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配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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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配論文

股權分配論文范文1

關鍵~:有限責任;股權;繼承

一、股權繼承概述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的概念

對于股權繼承的概念,我國學者有不同的提法。有的稱之為“出資繼承”,有的稱之為“股份繼承”,有的稱之為“股東資格繼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是指公司股東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時,尤其合法繼承人依照繼承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二)股權的性質

對于股權的性質,學界有幾種學說,主要分為所有權說、債權說、社員說、獨立民事權利說。所有權說認為,股權是股東對公司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而且,公司法人對公司財產也享有所有權。債權說認為,公司對股東的出資財產享有所有權,股東對公司享有獲得股息和紅利的權利。社員說認為,股權是股東基于社員資格而享有的權利。獨立民事權利說認為,股權是是股東所享有的以財產為核心的權利,股權有兩種權能,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具體表現為分配股利的請求權和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請求權等等。而共益權主要表現為管理權,是股東為自己的利益和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能。[1]筆者認為,獨立民事權利說最為合理。該學說形象地說明了股權的財產性和非財產性的特征。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可繼承性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能否繼承,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是對股權繼承持否定態度,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性質,繼承人要成為股東,須經其他股東同意;第二種是對股權繼承持肯定態度,認為從理論上講,繼承人可以按其所繼承的股權額成為公司股東,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和繼承人的利益,法律也應允許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第三種是對股權繼承持折衷態度,認為繼承人依據繼承法只能繼承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自益權,而對非財產性的共益權則不能繼承。[3]綜上,不難看出關于股權可否繼承的爭論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一個是股權的自身性質,是否可繼承性;一個是有限責任公司人合之性質是否成為股權繼承的障礙。基于此,筆者即按該種脈絡進行展開,以茲論證股權的可繼承性。

(一)股權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且不具專屬性。鑒于前文對股權性質的分析,筆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股權的身份性并不意味著股權是身份權,因為股東成為股東的目的是為了通過公司形式獲取更多的盈余。因此,從最終目的上講股權是一種財產權。股權作為一種財產權,且具非專屬性,符合繼承法關于繼承標的的構成要件,具有可繼承性。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不是股權繼承的障礙

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介于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伙企業之間,兼有人合性與資合性。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痹摲ú⑽醋觥俺狻币幎?,由此可見,只要屬于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即為繼承標的,股權本質上是一種非專屬性的財產權,因此,股權符合繼承標的的要件要求。因此股權具有可繼承性,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不能成為股權繼承的障礙。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司法》股權繼承開始的時間未予明確

《公司法》雖然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從而取得股權,但是并沒有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那么,在這一問題上能否適用《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即“股權自被繼承人股東死亡時開始繼承”呢?筆者認為是可以的。各個法律之間并不是孤立的,在司法實踐中,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找到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以解決現實問題、定紛止爭是法律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當股東不再具有行使股東權利的資格,其股東資格所對應的股權處于無人享有的狀態,如果不賦予繼承人相應的權利,不僅可能對繼承人的合法權利造成沖擊,而且可能會對其他股東、公司以及債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因此,股權繼承自被繼承人股東死亡時開始符合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需要。

(二)繼承人的范圍過大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時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在一個繼承人股東可能存在多個符合《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的情況下,讓所有的繼承人都繼承股權進入到公司,那么突破《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人數的限制是顯而易見的。

(三)股權繼承與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競合

在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制度的約束下,《公司法》在立法時給予了其他股東在股東轉讓部分或者全部股權時的優先購買權。雖然股權繼承與一般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有一定的區別,但是如果允許繼承人基于繼承法的規定當然繼承股權而排除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無疑是否定了股權繼承的實質。鑒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封閉性,股權繼承也應當以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為前提。而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正是其他股東行使其同意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股權可以自由繼承的前提之一也是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股權繼承人的訴訟權與行使問題

有權利必有與之對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股權受到侵犯時《公司法》賦予了股東享有訴訟權利。但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均規定,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也就是說,即使股權繼承人繼承了股權,在變更公司登記之前股權繼承人享有的也只能法定權利,并未轉化為實有權利。因此,在這期間如果被繼承股權受到公司,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的侵害的話,必然存在股權繼承人能否提訟的問題。

四、完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制度的建議

我國《公司法》雖然對股權繼承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仍需要作出更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筆者就股權繼承提出以下建議:

(一)股權繼承的主體

鑒于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在股權繼承這一問題上,首先要明確股權繼承人的范圍。以在保障繼承人合法權利的同時最大限度的維護好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筆者認為將股權繼承人的范圍限定在股東的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為宜。根據我國學者調查,大多數被調查者都希望配偶和子女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父母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3]

