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消費維權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消費維權論文范文1
中圖分類號:F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3)03-0038-02
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和社會地位差異等原因,金融消費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因此特別需要注意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與城市金融消費者相比,農村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能力更低,他們的權益更加需要保護。
一、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更易受到侵害
1. 農村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使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更易受損。1970年美國經濟學家阿克洛夫在其經典論文《檸檬市場》中,將“事前的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經濟結果”比喻為“檸檬問題”,認為對于僅從表面無法分辨質量優劣的“檸檬”,理性投資者會向需求者索取一個非對稱信息溢價即“檸檬溢價”。在金融交易中,銀行往往會把這些不對稱信息風險轉移到客戶身上,格式條款下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檸檬溢價”。相較于金融機構,缺乏專業知識的農村消費者在金融產品性質、價格等方面均處于信息劣勢,往往無法對銀行產品的質量、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程度等問題做出準確判斷,可能會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不當購買銀行產品而加大產生額外損失的可能性。比如,銀行方面在介紹信用卡逾期罰息的時候,只會說“我們每天只收取您萬分之五的利息”, 而不會告訴顧客銀行罰息的實際年利率高達18%。為規避風險和擴大利潤,目前銀行往往選擇與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合作,代售理財產品。 而代售行為的薪酬結構與傭金模式有可能激勵金融中介給予消費者不恰當的購買建議, 從而損害消費者利益。如,客戶在銀行申請房貸時被要求購買人身保險, 理由是防止客戶意外死亡造成貸款損失,盡管客戶并非自愿,但為了獲得貸款,只有接受。
2.農村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較低,導致其權益受到侵害。受到專業知識限制,現實中農村金融消費者往往容易陷入“交易前沒有準備,交易中沒有察覺,交易后難以及時發現權益受損,發現后無法有效處理”的困境。加之金融侵權案件往往具有“總體數量大,單筆金額小”的特點, 消費者即便發現侵權, 多數情況下也會因怕麻煩而甘愿吃啞巴虧。 盡管銀監會農村辦事處公布了維權電話, 但我們調查的顧客中,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僅有28%的人選擇撥打縣銀監會的監督電話。 絕大多數消費者習慣在權益受到損害時忍氣吞聲, 甚至由于缺乏知識等原因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
3. 農村金融市場競爭不充分, 使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受損。上世紀90年代完成商業化改革的國有銀行逐步淡出農村市場, 農村地區基本上只有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兩大寡頭。 由于金融機構競爭不充分,消費者可選擇余地小,往往只能被迫接受金融機構一些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另外,絕對壟斷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農村金融機構改善自身服務水平并主動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意識相當淡漠。
4. 監管乏力使金融消費者難以維權。 銀監會作為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由于縣域的工作人員少等因素,在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上往往顯得力不從心。除此之外,目前我國沒有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僅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人民銀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進行執法監督。 但這些法規條文并未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法律目標和手段提出明確要求,現實操作性不強,缺乏有效的手段。對于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案件,基層監管部門往往停留在通報和出面調停的層面,對金融機構的實際約束力并不大,問題容易反復。
二、政策建議
1. 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 可以吸收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r的“雙峰理論”,將保護消費者權益納入金融監管目標。銀監會在各級設立金融維權委員會或維權小組,出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給權益保護工作以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礎。
2. 加強對農村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教育。金融監管部門應多渠道、多方式在農村宣傳普及金融知識和金融政策法規,以提高他們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還應深入農村,及時了解和解決金融維權問題。
3. 提高農村金融機構服務人員素質。金融服務人員是金融機構與消費者接觸的直接“窗口”,提升金融從業人員素質,有助于減少金融矛盾的出現,有利于金融糾紛的及時化解。金融監管部門應督促有關機構加強銀行從業人員培訓,加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題介紹, 使從業人員能在客戶出現疑問時第一時間進行疏導調停, 也有助于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走向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
4. 設立小額訴訟制度。針對金融侵權案件具有的“總體數量大,單筆金額小”特點,可以考慮借鑒歐美國家的小額訴訟制度,降低金融消費者訴訟成本。
參考文獻:
[1]Akerlof G.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0(84):488-500.
[2]Porteous D,Helms B.“Protecting Microfinance Borrowers”. Focus Note,CGAR 2005,No.27.
