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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傳播權范文1
1.1平衡利益之兩種不同的觀點培根有句名言,“知識就是力量”。這種力量不正是通過傳播和適用使知識能夠自由的傳播和自由的使用,這是在當今社會中政治民主和個人選擇的基礎。知識產權的本質在于追求著作權人的權利和公共之間的利益平衡。如果對著作權人過分的保護,那么會造成對知識產權的壟斷,損害到社會公眾的利益。這違背了鼓勵智力創新的社會需求。從長遠來看也是對作者權利的損害。目前學界對于著作權的保護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市場范式,這種觀點將網絡空間作為一個可獲得利潤的市場,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著作權法也為信息創造者和提供者提供了在網絡空間獲取最大化利益的手段和機會。這種做法對著作權人給予極大的保護,但其會產生的負面后果是對知識和信息的變相壟斷,限制了信息的流通,公眾獲得知識和信息的權利受到了限制。另一種觀點是接近范式。這種觀點更側重保護公眾的利益。在網絡空間公眾同樣具有合理和正當接近作品的權利,這一接近權利表現為在一些情況下使用和傳播作品不受著作權人的控制,是用戶使用他人知識的自由和權利,而不是某人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知識的自由。作者在創造作品的時候也是在前人創作的基礎上進行,人的社會性決定了人不可能在沒有相關歷史背景和文化積淀的前提下就能憑空進行創作。每一部作品都直接或間接的收到別人作品的影響。如果對知識進行壟斷,那么對于公眾的知情權,接受教育的權利以及整個民族的文化建設將是毀滅性的災害。
1.2合理使用如何權衡著作權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決定著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方向。法律為權衡這一關系,對著作權進行了限制。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依法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網絡的一個功能是信息共享,信息網絡傳播權使得作者的權利擴張到網絡,這對公眾獲得信息的權利進行了限制。有權利就有義務。為了平衡公眾的利益,法律應該相應的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限制。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十二種合理使用的方式。然而目前在現實生活中,合理使用制度并不是得到很好的實施。公眾為了個人學習研究的目的想要查閱相關的電子資料,往往受到很多的限制。以學生為例,學生查閱資料的主要渠道是通過學習電子圖書館,由于不同學校購買的數據庫不同,其學生所獲得的信息就會存在差異。如何處理好公益電子圖書館的使用是平衡作者權利與公共利益的一個重要方面。著作權法對于圖書管的合理使用是這樣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然而,圖書館的功能并不僅是用于陳列或者保持版本,圖書館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向公眾提供信息,讓公眾享受共有的資源。著作權法關于圖書館的合理使用遠遠不能保障公眾的合理使用權。筆者認為通過建立某領域資深學者作品的數據庫,學者以加入數據庫作為一種榮譽,國家或社會可以對這樣的項目給予資助,數據庫免費向公眾開放,這樣使得作者的著作權得到保護也平衡了公眾的利益,這樣的做法可以嘗試解決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合理使用的關系。我國應該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根據我國的國情,設計出網絡環境下合理的使用制度。
1.3法定許可使用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另一個限制是法定許可使用制度。所謂法定許可制度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各項人身權和財產權。北大法學院韋之教授認為法定許可制度的實質在于將著作權中的某些權利由一種絕對權降格為一種獲得合理使用費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有五種包括編寫教科書,轉載報刊等情形。法定許可使用可以促進作品的傳播,提升作家知名度,同時也可以打破著作權人對作品的不合理壟斷,方便公眾接受信息。然而,法定許可使用存在著一些弊端使得著作權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法律雖然規定轉載其他人的作品應該支付使用費,但是現實中存在著使用人不知道向誰付費,著作權人的獲得報酬的權利成為一紙空文。隨處可見的轉載,復制和粘貼嚴重損害到了著作權人的權利,降低了他們的創作熱情,同時從長遠看來,也是對公眾利益的損害。法律規定法定許可使用是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如果在現實中得不到有效的執行,那么這樣的規定反而使著作權法平衡精神得不到落實。法定許可制度仍需要不斷的完善。對于著作權人而言,他們應該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對于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采取適當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著作權人怠于維護自己的權利,那么又談何對著作權人權利的維護。對于社會公眾,出于對知識和文化的尊重,應自覺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且從長遠角度看,這也是對自己權利的尊重。
2結語
信息網絡傳播權范文2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 信息網絡獲取權 利益平衡
[分類號]D923.4
版權法設立有兩個目標:一是保護作者專有權,鼓勵作品創作;二是促進作品傳播,實現知識共享。隨著技術的發展,版權法在模擬空間下實現的知識產權保護和信息共享(自由獲取)兩個目標的傳統平衡無可奈何地在網絡空間下被打破,或者說原有的內在不平衡因素被網絡技術放大,表現為知識產權過度保護和公眾獲取信息權利受到諸多限制,引起了學術界對有關協調知識產權保護和信息資源共享關系論題的討論。本文著眼于網絡空間下的版權法領域,探討信息網絡傳播權和信息網絡獲取權之間利益平衡,這樣就既確保了兩權概念外延的一致,又凸顯了數字環境下版權問題焦點。
