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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保論文范文1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養老保障體系
我國是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1%左右,農村的老人占全國老人的比例達到75%,老有所養一直是廣大農民群眾夢寐以求的愿望,也是政府十分關心的問題,但農民自愿參加養老保障統籌的積極性不高,部分地區政府強制收繳養老統籌費,引導變成強制;贍養糾紛事件逐年猛增,家庭養老矛盾重重,危機四伏。筆者認為,出現這些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農村養老體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農村社會養老的現狀
(一)老齡化加快
自70年代我國成功地實施計劃生育政策后,我國人口的年齡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時,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占總人口的比例為5.8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時,為7.6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時,上升到8.59%。目前我國老年人口已達1.25億人,達到10%的老年型標準。預計到2020年將有2.3億老年人,占總人口的15%左右,2050年將達4億多,占總人口的26%左右。人口老齡化在給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沉重壓力的同時,也給家庭帶來沉重負擔,老年供養系數上升,勞動年齡人口負擔加重。1991年60歲以上老人供養系數為13.74%,2000年為15.6%,預計2010年達到17.62%,2020年達到23.77%,2050年達到48.49%。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我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1998年建立社會保障網絡的鄉鎮僅占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另外,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我國進城務工者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人,所以很有必要考慮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痉桨钢袥]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于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
家庭養老是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所謂家庭養老,即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主要是年輕子女或孫子女贍養年老家庭成員的養老方式。養老內容,主要是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個方面。養兒防老的觀念在我國農村根深蒂固,家庭贍養一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子承父業”高度概括了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密切關系。這種穩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內部自然的完成贍養老人的職能,并形成相應的道德規范。農村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這是促使家庭養老方式變革的決定性因素。這種進程,一方面促進了社會經濟結構和生產方式的變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會養老方式的產生;另一方面,工業大生產勞動方式的重大轉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者作為養老義務承擔者的角色,家庭贍養和生活照料功能隨之受到削弱。勞動力流動和人口的遷移。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不同地區呈現出了不同的發展態勢。城市、沿海地區由于獨特的地理環境和各方面的原因出現了加速發展的態勢,它們對外來勞動力的吸納能力日漸增強,同時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使原先隱藏在集體出工勞動方式中的大量剩余勞動力涌現出來,而戶籍制度和糧食統購統銷政策改革,使農村勞動力大規模地向城市、縣城和沿海發達地區流動和遷移成為可能。這些“離土又離鄉”、“進廠又進城”人員長年在外務工經商,勢必影響對老人的供養,對傳統家庭產生諸多負面影響。
(四)農村養老不能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于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于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伴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結構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發展
農村家庭人口結構也將出現以下變動趨勢:
1、已婚子女與老年人分居的現象逐漸增多,老年人單身戶或一對夫婦比重提高。據1995年全國人口1%抽樣調查,全國只有一個老年人或老年夫婦獨自居住的家庭約為2049萬戶。預計我國老年夫婦家庭、單身老人家庭即純老人家庭將大規模、大面積地出現。
2、特殊老年群體大量出現。這樣的群體主要有三類:一是喪偶老人群體。由于人類平均壽命延長以及性別比的變化,喪偶老人主要是喪偶老年婦女會大量增加。部分喪偶老人再婚,另組家庭。也有許多老年夫婦因一方去世而成為單身老人家庭。二是獨生子女父母家庭。20世紀80年代以后出身的大批獨生子女21世紀初開始步入婚期,他們的父母也將由目前的準老人步入老年。三是兩代老人家庭。下世紀隨著人口老齡程度的加深,高齡化也將在我國出現,到那時將是許多低齡老人不能與其子女共居,但卻要贍養已進入高齡的父母,組成低齡老人與高齡老人兩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這些純老戶與特殊老人群體,在居家養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難,需要社會予以關懷。
所有這些,決定了我國農村必須在家庭養老基礎上建立相應的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這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的必然趨勢。
(六)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由于歷史欠賬的規模過于龐大,使得我國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由名義上的部分基金制回歸為事實上的現收現付制;在現收現付體制下,最初幾代退休者享受了遠遠超過其繳納的養老金,而支付這些費用的后參加者又一廂情愿地希望通過自身的繳納換取仍舊慷慨的養老金支付保證;然而,養老基金的積累往往不能達到這種要求,養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繳費率來維持,債務會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而愈積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博士)于1998年在比較樂觀的假設條件下,根據給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測算出我國隱性公共養老金債務1997年的現值為17998億元,數目驚人。理論上的天文數字已足以使我們擔憂,而已經發生的養老金拖欠現象就使人們更有理由懷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系數。當人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保證產生懷疑時,擴大覆蓋面就成奢談了。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的產生原因
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形成是多年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積淀的結果,是很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下面將講述其中的兩個比較基本的因素。
(一)農村經濟落后
一方面由于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么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于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后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于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二)立法滯后
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
三、我國農村未來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構想
我國農村未來老年人養老方式,應在繼續鼓勵老人自養、家庭贍養的基礎上,大力推進養老社會化體系建設,并使之與其他養老方式相互補充,各有側重,共同構筑我國農村未來養老保障體系,使老年人過上健康、幸福、長壽的生活。
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應具備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體系;三是老年醫療保健體系;四是老年救濟體系;五是精神生活體系。由于我國農村老年人人數眾多、地域分布廣、收入差別大,建立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應體現多元化、多層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點。
(一)老年人生活照料體系
這是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集中供養方式。主要針對高齡老人及有特殊困難的老人。1996年我國80歲以上老年人有800萬,75歲以上老人有2000萬,且高齡老人每年正以5.4%的速度在增長,到2020年將有30%左右的老年人進入高齡期。這些老人隨著年齡的增長,都要經歷從能夠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喪失生活能力的過程。他們之中將有部分人住進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務中心等設施,他們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這些老年服務機構承擔下來,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費用。另一種是社區服務方式。對居家養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區老年服務組織為主提供服務人員進入家庭服務,或提供定時、專項服務。因此,社區老年服務和老年人集中供養機構,進入下世紀將會有較大的發展。
(二)老年醫療保障服務體系
這是老年人社會化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敵,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響很大。解決農村老年人的醫療保障問題,完全依靠國家是不可能的。應根據國情和農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入,建立起多形式、多層次、多類別的醫療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勵農民互助共濟興辦合作醫療,并將它們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通過充實醫療設備,完善醫療服務網絡,提高醫務人員素質,確保農村老年人享有保健醫療,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實現健康老齡化。
(三)老年社會救助體系
這是老年人社會化保障體系的補充。相對貧困是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老人,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供最低生活補助,并對貧困老人減免相應費稅,提供醫療方面的優惠和照顧。繼續對孤寡老人實行“五?!惫B,確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老年精神生活體系
主要是根據老年人的愛好、興趣的需要,以鄉村為單位,建立老年文化、體育、教育、娛樂活動場所。
總之,未來我國農村將建立以家庭養老為基礎,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主體,社會救助、社會照料和社會福利服務為補充的社會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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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保論文范文2
[關鍵詞]商業保險;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分析;模式選擇;協同發展
當前的中國農村正面臨著日益嚴峻的社會保障缺失和不足問題,這不僅關系到廣大農民及農村特殊群體的基本利益,也關系到建設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根本目標。但由于“三農”問題的復雜性和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在各地尚處于摸索階段。由于商業保險與其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發揮社會“安全網”和“減震器”的功能上存在一致性,因此探討商業保險如何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商業保險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定位問題
