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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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合同

無固定期合同范文1

    張先生在某公司已經連續工作多年,公司每年與張先生續簽一次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不知不覺中張先生已在該公司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又到了續簽勞動合同的日期,張先生愿意繼續留公司工作,公司對張先生也比較滿意,于是雙方經協商又續簽了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

    合同簽訂后,雙方按以往慣例履行合同。不久,張先生聽說勞動法規定:只要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應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是,張先生就找公司交涉,要求單位按勞動法的規定將一年期勞動合同改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認為這份合同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要改期限也要經協商一致,現公司不同意張先生提出的改期限要求。雙方于是發生爭議,張先生即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將一年期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雙方理由:

    張先生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自己已在公司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單位在續簽合同時就應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F雙方雖然簽訂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這份合同非本人自愿簽訂,因此要求將一年期限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認為:一年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經協商簽訂的,不能由一方說改就改;勞動法規定簽訂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協商一致,現公司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同意變更原訂合同。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先生是否可以連續工作滿十年后在勞動合同履行中提出變更合同期限的要求?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三個: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雙方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規定還表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只在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時發生,是對雙方勞動合同續訂中有關期限的一種限制性規定。

    那么,雙方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基礎上續訂了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呢?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以上規定表明,雙方訂立勞動合同,其合同期限的最終確定,還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當事人就合同所有條款包括期限條款經協商達成一致,勞動合同就依法訂立了。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當然是有效的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該勞動合同。

    那么,勞動合同已經簽訂是否可以變更呢?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以上規定,當事人要對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協商不成只能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那么,勞動合同雖然已經簽訂,但對合同期限存在異議如何處理呢?

無固定期合同范文2

上海大中纖維素塑料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 陳靜

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鄭紹喜

洲克服飾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經理 顧玲

悉地國際總部人力資源營運中心綜合管控經理 錢海洋

點評專家

勞達集團咨詢中心主任 李偉

案例一:

張某1998年以高級技術人員的身份到A公司從事技術工作。幾年后被任命為生產技術組組長。2007年12月25日公司與其再次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生產部部長,合同期限為2年。2009年12月21日,雙方就再次續訂勞動合同事宜進行協商。A公司提出再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某則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隨后A公司提出如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某將被調整為普通技術工人,月工資降為2000元,張某不同意。在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A公司通知張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2010年1月18日,A公司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張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6500元。張某于2010年3月16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和2009年1月至12月的加班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

話題一:員工有權主張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顧玲:我認為,員工是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后,用人單位可以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在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變更員工的崗位和薪酬。

我們公司面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時,一般都比較謹慎,如果覺得沒有必要簽訂,一般會在符合條件前采取解除或終止的處理方式。

鄭紹喜:案例中,張某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的條件并不成立,因為該員工2008年以后只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符合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在2008年后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時,才可以就崗位、薪酬進行協商、變更。對于張某的主張,補償金與賠償金的要求只能選擇其一,我認為這里應該涉及的是補償金,并且是從2008年開始計算的。

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有這樣的想法:2008年以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將大量存在。社會的穩定需要穩定的就業加以支持,而就業的穩定也

有利于企業的發展,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對于精英人才與絕大部分員工應該以留為主,盡量穩定現有的員工隊伍。

陳靜:從法律角度來說,我比較認同顧玲的觀點,這是出于對人才流動適度性的考量;從人性化角度來說,我又很認同鄭紹喜的觀點,因為員工對公司的認同感很多時候會受勞動合同的影響,對一名員工的合同處理方式很大程度上會影響一批員工。所以關鍵還是要看公司的管理走向,通過評定員工的價值、發展定位等,具體員工具體處理。

就本案來說,我認為對于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是可以協商的,因為張某的情形應該不屬于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李偉:就這個案例本身,我們可以從這樣幾個角度思考:

從法律上來講,案例中張某有權要求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的原因不是2008年以后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情形,而是該員工自1998年就在該公司工作,到2009年,其工齡已經滿10年,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對于滿10年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形,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是沒有自主選擇權的,用人單位單方無權選擇簽或不簽。