1 利益平衡原理
利益是指人們受客觀規律制約,為滿足生存和發展需要而產生的各種客觀需求。社會由不同的利益主體所構成,形成了反映不同利益關系的利益體系和格局,由于利益訴求的多樣性及社會資源的稀缺性,利益沖突成為普遍社會現象。然而社會還是能夠在繁雜的利益沖突中不斷前進,在于社會存在對利益沖突進行協調或平衡的機制,該機制通過以規范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來實現。利益平衡就是指在法律的調控下,各利益主體的權利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相對和平共處、相對均衡的狀態。不過利益平衡狀態只具有暫時性,大部分時間里,權利之間處于沖突和失衡狀態,追求利益平衡是個永恒的主題。
法律是相關利益方互相談判、互相妥協達成一致并使相互權利義務制度化的結果。版權法就是一部通過設定版權人和公眾的權利與義務來調節版權利益平衡的法律。由于權利義務的對立統一性,網絡環境下版權人的權利和公眾相應的義務體現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公眾應有的權利和版權人須承擔的義務體現為信息網絡獲取權,因此追求網絡環境下版權法利益的平衡,實質就是確保信息網絡傳播權和信息網絡獲取權兩權的利益平衡。
2 兩權概念辨析
信息網絡傳播權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是知識產權保護為適應新技術發展而拓展新權能的重要體現,是法律為版權人在網絡空間上設定的一種集合權利,“特指互聯網絡上版權人控制、利用作品的一種形式”。信息網絡傳播權調整范圍一般包括上載、網絡上對版權作品的復制、網站間轉載、網絡上對版權作品的傳播、下載、署名及修改作品等7個方面內容。
信息網絡獲取權是指網絡環境下公眾自由獲取信息的權利,不同于“信息公共獲取權”概念。信息公共獲取權是指信息主體有權依法定形式獲得政府、國有企事業、圖書館等公共信息機構信息的權利。信息網絡獲取權和信息公共獲取權的關鍵性區別:前者關注的是信息傳輸的環境是否是網絡環境,并不刻意關注所獲取的信息內容是公共信息還是私有信息;后者關注的是信息傳輸的內容是否是公共信息,并不對所獲取信息的環境是網絡環境還是模擬環境進行區分。信息網絡獲取權的實現有賴于創作共享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許可制度、集體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實施。
信息網絡傳播權和信息網絡獲取權的關系實質上是信息壟斷(保護)與信息利用的關系,兩者關系在實踐操作中陷入了二難困境――“沒有合法壟斷就不會有足夠的信息生產出來,但是有了合法的壟斷又不會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目前我國兩者利益關系的現狀是:由于人們認識的偏差,致使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過度擴張,本應可以利用網絡技術在信息時代獲得進一步發展的信息網絡獲取權卻日益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排擠,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利益格局由此產生失衡。把握信息壟斷與信息利用的邊界或尺度,構建兩者的利益平衡機制,是改變利益關系現狀,破解二難困境的關鍵,也是版權法的立法宗旨。
3 兩權利益沖突分析
3.1 擴張性與萎縮性的沖突
傳統版權法通過對版權人權利的保護與限制,較好解決了版權人與信息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但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權利人作品被大量地上載、下載和復制,使權利人無法控制自己的作品使用,原有平衡被打破。為更好保護版權人權利,各國紛紛修改版權法,或增設信息網絡傳輸權或重新詮釋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呈現不斷擴張的趨勢。然而與此同時,由于對新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限制乏力,導致信息網絡獲取權權利內涵不斷縮小,如《版權條約》、美國DMCA(《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歐盟《協調信息社會版權與相關權指令》以及我國《著作權法》中都有充分體現。2006年,我國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盡管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適用,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和信息網絡獲取權的失衡缺陷,但離兩權平衡機制的構建還有一定距離。
3.2 私有性與公益性的沖突
信息網絡傳播權隸屬于知識產權,本質上屬于私權,是版權法對互聯網技術發展所帶來挑戰的回應,是版權不斷擴張的體現。信息網絡傳播權具有個人財產權的性質,一旦經法律授予甚至是無需任何手續便可自動獲得,成為一種絕對權,具有私有性。只有權利人自己才可以行使,其他任何人都負有尊重他人版權利益的義務。信息網絡獲取權屬于公權,目標是實現信息資源的自由共享,促進知識自由,解決信息失衡和數字鴻溝。推進信息資源網絡獲取“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目前廣泛存在的社會信息不對稱、信息資源浪費和信息尋租現象,減少信息獲取的社會成本”,信息網絡獲取權具有明顯的公益性。
3.3 獨占性與共享性的沖突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獨占性表現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人有權要求獨占知識產品的各項權能,無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版權人的獨占性是由版權人在創作作品時投入巨大的智力和財力而產生的,享有通過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來獲得報酬的權利。信息網絡獲取的目的就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變私有信息成為公共信息。信息網絡獲取權是各國法律普遍認可的人的一項基本權利,體現了社會成員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的公共需求,可見共享性是信息網絡獲取權的內在屬性。
