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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實施細則范文1
一、關于合同解釋
我國多數學者比較一致地認為 ,合同解釋是對合同內容含義的挖掘與領會。這一定義基本揭示了合同解釋的本質核心。然而合同解釋的最根本目的則在于使不明確、不具體的合同內容歸于明確、具體 ,有助于合理化解矛盾。真正具有法律意義的合同解釋 ,只能是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 ,對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所作的權威性闡釋說明。因此 ,從這一角度講 ,法院和仲裁機構才是合同解釋的主體 ,只有他們作出的解釋才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合同解釋的客體相對寬泛 ,它不限于發生爭議的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 ,需要解釋的又不拘泥于合同條文的字面含義。為了探求當事人真意 ,力求公平 ,與合同內容相關的當事人的行為 ,訂約、履約過程以及行業習慣等客觀情況所體現出來的意義 ,合同暗含條款內容等等 ,同樣應當予以考慮。
二、合同解釋的一般原則
1、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即采用心理分析的方法 ,盡一切可能去尋求當事人的內心真實意愿。盡管這一標準發展至今 ,受到了客觀標準的挑戰 ,但自從法國民法典確立這一原則綱領時起 ,其合理性成份不僅為大陸法系國家廣為延用 ,甚至為英美法系國家所吸納。探求當事人真意的合同解釋原則與合同自由原則是相一致的。這一點 ,合同解釋區別于法律解釋。合同的拘束對象主要是合同當事人 ,法律的規制對象卻是廣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成員 ;合同以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為目的 ,法律卻要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 ,法律解釋把法的穩定性、權威性放在首位 ,遵循客觀性標準 ,其宗旨在于探求法本身所具備的邏輯含義 ;而合同解釋則注重當事人間的衡平 ,即具體案件的妥當性 ,解釋標準是主觀的。不僅如此 ,二者在解釋的主體、客體、原則、方法等諸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確立合同自由原則 ,那么就勢必要相應強調解釋合同的主觀標準 ,給當事人以盡可能大的自由度?!逗贤ǎú莅?nbsp;)》亦體現了這一精神 ,即沿用了意思主義解釋合同。但這并非絕對意思主義 ,而是要兼收表示主義的合理成分 ,形成一個完善、科學的合同解釋標準 ,這恰恰順應了世界各國合同制度的發展趨勢與潮流 !2、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道德規則 ,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求信用、信守諾言、誠實不欺 ,在不損害他人及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由的利益。誠實信用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已為現代世界立法所公認。我國《民法通則》對之亦作了肯定 ,要求一切民事活動都必須予以遵循。合同行為屬于重要的民事行為 ,自然毫不例外。用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合同 ,符合當事人的本意和法律的基本要求 ,與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在現代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 ,不僅適用于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釋 ,而且最終拓及一切權利的行使和一切義務的履行 ;其性質也由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范轉變為當事人不能以約定排除其適用 ,甚至法院可直接依職權適用的強制性規定。究其本質 ,誠信原則由于將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融合一體 ,兼有法律調節與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 ,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彈性 ,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能夠據以排斥當事人的不合理“意思” ,觸及并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 ,它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 ,有“帝王條款”的美譽。誠實作用原則作為解釋、補充、評價合同的準則 ,它秉承公平思想 ,倡導應從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立場出發 ,公正合理地確定合同的內容和含義 ,采取以一個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處在合同當事人地位的姿態來理解合同。3、整體解釋原則。該原則要求在解釋合同時 ,應把合同的所有條款和構成部分看作相互銜接 ,具有嚴密邏輯性的統一整體。各個條款相互解釋 ,切忌斷章取義。不得僅注意或偏重于某一特定條款 ,而宜從合同的全部內容及此種合同制訂的總體聯系分析、理解和說明當事人爭議的合同內容和含義。這一原則不僅為大陸法系的民法所肯定 ,且被英美法系合同法經常運用。搜集使用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相關資料 ,諸如雙方初步談判、要約、反要約、信件、電報、電傳等文件 ,通盤考慮、普遍聯系是貫徹整體解釋原則的有效方法。4、利益衡量原則。一般來說 ,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追求一定的經濟利益 (無償合同除外 )。因此 ,在解釋合同時就不能無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利益 ,不能不進行利益衡量。不但要考慮當事人的利益。而且要考慮社會利益。長期以來 ,我國司法實踐中 ,無效合同約占經濟合同總量的 15% ,這個數字是相當驚人=的。人們往往將合同的大量無效簡單歸咎于當事人的缺失 ;實際上許多本來可以履行并實現合理目的的合同被人為地消滅了 ,而由此造成的包括訂約成本、履約成本、糾紛解決成本在內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又是一個驚人的數字。結果是社會交易成本上漲 ,市場運行效率下降 ,既不利于當事人 ,也不利于社會。面對不盡如人意的合同 ,遵循利益追溯原則是必要的 ,因為法律的著眼點應置于促進交易開展與保護交易安全 ,而非把交易當事人訓練成吹毛求疵的“專家”。