,承租人可以主張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在內容上指向的就應當是利益返還,而不是“補償在失去利益者處出現的損失”[16],不能將其納入合同無效或解除的損失范圍,以損害賠償責任替代之。

綜上,法釋[2009] 11號有關添附規定的不足之外在于:一是沒有明文規定不同情況下房屋租賃裝飾裝修物的所有權歸屬,二是沒有明確合同當事人對裝飾裝修物利益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對此,當事人應可援用《民法通則》關于不當得利、侵權責任的規定,以及《合同法》有關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以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承租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主觀惡意

如前文所述,在不動產附合的情況下,判斷附合形成的新物的所有權是不問行為人的善意或惡意的。但在利益返還請求權方面,有必要對此加以區分。羅馬法規定,材料所有人于他人土地上建筑房舍者,該建筑物即屬于土地所有人,其建筑行為,如系出于善意,土地所有人尚應從賠償材料之價金角度考慮建筑費用;如系出于惡意,則其材料及建筑費用,均視為贈與,而土地所有人即無償取得建筑物之所有權[2]。此處所謂惡意僅指擅自添附,即在明知是他從之物的情況下而未經他人同意進行的添附。(因有害添附對出租人無利益可言,也就沒有不當得利的返還問題)對此,法釋[2009]11號采取了與各國物權法同樣的立場,在第13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同時,該條規定仍有以下兩個方面的不足:

1.該法條沒有明確,所謂的“承租人承擔費用”是否意味著他不能向出租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筆者理解,此處的“費用”應當作廣義的理解,包括財產的消耗和利益的喪失。承租人不能再要求出租人返還利益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在承租人惡意附合的情況下,出租人依法有權要求侵權損害賠償。此時,如果承租人仍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則與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會產生一定的沖突。依損益相抵規則,如果承租人的添附行為客觀上增加了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則可能使出租人非但不能獲賠,最終必須向承租人返還余額利益。這樣的結果不僅不能體現對承租人惡意的懲戒,而且使司法實踐中案例的審理變得更為復雜。

2.該法條沒有明確,承租人承擔費用后,能否主張裝飾裝修或擴建材料的拆除權或取走權?筆者認為,在形成附合的情況下,出租人根據添附規則已經取得了裝飾裝修或擴建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如拆除或取走,則屬于侵權行為。但在未形成附合的情況下,承租人的上述權利因無害于出租人,原則上應當允許,而不必如司法解釋之規定,只有出租人才能主張恢復原狀。

(三)承租人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內容

1.請求權的范圍

承租人因添附而失去的利益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權獲得補償。而對于如何補償的問題,學者大多認為,法律的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協商解決相互間的利益補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依不當得利制度由出租人給予承租人適當的補償。但問題是,在不動產附合的情況下,承租人裝飾裝修或增設他物的費用大多數情況下并不等于出租人獲得裝飾裝修物或增設物所有權而產生的利益。那么,在確定補償范圍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應該是什么呢:是承租人財產的損失,還是出租人財產的增值?德國法學家認為“起決定性作用的一直是在得利人那出現的、客觀的財產之增加”,而王利明教授認為,承租人可以請求的是“與動產價值相當的補償”[4]。筆者認為,在不動產附合的情況下,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其不妥之處。因為對房屋的裝飾裝修所產生的利益具有極強的主觀性,如依客觀標準評價,房屋的增值可能遠大于裝修費用(即所謂“動產價值”),但也有可能裝修產生的利益小于費用。在前者,如依得利人財產增加的范圍返還利益,則有可能使承租人獲取不當利益;而在后者,如依動產價值確定返還利益的范圍,則有可能使出租人承擔無端的損失。

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分為侵害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給付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兩種。承租人因添附而享有的是給付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對一種雖然為當事人所意愿的、但有瑕疵的、因為缺少原因的財產轉移進行回復是它的特征”[16],理論上其利益返還的范圍一般限于現存利益,而不包括對損失的賠償。因此結合房屋租賃中裝飾裝修的特點,筆者認為,出租人作為添附物的所有權人,是承租人補償請求權的債務人,其補償的范圍應當限定在他所得到的、經過租賃期間折舊后剩余的租賃房屋收益范圍之內,最高不應當超過承租人為裝飾裝修或擴建所花的全部費用。