2006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在《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這無疑對商業保險進行了定位。2006年6月《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也提出要努力發展適合農民的各類商業保險,要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但事實上商業保險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是否能發揮重要作用,還是有一些不同看法。
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由于商業保險是屬于所謂的“高端”保障商品,并不適合收入不高的農民,商業保險在農村發揮作用不大,農村保障基本上只有依靠政府保障和農民自己。應當說,這種觀點并非毫無道理,但由此斷言商業保險難以有效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最多只發揮很次要的補充作用,這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雖然世界銀行和國際勞工組織提倡建立以社會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儲蓄與商業保險為基礎的“三支柱”社會保障模式,但在當前的中國農村,第一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險嚴重缺失和保障能力低下,由于缺乏像過去那樣的集體經濟的支持,第二層次的補充保險在全國多數地區可以說根本就不存在,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處于各自為政的探索階段,普及面窄,保障程度低,保障的有效性取決于當地政府的主導能力、當地財力以及制度設計的科學有效性。與其相比,商業保險受到的制度等方面的影響就要小得多,即使是收入不高的農民也可以選擇適當的保障。由于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等具有一定的替代效應,在其他社會保障嚴重缺失和不足的情況下,商業保險應當發揮其重要作用。
其次,提及商業保險,人們的第一反應就是商業保險是“貴”的,是高檔品,收入不高的農民買不起。無可否認,有一些保險產品,比如高額的養老保險等產品,一般農民確實難以承受,但仍然有不少保險產品是農民急需而又可以承受的。比如,農民及農民工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兩三萬元的保額一年保費不過百元左右,青壯年農民擔憂萬一意外身故二老的養老問題,那么可以投保定期壽險,即使10萬元保額每年也不過交二三百元保費,即使某些保費費率較高的產品,保險公司也可以有針對性地設計和營銷,比如中國人壽河南林諸支公司一名營銷員創造性地按半份向農民銷售某終身壽險,半年就銷售了152份。同時,由于地區之間以及農民內部收入的差異性,也有很多收入較高的農民對商業保險既有消費需求也有消費能力。因此商業保險并不是農民享受不起的“奢侈品”,而是農民風險保障的“必需品”。
第三,商業保險的介入可以使得其它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更有效地運行并發揮其功能。從經濟學角度講,農村社會保險等大多數保障項目是一種優效品,具有準公共物品特性,根據世界各國的經驗,雖然這類物品主要應當由政府提供或主導,但一般并不需要由政府直接運營或主辦,而是委托或者特許商業機構經營。事實上,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西方各國在社會保障管理上已經將一部分由政府統一承擔的職能讓渡給市場來執行,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由于商業保險機構在產品開發、風險管理、精算等方面具有政府管理經營所不具備的諸多優勢,具有介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先天條件,從當前的農村社保建設的經驗看,那些純粹由政府一手包辦的項目,多數都存在政府財政支出壓力大,運營成本高,效率低下等制度障礙,而商業保險介入的多數制度運行效果相對較為良好。
綜上所述,商業保險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構建中應當而且能夠發揮重要作用。
二、商業保險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我們可以將商業保險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區分為兩類不同的制度安排,一是商業保險作為二級制度安排成為農村社會保障的一個組成部分,可稱之為直接參與式;二是商業保險作為其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運行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發揮其獨有功能,可稱之為間接參與式。
(一)商業保險直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分析
根據制度經濟學理論和舒爾茨關于制度模式的分類,商業保險屬于影響所有者配置資源的一種制度安排,它可以較好地促進農民之間,農民和保險公司之間配置風險。由于制度可以為合作創造條件,而農民缺乏風險分散和轉移的渠道,且農民自發組織建立某種風險分擔制度的交易和談判成本很高,而商業保險制度則可以大大降低這種成本。
1.商業保險直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需求分析
從農民群體的制度需求看,隨著中國農村的非農化、市場化、城鎮化,在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保障個人化和土地保障能力日益下降的今天,傳統的“土地家庭”這種保障模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農村的新情況。由于農村第一、二層次的社會保障的缺失或嚴重不足,各類農民群體對保險保障的潛在需求很高,大量的農村保障與保險調查報告都得出類似的結論。當然,要將名義保險需求轉化為農民的實際需求還受到諸多條件尤其是支付能力的限制,但這種潛在的巨大需求對促進商業保險在農村的制度安排有效實施無疑是十分重要的。
從保險公司的制度需求看,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只有當制度變遷的潛在收益大于變遷成本從而帶來正的潛在利潤時,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才會發生。而當前商業保險公司正面臨著這樣的機會。首先,隨著經營商業保險主體的不斷增加,大中城市的保險競爭日趨激烈,城鎮市場的保險開發已經逐漸趨于階段性的市場飽和狀態,而廣大的農村保險市場長期以來為多數公司所忽視,保險資源遠未得到開發,潛在市場機會較大;其次,雖然從總體上看,農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較低,但由于地區差異以及農民群體收入結構的不平衡,東中部地區及收入較高的農民既有強烈的投保需求,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第三,一些特殊農民群體,比如農民工、失地農民等對一些特色保險有強烈需求,收入不高的農民也希望能購買一些低保費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可以在農村市場取得較好的業績。
2.商業保險直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供給分析
在農村建立商業保險制度是一種由市場主導的誘致性制度變遷,而影響保險公司制度供給的因素主要是制度安排的實施成本以及現有制度障礙的約束和路徑依賴。農村商業保險市場開發程度低,這是潛在市場機會,但也正因為如此,保險公司的經營也面臨著較高的制度實施成本,前期的投入成本較高,包括設立農村營銷部,宣傳推廣、設計開發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而且可能面臨農民群體相對更高的賠付風險;其次,雖然傳統的家庭式保障已經難以為繼,但長期以來形成的“養兒防老”、“有災難找政府”等觀念仍在部分農民頭腦中根深蒂固,而原有的“土地家庭”模式雖然保障程度低,但風險小,成本也低,再加上注重眼前利益得失的農民厭惡風險,很多不愿以當前確定保費支出“損失”換取未來不確定的保障,再加上對保險的不了解以至偏見,農民寧愿固守那已經并不可靠的保障,這種對傳統保障模式的路徑依賴將嚴重制約新的商業保險制度供給。
綜合而言,目前建立農村商業保險的制度安排,農民和保險公司的制度需求都是較強的,制度需求主要受制于多數農民的經濟能力,從制度供給上看,主要受商業保險制度實施成本以及現有制度路徑依賴的影響。
(二)商業保險間接參與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分析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政府和市場就是兩種最基本的制度安排,但任何單一的制度安排通常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具體到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以商業保險為中介有幾大優勢。
首先,實施一項農村保障制度安排,制度設計成本和未來的制度運行風險較高,政府必須基于審慎原則進行全方位調研與分析,政府雖然在宏觀制度設計上有優勢,但對于具體的技術性項目的設計則缺乏專業經驗,而商業保險公司作為長期從事風險管理的專業機構,在制度設計、費用測算、未來償付能力評估等方面可以參與制定方案,這一方面可以增加制度設計的科學性,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制度設計的成本,從而促進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安排的供給。
其次,通過商業保險作為中介可以有效疏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中的其他制度障礙。比如目前的農民工社會保險項目,由于現有的社會保障實行城鄉分割、區域統籌的政策,造成農民工的頻繁流動與保險關系轉接困難,導致不少地區的農民工無奈選擇退保。據統計,農民工集聚地廣東東莞市2005年有105萬農民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當年就有高達40萬農民工選擇退保。上海市針對這種情況實施的“農民工綜合保險”就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其做法是政府負責征繳保費,為外來務工人員向一家全國性商業保險公司購買養老、醫療、工傷等一攬子保險,一旦農民工離開,其養老保險等關系可轉入戶籍地所在地的商業保險分支機構,這樣就打通了現行社會保險保障區域分割、城鄉分割的制度障礙,有效發揮了社會保險的功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第三,以商業保險為中介可以有效減少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供給的實施成本。比如重慶市政府主導建立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就是由政府主導,將部分補償安置費加上政府補貼的部分保費委托保險公司統一建立保險基金,利用保險公司在保險技術、網點、資金運用等方面的優勢,由保險公司按照與政府的代辦協議管理和發放養老金,政府不再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而主要進行制度監控,這樣充分發揮了政府和保險公司各自的優勢,這種商業保險“代辦型”模式的制度實施成本明顯小于政府“主辦型”的實施成本。
三、商業保險介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模式選擇與利弊分析
按照政府與商業保險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安排中各自的職能和責任,商業保險公司可以有四種介入方式與模式作為選擇。
(一)商業保險獨立經營模式
在該模式之下,商業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市場主體直接向農民提供風險保障。這種制度安排的優越性在于其運行的靈活性和針對性,一方面,它體現了市場意義下的“公平”,這對于一部分支付能力較強的農民特別有吸引力;另一方面,農民群體可以根據自己的保險需求偏好和支付能力選擇合適的產品和保額,也有權選擇不投保,避免了其他社會保險違背“一致同意”原則實施強制性制度安排的弊端。但是,由于商業保險只具有市場意義上的公平,而不具有福利價值評判上的公平,會導致部分農民由于支付能力受限而無法享受保障,也無法實現不同經濟水平農民之間的財富互濟效應。從保險公司角度看,其好處是可以根據各地農村市場狀況自主確定業務發展目標。
一般而言,農村商業保險制度安排主要應當側重三個方面,一是針對東中部發達農村地區和農村中高收入群體;二是針對農村中低收入群體設計銷售一些他們急需的低保費基本保障產品,比如定期壽險、低額住院保險等產品;三是針對特殊農民群體需求開發和銷售一些度身定做的保險產品,比如農民工意外傷害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產品。
(二)商業保險委托代辦模式
在該模式下,保險公司受政府委托管理和經辦的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包括政策咨詢、業務管理、費用報銷支付、管理專項基金等,其管理服務費用由政府財政支付,不從保障基金中提取,基金透支風險由政府承擔。
這種模式可以發揮商業保險所具有的社會管理功能,政府也能減輕新設經辦機構和增加人員編制的壓力,節省制度實施的運作成本,而集中精力專門從事資金籌集、政策調研和業務監控等工作,實現政府從辦農保向管農保的職能轉變。同時,商業保險公司作為獨立于政府的市場主體,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種外部干擾,充分運用商業保險的風險管控技術,對資金運作、保險金給付制定嚴格的風險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挪用保障資金、虛假給付保險金等人為風險。而且保險公司較豐富的客戶服務和理賠管理經驗以及較多的網點也方便農民的費用報銷與支付。從保險公司角度看,可以利用自身業務平臺取得中介業務收益,而且經營風險不大。
但是,在該委托模式下,由于保險公司自身不承擔風險,保險經營的專業性又較強,政府可能難以有效監控保險公司行為。因此,有必要引入專業監管,對保險公司接受委托管理業務的信息披露、運營標準等作出強制要求,并按照常規保險業務實施定期不定期的現場檢查,以減少和避免“委托—”關系中常見的道德風險;從保險公司角度,由于經營的連續性要求,最擔心出現政府由于財政壓力而無法及時足額撥付管理費用,從而造成保險公司的長期“負債”經營的不利情況,因此,有必要以書面協議形式從法律上明確委托代辦雙方的責權利,降低單方“賴債”風險。目前,重慶市開展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正是采用該模式,取得了較好效果。相對各方而言,這是商業保險介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種較好方式。
