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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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實施細則范文1

一、行政法律責任的認定

對我國注冊會計師來說,在所有的法律責任中,行政責任是一種專業法律責任。行政法規較之刑法與民法這兩種責任來說,對注冊會計師的約束有其特殊之處,即主要強調行業處罰。

對于注冊會計師這個高風險性的新興行業,政府管理部門陸續出臺了很多法律、法規來規范注晤會計師的行為,其中,涉及注朋會計師行政責任的法律規范包括: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1998年12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9年7月1日執行),以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1998年1月14日執行)、《行政訴訟法》等。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間接的,有些地方的闡述還比較抽象與原則,因此,要真正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意識,還有待加強宣傳。但不管怎樣,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已經為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明確其行政法律責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二、民事法律責任的認定

1986年,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在總結了民事活動的實踐基礎上,我國制定并頒布了《民法通則》?!睹穹ㄍ▌t》第二條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由此可見,我國民法的功能主要是調整社會關系中各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使得各主體之間有一個相對平等的地位,以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對注冊會計師這一特殊職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法律上的限定。該法的頒布標志著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作為當今市場經濟中的民事主體正在走向成熟,法律界和注冊會計師界都用一種嶄新的眼光來衡量他們的工作以及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注冊會計師只有在有過錯情況下才要承擔責任,因此,無過錯責任不適用于注冊會計師。我國注冊會計師的過錯民事責任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加以規定,其他相關法律進行協調。由于我國法律中尚無對注冊會計師無過錯責任的規定,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卷人法律糾紛時,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說明自己無過錯,那么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在目前的許多案例中,由于債務人自己的過錯而造成了損失,但原告也要無過錯的注冊會計師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顯然是違反民法通則的精神。

三、刑事法律責任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實施細則范文2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審計職責

一、引言

自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在美國等一些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較為發達的國家里,相繼出現了因注冊會計師職業不當,審計報告存在問題,投資人和債權人過分信賴其審計結果,從而遭受了巨額損失的現象。因此,注冊會計師的被股東和債權人控告的案例急劇增加,訴訟爆炸也由此產生。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給注冊會計師的出現創造了的條件。但是自其產生以來,委托、利益主體并沒有真正形成,不具備注冊會計師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優良條件。此外,我國目前在理論層面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研究較多,實踐層面還在進一步探索。

科學并合理地界定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律責任,需在其審計能力與社會責任、自身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重新做出制度安排,尋求新的平衡點,并把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律責任置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下,在上市公司、注冊會計師與信息使用者三方之間實現一種利益與損失的平衡(蔣,2010)。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現狀與問題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涵義。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審計責任中核心的一部分,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于故意沒有按專業標準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謝榮,2002)曾提出用兩維審計職責域界定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他認為,審計職責是一個由審計目標范圍和審計行為依據所組成的二維職責域。(顏,孫,& 牟,2004)認為審計真正的目標是完成公眾委托,滿足公眾期望,所以可以把公眾期望作為審計職責域的一個維度,把公眾期望獲得法律和判決的支持度作為審計職責域的范圍。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問題現狀。通過對我國注冊會計師被案進行了解分析,發現其主要以行政性質的處罰為主,較少有對其民事責任的追究?!蛾P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由我國最高法院于2002年1月出臺,自此,投資者依據法律索取各方面的賠償有了法律支撐。但關于“重大遺漏是否屬于虛假陳述”這個問題,我國的不同法規之問有所差異,應該根據哪部法律哪條法規進行判斷就成了一大難題(徐 & 俞,2010)。

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注冊會計師訴訟案急劇增加的背后,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其法律責任占有不可忽視的影響地位。以下簡要分析引起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因素。

(一)社會環境因素。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注冊會計師被社會大眾予以較高的期望值,他們希望企業所有的錯報都被注冊會計師一一查出,沒有任何差錯。然而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了解不夠充分,缺乏相關認識,一些不合理的期望與要求施加給注冊會計師。會計信息使用者和利益相關者也希望注冊會計師能查出被審單位報表中存在的一切錯誤和舞弊行為。實際上,這種做法使得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沒有得以明確區分。

(二)經濟因素。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競爭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愈演愈烈。在增加業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部分事務所在選擇客戶時,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沒有采取相關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情況進行充分了解。一些注冊會計師更是為了自身利益,置職業道德和法律責任于不顧。更甚者,其對被審計單位的不合理要求沒有明確拒絕,對財務報表中的舞弊聽之任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使投資者和債權人蒙受損失。

