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保姆合同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雇傭保姆合同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雇傭保姆合同

雇傭保姆合同范文1

請在下面各項中選擇所需要服務的內容,或其它新的服務項目一并填在括號內()。

二、丙方的權利和責任

2、丙方收取甲方押金300元整。在家庭服務員服務期滿,甲方將家庭服務員安全送回丙方,并確認家庭服務員服務期間內的工資已結清及無其它勞務糾紛后,丙方如數把押金送還給甲方。

3、對甲方自愿贈給家庭服務員的衣物和預付的工資,屬雙方自愿行為,丙方不負責追回。每月收取家政服務務管理費_____元。

4、對新到的家庭服務員和服務員期滿回到公司的家庭服務員,公司視情況對期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再培訓,并重新安排上崗。

三、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1、及時按月付給家庭服務員足額的勞務工資_______元整(具體工資數額在簽定本合同時,由雙方協商而定)。家庭服務員休息日每月不少于三天,遇國家規定的節、假日,不能休息的,雙方協商,適當加薪。不得拖欠或扣發家庭服務員的工資。

2、交納家庭服務員使用費及手續費后,一年內免費享有正常更換三次家庭服務員的機會。

3、向家庭服務員提供免費正常食宿。不得安排其與異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并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視、不虐待、保證家庭服務員服務期間人身財產的安全。

有義務對家庭服務員的家政服務工作進行指導。

4、家庭服務員突發急病或其它傷害時,應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從事合同規定的工作致傷,應適當擔負家庭服務員醫療、醫藥費用。

5、不得強迫家庭服務員從事合同以外的工作,不得將家庭服務員帶往其它省市,不得私自將家庭服務員轉讓給他人服務。

6、根據市的有關規定,為家庭服務員辦理《暫住證》、《婚育證》等。

7、有權要求和安排家庭服務員重新進行體檢,如果體檢不合格,費用由家庭服務員承擔,反之,由甲方承擔。

8、有權拒絕家庭服務員將同鄉、親友帶入家中。有權拒絕家庭服務員使用家中長途電話。

9、甲方家中手飾、珠寶、現金等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對家庭服務員因工作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同其協商解決或求助法律幫助。不得侵犯家庭服務員的人員權益。

10、發現家庭服務員患有不能勝任家政服務的疾病,應及時將其送回丙方,并解除合同。

四、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1、尊重和維護甲方、丙方的合法權利,自覺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家政服務項目,熱誠服務。

2、享有按月、按時得到勞務工資的權利,每月休息日不少于三天,如需加班,有權同甲方協商,增加工資。

3、有權拒絕甲方提出一切不合理的要求。有權維護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

4、安心做好家政服務工作;如遇特殊情況(親屬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處理時,應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報丙方備案,履行請假或終止合同手續。不得擅自離崗。

5、不得擅自將親友及他人帶入甲方家中,不得隨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竊等違法行為,經核實屬實,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6、不得參與甲方家庭及鄰糾紛,尊重甲方家的生活習慣,不得虐待所服務對象。

7、不得與其他家政服務人員惡意患通,損害甲、丙各方的合法權益。

8、合同期滿或中途解除合同,應回丙方報到,等待丙方重新安排家政服務工作。如擅自離去,一切后果自負。

五、其它

1、簽定合同時,甲方應按規定交納家庭服務員使用費、手續費和押金。家庭服務員使用費和手續費一律不退。合同終止,憑押金收據條結算押金。

2、合同期滿、合同內容變更、終止等。甲方應及時到丙方辦理相關手續。愿意繼續聘用原家庭服務員,請在7天內到丙方簽定新一輪合同。如甲方與乙方私下達成服務協議,一但發生任何問題,丙方概不負責。并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3、合同期未滿,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3天通知對方,無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由違約方交納違約金元。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糾紛,應先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可尋求法律幫助。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聘方: 雇員:

雇傭保姆合同范文2

乙方(被雇傭方):國籍:身份證號碼:

應甲方需求,乙方申請,雙方子女同意,XX領導為見證人,乙方承諾為甲方提供家政服務,

住家保姆聘用協議。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特訂立如下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做飯、洗衣、打掃衛生、接送小孩上學以及適當的戶外勞動等為內容的家庭服務工作。