類似張某這種情形,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不能在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但可以對訂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的崗位與薪酬進行協商。換句話說,如果與員工協商一致的,調崗調薪是有可能實現的。但根據一些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若員工不同意調崗調薪則需按照原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履行,即此時是以保持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職務與薪酬不變為底線的。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在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處理上存在不少問題,很多企業秉持“敬而遠之”的態度來操作。其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沒有想象中那么可怕,它也僅僅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員工管理上,要明確每個員工的崗位職責,做到對每個員工的整體情況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都要心中有數,進而避免解雇不該解雇之人。

案例二:

王某是一位廣告設計師,2009年進入B廣告公司工作。B公司與王某直接協商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只有當王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勞動合同才能終止,其他情形下,任何一方都不能解除或終止本勞動合同。

由于B公司的經濟效益一直不是很好,王某在工作一段時間后,遞交辭職申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B公司主張,根據合同約定,王某無權解除該合同,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堅持要走,必須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因此發生爭議。

話題二:員工可以

主動解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嗎

顧玲:在本案中,王某有權提出辭職。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內,勞資雙方可以就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出解除,但是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鄭紹喜:我認為,因為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終止的條件,其他情形下,任何一方都不能解除或終止本合同?,F在沒有出現合同中約定的情形,王某卻提前要求解除,就是一種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我們公司一般采取三步走:痕跡+套法+程序。具體來說,“痕跡”即保留相關的證據材料,特別是員工本人提出的辭職信;“套法”是指具體可以適用哪個法條;

“程序”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操作,保證流程上的合法性。

錢海洋:本案例中,勞動合同中關于解除的約定,侵犯了《勞動合同法》賦予員工的提前30天提出辭職的權利,因本身違法而無效,所以該員工應該有權提出辭職。

李偉:就大家之前的討論,圍繞著員工是否有權提出辭職,其實涉及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企業是否能夠實現自主留人。

從辭職角度來看,案例中王某是有權提出辭職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并不需要明確的理由。因此用人單位想要通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限制員工的辭職權,并不現實。

相反,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上,雙方都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間。因為無論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方都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終止或解除,員工也可以提出辭職。唯一的差別在于較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處理上少了“合同期滿終止”這一情形。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要想通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現限制人員流動的目的是很難的,那么作為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哪些方法來實現這一目的呢?其實有一種很好的操作方法可以實現,那就是約定脫密期。當然這個適用也是有一定范疇的,一般只適用于崗位。對于崗位,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脫密期,即公司可以提出這部分員工在提出辭職時“需要提前6個月的時間通知”這一限制,并在脫密期調離崗位。如果員工不遵守,那么公司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

在實踐操作中,有很多情況下是公司想要留人,而員工想要走人。面對這種尷尬的境地,公司應該如何應對?建議用人單位:對于留人,不要想著通過法律規定的無固定期限、違約金等來實現,更多的應是通過薪酬、績效、福利等激勵方式,構建企業文化,營造歸屬感等方法來實現企業留人。

案例三:

陳某于2009年1月到上海某公司從事市場開拓工作,該公司與員工每年簽訂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均是一年。因此,自進公司以來,陳某跟該公司事實上已經簽訂了4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一份的期限是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F在公司認為陳某的業務能力一般,又出于公司精簡人員的考慮,在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前,就直接將陳某辭退了。

陳某認為:從2010年1月1日起,除非是勞動者本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就應該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是,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從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31日未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話題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定要簽嗎

顧玲:在本案例中,用人單位與陳某已經簽訂了四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員工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基于該員工和公司已經簽訂了第三、四次勞動合同,約定俗成,可以認為員工已經認可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類似事件在我公司發生,我們更多時候選擇的也是這種方式,如果員工沒有提出異議,就直接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鄭紹喜:我并不認同這種做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這件事上,企業應當做到知法守法。對于勞動者不知曉的情形,企業應當告知。在本案例中,用人單位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所以責任在企業方,企業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為自己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行為埋單。

顧玲:《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多年,就這種情況而言,應該是勞動者應該知曉的,并非企業一定要告知的,更不能就此斷言企業沒有告知、員工就不知道。

鄭紹喜:勞動者不掌握具體法律條款的現象是真實存在的。如果企業認為員工應當知道,為什么不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告知?

