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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糾紛論文范文1
關鍵詞:環境權;環境的權利與人類的環境權利;公權力與私權利;權利本位、義務本位與社會本位
環境權是環境法理論的基礎與核心,因此對環境權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導致環境法理論探討的發展方向的完全不同。從《中國社會科學》1982年第3期發表蔡守秋先生的《環境權初探》時起,環境權的專題理論研究開始受到關注,法學和環境類學術雜志上發表的相關論文至今已達數百篇。各位學者專家從不同的環境權定位出發,得出了眾多絕然不同甚至大相徑庭的理論。這也許是百家爭鳴的一種好現象,但對于全球特別是我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我們急需要的是一種能解決現實問題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論界的這種眾說紛紜的狀態,實際上是一種混亂的、有害的無序狀態。歸根究底是由于對環境權的定位問題導致的這種局面。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環境的權利”與“人類的環境權利”之爭
“環境權”依然是一個十分模糊的理論術語。這種模糊性首先表現在對“環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學界關于環境權理論爭論得最為激烈的是環境權究竟是一種“環境的權利”還是“人類的環境權利”問題。對“環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問題轉化而來的是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中心主義之爭。
所謂人類中心主義,是指這樣一種思想:認為只有人類才具有內在價值,只有人才有資格獲得倫理關懷,人作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優越于其他物種,其他存在物都無內在價值,只具有工具價值,它們存在于人類道德共同體范圍之外。人類中心主義可分為強式人類中心主義和弱式人類中心主義。前者主張人是一種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級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應得到滿足;后者則試圖對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認自然的精神價值,認可人對自然的責任。
與人類中心主義相反,生態中心主義認為并非只有人類才具有內在價值,動物、植物、物種,甚至河流、巖石、生態系統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內在價值,它們也是道德共同體的組成部分和成員,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學特征并不能成為“有資格獲得道德關懷”的必要條件。生物、物種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類中心主義表現出人類這一物種的偏見,是物種歧視主義和人類沙文主義。生態中心主義主,張把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也納入倫理調整的范圍,人類的倫理規范應擴展到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即把人與自然的關系視為一種由倫理原則來調節和制約的關系,把道德關懷的對象擴展至所有存在物,人類由自然的主人變為自然的普通成員和普通公民。
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近來主張,環境法既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這種主張科學地拓寬了環境法的調整對象的范圍,符合環境法的內在邏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也顯示了環境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別的法律部門不同的特征。但筆者認為,“生態中心主義”的環境權觀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為,傳統法律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始終是以人類為中心,而未將權利賦予“非人類生物”。我們無法通過某一個具體的部門法去改變整個社會的權利結構;相反,任何一種權利正好是某一種社會權利結構的具體反映。我個人也贊同環境法的調整對象包括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和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關系。但我不認為,這種主張改換了法律所一貫堅持的人類中心主義立場,而將“非人類生物”當作法律關系的主體看待,更不認為一個部門法的調整對象的發展和理論突破,將導致一些學者所主張的整個法律制度的革命性變革,或者實現“法律的生態化”。相反,這種主張將視角擴展到人與自然和諧的物質關系,正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人類中心主義立場。