法國民法典第 1 1 57條即有相關規定 :“如果一項條款可能有兩種意思時 ,寧可以該法條款可能產生某種效果的意思理解該條款 ,而不以該條款不能產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該條款” ,以利于合同效果的發生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5、習慣和慣例解釋原則 ,即“黃金規則”。這一原則的含義可用英國迪普洛克勛爵的一段話表述 :“假如在一份商務合同中的文字 ,用詳細的文法字眼分析會導致一個公然違反商業常識的結論 ,則這個結論必然屈服于商業常識”。任何行業或經營活動在其長期發展歷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某些習慣和約定俗成的慣例 ,除非當事人拒絕 ,否則他一般應受到這些習慣的約束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 9條第 1款規定 :“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 ,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便是很好的一例??梢?nbsp;,根據習慣和慣例補充合同內容上的遺漏 ,及對文字內容有疑義的合同進行合乎習慣的解釋已得到國際上普遍認可。
三、保險合同解釋的特殊性
保險合同的解釋 ,必然須考慮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險合同具有附和性 ,是定式合同的一種。定式合同是一種以標準條款為基礎而訂立的附從合同 ,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合同或附合合同。一般地說 ,保險人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技術要求 ,擬制出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 ;投保人拿到條款 ,或同意投?;虿煌馔侗?nbsp;,一般沒有修改某項條款的權利 (采取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協商議定保險合同 ,至少目前為止還是極個別的例外 )。倘若確有必要增刪或變更內容 ,通常也只能借助保險人事先準備的附另條款或附屬保單 ,而不能完全遵照投保人的意思來作出改變。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一方面使保險交易更加安全、簡便、迅捷 ,這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另一方面它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 ,有其消極影響。對于廣大消費者和相對人來說 ,定式合同是以犧牲他們的部分利益為代價的 ,使其處于一種被動、弱勢的地位。為了彌補信息不對稱的弊端 ,救濟弱者 ,盡可能地平衡保險雙方的利益 ,反立約人規則 (疑義利益解釋原則 )應運而生。這一原則承繼了英國一個著名的判例 :在英國 ,有一承保海上保險的人叫理查德。馬丁。他在公歷 1536年 6月 1 8日將其業務擴大到壽險 ,并為他一位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朋承保人壽險 ,保額 2 0 0 0鎊 ,保險期限為 1 2個月 ,保費 80英鎊。吉朋于 1 537年 5月 2 9日死亡 ,受益人請求依約給付保險金 2 0 0 0鎊。但馬丁聲吉朋所保的 1 2個月 ,系以陰歷每月 2 8天計算的 ,因而保單已于公歷 5月 2 0日到期。受益人則主張保期應按公歷計算 ,保險事故發生于合同有效期內 ,為此涉訟。最后法院判決作了有利于被保險方的解釋 ,宣判馬丁應承擔給付保險金之責。從此以后 ,這種不利解釋原則便成為保險合同的一大特色解釋原則 ,并被廣泛應用于其他定式合同的解釋中。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它不僅約束投保方 ,而且對保險人也有拘束力 ,這主要體現在棄權與禁止反言條款上。禁止抗辯是指保險人一旦做出意思表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棄其應享有的權利 ,就要受其不利拘束 ,不得再援引 ,即喪失對被保險人違約行為的抗辯權。棄權是依保險人的意思發生效力 ,禁止抗辯是禁止保險人的意思發生效力 ,兩種解釋均能產生重要作用。
四、我國保險合同解釋中存在的問題
從總體上講 ,我國有關合同解釋的立法幾乎仍是個空白。 1995年的《保險法》在此方面有所突破 ,其中第30條規定 :“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 ,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边@實質是將現已為世界各國司法實踐所采用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引入我國保險法律制度中來。對此許多業內人士頗有微詞 ,投保方則歡欣鼓舞 ,拍手稱快。那么 ,到底應當如何運用疑義利益原則呢 ?在英國 ,有句“對起草人從嚴”的格言。適用于單方面起草的合同。在一張保單里幾條規定相互抵觸 ,抑或對某些字詞有截然不同的理解時 ,除非能獲調解 ,法院的解釋毫無例外地總是對起草保單的一方 (即保險人 )不利。但合同中必須有真正模棱兩可之處 ,單憑被保險方對個別字句的概念理解比保險人更寬或更窄一些 ,是不能輕易運用這條格言的。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 ,對疑義解釋原則的適用有擴大甚至濫用的趨勢。有一種“只要保險雙方對合同內容有爭議 ,就理應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的誤解。實應予以糾正 ,否則將阻礙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對癥下藥 ,首先得明白“病因”在哪里。其一 ,大眾保險意識淡薄 ,保險知識普遍匱乏。主要表現在自愿投保的積極性不高 ,逆選擇嚴重 ;交保費“心痛” ,保險期間平安無事又覺得“吃虧” ;往往不能合理索賠 ,強辭奪理 ,或則得到一點保險金就“感激不盡” ,豈不知這是自己正當的合同權利 ;還有道德風險泛濫 ,騙賠猖獗。凡此種種對保險的不正確認識有其存在的根源-我國保險業發展時間不長 ,市場尚不規范等 ;其二 ,這種不良趨勢的蔓延 ,保險人也要負一定的責任。一些保險人的不合理拒賠使人難免產生保險人“只收費 ,不賠款”的印象。媒體予以曝光后 ,更是群情激憤。久而久之 ,同情被保險人的心理得到強化 ;其三 ,保險合同解釋理論研究仍嫌滯后與不足。我國完善的合同解釋體系尚未建立 ,而《保險法》又只規定了疑義利益原則。于是在運作中出現了對之擴大適用的狀況。此外 ,還有諸多問題也足以令人擔憂。譬如 ,各地對保險合同的解釋標準不一 ,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甚至政府行為介入 ,勢必不利于全國統一的保險市場的孕育形成 ;簡單、機械地以合同文字的表面含義去解釋合同 ,不加考慮當事人的內心真實意思。以詞害意 ,造成形式上公平而實質不公平的局面 ;缺少能將保險與法律完美結合的人才 ,辦案時常常忽略保險的特殊性而錯判或舉棋不定 ,難下結論 ;過分僵死地用法定條款套用實踐中千變萬化的合同 ,欠缺靈活性 ,導致很多本可補救的合同被認定無效 ,給相關方及國家帶來額外損失的同時 ,亦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統計法實施細則范文2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2010年通則)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這對于從事國際貿易實務人員、國際物流實務人員、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教學人員、國際貿易法的教學人員來說,是值得關注、學習、探討和研究的新問題。本文試圖對《2010年通則》的最新發展做一些歸納和概括,以期對《2010年通則》的學習起一些輔助作用。
