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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范文1
記得行政許可法剛頒布時,宣傳聲勢可謂浩大,大有山雨欲來風滿樓之勢。法律實施前后更是劍拔弩張,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如坐針氈,惟恐自己的飯碗被行政許可法砸掉。
可這項法律實施剛過半年,緊張的氣氛就消失得無影無蹤,原有的威懾力也好像減了一大半,不能不讓人懷疑法律的實施似乎也是一陣風。難道是我們當初過高估計了這部法律的殺傷力?還是政府嚴格執法,轉變職能,從根本上減少了糾紛?縱觀行政許可法從頒布到正式施行的全過程,我們發現,最關鍵的因素可能是立法者低估了執法者規避法律的本領。
法律實施后,特別是審批項目清理接近尾聲時,有些機關漸漸意識到,行政許可法雖然厲害,但只要將自己的許可審批行為“更名換姓”,改成諸如“核準”、“備案”等叫法,或者想方設法納入所謂的“非行政許可的審批”以及“內部審批”、“有關民事權利的審批”,就會安然逃脫它的規范。
我們不禁要問,制定良好的法律何以被成功規避,立法者的智慧為何總是趕不上執法者?這究竟是行政許可法的困惑,還是中國法治的悲哀?事實上,這不是行政許可法獨有的尷尬。早在8年前行政處罰法頒行時,就上演過立法者和執法者“貓捉老鼠”的游戲。當初,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程序被人們譽為中國正當行政程序的新起點,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成為無數百姓寄托希望的救命條款。可法律一旦實施,很多按照法律應當聽證的處罰決定,卻被一些執法者排斥在聽證范圍之外。方法也很簡單,就是“指鹿為馬”,把性質上屬于處罰的行為換個名目,比如法律規定“吊銷”許可證必須聽證,那就把所有的吊銷決定改稱為“注銷”或“撤銷”;較大數額的罰款必須經過聽證,那就把罰款改稱“保證金”。漢語詞匯如此豐富,語義又是這般微妙,靠文字游戲規避法律看來并非難事。法律的實施者恰恰就是這樣逃脫了立法者的“圍追堵截”,成功邁向隨意行政的“自由王國”。
看來,再好的法律,如果忽視了執法者的規避能力和虛置可能,最終都可能會落得這樣的結果。當然,我們不能要求立法者全知全能,預見到所有規避法律的可能,也不能在豐富微妙的漢語詞匯中窮盡各種說法,更不能頻繁修改剛制定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應當有防范執法者的意識,即使不能窮盡各種規避的可能,也必須為日后的解釋和司法機關適用法律預留足夠空間。尤其在法律實施過程中,要針對出現的各種新問題,及時作出立法解釋和必要的回應,而不是任由執法者自行解釋和適用法律。
行政許可法范文2
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集中體現了現代政府執政為民的宗旨,體現了現代政府作為“福利型”政府、“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具體表現在:
一、現代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非全能的政府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僅要發揮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利益的作用,而且要發揮分配資源、安排生產等作用,其結果是政府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行政許可法嚴格限制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四項不必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通過以上四種方式可以規范的,都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這充分表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權力的行使應當是有限的,應有所為、有所不為。政府的作用是為市場競爭創造公平寬松的制度環境,為市場主體提供良好服務,解決市場機制解決不了也解決不好的問題,現代政府應該是一個有限的政府而不能是一個“保姆式”的政府。
二、現代政府是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
長期以來,一些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片面地認為政府就是行使權力、管理社會、約束相對人行為的,把行使權力當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記了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于是,實踐中不斷出現爭奪審批權、處罰權、強制權、收費權等現象,也產生了漠視相對人權利的各種。為防止行政機關借行政許可爭權奪利,在行政許可權的設定上,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比行政處罰法更加嚴格,它排除了國務院部委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可能性,規定只有省一級人民政府的規章能設定行政許可,剝奪了較大市政府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利。這是行政許可法的重要貢獻,也是現代政府依法行政的充分體現。
三、現代政府是服務型政府而非管理型政府
傳統的行政理念是“政府中心主義”,它簡單地將管理方與被管理方對立起來,以為雙方只是管制與服從的關系,習慣于“管”字當頭,“罰”字殿后。現代政府最大的特點在于它的職能已經發生改變,即政府的職能主要是給付職能或者稱之為服務職能。行政許可法把便民、高效作為立法的重要原則之一,體現出濃重的親民、便民的服務色彩。它規定行政許可既可以由相對人自己提出,也可以委托人提出;規定可以用現代化手段提出申請;規定行政許可申請書文本應又行政機關免費提供,行政機關應將行政許可的辦事程序公開公示等,體現出“服務是政府的天職”、“管理就是服務”的現代政府理念。
四、現代政府是公開透明的政府而非神秘型的政府
信息公開、透明正逐漸成為現代政府的行為準則和目標。公開、透明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權力運作的主體、依據、程序是公開的;行政權力運作的過程是開放的,公眾可以依法參與。行政許可法將公開、透明問題由道德自律轉變為法律強制,規定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程序,審查、決定程序,聽證程序。并規定起草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的形式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保證行政許可的設定公開透明。對已經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同樣規定有定期評價制度。這些措施有利于保障公民對行政管理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了政府行政措施的公開透明。
五、現代政府是誠信的政府而非無信的政府
誠信是建立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建設社會信用,首先政府要講信用。如果政府在決策上隨意性大,甚至出爾反爾,其結果不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損害行政效率,影響政府的權威和形象。行政許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領域的誠實信用、信賴保護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行政機關必須做到:一是所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政策要相對保持穩定,確需變更的要盡可能事先規定過渡期,給百姓明確的預期;二是所作的決定、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出爾反爾;三是因客觀原因,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政策、決定確需改變的,由此給百姓造成財產損失,行政機關要依法予以補償。