(三)法律因素。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審計相關法律法規已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速度。經濟在發展,行業環境隨之改變。由于對會計信息的認識不同,從而產生了很多民事糾紛。然而,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完善,這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法律因素。

(四)注冊會計師及被審計單位因素。首先,由于一些注冊會計師的過失、違約和欺詐行為,給被審計單位和利益相關者帶來經濟損失。其次,某些被審計單位上下串通一氣,且內控體系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高層管理者權利過大,做出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事情。這也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形成的重要因素。

四、解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的思路與對策

(一)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注冊會計師在完成審計工作后應向委托人提供合法、公允的審計報告,這是起審計工作的最終產品。虛假的審計報告會給投資者、債權人以及利益相關者帶來經濟損失。隨著經濟形式發展的多樣化,審計工作也越來越復雜,只有健全質量控制制度,才能確保會計師事務所的長遠發展。

(二)建立健全行業內誠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內部的白律管理作用,建立誠信記錄制度,誠信查詢和信用評級制度等;建立對犯錯者的懲罰制度,加大懲處力度。建立健全行業內誠信體系,樹立起誠信標桿,要求事務所做到靠質量得到長遠發展,而不是依靠迎合被審計單位的一切要求而謀得客戶。

(三)國家和社會的應對之策。成立專業的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政府應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的監督與監管。證監會、財政部等相關部門應該密切關注審計市場,對存在違規操作的公司和個人加大懲處力度,使其犯罪成本高于收益。建立健全審計法律責任的法律法規。

五、結束語

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產生和發展才經歷了短短的幾十年的時間,作為法律界和會計界共同關注的問題,相關的理論和實踐研究都在進一步的發展中。本文選取了其中一些焦點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并不是對所有的問題都能提出完善的解決方案,由于作者學識和眼界的局限性,看待問題與討論問題所涉及的范圍與角度可能會比較狹窄,因此有很多相關的問題沒能想到完美的解決辦法,還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讓更多的專家投入到探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制度的問題上來,共同推進我國制度建設,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作者單位:河北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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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超.小議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J].人口與經濟,2012:14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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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徐斌,俞靜.淺析我國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優先制度[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10(6):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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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實施細則范文3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 法律責任

1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含義

所謂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對審計委托人,被審計單位或其他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造成損害,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可單處.也可并處.行政處罰對注冊會計師個人來說,包括警告、暫停執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對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包括窯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撇銷等.民事貴任主要是指賠償受害人損失,刑事責任主要是指按有關法律程序判處一定的徒刑.一般來說,因違約和過失可能使注冊會計師負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因欺詐可能會使往冊會計師負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2注冊會計師法律資任的成因

引起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僅有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原因,還有整個杜會環境和市場機制的因素。

2.1關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資任確定的法律依據不完德在西方,審計準則是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要依據,但是在我國,審計準則的地位在法律上卻沒有得到確認,目前我國關于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裁定和執行權歸屬于人民法院。審計準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而且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訴訟案件往往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離,法院很難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2.2注冊會計師法律貴任內涵的擴充注冊會計師傳統法律貴任的含義僅限于財務報表符合社會公認會計原則的公允性。但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團近年來不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差錯、管理舞弊、經營破產可能性及違反有關法律行為都應承擔檢查和報告責任,從而促使許多會計職業團體在20但紀80年代后期修訂有關審計準則(我國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新的審計堆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時.必須設計和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為發現錯誤與舞弊提供合理的保證,從而實質上擴充了注冊會計肺法律責任的內涌。

2.3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值過離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過高,絕大同對肘務報表的擔?;虮WC,完全可以信翰。實際上,由于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及受審計技術和成本的限翻,加上現代審是建立在對內部控制評價基礎之上的審計冊會計師不能通過審計查出企業的所有錯和舞弊,而社會公眾不予理解,一旦發現所據的財務報表存在錯報和漏報,以致影響了們的決策,就會把注冊會計師送上披告席種審計期望差異的存在,使注冊會計師不斷道遇法律訴訟。