這種立場與傳統法律的立場有所不同:除了維護人類眼前的現實利益,還要維護未來世代人類的利益;除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通過環境這個物質媒介發生的社會關系),還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關系(通過這種調整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法律所一貫堅持的人類中心主義立場并沒有錯,錯的是人類日益膨脹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動機,以及由此發生的對自然界的貪婪索取和瘋狂掠奪,和對人類全體、對未來世代人類的不負責任。國外某些環境法律賦予“非人類生物”“權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變人類中心主義立場;實質上,這種做法是為了維護人類整體的利益而將“非人類生物”當作“形式主體”對待,“非人類生物”的“權利”仍然由人類來行使。將“非人類生物”作為客體或“形式主體”的做法并無本質差異。只是立法技術的不同。筆者認為,不能從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體享有權利的結論;更不能把這種主觀上的結論等同于法律的真實。其實,如果我們仔細探究一下主張自然的權利的學者的初衷,我們不難發現,他們也正是為了矯枉過正才故做驚人之論。由于生態中心主義在環境保護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以及正確闡釋可持續發展全球戰略等重大問題上,不斷發出與國際環境保護運動主流不同的聲音,乃至造成公眾認識的?昆亂,也導致了目前關于環境權理論的混亂局面。
二、“權利本位”、“義務本位”與“社會本位”之爭
權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題。法理學通常認為權利是規定或隱含于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義務則與此相對。在權利學說的發展歷程中,曾先后出現過“義務本位說”、“權利本位說”和“社會本位說”。
以義務作為法律制度設計的中心,立法皆為禁止性和義務性規定,其以身份關系為基礎,強調等級身份秩序,早已為現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權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約”的轉變過程中。權利成為法律的中心觀念,個人權利之保護成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這種極端的個性張揚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為使社會共同生活之增進,法律即強使人負擔特定義務,限制或剝奪其某些權利,“契約到身份”的轉化趨勢加強,“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權社會化”即是其集中體現。
關于環境權的重要爭論還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爭論的焦點在于權利與義務是否具有對應性與一致性。法理學的經典命題是“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學者的批評,他們認為權利、義務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相互依存的關系,應當由“權利——義務”的線性思維進入權利、義務、權力的幾何思維空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必須在區分權利與權力的前提下考量,即義務是為保障權利實現和權力的有效運行而受到的約束。體現在環境權中,即是根據環境權內容的不同,有時環境權主體身兼權利義務,而有時環境權主體只享有權利,義務的履行則由其他的義務主體實現。
環境權的設計必須以“社會本位說”為根基。以義務為重心來設計環境權制度,初衷雖好,但完全不符合現代社會權利勃興的事實,也容易遭受國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會本位在強調權利的同時,也強調權利主體為實現權利而對社會的義務,其實質上仍是以權利為中心。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贊同采用“環境權”這一概念而不是有學者提出的“公眾環境保護權”?!肮姯h境保護”在普通國民的直覺中應是一項義務,而人們內心中對義務的履行有一種不自覺的逃避與敬畏,但任何一種制度如果不能內化為公民內心的價值信仰,其實施與實效無疑是一句空話。
三、“公權利”與“私權利”之爭
學界按照權利主體將之劃分為“公權利”與“私權利”,認為私權利是滿足個人需要的權利,而公權利則是以維護公益為目的的公團體及其責任人在職務上的權利,也稱做“權力”。這種劃分是否科學,有待商榷。將權力視為權利中的一種(“公權利”),權利本位將有異化為“權力本位”的危險。權力本質上是一種職責、職權,具有不平等與不可放棄性的典型特征,與人們通常所稱的權利差異極大。筆者以為,現行環境權陷入困境的一個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學者混淆“權利”與“權力”的區分,或是試圖建立一個無所不包的環境權體系。雖然同一種權利對于不同權利主體來說具有相當的差別性,但保持每一權利主體屬性、特征的同一卻是必要的,否則便不能歸為一類。在這個意義上,所謂的國家環境權實際上是一種行政法上的職責,更確切地應稱為“國家環境管理權”,實難劃入環境權的范疇而與公民環境權等歸入一類。