消費維權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隨著現代買賣形式的發展,消費者的安全權產生了新的侵害形式.本文指出如何實現消費者安全權的有效保護,如何保障新交易形式中的消費者安全權已成為完善消費者安全權保護體系的重要方面。
一、消費者安全權概述
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即是安全權。安全是人類生存的首要條件之一。沒有安全權,其他權利就無從談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的第一項權利即是安全權,足見其重要性。筆者認為通過對侵害主體的界定,可將消費者安全權的內容作如下劃分:
由所購買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的侵害。對消費者而言,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進行,在為商品的所有、服務的提供付出代價后,對方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安全權的要求。
由營業場所設施或第三人造成的侵害,消費者應當享有廣義的安全權。因經營場所的設施,例如電梯設備壞損,天花板跌落對消費者所造成的侵害,同樣應當認定為經營者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奔丛诮洜I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這一范圍內,都應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權。
二、消費者消費安全存在的問題
(一)傳統消費領域的安全問題
1食品安全問題
為了牟取非法利潤,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普通白酒中加敵敵畏冒充“茅臺”;用福爾馬林泡鳳爪;出售變質、發霉的各種食物等,這些商品損害人們的健康,甚至致人死亡。
2.藥品安全問題
藥物原本是用來治病救人的,但是有些置人們的生命健康于不顧,以非藥物冒充藥物,不能對病情產生緩解及解除作用,延誤疾病的治療;有些還摻雜有害成份,致使病情加劇。
3.化妝品安全問題
對美的追求成為時尚,化妝品致人損害的案件越來越多,有些潤膚膏不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毀損,還有些化妝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有害物質。
4.服務的場所和方式的安全問題
旅館房屋年久失修、樓梯老化腐朽;飯店、旅館電源外露,極易觸電;飯店管理不善,顧客財物失竊等等。服務方式不安全:理發師使用工具不當或者不消毒致顧客受傷或者傳染疾病等。
(二)電子商務中的安全問題
1.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人身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問題集中體現在隱私權上。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數據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被信息服務系統收集、儲存、傳輸,消費者的隱私權受到威脅。網絡經營者為追求利潤使用以致買賣消費者個人信息;銀行的過錯行為或黑客侵犯導致的個人信用卡信息被盜、丟失;垃圾郵件的騷擾等。通過手機短信對安全權的侵害,表現為用戶的私人信息被任意采集和利用。用戶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一旦進入互聯網,就可能被傳播、轉載、披露、利用。
2.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財產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采用的網絡交易是一種非即時清結交易,區別于日常的即時清結消費交易。受到金融服務水平和電子化程度限制,網上支付的安全性還難以得到保障。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進行網上買賣時承擔著許多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泄露給第三者;帳號密碼被盜竊或非法破解以致電子貨幣被盜等。
三、完善消費者安全權的保障體系
(一)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
提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安全的環境,商品,服務,一旦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積極正當的維權。消費者維權的效果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取決于消費者自身捍衛權益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如果因損失小,怕麻煩或訴訟風險而放棄對合法權益的維護,就是對侵權行為的放縱。
(二)制定專門的立法和制度
1.建立專門的《消費者安全法》
消費者安全法建立在民法典的侵權法以及現行產品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單行法規的基礎上,對涉及消費者人身和財產遭受經營者侵犯的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既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銷售者和生產者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經營者侵犯消費者財產或者人身權利時,在法定條件下,應當承擔超出實際造成的損失額承擔賠償責任;規定消費者的人格權,包括消費者的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規定消費者人格權的法律保護,包括規定經營者在侵犯消費者人格權時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隱私權專門立法
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立法應當包規定:經營者的義務,制定隱私保護政策與措施并予以公示,對消費者面臨的隱私風險有說明和提示義務,對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與限制、禁止使用的義務;收集個人信息行為必須合法。經營者必須在法律的規定范圍內,經主管部門許可與當事人同意后才可以進行收集:個人信息的使用安全。經營者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的使用必須是合法的,未經被收集人許可,不得對其信息進行公開或轉讓。
3.建立消費者援助制度
處于弱勢的消費者面對的是經濟實力雄厚的大企業,訴訟費用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建立消費者援助制度,通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向法院,由法庭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降低消費者訴訟的難度。
(三)加強社會監督
1.加強政府的監管工作
消費者對諸如食品、藥品、交通工具等產品的消費安全程度難以憑個人知識加以鑒定,一旦鑒定錯誤,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健康為代價。政府必須強化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實行安全標準檢驗。對于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經營者,給予行政處罰,并進行公開。
消費維權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消費者權益 經濟法