(二)股權繼承人的權利

關于股權繼承人享有的權利的問題,筆者分兩個時間段來討論這個問題。第一時間段從被繼承人股東死亡r至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權成為有限公司股東止,在這一階段不妨效仿在學理上構建準股權制度并在處理股權繼承糾紛案件的實踐中參照適用。第二時間段從股權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權成為有限公司股東開始至股權繼承問題解決止,在第二時間段內,無非會有兩種結果出現,一是股權繼承人繼承股權成為公司股東,那么他將享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賦予的股東權利,自然沒有進行討論的必要;二是股權繼承人被公司排除在外,無法成為公司的股東。那么按照現有法律的規定,如果被繼承人股東的股權由公司的其他股東全部購買,其合法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帶來的收益;如果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被繼承人股東的股權可由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購買。

(三)股權繼承人訴訟權利的行使

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股權繼承人的權利,可以通過準股權制度的設立,當被繼承的股權受到侵害時,可賦予股權繼承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提訟的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不僅需要明確實體權利,更重要的是做好程序設計,從而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期望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做出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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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力.淺析股東出資瑕疵的幾點問題.魅力中國

[6]朱聲敏.粟勤生淺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期刊論文]-改革與開放2009(22)

[7]唐新 有限責任公司瑕疵出資人股東資格的認定[期刊論文]-現代企業文化2011(21)

[8]張娟.羅華論瑕疵出資對股東資格的影響[期刊論文]-商品與質量(科教與法)2011(4)

股權分配論文范文2

合并財務報表是財務會計中的重要部分,在直接的實務處理中抵銷分錄形式復雜,借貸方對應關系模糊,不容易發現其中存在的錯誤。針對上述問題,本文重點從參與合并以及合并后形成的企業主體的角度出發,論述企業并購過程中涉及到權益交易和非權益交易兩種情況下的抵銷處理原理,認為企業合并從實質上已經突破了會計主體的假設,但在會計處理上仍然可以基于會計主體假設進行,通過分析企業并購的交易實質,對企業合并中關于會計的主體假設適應性,對合并商譽的實質問題進行探索性的思考。

因為合并后形成新的合并主體,因此參與合并的單個報告主體之間發生的業務聯系,對合并主體來講就是集團內部的資產負債的變化不需做業務處理,實際上就等同于單個的報告主體并沒發生業務,這就給我們一種啟示,即在編制抵銷分錄時,就可以將參加合并的單個企業對此所作的業務處理反向沖銷來代替合并報表的抵銷分錄。

例如,A企業和B企業發生合并,合并后經濟實體假設是C,在以A、B為報告主體時,對業務往來雙方都會分別進行單獨賬務處理,期末在基于主體C編制合并報表時就需要做相應的抵銷處理,按照上文論述就可以直接將A、B做的會計分錄分別反做一遍,原來的借記貸,原來的貸記借,再將雙方反做的分錄合并后即可,合并分錄就是合并的抵銷分錄。

一般認為,企業合并過程中涉及到權益交易和非權益交易對上述不同的會計主體來講是有所區別的。下面就上述兩種情況分別舉例分析。

一、合并主體涉及股權交易的抵銷處理

本例中,甲企業對乙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數額為1 000 000元,與乙企業所的所有者權益總額正好相等,說明乙企業的股權投資數額均為甲企業所有,通過抵銷分錄將甲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總額、乙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總額在編制合并報表時重復計算的因素全部剔除,消除其對企業集團合并報表的影響。編制合并報表時,編制抵銷分錄如下:

借:股本——A 900000

資本公積——A 50000

盈余公積——A 20000

未分配利潤——A 3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00000

下面我們按照上文的分析作相應的處理。

基于甲企業為會計主體,甲企業購買乙企業的業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1000000 ①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上述收購業務基于乙會計主體,就是將屬于B股東的權益變為屬于A的權益,實際上可以分解成兩部分:一是A股東購買乙企業的股票;二是乙企業回購原股東B的股票,相應的業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②

貸:股本——A 900000

資本公積——A 50000

盈余公積——A 20000

未分配利潤——A 30000

借:股本——B 900000 ③

資本公積——B 50000

盈余公積——B 20000

未分配利潤——B 3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按照上文我們的分析需要做①、②的逆分錄,分錄③是乙企業與其原股東的回購業務,不屬于我們上文分析的甲、乙企業交易,不在抵銷的范圍內,①、②的逆分錄分別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00000

借:股本——A 900000

資本公積——A 50000

盈余公積——A 20000

未分配利潤——A 3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將上述分錄合并后,合并報表的抵銷分錄為:

