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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文1
甲 方: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_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____元或按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文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訊地址:______
乙方: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擔任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種)上崗證號碼為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
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甲方應當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
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四、工資保險待遇
第六條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每日______元,試用期滿后日工資為______元。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應在每月______日前計發乙方的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
第七條
甲方應為乙方辦理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手續,并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八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斗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違紀行為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五)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工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務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備查。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文3
甲 方:____
乙 方: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
注冊地址 :____
經營地址 :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 性別 :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 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
戶口所在地:____?。ㄊ校___區(縣)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________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____元或按 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元或按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
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蓋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文4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限制。在第(2)、(3)、(4)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注意:
1、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時隔數月或者數年,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從法律規定看,其主張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勞動者并沒有提出過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本應當主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履行一段時間后,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對策:當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訂立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增強證據意識,實踐中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征詢需訂立哪種類型的合同,如勞動者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定要保留勞動者同意的書面證據,避免事后被勞動者利用而導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風險。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秳趧臃ā返?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這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符合三個條件,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申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踐中當勞動者符合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無法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由于勞動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對勞動者的職業穩定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均有不利影響。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文5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目的和作用;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9-0138-02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及性質
2007年,我國制定了首部有關勞動合同制度的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并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修改方案,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國務院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國長期以來,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要形式,直至在這首部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合同期限制度做出重要的調整和規范,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專門做出規定,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這部法律的出臺也引起了學術界、社會上的爭議,也出現了諸如華為公司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大規模安排老員工辭職再競聘上崗的社會現象。這些爭議和現象,正好體現了我國在改革過程當中,勞動市場關系、各市場經濟主體利益關系及其社會價值觀念體系的矛盾沖突及重建;從深層次來看,則體現了市場經濟體制下,對所謂公平與效率孰先的理念沖突。對此,筆者試進行分析和闡述。
(一)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p>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字面理解,通常的解釋是合同沒有固定期限,亦即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無固定合同絕非勞動合同法的首創,早在1994年勞動法頒行之際,就已經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
一種法律關系的提出和確定,背后必須有社會背景、利益關系和規則的綜合,才能對該法律關系概念的本質進行深入認識,并理解它的社會意義。
(二)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雇主(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期間。合同期限是雙方有關期限效力限制的一種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期限制度,則是法律根據“合同期限”這一要素,按照基本法律原則,基于勞動合同訂立行為中的鼓勵和限制的立法目的,對不同期限類型的勞動合同進行一系列分類規制的措施。
勞動合同期限制度的基本宗旨,應當是為勞動力市場建立誠實信用、公平、自由的法制維護,在勞動力供求關系上尋求一種理性平衡,以促進勞動力資本市場的繁榮,即實現勞動力市場效率的目的。甚至應該說,達成勞動力市場效率目的只是一種結果,而本制度的實施本身就是目的,它鼓勵勞動力市場的交易,并為交易各方的利益得到公正、合理的保護提供協調機制。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和作用
(一)我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爭議
1.資方