2.4注冊會計師缺乏嚴格遵循執業準則的環保陣我國上市公司大多是從不具備上市條的國有企業轉化而來根本不具備上市條件國有企業為了上市,只能靠作假帳“包上市,加上會計服務市場竟爭激烈,注冊會師為了承攬業務,遷就披審計單位造假幾成了一種“理性選擇”。

2.5會計師事務所方面的原因首先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單位之間關密切,被審單位為了取得對自己有利的審計果,通過關系人,事先已與受托的會計師事所有了某種肚契,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難以保持獨立性。其次,會計師事務所質盤控制政策和程不完善目前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是中,漆務的質址控制制度不完善,即使實施了質是控制度,也只是停留在最墓本的審計工作底稿審核上,沒有建立起全過程全方位的質監體系。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獲利,總是想方法.壓縮沖成本,簡化審計程序,為了爭客戶,往往不惜降低審計質是滿足客戶過分要求。出具虛假報告。

2.6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因斑注冊會計師的專業水平、分析判斷能以及是否能做到客觀公正,并保持應有的職謹懊,這些都對提高審計質有重要影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怪度的提高,企業會計則、審計準則與國際逐步趨同,要求審計員要不斷加強后續學習和培訓。但我國的冊會計師資格最初是通過考核和認定取得的這一部分人年齡偏大,接受新知識的能力受限制,加上許多通過考試取得資格的注冊會師也時后續教育重視不夠,不去拓展自己的識面,以適應業務發展日益復雜的需要,導我國注冊會計師整體素質與容觀要求還有大距離,注冊會計師不能做到客觀公正,實求是地進行執業操作,使審計結論產生偏引起審計風險.

會計法實施細則范文4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研究分析

一、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規定

注冊會計師被稱為經濟警察,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護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強化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意識,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注冊會計師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這此法律責任條款散見于《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規定中。

1.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為股票的發行或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九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所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蹲C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下的罰款?!薄蹲C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證書”《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2.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蹲C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了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下達了四個司法解釋,即法函[1996]56號、法釋[1997]10號、法釋[1998]13號和最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前三個司法解釋文件是針對注冊會計師驗資賠償責任而下達的,對如何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金額進行了說明,這三個文件是針對所有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對《證券法》中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承擔規定的落實,但規定了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被告人的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并作出生效處罰決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必然受到這個司法解釋的約束。

3.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二百零二條都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如構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處罰金;前款規定人員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人員如果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規定了追訴標準,即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伍拾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同時該案件追訴標準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中介機構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也規定了追訴標準,即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造成惡劣影響的。這些法律條款具體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到了什么程度將被追訴刑事責任。

二。目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

從注冊會計師承擔的三種法律責任的法律條款,我們可以看出目前對于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如下問題:

1.不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

《證券法》和《注冊會計師法》強調的工作程序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中強調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結果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聯系。按《證券法》與《注冊會計師法》規定要求,只要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程序符合有關專業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結果地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他法律則是按工作的實際結果與實際情況來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些法律的不同規定,而相關的司法解釋又不一致,使實際司法判決不一。因此協調各法之間的矛盾是目前注冊會計師行業較為重要的問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疑問。

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蹲C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些法律都明確闡明了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卻一紙通知,將由最高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執行范圍壓縮,而且還設置了前提條例。法院不僅不履行應盡的法律義務,還將皮球踢給證監會,以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方依據方可提起民事訴訟。這個規定不僅對證券市場的欺詐案件判決不利,也不利于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管。

3.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問題。

《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僅就自身的“重大過失”和“故意”行為對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刑法》中也明確提出了注冊會計師要為“故意”和“重大過失”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目前卻無如何區分“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和“故意”等的專業判斷標準。

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追訴規定僅有損失數額的絕對數: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伍拾萬元以上的;重大失實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都應被追訴。這些規定沒有損失的相對百分數,這就沒有考慮到相同的損失數額在不同的經營規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這不利于在刑事判決中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權益。

4.《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問題。

《獨立審計準則》是根據《注冊會計法》的規定,由財政部批準實施的,應屬于部門規章?!丢毩徲嫓蕜t》應該是目前判斷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是否有違規或過失的唯一技術標準。另外根據國外對注冊會計師的保護經驗,《獨立審計準則》闡述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合理保證等概念,對于注冊會計師有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在實際中法官很少將《獨立審計準則》作為判決依據,一方面是由于法官們不了解《獨立審計準則》,另一方面是由于《獨立審計準則》畢竟是部門規章委等級的,不能同《刑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相提并論。