4 兩權利益平衡機制構建
4.1 理論原則:權利弱化與利益分享
目前知識產權理論面臨一個悖論:一方面許多國家修訂或重建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制定知識產權戰略,
加強保護力度;另一方面,近年來西方國家興起了知識產權懷疑論、反知識產權論和知識產權僵化論三股知識產權思潮,責難知識產權制度的強保護趨勢,這使知識產權在理論研究、制度構建與實務運作諸方面朝著兩個相反的方向發展。因此,有學者提出應采用“權利弱化與利益分享”理論來重構知識產權制度。
“權利弱化與利益分享”理論的基本含義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知識產權所有人有權從其受法律保護的作品中獲取相應的利益;任何人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擅自以營利目的利用其作品,權利所有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并依法享有請求該侵權行為人以合理條件與其簽訂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只有當該侵權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以合理條件與知識產權所有人簽訂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時,知識產權所有人才有權請求其停止侵害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或其它特別情形除外。該理論認為,知識產品的存在形式由以模擬空間為主變成以網絡空間為主,這是傳統知識產權理論(由禁止權加許可權構成)產生困境的根本原因。因為在傳統模擬空間,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知識產品相對具有可控制力,而在網絡空間,這種可控制力要減弱許多,以至權利虛化,所以以利益分享理論為基礎重構知識產權制度,將是保護網絡空間知識產權最有效的形式。
4.2 管理模式:創作共享與優化授權
創作共享(creative commons)是在傳統公有領域理論基礎上的改進,是網絡上數字作品的許可授權機制,允許任何人在不需要經過特別許可或付費的情況下,去復制使用或再創造,形成演繹作品,目的在于讓任何創造性作品都有機會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創造,共同促進人類知識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內產生最大價值。創作共享機制是實現信息網絡傳播權與信息網絡獲取權之間利益平衡最理想的管理模式。盡管其前景很美好,但由于大多數作品并未加入該共享協議,作品的海量許可困境還是會困擾公眾自由獲取知識,因此,有必要優化作品授權使用機制。數字時代作品授權方式主要有授權要約、版權補償金、交叉許可、集體管理等,其中集體管理方式尤為重要,幾乎所有的版權授權模式都離不開集體管理組織的參與。
目前我國版權集體管理還很不完善,雖成立或籌備成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等諸多集體管理組織,實行會員制管理,但較為散亂,不僅不具有充分的代表性,而且還未很好地運轉起來。鑒于此,應繼續完善我國版權集體管理制度:一是借鑒國外經驗,完善管理模式。如借鑒北歐國家實行的“擴展性集體管理”,圖書館可以獲得該機構管理作品領域內的非會員已經發表作品的許可使用權;借鑒法國在1995年推行的“強制性集體管理”,版權人不管是會員還是非會員,只能通過版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權利;借鑒意大利的壟斷式管理,全國只建立一個可以管理所有作品類型的綜合性的集體管理組織。二是實現我國版權集體管理的數字化。采納最新數字技術,開發版權管理信息系統,構建版權權利信息的集中管理系統,建立統一的版權權利信息查詢平臺,為公眾提供查詢版權集體管理組織成員的版權權利信息服務。
4.3 法律保障:擴張與限制
在幾百年的社會歷程中,隨著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知識產權私權保護總的趨勢是保護范圍越來越大,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以激勵更多的知識創造。版權法的擴張是技術發展給版權人帶來利益損失的法律補救措施和利益補償機制。由于技術的發展,一方面版權作品市場規模被擴大,制作復制品的邊際成本下降;另一方面作品需求也被放大,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增強,作品傳播成本的降低和市場價值的增強導致版權人利益失控,加大了版權保護的需要,促進版權不斷擴張。版權法的擴張表現為版權權能的擴張、版權客體的擴張、版權期限的擴張、對個人性使用限制的增強等幾方面,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立就是版權權能在新技術條件下的擴張。
盡管版權的擴張不可避免地要以犧牲公眾對版權作品的接近為代價,但這種代價應控制在一定限度內,即版權擴張應受到限制,否則將構成不適當的版權擴張和作品壟斷,從而會使作者激勵和公眾接近之間處于失衡狀態。目前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和信息網絡獲取權利益失衡產生的原因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過度擴張,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許可制度是限制信息網絡傳播權,擴充信息網絡獲取權,維持“兩權”利益平衡的重要方面。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權相關權利人的利益平衡器。網絡的發展使得作品復制和傳播輕而易舉,版權人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障,于是各國紛紛修改著作權法,以重構合理使用制度。重構模式有因素主義(以美國為代表)和規則主義(以德國為代表)兩種模式,各有優缺點:因素主義模式具有靈活性和概括性,但容易造成司法實踐的混亂;規則主義模式具有穩定性和規范性,但易造成立法的滯后。我國采取的是規則主義模式,版權法規對合理使用只采取列舉式條款,缺少對合理性作統一判斷的原則性標準,限制了其適用范圍。我國應吸收因素主義模式優點,采用原則、要素、規則三者相結合的立法模式:以利益平衡為總體原則,借鑒四要素為標準,制定適用合理使用的具體規則。
