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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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范文1

承包方:_____(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建設工程項目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1.工程名稱: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

3.工程面積(包括土建工程、水暖工程、電器工程):共計____份平方米。

4.承包內容:

5.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共計人民幣____份元。

6.工程價款和費用的結算依據和付款辦法:

(1)……

(2)……

7.工程開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8.工程竣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9.工程質量:以施工圖紙及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10.甲方主要義務:

(1)……

(2)……

11.乙方主要義務

(1)……

(2)……

12.違約責任:

(1)甲方因自己原因延付工程價款時,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款額____‰計算違約金。

(2)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竣工,每逾期一天,按未竣工程造價___‰計算違約金。

(3)甲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的,乙方可以請求順延工程日期,還可以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4)工程竣工后保險期一年。采暖工程保修期為一個采暖期,在保修期內,屬承包方施工責任造成的如屋內漏雨、暖氣不熱、管道漏水等,由承包方負責免費修理。屬發包方或設計責任造成的由甲方自理。

(5)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3.本合同附件:共___份

14.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辦理交工驗收和款項結清時為止。但保修一條除外。

15.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15份,承包方7份,發包方7份,由發包方送建設銀行一份。

發包方: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范文2

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相關規定如下:

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山東、江蘇省建管局: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我們編制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現印發給你們,與已經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11)配套使用。

附件一: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第一部分 協議書

承包人(全稱):

分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范圍: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元,

小寫:元。

三、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 月 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為: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為分包工程),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并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范圍內的工程。

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 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 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 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后,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

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

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后執行。

4、圖紙

4.1 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范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后,應當繼續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關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范圍及發生的費用,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

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并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 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

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后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于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7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并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

8.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后生效。

8.3 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系時,分包項目經理應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 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為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準,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場。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為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為分包工程已采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 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12.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并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 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 分包人應允許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準后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 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

20、工程量的確認

2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后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0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并經承包人確認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并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復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22.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為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并視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為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為提供修復后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后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分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2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分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為,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后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后,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

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復,視為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準。

27.4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

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 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29.2 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于發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30、保險

30.1 承包人應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為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 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擔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1 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 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為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采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 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 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

3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除總包合同文件規定的語言文字外,本合同還使用語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3.3 本分包工程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

除以上工程建設標準以外,總包合同中約定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均適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的內容和時間年 月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應的施工工藝的時間年 月 日。

4、圖紙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套數: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委托范圍及費用承擔;

4.3 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4.4 關于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項目經理

姓名:職稱(任命書作為分包合同附件)。

6、分包項目經理

姓名:職稱(任命書作為分包合同附件)。

7、承包人的工作

7.1 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和施工所需的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2)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會審圖紙的時間:年 月日;

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的時間:年 月 日。

(3)承包人為本分包工程的實施提供的機械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及費用承擔:

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分包人的工作

8.1 分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需完成的設計內容和提交時間:

(2)分包人應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后天內向項目經理提交分包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的進度統計報表時間為:

承包人批準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年 月 日。

(3)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年 月 日;

承包人批準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年 月 日。

(4)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5)雙方約定分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9、工期延誤

9.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安全

10、質量檢查與驗收

10.1 雙方關于分包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1、合同價款及其調整

11.1 本合同價款采用種方式確定。

(1)采用固定價格的,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范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為:

(2)采用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關成本加酬金的約定為:

11.2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12、工程量確認

12.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13、合同價款的支付

13.1 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

扣回時間和比例:。

13.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

六、竣工驗收及結算

14、竣工驗收

14.1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日期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份數份。

七、違約、索賠及爭議

15、違約

15.1 本合同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雙方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15.2 本合同關于分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5)雙方約定的分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16、爭議

16.1 雙方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爭議: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保障、保險及擔保

17、保險

17.1 承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

17.2 分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

18、擔保

18.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擔保方式:;

擔保額度:

18.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

擔保額度:

九、其他

19、材料設備供應

19.1 由分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20、合同份數

20.1 雙方約定本合同副本份,其中,

承包人份,

分包人份。

21、補充條款:

附件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工程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分)包人):

勞務分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工程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專業承(分)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分)包合同),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勞務分包人資質情況

資質證書號碼:

發證機關:

資質專業及等級:

復審時間及有效期:

2、勞務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分包范圍:

提供分包勞務內容:

3、分包工作期限

開始工作日期:年 月 日,結束工作日期:年 月 日總日歷工作天數為: 天

4、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按總(分)包合同有關質量的約定、國家現行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本工作必須達到質量評定等級。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專業承(分)包合同。

6、標準規范

除本工程總(分)包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適用標準規范如下:

(1)

(2)

7、總(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應提供總(分)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供勞務分包人查閱。當勞務分包人要求時,工程承包人應向勞務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或專業分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

7.2 勞務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分)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

8、圖紙

8.1 工程承包人應在勞務分包工作開工天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圖紙套,以及與本合同工作有關的標準圖套。

9、項目經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職務:,職稱:。

9.2 勞務分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職務:,職稱:。

10、工程承包人義務

10.1 組建與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總(分)包合同,組織實施施工管理的各項工作,對工程的工期和質量向發包人負責;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勞務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1)在年月日前向勞務分包人交付具備本合同項下勞務作業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的施工場地交付要求為:。

(2)在年月日前完成水、電、熱、電訊等施工管線和施工道路,并滿足完成本合同勞務作業所需的能源供應、通訊及施工道路暢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

(3)在年月日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相應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

(4)在年月日前完成辦理下列工作手續(包括各種證件、批件、規費,但涉及勞務分包人自身的手續除外):;

(5)在年月日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相應的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位置,其交驗要求與保護責任為:;

(6)在年月日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下列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其交驗要求與保護責任為:;

10.3 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年、季、月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析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10.4 負責工程測量定位、沉降觀測、技術交底,組織圖紙會審,統一安排技術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驗收;

10.5 統籌安排、協調解決非勞務分包人獨立使用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10.6 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約定,向勞務分包人支付勞動報酬;

10.8 負責與發包人、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11、勞務分包人義務

11.1 對本合同勞務分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向工程承包人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未經工程承包人授權或允許,不得擅自與發包人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11.2 勞務分包人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計劃,有階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階段施工計劃,必要時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上述階段、時段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經工程承包人批準后嚴格實施;

11.3 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臟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11.4 自覺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與現場其他單位協調配合,照顧全局;

11.5 按工程承包人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按工程承包人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搞好生活區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11.6 按時提交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經濟資料,配合工程承包人辦理交工驗收;

11.7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勞務分包人責任發生損壞,勞務分包人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賃給勞務分包人使用的機具、周轉材料及其他設施;

11.9 勞務分包人須服從工程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及工程師的指令。

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勞務分包人應對其作業內容的實施、完工負責,勞務分包人應承擔并履行總(分)包合同約定的、與勞務作業有關的所有義務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與檢查

12.1 勞務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進行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勞務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勞務分包人承擔。

12.2 工程承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勞務分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3、安全防護

13.1 勞務分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承包人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擔。

13.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工作(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勞務分包人應在施工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承包人認可后實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13.3 勞務分包人在施工現場內使用的安全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保護用品),由勞務分包人提供使用計劃,經工程承包人批準后,由工程承包人負責供應。

14、事故處理

14.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勞務分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報告工程承包人,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故進行處理。

14.2 勞務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相關規定處理。

15、保險

15.1 勞務分包人施工開始前,工程承包人應獲得發包人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的保險,且不需勞務分包人支付保險費用。

15.2 運至施工場地用于勞務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工程承包人辦理或獲得保險,且不需勞務分包人支付保險費用。

15.3 工程承包人必須為租賃或提供給勞務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圍(內容)為:。

15.4 勞務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勞務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圍(內容)為:。

15.5 保險事故發生時,勞務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16、材料、設備供應

16.1 勞務分包人應在接到圖紙后天內,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計劃(具體表式見附件一);經確認后,工程承包人應按供應計劃要求的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和供應時間等組織貨源并及時交付;需要勞務分包人運輸、卸車的,勞務分包人必須及時進行,費用另行約定。如質量、品種、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勞務分包人應在驗收時提出,工程承包人負責處理。

16.2 勞務分包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因保管不善發生丟失、損壞,勞務分包人應賠償,并承擔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等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勞務分包人采購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或其他要求):