借:股本——A 900000 ④

資本公積——A 50000

盈余公積——A 20000

未分配利潤——A 3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00000這和直接分析合并后經濟實體重復記的項目后抵銷的結果是一樣的,而且是按照合并前后不同會計主體的角度來分析得出的,也就是按上述會計處理,并沒有違背會計主體的假設,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路徑分析從現實交易的實質角度分析是存在問題的。基于以按照甲企業和乙企業為報告主體,按照上述思路分析,所做出的抵銷分錄業務處理是不符合現實中交易實質的,因為上述收購業務的實質是甲企業和乙企業原來的股東直接進行的股票買賣沒有涉及會計主體企業乙,此時的交易主體是甲企業和乙企業的股東而非會計主體乙。但是上述的思路使我們更加清晰地了解到會計主體的交易過程,這樣就為合并抵銷分錄的編制提供了一種理論依據,對目前一步到位的抵銷處理起到解釋驗證作用。目前的會計準則直接根據合并后的經濟實體為會計主體分析合并造成的重復項目,然后進行相應的抵銷處理,這種方法固然可以一步到位,但是容易造成抵銷分錄借貸方對應關系模糊,不能直接反應業務的實質過程,容易出錯。

二、合并主體涉及非股權交易業務的抵銷處理

例2:甲企業2010年1月1日采用控股合并的方式以貨幣資金900,000元對乙企業投資,取得其100%股權。甲企業向乙企業銷售其生產的商品100件,其銷售價格為9元/件,生產成本為5元/件,乙企業以銀行存款支付,假設乙企業并未對外銷售,不考慮增值稅的影響要求編制抵銷分錄。

首先,我們按照目前會計準則的要求編制抵銷分錄:

①抵銷甲企業未實現的內部銷售收入、內部銷售成本:

借:營業收入 900

貸:營業成本 900

②抵銷乙企業存貨價值中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利潤:

借:營業成本 400

貸:存貨 400

將上述兩個抵銷分錄合成一個抵銷分錄:

借:營業收入 900

貸:營業成本 500

存貨 400

再次,我們按照上文的分析作抵銷分錄。

上述購銷業務基于甲企業為會計主體,甲企業的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900

貸:營業收入 900

借:營業成本 500

貸:存貨 500

上述購銷業務基于乙企業為會計主體,乙企業的處理為:

借:存貨 900

貸:銀行存款 900

按照上述思路,作為合并主體的抵銷分錄應該是將上述分錄的借記貸,貸記借,即將甲、乙單獨的業務處理分錄反做為:

借:營業收入 900

貸:銀行存款 900

借:存貨 500

貸:營業成本 500

借:銀行存款 900

貸:存貨 900

將上述分錄合并得到合并后形成的新主體的抵銷分錄為:

借:營業收入 900

貸:營業成本 500

存貨 400

股權分配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

 

中注協的《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指南》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經有近四年的時間,具體的實施情況并不樂觀。為了全面提升注冊會計師行業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能力,推動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必須大力加強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治理。

一、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界定及特點

(一)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界定

財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0年7月21日聯合下發《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號)中指出:所稱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業領先地位,能夠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國際化綜合服務,行業排名前10位左右的會計師事務所。截至2010年6月,我國已有會計師事務所7000多家,依據上面的這個標準判斷,我國絕大多數的會計師事務所屬于中小型,由此可見,加強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治理,對于提升整個行業的治理水平至關重要。

(二)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特點

與我國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相比,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事務所規模較小,主要表現在注冊會計師的人數較少,業務收入不多及注冊資本不高等方面;二是事務所股權相對集中,主要表現在事務所的股權集中掌握在少數幾個發起人手中的情況較為常見;三是事務所的經營激勵與約束機制較為簡化甚至缺失,主要表現為人才流失狀況較為普遍;四是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不規范或者沒能有效的執行,主要表現為執業質量相對不高。

二、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大多成立的時間不長,沒有什么內部治理的經驗,在內部治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決策與監督機制有待于完善