5.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問題。

雖然法律規定了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處罰,但是目前沒有哪部法律規定了什么是虛假的財務報告。因為會計行業內外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認識是不同的。會計行業外的人士認為只要財務報告與事實及結果不符,就是虛假的財務報告。會計行業人員認為,只要按會計核算規定進行了會計處理,得出的財務報告就不應認定為虛假財務報告。即使這個財務會計報告與事實、結果不符,因為企業中出現的許多舞弊,并不是會計人員及注冊會計師所能發現的。因此注冊會計師不能對所有的虛假財務報告負責,應明確注冊會計師應負責的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標準。

三。相應的解決思路

為了更有效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保護注冊會計師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權益,同時也為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長遠發展,應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國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

(1)協調《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規定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同規定,盡量使之趨同。

(2)為使注冊會計師合理承擔刑事責任,應建議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在損失絕對數額的基礎上增加相對比例數,損失的相對比例數應考慮企業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等數據。

(3)另外根據國外對注冊會計師的保護經驗,將《獨立審計準則》中所闡述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合理保證等概念列入《注冊會計師法》等更高等級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過失”、“重大過失”、“故意”和什么是“虛假財務報告”等認定標準。

作為注冊會計師的主管部門財政部和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和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盡量協調、反映,使我國目前的有關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更完善,以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權益。

會計法實施細則范文5

關鍵詞:油氣;會計準則;成果法;完全成本法

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為我國的石油企業融入國際競爭環境創造了堅實的會計基礎。中美同屬油氣消費大國,且我國的準則制定也借鑒了美國的準則。因此對中美兩國的油氣會計準則進行分析與探討,這對我國日后對準則的修改和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二、美國石油天然氣會計準則的發展

美國在油氣會計準則的研究上始終處于領先的地位。上世紀50年代之前就形成了成果法,隨后在1955年以后又出現了全部成本法。在實務中,不同的企業采用不同的方法,在成果法和全部成本法中又形成多種變異方法。

1977年12月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了“第19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SFAS NO.19)”。選擇了成果法的一種形式作為油氣資產計價與報告的基礎,第一次就油氣行業特殊資產的計價、礦區權益轉讓中的收益決定及揭示等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闡述。此后,美國不斷對油氣開采行業的會計準則進行研究和完善,先后制定并了SFAS No.25(1979年)和SFAS No.69(1982年)以及其它相應的會計準則。

三、我國石油天然氣會計準則的發展

我國陸上石油企業在1993年以前實行“三套賬”,使用三種不同的會計制度(勘探活動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開發活動采用基本建設會計制度,開采活動則使用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結果是石油天然氣生產活動被支解,相應的會計信息被分散。1993年以后又實行“三賬合一”,但仍保留了傳統計劃體制和改革過度時期形成的油氣勘探開發投資財務制度,油氣生產活動的特點在會計核算上仍未得到體現,各企業仍采用工業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油氣生產活動的核算。

海上石油企業的會計規范,由于成立相對較晚、投資體制較先進、中外合作業務量較大等原因,中國海洋石油公司的會計核算制度相對較先進、科學,和國際慣例比較接近,其會計方法類似美國的成果法。

我國三大油氣企業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股份制改制且重組上市后,其財務報告體系完成了與國際慣例的協調,資產計價也效仿國外大型油氣公司采用成果法。但是,我國油氣會計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隨著我國油氣企業在海外上市,這些問題日益突出,因此,借鑒國際經驗制訂符合我國國情的油氣會計準則勢在必行。2006年2月,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正式了我國第一個石油天然氣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這標志著我國石油天然氣會計及政策研究步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四、中美石油天然氣行業會計準則的比較分析

(一) 油氣會計準則制定的目標和范圍

FASB認為,石油天然氣生產的關鍵環節是發現石油天然氣,而其他礦藏企業活動的關鍵環節是開發和開采;石油天然氣行業是以高發現成本和高比例不成功勘探活動為特征,而其他礦藏經營以較低的勘探、取得成本和較高的開發、生產成本為特征。因此,必須把制定礦藏行業和石油天然氣行業的會計準則區別開來。

我國沒有針對全部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會計準則。我國石油天然氣開采準則和英美石油天然氣會計準則一樣,只針對石油天然氣企業,并不適用于其它采掘活動。