2.強迫得利

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是由承租人實際完成的,其中摻雜了強烈的個人審美情趣和利用要求,可能對于出租人來說,完全違背其意愿。因此出租人可能認為自己對裝飾裝修物所有權的取得是被強迫的。強迫得利的情況通常被視為違反所有權人意思的對所有權人權利范圍的干涉,因此不存在所謂的價值補償義務。根據法釋[2009]11號的相關規定,在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裝飾裝修物的情況下,不但可以利用強迫得利制度抗辯承租人的不當得利請求權,還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但必須注意的是,強迫得利理論雖然不失為“以人為本”的新說,但是其所包含的機會主義誘因可能會完全顛覆添附制度[18]。尤其是在裝飾裝修物已經形成附合,技術上無法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過高的情況下,支持出租人恢復原狀的請求就有違效益原則。因此,有必要對強迫得利的適用條件作一定的限制,至少是否得利不應當完全取決于出租人的主觀意志,特別是在裝飾裝修已經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更不能輕易地承認強迫得利的存在,以維護添附制度的法律價值。

注釋:

[1]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m].臺灣三民書局, 2003. 505, 511, 507.

[2]陳朝璧.羅馬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 2006. 266, 269.

法律服務論文范文4

1、法律事務專業就業方向主要面向司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服務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法律事務部門,從事案件登記、文書送達、協助調查取證、法律文書起草、辦案記錄、案卷整理、登記與保管、司法保衛、基層法律服務、企事業法制化管理等工作。

2、本專業的就業前景不錯,學習法律原理與技術、憲法、刑法原理與實務、民法原理與實務、經濟法概論、行政法原理與實務、訴訟原理、訴訟實務、證據原理與實務、法律論辯、法律文書、調解原理與實務、案例解析、調解業務訓練、法律文書制作、模擬法庭、法律服務綜合實訓、畢業論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節。

(來源:文章屋網 )

法律服務論文范文5

一方面,信息技術有助于提升律師職業的市場競爭力。對于律師業而言,其市場競爭力的體現主要有以下三個要素:一是本所律師的職業水平,即迅速發現爭議焦點、尋求解決路徑并尋找證據和法律支持的能力;二是律師事務所的行政管理水平,即是否能保證律師事務所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是否有能力篩選出優秀的年輕律師、是否能夠合理地實施獎懲制度;三是招攬客戶的能力,即是否能夠對客戶進行合理定位、是否能夠滿足客戶個性化的需求。而上述三個要素的提升與發展,都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信息技術的提高。就律師的職業水平而言,各類數據庫的建立能夠幫助律師更好地檢索法條與案例,從而提供更多樣的論證方式和更充實的論證內容;就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水平而言,人才庫和案例庫能幫助律師事務所建立更完善的人才管理制度和案例規整制度;從招攬客戶的角度而言,人工智能的運用、新型服務方式的推出能夠幫助律師事務所更及時地了解客戶的動態和想法,并為客戶提供更多個性化的服務。另一方面,信息技術的發展也會對傳統律師職業的組織形式和行為模式產生沖擊。

由此,當下,信息技術正在改變著律師職業的方方面面;未來,信息技術將會對法律服務業產生更為深遠的影響。

智能法律檢索系統

智能法律檢索系統包括法律、法規的檢索、案例的檢索及法學期刊的檢索,相比傳統的檢索模式,智能法律檢索系統能夠幫助律師在最短的時間內檢索到較為完善的資料。

法律、法規的智能檢索主要表現為通過對關鍵詞的搜索在數據庫中檢索相關法律法規,并由此了解其相關條文內容。無論對于訴訟律師還是非訴訟律師而言,法律檢索都是其從業的基本功。運用數據庫查詢法律法規的方式在律師從業過程中十分常見,例如,通過北大法寶的法律、法規檢索數據庫,律師不僅能夠迅速、準確、清晰地定位到其所需要的條文,還能在頁面中查詢到該條文的有效性、起廢止時間、頒布機關、法律解釋甚至是其在相關判決中的適用等內容。而通過對Westlaw的搜索,律師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域外法律。

案例的檢索主要表現為通過關鍵詞對生效裁判文書進行檢索,以了解相關法院對于類似案件的解讀及法律條文在司法實踐中的理解與適用。例如,律師可以在中國司法裁判文書網中輸入案由、審級、審判時間、適用法律等關鍵詞,對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進行檢索,從而了解審判機關對于類似案件的論證邏輯,并以此為基礎制訂最佳的辯護策略。而LexisNexis在美國甚至已經做到了對訴訟過程的實時記錄,從案件的前期討論到法庭記錄,再到最終案件的調解、和解都能得到追蹤,對訴訟策略和非訴訟業務模式都帶來了巨大的改變。