電子商務是現代商務快速發展的產物,從根本上改變了商務模式、消費方式,提高了人們的生活質量,加速了商業社會的形成,是不可阻擋的商業潮流,然而,電子商務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如電子商務存在著虛擬性特征,侵權事件時有發生,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是個不小挑戰,因此必須依靠法律,在法律框架下發展電子商務,保護消費者權益。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權益損害問題的表現
由于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消費者權益侵害手段也是多樣的,具有高科技性、智能性、隱蔽性等特征。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表現主要有如下幾項: 虛假廣告和網絡欺詐問題。這是消費者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經常碰到的問題,網絡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為達到引誘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而的關于其商品或服務的不真實的信息內容,如夸大產品性能和功效、虛假價格、虛假服務承諾等,以騙取消費者對其商品或服務的信任,從而成為購買其商品或服務的潛在客戶。消費行為的做出是建立在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相關信息了解的基礎上的。在傳統的消費活動中,消費者可以直接面對經營者,充分了解經營者及其商品或服務,通過觀察、比較來做出購買與否的決定。而在電子商務中,一切都虛擬化了,消費者在接觸不到經營者和商品的情況下,只能通過供應商的宣傳來了解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這就為經營者夸大其詞或虛假的廣告提供了可能。消費者也很難判別廣告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就難以得到保障。虛假廣告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嚴重的侵權行為。
消費者交易安全問題。這是核心侵權行為。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消費存在著不可避免的風險,而且交易安全也是消費者普遍關注的問題,是投訴率最高的問題之一。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性,網絡交易是一種非即時清結交易,通常由消費者通過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電子貨幣的加入為不法分子打開了一道方便之門,使B2C的風險高于生活中即時清結的消費交易。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經營者或其他金融機構收集后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賬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在電子商務中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消費者隱私權及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讓一些不良商家想到了利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牟利的策略,嚴重侵犯了消費者隱私權。網絡隱私權是指在互聯網中,任何人對自己的個人數據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使用和支配的權利。個人數據是由有關個人的一組信息組成的數據,對于這個人,可以通過該信息(或者通過數據用戶所擁有的該信息的其他信息)識別出來。在發達國家,隱私的范圍較廣,一般諸如個人年齡、工資、信用狀況\財產狀況、身體狀況、就業情況、家庭情況、愛好習慣等等都包括在內。而在發展中國家,某些個人信息,則不被認為是隱私,其隱私的范圍較狹窄。然而在市場經濟社會,個人信息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無疑具有重大的經濟價值,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個人信息的商業價值越來越重要,并且很容易被收集、傳播而受到侵害,因而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容置疑。所以我們這里所講的隱私權的保護,是包括個人信息在內的廣義的隱私權。在網絡環境下,個人資料不僅可以用于經營者自己的商業目的,而且有時被作為“產品信息”進行買賣。這種將個人資料商品化的行為,是對個人信息最嚴重的一種侵害行為。另外,商家之間相互交換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與合作伙伴共享信息,都是一種變相侵害個人隱私權的行為。
消費者的損害求償權問題。這是維權熱點而且維權成本居高不下。具體而言,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第一,侵權對象認定困難。經營者為了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時會提供多個網站或網絡名稱,而且有些網站是沒有進行注冊登記的,這就導致經營者在實施侵權行為后,消費者和監管部門難以找到現實中的經營者,使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第二,侵權取證困難。由于電子數據易于修改,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在發現侵權行為被追查時,往往利用技術手段修改或毀滅侵權證據,使消費者和監管部門對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難以確定,甚至根本無從取證。第三,侵權責任認定困難。電子商務涉及多個環節,消費者權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個環節造成的,各個環節之間的扯皮推諉使侵權責任的認定難度增加。第四,司法管轄認定困難。電子商務打破了地域時空限制,消費者可以與任何國家的任一商務網站進行電子交易,并無視這個國家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異,然而一旦發生糾紛,就會涉及到各國的涉外管轄權問題,而這種跨國糾紛的解決是要花費很高成本的,這就使得消費者的求償權更難以實現。
以上是電子商務環境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主要表現,實際上,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侵害消費者權益還有更多的表現。
二、用經濟法為消費者權益保駕護航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這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沒有法律進行規范,市場經濟就會無序發展,市場秩序就會混亂,電子商務是網絡技術與市場相結合的產物,是市場經濟在網絡環境下的延伸,要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必須拿起經濟法的武器,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做堅決的斗爭。