采購材料費用為:(單價)

采購材料費用為:(單價)

采購材料費用為:(單價)

采購材料費用為:(單價)

16.4 工程承包人委托勞務分包人采購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費用,由勞務分包人憑采購憑證,另加%的管理費向工程承包人報銷。

17、勞務報酬

17.1 本工程的勞務報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計算:

(1)固定勞務報酬(含管理費);

(2)約定不同工種勞務的計時單價(含管理費),按確認的工時計算;

(3)約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含管理費),按確認的工程量計算。

17.2 本工程的勞務報酬,除本合同17.6規定的情況外,均為一次包死,不再調整。

17.3 采用第(1)種方式計價的,勞務報酬共計元。

17.4 采用第(2)種方式計價的,不同工種勞務的計時單價分別為: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17.5 采用第(3)種方式計價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分別為: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單價為元。

17.6 在下列情況下,固定勞務報酬或單價可以調整:

(1)以本合同約定價格為基準,市場人工價格的變化幅度超過%,按變化前后價格的差額予以調整;

(2)后續法律及政策變化,導致勞務價格變化的,按變化前后價格的差額予以調整;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時及工程量的確認

18.1 采用固定勞務報酬方式的,施工過程中不計算工時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確定的工時計算勞務報酬的,由勞務分包人每日將提供勞務人數報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確認。

18.3 采用按確認的工程量計算勞務報酬的,由勞務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將完成的工程量報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確認。對勞務分包人未經工程承包人認可,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勞務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計量。

19、勞務報酬的中間支付

19.1 采用固定勞務報酬方式支付勞務報酬的,勞務分包人與工程承包人約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預付款元;

(2)中間支付:

第一次支付時間為年月日,支付元;

第二次支付時間為年月日,支付元;

19.2 采用計時單價或計件單價方式支付勞務報酬的,勞務分包人與工程承包人雙方約定支付方法為。

19.3 本合同確定調整的勞務報酬、工程變更調整的勞務報酬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勞務報酬,應與上述勞務報酬同期調整支付。

20、施工機具、周轉材料供應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給勞務分包人勞務作業使用的機具、設備,性能應滿足施工的要求,及時運入場地,安裝調試完畢,運行良好后交付勞務分包人使用。周轉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據本合同委托勞務分包人采購的除外)應按時運入現場交付勞務分包人,保證施工需要。如需要勞務分包人運輸、卸車、安拆調試時,費用另行約定。

20.2 工程承包人應提供施工使用的機具、設備一覽表見附件二。

20.3 工程承包人應提供的周轉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覽表見附件三。

21、施工變更

21.1 施工中如發生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勞務分包人發出變更通知,并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勞務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變更導致勞務報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勞務分包人損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變更減少工程量,勞務報酬應相應減少,工期相應調整。

21.3 施工中勞務分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勞務分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損失,由勞務分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1.4 因勞務分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勞務分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勞務報酬。

22、施工驗收

22.1 勞務分包人應確保所完成施工的質量,應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勞務分包人施工完畢,應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報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驗收;工程承包人應當在收到勞務分包人的上述報告后7天內對勞務分包人施工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內未組織驗收的,視為勞務分包人已經完成了本合同約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與發包人間的隱蔽工程驗收結果或工程竣工驗收結果表明勞務分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時,勞務分包人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導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關損失。

22.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勞務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內)一經發包人驗收合格,勞務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勞務作業的施工質量不再承擔責任,在質量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責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擔。

23、施工配合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范文3

關鍵詞:建設工程承包;菲迪克合同條款;應用

由于建設承包管理制度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因而我國相關部門開始出臺相應的建筑法,通過制定相關的規定來規范建設承包管理的行為。在現階段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建設工程事業也得到明顯的發展和進步,同時,菲迪克國際合同也逐漸進入到我國建設工程承包的相關制度當中。菲迪克合同的出現以及應用為當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以及建設工程承包的提升提供了較好的保障和支持。下面本文主要就對菲迪克國際合同條款在實際的應用中進行重點探討和分析。