決策與監督機制不健全甚至缺失首先表現為股東(合伙人)結構不合理。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普遍較小,股權相對集中會計畢業論文,常常出現大控股股東“一兩股獨霸”的情況,進而導致在決策中,未能根據行業“人合”的特性,確定合理的表決方式,其他事務所從業人員的參與議事、討論和決策的權利未能得到有效發揮。其次表現為董事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在規模、獨立性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即規模較小,不存在獨立性,因為董事會成員為事務所的出資人,同時又是事務所的執業注冊會計師,肩負著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雙重身份。再次表現為監事會(監事)機構缺失或者形同虛設,沒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質量控制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目前的服務對象多為中小型企業,相對上市公司而言,其所承擔的業務風險一般不大,于是質量控制意識缺乏,忽視質量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健全,在審計驗資活動中,未能充分履行必要的審驗程序,缺乏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這些都導致了小型事務所內部質量控制狀況的混亂論文提綱怎么寫。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大多制定有質量控制制度,但在具體的實施中卻未能起到應有的效果,一方面是大股東(合伙人)不重視,不能起到模范帶頭的作用,制定質量控制制度只是為了應付注協等行業及監管部門的檢查,另一方面受到經濟利益的誘惑,在出具審計報告的“黃金”時期,對審計助理人員缺少必要的監督,根本沒有人沒有時間來執行具體的指導、監督、復核等質量控制制度。

(三)員工權益未能很好的得到保障

未能很好的保障員工權益首先表現為職業培訓不足。由于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資金較少,業務范圍小,業務量不多,不能夠對新上崗的員工進行適當的崗前培訓,在執業過程中又是重使用,輕培訓,未能對員工進行有效的繼續教育培訓,培訓機制不健全導致員工后勁不足,進而不能盡快的更新知識適應復雜的審計環境。其次表現在員工的勞保權益保障欠缺。一方面制定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辭退辭職條件與程序等制度未能有效實施,少數大股東(合伙人)憑借其在公司權益中的較高比重而分得了最大的收益,忽視人力資源的首要作用。另一方面事務所信息溝通與披露不順暢,業績評價、薪酬、晉升制度等的具體運作不透明,分配制度不公導致具體干活的人卻不能分得應有的份額,使事務所從業人員沒有很好的激勵機制,不能發揮主觀能動性,高素質的業務人才不斷流失會計畢業論文,內部治理水平的提升也就無從談起。

(四)合伙文化尚未形成

企業文化是被企業成員共同接受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工作作風、行為準則等群體意識的總稱。合伙文化是保障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和諧、持續發展的內在力量。在目前的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中,尚未形成合伙文化氛圍。目前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文化的缺失主要表現在:沒有形成竭誠為客戶提供服務和富有團隊合作精神的行為準則;沒有形成為事務所的做大做強共同奮斗的價值取向;沒有形成獨特的事務所品牌形象,不能統一員工價值觀念,未能形成強大的凝聚力。

三、提升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水平的對策

以《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指南》為指導,結合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特點,針對目前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中存在的問題,應主要從以下方面完善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治理:

(一)完善決策與監督機制

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應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建立公開透明、相互制衡的事務所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首先應優化中小型事務所的股權結構。股權結構決定著事務所控制權的分布,是事務所能否健康發展最重要的因素。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以“人合”為基礎,充分發揮審計人員的智力勞動和專業價值在事務所內部決策和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其次完善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董事會結構和運作機制。從結構上,一方面借鑒上市的運作經驗,吸收獨立董事參與事務所重大問題地決策;另一方面根據行業“人合”的特點,不斷地吸收職工董事參與事務所重大問題的決策,進而優化董事會中董事的構成。從運作機制上,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會職權并嚴格執行。再次應強化監事的作用。監事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監督能力和工作經驗,切實履行監督職權。同時,可以考慮通過設立各種專門委員會來發揮制衡作用,以有效彌補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制衡機制嚴重不足的缺陷論文提綱怎么寫。

(二)加強質量控制

執業質量是事務所的生命線,為了加強執業質量控制,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堅持“誠信為本,遵循準則”的執業理念,建立建全董事會審議決策制度、風險評估制度、分類管理制度、回避制度、質量控制復核制度、業務報告簽發制度、職業風險基金制度等一系列的質量控制制度。在具體的執業過程中,首先,要求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應當以身作責,通過清晰、一致及經常的行動示范和信息傳達,強調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其次,應當對全體員工進行誠信教育,提高每位執業人員的執業道德水平。再次,應嚴格按照業務準則和相關法規的要求執行各項業務,嚴格執行各項審計程序,特別是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完善相關的工作底稿,認真執行分級復核制度。

(三)保障員工權益

由于會計師事務所是知識密集型的人合性質的組織,事務所的從業人員大多素質較高,從事的是高智力勞動,專業技術、管理活動等要素對事務所收益的貢獻比資本要素的貢獻更大且更重要,所以,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為了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首先,分配制度應當是在按勞(業績)分配的基礎上,考慮公司法中按資分配的原則,將兩者結合考慮會計畢業論文,以按勞(業績)分配為主,按資分配為輔助的多勞多得的分配制度,并提高分配的透明度。其次,在選拔用人方面應當在重使用的同時重視培養,為員工提供外出學習深造的機會;再次,事務所在滿足員工物質需要的同時,考慮員工的精神需要,通過職務晉升等渠道,吸引并留住人才。