(三)政府主導的商業團體保險合同模式
在該模式下,政府以投保人的身份將所籌集到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為農戶投保團體保險,與保險公司就保障條件、保險責任、賠付限額等一系列項目達成一致協議,簽訂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按約定事項向農民提供保障,并承擔全部風險,政府不再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與基金透支風險。
這種模式的一個明顯好處就是政府、保險公司、農民三方之間責權利分明,政府與保險公司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的保險合同關系,避免了保險代辦型和保險合作型模式所出現的責任關聯和不易區分而導致的雙方發生糾紛的困境。由于投保農民群體風險相對特殊,通常缺乏準確的經驗損失數據,雙方都不易合理確定保費,如果保險公司為爭取業務低價承保就極有可能造成該業務虧損,保險公司將承擔全部賠付和赤字風險,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現公司為減虧而將賠付標準控制過嚴損害農民利益的情況,同時,由于政府已經將保障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可能導致保險經營缺乏基層政府的支持,不利于農保業務的有效開展。
(四)政府與商業保險合作管理模式
在該模式下,政府負責政策制定和農保費用的籌集,保險公司負責經辦農保業務和管理農?;?,有的規定可從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基金發生盈余時公司可在一定限額內按比例提取,如發生赤字,由政府和保險公司分擔。這種模式目前應用不多,但仍有一些案例,以保險業參與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例,截至2005年6月,在江蘇、山東等六省68個試點區市縣中,按上述標準分類,使用代辦模式的有36個,團體保險合同模式的有22個,合作管理模式的有10個。
該模式的優點是可以充分發揮政府和保險公司各自在政策管理和業務經營上的優勢,由于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雙方都有動力積極支持和協助對方,這對共同搞好農村社保工作十分有利。但這種模式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復雜,不像前兩種模式那樣雙方責任明確,尤其是出現基金赤字的情況時,政府可能歸咎于保險公司管理不善,風險控制不嚴,而保險公司則會歸咎于政府撥付的保費過低,如果制度設計考慮不周,就很有可能造成雙方互相推諉責任導致合作失敗。
綜合來看,上述模式各有優缺點,相對而言,從控制風險的角度看,委托代辦模式相對較好,其次是保險合同模式,而合作管理模式則必須要求合作機制設計科學合理,但在嚴格風險管理的情況下,從長遠來看,合作管理模式值得推廣。當然,具體采取哪種模式,還要考慮各地的具體情況和不同的保障項目和保障群體,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加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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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保論文范文3
關鍵詞:社會養老保險;農民;個人帳戶;給付標準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滯后,不僅對農民有失公正公平,而且嚴重制約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否真正建立起來,關鍵在于能否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只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農民的社會保障才能落到實處,農民才能和城鎮職工一樣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一、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基本前提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賴以建立、發展和完善的物質基礎,它對整個社會勞動產品的分配過程和分配結構有直接影響,其規模決定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進程和保障水平的高低。
1.國家財政預算中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只對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承擔經濟上的責任,基本上沒有考慮農民這方面的問題,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為維護農民應享有的社會保障權利,必須打破傳統的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將國家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按照一定比例在城鄉居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以2005年為例,當年我國財政收入31628億元,假定財政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在這種情況下,若以財政支出的20%(發達國家平均為35%)用于社會保障支出,可籌集社會保障基金6326億元。再按城鄉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即使按2010年我國城鄉人口各占50%的比例計算,也能籌集到3163億元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紤]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部分,從3163億元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中拿出80%用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籌集到2530億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這是從靜態上分析。如果進行動態分析,以2005年我國財政收入為基數,只要平均增長速度保持現有的20%左右的水平。到2010年,我國財政收入將達68702億元。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若將財政支出用于社會保障的比重提高到25%,屆時可籌集社會保障基金17176億元。若仍以50%的比例作為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可籌集8588億元。再按80%的比例,籌集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便是6870億元,即使按那時6·5億農村人口平攤,人均也有1057元。以2010年的68702億元為基數,只要我國財政收入每年增加10000億元,到2020年,我國財政收入將達168702億元。按上述方法計算籌集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可達16870億元,以那時5億左右的農村人口計算,人均約3374元。這筆巨額資金,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支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基礎。
2.實施“工業反哺農業”戰略,直接從各類工商企業積累中提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我國的工業化是建立在農業支持工業、農村支持城市基礎上的,是農民作出了巨大貢獻,是農業支撐了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F在,農業發展水平仍比較低,農民生活還不富裕,應該說與農業“失血”太多有很大關系。因此,在對待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上,政府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不失時機地實施發達國家早已實施并被實踐證明卓有成效的“工業反哺農業”戰略,從工商企業積累中拿出一部分資金,彌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不足??煽紤]按一定比例每年從各類工商企業利潤總額中提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2005年為例,當年第二、三產業國內生產總值為159603億元,假定利潤率為10%,全年各類工商企業實現利潤是15960·3億元,只要從中提取l%,就可籌集到約160億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因提取比例較低,不會給企業發展構成太大的影響,但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來說,能產生涓涓細流匯成大海的籌資效應。
3.通過降低行政成本、堵塞漏洞、充盈國庫來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1)降低行政成本,減少國家財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減少國家財政支出,除進一步推進政風建設、降低各種會議經費和出國考察等行政事業經費外,還應精簡機構,裁減行政人員。我國現有4000多萬行政人員,機構臃腫、人浮于事的現象仍比較嚴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辦公自動化的迅速發展,實行政府機構撤并、減員節支的條件已成熟。(2)堵塞漏洞,增加財政收入。據統計,我國每年稅收流失約4000億元以上,公款吃喝和公費旅游費用也比較大。要堵塞稅收漏洞,必須加快稅收立法的步伐,實現稅收征管的有法可依,依法治稅,從而堵塞稅收漏洞,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其次,要狠剎公款吃喝玩樂歪風。長期以來,公款吃喝玩樂之風屢禁不止,與幾千萬農民和城鎮下崗職工沒有解決溫飽問題形成強烈的反差,必須堅決杜絕。如果能把降低行政成本、堵塞漏洞而相應增加的財政收入的一部分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將進一步緩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不足的壓力。
4.集體負擔和農民個人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集體負擔部分,可在鄉村所辦企業的利潤、公益金和管理費用中提取。雖然因地域的差別,農村經濟狀況差別較大,但凡有集體經濟的鄉村,必須承擔為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責任。沒有集體經濟的鄉村,要根據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原則發展和壯大集體經濟,以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來解決農民繳納一部分養老保險費的問題。特別困難的農村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集體負擔部分應由地方政府財政解決。為便于操作,集體繳費數額要有一個起碼的標準,而且要求全國統一。農民個人也要承擔一部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責任。受保個人繳納一定的保險費,這是各國社會保障制度通行的做法和原則。繳費比例應根據農民的收入水平確定。2005年,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為3255元,并且在未來幾年內將至少以5%的速度遞增。因此,以農民人均純收入4000元作為農民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比較合理??紤]到農民收入低于城鎮居民,按農民人均純收入確定的繳費比例不能太高,以3%為宜。這樣,農民每年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是120元,這是絕大多數農民都能承受的。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根本保障