一、修改《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通則》(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的原因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與國際貨物買賣有關的最重要的國際貿易慣例。買賣雙方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采用國際貿易術語,可以簡化磋商程序和合同內容,節省談判時間和交易費用,從而提高交易效率。①買賣雙方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采用國際貿易術語,有利于買賣雙方進行比價和加強成本核算,有利于妥善解決貿易爭端。②國際商會自1936年起草第一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來,就不斷定期對其進行修改以適應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展有個趨勢,即每隔10年,國際商會就會推出新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年通則》考慮了:目前世界上免稅區的增加,國際貨物貿易電子信息化技術的普遍使用,貨物運輸安全性的提高,③船舷這一概念在劃分國際貨物買賣雙方風險中的實際作用,連環貿易,倫敦保險協會2009年修改貨物保險條款等因素。根據國際貨物貿易實踐的發展,為了適應國際貨物運輸方式和國際貿易數據交換電子信息化的發展,為了使國際貨物貿易更為安全、便利和規范,為了進一步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鹿特丹規則》銜接。④國際商會對《2000年通則》的內容和形式做了6次修訂,做了必要的修改、調整和補充,最終形成《2010年通則》。
二、《2010年通則》內容的主要變化⑤
與《2000年通則》比較,《201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如下:
1.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個減少為11個。《2010年通則》刪去了《2000年通則》的4個術語:DAF、DES、DEQ、DDU,新增了2個術語:DAT、DAP。
2.貿易術語由原來的E、F、C、D四組分為兩大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和僅適用于水運的貿易術語。第一大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EXW、FCA、CPT、CIP、DAT、DAP、DDP。其中,DAT即Delivered at Terminal,類似于《2000年通則》里DEQ,指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包括港口)卸貨后,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而DAP,即Delivered at Place,類似于《2000年通則》里的DAF、DES和DDU,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包括港口)交貨,只需做好卸貨準備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第二大類: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四種:FAS、FOB、CFR、CIF。
3.加入終端處理費用的歸屬,以保證不出現真空?!?010年通則》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碼頭處理費的責任方,因為經常有買方在貨物到港后,投訴被要求雙重繳付碼頭處理費,一是來自賣方,一是來自船公司,而《2010年通則》明確標明貨物買賣雙方支付碼頭處理費的責任。
4.取消了“船舷”的概念?!?010年通則》刪除了FOB、CFR、CIF下以貨物越過船舷作為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界限的規定,規定:賣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前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后的一切風險。這一變化更準確地反映了現代國際貿易實務。貨物越過船舷這一風險劃分標準,是與傳統的吊裝吊卸方式相適應的?,F代運輸方式的滾裝滾卸船方式和集裝箱運輸已在國際貿易運輸中廣泛使用。在采用滾裝滾卸船運輸方式下,貨物是經打開的船門直接運進和運出的。而在集裝箱或多式聯運情形下,貨物實行的是門到門、倉到倉運輸。因此,貨物越過船舷這一風險劃分標準在實際中已不起作用,應予取消。⑥以“船舷”來劃分買賣雙方的風險長期以來飽受爭議,而該爭議在修訂1990年通則時就已存在,但當時還是保留了“船舷”的規定。此次修訂最終刪除了“船舷”的規定,強調在FOB,CFR和CIF下買賣雙方的風險以貨物在裝運港口被裝上船時為界。
5.規定了連環貿易中國際貨物買賣雙方責任義務的劃分?!?010年通則》在指導性說明中對FAS,FOB,CFR和CIF幾種適用水上運輸的術語首次提及連環貿易,在CPT和CIP的A3項中也有提及,規定了貨物在運輸期間,連環貿易中國際貨物買賣雙方責任義務的劃分。在商品的銷售中,尤其是大宗貨物買賣中(礦產貿易中很常見),貨物經常在一筆連環貿易下的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由于連環貿易中貨物由第一個賣方運輸,作為中間環節的賣方就無須裝運貨物,而是由“獲得”所裝運的貨物而履行其義務。著眼于貿易術語在這種銷售中的應用,《2010年通則》的相關術語中同時規定了“設法獲取已裝船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義務。因此,《2010年通則》對連環貿易模式下賣方的交付義務做了細分,彌補了《2000年通則》中在此問題上的不足。
6.將《2010年通則》適用于自由貿易區內部貨物銷售合同和國內貨物銷售合同?!?010年通則》不僅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也適用于自由貿易區內部貨物銷售合同和國內貨物銷售合同。貿易術語在傳統上被運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區的大型貿易集團,像東盟自由貿易區和歐洲單一市場的存在,使得原本實際存在的邊界通關手續在某些情況下變得不再那么有意義。另外,美國人更愿意選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適用于國內貨物銷售,而不是將美國同意商法典里裝運和交貨條款適用于國內貨物銷售。國際商會認識到這些貿易術語對國內和國際銷售合同都是適用的。所以,《2010年通則》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確說明,只有在適用的地方,才有義務遵守出口/進口所需的手續。