勞動合同法出臺后,不少用人單位認為該法偏袒勞動者一方,不利于保護雇主的利益。一是認為這是限制企業經營自而偏向勞動者的不公平的法律;二是認為這是加大企業經營成本的反市場的法律;三是認為這是僵化勞動關系以終身制無固定期限為主的行政化的法律。相當多的企業甚至專家把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把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作為巨大的壓力和負擔來看待,這實在是過度的反應和誤讀。
也有部分司法人員和律師認為勞動者有了強制締結無固定合同的權利。比如,李迎春律師就贊同下述觀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且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即用人單位這時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依據就是前述立法機關在新聞會上的說法,諸如立法目的是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云云。
2.勞動者方
對勞動法實施條例中,允許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4條規定,則受到勞動者一方的質疑,認為立法終還是頂不住資方的壓力,是向資方的妥協和投降。
3.學界爭議
學術界的爭議從理論上來說,應當是代表著當下社會發展階段,對該范疇的社會價值觀的碰撞。如經濟學家張五常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終生雇傭制,是維護懶人,會對真正人才的職業晉升途徑造成阻礙,且在我國現階段勞動力為賣方市場的情況下,干涉合同締約的自由自主原則;也有法學界學者認為,該法無助于守法的企業和勞動者,反形成類似城管的“勞管”。當然,對此也有不少學者撰文予以反駁。
以上各類爭議,綜合起來實際上主要聚焦如下:我國現階段,究竟應當以勞資市場的公平與效率如何得到協調,勞資雙方的利益如何得到理性平衡,立法究竟對此是否過度干涉。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我國的現實意義
對于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辯護,通常主要集中于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方面:我國勞資市場中資方處于強勢,勞動者一方處于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任意侵犯;用人單位通過反復簽訂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長期勞動關系短期化,不利于穩定的勞動關系。但從我國對該制度的爭議中可看出,該制度的現實意義不僅僅是單純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首先,保護勞動者權益,毋寧說是理性客觀地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雖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直是勞動合同立法的重要價值目標之一,但所謂保護是出于平衡雙方所代表的社會生產要素資源在勞動市場上是否對等,談判力量的強弱,保護自身的能力等。從我國的勞動市場現狀看,資方,尤其是大企業,天然地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絕對強勢一方,在勞動合同談判中,勞動者幾乎缺乏與其討價還價的余地和能力(特殊人才和賣方細分市場情況稍為好些)。勞動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擬定者是用人單位,就合同的訂立能力和協商能力而言,顯然勞動者更弱,用人單位則強得多,立法勢必在公平、自主以及法律救濟等方面對弱勢一方予以必要的保護,以平衡雙方的利益。
其次,強調合理、合法、公平的含義,從而有利于公共利益。在勞動合同法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上,首先強調的是基于誠實信用、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秳趧雍贤▽嵤l例》中規定的十四種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實際上也涵蓋了勞動者無法滿足用人單位對其勞動要求的方方面面。這些規定,在關鍵的地方兼顧了勞資雙方的權益,并無過度干預勞資市場之慮(甚至是干預過少),引起爭議的地方并非立法問題,而是作為成文法其規定還失于過粗,不能滿足實際執法過程中作為具體案例的依據。
三、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規的不足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方主體適用范圍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所謂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然而個體經濟組織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顯得不夠現實,因為個體經濟組織是以個人或家庭勞動為基礎,和其他用人單位相比,其資金較少、規模較小、招收的勞動者少(一般為7人以下),工作性質多是以體力勞動為主,技術要求不高,且又隨時發生變化,如果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長期保持勞動關系,就會妨礙個體經濟組織的發展,而且在實踐中個體經濟組織也很少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是否該適用個體經濟組織還有待探討。
(二)對解除合同的規定過于簡略,缺乏實際操作意義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第19條分別規定了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但這些規定僅是對《勞動合同法》第38至第40條的簡單羅列,在執行過程中,當解決實際糾紛時許多實際情況比較復雜,而且對各類情況的認定標準存在很大的暗箱操作空間,尤其對用人單位來說,在舉證方面比勞動者更有利。
(三)效率與公平問題:是勞動合同法的問題還是企業經營環境問題
在各方關于勞動合同法的爭議中,關乎效率的問題方面,尤其是擔心增加了企業人力成本從而加大企業生產成本,損害企業和消費者利益的問題,事實上并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更非勞動合同法所引起的問題,而是我國企業現實經營環境造成的。我國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面臨經營稅負較重、融資難導致融資成本高、壟斷企業的擠壓導致原材料等生產成本高等困難的經營環境,這些因素是導致民營和中小企業經營成本高企的關鍵原因,但是這些企業是無法自下而上去解決這些問題的,其所能主動采取的措施無非是壓低人力成本,犧牲勞動者的利益。
四、完善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制的建議
從上述問題和爭議中,就完善立法提出一些簡單的個人淺見。
首先,未來的物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立法應當考慮到資方和勞動者不同階層的情況,對適用范圍和條件進行區分、細分。如個體經濟組織、小微企業是否適用,或如何適用,需要在進行社會調查的基礎上予以具體區分。如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針對不同工作崗位、不同工作性質做出細分規定,防止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避的行為,以避免該制度的法定條件流于形式和起不到相應的目的和效率。
其次,對解除、更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應當通過法律、實施條例乃至司法解釋等多種層次的詳細規定,以避免在實施過程中的難以把握,解決實際糾紛中存在的大量問題。
最后,從公平和效率方面,應當在完善勞動合同立法之外,同時完善各項市場經濟體制,改善企業經營環境,避免不必要的對勞動者利益的犧牲。如財稅政策方面,應進一步降低企業稅負(尤其是中小企業),建立和拓寬民營和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打擊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建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為建立科學合理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做了一個階段總結性的探索,但是要轉變和引導社會價值觀念趨勢,維護穩定的勞動關系,優化人力資源配置,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仍然任重道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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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翟玉娟.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法律思考[J].中國勞動,2004,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文6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立法意義
《勞動合同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的討論,備受關注和爭議?!秳趧雍贤ā肥菫榱烁淖兾覈壳皠趧雍贤毡槎唐诨娜毕?,鼓勵當事人訂立長期合同,加大了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正因為該類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情況下,勞動關系才可以解除或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
該法之所以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是針對目前社會上比較嚴重的勞動合同短期化以及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現象,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只與職工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用完職工年輕時的“黃金年齡”給予辭退,同時也是為了對企業老職工給予適當照顧,進一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力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體現了該法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給予傾斜性保護的價值取向,有利于增強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性和工作責任感,從而努力鉆研業務技術,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收益,有利于建立長期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形成勞資共贏的局面。