要維護消費者隱私權必須確立經濟法框架的公平理念。隱私權、信息自決權同屬于民法范疇。從個人數據的內容來說,其與隱私在很大方面都有相似性。但是從個人數據的發展狀態和保護的層面上看,以經濟法公平論作為消費者個人數據的理論基礎更為適宜。網絡對個人數據的收集和利用并不是針對個人的行為,而是涉及一個巨大的群體性的動作。個人數據受到侵犯所造成的損失并非是個人的損失,而是消費者整個群體的利益受到侵害。這種侵害實質是由網絡技術上的不平等造成的,市場無法自覺的調節這種不平等,在這個方面市場就處于失控的狀態。而經濟法產生的目的就是為了矯正市場自我調節的失靈,糾正不平等,實現實質公平。我們應該認識到德國選擇人格權,美國選擇隱私權,均是出于對本國法律傳統的尊重。我國的隱私權權利和制度并沒有像美國那樣得到長足的發展,擁有深入的理論研究。也不存在與德國相似的法律傳統和濃厚的政治色彩。完全把隱私權理論生搬硬套在我國個人數據保護的理論基礎上是欠妥當的。我國應該立足于中國法律體制,尊重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確立以經濟法公平論為個人數據保護的權利基礎。發揮經濟法矯正市場機制失靈的特點,對個人數據進行法律上的有效規制,保護并促進網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平等地位,真正實現實質上的平等。
增強經濟法的可操作性。加強執法力度。我國有關保障電子商務安全的法規已有一些,但近年來有關電子商務的糾紛和網絡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訴訟法)中缺乏有關訴訟程序和證據采集、證據應用的規定,而證據在計算機犯罪中是至為重要的;二是我國對電子商務中的違法者打擊力度不夠.導致了人們對法律法規的淡漠與輕視。因此,電子商務立法要注意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加強執法力度。
確立個人數據保護原則。目前全球都在采取措施對個人數據進行保護,如在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中提出了有關保護用戶數據的兩條基本原則:第一,對用戶的保護,尤其是在個人隱私、保密、匿名和內容控制方面,應當通過政策加以保證,這些政策必須以自由選擇、個人行使權利和產業為主的解決方案為依據,而且應該遵守相應的法律。第二,商業界應該為用戶提供可用的手段,使他們有權在個人隱私、保密、內容控制和適當環境下匿名等方面進行選擇。在有關因特網個人數據保護的問題上,該行動計劃還強調政府應當認識到因特網是一種提供新的機遇和挑戰的新媒體,法規體系和自律系統必須靈活,承認通過采用強化個人數據的技術來實施有效自律的合法性和適用性,教育公眾正確使用個人隱私保護技術。
建立網上信用體制。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毫無疑問,信用是最大的資產。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網絡經濟與市場經濟相比是一種更為開放、更為靈活的經濟模式,其帶來更多的商機的同時,也必然帶來更高的風險,而面對種種風險與不確定因素,需要我們建立一個完善的信用體系。法律體系有事后解決的作用,而信用體系卻往往能進行事前預防,況且法律解決機制畢竟是需要耗費較高訴訟成本的途徑。所以在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中,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其緊迫性與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也是至關重要的一環。
用經濟法規范電子商務,必須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風險控制和規避工作,要在經濟法的框架下,加強網絡技術建設,用高科技規范電子商務發展,要在公眾普及網絡安全教育。網絡安全教育包括網絡安全一般知識、網絡安全現狀、常用網絡安全防護等,網絡安全教育迫在眉睫,目前國外對我國電子商務的網絡攻擊有增無減,對消費者權益造成巨大威脅,每個消費者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時必須具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基本的網絡防護技巧,才能避開“釣魚網站”等不法網站的侵害。經濟法不是萬能的,經濟法進行規范電子商務必須與消費者的網絡安全意識和網絡安全知識相結合才能夠真正凈化電子商務環境。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維權的成本比較高,這是因為電子商務的虛擬性決定的,要降低維權成本,消費者個人還必須有幾本的法律素養和經濟法知識,繼而確定維權步驟,一般來講,較高法學素養的人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進行網絡交易要安全得到,因此,迫切需要將法制宣傳活動引向深入,要借助“六五普法”等平臺,廣泛傳播經濟法律法規如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物權法等,讓消費者在網絡消費過程中安全消費、放心消費。
消費維權論文范文4
關鍵詞:消費者;網購平臺;消費者后悔權;完善措施
一、我國立法的不足與完善
英國是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發源地?!昂蠡跈唷笨煞Q為消費 者單方合同解除權,是指消費者在消費 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破例依法定條件 和程序解除合同的民事權利。“后悔 權”制度在國外法律上稱為“冷靜期制度”或者“無因 退貨制度”。英國1964年頒布的《租賃買賣法》規定:買房可在四日內自由地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或租賃合同。德國的《上門交易撤回法》、《遠程銷售合同法》都規定了在一定領域與一定時間內消費者享有后悔權。①通過學習其他國家后悔權制度不難發現,其他國家后悔權制度具有三大征:1.適用范圍明確,以遠程消費與沖動消費為調整對象。2.行使權利具有時間限制,權利行使時間4―14天不等。3.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外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相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稱新《消法》)第二十五條確實存在著不完善之處。
筆者認為,與外國立法相比,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存在著以下三方面的不足。
第一,我國消費者后悔權的適用范圍較窄的。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從保護遠程購物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出發,將適用范圍集中于網絡、電話購物等遠程購物領域。而外國消費者后悔權的適用范圍甚至擴大到了大額商品的交易中。筆者認為,將大宗商品納入新《法》第二十五條進行規制是有必要的。首先,與房地產商相比普通消費者處于絕對的劣勢地位。消費者后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延伸。而在購房等大宗商品購物中,消費者獲取真實信息更為困難。實踐中,雙方在購買時的信息不對等,導致房地產銷售者經常通過虛假宣傳、避重就輕的方式將房屋售予消費者。使得我國近些年出現大量的房地產合同糾紛。房屋買賣中存在的大量專業結構圖、電路圖也并非每一個消費者能夠輕易了解。調查顯示,超過82.7%的受訪者支持將后悔權制度的適用范圍擴大至房地產買賣。②其次,將后悔權的適用擴展到大宗商品并不會對房地產市場造成巨大沖擊。許多房地產商認為若房產適用后悔權將會出現大規模退房潮,給房地產市場,甚至社會經濟造成沖擊。但筆者認為這樣的擔心并不存在。一方面,普通消費者購房是以居住作為最終目的,惡意退房的現象難以成為主流。從新《消法》實施一年的數據可以看出,盡管在網購中確實存在著消費者惡意退貨的現象,但其發生的概率極小。同在糾紛發生之后,雙方亦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另一方面,如上文所述,消費者后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延伸。因此,也只有在房地產商存在刻意隱瞞、消費者沖動消費的情形下才有可能適用這一制度。最后,消費者后悔權在適用于大宗商品時應做出更為詳細的規定。正如反對者所述,消費者在購買大宗商品時經常會貨比三家,同時在大宗消費中更易出現惡意退貨的情形。因此對于大宗商品后悔權的適用,我國應做出更為嚴格與具體的規定。應在借鑒外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規定。