法學期刊的檢索主要表現于通過關鍵詞對法學期刊中的學術論文進行檢索,其主要適用于審判機關對于案件理解差異較大,或者審判機關未就類似案件作出過判決,或者理論界對于現有司法適用方式存在批判,而這種批判意見對于律師而言更為有利的情形。當然,其同樣可以適用于律師用于自我充電的情形。例如,通過對于中國知網、萬方、維普等期刊數據庫的搜索,律師可以迅速地了解到國內學者甚至是一些司法實踐人員對于法律適用、法律解釋等問題的深入觀點及論證方式。而通過HeinOnline,律師可以了解國外學者對于某些法學觀點的具體闡述。盡管法學家的論述并非為我國的正式法源,但實踐中,其仍對于審判機關具有重要的參照意義。

在未來的律師執業中,隨著業務量的增大和律師工作飽和度的上升,法律檢索的功能將會進一步智能化,其使用頻率將會進一步增加,而律師將通過這種方式更有效地提升工作效率。

在線法律指導

在線法律指導是指通過網絡獲取法律咨詢、法律實踐甚至是法律建議,其主要表現為課程指導和業務指導兩種方式。

在線課程指導主要表現為律師通過遠程教育的方式對法律課知識進行再學習,從而有助于形成一個體系化的知識架構。一般而言,各大高校的法學院、法學研究會甚至部分律師事務所都會依托網絡平臺開展一些面對公眾的課程活動或演講活動。例如,在Coursera平臺上,包括賓夕法尼亞大學、倫敦大學、北京大學等國內外知名大學的法學院均有自己的法學課程平臺,用戶可以通過網上注冊參與課程學習,并通過聽課、回答課后問題、提交作業、完成測試的方式獲得學分。

在線業務指導是指通過在線咨詢的方式詢問其從業過程中所遇到的具體業務問題,并獲得專業指導機構的解答,從而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準確性。例如,美國的Legalzoom公司,其主營業務就是為難以支付高昂律師費用的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文書服務,這項業務的收入占到了公司總收入的78%。2012年該公司已在紐交所上市,成為最受矚目的法律服務公司之一,而根據此成功經驗,相信未來,類似的法律服務電商將會有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在線法律指導對于未來律師職業而言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律師自身可以通過在線法律指導更快捷地獲取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這也是近年來,律所將在線學習納入律師培養體系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客戶也能夠通過在線法律指導獲取法律知識,從而減少其在法律服務上的開支,而這對于初級法律服務提供者而言,是極具沖擊性的。

電子化的法律服務市場評價體系

電子化的法律市場法律服務市場評價體系是客戶通過網絡化的方式對律所進行評價的公示平臺。客戶在獲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后,可以對其服務質量進行量化的考量,包括對其服務進行評分或者作出具體的評價,而這種評價將被以電子化的形式記錄并公開,以作為其他客戶在選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時的重要參考標準。

這種技術的實現極具可行性,事實上,類似的評價體系業已出現在對于餐飲行業的評價中,例如我國的大眾點評網、美國的Yelp等。而在目前的法律領域,除去個別法律類論壇對于律所的討論專題和一些官方機構或社會團體組織對律所或律師的排名活動外,似乎并未形成一個成形的評價體系。但這種評價體系的存在確有必要性,因為對于客戶而言,篩選律師或者律所是一件十分耗費成本且具有風險的事情。這是因為,律所數量眾多,且側重領域不同,而對于客戶而言,在短時間內了解一家律所的業務能力并不現實。而電子化的法律服務市場評價體系的建立,能夠使客戶迅速地對律所進行分類定位,并通過同類客戶的歷史評價對律所進行篩選。

而對未來的律師職業而言,電子化法律服務市場的建立無疑對律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是因為,對于客戶而言,縱然業務能力的高低、法律素養的好壞應當是其評價律所的標準之一,但缺乏法律知識的客戶對于這一點恰恰欠缺鑒別能力。因此,其更關注于是否幫其解決了實際問題,解決問題的速度是否迅速,回答問題的態度是否良好等多個方面,并以此作為對于律師的評價標準。由此,一旦這種評價體系建立,未來律師不僅需要提升自己的業務能力,更需要提高自身的溝通能力和交際能力。

封閉性的法律社群

所謂封閉性的法律社群是指部分興趣相同或專業領域相同的律師在一個封閉的社交群內進行專業性的業務交流,以促進業務能力的增長。目前,律師參與法律社群的情形在國內外都較為常見。