(二)油氣資產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SFAS No.19明確要求使用成果法核算勘探資產。在隨后出臺的SFAS NO.25中,美國放棄了僅采用成果法的做法而允許兩種方法同時并存。允許油氣企業采用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中的任何一種方法編制主要財務報表,并以儲量認可法編制的財務報表作為補充資料。

我國石油天然氣開采準則在遵循了歷史成本原則的前提下,將鉆井勘探支出中發現探明儲量的勘探支出,結轉為資產;未發現探明儲量的勘探支出,扣除凈殘值后記入當期損益。由于完全成本法資本化了不成功礦區財產的取得和勘探成本,從而掩蓋了失敗和風險。相比之下,成果法提供的會計信息更具有相關性和穩健性。

(三) 油氣資產減值的處理

SFAS No.19要求對未探明礦區應定期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已經發生減值。其減值判斷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沒有明確的繼續勘探計劃或即將失去在該區域的勘探權、租賃權。

我國石油天然氣開采準則對探明礦區和未探明礦區權益資產減值采用不同方式。對探明礦區權益,按《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對未探明礦區權益,則如果其公允價值低于賬面價值,其差額應當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而且該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且未探明礦區權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減值測試。

(四) 報表披露的內容

SFAS No.19要求披露的內容包括:探明油氣儲量,有關油氣生產的資本化成本,在油氣礦區的取得、勘探和開發活動發生的成本,油氣生產的經營成果,按標準化方法計算的與探明儲量相關的預期貼現凈現金流量。

我國石油天然氣開采準則要求報表披露的內容采用“歷史成本+儲量數量”的報告模式,沒有要求披露儲量價值信息,更沒有采用儲量認可法來估計和披露探明儲量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雖然符合了謹慎性原則,但是損失了儲量價值信息所反映的未來現金流的現值等相關的信息。

五、對我國完善油氣會計準則的幾點看法

1.加強對油氣會計理論的研究

我國的油氣會計準則研究始后于實踐,1999年初財政部以重點課題方式向全國公開招標,才拉開我國油氣會計準則研究的序幕。所以,必須加強油氣會計理論研究,并且在研究油氣會計準則時必須發動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力量,深入研究我國石油企業的特點、所處的會計環境和國外的成功經驗及失敗教訓,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相結合,從而開發一套既適應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慣例相協調的油氣會計準則。

2.突破歷史成本模式,充分考慮現值計量屬性

儲量認可法是最早的采用現值價值計量長期資產的一種方法,由于油氣行業的特殊性,儲量認可法沒有像現在的金融工具那樣引起廣泛的關注。2000年FASB正式頒布的第七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充分證明了儲量認可法對突破歷史成本的前瞻性和對現值會計的貢獻。因此,我國在制定油氣會計準則時,應充分考慮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對油氣儲量資產的計量以及財務報告未來的發展趨勢。

3.增加涉外活動的會計處理

隨著國內各大油田產量的下降,我國許多油氣企業開始實施“走出去”戰略,但是就目前來看我國油氣會計準則對油氣企業涉外事務會計處理的規定還是比較少的,因此,應當改進礦區權益取得、礦區轉讓和交易以及披露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增加和完善涉外事務的會計處理規定,從而使我國油氣會計準則更好地同美國等發達國家及國際會計準則相協調,適應國際活動需求,從而指導和規范我國油氣企業的國際活動與事務。(作者單位:西安石油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會計學)

參考文獻:

[1]《石油天然氣會計問題研究》課題組.2002.石油天然氣會計問題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會計法實施細則范文6

論文摘要: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審計理論界的難點問題,我國正著手進行修訂,美國注冊會計的法律責任及特點對我國注冊會計師的實踐有借鑒意義。

美國的證券市場是比較完善的,素有“成熟的市場”、“百年老店”之稱,其信息披露規則、市場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都是較為健全的和有效的,人們的投資理念也是很成熟的其完善及發達是與管理當局重視注冊會計師行業在證券市場的重要作用是分不開的。美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兩種。鑒于我國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的民事責任皿待完善,故本文主要是介紹美國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以期對我國有所借鑒。

美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源自習慣法和成文法:下面主要分別介紹習慣法和成文法下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