環境權的產生源自傳統私權利與公權利對環境保護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場機制對環境保護的功能。是典型的為彌補外部不經濟性而發展起來的新興法權,是國家運用各種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個人有害環境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的法律依據,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認環境權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質上的私權屬性。公法介入只是因為環境是一種公共資源,環境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但社會不同于國家或個人,它無法表現為法律上的主體,所以一種保護社會利益的規范只能以規范國家與私人或私人與私人之間的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因而,保護社會利益的法律規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現為公法關系或私法關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會利益雖然在實質上可以受到法律保護而成為“社會性權利”,但是在形式上卻只能表現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純粹的私權利或公權利,表現在法律上便出現了“私法公法化”與“公法私法化”的現象,也即人們通常所稱的“社會性私權”和“個體性公權”。環境權即是這樣一種社會權,這種法律屬性便是本文立論的根基所在。
社會糾紛論文范文2
一、導語
“未工作,先失業”似乎已經成為大學生就業的真實寫照。自高等院校實行大規模擴招以來,每年等待就業的畢業生越來越多。2002年全國高校畢業生待業人數為37萬,2003年為52萬,至2009年已有196萬,但這還是8年前的統計數據。2014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人數達到727萬,2015年達到749萬,預計到了2017年,中國大學生數量將達到歷史最高的765萬。據統計,今年的畢業生加上30萬海歸和之前沒有找到工作的往屆畢業生,將有1000萬大學生同時競爭崗位。這一龐大的群體在社會中產生了極大的影響,青年失業問題已不容忽視。筆者將從功能沖突論、人力資本與社會資本論以及自我認同理論出發,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二、社會學理論下的大學生就業問題分析
(一)功能沖突論下的大學生就業問題
功能沖突論的代表人物是科塞,他的理論既有結構功能論的背景,又有沖突論的立場。科塞從結構功能論立場出發,認為社會系統內的每一種成分、部門都是彼此關聯的。當這個彼此相關聯的社會系統運轉時,由于各個部門對社會系統的整合和適應程度不一致,導致不同部門的操作、運行方式和過程的不協調。因而,社會系統運行不可避免的伴隨出現緊張、失調和利益沖突現象。
結合現今的就業形勢,預計2017年將有1000萬畢業生競爭工作崗位,他們彼此存在競爭關系,有限的工作崗位對于1000萬人來說就是稀缺資源,競爭關系的惡化可能會產生種種沖突現象。在這一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就業者主要有三種關系的對立:一是畢業生與畢業生之間的沖突,應屆畢業生、往屆未就業畢業生、海歸畢業生在爭奪有限工作崗位中產生競爭;二是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對于少數優質畢業生的爭奪;另一方面,根據科塞的沖突功能論,部分大學生就業困難這一現象是正常的,這一沖突對于大學生自身能力和就業市場的規范性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在不涉及根本價值觀和信仰的前提下,大學生就業難這一現象是正常的。
(二)人力資本與社會資本下的大學生就業問題
立足于中國社會經驗研究的社會資本理論代表是林南,他從個體理性選擇行為出發,在行動與結構的互動關系中,把社會資本放到微觀、中觀和宏觀社會結構中進行系統論述。林南從個體的目的行動出發研究社會資本,主要體現在他的“人力資本”理論中。人力資本理論重點論述勞動者如何通過接受教育和技術訓練而掌握知識與技能,進而具備獲取更多利益回報的能力,并且因為獲取回報和利潤而改變自己的社會地位。隨著高等院校的擴招,大學畢業生的能力素質各有高低。重點高校??業生往往比普通高校畢業生更具有優勢,用人單位更看重個人能力以及從業者能為單位創造多少價值。所以整體來看“985”“211”高校的畢業生在就業市場中更具優勢。
林南將人力資本與社會資本聯系起來,認為人力資本的強弱規定著行動者調動和占有社會資本的能力。這一觀點對于當今的大學生就業分析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個人能力素質高,能夠更快地獲得上級的賞識、擴大自己的社交圈、得到更多的信息和資源,人力資本的增值無形中增加了自己的社會資本,在未來的就業和升職中更容易獲得機會。反之亦然。
(三)自我認同下的大學生就業問題
自我認同理論是吉登斯的主要理論之一,這一理論通過嘗試揭示現代社會中個體與社會變遷之間存在著的既相生又相克的復雜關系,而重構西方傳統的“自我認同”理論。吉登斯致力于將西方現代性的個體融入到后現代性的情境之中,主要關注“自我認同的塑造過程中,外在的全球性社會制度對個體的沖擊以及個體對這一沖擊的吸納和強化作用”,但對于全球范圍內的部分社會現象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自我認同是指個體依據個人的經歷所反思性地理解到的自我。自我期望則是在自我認同下的表現形式之一。畢業生經過長達數十年的學習,對于自我有了一定程度的認知。尤其是二十年前社會對于大學生的尊崇使得現在很多家長、學生都對大學無比向往。畢業生在這樣的觀念引導下追尋更高薪、更優質的用人單位和工作環境,對于基層和一線單位卻不怎么關注。于是,眾多大學生更愿意去北上廣,而不愿意去西北地區和四五線城市。大學生自身的就業期望值太高,對于自我和就業市場定位不準,這樣的自我定位偏離也是就業難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