顧玲:那是因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需要勞動者本人提出。公司認為其應當知曉的,而員工本人沒有提出的,那就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陳靜:用人單位對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發一個告知函,為其設定可選項: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操作是否可行?

錢海洋:如果合同尚未到期,員工是否可以要求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鄭紹喜:如果企業與員工只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但是合同期限有11年,此時合同到期的,是否可以終止?

李偉:其實對于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員工只要同意續訂合同,用人單位都應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員工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因此,若在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該合同是有效的,但員工極有可能主張自己存在重大誤解,要求撤銷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么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呢?一般來說,在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該告知其有權利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如果員工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提供了相應的書面申請的,此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行的。

對于上述有嘉賓提到的告知函,一般我們建議,在發送告知函以前,公司應先明確員工的意愿。

最保險的方式,以滿10年為例,公司可以這樣告知員工:“××員工,你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已滿10年,現公司打算在維持原勞動合同中約定待遇不變的前提下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是否愿意?”但這樣一來,十有八九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很多用人單位是不情愿接受的。

還有兩種變通的方式:其一,對于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公司直接發一個告知函,表明公司愿意在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條件下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然后設置選擇項,讓員工自主選擇,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終止勞動合同;其二,以一種提前告知的方式,這里的提前并不是指合同到期前,而是在員工入職之時,進行入職培訓或其他相關培訓之時,告知員工在什么情況下具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通過培訓簽到的方式,保存證據。

無固定期合同范文3

一、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概述

按照我國法律對合同有效期限的要求不同,勞動合同可以劃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明確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叫不定期勞動合同,是指“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①的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根本意旨在于保證雇傭安定與就業穩定之間的自由選擇和均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都有權選擇勞動合同效力存續與否的權利,這樣雙方都會考慮破壞合同關系所帶來的利益損失而更傾向于履行合同以保持穩定的勞動關系。但定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選擇余地甚微。為了保證勞動力不受過度剝削,法律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的解雇權即限制定期勞動合同的解約權行使,由此來保證勞動關系的穩定。②無固定期限合同具有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較高的穩定性和強制性等特征。

具體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體現就是在第1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我國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缺陷分析

(一)法律上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是一個類概念,但實踐中的勞動者是分為不同階層的。較高層級的勞動者往往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用人單位為了留住人才,自然愿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較低層級的勞動者則處于供過于求的狀態,用人單位可以頻繁地更換勞動者。由此可見,由于勞動力市場的供求狀況導致《勞動合同法》中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規定僅能適用于較高層級的勞動者,而此種適用并非基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是在勞動者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得到用人單位認可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做出的自愿選擇?!秳趧雍贤ā返?4條相當于設計了一個勞動合同期限的臨界點,其臨界條件為“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資方為了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會對中、低端勞動力用工合同限定在10年以內和一次續約,使本來可使用的勞動力面臨再擇業風險。而中、低階層勞動力群體正是最需要保護的。因此,該條款雖然旨在強化對弱勢勞動者群體的保護,但實為無效率條款。

(二)連續的含義和計算不明確。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中有兩個“連續”,一是連續工作滿十年;二是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但何為“連續”?如果在中間斷開一定的時間是否為不連續?是否可以以此不適用或規避法律的規定?實踐中用人單位以此做法規避勞動法的情況也并不鮮見。同時關于十年的計算以及十年的長度問題。有的人認為,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新的規定,因此應當自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十年的計算也應當如此,另外,在先后不同單位中的年限能否合并計算也不明確“十年”長度的規定也是延續了勞動法的規定,顯得過長,與合同期限的其他規定不相適應。

(三)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條件過緊。勞動合同法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條件設置與固定期限合同一樣的解除條件,使得這一制度在進口上較寬,在出口上則較緊,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用人單位的抵觸和為難情緒,難以調動其積極性。