(四)培養事務所合伙文化

《指南》要求積極樹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務所治理理念,推動形成誠信、合作、平等、協商的事務所合伙文化。在事務所內部治理過程中,內部治理制度有時是剛性的,由于執業環境的復雜性和事務所內部情況的多樣性,在設計與執行內部治理制度的過程中,難免會存在不盡如人意的情況,這時,事務所合伙文化可以起到柔性的補充作用,確保內部治理的有效性。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文化激勵要從價值觀念的角度來激發事務所從業人員對事業成就的自豪感,使其從社會尊重和認可方面獲得驅動力,從而使事務所的每個職員都明顯地感受到希望所在,形成特有的凝聚力。在具體的文化培養過程中,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繼承傳統文化精髓的基礎上,以人為本,注重培養合作意識和團隊精神、能夠尊重和包容他人、注重激勵和培養人才、增強溝通與協調等方面的文化內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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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配論文范文4

關鍵詞:股權分置改革 持股比例 現金股利

從資本市場角度來看,股權分置改革通過改善證券市場參與主體結構的不均衡問題提高對資金資源配置效率,形成更有效的證券市場,從而完善價格發現機制;從股市中的各利益群體的角度,股權分置改革是一次圍繞利益重新分配展開的博弈,而這種博弈從直接或間接的方面影響了上市公司現金股利的發放。因此,下文將著重從投資者結構及其對現金股利偏好的角度闡述股權分置對現金股利發放的影響。

一、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及其對現金股利偏好分析

暫將對“股利之謎”的各種傳統解釋拋開,例如:信息內涵效應、喜歡現期收入、消除不確定性、成本以及追隨者效應等,根據中國證券市場中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得到如下不同類別中國證券投資者對現金股利偏好的解釋:

(一)非流通股股東

一方面,由于非流通股不上市流通,二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波動對非流通股股東影響很小,因此流通股股東利潤來源主要為對高股利支付的追求。另一方面,非流通股無法自由在二級市場上變現,而自身日常營運需要龐大現金流,其日常勞動現金流流通產生了一定程度的阻礙,使得非流通股股東也傾向于獲得高股利。

(二)流通股股東

流通股主要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由于股權分置,流通股比例較小,流通股股東很難享受到股東的表決權、收益分配權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基本權利,只能通過“用腳投票”來行使其權利。

中國證券市場尚未成熟,價格發現機制并不十分有效,因此機構投資者通過分散投資風險獲取宏觀經濟發展利益的方式并非主流,更多時候以博取短期股價波動差價為投資目的。同時2:1的非流通股與流通股比例以及巨大的成本懸殊使得同等股利政策下,流通股股東收益率遠低于非流通股股東收益率,也使其不熱衷于現金股利。而中小散戶同樣熱衷于股價的變動,換手率高,對公司股利變動反應冷淡。因此,流通股股東不傾向于股現金利發放。

二、持股比例與現金股利派發分析

正是中國的證券市場不成熟性、獨特的股權結構以及由之造成的投資者對股利偏好結構使得上市公司在與世界證券市場保持發放股利公司比例低的共同趨勢的同時,又有一定的偏離,大股東(非流通股占2/3)對現金股利支付的傾向與股權分置改革實施的博弈使得股權分置改革前、中、后的現金股利支付有了一些顯著的變化。

本文選取30家于2006年進行股權分置改革且2006年~2008年連續發放現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對其數據進行處理,得到如下結果。其中,股權集中度1指第1大股東持股比例,Z指數指第1大股東持股比例/第2大股東持股比例。該指數越大,股東力量的差異越大。

數據來源:銳思數據

由表一,在樣本公司中,稅前派息的平均值及最大值增加量十分顯著,2008年平均值相對于2006年提高了23.39%。根據股權分置改革的時機和上文對我國投資者偏好分析,可以認為這種現象是由于大股東利用股改前期進行高現金股利派發的政策,向其輸送現金,充分利用最后的機會滿足自身對現金股利的偏好。一方面由于股權完全流通與實施改革之間的時滯造成大股東控制地位在時間上進一步延長。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資產一般質量較優,不會輕易拋售變現,且一旦大規模拋售變現,非流通股股東所遭受的損失較大。因此通過現金股利輸送利益的方式得以持續。

從第1大股東持股比例來看,從2006年至2007年平均值有所改變,然而2007年至2008年變動不大。股權分置改革的成效仍不夠顯著,上市公司的持股結構未發生根本性變化,大股東的持股量仍保持著絕對或相對的控制地位。