為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必須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主要解決目前已達60歲年齡農民的養老問題,而個人帳戶的建立,則是為解決農民未來的養老問題。從操作簡便、易行的原則出發,可將基金中國家財政的補貼部分作為社會統籌,集體和個人繳納的部分作為個人賬戶儲存額。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首先必須確定哪些人應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1)年滿25周歲,在農村有固定場所,并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居住達6個月以上的農村居民,必須參加當年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確定投保的初始年齡為25周歲,因為達到這個年齡的農村人口的流動性相對要小一些,有利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2)農村居民外出務工達6個月以上者,原則上應由雇主為其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雇主未能為其辦理的,只要能提供由雇主出具的相關書面證明,亦應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范圍。(3)參加興修水利、鐵路、公路和國防建設等國家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的農村居民,施工單位不能為其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的,應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賬戶應為實賬戶。實賬就是賬戶實記,由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個人賬戶持有者的繳費及國家、集體按一定比例給予個人賬戶持有人的補貼情況,必須如實記錄。(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模。一是繳費年齡和年限的確定。凡年滿25歲的農村居民,必須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保時間為40年,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費。二是個人賬戶基金水平的確定。個人繳費部分,可考慮以上年度公布的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作為基數,按3%的比例確定。集體繳費部分,可考慮確定為個人繳費的50%。集體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由地方財政解決。國家補貼部分,其數額可按個人繳費的50%確定,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三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應以5%的實際年利率遞增。我國目前利率水平低,利率市場化將提升我國的利率水平,甚至不排除若干年后利率會提高。(3)個人賬戶繳費額隨經濟的發展而相應增加。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個人賬戶的繳費額也應增加,這是提高農民養老金待遇的根本保障。為操作簡便易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不實行按一定百分比遞增的辦法,而是采取每隔一段時間增加一定數額的做法。初步考慮可按每隔5年個人繳費部分增加10元,集體補貼和國家補貼部分也各增加10元的辦法來操作。上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都是每年以農民人均純收入4000元的3%為基數設計的,這只是一個參考數據。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每年以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作為個人繳費的計算依據,養老金的積累額還要高一些。
三、合理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給付標準是保障老年農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合理確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給付標準,關系到老年農民的切身利益。養老保險金給付標準,取決于繳費年限和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兩個因素。在一般情況下,凡從25歲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農民,繳費滿40年,到65歲后,所領取的養老金為同一標準;在特殊情況下,繳費年限未滿40年的,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愈低,給付的標準也就愈低。將農民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規定為65歲,是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的:一是目前世界上一些國家為擴大養老基金的籌資規模和緩解養老金給付壓力,都已提高退休年齡,如美國、英國和德國等。這些國家不分性別,都把退休年齡提高到65歲以上。其中以美國最高,為67歲。二是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應根據人口預期壽命的延長而提高。城鎮職工現行退休年齡是在建國初期確定的,那時我國人口的平均壽命只有42歲,而現在延長到72歲以上,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延長,城鎮職工和農民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也應提高。
1.投保時間滿40年,且按時繳足了養老保險費,達到65歲的農民所領取的養老金標準。從25歲開始投保,繳費滿40年,達到65歲的農民,個人賬戶累計余額為25231.90元。假定不存在通貨膨脹風險(風險由政府承擔,仍以5%的實際年利率遞增),又假定養老金的平均支付年限為10年即120個月,按平均支付10年養老金計算,年資本回收額為3268.66元,個人賬戶持有人在達到65歲以后的10年內,每月可領取養老金272元,這與2005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相差無幾,即使是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5000元時,養老金替代率也高達64.80%。投保人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保險期后仍健在的,可繼續按以上標準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投保人未滿65歲或領取養老金后不足10年身故的,個人賬戶中屬于本人和集體繳費積累部分的余額,可由繼承人繼承,國家財政補貼積累部分的余額,歸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喪葬費,沖抵喪葬費后仍有余額的,一律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收入。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已滿65歲人員的養老金給付標準??紤]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己達65歲的農村居民沒有承擔繳費義務并且社會對他們以前的個人收入分配作了必要的扣除這一點,已滿65歲的農村居民,可直接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部分中領取相當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的60%。這樣規定基于以下兩點理由:一是雖然社會對這部分人以前的個人收入分配作了扣除,但他們畢竟沒有承擔繳費義務,養老金給付標準應有所區別。二是為與越來越接近65歲的農村居民未來領取的養老金標準相銜接。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未滿65歲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后的給付標準。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未滿65歲而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達到65歲領取養老金時,以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的60%為基數,再按繳費年限的長短確定養老金領取標準。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所領取的養老金在162元的基礎上,按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增加一個百分點。這樣,就恰到好處地解決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老人員的銜接問題。
4.投保人因患嚴重疾病要求提前領取養老金的給付標準。在一般情況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投保人因患嚴重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要求提前領取養老金的,必須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做出鑒定并同意后,方可提前領取。領取標準應根據投保年限的長短,參照未滿65歲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后的給付標準來確定:一是投保時間未滿15年的,不能提前領取養老金。二是投保時間滿15年以上因病要求提前領取養老金的,以162元為基數,投保時間每增加一年,按個人賬戶領取標準增加一個百分點的養老金。
總之,按上述思路設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規模偏小,保障水平偏低,但維持農民起碼的生存需要還是可以的。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重要意義不在于保障水平的高低,而在于它實現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無到有的歷史性突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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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保論文范文4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保證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第一,社會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判斷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的標準,則視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是否脫離,或者對勞動者而言,參加的生產活動是否屬于其主要社會生活內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齡界限亦根據各國實際情況相應確定。第二,社會養老保險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因此,養老金在分配過程中不再遵循按勞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則,而是依據勞動者的社會貢獻、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來確定額度[1]。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國家可測算出未來大概的養老金開支,并根據某些既定標準來確定養老保險待遇;④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我國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了50多年的發展,歷經多次改革,目前,我國城鎮已初步建立了較高水平、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但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也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試點,此后一段時期,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迅速開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有近2000個縣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基金達300多億元,已有200萬名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盡管如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存在著覆蓋面小、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少、保障水平低的特點,一個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這樣,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缺乏保障,這不僅會加劇城鄉差距,而且也會釀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到來的需要
國際上,一般把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10%的社會、或者將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7%的社會叫做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到1.34億,超過總人口的10%。其中65歲以上人口1.1億,占總人口的8.5%,而且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地區,農村老齡化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為嚴重的是老齡化速度在未來的30年間將持續加速,根據預測,2030年農村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將上升到17.93%,比城鎮的比率高出4.8個百分點,因此,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而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解決好迅速增加、數量龐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養。與發達國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的發展水平不一致,絕大部分地區處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還窮”狀態,另一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人口總量較少,人口老齡化的負擔相對較小,而中國農村基數大,老年人口數量很多,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了整個歐洲各國老年人口之總和。因此,為了迎接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到來,使數量龐大的農村人口老有所養,就有必要適時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