其中,最為典型的是LinkedIn,這是一個作為“舶來品”的社群,國外的一些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都習慣于建立個人主頁,以為同行業人員和潛在客戶提供一個了解其發展動態的平臺。此外,還有Quora的平臺,這是一個問答類的社交平臺,律師能夠通過這個平臺在網絡上就其所關注的問題進行發問和回答。另一個較為成功的例子是Legal OnRamp,這是一個促進企業律師間交流合作的平臺,目前已成功吸引了四十多個來自不同國家的律師。企業律師可以通過這個平臺分享學術論文、法律文件、會議紀要等文件,并借此獲得更多的專業知識。事實上,法律社群對于從事非訴訟業務的企業律師而言更具有吸引力。這是因為,相較訴訟律師面臨的紛繁復雜的個案,非訴訟律師所面對的事務更加程序化和模板化,因此,書面文件的分享對其而言也更有實際意義。

對于未來的律師職業而言,法律社群的出現不僅為律師提供了一個同類服務的比價平臺,也增進了律所間相互合作的可能性,這也給了中小律所一個通過聯合的方式與大型律所爭奪市場的機會。

人工智能的運用

人工智能是對人的意識、思維的信息過程的模擬,通過人工智能技術的運用,律師事務所能夠更快捷地判斷客戶所遇到的法律問題,或者,能夠直接通過人工智能的方式對客戶常見問題進行一個初步的解答。

事實上在產品領域,人工智能的運用已經較為成熟。典型的例子如蘋果產品網站,其會根據其產品的性能、外觀、容量等參數設計一系列的問題對使用者進行發問,并通過使用者的回答為客戶挑選合適的產品。而人工智能在法律領域的應用卻受到了行業內許多人的懷疑,這種懷疑大抵是因為具體案件的復雜性并非計算機語言所能處理。但事實上,通過大數據的支持和對自然語言中關鍵詞的提取,現有的人工智能技術已經能夠做到將客戶的自然語言轉化為計算機語言并進一步轉換為法律語言,從而對案件類型作出一個基本的劃分,方便客戶選擇相關領域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這一技術的實現將在極大程度上減少客戶篩選律師的時間和成本。

當然,也有人認為,當人工智能發展到一定程度,其能夠具備解決一些初級法律問題的能力。例如,提供合同模板、提供相關法律條文等,由此,初級律師市場將受到極大的沖擊,我們對于法律程序的普遍認知也將被改變。

電子化辦公及人才庫建設

高效的工作流程涉及有利于律師事務所工作的良好發展,而合理的人才管理及人才培養機制有利于律師事務所更好地建立其律師隊伍,以提高其核心競爭力。

在工作流程方面,盡管目前律師大多還習慣于依賴紙質文件,但高效、快捷且更易保存的無紙化工作流程應當會是未來律師事務所發展的趨勢。具體而言:首先,由初級律師對案件所涉爭議點及相關條文進行梳理,形成初步的意見書并抄送同組律師;其次,由高級律師對案件的辯論邏輯提出建設性建議,并將該意見與同組律師共享;最后,在案件完成后,對所有的案件材料進行電子歸檔以便日后查詢。這種技術的實現能夠促進律師工作的規范化,而共享、公開的工作方式則更能夠促進律師在工作中的謹言慎行。

就人才管理而言,人才庫的建設應當是未來律師事務所人才管理的重點。通過這一技術的實現,律所將為每一個參與過該所考核、實習、工作過的法律人建立人才檔案,其中包括筆試成績、面試表現、性格特征、合伙人評價等內容,以便律所合伙人能夠更快地了解有意于服務于本所的法律工作者,并更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個性化輔導。事實上,人才庫的建設在部分大型律所已經得到了實現。

法律服務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實現這一原則,需要相關法律的完善和司法機制的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公民平等地進入訴訟程序的重要機制,是公民不論貧富都能平等地實現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條件。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獲得平等的司法保護,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實現司法公正方面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為一個國家法律健全、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一、法律援助與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現狀

(一)法律援助及其特征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減免法律服務費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我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二)我國法律援助現狀