三、完善我國無固定期限制度的建議

(一)從長遠看,我國未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應該是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做出規定。我國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在法律中分別規定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適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工作崗位,從而有效地防止用人單位針對目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實施的規避行為。有的學者擔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加大企業的生產成本,損害企業的利益,筆者認為,效率不應當以公平為代價,企業的利益也不能以犧牲勞動者的利益換取。我國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大多數屬于微利經營,相當一部分處于虧損邊緣。這種情況既是由勞動密集型產業和中小企業自身的特點決定的,同時也與外部環境有關。一方面我國中小企業的稅負過重,而且稅收之外的各種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另一方面,近年來壟斷行業通過控制能源、原材料、基礎材料等價格,利潤大幅度增加,侵蝕了其他行業企業的利潤,使得大多數非壟斷行業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經營處于困難境地。解決這個問題不應當是犧牲勞動者的利益,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問題:一是通過減稅來減輕企業負擔;二是下決心打破壟斷,深化國有企業特別是壟斷行業國有企業的改革,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三是加大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對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個體企業實行普遍的稅費減免、社保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普遍的社保政府負擔等。

(二)限制固定期限合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各國的立法及實踐經驗看,對固定期限合同進行必要的限制,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使之成為常態合同是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而《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顯然還比較簡單、籠統,建議應從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1)規定固定期限的最長期限??紤]到我國還不可能像其他國家和地區那樣在適用范圍上嚴格限制固定期限合同,在限制固定期限合同次數的基礎上,還應當限制其簽訂的最長期限,以避免用人單位只簽一次較長期限即終止合同。最長期限可參考德國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定為四年較為適當。(2)立法應當明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取消“續訂”二字,明確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簽訂。如此規定,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和困惑,符合其他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的一般做法,使法律的規定能夠得以落實。明確“連續”和“十年”的計算。

(三)適當放松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條件。用人單位不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條件有關。應當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在引導實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同時,還應適當放寬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條件,使其與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有所區別,這樣既能保證公平又能兼顧效率,使勞動關系保持活力。

四、總結

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維護千百萬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和切身利益,關系到人民生活、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在我國市場經濟配制改革進程中,經濟結構的多元化和社會結構的復雜化,整個社會經濟處于轉型時期,無固定期限合同問題亦不樂觀地擺在所有國民的面前。因此我們我國進行一番周密的研究,認真學習和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在既遵循無固定期限的通行原則和其的內在規律,又立足于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的基礎上,使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僅不會使企業的用人制度陷于僵化,反而能起到吸引人才、穩定職工隊伍,增強勞動者與企業的互信和凝聚力,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的作用。

注釋:

無固定期合同范文4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元勞動力市場 法經濟學分析

從勞動合同的期限上,其可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我國勞動合同法頒布時,該法一直倍受爭議,尤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款為最。張五常先生更是在其博客中拋出了“勞動合同法養懶人”及“

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價值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事實上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中就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比較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前者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要具備三個條件,其一為連續工作滿十年;其二為勞動者主動明確提出訂立要求;其三是勞動者和企業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后者不僅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約對象和情形擴大了,且只要勞動者不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就要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就使得我國現階段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款變成了符合法定情形下的強行性規范,“這樣勞動合同的續延就成為了一單方行為、強制行為,合同是否延續只取決于勞動者一方的態度。”[1]

可以理解的是我國《勞動合同法》在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這一制度的立法本旨在于衡平我國勞動力市場中長期存在的勞資雙方地位不對等的局面,是對勞動者弱勢地位的一種制度彌補和救濟。在我國二元勞動力市場結構中,大量剩余勞動力的存在,使勞動者在市場中始終處于一種無法自我保護的狀態?!秳趧雍贤ā穼趧诱叩臋嗬鲀A斜性的保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肩負了這雙重使命。

2 二元勞動力市場結構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檢視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在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基礎上,實現社會公正的價值目標。在一般的勞動力市場結構中,這個目標可以有效實現。最典型的表現就是在西方國家,勞資雙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常態,如日本企業對雇員實行終身雇傭制度,德國推行《解雇保護法》等。然而在對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踐效果檢視中,不能回避的二個基本制度環境是我國二元分割的勞動力市場結構和農村勞動力的轉移,這兩個因素影響著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價值目標的實現。

根據p.b doeringer與m.piore的二元勞動力市場分割理論,勞動力市場存在主要和次要勞動力市場的分割。主要勞動力市場收入高,工作穩定、工作條件好、培訓機會多;而次要勞動力市場則與之相反。

