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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垃圾。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逐步實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搞好綜合利用。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根據本地區發展規劃,會同規劃、計劃、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七條凡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經營。
第八條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設置垃圾箱(桶)、轉運站等設施。單位內部上述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由各單位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
第九條城市居民必須按當地規定的地點、時間和其他要求,將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袋裝收集的地區,應當按當地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場所。
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不得隨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和居民都應當維護環境衛生,遵守當地有關規定,不得亂倒、亂丟垃圾。
第十條單位處理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按批準指定的地點存放、處理,不得任意傾倒。無力運輸、處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運輸、處理。
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有害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條凡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生活垃圾運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場,不得任意傾倒。
第十二條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容器必須保持完好,外觀和周圍環境應當整潔。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搬動、拆除、封閉和損壞。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密閉化,經常清洗,保持整潔、衛生和完好狀態。城市生活垃圾在運輸途中,不得揚、撒、遺漏。
第十四條國家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服務實行收費制度。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委托其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服務費,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費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專門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維修和建設。
第十五條各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改善環衛職工的工作條件和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環衛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對環衛職工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十七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服務的;
(二)將有害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當地規定地點、時間和其他要求任意傾倒垃圾的;
(四)影響存放垃圾的設施、容器周圍環境整潔的;
(五)隨意拆除、損壞垃圾收集容器、處理設施的;
(六)垃圾運輸車輛不加封閉,沿途揚、撒、遺漏的;
(七)違反本辦法其他行為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同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件》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工礦居民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環境保護和衛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關環境保護和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城市;污水垃圾;費用;對策
自2002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偩帧蛾P于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以來,各地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垃圾產業化、市場化的進程,河北省政府及相關部門也在2008年先后了《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河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河北省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省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根據上述規定,保定市出臺了本市污水垃圾收費的制度和標準。
一、保定市現行污水、垃圾收費方法及其標準
(一)保定市現行污水收費方法及其標準