一、習慣法下注冊會計師對于第三者的民事責任

(一)注冊會計師對受益第三者的民事責任

所謂受益第三者是指各方所簽訂合同(業務約定書)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約人,又非承諾人。例如,注冊會計師知道被審計單位委托他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某家銀行的貸款,那么這家銀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委托單位之所以能夠取得由于注冊會計師普通過失所造成損失的賠償的權利,源自習慣法下有關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樣地具有委托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所訂合同中的權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權。也就是說,如果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包括普通過失)給依賴審定會計報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損失. 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冊會計師具有過失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回遭受的損失。

(二)注冊會計師對其他第三者的民事責任

委托單位和受益第三者對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具有損失賠償的追索權,這是因為它們具有和會計師事務所所訂合同中的各項權利那么其他許多依賴審定會計報表卻無合同定權利的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權呢?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對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負有責任呢?這在習慣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習慣法下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1931年美國厄特馬斯公司對杜羅斯會計師事務所一案,是關于注冊會計師對于第三者責任的一個劃時代的案例,它確立了‘厄特馬斯主義”的傳統做法。在這個案件中,被告杜羅斯會計師事務所對一家經營橡膠進口和銷售的公司進行審計并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其后不久這家公司宣告破產。厄特馬斯公司是這家公司的應收賬款商(企業將應收賬款直接賣給商以期迅速獲得現金),根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曾給予了該公司幾次貸款。厄特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應收賬款中有70萬美元欺詐為由,指控會計師事務所具有過失。紐約上訴法庭(即紐約州最高法院)的判定意見是犯有普通過失的注冊會計師不對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負責;但同時法庭也認為,如果注冊會計師犯有重大過失或欺詐行為,則應當對未指明的第三者負責。

可見,注冊會計師對于未指明的第三者是否負有責任,厄特馬斯主義的關鍵在于要看注冊會計師過失程度的大小一普通過失不負有責任,而重大過失和欺詐則應當負有責任但是自世紀年代以來,許多法院擴大了厄特馬斯主義的含義,判定具有普通過失的注冊會計師對可合理預期的第三者負有責任所謂可合理預期的第三者.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預見到將要依賴會計報表的人。例如資產負債表日有大額未歸還的銀行貸款,那么銀行就是可合理預期的第三者在美國,目前關于習慣法下注冊會計師對于第三者的責任仍然處于不確定狀態,一些司法權威仍然承認厄特馬斯主義的優先地位,認為具有重大過失和欺詐的注冊會計師才對第三者負有責任;但同時也有些州的法院堅持認為.具有普通過失的注冊會計師對可以合理預期的第三者也有責任:

習慣法下注冊會計師對于第三者的責任案中,舉證的責任也在原告,即當原告(第三者)提起訴訟時,他必須向法院證明:(1)他本身受到了損失;(2)他依賴了令人誤解的已審會計報表;(3)這種依賴是他受到損失的直接原因;(4)注冊會計師具有某種程度的過失;作為被告的注冊會計師仍處于反駁原告所做指控的地位。

二、成文法下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的民事責任

在美國,涉及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文法主要有‘、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當受害第三者指控注冊會計師時,首先應當選擇其指控是根據習慣法,還是根據成文澎如果有適用的法律的話)提出的。由于聯邦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允許集團訴訟(即某一類人,如全體股東作為原告),并要求注冊會計師應按照嚴格的標準行事,因此大多數指控注冊會計師的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或債券持有人,大多都根據聯邦成文法提出的。

一殘1933年證券法中關于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1933年證券法芬規定:凡是公開發行證券(包括股票和債券)的公司,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呈送登記表,其中包括由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會計報表。如果登記表中有重大的誤述或遺漏事項,那么呈送登記表的公司和它的注冊會計師對于證券的原始購買人負有責任,注冊會計師僅對登記表中經他審核和報告的誤述或遺漏負責。

1933年證券法飛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頗為嚴格,表現在:其一是只要注冊會計師具有普通過失,就對第三者負有責任;其二是將不少舉證責任由原告轉往被告,原告(證券購買人)僅須證明他遭受了損失以及登記表是令人誤解的,而不需證明他依賴了登記表或注冊會計師具有過失。這方面的舉證責任轉往被告〔注冊會計師)但1933年證券法將有追索權的第三者限定在一組有限的投資人、證券的原始購買人