我國的二元勞動力市場結構表現為以城鎮居民為主體的主要勞動力市場和以農村人口為主體的次要勞動力市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主次兩個勞動力市場主體的效用是完全不同的。對于主要勞動力市場的城鎮勞動者而言,其在就業競爭上具有先天的戶籍優勢,加之自身的技能和學歷等因素,使其在勞動力市場上要強勢于次要勞動市場的農村勞動力。正是基于城鎮勞動力人口的這種優勢,使得他們在與資方進行合同簽訂時有較強的談判資本,他們也更愿意選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這確實能有效保證他們勞動合同的穩定性和長期性,進而減少他們的崗位搜尋成本和勞動就業成本。而農村勞動力則完全相反,由于其自身競爭力不夠,這部分勞動力從事的多數是城鎮勞動力不愿從事的臟、累、差的工作,加之這些工作崗位具有很強的可替代性和臨時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這一群體來說,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同時,按照劉易斯的人口流動模型,我國有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要轉移到城市,這部分轉移的勞動力增加了次要勞動力市場的供給,供大于求的供求關系進一步擴大。反觀勞動力市場中的用人單位,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增加用工成本和締約成本的不良心理預期下,其一方面會采取各種方式來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另一方面會減少工作崗位和用工量,形成一種逆向選擇。在這雙重因素的影響下,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形式也就隨之惡化。

由此可見,在我國二元勞動力市場結構中,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還不能完全調和。這種背景下的無固定勞動合同制度僅只保護了主要勞動力市場中城鎮勞動力的權益,犧牲了次要勞動力市場中農村勞動者的權益,這也與其追求的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相背離。

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反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過二年多的司法實踐,其效果并不明顯,企業采取了各種方式來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如工齡歸零、勞動合同中斷、裁員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實踐中所遇到的這些阻礙,表明制度本身存在著缺陷與不足。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公平與效率之間的矛盾。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本身的價值目標來看,其追求勞資雙方平等,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然而從這種制度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會產生巨大的沖擊,一方面增加了企業的工用成本,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企業的自主用工權,無法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效率。而就公平與效率之間的關系而言,效率決定著公平,因為沒有效率的公平是難以持久的,經濟生活中尤其如此。無固定期限合同雖然可以起來穩定勞動關系的作用,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合同的期限還應適用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不能為公平犧牲市場的效率,否則便會重回計劃經濟的老路。[2]更何況,這種公平也只體現在部分主體中的公平,即對主要勞動力市場主體的公平。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社會保障責任在國家與企業承擔之間的矛盾。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理應由國家以國家財政來實現。而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下,這一職能被部分的推給了企業。勞動者一旦與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沒有法定合同解除情形下,合同始終有效,勞動者無失業之憂,失業保障也由企業變相承擔。另外企業裁員過程中要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家里有老弱病殘的員工,勞動合同法的福利性太高。有學者甚至認為我國的不定期合同演變成一種福利性合同。[3]

4 結論

在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環境下,試圖通過單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來改變勞資雙方的不對等地位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很難實現的,加之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要解決勞資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和實現勞動者權利保護,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建立的同時要尋求其他路徑的制度補充。

參考文獻

[1] 董保華,論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j].法商研究.2007(6).

無固定期合同范文5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文一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 年 月 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 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 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 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 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 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 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 乙方承諾其與甲方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是,不與其他任何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亦不對其他任何與甲方相競爭的組織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因此產生的任何爭議,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2、 乙方的崗位、級別等發生變動時其工資及福利隨之進行相應的調整,并按集團規定進行不少于三個月的試崗考核。

3、 乙方須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開展工作,同時須認真完成甲方交辦的其他工作及上級臨時布置的工作。

4、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乙方因上述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試用期內,乙方解除本合同,須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轉正后,乙方解除本合同,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在此期間因工作無法銜接,延誤給公司帶來的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

6、關于保密約定按《保密協議》條款執行。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公 章) 乙 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文二一、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北京優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靜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曙光西里甲5號鳳凰城A1座3004室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在京居住地址:

二、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三、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作。

第五條 乙方工作職責為:

四、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第七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將按照國家規定

五、 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每月 月底最后一個工作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六、 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簡歷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五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 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二十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北京優達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本人已細閱及完全明白本合同意

思并愿意接受其約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日 期: 日 期:

乙方簽字: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文三編號: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_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____元或按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人

無固定期合同范文6

勞動合同書

(無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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