優化法定許可制度。法定許可的實質在于將版權中的一些絕對權降格成為一種獲得合理報酬的權利,從而在作者的排他性權利和公眾的合理使用之間構建一種中間制度。然而立法者出于種種擔心,目前我國版權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傳統文獻數字化和圖書館等館舍外信息網絡傳播的法定許可制度,只就網絡傳播方面規定了實施遠程教育和扶助貧困的法定許可,限制了信息網絡獲取權。其實我們可以在制度范疇內從多方面優化法定許可制度,化解以上擔心:①完善作品使用人付酬制度,制定統一的付酬標準,建立例外協商付酬制度,構建對不依法付酬行為的制裁制度,在訴訟時效適用方面作出有利于著作權人的認定。②適度引進版權補償金制度,減輕圖書館等公共知識機構背負的沉重經濟負擔,從而平衡多方利益,優化配置版權資源,體現效率價值。
4.4 技術措施:發展與規避
技術措施是權利人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觸或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術手段,是在網絡空間重新分配權利義務、維持網絡傳播者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平衡的產物。技術措施保護已逐漸被各國著作權法所接受并被有關國際公約所肯定,如WCT第11條、WPPT第18條、歐盟《著作權指令》第6條、美國DMCA第1201條等都明確規定了對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第5條、18條和19條規定了故意規避或破壞技術措施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斑@種將技術引入法律、司法,創立一種新的利益平衡機制,以保護一種新型權利,既反映了版權發展的必要,也反映了版權保護的進步”。
技術保護措施的廣泛實施,一方面有效保證了不斷受到網絡版權侵擾的版權人的利益;但另一方面,隨著技術措施的過度保障,合理使用制度受到進一步沖擊,信息網絡獲取途徑受到更多限制,從而打破在模擬環境下版權法建立的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和信息網絡獲取權之間的傳統平衡,表現為:①違反了公眾有權依法對作品進行合理使用的原則。網絡空間上的技術壁壘在控制他人對作品的非法接觸的同時也妨礙了公眾對該作品的合理使用,如果被采取技術措施的作品僅僅以數字化形式存在,而用戶又沒有其他合法途徑獲得該作品時,技術措施會使得公眾合理使用該作品存在嚴重障礙。②違反了思想、事實以及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不受版權法保護的原則。技術保護措施與啟封許可證或在線許可協議的使用能夠用于全面阻止公眾對作品不符合版權人意愿的使用。由于無從接近版權作品,公眾對不受保護的思想、事實或者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等也無從接近,版權法公共領域受到侵蝕。
信息網絡傳播權范文3
根據7月19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簡稱CNNIC)的第18次互聯網報告,截止2006年6月30日,中國網民總人數為1.23億,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19.4%。報告首次公布手機上網人數為300萬人。
互聯網已成為人們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人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以下統稱作品)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如何調整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系,已成為互聯網發展必須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
《條例》是根據目前中國網絡環境的特點,總結我國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實際經驗,借鑒國外適合中國國情的做法的基礎上制定的?!稐l例》的總體思路是與互聯網條約的規定相一致,有利于創新,發揮網絡傳播作品的潛能;有利于滿足人民群眾使用作品的要求,保持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等。
《條例》所稱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
《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信息網絡傳播權范文4
——兼析《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前兩稿的[1]相關規定
關鍵詞: 三網融合;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內容提要: 現行《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已經存在規范漏洞,而以電信傳輸網、廣播電視傳輸網、計算機互聯網相互融通為代表的三網融合技術使問題進一步加劇,形成“一個傳播終端、六類傳播行為、三種法律定性”的復雜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現為傳播技術的發展融合,但深層次分析可追溯到技術主義立法路徑的弊端?!吨鳈喾?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補型”方案仍不足以應對三網融合帶來的問題,因此應借鑒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將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整合為一項“遠程傳播權”。
一、問題的提出
三網融合也稱“三網合一”,是指目前的電信傳輸網、廣播電視傳輸網、計算機互聯網在向寬帶通信網、數字電視網、下一代互聯網演進過程中,其技術功能趨于一致,業務范圍趨于相同,最終實現網絡互聯互通、各種資源共享的新型信息傳播技術。在三網融合下,一臺高清電視機除了收看傳統的電視節目,還可以登陸網站瀏覽、下載歌曲影視;一臺電腦除了上網瀏覽、下載歌曲影視,還能收看傳統電視節目;一部手機除了打電話、發短信,還可以收看電視節目、無線上網……也就是說,用戶可以通過電視、手機、電腦任何一個終端獲取本來只能通過其他終端才能獲得的信息,此時電視兼容電腦,電腦涵蓋電視,電信網、廣電網、互聯網彼此互相兼容。2010年1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了推進三網融合的階段性目標,即2010年至2012年重點開展廣電和電信業務雙向進入試點,2013至2015年總結推廣試點經驗,全面實現三網融合發展,這預示著以電信傳輸網、廣播電視傳輸網、計算機互聯網相互兼容合并為代表的“三網融合”已成為我國信息傳播領域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大趨勢[2]。