一、菲迪國際合同的主要內涵

關于菲迪克國際合同,其主要就是被世界y行所認同的國際咨詢服務組織,其總部是位于瑞士的洛桑,而我國工程咨詢協會代表是在1996年10月份正式加入該組織。菲迪克國際合同的條款有三個主要的內容;一是關于土木工程方面的相關內容,這其中主要是針對土木工程施工與土木與工程管理等相關方面進行的指導和分析。二是關于機電公工程方面的相關內容,這其中主要是對有關機電工程的相關內容進行分析和論述的。三是關于設計咨詢方面的相關內容,對于這其中的內容,其主要是將不同部分的內容進行針對性的論述和指導。

在當前的菲迪克國際合同條款中,大多數都是能夠適用于不同類型的建筑工程承包的項目。對于一些特殊情況,相關人員要能夠根據實際建設工程的特點和情況來進行針對性的修改,進而能夠更好的服務于整個建設工程的要求。

二、建設工程承包中菲迪克國際合同條款中的具體應用

對于建設工程承包中菲迪克合同條款的應用,相關企業可以幾個方面來應用,如通過投標決策的應用、不平衡報價法的應用以及工程賠償或者變更中的應用等,都能夠借助菲迪克國際合同中的相關條款來解決問題。

1.投標決策中的應用

在當前的建設工程包在使用菲迪克國際合同條款的過程中,要能夠具備相應的條件才能夠應用。具體條件就是,相關企業要能夠通過開展競爭性的招標來確定建設承包商,同時還要有專業工程師對建設工程在實際施工的情況進行相應的監督和管理,最后在根據相關合同的方式來制定相關的招標文獻,除此之外,還要在招標文獻中包含關于建設工程在具體施工操作中的相關內容。在當前的建設工程承包中,經常會面臨投標決策出現不同的問題,為了能夠解決這種現象,相關負責人就需要根據整個建設項目施工的實際來對施工情況進行嚴格的審查和監督,從而能夠有效的減少投標決策出現問題的次數。根據菲迪克國際合同條款中得知,不同的建設項目承包商都必須要對建設工程的具體內容以及其承包的資格進行嚴格的審查,只有這樣才能夠允許建設工程承包商準備相關施工所需要的材料。

2.不平衡法的應用

由于菲迪克國際合同是屬于單價合同,因而其主要是強調量價之間的分離。建設工程在使用其過程中,首先要能夠保持量價是固定的。在通常情況下,建設工程承包商對工程的報價都是單價,用承包商所報的單價與業主清單中已經認可的相關工程數量進行匯總,然后得出項目總價。對于這個總價,其不光是理念上的,還是在相關人員通過在施工現場進行驗工計價而得出的。由于建設工程數量的確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相關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以及承包商配合的影響,因而做為建設承包商,其不僅要能夠出處理好與監理工程師的關系,還要能夠在報價中充分利用不平衡報價法,這樣能夠更好的達到多收錢和早收錢的目的。另外,承包商在建設工程不平衡報價的過程中,其還要能夠考慮到工程建設資金以及時間具有的重要價值。眾所周知,時間就是金錢,對于當前的建設工程來說,早收錢是能夠帶來一定的創造效益,與此同時,對承包商來說也是有一定的影響。如果承包商想要早收前,其在對建設工程報價過程中,可以將已經完成好的項目進行適當的單價調高,而對于后面才能完成的項目需要適當的單價調低。通過這種方式,不僅能夠有利于承包商現收回資金,還有利于整個建設工程承包中的資金回轉。除此之外,承包商也可以采用激勵機制,這種機制適用于提前竣工的項目,也就是在竣工項目中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相應的激勵,在此基礎上,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激發整個建設工程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積極性,進而有效的提高整個工作效率。

3.工程賠償或者變更中的應用

關于工程培養,其主要是指建設工程承包過程中有一方遭到風險或者損失而像另一方提出賠償的行為。由于工程賠償中會經常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對于這下些問題,則可以通過采用菲迪克國際合同中的相關條款來進行相應問題的解決。另外,建設工程承包商在提出相關工程賠償時,其要能夠根據菲迪克國際合同中的條款,采用建筑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技術規范要求和標準來進行。在索賠程序中,其是有4個28小時的時限,之所以要給這個時限主要是為了能夠為索賠工作中需要收集相關證據而提供重要的保障。除此之外,也能夠通過調價公式的相關方式來進一步的獲取利益。