根據省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我省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調整為:按用水量計算,居民用水調整為每立方米0.80元,非居民用水調整為1.00元(含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按排水量計征的,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計算;對持有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戶、持有特困證的特困戶及持有低保證的低保戶的居民城市污水處理費,仍執行原每立方米0.60元。
目前,保定市正常居民生活污水收費標準為每立方米0.85元。其他按照省級規定標準執行。①
(二)保定市現行垃圾收費方法及其標準
根據《保定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暫行)》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根據我市生活垃圾處理實際水平,具體的收取標準為:②
二、保定市現行污水垃圾處理費用存在的問題
自2008年我省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以來,保定市積極配合,現行收費政策產生了積極效應,但仍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現象。
首先,排污收費存在實際的困難。例如,某常住居民有兩套住房,只居住一處,另一處出租給外來人口,那么,到底是按兩戶居民標準收費,還是一處按常住居民標準,一處按外來人口,此標準由誰來掌握,信息由誰來提供,征收由誰來執行,都缺乏具體有效的措施。
其次,單因子收費不盡合理。例如,非居民用水調整為1.00元,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計算,沒有考慮水的具體用途與處理成本的差異。
第三,部分排污費為濃度收費。例如,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我省廢氣二氧化硫征收標準由2008年的每污染當量0.96元調整為2009年的1.20元。
第四,收費標準差強人意。某些收費標準沒有綜合考慮本地的經濟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強行推出。例如保定市居民個人交納的費用與石家莊、承德、衡水、張家口等市持平或略高外,賓館、酒店、醫院、娛樂場所等交納的費用均大大低于其他城市水平,這與保定人均GDP在全省的排位是不相稱的。
最后,費用收繳率較低。雖然垃圾處理費開征面不斷加大,但費用收繳率較低。到2009年底,我省143個市縣已全部開征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以下并稱為“兩費”),但其中110個市縣污水處理費收繳率不足90%;118個市縣垃圾處理費收繳率達不到80%,其中,污水收費標準達到0.8元/立方米的為141個,垃圾收費標準達3元/月/人的137個。然而,兩費的收繳率明顯偏低:污水處理費收繳率達到90%以上的僅占23.1%,垃圾處理費收繳率達到80%以上的僅占17.5%。2012年3月,有關部門表示,力爭到2013年,市區污水處理率達到90%,各縣(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5%以上,使污水處理費征繳率達到85%以上,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繳率達到75%以上。③
但是,就目前而言,在開征面受限、費用收繳率低、總量不足的情況下,想要完全實現污水垃圾處理的“三化”(即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運行管理市場化)是有較大難度的。
三、保定市污水垃圾處理費用改進對策
針對現行收費政策存在的問題,應采取以下對策予以解決。
首先,確定適度的收費標準。污水垃圾處理處理屬于公益事業,完全產業化、市場化是不合時宜的,要區分對待:對于居民的污水垃圾收費采用適度收費,處理費用不足的剩余部分由財政補貼,對于經營單位采用“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積極推進市場化程度,按效益高低確定收費標準。
其次,改進現行計費辦法?,F行計費辦法過于單一,不能很好地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可以嘗試按戶籍人口法、水系數法、住房面積法綜合測算,由于上述各種方法各有優缺點,所以采用戶籍人口、用水量、住房面積加權計算的方法,可以矯正某一方法的不足。
第三,使用多種收費方式。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冀價(2008)26號文件規定,對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員收取的城市垃圾處理費可委托服務機構(供水、供電、燃氣),居委會或物業單位代收。④當然,規定雖然很明確,但在實際執行中部門之間難以協調,為從根本上解決收費難的問題,需要國家和地方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同時,妥善選擇污水、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載體,努力提高費用征繳率。有條件的城市可考慮設立公用事業收費聯合服務機構,負責城市水、電、煤氣、有線電視、垃圾處理費等公用事業的收費業務,方便用戶繳費,并通過電子信息手段,實行收費、結算聯網,逐步實現公用事業收費“一卡通”,以此從根本上解決收費成本過高和生活垃圾處理資金不足問題,確保生活垃圾處理產生化工作健康發展。
第四,采取多種舉措有效降低污水垃圾的處置成本。舉措之一是大力提倡垃圾分類回收。采取多種獎勵或補貼措施鼓勵居民進行垃圾分類,加強公眾意識的引導,提高污水、垃圾處理收費的社會認同。當然,也不排除借鑒省外的做法,采用經濟處罰的辦法,使居民養成良好的習慣。例如,2012年9月15日《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原則通過,如果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且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每次5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立方米500元罰款。⑤舉措之二是,有效提高垃圾處理技術。由簡單填埋發展為多種處理技術并舉,根據財政水平和支付能力,鼓勵地方建立垃圾焚燒發電、堆肥、沼氣技術,以抵減部分處置成本,提高污水垃圾回收效率。
注釋:
①資料來源:.