第二,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規定過于單一,沒有差異化的制度設計。以英國為例,不同的消費者在不同的行業通過不同的方式進行消費,其后悔權的規定亦有所差異。同時,消費者后悔權的適用不僅局限于遠程購物。如《租賃買賣法》便通過冷靜期條款將租賃買賣合同與分期付款合同納入消費者后悔權的規制范圍,而《遠距離銷售》法則對遠距離消費中的后悔權行使做出詳細的規定。而我國目前消費者后悔權的設置晉新《消法》第二十五條一條規定,同時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對不同種類商品的買賣行為進行規制。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外國的相關立法,對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做出進一步的細化。在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前提下,依據不同商品的特性,設立更為細致具體的規定。
二、實踐中的不足與完善
(一)條文對商品“完好”的界定存在爭議
筆者認為對于“完好”的界定應設立明確標準,以減少網購退貨時出現不必要的糾紛。筆者主張以“是否影響商品二次銷售”作為商品是否完好的標準。實踐中,部分商家以“商品外包裝被拆”為由拒絕退貨。然而,這一標準存在明顯的不公平之處。在大多數情況下,網購消費者無法在不拆外包裝的前提下對商品有直觀的認識。國家工商總局亦通過行政法規規定:商家不得已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最高將受到50萬元的處罰?!雹郏欢鴮ⅰ笆欠裼绊懮唐范武N售”作為標準則能夠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若申請退貨的商品因消費者的過錯致使其價值貶損、無法進行二次銷售時,商家有權拒絕退貨。這是因為退貨商品若無法以原價在此銷售會給商家帶來巨大的損失,致使買賣合同處于極不穩定的狀態,違背了立法者維護市場公平、促進消費的立法初衷。另一方面,這一標準使得消費者無需擔心僅因拆開包裝而無法退換商品。同時工商總局令也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具體的保護措施。
(二)條文對“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規定過于籠統
筆者發現,消費者與商家對于購買的商品是否符合法條“不宜退貨”的規定存在巨大爭議。大部分商家通過在網購頁面中貼出店鋪告示或作出具體說明的方式,試圖排除消費者的后悔權。筆者認為這一方式是明顯不恰當的。由于此類申明多數較為隱蔽,消費者在購買時難以察覺,造成消費者實際上對于相關條款并無了解。因此,商戶通過彈出對話框或提出聲明的方式并不符合 “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要求。筆者認為,若因商品性質不適用第二十五條是,商戶應在消費者確認訂單使作出明確的提示。當消費者同意時交易繼續,否則,交易終止。這樣一方面能夠為消費者提供明確的信息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因提示不明顯而造成的后續糾紛。
(三)運費承擔存在爭議
盡管新《消法》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無條件退貨的權力,但條文同時也規定,在一般情形下運費應有消費者承擔。這一規定的出臺,將消費者是否行使后悔權與其行使后所帶來的“成本―收益”問題緊密相連。一方面,大件物品高昂的運費會給消費者帶來額外的指出;另一方面,消費者在購買價格低于運費的低價商品時,往往因為運費大于商品價格而放棄維權。不難看出,退貨時所產生的運費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了消費者的“沉沒成本”。而某些投機取巧的商家也因此而逃避了其本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合理的運費承擔規則對消費者維權有著重要意義。
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交易雙方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時運費應由消費者承擔。但筆者認為應依據公平原則,結合退貨原因對運費承擔問題進行調整。第一,因產品自身質量問題而引發的退貨運費應由商戶自己承擔?!断ā返诙臈l對此亦做了詳細規定。第二,因消費者自身原因引發的運費,應由消費者承擔。第三,當消費者與商戶都存在過錯時,應依據雙方過錯比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分攤運費。此外,我國同樣可以借鑒外國,引入退貨運費保險制度以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確保消費者在大宗購物或低額消費時的合法權益仍能受到充分的保護。
(四)特價促銷商品、贈品不予退換的規定
商家以商品為打折商品、特價商品為由不予退換的例子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筆者發現,商家多以“已做出明確提示”為理由默認消費者同意放棄后悔權的行使。但筆者認為,商家的這一行為是極為不恰當的。一方面,此類條款并不符合因商品性質不宜退貨之標準。特價促銷并不會影響商品的二次銷售,因此并不構成性質特殊。同時,這樣的的規定更違背了后悔權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初衷。另一方面,此類條款存在著“霸王條框”之嫌。在筆者看來,商家此類申明并不構成雙方協商排除適用。消費者此時并沒有協商與選擇的權利?;诖?,筆者認為對于“特殊性質”應做出相應的原則性的說明,使得法條更具操作性,以防約定排除后悔權的規則被濫用。
三、強化第三方平臺在解決糾紛中的作用
現實中,網購平臺成為消費者最為常見的維權方式。與消費者協會與工商行政監管相比,網購平臺能夠迅速的介入相關糾紛。因此,我國監管部門應充分重視第三方平臺發揮的巨大作用。
(一)加強與網購平臺的聯系
充分的市場競爭使得各類網購平臺只有通過不斷提升自己的服務品質才能贏得更多的消費者。早在新《消法》實施前,淘寶網便推出了“七天退貨”的政策。國內幾家大型的B2C網站更在新《消法》實施前便對自己的退貨政策進行了具體細化。由此可見,充分的市場競爭帶來的是商家自我的不斷革新與服務的不斷優化。此外,阿里巴巴更是憑借自己龐大的消費者容量與強大的技術團隊支持向政府和社會各界提供“阿里云圖”的大數據資源庫。充分與網購平臺展開合作,一方面,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市場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及時對法規政策進行調整,為穩定的經濟秩序保駕護航。另一方,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發現自身工作的不足,進一步優化自身的各項工作。因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網購平臺與政府監管部門的聯系。
首先,通過合作建立買賣雙方誠信體系。一方面在賣方信用體系的構建上,我國幾大網購平臺都有著良好的運營模式。這使得買方在購買商品前便能對賣方有初步的了解。但近年來,也出現了賣方誠信制度造價的問題。以淘寶為例,2013年便被爆出可以通過金錢購買的方式獲取更高的信用評級。此時,若通過加強網購平臺與政府監管部門的合作,則有利于打擊此類行為,進而維護與完善賣方信用體系。另一方面,我國買方信用體系仍未完全構成。網購平臺只能通過對注冊賬號進行管理的方式對買方不誠信行為進行監管,而不能夠對真是個人進行規制。這使得在新《消法》第二十五條出臺后,惡意退貨的現象時有發生。筆者認為,政府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強制網絡平臺用戶實名的方式對真實個人進行監管。網購平臺原有的賣方信用體系的基礎上,構建買方信用體系。使得買賣雙方都能夠更具體的了解對方的誠信指數。在減少惡意退貨的同時,構建和諧的交易市場。