三、結語

綜合上述,關于菲迪克國際合同,其主要就是對不同部分的內容來進行具體的分析和指導,并且能夠根據實際建設工程的情況對其針對性的修改和完善,進而能夠更好的服務于整個建設工程施工各方的要求。根據本文對建設工程承包中菲迪克國際合同條款中的具體應用的分析得知,招標決策中的應用、不平衡報價法的應用以及工程賠償或者變更中的應用存在的問題通過菲迪克國際合同中的相關條款來解決。這種解決方式不僅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解決關于建設工程承包中出現的相關問題,還進一步的提高了我國整個建設工程承包的質量,進而推動了建設工程承包工作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尹航.國際工程承包中資金風險法律對策研究――以中國對外工程承包為視角[D].華北電力大學,2012,06(01):1-56.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范文4

建設工程清包合同范本【一】甲方:

乙方:

為發揮甲乙雙方的技術優勢,加快工程建設速度,努力提高施工 效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 同條例》的原則,甲方擬將 樁基工程的勞務部分交給乙方承包施工,為明確責任,經充分協商,在平等互利,自覺自愿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名稱及施工內容

1、工程名稱:

2、施工內容:長螺旋鉆孔壓灌樁(商品砼)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不含水電、稅金、管理費、不開發票),乙方自帶 所有施工機具。

四、工程總量

約根樁,單樁工程結算=(有效樁長米)樁截 面積(按設計圖紙計算)。

五、協議價款

按第一款施工內容,綜合清包總價

六、付款方式

1、機械進場甲方付給乙方每臺套設備進場費

2、工程款按形象進度支付,施工時乙方借支必要的生活費和生產費,正式開工甲方再付工程款 元;完成工程總量的 甲方付工程款 元;工程完工付工程款 元;其款樁基驗收合格一次性付清(余款最遲不得超過當年春節前)。

3、工程款以現金支付:

七、工程質量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國家現行施工規范和總包單位及監理 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如在施工過程中,場地有障礙物,致使樁位偏 差與乙方無關。甲方應派施工員現場放線,乙方協助。

八、甲方責任

1、保證施工場地三通一平;

2、保證水電供應滿足施工要求;

3、保證施工報驗不延誤施工時間;

4、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及對外聯系。

九、乙方責任

1、設計圖紙和施工規范施工,確保質量及進度;

2、提供樁基施工原始記錄;

3、保證場地整潔,做到文明施工。

十、安全

在施工中,乙方應嚴格遵循國家頒發的安全操作規程和與之相關的安全注意事項進行施工,并認真執行甲方安全技術交底。如在施 工場地因乙方施工因素發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十一、補充條款

1、乙方須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簽證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現場管 理,聽從指揮,接受相關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2、甲方應保證機械進場以后3天內投入施工,如甲方原因造成 乙方不能開工(如材料沒進場、三通一平不到位、或其他原因)工期 順延。如果7天不開工甲方應補助乙方每天 元。

十二、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工程款余款付清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清包合同范本【二】甲方: 乙方:

為了甲、乙雙方更好履行合同條款,在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及現行施工與驗收規范前提下,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 ********綜合樓

二、工程地點:

三、承包范圍及詳細部位:

本工程所有施工內容:

1、土建(墊層、條基、地溝、砌磚、粉刷、預制構件及安裝、砼攪拌及澆灌保養、回填、散水、踏步、屋面樓渣、找平、保溫塊鋪設);

2、鋼筋(調直、制作、綁扎、安裝、保護層控制);

3、木工(支模、拆模、打磨);

4、水電(上下水安裝、線路鋪設預埋及電器安裝);

5、裝飾(內外墻粉刷、外墻涂料、地磚及衛生瓷磚的鋪設)

四、承包方式和結算方式:

承包方式:本工程在承包范圍內以包工不包料、包材料損耗、包臨設、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材料及機具場內60m運輸、包砂石的篩選及攪拌、包工程驗收質量達到合格標準、包施工中乙方工人安全保護用品、工傷保險和勞保福利在內、包物價上漲的形式由乙方承包。