⑤資料來源:http:///society/2/detail_2012_09/16/17646374_0.shtml.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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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2011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之階段成果(課題編號:201103379)。
作者簡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范文3
【摘要】鑒于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實踐,本文主要從該收費的性質、收取單位等方面展開探討。根據科斯的產權定律、國內稅收制度、付費者選擇服務對象、收費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等理論和制度現狀,本文認為,將現階段國內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更合乎實踐情況,并且更公平和易于操作。建議為實施垃圾處理收費立法,為收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關鍵詞】生活垃圾處理費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載體與通道
針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投資渠道單一,運行維護資金短缺等問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偩值人牟课?002年6月7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以下簡稱《通知》)?!锻ㄖ废掳l以來,全國各地先后開征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加之收費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垃圾處理費用的收取率一直較低。據統計,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率分別為16.98%、20.22%、23.58%,其他城市的收費情況也基本相同。因此,結合近年來的實踐,對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的實施,本文提出了以下幾個觀點供參考。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處理產業化的要求,環衛企業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目前垃圾處理是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要創造條件,結合環衛體制改革,盡快向經營服務性收費轉變”。本文認為,目前處于垃圾處理市場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較為實際,更有利于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推進。
1、堅持“產生者付費”與“誰污染,誰治理”原則
作為生產生活的主體,每個人都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產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環境資源。經營服務則具有經營和服務的雙重性,對企業來說,只有進行了服務才能收取費用,而對于垃圾產生者來說,可以選擇服務主體,但不論選擇哪一個服務主體,其產生的垃圾最終要納入人類共同的環境進行處理,即從垃圾的最終狀態來看并不存在選擇性。湖南省政府轉發四部委的《通知》中認為“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企業應與收費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湘政發)[2002]34號)。由此看來,假如垃圾產生者不與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那么垃圾生產者就可以不交費,有哪一個垃圾產生者會自愿主動地簽此服務合同呢?既然人人都是垃圾產生者,都得交納垃圾處理費,因此,把它做為一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更為合理,也更具實踐操作性。
2、稅收問題
如果將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還應交納一定的稅費,如果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就不存在稅收問題。目前我國生活垃圾收費不但收費標準不高,而且征收率低,致使政府每年還要投入一大筆資金用于垃圾處理。推行垃圾處理市場化后,企業既要保持運轉,還要盈利,垃圾處理費征收稅費,不利于市場化的推進。
3、在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情況下,付費者選擇經營服務企業面臨的問題
隨著垃圾處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環境保護的需要,不少城市由目前單一的衛生填埋處理向焚燒處理等多種處理方式發展,不同的處理方式產生的環境效益不同,處理成本費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場化的要求,付費者可以選擇處理成本低的企業,這樣,不利于多種垃圾處理方式的發展,不利于高科技含量處理技術的推廣和提高。
4、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強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設部頌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起實行)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辦法》的這一規定,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措施。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定性以及湖南省政府轉發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費企業應與收費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來理解,收費企業與交費者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不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為是一種合同違約行為,合同違約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或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而不應該通過罰款這種行政處罰方式。因此,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該辦法的實施。
二、收費主體應該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門