7.電子文件取代紙文件?!?010年通則》順應國際貿易的電子貨運趨勢,規定在貨物買賣雙方同意下,電子文件可取代紙質文件?!?010年通則》賦予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完全等同的功能,只要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慣例,這一規定有利于新的電子程序的演變發展。隨著電子信息化技術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廣泛使用,電子文件可以取代紙質文件,順應了國際貨物貿易數據電子信息化趨勢。這和電子商務方面的國際示范法、發達國家國內法的做法也保持一致。這也體現了科技發展對國際貿易慣例發展的影響。
8.引入了倫敦保險業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2009年版本的保險條款。由于英國在保險業的歷史影響,倫敦保險業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是國際貨物保險中運用最廣泛的條款?!?010年通則》是自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2009年修改以來的第一個版本,充分考慮了這些保險同款的變動。
9.加入與反恐有關系的內容。這表現在有關安全的核準書及這種核準書要求的信息。如今對貨物在轉移過程中的安全關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檢定貨物不會因除其自身屬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對生命財產的威脅。在《2010年通則》指導性解釋下,貨物的買方、賣方和運輸承包商有義務為各方提供相關資訊,知悉涉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能否滿足安檢要求,此舉將幫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運載的貨物有否觸及危險品條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關安全文件下,船舶貨柜中藏有違禁品。因此,在各種術語的A2/B2和A10/B10條款內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幫助取得安全核準的義務。
10.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的表述方式的變化。與《2000年通則》相比,《2010年通則》進一步明確了國際貨物買賣雙方承擔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所有規則的表述也更加簡潔明了。關于這一點,可以從兩個版本規定的各種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的表述可以看出。
《2010年通則》規定的各種貿易術語下國際貨物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對照表⑦
11.《2010年通則》注意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鹿特丹規則》銜接。相關的法律概念和術語,盡可能采取一致的表述。加強了實用時的一致性、準確性和權威性。
三、不同年代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適用
到目前為止,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有8個版本,即1936年版本,1953年版本,1967年版本,1976年版本,1980年版本,1990年版本,2000年版本,2010年版本。雖然《2010年通則》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2010年通則》實施之后,并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其他年代版本就自動作廢。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即新版本生效,舊版本并不失效,這與國內法的修訂效果是不同的。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可自愿采用《2010年通則》內容,也可采用其它年代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但是,國際貨物買賣雙方在援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時,必須指明是那一年的版本,尤其是同一個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不同版本中的表達形式及內容有較大的修改變動的情況下,更應如此。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一種任意性規范。一般來說,它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通常不具有普遍的強制性,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⑨國際貨物買賣雙方可以選擇適用,同時,也可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條款,按照雙方協商一致的合意做出修改,但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旦采用并訂入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⑩
《2010年通則》已經正式生效。這值得國際貿易實務人員、國際物流實務人員、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教學人員、國際貿易法的教學人員關注、學習、探討和研究,以促進實務和教學的跟進和發展。
注釋:
①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學專論(下編)[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528.
②黎孝先,石玉川,王健,主編.國際貿易實務(第二版)[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4:54.
③,2011年7月9日登錄.
⑧黎孝先,石玉川,王健,主編.國際貿易實務(第二版)[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4:56.
⑨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學專論(上編)[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143.