從Z指數來看,平均值在2006年至2007年有較大幅度的下滑,而在2008年又有輕微上浮,而最大值的降低十分顯著,說明股權分置改革在改變股東力量差異方面的效果比較明顯。

三、結論

股權分置改革有利于改善股權結構,促進資本市場有效的資源配置,完善價格發現機制,然而股權結構改變也促使大股東乘末班車實現其對現金股利的偏好,造成現金股利派發逐漸增加,由于改革中出于穩定市場因素對非流通股禁售的時間規定,股權分置改革與其預期目標的達成仍有一定的時滯,使現金股利發放趨勢延長。然而,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擴展,資本市場上股權結構將更趨向于成熟市場,預期從長期來看現金股利發放會逐漸減少,而股票回購形式將會成為主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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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配論文范文5

關鍵詞:理論;股權分置改革;股利政策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

一、關于問題

問題是研究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促使管理者(人)為股東 (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服務?,F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問題產生的根源。

最早將理論引入到股利政策研究的是羅澤夫(1982)。他認為股利政策能夠減少公司的成本。一方面能夠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管理者投資于凈現值為負的項目,導致公司價值損失;另一方面為了滿足公司項目的資金需求,迫使公司經理進入資本市場為項目融資,而資本市場的事前監督能夠解決原有股東監督的無效性。因此,股利政策能夠從有效監督和風險調整角度不同程度地解決了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的問題。

伊斯特布魯克(1984)認為,單個的股東監督造成的“不經濟”使其對管理者無法進行有效監督。如果監督是由相關的債權人對企業進行,股東的財富就會增加。因此,股利政策可以作為減少成本的工具,在資本結構中提高負債比例,增加債權人對企業的監督,降低股東的監督支出,增加股東的價值;同時,企業支付較高的股利,還迫使企業不斷走向資本市場進行籌資,管理層的經營業績是新投資者購買新股的依據之一。因此,股利政策促使管理者改善經營業績,增加企業價值。

詹森(1986)提出了管理層與股東之間存在的問題,上市公司的管理層作為人,為了謀求私利進行一些侵害股東利益的決策。比如,公司內部資金過多導致管理層過度投資問題。股利的支付能有效地降低成本:一方面股利支付減少了管理者的過度投資;另一方面股利發放可以使得公司留存收益的供給資金的可能性變小,為了公司發展需要進行外部融資,這就意味著公司將接受更多的監督和檢查。

二、股改前的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特點分析

(一)股利支付率不高,不分配的公司逐年增多。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特征是將上市公司的股份按所有者性質劃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國家股、法人股 “暫不”上市流通,形成股權分置。股權分置造成非流通股股權不能流通但有公司財務決策權,這就使得非流通股東有強烈的隱藏利潤動機,少分配、甚至不分配,股利支付的水平總體較低。

“異常高派現”是2000年以來證券市場上出現的新情況,除了極少數民營公司之外,這些公司的大股東有絕對控股地位,借助“公司首次籌資上市―高比例派現―取得再融資資格―再融資―繼續高比例派現政策”這樣一種特殊的融資循環機制,通過現金股利套取上市公司自由支配的現金流。

(二)股利形式不斷推陳出新。我國上市公司常見的股利分配方式一般有三種:派發現金股利、送紅股、公積金轉增股,而且現金股利亦不是股利分配的主要方式,公司送股、轉增股本和配股比例大,公司股本擴張迅速。理論上,轉增股本和配股不屬于股利分配范疇,但在實踐中,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的宣布往往伴隨著配股、公積金轉增股本等股本擴張行為,成為股權分置的中國資本市場特殊的股利分配形式。

(三)股利政策缺乏穩定性。在股權分置的制度背景下,很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在掌握公司實際控制權的前提下,為了自身利益隨時調整包括股利分配在內的財務決策,造成股利政策的隨意性。

(四)股利分配行為極不規范?!巴赏瑱?、同股同利”是股份公司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然而我國特殊的體制決定上市公司存在國有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和公眾股等多種股票種類??紤]到不同投資主體的特點,有些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中對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區別對待,比如股利支付形式和金額都有所不同。

以上的分析表明,問題在我國表現為股權分置導致的流通股股東與掌握公司決策權的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之爭,這種特殊的利益之爭使中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實踐與理論同西方國家相比,形成了股利的所謂“中國之謎”,這樣的股利政策使持有流通股股份的廣大中小股東處于被非流通股股東忽視、甚至掠奪的不公正地位。