將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收費主體應該是行政事業單位。但按照四部委的《通知》精神,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為企業。實際上,在垃圾處理的市場化初期,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經營企業很難收取或足額收取這項費用。因為垃圾處理費不像水費、電費及其他公共服務產品,對于不交水費、電費的,水電部門可以采取停水、停電的行業措施,而對于不交垃圾處理費的,不能做到不準倒垃圾也不能夠讓人不產生垃圾。實際上,在征收垃圾處理費的大部份城市,收費主體并非企業,而是政府某些部門。如有環衛部門直接上門收費的,有財政部門代扣的,還有公安、規劃、交通、社區、物業管理等代收的。而收費用途都是用于垃圾處理的各個環節。垃圾處理是一項公益事業,國外許多城市垃圾處理也是以公益性為主,有的具有公共服務和市場化雙重性質,而不完全是市場性的,不能夠完全按照市場的運作機制來調節。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運及處理大都是承包性質的,一般是由政府撥款,國營或私營企業承包來經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而不完全按照市場化運行的。例如:德國一些城市的法律規定經營生活垃圾處理的企業既不得虧損,也不得盈利;丹麥哥本哈根市政府規定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加拿大蒙特利爾市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一半是由政府經營,一半是由私營公司經營,都以承包方式經營。這些實例表明,城市生活垃圾經營企業的屬性仍然是公益性的。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補充生活垃圾治理經費的不足,是許多國家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主要目的之一。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產品的提供者,有職責籌集資金并加大投入做好垃圾處理工作。因此,盡管垃圾處理推向了市場,但政府的管理、協調、籌資職能不能丟,政府應該承擔垃圾處理費收費主體的職責。
三、收費方式應該突破行業瓶頸,為其提供高效的收費載體與通道
按照《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對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涉及范圍非常廣。對如此廣泛的收費對象,靠人力上門收取,其工作效率低,效果差。因此,很多城市都在積極探索通過一種公共載體實行“捆綁收費”,較普遍的做法是通過水費、電費捆綁收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電力、供水屬不同的行業,受其行業監督管理制約,在實質性的推行中落實緩慢。本文認為,由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對象非常廣泛,為提高收繳率,可以采取多種收費方式。對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由財政部門代扣收取;對個體經營者可以由工商部門代收;對城市居民、暫住人口可以委托社會、公安部門代收;對交通運輸車輛可以委托水、電行業代收。以上方式要靠涉及的部門積極配合,齊抓共“收”,且協調性工作量大,收費成本仍然很高。為提高收費效能,降低收費成本,提高收繳率,應該突破行業瓶頸,在制度上、法律法規上進行修改、完善,以便于各地政府建立一種以水費或電費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產品為載體的收費通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意見》(政發〔〕74號)和市物價局、市市政管理局《關于加快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通知》(價費發〔〕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縣城城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而產生的費用。
第二章征收范圍和對象
第三條濟青高速公路以南、壽陽山路以西、寶通街以北、西外環路(寶通街)以東范圍內的居民(含暫住人口)、城中村、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企業組織、農貿集貿等各類市場、個體經營者、運營車輛等以及該范圍內由縣級環衛部門統一清運生活垃圾的,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章征收標準和計費方法
第四條根據縣物價局、市政局《關于縣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價字〔〕42號),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分階段執行如下征收標準:
(一)-征收標準:
1.居民:(1)居住戶每戶每月5元;(2)城市暫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非企業組織按在職職工人數每人每月3元。
3.企業:(1)生產企業按在職職工人數每人每月2元。(2)商業、服務業、娛場所和停車場等,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0.2元。(3)旅店按每床每月2元。(4)餐飲業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0.4元。
4.醫療衛生:(1)對沒有設病床的門診部、衛生診所,按照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0.4元;(2)有固定病床的醫療機構,按每床每月2元。
5.農貿、集貿市場及各類市場每攤點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天0.2元。
6.交通工具:(1)客車每座每月0.5元;(2)出租車每車每月5元;(3)貨車每噸每月2元。
(二)起征收標準:
1.居民:(1)居住戶每戶每月10元;(2)城市暫住人口每人每月4元。
2.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非企業組織按在職職工人數每人每月6元。
3.企業:(1)生產企業按在職職工人數每人每月4元。(2)商業、服務業、娛場所和停車場等,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0.4元。(3)旅店按每床每月4元。(4)餐飲業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0.8元。
4.醫療衛生:(1)對沒有設病床的門診部、衛生診所,按照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0.4元;(2)有固定病床的醫療機構,按每床每月4元。
5.農貿、集貿市場及各類市場每攤點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天0.4元。
6.交通工具:(1)客車每座每月1元;(2)出租車每車每月10元;(3)貨車每噸每月4元。
第五條對城區內以下單位和居住戶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申請減免者可憑有效證件,經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實后辦理減免手續。
1.義務教育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
2.有下崗失業人員的居住戶(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下崗失業證》為依據);
3.低保戶(以民政部門頒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為依據);
4.五保戶(以所在社區居委會或村委出具的證明材料為依據)。
第四章征收方式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直接征收和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兩種方式。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被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征收或代征單位的征收成本費用,由財政部門從其收取上繳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額中按8%的標準給予返還。
1.居住小區內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小區物業公司配合縣環境衛生管理處征收。