六、現代政府是人本的政府和親民的政府
行政許可法范文3
摘要: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許可法確立的一項突破性原則,對于推進誠信政府建設,依法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于我國的行政法起步整體較晚,對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法律規定還需進一步健全及完善,本文就信賴利益用“補償”而不是賠償、利益損失的具體量化及評估標準、對于到期許可證的延續及“補償”、撤銷時效等方面提出建議。
關鍵詞:信賴利益;評估;賠償;獎勵
一、行政法上信賴利益的構成
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是主客觀的統一體,其主要有三部分構成:具有信賴基礎;具有信賴表現;信賴利益值得保護。①信賴基礎即在政府和公民的公法關系中,公民信賴利益賴以存在的客觀基礎。此客觀基礎即指行政行為,不僅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不僅包括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為。信賴表現是指行政相對人基于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而安排了自己的某項事務,并且對行政相對人的這項行政行為產生了確信和信任。行政相對人基于這種確信和信任,對自己的行為或者財產有所安排,也有可能是不作為?;谛刨嚩a生的利益來說都是值得保護的,但是這也存在一些例外,一般而言,信賴產生的利益在現代文明國家的法律秩序中都是值得保護的,但是如果是通過欺詐、賄賂等行為使行政相對人作出某種行為,那么基于此項行為,其信賴利益是不值得保護的。
當然,這里所說的是否值得保護,并不是以該行政行為是否違法為標準的,而是以行政相對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即民法上的善意相對人的標準來看的,至于該行政行為違法與否,不應在考慮的范圍之內。換言之,即使該行政行為是違法的(這里的法是指能夠體現公平正義的法),但由于行政相對人是處于善意,不不知其違法或者已經被告知是合法的,其基于對該公權力行使行為的信任而為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是應當得到保護的。
二、行政許可法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規定
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對此,《行政許可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②《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行政許可法第8條第一次在我國的行政法立法中確認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法條的規定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許可。二是這種財產權并不絕對,如遇到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并為公共利益需要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三是改變行政許可給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三、行政許可法對信賴利益規定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合法利益”的界定及評估
《行政許可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該“合法利益”如何界定及具體的評估量化標準問題,該法條無明文規定。對于“合法”性的界定問題,從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看,只要行政相對人是處于善意,則其因該行政許可的撤銷或變更而導致的一切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之損失,都應依法賠償。對于該利益的具體評估標準,雖然國家賠償法中對部分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的利益損害規定了相應的標準,如刑事賠償中對于非法羈押的相對人的賠償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日工資,但是應當看到其統一的量化,往往會帶來個案的不公正,從而達不到對相對人利益的及時有效且合理的賠償。另外,對于大多數情形,該法未對具體賠償標準進行規定。③對于該問題的解決方案,我們不妨借鑒下西方由中立第三方即專門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方法。
(二)信賴利益的補償與賠償
“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該規定中所述的“財產損失”包括即得財產利益損失和期待財產利益損失。那么,既然是由于政府行為,即公權的行使是公民個人利益受到了損失,政府,作為為人民服務的組織,經人民授權依法行使公權的機構,首先,應當進行及時有效且合理的賠償,從而彌補因該行政許可的撤銷、變更或者注銷等行政行為,使行政相對人合法有效持有并使用該許可證的權利圓滿狀態發生變化,并因此產生的切合理的財產損失,而不是以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名義,僅僅對行政相對人予以極少的補償。具體賠償標準可以雙發協商決定交由由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從而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合理有效的賠償,保護其信賴利益. 有學者提出,應當在堅持“有損失,必有賠償”的基礎之上,對基于公權力的濫用而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對其采用懲罰性賠償標準予以賠償;對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信賴利益受到侵害的相對人給予適當的獎勵④。筆者是贊同其觀點的,該賠償及獎勵方式,有利于保障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有利于加強對行政權的的監督,有利于促進公權力的合法合理行使及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三)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的時效
時效的缺失源于我國對違法行政許可的信賴利益不保護,以至于行政機關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發現行政許可違法都可以即時撤銷,而在違法的行政許可下的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無保障。這種做法會產生諸多問題:第一,不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利益。行政許可相對人以及與其進行經濟交往的當事人會對其交易沒有安全感,因為只要行政許可被確認違法,行政機關就可以在任何時候撤銷或變更,而是由行政相對人“后果自負”。為此,行政法應當針對不同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的撤銷時效的規定,從而有效的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及促進誠信政府的建設。
(四)到期許可證的延續及賠償