其次,進一步強化網購平臺對商戶的監管責任。一方面,與政府監管部門相比,網購平臺對商戶的監督與管理更為便捷與直接,由其對網絡商戶進行監督更為有效。另一方面,網購平臺與消費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契約。消費者在特定網購平臺進行消費,是基于其對網購平臺管理能力與購物環境的信任。而網購平臺的盈利與消費者的信任緊密相連。即消費者為網購平臺帶來利潤,網購平臺為消費者提供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诖藘牲c,筆者認為網購平臺應進一步完善對商戶的監督。在與監管部門通力合作的基礎上,構建良好的網絡購物環境。
最后,應建立網購平臺與政府監管部門數據交換機制。如上文所述,網購平臺與監管部門都有著自身不同的優勢。網購平臺能夠及時為監管部門提供第一手數據,反應買賣雙方在網購交易時所面臨的問題,以便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能夠對突出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解決,進而提高執法效率。而監管部門則具有強有力的監督與實施能力,在網購平臺反映問題后能夠及時對問題進行解決。
(二)充分發揮網購平臺的糾紛解決功能
網購平臺作為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橋梁,其在提供服務的同時亦具有一定的監管職能。作為第三方,在消費者與商戶發生糾紛時,其能夠第一時間作為較中立的第三方出面對糾紛進行處理。因此,我國監管部門應充分發揮網購平臺在網絡交易中解決糾紛的功能。而監管部門則通過對網購平臺進行監管的方式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市場的經濟秩序。一方面,能夠高效的解決糾紛,在提高解決速度的同時,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減輕監管部門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市場通過自身手段解決糾紛的機制,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
因此,筆者認為可以以網購平臺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為基礎,建立全面的監督調解機制。通過建立由商家代表、網購平臺、消費者協會和政府監管機構共同組成的糾紛快速解決小組,對網購出現的大量小額退貨糾紛進行調解與初裁。買賣雙方在將問題訴之行政或司法途徑之前,先通快速解決小組對問題進行調解。這一方面有利于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落實,同時也有利于解決實踐中新出現的大量退貨糾紛。
結語
綜上可知,在新《消法》實施的一年之中,其出現了許多在立法時難以預料的問題。通過與國外相關立法進行比較,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立法存在著條文模糊、配套制度不完善的問題。通過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可以看到第二十五條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爭議。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立法機關對條文的不斷完善,執法部門實施細則的出臺,社會各界對法律的具體實施來逐步解決。同時,我們也應該充分發揮網購平臺在推動消費者后悔權制度實施中所起的作用,并構建相應的制度進一步保證消費者實施后悔權。盡管新《消法》在實踐中出現了諸多不完善之處,但其在立法上的進步是值得社會各界肯定的。消費者后悔權制度作為一種新制度引入我國,不僅為消費者提供了一種新的保護機制,更對市場經濟秩序的構建具有深遠意義。(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劉大洪:《法經濟學視野中的經濟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2]林楠:《論消費者后悔權制度》,黑龍江大學2014年碩士論文
[3]吳惠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10年碩士論文
[4]楊曉霞:《消費者后悔權的法經濟學分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2014年第5期
[5]霞:《網購消費者的后悔權研究――評新第二十五條》?!督洕M》,2014年2月
[6]質量萬里行編輯組:《“新消法”滿月網購后悔權程投訴熱點――中國質量萬里行2014年第四期投訴統計分析報告》,《中國質量萬里行》2014年第5期
[7]楊子江,章佳毅:《新“后悔權”有關問題的思考》,《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4年11月
[8]陳燦平,苗蘭蘭:《新增之“消費者后悔權”的性質及適用》,《理論與現代化》,2014年第3期
[9]馮思潔:《試論消費“后悔權”制度在我國的落實與完善》,《消費維權》,2015年第1期
[10]潘棟:《鄒議新消法中后悔權的相關法律問題》,《法制與社會》,2014年第3期
注解:
①林楠:《論消費者后悔權制度》,黑龍江大學2014年碩士論文
消費維權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發達國家文化產業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和速度關注并進入中國文化市場,對中國相對落后的文化產業發展形成了強有力的影響和沖擊。對各種影響和沖擊進行了深入剖析,并在對中外文化產業發展比較的基礎上,指出了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選擇方向。
一、中外文化產業發展比較分析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高新科技的發展及其在文化領域的推廣和應用,文化產業己被國際學術界公認為朝陽產業,并且在許多發達國家已經由國家經濟體系的邊緣走向了中心。據報道,英國文化產業2007年的年產值將近600億英鎊,從業人員約占全國總就業人數的5%。日本娛樂業的年產值一早在1993年就已超過汽車工業的年產值。美國的文化產業更加發達,其視聽產品出口額僅次于航空、航天等產業,在國際上占據了40%以上的市場份額。在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居民文化消費已占據總消費額的30%以上。在開放條件下,擴一大文化市場的準人,允許國外文化資本和文化產品進人中國市場,都已經是不可回避的事實。與此同時,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尚未成熟,市場機制還不完善,文化市場的規則仍然滯后于市場的發展。“媒體匯流”在西方是一種市場趨勢,在中國,文化管理仍然實行黨政二元結構的管理模式,中國文化產業仍處于幼稚產業和弱小產業的階段,與發達國家相比較,在總體實力、科技水平、市場運作能力、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等方面與發達國家文化產業的差距是明顯的。在經濟全球化大背景之下,發達國家文化產業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和速度關注并進人中國文化市場,推銷其全球一體化的文化,這種沖擊對中國文化產業的影響既是深刻的,也是現實的。因此,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文化產業政策,以促進中國文化產業的迅猛發展勢在必行。
二、國外強勢文化產業對中國文化產業的影響和沖擊
西方發達國家的文化產業在國際文化市場中屬于強勢產業,而中國則屬于弱勢產業、在這種強弱分明的態勢下,國外文化產業對中國文化產業有哪些影響和沖擊呢?