2.生產企業、商業、服務業企業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征收。
3.城中村居民、暫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相關街道、縣經濟開發區代征。城中村主要包括下列自然村:
城關街道20個自然村:(略)。
經濟開發區15個自然村:(略)。
4.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非企業組織等財政全額撥款及差額撥款單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財政局代征。
5.有明確開辦主體的各類市場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按標準核定征收數額后,由市場開辦主體代征,各類攤點群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征收。
6.衛生醫療機構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征收。
7.交通運輸經營者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環境衛生管理處按標準核定征收數額后,由縣交通運輸局代征。
第七條各有關部門、單位、街辦、開發區應據實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繳費基數。對弄虛作假,不如實申報的,漏報瞞報部分經核實后,按規定標準加倍征收。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八條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主管部門??h環境衛生管理處具體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監察、公安、財政、物價、統計、住建、城管執法、交通、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經信、民政等部門及相關街辦、開發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縣環境衛生管理處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條縣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專戶,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按月計收,也可按季度或年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第十一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發的收費工作證件,并使用財政統一票據??h財政部門負責票據的發放、核銷、稽查及其它監督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制、發放、出售、銷毀和承印垃圾處理費收費票據。
第十二條各繳費單位和個人應在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其委托代收單位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超過規定時間未足額繳納的,每日按應繳款的5‰加征滯納金。對拒不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八條規定,由代征單位或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請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的罰款,但對單位的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個人的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十三條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對票據的領用、填開、使用、收費項目及標準、資金上繳及資金使用情況要進行日常和年度監督檢查。對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查處。
第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納入縣政府對相關單位的考核范圍。對不認真履行繳費義務或代繳代收義務的單位,縣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各鎮(街、區)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對策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及城鎮化的發展,越來越多人涌向了城市,這為城市提供發展資源的同時,也給城市的發展帶來了不小的壓力。垃圾包圍城市成為我國許多城市發展面臨的一大難題。根據環境保護部《2015年全國大、中城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年報》數據顯示,我國2015年生活垃圾產生量約為16816.1萬噸,已經成為重要的污染源之一。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
城市垃圾作為城市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歸屬于一般廢物,指在人們從事日常生活中的活動或者是從事服務于日常生活的活動,如商業活動,旅游活動和娛樂活動等,因為這些活動而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或是政策法規中視為城市垃圾的廢物,人們最常見的生活垃圾有廚房廢物、垃圾殘渣、灰塵、人畜排泄物等廢棄的物質。[1]根據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按照其來源可分為居民垃圾、商業垃圾和街道清潔垃圾等,居民垃圾是指在從事日常生活活動中居民所丟棄的廢物;商業垃圾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和社團組織等單位產生的廢棄物;街道清潔垃圾來源于清掃馬路、街道路面時產生的灰土、樹枝樹葉及產品包裝物等廢棄物。大量的生活垃圾不僅影響著市容市貌,還會產生很大的危害,就我國的生活垃圾而言,其特點主要包括:第一,多樣性。隨著人們生活物質的不斷豐富,城市生活垃圾不僅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等可回收垃圾,廢棄的燈管、廢舊電池和溫度計等有害垃圾,還包括剩飯菜、易腐食品、樹葉花支等可堆肥垃圾。[2]第二,資源性。眾所周知,垃圾是被放錯位置的資源。垃圾可通過一系列技術手段獲取新的價值,變廢為寶。第三,危害性。生活垃圾的大量聚集,不但會對土壤產生污染,還會對水體和空氣產生污染,這最終又會影響到的人自身的健康,因此加強對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
二、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規制上的不足
目前,國內就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已構建起比較完整的法律系統,但在這些立法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制度的不健全,程序的漏洞,嚴重影響著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就我國目前的立法而言,其仍存在如下問題: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效用低