公權力的行使,應當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應當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高效便民,程序正當,權責統一等法律原則。⑤行政許可法第50條僅規定了對于公民或法人提出的許可延續申請,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決定,對于其作出準予或者不準的法律依據,以及違反該法律依據作出了錯誤的決定而導致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受到侵害的賠償問題等未作明確規定。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針對具體的行政許可也作出了類似卻又不盡相同的規定,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痹摋l文雖然仍未明確作出批準決定的法律依據,但是相較于行政許可法的“應當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變更為“規定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奔磻斢枰匝永m,有其進步之處,但仍有不足之處需健全和完善。對于行政許可到期延續問題,應當從保護公民權利限制公權力行使的價值目標出發,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不予延續的情形外,應當自動延續并依法告知行政相對人。關于賠償問題,對于自動延續的,可參照有效許可的相關賠償法規進行;對于法律明確規定的不予延續的問題,若不存在信賴利益即相對人并非“善意“的情形下,自然就不存在賠償問題,若相對人具有可依法認定的信賴利益損失,則亦應參照有效許可的撤銷賠償之規定進行及時有效合理合法的賠償。
(五)行政許可變動的依據效力等級低
依據《行政許可法》之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边@就意味著如果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則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法規有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而規章有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如果將他們視為行政許可變更的一個依據條件,勢必會影響行政許可的穩定性,不利于對公權力的限制,更加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保護。為此,應當嚴格限制行政許可創設權及撤銷權的行使,同時,加強權力行使的監督,引入及完善行政許可撤銷聽證制度,從而更好的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四、總結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行政法起步較晚,在信賴利益保護方面有其局限與不足,應該對其進行健全和完善,完善國家賠償之利益損失評估機制,對于撤銷權行使之時效及法律位階問題做具體規定,健全到期許可的延續之法律規定,使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和權利得到更切實的保護。(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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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葉俊榮:“行政程序與一般法律原則”,《臺灣經社研究報告》,2002年第2期,第36頁。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第6頁。
③韓小平:“行政補償制度的幾個問題”,《東吳法學》2001年版,第4頁。
行政許可法范文4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通知》(冀政辦函〔**〕46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對全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大會議精神,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促使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實施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為全市經濟社會更快更好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組織領導
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工作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政府法制辦和監察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三、檢查范圍
本次檢查的范圍為全市各級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包括垂直管理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規章委托的其他行政機關)**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行政許可(審批)案卷及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的相關情況。重點對發展改革、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督、教育、衛生、建設、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環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許可項目較多、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部門進行抽查。
四、檢查內容
國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是否全面停止執行;行政許可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委托行政許可是否依法辦理了相關手續;許可項目是否有合法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許可公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許可收費是否有合法依據,收費是否全部上繳財政;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建立的實施行政許可各項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實施;許可案卷是否建立,內容是否完備規范;是否實行網上申請、網上審批、網上查詢;對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行為,責任追究是否到位。
五、時間步驟
檢查工作從**年10月9日開始,至**年11月30日結束,分為自查、檢查和抽查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各級各部門自查。從**年10月9日開始,至**年10月25日結束,各級各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貫徹實施情況檢查內容和標準》(附后),對落實情況進行自查,真實記錄存在的問題,認真歸納整理,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階段,市政府和各縣(市、區)政府對所屬部門進行檢查。從**年10月26日開始,至**年11月9日結束。對所查部門按照檢查內容和標準,根據總分分類計算分值,分別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評價。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督促整改。