三、股改后的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特點

(一)關于股權分置改革。2003年底,證監會尚福林、屠光紹在公開談話中,首次認可了中國股市與西方股市存在顯著的差異性,承認中國股市存在特殊的 “股權分置”問題。非流通股股東性質使股票價格的波動對非流通股股東影響很小,而流通股東則主要靠資本利得作為利潤來源。這樣,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在股利上就會產生不同的利益追求目標,使我國產生了一些特殊的股利分派現象?;诖?2005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正式《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標志著股權分置改革工作正式啟動,2007年12月31日已完成或進入股權分置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市值占應改革上市公司總市值的比重達到98%,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

股權分置改革的使命是把上市公司建成所有股東的利益共同體,使各類股東在制度層面上都處在平等的地位。股利政策的規范化成為順理成章的事,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問題。

(二)股改后的股利政策特點

1、采用現金股利分配形式的公司比重有較大提高。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各股東對股利的偏好是一致的。實現全流通目標預期使得非流通股股東必須把二級市場的股價納入到需要考慮的范圍中來,現金股利成為最簡單、最快捷傳達公司經營狀況、未來發展前景的信號。

2、整體派現水平提高。股改后,每股股利的增幅與每股盈余的增幅是基本相同的,也就是說上市公司的整體派現水平在隨著盈利水平的提高而提高。這一方面說明了我國上市公司的盈利質量在提高;另一方面也標志著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和盈利能力的相關性得到了加強。

3、股利分配行為比較規范,股利支付中“異常高派現”行為減少。股改后,大股東通過高派現來進行利益侵占的動機減少了。一方面隨著非流通股可以逐步解禁進入二級市場實現全流通,非流通股東可以享受股價上漲帶來的溢價收入;另一方面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的利益趨向一致,非流通股股東也把提升公司股價視為己任。

(三)后股改時代的政策建議。要使股改對股利政策產生利好影響,需要各方面輔助政策的實施來鞏固股權分置改革的成果,筆者認為以下幾個方面值得考慮:

1、股權分置改革后規范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應著力解決最關鍵的問題,就是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是上市公司支付股利的前提和基礎,我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波動大、缺乏連續性,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不強、不穩定、盈利質量不高造成的。

2、建立良好的內部監督機制。股權分置改革實現的是股權性質的改變,但短時間內仍然改變不了大股東“一股獨大”的局面,所以應建立公司的內部監督機制,形成不同類型股東之間的有效制衡,減少內部人控制,從根本上解決大股東在公司內部權力過大,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問題。

3、建立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逐步實現穩步流通的監督機制。在一定期間內實現非流通股逐步流通是非流通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方案中做出的重要承諾,為了保證這一承諾的實現,需要建立相應的監管機制,形成實現承諾的一種強制力,促使第一大股東能順利實現全流通,讓市場來最終監督第一大股東行為,也為各股東之間形成制衡機制打下了一定的基礎,減少股東間的成本。

4、強化上市公司債權人監督機制。以銀行為例,可以利用銀行在上市公司的信息優勢,形成對上市公司較強的監控能力,加快確認商業銀行戰略性持股的法律許可,這不失為一項較好的政策選擇。一方面銀行不僅是上市公司最大的債權人,而且是公司資金的長期供應者,這意味著銀行處于一種“準股東”的地位。雖然銀行的長期債權和短期連續債權與股東的投入資本具有名義上的債權與股權之分,但是它們與股本有很強的相似性;另一方面我國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環境與西方國家相比,制度規則與市場約束的有效性還十分有限。所以,當銀行的債權利益面臨威脅和損害時,債權約束往往不能對該威脅和損害進行有效地防范。開放銀行對公司進行戰略性投資,可以形成債權與股權的約束合力,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督,保護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

(作者單位:山東財政學院會計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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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曉求.股權分置改革的若干理論問題――兼論全流通條件下中國資本市場的若干新變化.財貿經濟,2006.2.

[3]呂長江,王克敏.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實證分析.經濟研究,1999.12.

[4]李常青.我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現狀及其成因.中國工業經濟,1999.9.

股權分配論文范文6

關鍵詞:融資偏好 ;資本結構 ;融資成本;內部人控制

一、引言

美國經濟學家莫迪格利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于1958年在論文《資本成本,公司金融和投資理論》中提出了MM定理,隨后Myers和Majluf (1984)在其名篇《企業知道投資人所不知道信息時的融資和投資決策》一文中,以信息不對稱理論為基礎,提出優序融資假說,Titman and Wessels(1988)也驗證了Myers and Majluf的這一結論,關于資本結構理論的實證檢驗相繼問世,使得資本結構理論更加的完善。Myers和Majluf(1984)的優序融資理論指出企業偏好于內部融資,如果需要外部融資,會首先發行最安全的證券,也就是說,先債務后權益。雖然國外的現狀基本都遵循著傳統的優序融資理論,不管是統計分析中還是案列研究中,基本都符合傳統的融資順序。然而我國眾多研究學者卻發現中國的上市公司存在與西方發達國家截然不同的融資行為。黃少安和張崗(2001)認為中國大陸的上市公司存在股權融資偏好。林凡(2007)、陸正飛,高強(2003)發現中國上市公司更偏向于外源融資來滿足資金需求?;谶@一差異,本文著重分析形成我國上市公司融資特點的成因以及這種現象帶來的融資負效應,并有針對性的提出一些治理對策。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權融資偏好成因分析