20世紀90年代,我國開始嘗試垃圾收費制度,垃圾收費制度不僅可以解決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經費問題;同時有助于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實現生活垃圾資源化;最重要的是,其可以培育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上,吸納足夠的資金推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和資源化利用。就垃圾收收費制度,我國立法中還存在很大了不足。首先,征收城市生活垃圾的法律依據欠缺。目前,我國關于垃圾收費的主要依據還來源于四部委聯合的《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僅屬國家政策,效力層次低;沒有全國性的關于垃圾收費的具體法律規定?!锻ㄖ分幸幎?,垃圾處理費的具體征收辦法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對具體的征收額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容易滋生政府隨意定價、亂收費等現象。其次,城市生活垃圾收費的標準較低。本應按照垃圾清理、運輸和處理過程中的成本確定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費用,但是,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垃圾收費體系,這使得收取的垃圾處理費還不足以彌補垃圾處理的成本。最后,收費方式不科學合理。目前我國對垃圾費的征收方式上主要采取的是定額征收,也就是以戶或者人頭的方式來征收,垃圾排放量的多少不是計費標準。這樣的計費方式對減少垃圾排放作用不大,無法體現出垃圾收費制度的公平性。我國立法上關于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的種種弊端,使得垃圾收費制度在規制廣大民眾的“扔”垃圾的行為上難以產生高效能。
(二)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公眾參與制度不足
城市要謀求發展,就必須通過發展循環經濟來解決日益枯竭的資源問題。將垃圾轉化為資源的過程中公眾是不可或缺的主體。但公眾參與到垃圾資源化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是垃圾回收法律制度的缺失。關于居民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問題僅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有著模糊的規定,這使得在現實生活中公眾缺乏垃圾資源化法律意識,在參與資源化的態度上并不積極。其次,公眾參與垃圾資源化管理的法律制度不足。從2007年6月的北京市六里屯事件、2009年11月,廣州市番禺垃圾焚燒發電廠事件到2012年1月北京西二旗事件,越來越多的公眾開始關注和試圖參與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的管理,但法律中參與主體不明確、參與途徑單一化使得公眾在參與資源化管理中往往采取抗議、游行示威、靜坐等方式來表達自己的不滿。[3]因此,就垃圾資源化的公眾參與而言,我國的法律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三)政府在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中的職責不明
我國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上主要采用的是政府運營模式,政府在城市垃圾污染防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鑒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工作非常復雜,政府各部門職責明確和嚴格執法就成了污染防治工作的必要前提。但我國目前立法中對各級政府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所履行的職責范圍并沒有具體明確規定,幾乎也沒有關于政府及政府部門間合作的相關事項,立法中僅對各政府職能部門相關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規定,并且這些規定都較為籠統,沒有具體工作內容和范圍的界定,在進行垃圾污染防治管理的過程中極易出現各個部門各自為政、互相推諉的情況。[4]以上的情形使得我國在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面比較被動。
三、完善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實施全面可行的垃圾收費制度
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城市生活垃圾收費政策的實施,這樣不但能解決政府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資金來源問題,還可以加強我國居民的環保意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完善需要做到的幾點:第一,應當完善垃圾收費制度的相關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垃圾收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我國垃圾收費制度的具體征收范圍、征收額度和征收標準。在此基礎上,政府可以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征收范圍、征收額度和征收標準等。第二,制定科學合理的收費方式。實現由定額收費向按量收費的轉化。對于城市生活垃圾按量收費需要著重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首先,要充分考慮垃圾處理的成本。如果處理成本過低,會直接影響垃圾處理商的利潤,從而影響垃圾處理的市場化。其次,要考慮各地居民的經濟收入水平。定價過高,會影響居民繳費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出現“非法傾倒”的現象;定價過低,又會出現難以彌補垃圾處理成本的問題。
(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的公眾參與制度
1.建立具體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制度
雖然我國目前在各城市中也有實行生活垃圾分類,但是其成果并不顯著。要盡快制訂出相關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來,使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有制度的保障,從而更好更有效地管理垃圾分類工作。首先,創設回收標志。政府可以要求商家在生產商品時,對那些可以回收的商品在其包裝上設置有回收的標志,這樣消費者就清楚明白那些商品是具有有回收價值的,有利于垃圾的分類回收利用。其次,宣傳提倡生活垃圾分類,實行獎懲制度。政府要加大垃圾分類宣傳力度,使廣大居民認識到垃圾分類不僅可以保護生活的環境,也可以得到實質的優惠。其次,在法律中設置相關的獎懲制度,對遵守垃圾分類的居民進行獎勵,而不遵守垃圾分類的居民則進行相關的懲罰。
2.完善公眾參與垃圾資源化管理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可以以座談會的方式了解民眾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見。其次政府應當完善涉及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聽證制度,比如說垃圾收費價格聽證制度。在明確具體的參與主體、完善參與路徑和參與程序的基礎上,讓公眾能夠切實得參于相關政策的制定中。加大公眾的參與,使垃圾收費制度公開化、透明化。調動市民參與討論的積極性,制訂科學合理的垃圾收費政策。
(三)明確政府垃圾污染防治的管理職責
城市垃圾污染的防治工作重大而復雜,完善的立法體系必不可少,但更需政府及相關部門等做好其本職工作。這就需要進一步的明確政府垃圾污染防治的管理職責。關于細化政府具體職責的規定方面,首先應當通過立法的途徑對政府職能進行細化,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政府的權力和義務;其次,還應當通過立法明確政府部門間相互合作、相互配合時的具體職權范圍。只有明確政府部門在配合時各自具體的職責范圍,才不至于出現各個部門各自為政、互相推諉的情況。[5]
作者:蘭巧麗 單位:廣東培正學院
參考文獻:
[1]陳泉生.環境法學基本理論[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4:13-25.