第三階段,迎接省政府法制辦、省監察廳組織的抽查。從**年11月10日開始,至**年11月30日結束。被抽查單位由省政府法制辦和省監察廳臨時指定。
六、具體要求
行政許可法范文5
一、關于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和培訓
(一)20*年2月下旬,召開全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h政府主要領導到會作動員和部署。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屬各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參加會議。
(二)各鄉鎮、各部門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學習行政許可法,通過學習會、專題講座、報告會等形式組織好本單位的學習。
(三)20*年3月舉辦各鄉鎮、縣屬各部門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人行政許可法專題學習班、法制工作人員專題學習班;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增學行政許可法。具體商請縣委組織部、縣委黨校共同組織實施。
(四)配合市政府組織開展本縣政府機關公務員行政許可法“全員培訓”活動,主要以電視教育形式進行。由縣人事局、縣府法制辦共同組織。今后,要將行政許可法納入公務員知識更新教育和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上崗培訓內容。
(五)分系統組織從事行政許可清理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由各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根據學習培訓工作需要,為保證學習培訓內容的準確性、應用實效性,由縣司法局等部門組織行政許可法講課團,為各地、各部門提供師資和輔導。
二、關于行政許可法的宣傳
(一)全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后,通過電視、報刊、宣傳欄等形式,大力開展行政許可法的宣傳活動。由縣委宣傳部、縣司法局、縣法制辦負責。
(二)20*年4月中下旬,組織開展行政許可法宣傳周活動。由縣司法局、縣法制辦負責。
(三)20*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正式施行前,縣政府主要領導發表電視講話,同時通過其他途徑進行報道宣傳。由縣府辦公室、縣府法制辦負責。
(四)將行政許可法的宣傳教育納入四五普法計劃,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縣司法局負責。
三、關于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
(一)清理工作遵循的原則
1、統一組織、分工負責的原則。按照縣政府的統一部署,清理工作由縣行政審批中心和縣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各鄉鎮、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的清理工作。
2、全面清理的原則。凡屬各單位正在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都要進行逐項清理,包括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程序和期限、收費以及實施主體等。對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的縣、鄉鎮政府及各部門單位的規范性文件,要逐件清理。
3、依法審定的原則。清理工作要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和標準進行,對不符合規定的,要依法予以修改、取消或者廢止。
4、清理工作與健全制度相結合的原則。在清理工作的同時,各鄉鎮、各部門要結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完善相關制度,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推進依法行政。
(二)清理工作的分工
1、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全縣的行政許可清理工作;制定我縣清理工作方案;負責清理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全縣行政許可規定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清理的審核工作;負責行政許可專項檢查的組織工作,并收集、整理、上報行政許可各項準備工作情況;會同縣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各鄉鎮、各部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情況,對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行為予以監督查處;匯總全縣清理工作結果,并進行審查認定,向縣政府提出處理意見。
2、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及直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及縣政府文件中涉及本單位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包括:
(1)由本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2)本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以本單位名義和以本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名義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3)由本單位承辦行政許可初步審查工作,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3、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清理本鄉鎮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及本鄉鎮規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清理的范圍和內容
1、行政許可項目及規定的清理
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以下關于行政許可的內容須依法進行修改或廢止:
(1)規范性文件設定行政許可或者增加行政許可條件的;
(2)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序與行政許可法規定不一致的;
(3)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許可期限長于行政許可法規定的;
(4)規范性文件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
(5)規范性文件規定委托行政機關之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的;
(6)規范性文件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申請人應當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7)規范性文件規定實施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的;