從我國目前實施法律援助的情況看,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上,有以下幾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在國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并在機構中配有執業律師來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第二種模式,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按照律師協會的要求,每年完成規定的法律援助任務。第三種模式,各種社會團體提供法律援助。例如,上海婦聯的婦女法律援助中心。第四種模式,各大學法學院的學生組織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學生們向社會弱者提供法律援助。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構建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及律師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弱勢群體的辯護權的實現。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規定得較粗疏,缺少可操作性,基于此,才出現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門通過通知及聯合通知等形式來對各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進行補充和完善的情況。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別大,東西部法治環境差距較大,所以在立法時應當建立起從憲法到法律援助法為主線,通過各省的地方立法加以具體貫徹落實的法律體系。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二)適當擴大應當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

討論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的擴大首先應該考慮擴大應當指定辯護適用對象的范圍。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分為一般對象和特殊對象。一般對象即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一國的律師辯護資源相對有限,不可能能夠滿足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所以需要制定有關標準加以分流,把有限的律師辯護資源投入給最需要該資源的那一部分人。在國際范圍內,由于各個國家的實際情況不一,律師的發展水平也不相一致,所以聯合國設立了一個較為模糊的標準,即“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況下”?!岸饬克痉ɡ嬗写诵枰摹弊钪匾沧钊菀渍瓶氐臉藴示褪欠缸锵右扇?、被告人所涉罪名的性質及可能判處的刑罰。相對于英美及加拿大等國的凡被告人可能被處1年以上監禁就屬“司法利益需要”的司法實踐而言,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中可能判處死刑的才屬于應當指定辯護的規定顯然與聯合國的準則及有關國際條約的立法精神相去甚遠。雖然考慮到我國現行刑法中用多達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6強,但是由于并不是涉及死刑罪名的案件就必然屬于可能判處死刑的范疇,而且限制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考慮到死刑的適用范圍呈減少趨勢及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呈增大趨勢的矛盾,在今后的立法之中宜對此項條件限制加以修改。由于刑法諸多條款中都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作為某一情節的量刑幅度,所以筆者建議把十年有期徒刑作為劃分司法利益有無需要的分水嶺,并等條件成熟時再作進一步擴大。

(三)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質量保障機制

可借鑒國外一些做法,如瑞士,援助律師在結案時,交給法律援助中心一份詳細的結案報告匯報具體的情況,包括與當事人會談的次數時間,調查取證的次數與證據的數量,閱卷的次數,出庭的次數。法律援助中心在審核確認無誤后,才予以結案,并給予相應的援助補償。這種監管方式給援助律師進行法律援助提出了一個量的要求,但尚難于在質的方面進行監督。筆者認為,對此可從兩個角度入手:一方面由于援助律師始終與當事人處于一種互動的狀態,當事人對援助律師是否盡職盡責履行其援助義務具有最直觀的感受,故法律援助機構可向當事人征詢有關援助最基本的情況,再要求援助律師作一個總結,兩相結合進行審查;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最集中反映于庭審過程中,人民法院作為整個庭審的主持者,并具有專業的知識,在結案后,由其依照法定的標準對援助者作一個評價將客觀地反映法律援助的真實面貌。通過以上過程,將會把法律援助納入有效的管理監督體系之中,從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保障人權、推進司法公正,最終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

(四)構建滿足西部及貧困地區律師需要的律師制度

按照西部及貧困地區的律師職業現狀,由于合格專業律師的匱乏及地方財政的窘迫,實施法律援助有相當的困難。而按目前的律師準入制度的發展及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需要,合格專業律師的缺口將越來越大。如果不能有效地為西部及貧困地區提供律師新生力量,隨著律師“孔雀東南飛”現象的加劇,不發達地區最基本的法律服務的需要將都很難滿足。我們在此方面所需要作出的努力不能再限于司法考試降低分數要求,而是要根據西部及貧困地區的現實需要來完善現在的律師準入制度。比如西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可以考慮通過對既會漢語又懂少數民族語言的法律工作者以考核的形式頒發民族地區律師資格證的辦法,增加滿足少數民族法律需要的律師數量。同時,可以鼓勵各社會團體參與到法律援助當中來。在我國西部,一方面在降低法律援助人才準入標準的同時,可以增加法律援助的參與群體。

三、結語

我國特別是貴州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由于起步晚、制度不健全,從而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了很多對當事人造成權益損害的漏洞。正值《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五周年暨貴州法律援助十周年之際,筆者從外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較研究入手,通過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反思進而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所謂挑剔以期進行完善。通過在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法律援助的啟動程序、法律援助的質量等方面進行改進,從而進一步構思完善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些改革。

參考文獻

[1]張耕主編,《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2]宮曉冰,《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培訓教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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