統計法實施細則范文3
要
隨著信息時代的發展,信息量呈幾何級數增長,人們發現從這些海量信息中獲取有用的信息越來越困難,要找出信息背后隱藏的規律更是不可想象。數據挖掘就是從大量數據中獲取有用信息的一門新技術,關聯規則挖掘是數據挖掘方法中的一種。本文詳細論述了基于Apriori算法的關聯規則挖掘系統的設計開發過程。系統基于經典的Apriori算法,對事務數據庫進行了位圖矩陣轉換,大大提高了搜索效率,并能分別挖掘頻繁項集和關聯規則。
論文組織如下:首先介紹了數據挖掘的產生、定義和應用;接著闡述了關聯規則挖掘的基本概念;然后對系統的需求進行了分析,并提出設計方案;緊接著是系統的具體實現;最后對系統進行了測試,將系統用于挖掘中藥方劑庫中的藥對藥組,驗證了系統的正確性和實用性。 關鍵詞:數據挖掘;關聯規則;Apriori算法
需求分析和設計方案
4.1需求分析
由于事務數據庫一般只具有對大量數據的存取、檢索功能,對于用戶的一般性的使用可以滿足,然而,正是由于數據庫中存放了大量的數據,不同的數據項,以及多個數據項之間還存在有大量的隱含的、未知的、有意義的數據關系,這些關系對于用戶有著及其重要的作用,所以數據挖掘便在此情況下產生了。而關聯規則挖掘是數據挖掘中一個重要規則,Apriori算法又是關聯挖掘的一個經典算法,它能發現大量數據中項集之間有趣的關聯和相關聯系。隨著大量數據不停地收集和存儲,許多業界人士對于從他們的數據庫中挖掘關聯規則越來越感興趣。從大量商務事務記錄中發現有趣的關聯關系,可以幫助許多商務決策的制定,如分類設計、交叉購物和促銷分析。
1引言
隨著數據庫技術的迅速發展以及數據庫管理系統的廣泛應用,人們積累的數據越來越多。激增的數據背后隱藏著許多重要的信息,人們希望能夠對其進行更高層次的分析,以便更好地利用這些數據。目前的數據庫系統可以高效地實現數據的錄入、查詢、統計等功能,但無法發現數據中存在的關系和規則,無法根據現有的數據預測未來的發展趨勢。缺乏找出數據背后隱藏的知識的手段,導致了“數據爆炸但知識貧乏”的現象。于是數據挖掘技術應運而生,并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數據挖掘就是從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聲的、模糊的、隨機的數據中,提取隱含在其中的、人們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潛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識的過程。它使人類分析問題和發現知識能力得到了延伸。
2數據挖掘概述
2.1數據挖掘的產生
隨著信息時代的發展,信息量呈幾何級數增長,然而用于對這些數據進行分析處理的工具卻很少,人們擁有了海量的數據的同時卻苦于信息的缺乏。而激增的數據背后隱藏著許多重要的信息,人們希望能夠對其進行更高層次的分析,以便更好地利用這些數據。目前的數據庫系統可以高效地實現數據的錄入、查詢、統計等功能,但無法發現數據中存在的關系和規則,無法根據現有的數據預測未來的發展趨勢。缺乏挖掘數據背后隱藏的知識的手段,導致了“數據爆炸但知識貧乏”的現象。信息爆炸是一把雙刃劍:巨量的信息既是最重要的財富,又是最危險的殺手。巨量信息也導致決策與理解危機。面對“人人被數據淹沒,人們卻饑餓于知識”的挑戰,數據挖掘和知識發現技術應運而生,并得以蓬勃發展,越來越顯示出其強大的生命力。
數據挖掘是信息技術自然演化的結果。演化過程的見證是數據庫業界開發以下功能:數據收集和數據庫創建,數據管理(包括數據存儲和檢索,數據庫事務處理),以及數據分析與理解(涉及數據倉庫和數據挖掘)。例如,數據收集和數據庫創建機制的早期開發已成為稍后數據存儲和檢索、查詢和事務處理有效機制開發的必備基礎。隨著提供查詢和事務處理的大量數據庫系統廣泛付諸實踐,數據分析和理解自然成為下一個目標。
2.2數據挖掘的定義
數據挖掘是從大量數據中提取或“挖掘”知識。具體來說,數據挖掘就是從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聲的、模糊的、隨機的數據中,提取隱含在其中的、人們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潛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識的過程。
人們把原始數據看作是形成知識的源泉,就像從礦石中采礦一樣。原始數據有結構化的,如關系數據庫中的數據,也有半結構化的,如文本、圖形、圖像數據,甚至是分布在網絡上的異構型數據。發現知識的方法可以是數學的,也可以是非數學的;可以是演繹的,也可以是歸納的。發現了的知識可以被用于信息管理、查詢優化、決策支持、過程控制等,還可以用于數據自身的維護。因此,數據挖掘是一門很廣義的交叉學科,它匯聚了不同領域的研究者,尤其是數據庫、人工智能、數理統計、可視化、并行計算等方面的學者和工程技術人員。
數據挖掘使用復雜的統計分析和建模技術來揭示企業數據庫中隱藏的模式與關系——而這些模式是有可能被普通的方法所忽略的。數據挖掘從數據的分析入手、幫助決策,能從數據中尋找有價值的規律的技術。同時它也代表一個分析過程,我們具體化為方法學。實際上,數據庫中的知識發現是一門交叉性學科,涉及到機器學習、模式識別、統計學、智能數據庫、知識獲取、數據可視化、高性能計算、專家系統等多個領域。從數據庫中發現出來的知識可以用在信息管理、過程控制、科學研究、決策支持等許多方面。
特別要指出的是,數據挖掘技術從一開始就是面向應用的。它不僅是面向特定數據庫的簡單檢索查詢調用,而且要對這些數據進行微觀、中觀乃至宏觀的統計、分析、綜合和推理,以指導實際問題的求解,企圖發現事件間的相互關聯,甚至利用已有的數據對未來的活動進行預測。
許多人把數據挖掘視為另一個常用的術語數據庫中的知識發現或KDD (knowledge discovery in databases)的同義詞。而另一些人只是把數據挖掘視為數據庫中知識發現過程的一個基本步驟。知識發現過程如圖1所示,由以下步驟組成:
1) 數據清理(消除噪聲或不一致數據)
2) 數據集成(多種數據源可以組合在一起)
3) 數據選擇(從數據庫中檢索與分析任務相關的數據)
4) 數據變換(數據變換或統一成適合挖掘的形式,如通過匯總或聚集操作)
5) 數據挖掘(基本步驟,使用智能方法提取數據模式)
統計法實施細則范文4
一、案情簡介
根據《INCOTERMS 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對CIF貿易術語的規定,該貿易術語屬于適用于裝運港交貨的貿易術語,主要使用在海洋運輸或者內河運輸中。買賣雙方在裝運港的船上完成風險的轉移,賣方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之前的風險。雖然該術語的使用范圍主要適用于水路運輸,而在實務中很多企業尤其是內地加工企業也習慣于使用該術語。
案例背景:2014年4月,國外某公司(下稱進口方)同我國四川某企業(下稱出口方)達成了一項進出口貿易合同,擬從我國進口一批玻璃工藝品共5000平方米,價格為為USD7.5/平方米CIF紐約,裝運港為寧波港,合同還規定務必于6月中旬之前抵達目的港,采用門到門運輸方式,雙方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出口方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后,于5月份備貨之后將貨物交給了承運人進行運輸,不料貨物在運輸途中運輸車輛出現車禍,造成貨物損失嚴重。得到車禍通知后,出口方立即將該情況通知了進口方,于是進口方向保險人進行索賠,但是當進口方向保險人索賠時,遭到了保險人拒賠,理由是保險標的物在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對其并無可保利益,因此不予理賠。進口方認為在CIF合同下,賣方通過轉讓保險單來轉移保險索賠權,買方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即使對其不享有可保利益,仍有權向保險人提起索賠,要求其賠償,雙方遂產生爭議,后引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最后判買方敗訴。
二、案例分析
該案例主要爭議圍繞著CIF貿易術語展開,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對該術語的解釋,CIF的全文是Cost,Insurance,Freight(Insen Named Pon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加運費(指定目的港)。賣方在裝運港的船上進行交貨,并承擔貨物裝上船之前的費用和風險,在價格構成上賣方給買方的報價中要包括到達目的港的運費以及從出口國裝運港到目的港的保險費。
本案例中買方沒有得到保險人的理賠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對保險可保利益的使用上出現了不同的理解。買方認為在CIF術語下保險由賣方辦理,但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應該是買方,所以才會要求保險人對其進行理賠。而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時才可得到賠償。根據CIF貿易術語對保險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都是賣方作為投保人按照買賣合同中規定的保險金額和險別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交納保險費,因此,保單上注明的被保險人名稱應該是賣方,也就是說,此時保險利益的所有人是賣方。但賣方履行其交貨義務之后,辦理結匯時,要將保險單背書轉讓給買方,其后保險標的如果在運輸途中遭遇保險人承保范圍內的風險并導致貨損時,由買方持保單和所需有關單證向保險人的理賠人提出索賠。換句話說賣方辦理保險只是相當于替買方辦理,實際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應該是買方,因此才會有賣方只需購買最低險別的規定。在本案例中,發生貨損的地點是在出口國工廠至裝運港之間也就是在出口國國內,還沒有到達裝運港的船上,賣方還沒有完成交貨義務,應該屬于賣方可保利益之內的范圍,賣方在此時還不能將保單背書轉讓給買方,只有在賣方交貨以后,才可以將保單背書給買方,實現保險權利的轉讓。