(8)規范性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增設行政許可定期檢查規定的;
(9)規范性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增設行政許可收費的;
(10)其他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應當予以清理的;
(11)其他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設定行政許可的。
2、行政許可收費依據的清理
(1)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實施行政許可以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一律不得收費,有關收費依據應當予以廢止。收費依據清理由縣財政局、物價局負責,縣法制辦協助。
(2)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3)有關各級政府或部門要求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時代為收取其他費用的做法,也應當予以糾正。
以上經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許可收費項目、依據、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布前應向縣政府備案,由縣法制辦按備案規定審核。
3、行政許可實施機構的清理
(1)凡以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改為以該行政機關名義實施;需要多個內設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2)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糾正。
(3)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收回行政許可實施權。
(4)因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調整導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生變化的,按照新的職責分工,由履行該職責的部門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實施機構的清理工作具體由縣人事局會同縣府法制辦、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落實。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機構)名單由縣府法制辦復核后,報縣政府公布。
(四)清理工作步驟。
清理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為清理準備階段。自20*年2月20日至20*年3月10日。各鄉鎮、各部門將行政許可事項清理工作機構、聯絡員名單、聯系方式和清理工作方案報送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內)。
2、第二階段為全面清理階段。自20*年3月11日至20*年3月20日。各鄉鎮、部門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并將清理情況按要求報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辦公室。
3、第三階段為依法審查認定階段。自20*年3月21日至20*年5月15日??h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對各鄉鎮、部門報送的行政許可事項清理意見逐項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請縣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決定。
4、第四階段為規范和公布階段。自20*年5月16日至20*年6月10日前。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從實施主體、條件、程序和期限、收費等方面進行規范和調整。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縣政府文件的,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落實。涉及本縣其他文件的,由制定單位負責完成修改或廢止工作。
四、關于配套制度建設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制度;
(二)公布和受理制度;
(三)審查、告知和聽取意見、延長期限批準制度;
(四)有關實施中的聽證規則;
(五)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疫檢測等工作制度;
(六)行政許可決定公布制度;
(七)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
(八)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
(九)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制度。
以上制度制定后應予以公布,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
五、組織領導和協調
行政許可法范文6
《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局按照上級要求,積極組織局機關職工和全體衛生執法人員進行認真學習,開展相關培訓,同時結合自身業務工作,認真組織清理本單位行政許可的依據、項目,并建立了相關的規范行政審批與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一年多來,從實施情況來看,我局能嚴格按照要求依法行政?,F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我局貫徹《行政許可法》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1、深入開展學習培訓工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明顯提高。
我局高度重視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工作,將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實,及時制定了《行政許可法〈貫徹實施〉方案》,積極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局領導班子及有關職能科室參加了市衛生局組織的《行政許可法》統一考試,全面提高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水平和服務質量。局舉辦了《行政許可法》培訓班,把學習《行政許可法》和崗位資格培訓及普法工作相結合,要求干部“學懂、學透、學精”該法,組織全局人員參加全縣舉行的《行政許可法》統一考試。通過學習、宣傳、培訓,我局工作人員基本上能正確理解和把握《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實質,自覺轉變不適應行政許可的思想觀念和做法,行政執法工作水平和服務質量得到明顯提高。
2、認真做好項目清理,行政許可工作逐步規范。