2、向乙方提供與甲方家庭成員基本相同的食宿,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及護具。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勞動,在工作上給予熱情指導,不準虐-待。

4、按月付給乙方工資元,不得拖欠克扣。

5、甲方認為乙方不適合或不能勝任保姆工作,有權終止合同。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合同期內乙方自愿居住在甲方家中,乙方需完成甲方家中的日常家務,如做飯、洗衣、打掃衛生、照看小孩以及適當的戶外勞動等,每月工作時間不得少于25天,乙方如需休假應提前與甲方協商,得到同意后方可離開。

2、熱心工作,文明服務,遵守公共道德和國家法律、法規。

3、甲乙雙方按照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由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報酬XXX元整,乙方的食宿費由甲方承擔,乙方的其它開支自理。

4、乙方在被雇傭期間應有良好的身體狀況,如果出現重大病癥不能勝任工作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甲方的所有財物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違法侵占行為,不能隨意將他人帶入家中,或帶入家中居祝

6、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因個人技術出現的一切問題由乙方自己負責,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與甲方無關。未經甲方允許私自外出或違反上述規定,發生問題和事故責任自負。

7、無論何種原因,當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立即離開甲方家中,不得滯留和將甲方信息透露給其他人。

8、乙方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直至向司-法-部門控告。

9、乙方承諾在合同有效期間或終止后,不得將所知悉甲方的任何信息披露給其他人員,包括乙方家中成員和朋友等。否則甲方有權向乙方主張權利和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合同簽訂與解除

本合同書三年一簽,自簽字之后三年內有效,到期后經雙方同意可續簽。

雇傭保姆合同范文3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聘請乙方到甲方家中做家政服務,經甲、乙方友好協商,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做飯、洗衣、打掃衛生以及適當的戶外勞動等為內容的家庭服務工作。

2、向乙方提供與甲方家庭成員基本相同的食宿,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及護具。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勞動,在工作上給予熱情指導。

4、按月付給乙方工資 _______ 元,不得拖欠。

5、甲方認為乙方不適合或不能勝任保姆工作,或甲方不需要乙方提供保姆服務時有權終止合同。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需照看小孩子日常起居,吃飯睡覺等問題(詳細見附件一)。

2、乙方要全心全意負責好小孩的安全,不得虐待小孩,不得恐嚇小孩,對孩子要盡可能有耐心。乙方不得與其他人員(如小區其他保姆、保安等)隨意談論甲方的家庭情況。

3、甲乙雙方按照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由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報酬 ,乙方的食宿費由甲方承擔,乙方的其它開支自理。

4、甲方的所有財物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違法行為,不能隨意將他人帶入家中,或帶入家中居住。

5、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因個人技術出現的一切問題由乙方自己負責,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與甲方無關。未經甲方允許私自外出或違反上述規定,發生問題責任自負。

6、乙方在被雇傭期間應有良好的身體狀況,如果出現重大病癥或傳染疾病甲有權解除合同

7、乙方承諾在甲方家工做期間不享受節假日, 甲方以薪金方式補償乙方補償。

8、乙方要熱心工作,勤快,有責任心,有愛心,愛衛生,積極主動多承擔事務,遵守公共道德和國家法律、法規。乙方不得擅自外出,不準私自翻動甲方物品。未經甲方允許私自外出或違反上述規定,發生問題乙方自負責任。

9、無論何種原因,當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立即離開甲方家,不得滯留。

三違約條款

3、乙方需安心做好家政服務工作;如遇特殊情況(親屬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處理時,應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履行請假或終止合同手續。不得擅自離崗,如有擅自離崗,甲方有權利扣除乙方當月工資。

4、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如中途解除合同,應提前_____天商議,如擅自離崗,甲方不支付當月勞務費。

5、如在實際工作中碰到條款中沒有談及的問題,甲乙雙方應本著積極解決、友好協商的態度解決問題。

四、其他

1、乙方尊重甲方家的生活習慣。

3、乙方的感冒發燒等疾病需上醫院就醫,費用應由乙方負責。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5、本協議為 ______ 年 ___ 月 ___日起到_____ 年 _____月 __ _日止,有效期為一年,如有必要可以續約。

附加條款:__________

甲方簽名:

雇傭保姆合同范文4

近年來, “剩男剩女”問題凸顯。為防止父母逼婚, 社會上悄然興起“租個戀人回家過年”的方式。截止2012年1月25日, 筆者在百度網以“租男友”作為關鍵詞進行檢索, 約有299萬個搜索結果; 以“租女友”作為關鍵詞進行檢索, 約有95.7萬個; 以“租友合同”作為關鍵詞進行檢索, 約有48.1萬個。在C2C電子商務市場, 上千淘寶賣家推出“租男友”或“租女友”商品, 列明了詳細的服務內容與收費標準, 并有成交記錄; 2012年春節前夕, 有17萬網友參加了“美團網”發起的戀人團購。[1]2010年熱播電視連續劇《租個女友回家過年》也反映了“租友”這一社會現實。

“租友”行為的興起說明該行為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但面臨著兩個需要跨越的障礙: 一是道德障礙, “租友”主要涉及人身關系以及情感、道德倫理等問題, 按照現行婚戀觀和道德觀, 愛情既不能被租賃也不能被買賣; 二是法律障礙, “租友合同”的標的物是人身,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是不能成為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正因為存在上述兩個障礙, “租友”行為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關注, 圍繞“租友”這一新鮮話題爭論不休, 爭論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第一, “租友”法律關系的性質, 即通過“租友合同”建立的法律關系屬于租賃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第二, “租友合同”的法律效力, 即“租友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第三, “租友”的法律風險, 即“租友”行為可能引發的財產損失與人身傷害。上述爭論主要發生在網民以及新聞媒體之間, 理論界尚未關注這一社會熱點問題。因此, 本文將從法理的角度對“租友合同”的法律性質、法律效力、法律風險等爭論較大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分析, 以形成關于“租友合同”的正確認識, 并將這一新潮的行為納入法治的軌道, 盡可能地降低合同雙方當事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二、“租友合同”的實質

圍繞“剩男剩女”通過“租友合同”建立的社會關系究竟屬于租賃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網民們的觀點分為兩派: 形式說和實質說。形式說亦可稱為“外觀說”, 即通過合同名稱來確定合同法律關系。從“租友合同”的名稱來看, 反映了雙方當事人欲通過合同來建立租賃法律關系, 此合同的法律性質是租賃合同。實質說又可稱為“內容說”, 是指不應該通過合同名稱而應該通過合同的內容來確定合同法律關系。盡管合同名稱有“租”, 訂立合同的直觀目的也是“租賃”男友或女友, 但合同內容的實質是雇傭對方以提供臨時男友或女友服務, 即此合同的法律性質是雇傭合同。

筆者認為, 持形式說的網友在理解上過于僵硬和形式化。尤其是“租友”這樣的新興事物, 本身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 法律上也缺乏明確規定, 網友們在合同名稱使用上的不規范也在情理之中。在此背景下, 我們就需要通過合同名稱來理解合同內容的實質, 依此確定合同性質。本文認為, 實質說的觀點反映了“租友合同”的實質, 所謂的“租友合同”實為“雇傭合同”, 租友關系實為雇傭關系。雇傭關系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雇傭關系包括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 狹義的雇傭關系則不包括勞動關系, 僅僅指民法調整的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與雇主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通常所說的雇傭關系是狹義的雇傭關系。實際生活中常見的這類雇傭形式有: 家庭雇傭保姆, 私人之間的雇傭(如車主雇人開車), 雇請鐘點工, 聘用離退休人員, 不具有招工資格的單位(如法人內部機構)招用臨時工, 等等。[2]雇傭法律關系具有如下四個顯著特征: 第一, 雇傭法律關系是指由受雇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持報酬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務給付是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 雇傭法律關系更多地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意, 契約色彩濃厚, 故具有一定的平等性, 這是雇傭關系區別于勞動關系的顯著特征; 第三, 認定雇傭法律關系的關鍵標準是控制標準, 即受雇人是在雇傭人的監督指示下完成勞務, 即雇傭關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這是雇傭關系區別于承攬關系的顯著特征; 第四, 雇傭關系具有專屬性, 通常要求受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技能。