在為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三網融合也對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提出了新的挑戰。以最能體現三網融合技術的互聯網電視機為例,用戶通過該款電視機不僅可以收看一般的電視節目,還可以上網隨意點播和定時收看網絡影視大片,而這些電視節目和網絡內容的傳播都是通過一個傳播終端—互聯網電視機進行的。這就使得通過互聯網電視機的作品傳播行為變得異常復雜:既有無線傳播,也有有線傳播;無線傳播中既有傳統的無線電波傳播,也有現代的Wi-Fi無線網絡傳播;有線傳播中既有傳統的有線電視傳播,也有以互聯網寬帶進行的有線網絡傳播;這些無線或有線傳播既可以通過交互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單向式進行。那么這些紛繁復雜的作品傳播行為在立法上如何定性?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典型的技術主義立法路徑的產物,即“根據特定傳播媒介設定特定權利”。在此立法路徑下,廣播權專為“廣播技術”創設僅用于規范以“廣播”傳播作品的行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專為“網絡技術”創設僅用于規范以“信息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但如前所述,在三網融合下,廣播和網絡已經可以互聯互通,上述各種傳播行為都可以跨廣播和網絡進行,在這種背景下對作品的傳播基于“廣播”或“網絡”所作的區分已經沒有實際意義,由此便提出現行立法規定的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在三網融合的技術背景下如何修改乃至重構的問題。2012年3月31日、7月30日,國家版權局先后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1稿和第2稿,其中對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都進行了修改,那么這些修改草案能否解決實踐中已經存在的問題?能否應對三網融合乃至將來未知新技術的挑戰?應當如何建構我國未來的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范模式?本文擬就此展開討論,并提出對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重構的設計,以期為正在進行的新一輪《著作權法》修改提供參考。
二、三網融合前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面臨的規范難題
(一)廣播權的規范難題
如前所述,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專為“廣播技術”創設用于規范以“廣播”方式傳播作品的行為,但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利用廣播技術傳播作品的行為無法涵蓋于廣播權的控制范圍。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權利”。可以看出,廣播權所規范的“有線傳播”僅限于以有線方式對已經廣播的作品所進行的“間接(二手)傳播”,而不包括“直接(第一手)傳播”即有線直接廣播。由此引發出的問題是:在有線電視已經基本普及的今天,如果某有線電視臺未經許可直接播放他人作品被起訴,對該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實踐中有法院認為侵犯放映權[3],也有法院認為侵犯廣播權[4],還有法院認為侵犯電視播映權[5];理論上也有學者認為侵犯機械表演權[6]。很顯然,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分析,該種“有線直接廣播”并不屬于廣播權所規范的“有線廣播”行為,也很難納入“放映權”或“機械表演權”的控制范圍,由此造成專為控制“廣播”行為而設的廣播權卻難以規范這種行為的難題。不僅如此,廣播權還難以規范對有線直接傳播的作品的無線轉播、有線轉播和擴音器轉播等轉播行為。
從歷史解釋的視角分析,廣播權的這一規范難題似乎可以追溯到《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因為前者直接來源于后者。后者第11條之二規定,廣播權是指“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權進行下列使用的專有權:(1)播放或以其他任何無線發送信號、聲音或圖像的方式公開傳播其作品;(2)由原廣播組織之外的其他組織以任何有線方式或轉播方式公開傳播該作品的廣播電視節目;(3)以揚聲器或其他任何類似設備傳送信號、聲音或圖像的方式公開傳播該作品的廣播電視節目”??梢钥闯?《伯爾尼公約》中廣播權規范的第(2)種行為是“由原廣播組織之外的其他組織以任何有線方式或轉播方式公開傳播該作品的廣播電視節目”,該規定將“有線”傳播(轉播)的“間接性”表述得更為清楚。據此有觀點認為我國廣播權的上述規范難題源于《伯爾尼公約》而不是我國著作權法,因此這似乎是一個國際性問題而并非我國獨有。但事實情況是,由于《伯爾尼公約》中的廣播權確立于有線電視技術誕生之前,在有線電視技術產生后確實也面臨無法規范“有線直接廣播”的難題,但此問題在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以下簡稱WCT)中通過“向公眾傳播權”已經得以解決(下文將專門論述),因此這一問題在國際條約中已經不復存在。遺憾的是,2001年我國修改《著作權法》時WCT就已經制定并頒布,而且有線電視當時在我國也已經出現并在城市大量普及,但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權法》既未參照WCT制定向公眾傳播權,也未回應技術發展擴張《伯爾尼公約》中廣播權的適用范圍[7],而是仍然照搬已經被WCT所發展了的《伯爾尼公約》第11條之二的規定,由此造成了我國廣播權的上述規范難題。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范難題