我局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縣政府的要求,及時做好行政審批項目、涉及行政許可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清理工作。局成立了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認真制定工作計劃,落實工作任務,確保清理到位。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共取消了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費、注冊費、校驗費、評審費、管理費及衛生許可初審費、衛生許可證復審費等7項收費項目;順應行政許可制度需要,在縣政府組織下將原縣防疫站一分為二,負責衛生監督職能的科室劃出,單獨組建了*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專門負責全縣衛生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工作,使衛生執法更專業化。通過認真清理,使我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基本上符合國家現行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合法、收費項目依法有據。
3、重視配套制度建設,確保行政許可行為的公平、公開、公正。
為規范行政許可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我局結合自身的法定職責和工作實際,按照省、市制定出臺的行政許可配套措施的要求,加強與行政許可相關的配套制度建設。制定了《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等配套制度,對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監督稽查、行政處罰、執法文書及檔案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的“不作為”或“亂作為”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通過制定《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技術審查延期通知書》、《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證件撤消決定書》等9份行政許可文書,使辦理行政許可的各個環節都有章可循,有效地促進了本部門自覺地依法行政,按程序辦事。通過建立配套制度,提高了行政許可工作的透明度,減少了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的隨意性。
4、切實改進工作方法,為民、高效、便民的原則得到較好落實。
在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我局以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按照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積極探索和改進行政許可的方式方法。設立了銅陵縣衛生政務公開欄,將*縣衛生局自我公開承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申請衛生許可流程等措施上墻;大力扶持下崗再就業人員,對經營業主免收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預防接種勞務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指導他們規范化經營,少走“彎路”、“錯路”,為經營業主提供快捷、高效、優質的服務,全面提高全局人員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5、強化督促檢查力度,為《行政許可法》全面正確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我局認真依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自覺加強對許可工作的后續監管力度,為全面推進《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依照《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加強對衛生監督人員著裝、執法程序等情況的稽查,使他們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切實依法行政;對下屬單位的票據實行統一管理,防止亂收費現象的發生;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管,定期向社會張榜公布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通過以上措施,進一步增強了全局工作人員自覺守法意識,有力推動了《行政許可法》在我局的正確貫徹實施。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一些行政執法人員思想認識還不到位,在實施行政許可中仍停留在舊的工作模式上,對行政許可項目申請進行審查不夠認真;二是審批相關文書不夠規范,一次性告知制、首問負責制等制度有時得不到完全落實,三是政務公開信息更新不及時;四是還未建立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的長效機制,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公民的相關權利難以得到徹底保障;五是衛生執法機構后續監管力度不夠,重許可輕監管的狀況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
三、今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工作要求
1、要進一步加大學習宣傳力度,營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會氛圍。
要提高認識,切實把加大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作為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抓實。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采取生動有效的形式,深入宣傳這部法律,讓人民群眾了解該法,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繼續抓好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學習,使各級領導干部熟悉行政許可法的具體規定,準確理解和掌握行政許可法的內容和精神實質;對行政執法人員及時進行培訓,實行執證上崗,亮證執法,全面提升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
2、要進一步轉變執政理念,強化服務和效能意識。
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許可項目要進一步改造內部流程,最大限度壓縮時限,使行政審批按照流程最短、程序最簡的方式流轉。凡是與企業、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具備條件的,從簡從快辦理。樹立“從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從權力政府向責任政府轉變,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觀念,自覺增強服務和效能意識,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3、要繼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程序。
要認真對照行政許可法的主體制度和程序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加快建立健全相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向社會公布。督促執法人員主動加強業務學習,增強責任意識,依法高效實施行政許可。
4、要繼續加大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力度,確保行政許可法的正確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