(一)股權融資成本低且風險小

上市公司在選擇融資的方式時,最先考慮的就是融資的成本。由于我國很多企業都處在成長發展期,可能無法承受債務融資的高成本和高風險,所以在選擇融資方式時,會優先選擇股權融資,盡管可能債務融資可以起到抵稅的作用,但是相比不能償債帶來的風險,上市公司選擇了更為保險的一種方式方法。相對應的,股權融資雖然也有自己的風險,比如會導致母公司的控制權下降等等,但是不必每年都分紅的彈性規則還是被眾多上市公司青睞。但是根據我國特有的國情,我國上司公司股權融資的成本實則是比債務融資成本高的,相關學者主要出于以下幾個原因的考量:

1.上市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少。在我國,不分配股利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現象,即使分配股利也是以股票股利居多,現金股利很少,因此,股利支出并不會對我國上市公司形成太大的成本。

2.我國上市公司大都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國有股一直處于控股地位,形成“一枝獨秀”的股權結構,所以傳統上認為的股權融資控制權削弱成本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幾乎為0。

3.上市公司股票發行價格偏高。我國上市公司股票發行價格普遍高于股票自身的實際價值,股票的市盈率(P/E)維持在高水平,因此公司通過股票融資能獲得更多的可用資金,進而降低了融資成本。

我們再來討論債務融資,一方面債務人對債務的融資有諸多使用用途的限制,使融資方在公司諸多發展方面都會顯得躡手躡腳,銀行對于貸款的很多限制性條款,讓企業感到無所適從;另一方面,一旦融資方沒有及時償還借款,比如周期性的經濟不景氣等原因,銀行出于利己的角度,大多數情況下會選擇債權保全,企業將會面臨破產的風險。而股權融資使得公司擁有一筆永不到期的自由支配的資金,股權融資的這種“軟約束”特征實際上也降低了資金成本。

(二)股權結構不合理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特征:第一,股票種類過多,有內資股和外資股,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股,A股、B股、H股和N股等;第二,股權高度集中。公司的股權基本上由前三大股東控制,控制權達到40%以上,大股東擁有絕對的控制權,故而融資決策顯然由大股東操縱。由于股票發行造成的高溢價會提高公司的凈資產,所以被大股東所偏好,而債務融資造成的經營性約束會給他們的經營帶來壓力,這也導致了大股東對債務融資的厭惡態度。

(三)內部人控制嚴重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內部人控制”,公司的管理層實際上控制著公司,而股東的權力受到削弱甚至被架空。我國上市公司大都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國有股“一股獨大”,由于所有者缺位和鏈過長,國有股難以有效的行使股東權利。同時,我國的股市波動性比較大且通常不符合情理,實質上并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價值投資,股權融資的投資方大多也是出于短期利益的考慮,不會對公司的實質性經營提出建議,而只是選擇用腳投票,即一旦被投資企業不符合自身的利益考量,就會選擇拋出股權,在這樣的背景下,公司的決策很多時候是由管理層一手決定的,企業的決策喪失了所有權人的監督,管理層的目標難免會與公司利益相悖,即會出現人問題。由此會導致公司可支配的現金流減少,損害管理層的在職消費利益等,而且債務融資會加強債權人對管理層的監督,一旦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利息并最終導致破產時,管理層的利益將會消失殆盡,所以管理層在本質上是厭惡債務融資的。相比之下,股權融資則賦予管理層更多自由支配現金的權利。

(四)債券市場和中長期信貸市場不發達

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下,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多樣化的融資方式來優化資本結構,但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資本市場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融資方式存在明顯的不均衡狀態。股票市場門檻低且進出自由化程度高,政府監管不到位,上市公司信息的公開性和真實性也無法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決策者可以通過內部消息賺取超額收益。與此同時,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緩慢,企業債券的發行相當嚴格,審批程序復雜,加上我國商業銀行的功能尚未完善,政府對商業銀行利率的干預性強,商業銀行對長期借貸十分謹慎,公司為了籌集長期資金,就不得不求助于股權融資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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