2001年我國《著作權法》修改時增加了一項“信息網絡傳播權”,專門用于規范以“信息網絡”方式傳播作品的行為,但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利用網絡技術傳播作品的行為無法被涵蓋。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梢钥闯?信息網絡傳播權規范的“網絡傳播行為”具有“交互式”的特點,即“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由此使得近年來日趨流行的單向式網絡傳播行為(又稱“非交互式”,即公眾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或地點獲取作品,而沒有個人選擇余地)無法涵蓋于內。用戶在時間上沒有個人選擇余地的單向式網絡傳播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網絡定時播放行為,另一種是網絡同步直播行為。此類行為如何定性在司法實踐中也充滿了爭議,有法院認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也有法院認為侵犯“放映權”,還有法院認為侵犯“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理論上也觀點不一。{1}用戶在地點上沒有個人選擇余地的單向式網絡傳播行為主要表現為通過局域網傳播作品,比較常見的就是一些較大的單位或者經營性網吧在其設置的內部局域網傳播作品,其共同特點是,單位的員工或網吧的消費者只能到該單位或網吧獲取作品。實踐中網吧經營者因在其經營場所內的局域網上非法傳播影視作品被起訴的案件時有發生,對于此類行為如何定性也充滿了爭議,有法院將其定性為侵犯“復制權”,也有法院將其定性為侵犯“放映權”,還有法院將其定性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或“機械表演權”或“其他權利”等。{1}筆者認為,造成以上兩類單向式網絡傳播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難題的原因在于,我國立法在移植WCT第8條“向公眾傳播權”時,以偏概全地將該條強調的網絡傳播行為的一部分—“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作為該條規定的“向公眾傳播權”的全部內容予以照搬,形成了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僅能規范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從而導致了對單向式網絡傳播行為無法涵蓋的局面[8]。
三、三網融合下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面臨的新挑戰:以互聯網電視為例
信息網絡傳播權范文5
一、今日頭條是如何做到“你關注的,才是頭條”
今日頭條受到大眾的喜愛是由于其不同于其他資訊類app的個性化信息推送技術,正如其廣告詞所說:你關注的才是頭條。這種技術被稱為數據挖掘,簡單來說就是指從大量的數據和信息中通過算法計算出隱藏于其中的重要信息。為我們所熟知的利用數據挖掘技術的網絡技術有淘寶網的“猜你喜歡”,以及近期微信朋友圈根據不同人的特點所推送的不同的廣告。今日頭條,正是在用戶打開客戶端使用的短暫幾秒內,根據用戶的個人興趣、性別、位置、社交網絡使用習慣等進行分析,為用戶推薦符合其興趣的新聞“頭條”。然而,結合這樣的技術利用在此類app上,自是創新之舉,怎會飽受爭議?“不做新聞的生產者,只做新聞的搬運工”,今日頭條的侵權糾紛就發生在對新聞的“搬運”上。和其他資訊類app不同,今日頭條并不是一個自行生產新聞的媒體,不同于搜狐、騰訊、網易作為新聞的生產者將紙面新聞變為移動新聞,也不同于南方周末、人物等有立場和獨特關注點的新聞媒體發展線上平臺為的是適應時展。它要做的,只是收集散落在網絡中的來自不同媒體的新聞資訊,再利用數據挖掘針對不同的用戶的喜好進行分析篩選新聞進行排序,這就是今日頭條與我們所熟識的新聞資訊類客戶端的不同之處?!霸诳蛻舳俗约旱捻撁婵蚣苤酗@示推薦的內容,盡管上面也標明了內容是來自某個網站,只要用戶感覺是在閱讀客戶端上提供的內容,不管采用了何種方法,那就是客戶端使用了其他網站的內容即作品”。今日頭條就是利用這種方法,將挑選出的新聞在自己的客戶端上推薦給使用的用戶。這種方式稱作“深度鏈接”,即指用戶在使用的過程中不知道當前網站設置了鏈接,用戶無法感受到網站的切換和信息的變化。
二、未經許可的深度鏈接新聞報道構成侵權
今日頭條辯稱自己的客戶端所做的事情就像百度搜索一樣,僅僅是一個聚合信息進行篩選的平臺并未直接轉載其他門戶網站信息內容。但是,作為用戶的使用體驗感而言,當使用者點擊一則“頭條”時,確實未發生跳轉,雖然在新聞的末端亦或是標題下以小字標注了新聞的原始來源,但是對于用戶而言,無法感受到網站的切換也就并不知道該則新聞真正的來源。其行為,已然屬于“深度鏈接”。今日頭條又稱自己提供的只是鏈接,而無侵權行為。然而單單的鏈接是不能達到現在其客戶端所實現的用戶體驗感的。這其中還有一種“轉碼”技術,互聯網的網頁編碼一般是設計給PC端用戶瀏覽使用的,當用手機直接打開這些網頁時就會出現亂碼,手機屏幕小、操作系統也不一樣,想用手機進行正常的閱讀需要把來源于網頁中的內容“轉碼”成適合手機閱讀的格式。如果今日頭條僅是提供鏈接和進行轉碼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其在客戶端上保留信息內容。也就是說,這今日頭條不僅是對鏈接進行了轉碼,還將轉碼后的網頁存儲在了自己的服務器中向用戶提供,用戶在客戶端點擊新聞標題之后,不發生跳轉也就是不再從信息來源的原網頁服務器中獲取作品,而是直接從今日頭條的服務器中獲取。該行為既屬于未經許可復制,也屬于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但是,在確定今日頭條的深度鏈接行為侵權之前,還需要確認的是,被轉載的內容是作品。無論是在我國還是在國際上,時事新聞是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把“時事新聞”定義為“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也即,如果今日頭條提供的內容均為時事新聞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就今日頭條推薦的新聞來看,皆為根據用戶個性化特點進行選擇的具有作者獨特視角的具備獨創性的新聞報道作品?!靶侣剤蟮雷髌肥艿街鳈啾Wo,不屬于時政類信息。今日頭條轉載涉及的新聞大都屬于新聞報道類型,而非單純的時政類事實消息,所以,不能以合理使用作為抗辯事由”。