誠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施可能確實會令企業產生一定的成本與管理上的壓力,但這是扭轉不平衡的“資強勞弱”局面應當付出的代價,也是在不平衡局面下幫助勞資關系中的弱勢群體的有效辦法,更是法律實現社會公平的價值體現。若沒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令現有勞資關系中本已非常不對稱的“資強勞弱”現象進一步強化,結果強者更強,弱者更弱,令勞動者的收益權甚至是生存權受到嚴重損害,拉大了兩極分化的局面,這不符合社會公正、社會共贏的利益訴求,更為社會穩定埋下了不安定的隱患。因此,在勞資關系的權衡上,法律的作用應當是調校社會中已存在的“資強勞弱”失衡現象,優先考慮保護勞資關系中的弱者,實現弱者優先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公正。
2《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立法比較
雖然《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均有規定,但是由于這兩部法律的立法初衷不同,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也發生了很大變化。
《勞動法》制定時,為了全面推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制度,在其第二十條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符合3個方面的條件:①客觀條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②主觀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③程序條件: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該法將這3個方面的條件并列,說明它們應當同時具備,才能產生勞資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果。
《勞動合同法》傾向于保護處于勞資關系中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法第十四條非常清晰地表達了這一價值取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①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另外,為了防止用人單位以各種借口拖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該條款還強調,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顯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勞動法》相比,在適用范圍、適用條件等多方面都有所不同,體現了立法的進步。
①適用范圍更加擴大。首先,《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增加了協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情形,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雙方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除了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超過10年之外,還增加了另外兩種法定情形,擴大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
②適用條件更加寬松。
《勞動合同法》更強調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客觀條件是否成立,規定只要3種法定情形中的任一種成立,勞資雙方即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略去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的主觀條件;而且,《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程序條件,可以避免用人單位借勞動者不熟悉法律法規來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③增加了將事實勞動關系“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雖然事實勞動關系欠缺訂立合同的法定形式,但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類型,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只要有其他證據證明合同的存在,就不能以沒有書面協議而主張合同無效。很顯然,這樣的規定加重了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相對弱勢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令《勞動合同法》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和實用性。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
雖然《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這一法律的公布于眾,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招來了代表不同社會階層的人們的不同反響。很多勞動者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額手稱慶,他們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保護自身利益的“護身符”;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用人單位將其視為企業用人制度的“緊箍咒”,是法律為勞動者提供的類似于計劃經濟時代的“鐵飯碗”,認為該種勞動合同會令勞動者失去工作積極性,令用人單位無法對勞動者進行有效管理。于是,有的用人單位想方設法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有的企業則向社會大聲疾呼,建議修改《勞動合同法》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款。例如深圳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底鼓勵7000余名工作滿8年的老員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辦理主動辭職手續,再進行競聘后與公司簽訂1~3年的勞動合同;再如作為全國政協委員的東莞玖龍紙業公司董事長張茵在2008年3月到北京參加兩會時,向大會遞交了一份提案,建議繼續完善《勞動合同法》,取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項條款,建議修改為簽訂為期35年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些事情均發生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前后,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和爭議。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其具有區別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征: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正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這個特點成為了眾多企業排斥它的關鍵原因。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就意味著與勞動者建立永久勞動關系。
其實不然。簽定勞動合同本身是勞資雙方的一種約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存在所謂的終身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這一點區別之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其他勞動合同相比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其他類型勞動合同一樣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
①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只要勞資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充分協商,可以變更合同。如變更合同期限,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就合同中的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具體條款充分協商后予以變更。
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首先,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雙方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只要滿足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或符合法定可以裁員的情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享有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例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些情形均適用于無固定期限合同。
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反之,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秳趧雍贤ā返谒氖鶙l第五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