一首先,在開放的條件下,中國的文化資源不再為中國文化產業所獨有,國際化的生產方式使傳統上對物質資源的爭奪轉變為對文化資源的爭奪?!拔幕a業就其本質而言,就是以人類腦力勞動為基礎的精神生產力發展的形態。它通過精神文化產品生產和再生產的規?;⑸虡I化、信息化方式,使精神文化產品生產多樣化、精神文化服務市場化?!标幬幕l展一旦產業化,在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下,中國獨有的資源不再是中華民族所獨有,成為世界人民共同的精神財富,以其生產的規?;?、商業化、信息化被全世界分享,滿足著世界人民的文化消費。這是開放條件下中國文化資源開放帶給世界的積極的一面。然而,文化資源的開放也帶來了消極的一面,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它加劇了文化資源爭奪,強化了文化資源的有限性,客觀上限制了中國文化產業對中國文化資源的利用程度。過去,人們經常認為物質資源是有限的,而文化資源是無限的,但是在今天,人們不得不改變自己的認識。只有200多年歷史的美國,文化產業的生產能力空前膨脹,它在把文化產品的生產創作引向虛擬空間、虛擬人物的時候,也把它的生產空間拓展到了文化資源極為豐富的發展中國家,利用他國的文化資源發展本國的文化產業,創造木國的文化產業利潤。在強大的經濟實力和科技實力的支持下,從技術角度講,它對一國傳統文化產品的生產制作幾乎趨于完美的境界,而對于該國的文化產業落后、經濟和技術實力差的文化生產單位來說,對同一素材文化資源的利用和再生產幾乎成為不可能,因為消費者旱已經認同了發達國家文化產業的產品,由此引發了文化資源的有限性和對文化資源的爭奪。
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國家文化產業背景不同、價值觀念不同,在文化產品的生產中選取的題材就可能不同,對同一題材利用的角度往往不間,也因此會產生不同的效果以歐美文化市場對阿拉伯文學的消費為例,歐美文化市場在消費需求多樣化的趨勢下,對第三世界文化的消費呈增長趨勢。在對阿拉伯文化的消費土,有兩類作品特別受西方文化生產者和消費者歡迎,一類是有爭議的作家和遭查禁的作品,這些作品一旦到了西方就大受歡迎,有的甚至被評為諾貝爾文學獎;另一類是表現阿拉伯社會的封閉性特征,描繪阿拉伯社會的愚昧落后、野蠻荒誕的風俗和日常生活圖景的作品。從這一例證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于背景和需求的不同,不同國家對文化產品的選擇角度是不同的。發達國家由于對國際文化市場的控制力,使得以它們為主體的標準成為世界性的標準,表現出了文化產品生產和消費的單一性機制,以自己的標準來衡量他人的文化資源,從自己的角度來生產自己所需要的文化產品。在世界科技水平如此發達的今天,這些作品必然會很快傳送回文化資源的所屬國,進而對所屬國的文化產品生產產生負面的誘導,威脅民族文化產業的發展方向。這種由發達國家文化產業所控制的對文化資源的選擇和利用,以及單一性的消費傾向,對發展中國家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其次,中國的文化市場必然受到強烈的沖擊。中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必然要履行相關規則的要求和承諾,文化產業的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必然貫通,文化產品進出口的審批權將逐步放寬,進出口手續也會簡化,中國文化市場將面向世界各地的文化產業集團開放。在這一過程中,國外文化產品將大規模進人中國,文化產品價格也將隨之下降,雖然廣大消費者作為直接消費者會從中受益,但是它的負面影響也是深遠的,作為新興產業的中國文化產業會受到很大的沖擊和影響,作為文化產業活動領域和文化產品交換場所的文化市場也面臨著被沖擊和侵占的可能。中國文化市場的消費群體規模龐大。中國本土有12億人口,海外還有7000多萬華人,對作為以傳播文化產品為主要職能的文化產業來說,這是一個巨大的華語市場。國外文化資本絕不會放過這一巨大的文化產品市場。在中國的文化市場中,中國文化產業雖然有著地緣優勢,但是卻有著經濟、技術等諸多方面的劣勢。
三、中國文化產業的選擇
在市場經濟和開放經濟的條件下,不能再用傳統的封閉或行政的手段來保護中國的文化資源和文化市場,要避免這一沖突的根本辦法是大力發展中國的經濟,健全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市場的游戲規則,營造適合于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為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提供適合于其生長的沃土和起飛的平臺。
1.堅持以經濟發展為中心,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經濟的發展是滿足人的基本需求、提高人的滿足程度的必然途徑。經濟發展是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充分發展中國經濟,才能進一步提高居民的收人,使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降低“恩格爾系數”,提高居民文化產品需求和消費水平,進而使文化產品的需求成為帶動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內在拉動力?!拔幕洕谌祟惿鐣慕洕钪杏兄种匾牡匚?。它是人類經濟發展史上最成熟的高級階段。這首先表現在它吸收和利用了先前的物質經濟和知識經濟一切有益的成果和條件,從而最適宜人類生存和全面發展;還表現在文化經濟代表了最先進的社會生產力和消費力?!睂⑽幕a業當做整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文化和經濟發展必將實現雙贏。
2.以市場為中心,塑造文化市場的經營主體。文化市場經營主體只有在文化市場的競爭中才能增強自身的競爭力,才能在國內文化市場中生存,才能在國際文化市場中立足。因此在文化市場中,政府要本著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退出競爭性行業,同時避免使用壟斷性的保護政策,讓企業在公開、平等、公正的環境中提高自己的競爭力,展示自己的經營能力和企業形象。要按照十六大報告指出的那樣,把深化改革與調整結構和促進發展結合起來,理順政府和文化企事業單位的關系,深化文化企事業單位內部機構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調動文化工作者積極性,推動文化創新,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的文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消費維權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自主選擇權 權利意識 消協 監管體制
一、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概述
消費者在行使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等消費行為時,享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的自主選擇權利。正如楊紫烜教授所說:“市場經濟是一種由獨立的市場主體自主決策、自主選擇的經濟,消費者作為與經營者相對立的市場主體,同樣是獨立的、自主的”。在市場經濟相對獨立的情況下,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尤為重要。
消費者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清楚自己的需求,其對于是否購買或接受所需商品或服務以及對商品和服務的品質、數量、價格等都有權自主地作出判斷并自主地選擇。據此,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可定義為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其強調的是消費者的自主與獨立,不受他人妨礙。消費者行使自主選擇權的具體內容可分為四個方面:(1)自主選擇經營者;(2)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3)自主決定是否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4)在選擇商品或服務時,自主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消費者對經營者以及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內容,都可以自主選擇。在生活中,由于消費需求和愿望的不同,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消費者也會提出不同的要求。在不同需求的情況下實現消費行為也就是行使自主選擇權的表現。