三、大數據時代下新媒體發展挑戰著信息網絡傳播權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除另有規定外需經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相應報酬。今日頭條提供服務的行為構成深度鏈接,其引用的資訊又構成作品,其引用行為又未獲得許可也未支付報酬。也就是說,簡單的標注新聞的來源不能保護作者的著作權。對其未經許可的引用,很顯然構成了對原作者著作權的侵犯。那其究竟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何種權利?從著作人身權來看,發表權一次用盡之后,深度鏈接式的引用往往是原文轉載并未侵犯原作署名權,也未進行修改和歪曲、篡改。著作財產權較為多樣,不過通過分析可以明確,今日頭條利用網絡向公眾提供新聞訊息使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的地點獲得資訊,也即交互性傳播,侵犯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深度鏈接侵犯侵犯著作權的案件早有先例,2010年,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被告愛幫網即是設置深度鏈接,使用戶在訪問其網站時可以將大眾點評網的內容顯示在用戶的瀏覽器上,使用戶以為這些內容是由被告提供,并替代了用戶對原告網站的訪問。海淀法院認為,這種行為觸犯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此判例同今日頭條面臨的問題相似,也即采用深度鏈接行為,侵犯了其他網站、媒體的著作權。但是,應明確指出的是,此處侵犯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p>
依此來看,今日頭條所述的北京字節跳動公司只要是在先獲得了許可并支付報酬也就不存在侵權之嫌?!稄V州日報》對今日頭條的就因雙方達成了合作協議而撤訴,今日頭條以合作的方式同其利益共享不失為明智之舉。至今,人民網、新華網、中國新聞出版網、中國新聞網、光明網、鳳凰網、投資界、愛卡汽車等均與今日頭條建立了合作關系。按此發展趨勢,大數據時代,信息爆炸之下逐漸趨向的是數據的共享和資訊的融合。這種趨勢是建立在大眾需求之上的,新聞媒體以受眾為本的行業生存之道,使得其一方面要求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更加強有力保護,以保障自家媒體因內容獨特而具備競爭優勢,一方面媒體為享有更多的用戶群不得不進行信息共享和利益共享,必須采取合作的方式逐步弱化由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造成的壁壘。
信息網絡傳播權范文6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網絡侵權;法律完善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概述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含義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①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我國相關立法
我國于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時,正式給權利人新增了一項權利即“信息網絡傳播權”,標志著《著作權法》已進入網絡時代,而我國于2006年開始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更是開啟了進一步保護權利人權利的大門,該條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內容作了詳盡規定,對于當今計算機互聯時代著作權的保護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保護的不足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現行立法不完善。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現行的立法體系主要體現在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及2006年公布的《保護條例》。雖然06年出臺的《保護條例》起到了相當作用,遏制了不少網絡侵權行為的發生,但在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立法很難緊跟時代的腳步變換,因此在現有立法規定中,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體和客體的范圍及具體認定標準仍待完善。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利限制的立法缺失
1、合理使用制度立法不足。網絡讓人們獲取信息更加便利,也讓人們生活更多樂趣。在享受便利和樂趣的同時,也有許多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了他人的權利。此時,《著作權法》及《保護條例》在對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利進行保護的同時,卻也免不了限制了公眾的權利。如何才能保護權利的同時又能滿足公眾需求,是我國立法中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合理使用制度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中必不可少的,而我國現行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中,對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內容及范圍規定不夠完善,以至于投機者從中獲取利益,侵犯他人權利,破壞公共利益。
2、保護立法完善的同時司法實踐問題也不容忽視。由于電子科技飛速更新,互聯網世界更是一日千變,難以控制。我國目前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立法保護,很難適應網絡的變化莫測,現有立法涵蓋面不夠廣泛,容易被投機者所規避。我們也應當看到,完善立法與司法實踐是緊密結合的。信息網絡糾紛案件的紛繁復雜,數量之多,以及法官的認識水平和能力差異,由此產生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也不鮮見。