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飛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1964年中國城鄉居民收人比為2.2∶1,1978年為2.4∶1,到了1994年就達到2.87∶1,2001進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則為3.45∶1,目前仍有擴大的趨勢,而我國二元化格局下的城鄉養老保險差別也很大,以國家近年來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455元,農民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從覆蓋面看,城市已達90%以上,而農村只有2.4%。農村與城市之間的巨大差距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羈絆。要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城鄉和諧,就必須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國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不公平,使社會穩定發展,達到國家的長治久安,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和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
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農民人均擁有的土地數量有限,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93hm2,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過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農業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顯得更是脆弱。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還要面臨世界低成本農產品的更大沖擊,其價格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相應地,農民從農業生產中獲取的收益也就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單純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經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進行以及現代觀念的沖擊,我國農村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漸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現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結構不斷簡化,家庭規模漸趨縮小。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戶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個勞動力負擔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減少到1.57人,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沖擊。對于我國如此眾多的農村老人依賴自己不穩定的老年勞動收入來養老,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確實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它不僅可以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四)從西方歷史經驗看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從一些歐洲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丹麥、瑞典、葡萄牙與西班牙分別于1891年、1913年、1919年與1947年開始通過立法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當時這四個國家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相當于中國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與73.3%。歐盟15個成員國將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在時間上大致從20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末完成。與這些國家當時的農業產出、人均收入等指標比較,我國整體經濟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都達到或超過這些國家當時的條件[2]。另外,比照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國家,一般有兩個規律,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滯后城鎮30-50年;二是農業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間,平均為16.2%。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1951年,當時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暫行條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事實上已滯后城鎮50多年。2003年,我國農業GDP比重為14%,已經達到或超過了國際上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建立該制度時的比例。而目前我國政府財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長,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后盾;同時,我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中存在著社會保障支出不足的問題,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實施提供了潛在的經濟支持。因此,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具備條件。
(五)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保證經濟可持續穩定發展的必然選擇
黨的確立的在農村實行,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帶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結構的變革,以及小城鎮的發展,農村已經初步構筑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體制框架。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是率先進入市場經濟的群體。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優勝劣汰是競爭的必然結果。農民不論亦工、亦農、亦商都必然要承擔市場風險。逐步在農村建立發展社會養老保險,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證[3]。
由此可見,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們國家解決好“三農”問題的必要條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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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保論文范文5
[關鍵詞]城市化;收入差距;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城市化進程中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特別是許多大中城市的發展更是迅猛,城鄉差別逐漸拉大。城市中高質量的生活、高水平的工資、相對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的公共基礎設施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的農村居民涌入城市,使城市人口(特別是大城市人口)急劇增加。伴隨著城市人口的增長,中國城市化水平從1999年的13.2%上升到目前的40%左右,中國現在已經處于城市化的加速發展時期(鄭杭生,2002)。眾所周知,中國屬于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的國家,特別是建國以來實行的“以農養工”政策和奉行的“唯工業化”理論使中國的城鄉差距逐漸拉大(見圖1)。2000年以來,城鄉居民收入之比逐漸拉大,2005年,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之比已達3.22∶1。中國城鄉之間的基尼系數也逐漸拉大,據世界銀行《2000年世界發展指標》統計,1998年中國城鄉之間的基尼系數已達0.403。與此同時,一些制度性的不平等加劇了城鄉之間的差別,農民的弱勢地位逐漸顯現。如果考慮水電、交通、文教衛生、社會保障等差別,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實際已達6∶1左右,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僅為1.5∶1。在這些制度性的不平等中,城鄉之間社會保障的差別最為顯著。很多人認為,在經濟體制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城鄉居民間的社會保障的不公平格局不僅依然存在,而且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強化。城鄉之間社會保障水平的不公平程度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農村居民老齡化趨勢較城市嚴重,而其養老保險覆蓋率卻低于城市。2000年農村老齡人口(65歲以上)已達7.36%,高于城市的6.29%。而農村的養老保險覆蓋率2000年僅為7.64%,且有逐年降低之勢,2003年僅為7.06%,2005年為7.3%,大大低于城市的31.1%(用2005年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城市總人口)(見圖2)。
2.農村居民患病率較高而享有醫療保險的程度卻很低。國家第三次衛生服務調查顯示,城市、農村在利用衛生服務上存在明顯差異,農民缺乏醫療保險,而經濟條件差是影響衛生利用的主要原因。調查結果表明,未就診率、未住院率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降低。2003年以來,國家加快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截至2005年末,農村合作醫療的參保率已接近城市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見圖3)。但由于城鎮居民還有很多其他性質的醫療保險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制尚需進一步推進,致使城鄉之間的醫療保險差距仍然存在。
3.政府對農村教育的投入不足,導致農村居民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于城市居民。2000年全國人口普查統計顯示,鄉村文盲人口為6665萬人,占農村總人口的8.25%,是城鎮文盲人口的3.62倍。國研網數據中心整理的一份《2002年各地鄉村分性別受教育程度的人口》的數據顯示,中國鄉村6歲及以上的人口中,初中及以下學歷的人口占農村總人口的93.43%,不識字或識字很少的占農村總人口的12.87%,其中女性文盲率更高,占農村女性人口的18.4%(見圖4)。
城鄉差距拉大使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向城市,促進了城市化的進程,但如果放任城鄉差距擴大,超過一定的警戒線,就會使農村勞動力(包括非剩余勞動力)盲目流向城市,超過城市化的發展水平。這樣一方面會造成城市的就業壓力、社會秩序混亂;另一方面會使農村勞動力急劇減少、農村生產力快速下滑。農業是工業的基礎,在城市化的進程中我們不但要重視城市的發展,還要投入更多的資金、技術解決好三農問題。而構建適合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縮小了城鄉差距、避免了勞動力的盲目流動。但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仍不健全、狀況堪憂。現階段探討縮小城鄉差距、構建適合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是城市化進程中的客觀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加快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二、現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利于城市化的健康發展
有的學者認為,城市化會非常有效率地吸收農村最優良的“資產”(年輕人、身體健康的職工、好的企業、在市區買得起房的有錢人)。如何解決城市化的外部不經濟,解決農民負擔的問題和降低制度化的不公平;如何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進而促進城市化的健康發展呢?筆者認為最好的辦法就是政府加大財政支持的力度,對農民實行“反哺”,建立健全適合農村的強制性的社會保障體系。而現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難以滿足農民的需要,對城市化進程中的城鄉收入差距擴大的問題解決不到位,具體表現在如下四個方面。
(一)目標群體界定模糊
現行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沒有明確界定受益群體,將受益群體簡單地界定為農村居民,而沒有注意到在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過程中農村居民存在分化:即包括在城市工作較為穩定的農民工家庭、失地農民、鄉鎮企業職工和純農民。在城市化進程中,前三部分人已非實際意義上的農民,他們實際屬于農民向市民的過渡群體。我們在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時應將前三部分人排除在外,他們應屬于中間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全國建立三個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是與城市化進程中居民的分化相一致的,是促進城市化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