在、1933年證券法里.注冊會計師如欲避免承擔原告損失的責任,他必須向法院正面證明:他本身并無過失或他的過失并非原告受損的直接原因因此,1933年證券法建立了注冊會計師責任的最高水準,他不但應當對其普通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負責.而且必須證明他的無辜,而非單單反駁原告的非難或指控

(二)1934年證券交易法少中關于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

1934年證券交易法少規定,每個在證券交易委員會管轄下的公開發行公司(具有100萬美元以上的總資產和500位以上的股東).均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呈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年度會計報表。如果這些年度會計報表令人誤解,呈送公司和它的注冊會計師對于買賣公司證券的任何人負有責任,除非被告確能證明他本身行為出于善意,且并不知道會計報表是虛偽不實或令人誤解的。

與1933年證券法矛相比,心1934年證券交易法咨涉及的會計報表和投資者數目要多幾1933年證券法少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限定在登記表中的會計報表和那些原始購買公司證券的投資者,但在眾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注冊會計師要對上市公司每年的年度會計報表和買賣公司證券的任何人負責。

不過,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有所減輕。由于《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除非被告確能證明他本身行為出諸善意,且并不知道會計報表是虛偽不實或令人誤解的”。這就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限定在重大過失或欺詐行為,而眾1933年證券法、則涉及注冊會計師的普通過失。

《1934年證券交易法、將大部分的舉證責任也轉往被告。但與《1933年證券法戶不同的是,原告應當向法院證明他依賴了令人誤解的會計報表,也就是說要證明這是其受損的直接原因二另一方面,戈1933年證券法》要求注冊會計師證明他并無過失。而氣1934年證券交易法、比較寬大,只要求注冊會計師證明其行為“出諸善意”(即無重大過失和欺詐)就可以了。

三、習慣法與成文法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主要特點

從美國以上成文法和習慣法對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有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美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明確規定了注冊劊十師法律責任的確定依據

在美國,明確確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成文法和習慣法通過兩者的相互作用,使得法庭不斷重新認定注冊會計師的作用和法律責任自從英國會計師遠涉重洋將獨立審計引進美國之后,獨立審計便在美國從無到有、從落后到先進,迅速得到了發展迄今為止,美國的獨立審計已近百年,并且其水平在國際范圍內處于領先地位。相應地,美國獨立審計法律責任在這百年的歷史過程中也逐步得以完善,在其法律責任的確定依據方面有著巨大的優勢,成文法一般具有前瞻性不夠的缺點,并且不便于及時加以修改,但習慣法則比較靈活,通過成文法和習慣法的相互配合,互為補充,使得美國獨立審計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較為嚴密

(二)明確規定了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

在美國,明確規定了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而沒有行政責任。這主要是由于美國注冊會計師的管理體制所決定的。行政責任是指違反國家行政管理法規,以及單位行政管理章程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其方式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行政處分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和單位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違法人員的處罰;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違法單位和個人的處罰。美國注冊會計師的管理體制為注冊會計師行業自我管理,因而不存在行政責任這一法律責任形式。在涉及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一般都希望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承擔賠償其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刑事訴訟成立,則連帶的民事訴訟常常使得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有時甚至使會計師事務所陷入了破產的境地。

(三)明確規定了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的對象、范圍和程度。

美國獨立審計承擔法律責任的對象除了客戶外,還包括其他廣泛利用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第三者無論是習慣法還是成文法,規定注冊會計師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對象都日益廣泛這與社會公眾對審計質量的期望是密切相關的:‘牡會公眾是審計唯一的委托人”,隨著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對象的擴大,社會公眾更加希望借助法律的手段實現和保障注冊會計師這一重要角色的作用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范圍來看,審計人員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過錯行為可以分為:違約、過失、欺詐注冊會計師在哪種過錯行為下需要對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是最為棘手的問題美國各州在審理第三者訴訟案件時所采用的標準不一樣,同時所依據的法律也不一樣,這在客觀上造成了執法的復雜性和不一致性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程度來看,有數據表明,1995年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訴訟賠償是其資本總額的32倍,1995年美國頒布了,、私有保證金訴訟修正法案》,其中提出了比例分擔責任的概念,即被告根據其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相對于連帶責任來說,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程度無疑是較為緩和了。通過對以上三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具有了比較具體的主體框架,這些都有助于注冊會計師更好地履行其對社會公眾委托人的責任和義務,從而在法律界定的范圍內,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其實施的審計行為和所作的審計結論所造成的影響充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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