3、信息網絡傳播權救濟措施不足?!吨鳈喾ā分写_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及《保護條例》中并沒有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救濟措施作出詳盡的規定,法官多根據《著作權法》及《保護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及現有法律進行自由裁量。雖然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問題,但現有的法律規定仍從總體上提高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司法保護水平。將侵權救濟措施的加以完善,對統一司法實踐,增加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保護的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義。
三、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完善的建議
(一)完善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體系
1、擴大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主體的適用范圍,明確信息網絡傳播權客體具體認定標準。法律的滯后性特征決定了法律很難涵蓋社會生活中的所有方面,只有通過對各種社會現象的分析來尋找完善法律的思路和途徑,而要跟上網絡時代的腳步,則更加困難。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利客體在立法上已有了相應的規定,即所有形式的作品,如果它們能上網傳播,都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客體。應該在未來立法中進一步明確信息網絡傳播權客體的具體認定標準。將此權利與其相關權利相區別開,而將公眾是否在其選定時間或地點獲得作品作為版權人權利因素的標準規定為開放式的立法模式,并作為一種立法技術,包容其他出現未包含的和即將出現的現有立法無法涵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相關立法。合理使用制度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僅對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有著重要作用,也便捷了公眾獲取信息的需求,是平衡權利保護與公眾需求的重要杠桿。由于信息網絡傳播具有非交互式的特點,現行立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規定仍有待完善。關于合理使用的范圍,我國采取了列舉的方式規定,雖然這樣的方式使得法律條款更具有可操作性,卻難以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因此,在立法中應提高法律規定的適應能力,增大合理使用制度的伸展性。應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并明確其合理使用范圍,與一般傳統著作權合理使用范圍相比,范圍應做適度擴大。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同時借鑒國外的合理使用判定標準,適當賦予法官以公平合理的原則解決具體實際問題。對于合理使用,在《伯爾尼公約》中多次出現“正當目的所需要范圍內”,在我國的相關立法中卻并未提及“正當性”,而“正當性”是區分合理使用與否的重要關鍵。如今的社會中,人們每天從網絡獲取大量信息,利用網絡與他人溝通交談。但網絡瀏覽這一看似普通的行為,并不能等同于合理使用,因此“正當性”成為區分合理與否的標準,合理使用并不表示可以無限制任意瀏覽網絡上傳播的任何作品,只有在具有正當性途徑的情況下才能被認為是合理的、合法的。
3、完善網絡傳播權利限制的相關立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在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利限制的立法中,應當完善對合理使用制度的規定及對法定許可的規定。在將來的立法中有必要將法定許可擴大到網絡環境下,既明確網絡使用作品要付費,又可以減少糾紛的發生,在相關的立法活動中能夠給予網絡活動的主要參與者一定的法定許可權,來解決網絡環境下的利益沖突問題。通過收取使用費來彌補網絡帶給著作權人的損失。由具有一定資格條件并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享有許可權的組織對其進行許可,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形式進行實際操作。面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應增加“指導性案例”數量。的確,在如今飛速發展的科技時代背景下,立法遠遠不能解決社會生活中的種種問題,網絡更是難以規范,在實踐操作中所產生的法律糾紛有時并不能從現行法律中找到準確的評判標準。因此,增加“指導性案例”的數量,能更好的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也增加了公眾對法律的可預測性。
(二)完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民事救濟
1、進一步明確損害賠償方式。未來立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人的損失計算可以建立多種模式以供選擇,應通過對責任賠償方式的具體化規定,增加實踐中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損害賠償計算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使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切實的保護,促使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更好地保護和實現自已的著作權。
2、建立補償金制度。在我國立法中雖然作出了制止侵權的規定,也規定了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政處罰數額,但并未規定賠償額度,更沒有相關的補償金制度,建立補償金制度才能夠更好的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人,更好的維護自身權利。
【參考文獻】
[1].喬生著.信息網絡傳播權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