結算方式:本工程按施工圖紙、設計變更及施工現場實際有效簽證計算工程量套用承包單價進行結算。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范圍(設計變更、工程更改、隱蔽驗收除外)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計量。

五、承包單價:

單價:255元/平方米

單價說明:1、包基礎施工前的施工準備、配合工作,如施工放線等工作;

2、包場地清理等工作;

3、包機械安裝、調試、保養、操作等相關工作;

3、包施工腳手架、扣件、架板、電纜線、模板、振動板、振動棒、斗斗車等工程施工中的一切工具在內;

4、面積按建筑面積計算;

5、乙方在施工的水電費不包含在內。

六、付款方式

1、甲方和監理公司對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合格后,按進度付款。基礎完工付至10%;主體完工付至50%;裝飾工程完工后付至80%;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 95 %,經甲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并辦理結算手續后30天內付清結算款。

2、支付方式:甲方付款時采用現金。

七、工期條款

1、總工期歷時 天,開工時間 年 6月1日,竣工時間 年 月 30 日。

2、如遇下述情況:(a)甲方、建設單位重大設計變更影響;(b)不可抗力嚴重影響施工;則按實際時間順延工期。逾期,每超過一天按日計算沖扣乙方工資額500元。

八、質量條款

1、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質量以甲、乙雙方確認的施工圖紙及說明,施工方案,設計變更,技術交底,現行施工與驗收規范,作為檢查、抽檢或驗收的依據和標準。

2、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管理人員指揮,嚴格做好工人技術交底,嚴格按照以上約定的標準進行施工;因乙方原因施工出現質量問題,乙方必須無條件、無償采取相關補救措施,直至消除質量隱患,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工期不順延,甲方有權視乙方對施工質量的補救情況決定是否解除合同;甲方也可以不要求乙方采取補救措施,直接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補救費用,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其它損失

3、澆筑砼墊層時,乙方必須先派人現場設置標高控制點,砼墊層平整度必須控制在+2CM之內,否則由乙方承擔所有材料損失。

4、分項工程施工完畢之后,乙方必須先進行自檢,合格方能由甲方向監理驗收。監理第一次驗收不合格,對乙處以 500元違約金,可考慮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完畢重報甲方驗收;若乙方未能在限期內整改完畢或雖整改完畢但經監理第二次驗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對乙方按已完工合格工程的60%結算,并限期辦理有關退場手續。

6、工程質量要求達到“合格”標準,若工程質量未達到標準,則由乙方承擔所有材料損失及相關違約責任。

九、甲、乙雙方職責:

(一)甲方職責:

1、乙方進場時,甲方就公司制度、工地管理制度及具體管理人員名單向乙方交底。

2、提供施工圖兩份。

3、甲方指派代表,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驗收、辦理變更登記、竣工結算手續等。

(二)乙方職責:

1、乙方進場前必須與工人簽訂用工協議書,內容包括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管理職責和工資發放等手續。

2、乙方不得雇傭18歲以下及不宜從事建安工程施工的作業人員,否則發生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自帶必備的施工工具和用具,工人安全防護用品等;費用包括在承包單價內。

4、乙方不得將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轉包給他人,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施工中每天做到工完料清,工程竣工后的場地清理(包括臨時生產和生活設施)。

十、安全條款

1、人員進場必須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時做好書面安全交底及安全措施工作,嚴格按照現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施工,執行公司和工地有關安全生產制度(處罰標準),用電機具要專人管理專人操作,若違反規定造成工傷事故由乙方負責。

2、施工現場乙方必須有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和監控工作,及時做好安全自檢與整改工作。

3、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一概不負責。

4、對于乙方雇用的工人的傷害或賠償,應由乙方自行負責。對于這類傷害或賠償,乙方應保證并持續保證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5、乙方自行負責工人的勞保用品、勞保福利及施工過程中工傷事故處理的一切費用。

6、由于乙方施工管理不善,造成任何第三方的損害,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十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他;

a)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滿結清余款后自行終止; b)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范文5

關鍵詞:施工承包合同,風險管理,階段劃分,對策

Overall process risk management research based on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Jiang-Weifeng1Zhang-Hongwei1

(ZILA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PARTMENT NANTONG,226002