在運輸方式上,CIF貿易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及內河運輸。而在案例中提到的運輸方式為門到門運輸,該方式屬于集裝箱運輸貨物交接方式的一種,而集裝箱則屬于典型的適用于多式聯合運輸的運輸方式。《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中針對國際貿易運輸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多式聯運專門引入了FCA,CPT,CIP三個貿易術語,其中CIP與CIF尤為相似,對于案例中的情況如果選擇CIP貿易術語更為合適。
我方作為案例中的出口方所在地四川省地處內陸地區,裝運港在浙江寧波港,要實現集裝箱的門到門運輸必然要經歷長距離的內陸公路運輸才可以將貨物運往裝運港、在合同中規定使用的CIF貿易術語對我方來說要承擔從工廠到裝運港裝上船之前的一切風險,這對于長途運輸來說我方要承擔較大風險。因此,此時可以考慮使用EXW貿易術語,該術語對賣方來說只需完成在工廠裝上運輸工具即可,需要承擔的風險是所有貿易術語中最小的,貨物的出口報關、進口清關都由買方來完成。如果從降低我方作為出口方風險的角度考慮EXW(工廠交貨)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三、案例反應的問題
(一)在運輸方式上的問題和建議
在該案例中一個重要的分歧主要出現在CIF貿易術語到底是否適合使用在多式聯合運輸中,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規定CIF適用于包括海洋運輸在內的水路運輸中。而案例中由于使用了集裝箱,集裝箱是典型的適用于多式聯合運輸的集合運輸工具。案例中使用集裝箱進行門到門的運輸,在運輸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多種運輸方式的組合使用,也就是常說的多式聯合運輸。案例中的出口國發貨人的倉庫地處于內陸省份,因此去取貨時必然涉及到公路運輸或者是鐵路運輸,而離開出口國裝運港之后的國際段運輸又涉及到海洋運輸這樣的多式聯合運輸選用CIF就容易引發爭議。
CIF貿易術語的產生主要是針對海洋運輸這種運輸方式的,當集裝箱這種新興的運輸載體出現后,改變了傳統的海洋運輸一統天下的運輸方式格局,并迅速成為了使用最廣泛、認可度最高的國際貨物運輸方式,尤其在適用于多式聯合運輸方面的優勢更是其他運輸方式根本無法比擬的。為了適應新興的國際貨物運輸方式,必然要對原有的貿易術語進行改革和完善,正式在此基礎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CIF的基礎上引入了CIP貿易術語,該術語即繼承了CIF貿易術語的各種優勢,同時也很好的解決了CIF貿易術語只適用于海洋運輸的局限性。因此,本案中對于貿易術語的選擇應該選擇CIP,而不是CIF。
(二)運輸合同與貿易合同風險轉移不同步的問題
針對本案例中使用的是CIF貿易術語而言,作為出口方的賣方來說要同時受到兩個合同的制約。一個是賣方和買方之間的貿易合同,出口商作為貿易合同締約的一方要承擔從工廠一直到裝運港貨物裝上船之前所有的風險。另一個是出口方與承運人之間締結的運輸合同在該合同項下出口方作為托運人委托承運人辦理運輸。
本案例中,貨物發生損失的地點是在工廠到裝運港的途中發生的,在該區域發生損失屬于出口方己經將貨物交給了承運人之后,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出口方已經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交貨之后發生的貨物損失應該由承運人承擔。
與此同時,在貿易合同項下,對于發生貨損的區域出口方沒有完成將貨物交到裝運港的船上,也沒有實現自身的交貨義務,同時要承擔貨物損失的風險。而出口方承擔此風險卻有其不合理之處,發生貨物損失的區間貨物己經交給了承運人,并且處于承運人的全面監管之下,出口方只是形式上的監督,這對于出口方來說極不公平。因此,在此區域發生貨損之后,出口方在承擔貿易合同項下貨物損失的同時可以要求承運人賠償其損失作為補償。
統計法實施細則范文5
一、強化統計職能,加強對部門統計管理
一是強化統計數據、統計執法、統計管理等工作中的主體作用,進一步樹立起統計部門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通過整合社會統計力量,充分利用好社會統計資源,形成“整體、協力、互補、共享”的局面,進一步提高統計工作效率。二是切實加強對部門統計的管理。樹立大統計觀念,充分發揮政府統計的協調職能,嚴格執行《國家統計法》和《河北省統計管理條例》,進一步規范部門統計數據報送制度,積極推進部門統計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確保源頭數據質量,嚴格內部管理
一是積極配合上級統計部門搞好統計體制改革,切實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始終把提高統計數據質量作為統計工作的首要任務,堅持依法統計的方針,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堅決查處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對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二是認真完成上級統計部門部署各項統計業務工作,進一步提高統計服務水平。積極完成各種年、季、月報表的同時,認真搞好統計調查分析研究,撰寫統計分析,為區委、區政府的決策提供參考,提高統計優質服務水平。
三、大力加強統計法制建設
以“*”普法工作為契機,大力加強統計法制建設。一是深入開展統計“*”普法工作,進一步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和社會各界的統計法律意識和統計法制觀念,為依法統計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二是加強統計法制隊伍建設。充實統計執法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全面提高統計執法水平。三是切實解決不敢執法、不善執法問題,逐步扭轉統計執法難的局面。
四、加快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
進一步完善統計信息網絡建設,今年,以經濟普查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統計網絡建設,特別是鎮街統計網絡建設。提高統計信息資源的管理能力。
五、認真組織完成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各項工作任務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和市政府下發的有關文件精神。充分認識開展第二次經濟普查的重要性和艱巨性,正確把握總體要求和主要任務,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和求真務實的作風,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齊心協力,密切配合,按方案和實施細則認真完成全區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各項工作任務。
六、認真搞好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前期準備工作
2010年是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之年,2009年要認真組織開展普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即:成立各級普查機構,落實辦公地點,落實經費和辦公室工作人員及普查指導員、普查員,并制定普查方案、實施細則和宣傳方案、工作規則以及物資準備等各項工作任務。
七、加快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
按照國家省、市統計局的部署,深入鎮街和企事業單位開展調研,發現好的典型,總結推廣成功的經驗,推動我區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工作。一是繼續認真貫徹落實加強基層統計基礎建設的精神,高度重視鎮街統計工作。加強對鎮街統計工作的指導,克服人員不穩定,兼職人員多,業務素質差等存在的問題;與上級統計部門和人事部門協調聯系,逐步完善和理順關系,確保鎮街統計隊伍的穩定和加強。二是定期檢查企事業單位統計原始記錄以及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統計法實施細則范文6
省財政廳、省勞動廳、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省地稅局制定的《安徽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抓緊認真貫徹執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工作移交過程中和過渡期間,要密切配合,主動工作,搞好銜接,確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不受影響。實施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省勞動廳、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省地稅局報告。