(二)現行體制缺乏強制性,導致覆蓋面不足、農民參保率較低
現行的農村養老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都采取農民自愿參與的原則,制度的設計是為了減少貧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負擔。但這種做法卻使農民參保率很低(特別是養老保險),它僅保障了一小部分富裕農民,大多數農民仍游離在社會保障之外,這種做法對解決城鄉差距收效甚微。
(三)政府職能嚴重缺位、地方政府負擔過大從而引起政府的轉移支付有名無實
現行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在養老保險方面,中央僅給予政策支持而無財政支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央僅對西部12省參保農民每年每人補助10元;在社會救助中(包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戶”制度和救災救濟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但存在保障水平過低、保障覆蓋面過窄、許多該保的農民沒有受益等情況。同時,由于地方政府和集體負擔過重,很多承諾難以兌現,使農村社會保障幾乎變為個人自愿的商業保險。在人均GDP在1000美元~3000美元的時候最容易出現社會問題。而農村貧困居民作為中國社會底層的最低點,是最脆弱的環節,中央政府應對其加大支持力度,給予其最低的保障水平,為中國社會的發展創造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
(四)政府對教育的投入缺乏制度性的約束
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能促進城市化的發展,但現階段流入城市的農民工受教育水平普遍較低,嚴重影響了流入城市農民的自身收入水平和他們對城市化的貢獻程度。筆者認為,加強對農村教育的投入、提高農村居民的受教育水平是促進城市化快速發展的關鍵因素?,F在政府對農村居民的教育投入(除九年義務教育外)缺乏制度性的約束,應將農村教育扶持計劃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從而形成對教育投入的制度性約束。
三、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構建
(一)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構建須遵循的原則
1.“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原則,加大中央政府的財政支持力度。加快對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建設刻不容緩,實行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原則,提高低收入水平的居民的抗風險能力。政府可以通過對低收入家庭實行低水平繳費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的措施推進強制性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開展。
2.“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在城鄉差距日益擴大的今天,應增強整個農村地區的抗震能力、維系社會和平。同時由于政府的財力有限,應實行低水平的原則。
3.實行“家庭賬戶”的原則?!凹彝ベ~戶”包括兩層涵義:一是將養老、醫療、教育等個人所繳納的資金合并為一個賬戶;二是所有家庭成員共用一個賬戶。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推行“家庭賬戶”的原因有:(1)農村居民的繳費水平普遍較低、保險金的抗風險能力較差,采用“家庭賬戶”可以增強整個家庭的抗風險能力。(2)將多個保險賬戶合并為一個,居民可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資金的使用方向,提高居民的參保積極性。(3)降低逆向選擇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避免道德風險。實施“家庭賬戶”客觀上要求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管理機構必須合并為一個,改變現在多個部門管理的現象。
4.實行“多層次”的原則。所謂“多層次”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具體涵義:一是從全國范圍來看,東、中、西部的農民收入差距很大,應使各地區農民的繳費水平與其收入水平相對應;二是從具體的地區來看,農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有擴大的趨勢,農村居民的基尼系數1978年為0.21,1995年上升到0.34,而城市居民1999年的基尼系數僅為0.295,農村居民的基尼系數大大高于城市居民(曾湘泉、鄭功成,2002),因此,應對不同收入水平的農村居民實行不同的繳費水平和財政補助標準。
(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構建
1.農村養老保險。(1)具體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長壽老年人津貼(75歲及以上)及貧困居民養老保險。按家庭人均收入是否高于地區農村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來看,高于地區平均收入水平的家庭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否則進入貧困居民養老保險。國家、地方、集體繳費進入社會統籌,個人繳費進入家庭賬戶,國家對貧困居民的補助也進入其家庭賬戶。對高齡人口提供較低水平的普遍養老金計劃有助于抵抗農村的老年風險,這在國際上也是許多國家農村養老保險中的必要組成部分,我們可以采取每月為其發放一定金額的代用券,具體由其自己選擇多少用來支付食物,多少用來支付醫療。(2)繳費年限。由于農村養老保險水平較低,要抵抗農村老年風險,繳費年限應相應延長,以20年~25年為宜。同時還應建立相應的激勵措施,為繳費年限較長的居民提供較高的保障水平。(3)提高繳費水平。現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繳費水平過低,以養老保險為例:養老保險繳費設2元~20元共10檔,但在執行中很多居民都選擇最低檔(每月2元)。據民政部測算,10年后每月可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領取9.9元,幾乎沒有什么抗風險的能力。因此,在制度設計中我們應將貧困居民的養老和醫療與一般居民分開,對其實行減免政策,同時對一般居民實行特定的繳費率,不再分檔。(4)相關配套措施。第一,弱化土地養老的功能,允許農民自行出租、轉賣自己的土地,便于農民向城市流動,加快城市化的步伐。第二,注重家庭養老的功能,在農村宣傳孝文化。對孝順老人的年輕人實行免費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企業優先雇傭這樣的年輕人。針對現階段農民收入低、國家財政支持有限的特點,家庭養老方式仍然不能放棄,甚至在一定時期內仍將成為農村的主要養老形式,而政府主辦的農村養老保險則應作為必要的補充(見圖5)。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1)具體內容。包括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貧困居民醫療救助和長壽老年人的醫療救助)和慢性病、地方病防治三項內容。在制度構建中,應放棄只保大病的思想,注重對慢性病、地方病的防治。同時每次醫藥費超過50元就可報銷,報銷比例可按醫藥費的多少制定不同層次,藥費越高,報銷比例越大?;踞t療保險和貧困居民醫療救助的目標群體的界定和繳費方式與養老保險一致,只是其繳費水平應低于養老保險。筆者認為,在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政府的財政支持應向慢性病、地方病傾斜。農村人口的慢性病如乙肝、肺結核嚴重威脅農村居民的身體健康,而且乙肝主要通過母嬰傳染,如不及時做好防治工作,將嚴重影響中國居民的健康水平。所以國家應加大力度防治,在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的過程中,提高中國居民的整體素質。(2)相關配套措施。第一,加快建立農村公共衛生體系。在村一級建立衛生室,鄉級建立衛生所,由衛生所的醫生負責培訓衛生室的醫療人員。這兩級衛生部門主要治療小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為村民提供便利。第二,降低藥品流通價格,嚴把藥品價格關,嚴厲打擊藥品回扣問題。同時居民看病免收掛號費、門診費僅收50%,這些措施對小病和慢性病人更具有吸引力。第三,鼓勵非盈利組織及私人建立慢性病、地方病人救助中心,減少慢性病的發病率。第四,簡化報銷手續,一切以方便居民為宜。
3.社會救助。農民有土地可以依附,所以農村社會救助應實行“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農村的救助主要針對“五保戶”、受自然災害影響的居民。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注重開發式扶貧,讓農民自強自立,爭取自己脫貧。政府可以提供低息貸款、進行相關技能培訓等優惠政策鼓勵其自主創業。
4.農村教育扶持計劃。政府對貧困農民的救助應逐漸轉移到教育扶持上來,加大教育投入將成為政府加大農村投入項目中“收益率”最高的項目。農村教育扶持計劃包括以農村免費義務教育計劃、中高等教育扶持計劃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三項內容。國家應加大對農村地區的中、高等教育的投入。國家對家庭人均年純收入在2000元以下讀高中的孩子減免部分學費,對家庭人均年純收入在944元以下讀高中的孩子減免其全部學費;為人均年純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家庭讀大學的孩子減免部分學費,在2000元以下讀大學的孩子減免全部學費。同時還應該為這些孩子提供一些勤工儉學的機會。職業技能培訓可以個人繳費,地方、集體投入資金建立并維持其日常開支的方式運行。
四、結論
鑒于中國現在的經濟實力和農村居民的接受能力,新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具體項目的實施應是漸進的,應根據居民對具體項目的需求程度來確定。同時,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不能僅僅囿于農村的范圍,還需要從戰略的高度來審視,包括戶籍制度、勞動力市場制度改革等內在的綜合制度改革的推進。另一方面,要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從而促進城市化的健康發展,還要分別從農村和城市兩方面入手,在城市應“擴需”,在農村應“減員”。“擴需”主要是指在城市里應加快工業化的進程以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容納更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減員”主要是指在農村應加大農業的科技含量、促進農業的現代化進程以減少農業對勞動力的需求,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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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保論文范文6
目錄
中文摘要……………………………………………4
英文摘要……………………………………………5
前言…………………………………………………6
一、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6
二、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的成因…………8
三、在貧困的農村建立社會保障的重要性………10
四、對于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的對策………………12
參考文獻……………………………………………17
辭謝…………………………………………………18
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專業班級:
指導教師: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社會保障在以農業為主的我國越來越重要了,尤其是在貧困的農村,社會保障問題更是得到人們的關注。建國以來,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績,但是在貧困的農村地區依然存在著非常嚴重的問題,如保障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資金來源不足等。研究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問題并提出可行的實施方案,對于建設和諧社會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社會保障農村社會保障貧困地區
impoverishedlocal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questionresearch
abstract:alongwithmarketeconomydevelopment,the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hasbeenbeingmoreandmoreimportantbyagriculturalprimarilyourcountry,inparticularinimpoverishedcountryside,thesocialsecurityquestionobtainspeople''''sattention.sincefoundingofthenation,ourcountry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growsoutofnothingdevelopetothepresent,hasobtainedtheinspiringresult,butstillhasextremelyseriousissueintheimpoverishedcountrysidearea,likethesafeguardcoverageisnarrow,thesafeguardlevelislow,capitalsourceinsufficiencyandsoon.studiestheimpoverishedlocal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questionandproposedthefeasibleimplementationplan,saysregardingtheconstructionharmonioussocietyhasthevitalsignificance.