結合雇傭法律關系的特征, 筆者發現所謂的“租友”關系明顯符合雇傭關系的特征。首先, “出租方”需要與“租賃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一起回家拜見父母與親友, 并且扮演租賃方男友或女友, 具有一定的表演性質, 需要付出體力勞動與腦力勞動, 是以活勞動形式為他人提供某種特殊使用價值的勞動, 目的是為了滿足人們精神上的需要。也就是說, 出租方在合同期間以給付勞務為代價獲得相應的報酬, 符合雇傭關系的第一個特征。其次, 在“租友”關系中, 當事人均為個人, 雙方通常需要簽訂一份“租友合同”, 合同內容、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均協商一致, 經協商雙方還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當事人之間的平等性體現的較為明顯。因此, “租友”關系實質上是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再次, 在“租友”關系中, “租賃方”有權依據“租友合同”對“出租方”進行指示與監督, “出租方”為了履行合同也有義務在規定的時間內配合并服從對方, 雙方之間的人身依附性較為明顯。因此, “租友”關系實質上是雇傭關系而不是承攬關系。最后, 在“租友”關系中, 雙方通過考察對方的樣貌、年齡、談吐、職業、家庭、人品、應變能力等基本條件和技能之后, 覺得滿意就會簽訂一份“租友合同”從而建立“租友”關系, 合同的簽訂是以對方具備自身滿意的條件和技能為基礎的, 這些條件和技能與雙方的人身關系密切, 其他人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上述條件和技能。因此, 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合同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體現了雇傭關系的專屬性。

總之, “剩男剩女”建立的“租友”關系實為雇傭關系, 通常是臨時雇傭關系, 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實質上是雇傭合同。有租友需求的一方為雇傭人, 提供出租服務的一方為受雇人?!白庥选焙贤侵Z成、雙務、有償合同, 合同形式可以是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租友合同”的核心內容, 受雇人的義務主要包括給付勞務的義務、忠實義務、保密義務、技能擔保義務等; 雇傭人的義務則有支付報酬的義務、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義務、尊重受雇人的人格尊嚴及義務等。此外, 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合同期限、合同終止、違約金、贈與物的歸屬、糾紛解決方式等做出約定。

三、“租友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 即合同效力,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合同的效力, 是法律評價當事人各方合意的表現, 是國家意志的表現。[3]69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的效力類型主要有四種: 有效合同、絕對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撤銷合同。對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最終結果可能歸于有效或無效; 可撤銷合同在權利人行使撤銷權之后, 將溯及既往, 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 合同的效力類型也可以分為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兩種類型。關于合同無效的情形, 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合同法》第52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其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是《合同法》第52條。第 52 條規定了五種被確認為絕對無效的合同類型: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性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概括起來,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行為以及其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4]其它合同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有效。

關于“租友合同”的法律效力, 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 網民和新聞媒體的爭論最為激烈, 形成了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有效說與無效說。持“無效說”的網民認為, “租友合同”不僅違背了《合同法》中人身不能作為租賃合同標的物的法律規定, 而且還違背了《婚姻法》的規定以及社會公德與公序良俗, 因而是無效合同。[5]持“有效說”的網民則認為, “租友合同”實質上是雇傭合同, 合同標的物是行為而非人身; “剩男剩女”租個戀人回家的目的是為了盡孝, 沒有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也沒有的目的, 因而是有效合同。[6]