安徽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省財政廳、省勞動廳、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省地稅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利益,保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財政部、勞動部等四部委印發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財社字〔1998〕6號)和省政府印發的《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皖政〔1997〕6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由企業和職工個人按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為保障企業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籌集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在國家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包括基金征集、存儲、支付、管理和監督等環節。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用帳戶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存入國有商業銀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經協商后,原則上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開設以下三個專用帳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國庫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暫存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解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或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3、暫存該帳戶及支出帳戶的利息收入;
4、暫存財政補貼收入;
5、暫存其它收入;
6、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全額劃撥該帳戶的所有資金。
(二)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劃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接受國債到期本息及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劃撥購買國家債券資金;
4、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撥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2、暫存1至2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支付費用;
3、暫存銀行支付該帳戶資金的利息收入并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劃轉該帳戶的利息收入;
4、支付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
5、支付銀行手續費等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解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或下撥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集
第六條 我省境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本人及其雇工、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均屬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集對象,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均由地稅部門全額征收。
第七條 地稅部門征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具體程序是: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各地(市)統一費率,向地稅部門提供征集對象繳費的基本數據并報財政部門。
(二)地稅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個人部分由企業代繳),向征集對象征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征集對象應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銀行根據稅務部門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款專用票據從企業銀行帳戶中劃繳國庫;逾期未繳的,由主管地稅機關向企業開戶銀行開具扣款通知書,銀行根據稅務部門的扣款通知書和繳款書從企業銀行帳戶中強行直接劃轉。對個體勞動者等征集對象用現金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四)銀行根據地稅部門開出的繳款書將征集對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入國庫;國庫收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款書,應及時入庫,并于當日將養老保險基金繳款書有關聯次分別反饋給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一聯。
(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執行。具體征收辦法由省地稅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國庫要按月與地稅部門、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帳,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入庫數字準確一致。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季與財政部門對帳。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庫提供的養老保險基金繳款書回執聯,按國家有關政策登記職工個人帳戶。
第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稅機關要定期檢查、審核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情況,企業及其他征集對象不得拒絕。
第十條 各類征集對象不得拒繳、少繳或拖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確有困難的企業,經地稅部門核批后,可以緩繳(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個人繳費一律不準緩繳)。緩繳期滿后,企業應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對于未經批準逾期不繳或故意少繳、漏繳的,按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并入養老保險基金。對拒不繳納的,地稅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繳入國庫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部門定期于每周二、周五開具財政專用撥款書,國庫據此及時劃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10日內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上的資金全額劃轉到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中使用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款專用票據,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稅局、省勞動廳、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地稅局另行下發。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存儲