keywords:socialsecurity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impoverishedarea
社會保障是一國政府為全體國民(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因各種原因失去收入來源而生活貧困時,向他們提供的生活保障。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能不考慮到我國的地區差異。我國貧困地區人口比重大,經濟發展程度相對較低,而且集中了我國大部分的貧困人口,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任務更艱巨,貧困農村社會發展中的問題更為突出,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緊迫性更為明顯。我國目前正在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鎮地區,盡管從1991年開始已經在發達的農村地區進行了商業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試點,但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村地區仍是一個空白。我國現在仍然是一個農業大國,建立較為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其迫切性及意義不亞于城鎮的社會保障。
一、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
建國50多年來,我國部分農村地區建立了一些初步的社會保障制度,對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都曾發揮過極為重要的作用。部分地區解決了部分群眾“老有所醫,老有所養”的問題。但是,由于它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在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和發展的,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推進,它對農村社會發展的保障功能,卻沒有很好地發揮出來,存在多方面的弊端和問題。
(一)范圍小,覆蓋面窄
1994年,建立社會保障網絡的鄉鎮雖達14854個,卻僅占全國鄉鎮總數的3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僅占24%。沒有建立社會保障機構的地區,盡管集體也以公益金和合作醫療基金的形式向農民收取社會保障費用,但由于個人繳納的公益金只是贍養無兒無女的孤寡老人,社會供給性差,而且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農民沒有積極性。而且大部分鄉鎮企業和私有企業以及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三資企業對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是空白。這種情況,使國家無法對農村勞動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極不適應多種所有制并存的格局。
(二)保障水平低下
由于我國農村經濟長期處于極低的發展水平,農民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也極其有限,所以他們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消費,也只能是一種低水平的社會保障。例如,自1992年開始在全國推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盡管民政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投入了相當大的精力,但距離農民最基本的養老需求的滿足尚有相當距離。農村的醫療保障制度也基本上處于同樣的境地。農民很多情況下都陷入缺醫少藥、療費昂貴、毫無醫療保障的窘境,社會保障無論是范國還是標準都是很低的。有調查顯示,占人口80%的農村居民,僅享受社會保障的11%,可見保障水平之低。
(三)社會化程度低
目前,在我國農村推行的各種社會保障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說都不是真正的社會保障,而僅僅屬于社區保障。農村以養老、醫療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工作僅在小范圍內實行。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大面積推廣,社會保障基金調劑范圍小,在如何確定福利水平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方面國家沒有一個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數量規定。全國雖有1100個縣開辦養老保險,但參加人口只占總人口的10%,積極推行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雖然解決部分群眾“病有所醫”的問題,但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村人口在保健醫療問題上對集體的依附關系,醫療保障只是社區化,而不是社會化。一般說來,經濟較發達的東部農村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亦較高,而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則集中了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許多人連溫飽還未解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另外,農村地區各社會保障項目發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區的農村社會保障項目不全,而且各項目間缺乏有機聯系,構不成整體優勢。
(四)資金來源不盡合理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是以農民個人激納為主,集體次之,國家為補充。這使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造成了資金來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標準,而且也影響了農村參加養老和醫療等保障的積極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難度。所以我國應盡快改變目前這種資金來源方式,尋找適合我國貧困地區實際情況的多渠道的來源方式。
(五)立法不健全,管理不夠科學與規范
首先,管理體制不順,表現為政出多門,管理多頭。民政部門、計生委、基金會、壽險公司等機構涉及了農村社會保障,導致相互扯皮,辦事效率低下的狀況。其次,有些地方的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難以保證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再次,國內尚未立法,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無法可依,由于多家分割,條塊分割,職)權不分,缺乏監督,使本來已經夠亂的管理體制更加混亂。
二、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的成因
(一)貧困地區的農村人口比重較大
貧困地區城市化僅為20%左右,低于全國20個百分點,這使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遠高于我國其他地區。而且由于貧困農村城鄉非農經濟不發達,廣大農村人口又大多積淀在農業領域。1999年,我國農村第一產業從業人員占總就業人員的比重高達63.7%,而其它產業從業人員的比例又遠遠低于其他地區。農村人口比例大,農業從業人員比重高,那么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任務和負擔重,這是顯而易見的。
(二)農民收入水平低下
貧困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低,貧困面大,貧困率高,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其人均可支配收入遠遠低于其他地區。另外,貧困地區農業產值水平低,農民人均收入水平低,加上非農產業落后,農民從事非農產業擴大收入的機會也很有限。大部分地區的居民收入還處于維持生計水平的狀態。收入的低下使他們維持基本生活都很困難,根本不會考慮社會保障的問題。所以,農民收入低會嚴重制約其對加入社會保障網的積極性。在當前這種情況下,要農民自己出一部分錢,無疑還是一個不小的負擔。
(三)政府財政困難大
由于一系列原因,貧困地區各級政府的財政困難較大。以1998年的統計資料為例,西部11個省區市財政收入共868.58億元,財政支出則高達1678.21億元,收支相抵,赤字為809.63億元,財政赤字為當年財政收入的93%。分省區看,則各個省區市都有赤字。而東部地區地方財政既能辦大事,又能有節余,并且還有潛力可挖,西部則支出不大,赤字不小,暫時也沒有多大的潛力可挖。如果在現有財力的基礎上再增加大筆的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支出,地方財政可謂是雪上加霜。
很顯然,貧困農村經濟實力薄弱,三農問題突出,地方財力又很有限。而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從總量上看首先是大筆的、而且是持續的支出,然后才是持續的受益。它的財政支付能力和農民的經濟承載力的困難是問題的核心。解決支出的問題在先,辦成好事的收獲在后。解決社會發展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在先,形成良性循環在后。這是對在此地區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難題所做的基本估計。
三、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性
建立和完善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健全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對國民收入再分配、矯正收入分配市場失靈的有力手段,是促進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
(一)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作為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實現共同富裕是不可動搖的目標,對于貧困地區的農村尤其如此。因此我們必須注意防止兩極分化,主要是防止城鄉分化和農村內部分化。要防止兩極分化,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便是一個重要的措施。社會保障可以在高收入和低收入之間進行分配,使整個社會收入趨于公平,這不僅可以保障老、弱、病、殘等農民的基本生活,而且也促進了農村社會穩定。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農村社會的“穩定器”,而且是經濟運行的“穩定器”。
(二)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符合利益對等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
從農民的角度看,他們不僅以上繳各種費稅直接為國家財政做出貢獻,而且還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的方式間接為國家積累了大量的財政資金,且這種積累方式目前還在持續。按照利益對等的原則,政府以財政資金向社會提供服務及公共產品,作為這些服務及公共產品的受益者應該包括所有向政府上交稅費的人。社會保障實際上就是政府向國民提供的一種公共產品,與城鎮居民一樣,農民應該是享有社會保障的主體。稅收公平原則的標準之一就是根據受益的多少,即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服務水平,一般而言,多享受服務者多交稅,反之則少交稅,但無論如何納稅人都應在不同程度上享受到政府的服務。因此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也符合稅收公平的原則。