筆者認為, 從法理以及現行法律規定來看, “租友合同”可被認定為有效合同。主要理由是: 第一, 如前所述, “剩男剩女”所簽訂的“租友合同”名義上為租賃合同, 實質上卻為雇傭合同。所謂的“租友合同”并不是人身的租賃, 而是受雇人根據雇主的要求, 憑借自身的樣貌、年齡、談吐、氣質甚至表演技能提供勞務。這種雇傭關系與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家庭雇傭保姆、私人代駕等雇傭關系無異, 符合雇傭合同的基本特征。從標的物來看, 所謂的“租友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 “租友合同”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與“租友合同”有關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婚姻法》, 上述法律并沒有對名為租賃關系實為雇傭關系的“租友合同”做出禁止性規定, 即“租友合同”本身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基本理念以及合同自由原則, 只要不涉及易、犯罪等行為, “租友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第三, “租友合同”也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白庥押贤敝簧婕八饺酥g的利益, 不會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個極具抽象意義和極具包容性的概念, 按照大多數民法學者的解釋, 所謂社會公共利益, 相當于大陸法系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的概念。[7]71由于公序良俗與社會公共利益表達的是相同的含義, 公序良俗原則已成為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方面的內容, 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善良風俗是指由社會全體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8]131公序良俗的類型十分復雜, 在法國法中, 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合同主要包括: 違反性道德的合同、賭博合同、限制人身自由、違背家庭倫理道德等。日本著名的民法學者我妻榮認為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有七種: 違反人倫的行為; 違反正義觀念的行為; 乘他人窘迫、無經驗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極度限制個人自由的行為; 限制營業自由的行為; 處分生存基礎財產的行為; 顯著的射幸行為。[9]當前“剩男剩女”們所簽訂的“租友合同”, 是雙方在協商基礎之上簽訂的, 并未違背雙方的意愿和限制對方的自由; “租友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不存在乘他人窘迫、無經驗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未婚男女, 也不危及他人婚姻和違反家庭倫理道德; 內容上雖有要求拉手、擁抱、同處一室等戀人行為, 但通常規定不得有性要求, 因而不會違反性道德; 租個戀人回家過年雖是對父母的欺騙, 但這是一種善意的謊言, 是為了滿足父母的愿望不得已采取的措施, 是為了盡孝, 并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因此, “租友合同”因其沒有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可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

綜上所述, “租友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屬于有效合同。需要說明的是, 并不是說具體到每一份“租友合同”都是有效合同, 如果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 比如合同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有配偶, 因其違反《婚姻法》的規定而歸于無效; 如簽訂“租友合同”的目的是易, 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 屬無效合同。這些都是“剩男剩女”簽訂“租友合同”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下文將會有專門的分析, 此不贅述。

四、“租友合同”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根據前文的分析, “租友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雙方當事人可通過“租友合同”來建立“租友”關系,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均應受到法律保障。對雙方當事人而言, 任何合同在履行完畢之前均存在一定的風險, 對于“租友合同”這樣新興的合同形式, 法律風險更大。“風險”一詞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 “在合同法上, 廣義的風險是指各種非正常的損失, 它既包括可歸責于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 又包括不可歸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 狹義的風險僅指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帶來的非正常損失?!盵10]334本文所稱的“租友合同”的法律風險是指廣義的風險, 囿于篇幅的限制, 主要分析可歸責于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引發的損失。

(一)“租友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關于雇傭關系的法律調整, 雖然存在民法調整說與勞動法調整說兩種觀點[11], 但目前的法律規定和主流觀點認為應當由民法以及合同法總則進行調整。因此, “租友合同”作為一類無名合同, 應直接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對合同行為無效做出明確規定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第58條和《合同法》52條。根據這兩條法律規定, 可致“租友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合同主體不適格以及合同內容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1. 合同主體不適格。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理論,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可簽訂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在“剩男剩女”簽訂的“租友合同”中, 雙方當事人都年滿18周歲, 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應該不存在合同主體不適格的情形。但是, “租友合同”與其它合同相比, 又存在特殊之處?!白狻庇训哪康氖且髮Ψ匠洚斉R時男友或女友的服務, 為了避免出現違反家庭倫理道德以及損害雙方人格利益的情形, 通常要求雙方當事人無配偶。因此, 如果“租友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配偶, 屬于合同主體不適格, 該合同應被歸于無效。為規避此類法律風險,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 有權要求對方提供由轄區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或者提供由公證機關出具的“未婚公證”; 對方離婚的, 可以提供離婚證。

2. 合同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 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52條也規定,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歸于無效。民法以及合同法中社會公共利益的概念相當于國外民法的公序良俗的概念, 如前所述, 公序良俗的內容非常復雜?!白庥押贤钡膬热菘赡苓`反公序良俗原則的情形主要有兩類: 違反性道德的合同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合同。性道德的內容非常寬泛, 而且處于不斷發展之中。現今公認的性道德原則包括自愿原則、無傷原則、相愛原則、婚姻締約原則、計劃生育原則以及性禁忌原則。[12]86因此, 如果“租友合同”的內容違反上述性道德基本原則, 或者限制了服務提供者的人身自由, 就屬于合同內容違公共利益的情形, 因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一旦合同被認定無效, 不僅需要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法律責任, 還可能會給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甚至雙方家庭帶來無法忘卻的傷痛與無法彌補的損失。為防范此類風險, 對合同雙方當事人來說, 在協商合同內容時應避免出現上述內容, 在合同履行階段也應嚴格依約履行, 學會自尊、自愛并尊重對方。