HEBEI INSTITUTE OF ARCHIRECTURE CIVIL ENGINEERING ADIMINISTRATION DEPARTMENT,ZHANGJIAKOU,075024)

Abstract: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based 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and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It is from the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negotiation, drafting, formulate, performance, claims, etc. This is a scientific, standardized, systematic management work. Risk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Through distinguishing the processing from the contract, we can control and manage the risk of three phases: formation stage, signed stage, implement stage. Kill bad Things when they’re small. So we can realize the control targe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investment, the progress, eventually fairly safeguard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tract parties, especially as the vulnerable party of the contractor.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risk management, phasing, countermeasure

一、施工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存在主要問題

在我國,目前建筑市場處于買方市場,發包方選擇最愿意承擔和承擔最大風險的承包方中標;通過壟斷信息的方式,使一些本應共擔的,或本應發包方承擔的風險,在承包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由承包方承擔;通過相關業務的處置權,將風險進一步轉移給承包方,甚至強行將風險轉移給承包方[1]。

現實中,風險雖然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市場搏弈的結局,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承包方對風險管理失控的惡果。承包方在工作中,重中標,輕履約;重報價,輕措施;重義務,輕權利;重口頭承諾,輕證據保留;重實體規定,輕程序過程;重客觀性,輕時效性。這直接導致施工還沒有開始,風險已經臨門。具體表現為:一是承包方懾于發包方對中標單位的決定權,放棄自己的權利,不敢與發包單位進行平等的協商,對許多隱藏著風險甚至重大風險的中標條件、不合理要求和不利的客觀環境因素,自愿不自愿地予以接受。二是承包方對合同風險控制工作不夠重視,放任風險的存在和發生。項目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缺少風險意識和責任心。三是缺少風險控制的科學和有效方法。

二、施工合同全過程風險管理的控制重點

1. 合同訂立階段

(1)招標文件。一是發包人違法要求。二是不公平的要求。三是故意隱瞞對承包方提出要約有重大影響的細節問題;使承包方產生誤解。

(2)發包方主體資格及相關資信。一是發包方不具備主體資格。二是虛假項目法人,如:沒有獨立項目運作的資金和管理能力。三是從項目本身上看,也有不真實和項目相關手續瑕疵的問題。四是承包方可能遇到費用不能結算的風險。

2. 合同簽署階段

這一階段大量的風險是從投標文件中遞延來的,是以合同的形式將承包方的承諾進行確認;另一些則是由于承包方的過失或屈從發包方的壓力等原因新增的風險。

(1)合同文本及合同文件體系,如:發包方不采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示范文本;簽訂黑白合同。

(2)合同內容,包括材料供應存在問題;施工準備不充分引發的問題等。

(3)預付款、進度款問題,主要是發包方不兌現承諾,不撥付預付款。對于工程款,主要是由于缺少細致的合同條款約定,特別是缺少對發包方逾期撥款的大力度的、量化的、可操作的制裁措施。

(4)工期問題,招標文件中,發包方對工期已經做了要求,但這樣的工期可能被不合理壓縮了。如果過分壓縮工期,工期滯后的可能性非常大。

(5)工程變更問題。

(6)不可抗力問題。

(7)合同履約保證金問題。

3.合同履行階段

在這一階段,主要是由于合同簽署后的潛在風險,最終轉化為現實的風險,還有一些新增加的風險。

(1)對合同的變更。

(2)對承包方增加義務。

(3)承包方在合同中的權利沒有有效行使,合法權益沒能得到全面的保護,相對增加了風險。

(4)需要特別關注的問題是,承包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相關證據沒有及時收集和保留,或者時效已過,事后無法主張權利和進行舉證。導致一些工程變更及其它權利發生爭議,并最終無法實現。這是本階段最大的風險。

三、合同風險管理有效對策

1.在擬定合同文本的內容時,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對工程現狀進行深入調研,使擬定合同具有預見性,且要對合同進行細致分析,避免所擬定的條款出現歧義。

擬定合同文本要把握以下要點:明確合同訂立時間及優先順序;約定價款中核定工程量清單的時間期限;專用條款中明確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釋順序;重視索賠條款的擬定;應該對所擬定的合同初稿進行合法性分析及完備性分析[2]。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