(三)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是貫徹以人為本,應對人口老化,提高人口素質的重要條件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執行這一國策的難點在貧困地區的農村。在農村社會保障欠缺的情況下,除了土地,養兒防老是農民生活保障的第二道防線。農村老年人在年輕時,其全部收入投入家庭,主要是子女養育上,當其年老時只能由子女尤其是兒子來贍養。在這種社會存在下,要改變幾千年來在儒家傳統文化中形成的“多子多福”、“養兒防老”的生育觀念,是非常困難的。何況,我國已明文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可見,只有建立健全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用”,逐步淡化傳統觀念才成為可能。
隨著改革開放后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市的大量轉移,“空巢家庭”增多、“3859”部隊成為農村主力的情況日益突出,因此農村養老壓力將十分沉重,未雨綢繆是智者的選擇,對于國家也是這樣,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有可能度過這段危險時期。
我們常說要提高全民素質,全民素質主要是指身體素質和文化素質,而農村醫療保障的缺乏嚴重威脅著農村人口的身體健康。在貧困地區的農村,有不計其數的農民不是因為醫療設施不健全便是因為昂貴的醫療費用而耽誤了病情。社會保障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它既保障公民的生存權,也保障公民的發展權,后者主要是指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權利。據統計,“八五”期間,我國1.45億失學兒童中,絕大部分分布在中國的貧困地區。要改變這諸多情況,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四)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有利于刺激消費,擴大內需
啟動內需,一個重要的出路就是啟動廣大的農村市場。中國是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大多數,農村市場是非??捎^的。但是當前農民消費水平比較低,據調查,1997年全國農村居民平均每百戶僅擁有電冰箱8.49臺,彩電27.32臺,洗衣機21.87臺,摩托車10.89輛。沒有社會保障的農民希望為自己和家人的生老病死積攢下足夠的錢,為自己孩子的成長和教育積攢基礎,這樣就抑制了他們對高水平的消費。農民每年增加為數不多的收入很大部分會沉淀到儲蓄中去,很多研究顯示,中國農村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要遠小于城市居民。所以沒有社會保障的配合,只通過提高農民收入水平、減輕農民負擔和向農村提供合適的產品并不一定就能取得理想的啟動農村需求的效果。
四、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的對策
我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因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而面臨新的任務。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家庭結構的變化、人口老齡化以及農業現代化、農村工業化、農村城市化的趨勢等客觀現實情況,以及過去搞的社區型社會保障的夭折,迫使我們必須建立起中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對我們既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又是一個很好的機遇。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必須立足我國貧困地區的基本國情,即人口多,底子薄,經濟落后,地區發展不平衡。我國目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做法和國際社會保障經驗,都不能很好地解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問題。按通用的社會保障方式,即按嚴格的收入比例、嚴格的時間和地點、嚴格的投保年齡建立起一種規范的管理辦法,在我國貧困地區的農村相當長的時間內是難以做到的。因此,建立我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思想是:從農村實際出發,堅持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借鑒我國城市和國外社會保障的經驗和教訓,以農民自我保障為主,自助為主與互濟為輔相結合,社會基本保障與家庭保障、集體保障、企業保障相結合,實現全方位的社會保障。建立一個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和生育等全方位的、城鄉一體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使農村勞動者和全體農民在面臨年老、疾病、生育、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其他諸困難時,能夠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能享有老有所養,病有所醫。
(一)加大投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
覆蓋面是反映勞動者消除生、老、病、死、傷、殘的后顧之憂,生活于有安定感的網絡之內的比例數。覆蓋面越高,社會越穩定,我國社會保障城鄉的差別很大,農村社會保障覆蓋面和社會保障水平都很低。作為一個農業大國,我們必須重視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擴大農村社會保障覆蓋面。這樣就需要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大資金、技術和精力的投入,建立包括養老、醫療、工傷、教育、生育等在內的全面的保障制度。
(二)采取各種措施加速農村經濟發展,從而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社會保障基金的多少直接受經濟發展的制約,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必然要依賴經濟的發展。因此,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根本,在于加速農村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不夠發達,這就要求我們全力發展經濟,同時要求我們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時,保障水平不能要求過高。
(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按步驟分期實施
一般地區,先從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入手,創造條件逐步展開。經濟貧困地區,根據貧困地區農村的實際情況,要把社會保險與救濟救災工作統一起來,鼓勵每一位農民參加社會保險,尤其要扶持貧困戶參加社會保險,提高他們戰勝災害、脫貧致富的能力。保障范圍由小到大,項目由低到高。逐漸從社區化的保障制度中走出來,建立全國范圍的社會化的保障制度??傊?,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要順應農民的要求,尊重農民的感情,留有余地,循序漸進,以適應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心理上、物質上的承受能力。
(四)多渠道籌措社會保障資金
要給我國貧困地區的農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無疑需要巨額的資金投入。因此,建設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首先要求國家投入資金。由于我國貧困地區農村人口多,國家財力有限,單一依靠國家財政來開展社會保障工作,是極不現實的。這就需要我們多種形式籌措資金。如,通過有關政策來大力發展集體經濟,來強化農村集體對保障資金的投入,采取政府積極引導和農村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在一定范圍內推行強制性養老保險和養老儲蓄,建立個人賬戶,不論集體補助多少連同個人繳費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個人所有,讓農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從而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鼓勵農民積極參加各種商業保險,因為商業保險適應性強,能適應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
(五)加快相關立法,提高管理水平
首先,在鼓勵農民自我保障的同時,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建設是非常必要的。而社會保障又必須通過國家立法才能得到保證,目前社會保障在農村進展不力,舉步維艱,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社會保障立法滯后,比如,在許多私營、三資企業中,常常以社會保險不是法律規定為由,拒絕為農民工設立保險。因此可見,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建設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這樣才能使貧困地區的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使貧困的農民感覺到社會保障有了法律的保護,可以很容易地落在實處。其次,要根據我國農村的現實情況建立多層面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障的管理水平。因為地區發展不平衡是我國的國情,就是在同一村莊,戶與戶之間的收入也各不一樣,單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很難照顧到各方面的要求。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必須改變以往“政出多門”的現象。各項保障項目都設立一個統一管理的機構,統一指揮,統一領導,讓保障有統一文件,有統一的人員,把事情落在實處,確實讓農民感受到社會保障的益處。
(六)堅持國家政策指引,農民自我保障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保障原則
社會保障也有度的問題,社會保障若過于濃厚,農民從社會保障中得到的好處越多,他們就會減少勞動供給,產生一種惰性心理,只等著社會的補助,而自己不去勞動,導致社會和經濟效率的損失,國家財政負擔過重。所以社會保障的實施過程中一定要設法引導農民產生自我保障的意識,幫助他們實現自我保障,把集體保障作為輔助方面。務必要處理好“養窮人”與“養懶人”之間的關系。因此,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要制訂一個適度的保障標準,即社會保障的均衡點。在這一點上,既能夠使低收入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制度的保障,同時又不會喪失尋找新工作機會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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