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十四條 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支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按照同期居民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及時將基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除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核撥資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財政部門撥款后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條件具備的地區,可以實行社會化發放養老金的辦法。
第十八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應全部用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所需要的經費,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其中人員工資按人事部門核定的原工資標準執行(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商勞動部門另行制定)。
稅務部門的征收費用,由省財政廳商省地稅局另行發文。
第六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復,并抄送地稅部門。
各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批準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逐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編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草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草案應在對全年收入和支出進行清理核對的基礎上進行,各項數字必須以經過核實的基層單位會計數字為準,不得估列代編,更不得隨意調整收支數字,轉移資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的決算草案,應在規定期限內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復。各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批準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逐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后,社會保險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稅、銀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工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存期和購買國債的安排;負責個人帳戶記錄、管理;負責向地稅部門提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的基本數據等。
社會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草案,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制定、貫徹落實及監督檢查;負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工作;負責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用款計劃和結余額的安排等;負責審核、匯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負責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和地稅部門代征的相關費用。
地稅部門參與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計劃的編審;負責征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責向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情況;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催繳工作;負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明細情況。
國庫負責收納地稅部門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責將繳入國庫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負責與財政和地稅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對帳工作。
銀行負責根據稅務部門開出的繳款書和扣款通知書劃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責根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款計劃及時劃款,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帳戶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結余等情況進行審計,行使審計監督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管理情況(包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審計和監督。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要定期核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及結余情況。
第七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費歷年收支、結余的清理、審計和交接
第二十四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之前,各級政府要組織審計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養老保險基金歷年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及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歷年提取、使用和結余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做到帳帳、帳實相符;對基金管理和資產情況進行認真審計和評估: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帳戶中的銀行存款余額于1998年7月31日前全部劃入財政專戶。原基金收支帳戶全部撤銷。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歷年用結余基金購買的債券和定期存款,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管,到期后及時將本息繳入財政專戶。同時,財政部門要建立債券和定期存款臺帳,加強管理。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結余于1998年7月31日全部凍結,8月20日前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從8月1日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改由財政供給。
(四)各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歷年收支管理情況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的自查清理工作應于1998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8月20日以后全面進行審計。對動用養老保險基金形成的固定資產,要進行評估,并逐項登記,限期進行拍賣變現,恢復養老保險基金;對挪用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的各種投資進行清理,逐項登記,限期收回,對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年底前完成歷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財政部門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以往的征收管理辦法與本實施細則有抵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