[2]石靜.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3(3):280-286.
[3]王樹文等.中國城市生活垃圾公眾參與管理與政府管制互動模型構建[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4(4):142-148.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范文6
禁止丟垃圾的通告范文一
為有效防止露天焚燒垃圾造成的大氣污染,進一步改善我區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此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醫療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雜草、落葉以及其它可燃燒產生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如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
二、嚴禁在古冶區域范圍內焚燒各種垃圾和其它廢物,所有垃圾等可燃物都應運到指定地點處置。
三、各鄉鎮、街道要積極落實禁燒工作,進一步加大轄區內巡查監管力度,發現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當場固定證據,對于工礦企業發生焚燒行為,要立即通知環保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對于非工礦企業發生焚燒行為,要立即通知城管局依照《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
四、公安分局要加大露天焚燒垃圾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于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露天焚燒垃圾的行為,可向社會管理服務中心投訴舉報。舉報電話:0315-351006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年11月25日
禁止丟垃圾的通告范文二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縣環境衛生管理,加大市容市貌整治的力度,根據《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現就禁止亂倒生活垃圾、建筑渣土、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我縣城區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處置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嚴禁亂傾倒、堆放,損害城市市容環境衛生。
二、單位和個人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投放,嚴禁亂扔亂倒;實施生活垃圾袋裝收集管理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生產垃圾收集袋裝的規定,定時將袋裝生活垃圾投送到指定地點,環衛部門和自運單位負責定時清運,縮短垃圾在城區的滯留時間,自覺維護我縣環境衛生。
三、產生、處置和清運建筑渣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認真搞好施工現場周邊環境衛生,認真組織建筑渣土的清運,嚴禁沿途撒漏污染街道;占道施工后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保持街道整潔。
四、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年月日
禁止丟垃圾的通告范文三
去年以來,我鎮將鎮駐地環境衛生委托給昌邑市康潔環衛公司市場化運行,鎮區環境衛生得到較大提升。但是,個別企業和居民無視城鎮環境,隨意在鎮區傾倒垃圾、生產廢料,影響了鎮區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現就鎮區內禁止亂倒生產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通告如下:
一、企業、部門和個人不準隨意在鎮區內傾倒掩埋生產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鎮區內原先設立的所有臨時垃圾處理場全部停用,各單位產生的各類垃圾自即日起必須按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收集投放,嚴禁亂扔亂倒。
三、企業和施工單位產生的生產廢物和建筑垃圾,應當按照規定聯系鎮環衛辦公室及時清運、處置,嚴禁將生產廢物和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處理。
四、對在鎮區內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生產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將分別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妨礙公務執法、暴力抗法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企業生活垃圾需要清運處理的,應聯系環衛公司并按照規定標準繳納費用。
各單位要加強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和管理,認真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包環境衛生、包路面整潔、包市容秩序),營造人人講衛生、講文明的良好氛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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