二、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在現實行使中存在的問題
對于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目前存在的侵權現狀及原因,筆者以100份抽樣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為依據,進行分析與認識。
(一)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受侵害的現狀
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自主選擇權頻遭侵害,且受侵害程度仍比較嚴重,下面筆者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闡述其受侵害的現狀。
1.自主選擇權的地位與處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享有保障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以及監督權。在100份的調查報告中,受訪對象在被問及“哪三項權利最為重要”時,知情權、安全保障權和自主選擇權成為九項權利中最重要的三項權利,然而在被問及“哪三項權利維護差”時,知情權、求償權和自主選擇權的位列前三。根據這樣的對比,不難得出一個結論: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很重要,但維護水平卻很低。
2.侵犯自主選擇權的常見行為
在日常消費中,我們去飯店消費時有時會被要求“謝絕自帶酒水”或者“最低消費×元”,也經常會收到通訊運營商的廣告短信,有時還會遇到賣家用糖果強制替代找零等行為。這些行為都是經營者們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行為。
在調查問卷中,針對飯店的“謝絕自帶酒水”問題,64%經常遇到,30%偶爾遇到;針對商家的“最低消費”問題,40%經常遇到,51%偶爾遇到;針對是否收到通訊運營商的垃圾短信,73%經常會,24%偶爾會;針對商家是否捆綁搭配銷售商品,33%經常遇到,61%偶爾遇到。在被問及“在日常生活中是否遇到過侵犯自主選擇權”時,49%經常遇到,45%偶爾遇到,不過幸運的是還有6%未遇到或未意識到。
從調查數據來看,近乎所有的消費者都會遇到侵犯自主選擇權的行為,只有微乎其微的極少數人幸運地“躲過”了。這不僅反映了我國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被侵害的嚴重性,同時也反映出了侵權形式的多樣性與廣泛性。
(二)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屢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上述侵權現狀直觀地反映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受侵害的嚴重事實,追究其原因,可從問卷入手。被問及“如果您的消費者權利受到侵害,您通常通過什么途徑來解決?”48%選擇與賣家協商解決,41%選擇了自認倒霉算了,另有11%選擇了上論壇、微博發表言論,以表不滿,然而選擇通過消協、提出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的比例為零。同時,如果以與賣家協商解決為途徑,9%認為權利能得到有效救濟,66%認為很難得到救濟,25%認為不能得到救濟。從這樣的結果來看,自主選擇權屢遭侵害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原因:
1.消費者自身維權意識薄弱
問卷的救濟途徑中,41%選擇了自認倒霉算了,11%的人選擇上論壇、微博發泄不滿。出現這一結果,消費者考慮的因素很多,如損失價值不大,或找其他解決途徑成本太高,或怕麻煩,其實這都是消費者的維權意思薄弱的體現。消費者維權意識薄弱,在自主選擇權受到侵害時,不主動積極采取救濟措施,從而導致權益受損,其就猶如人的惰性,是阻礙發展的重要原因,它不僅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而且還會助長經營者們更加瘋狂的侵權氣焰。
2.消協未發揮有效的作用
消協作為我國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是消費者權益組織中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應當發揮其最大的價值。但在問卷調查中,幾乎沒有人選擇通過消協來解決侵權問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消協對消費者權益的社會保護,其賦予了消協很多權利。然而在實踐中,無論是教育宣傳還是建議幫助,消協都并未充分發揮其作用。
3.監管體制不完善
在自主選擇權受到侵害時,選擇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問題的受訪對象中,66%認為很難得到有效救濟,25%認為不能得到救濟。這樣的結果說明,在實際交易過程中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而消費者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在權利受損時,尋求處于相對強勢地位的經營者解決問題,問題是很難得以有效解決的。但是,如果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力度,加強社會監督,效果就不一樣了。
三、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保護的完善
俗話說“對癥下藥,方能藥到病除”。針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相關解決措施才更有利于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保護。
(一)完善立法,充分保障自主選擇權
如今,網絡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購物、郵購等消費方式多種多樣,保障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就要完善立法,讓選擇權有可靠法律依據和保障。在此次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關于選擇權的立法完善主要有:一是草案第九條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倍遣莅傅谑畻l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边@樣的規定即肯定了消費者享有廣泛的自主選擇權,同時又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充分發揮消協的作用
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無論是事前預防的宣傳教育、事中的監督建議,還是事后的幫助救濟,都需要充分發揮消協的職能作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賦予消協的職能還有待完善,在此次的修正案草案中,第十三條增加了兩項職能:一是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合理消費,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二是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同時,草案第十九條明確了消協的公益訟訴地位,即“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不僅從立法上加強了消協的職能,也提升了消協的地位。消協應積極教育宣傳,提高消費者的自我權利意識,同時,消費者也應當自覺強化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自身的合法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