合同管理環節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談、草擬、評審、簽訂、下達、交底、學習、責任分解、履行跟蹤、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

3.對合同進行動態管理。

(1)建立索賠制度[3]。(2)重視現場簽證。簽證必須依據相關合同條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3)及時記錄、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種文件。(4)及時處理停工損失。⑤嚴格執行工程量清單規范及定額規定。

4.重視信息管理等現代化手段的運用

作為承包方,應加大投入應用信息管理的理念和方式來進行合同風險管理,如:建立響應的數據庫進行合同基本數據查詢;對合同的執行情況的查詢和統計分析。另外,可以借助相應的軟件,模擬合同管理中各個階段的風險等級,對風險等級高的事項進行重點控制。

5.認真開展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情況評價工作。

在合同終止之后,合同管理人員應做好建筑工程項目合同資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分類、登記、編號、裝訂、歸檔備案工作,實現工程合同檔案管理程序化和規范化。同時,總結合同履行與管理的經驗與教訓,用于指導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目標。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范文6

關鍵詞: 合同,結算難,風險 ,化解

中圖分類號:F830.5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Abstract: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practice, the payment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problem is the contractor and the disputes arising between the most problems. Often has the developer to evade the responsibility of breach of late payment simply not engineering settlement, make the developer and the contractor the creditor's rights and long-term is in a state of uncertainty,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long-term delaying project payment. This paper is how to resolve in the project contract settlement risk the verification of the contractor, makes a brief analysis.

Keywords: contract, settlement difficult, risks, and resolve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承包人拿著合同約定的結算文件,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結算文件中形成的工程款數額,請求判令發包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而發包人卻提出,竣工結算文件是承包人單方作出的,沒有經過中介機構的評估和鑒定。因結算報告的遞交手續不完備、不規范,結算程序的事實認定困難。

從而導致案件審理期限的拖延,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那么,如何才能化解長期困擾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結算難的風險呢?為了解決此類問題,法律給了承包人一把“尚方寶劍”,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边@一規定明確規定了發包人逾期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既不答復也不結算的法律后果,對發包人無限期拖延結算的行為進行了具體的制約,也就是說承包人依法送交規范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依法轉變成工程款結算的法定依據。這對于承包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講無疑是一把“尚方寶劍”。但是,承包人如何才能正確應運好這把“尚方寶劍”來化解結算難的風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否則,操作不當,將會導致不利或適得其反。

一、應注意建設工程合同中對竣工結算條款的約定

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形成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不但受法律保護,而且是雙方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根據,所以首先要將有關竣工結算的條款約定清楚明確。

如果是采用建筑行業的規范和標準的合同范本,那就按照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規定的有關條款,有關竣工結算文件形成的過程的約定大體如下: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文件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6)、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通用條款中有關爭議的約定處理。

如果沒有采用建設部規定的示范合同,而是,雙方另行約定的合同,或采用國際慣例的合同,則承包人尤其更應高度重視對結算條款的約定。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當與發包人明確約定: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比如:“工程驗收竣工后,乙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文件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文件天內審查完畢,到期未答復,視為同意”?;蛟趯S脳l款中約定:“如果發包人逾期不予答復的,按照建設部第107號令《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規定處理”。也可引用財建(2004)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但在引用時承包人應注意其中有關承包人應盡的義務。

二、應注意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最終結算資料簽收的問題

承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資料和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資料行為的確認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和慣例,承包人給發包人遞交的結算報告應當是書面的,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也必須給承包人出具書面的憑證。如果承包人僅僅口頭告知發包人有關結算報告的內容等,是不產生導致結算依據的后果。而且如果僅僅是口頭的單方告知,也會導致在日后發生工程款結算糾紛時舉證的困難。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結算報告時,接收結算報告的主體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是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建筑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具體的人和地址,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內部具有收發責任和義務的部門,如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遞交結算報告的不適用留置遞交的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承包人以發包人不接收結算報告為由,主張由其單方提出的結算報告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承包人不能舉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向發包人遞交了結算報告,則不能產生將承包人提出的結算報告作為最終結算依據的法律后果。

三、應注意承包人對發包人怠于履行付款義務的催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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