(二)“租友合同”被撤銷的法律風險

所謂可撤銷的合同, 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 因意思表示不真實, 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意思表示不真實, 是指行為人表現于外部的意志與其內心的真實意志不一致, 可能因為行為人主觀上的原因引起, 也可能因為某種客觀原因引起。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致“租友合同”被撤銷的情形有重大誤解、欺詐或脅迫、乘人之危。

1. 因重大誤解致合同被撤銷的法律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 行為人因為行為的性質, 對方當事人, 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 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對訂立“租友合同”本身而言, 如果一方當事人將此類表演性質的勞務誤認為雙方達成戀愛關系, 或者對服務的內容(一方誤認為合同內容含有同床、等)發生錯誤認識, 造成較大損失的, 均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此外, 如果親友誤認為雙方為戀人關系, 實施了以感情為基礎的贈與(如親友給予的紅包及其他財物), 對于此類贈與合同, 需要依據紅包和財物價值的大小進行具體分析。如果紅包或財物價值較大(如汽車、商品房等), 構成了重大誤解, 親友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 但不能因此要求撤銷“租友合同”。至于紅包或財物價值的大小, 可依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2.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致合同被撤銷的法律風險。因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致國家利益受損的可被歸于無效, 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才可被撤銷。無論是“租友合同”的訂立階段, 還是履行階段, 一方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掩蓋真實情況致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 都屬于欺詐行為?!白庥选标P系中的脅迫手段也有可能存在, 比如, 為了滿足內心的虛榮心等目的, 通過偷拍等方式或者以對方及其家屬的生命、財產安全相威脅, 強迫對方必須與自己簽訂并履行“租友合同”, 這些行為均屬于脅迫手段, 被脅迫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在合同履行階段, 受雇人以將“租友”關系一事向親友告發相威脅要求臨時加價, 符合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 也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此外, 如果一方當事人以對方缺乏經驗訂立的明顯對對方不利的“租友合同”, 違背了公平正義原則, 撤銷權人也可以撤銷合同。因此, 為減少“租友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雙方當事人在選擇締約方時應盡可能地小心謹慎, 雙方的相關情況也應當如實告知, 并就合同內容進行充分友好的協商, 盡可能的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三)受雇人侵權的法律風險

受雇人侵權是指受雇人在雇傭期間內因職務行為對雇傭關系以外第三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失的行為。關于受雇人侵權的責任承擔, 我們民法中規定了雇主替代責任。雇主替代責任是指雇主就其雇員于職責范圍內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受害人承擔的侵權責任。[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確立了雇主替代責任, 即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可以向雇員追償。根據該條規定, 受雇人侵權的法律責任以雇主承擔為原則, 雇主與雇員承擔連帶責任為例外。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35條前半段也對雇主替代責任作出了規定, 即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定“未考慮到提供勞務一方的主觀過錯, 也未規定接受勞務一方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他人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享有追償權?!盵14]由此看來, 關于雇主替代責任的兩條規定存在沖突, 根據法的效力層次規則, 與《侵權責任法》存在沖突的司法解釋內容, 不應再繼續適用。

在所謂的“租友合同”中, 如果雇傭人在提供充當臨時男友(女友)服務或與該服務有內在聯系的其他服務過程中, 給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 應當由雇主(即接收服務方)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雇主不再享有追償權。但是, 如果受雇人對第三人損失的擴大有重大過失的, 對于擴大的損失, 雇傭人應有權向受雇人追償。因此, “租友合同”雖可緩解來自父母方面的壓力, 還可能因“假戲真做”而收獲一份浪漫愛情, 但雇主應當承擔受雇人侵權的法律風險也是很大的。對于雇主來說, 一方面在“租友”時謹慎選擇受雇人; 另一方面要對受雇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防止受雇人實施侵權行為。對于受雇人來說, 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 還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方式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否則自身將對擴大的損失承擔最終賠償責任。

(四)受雇人遭受損害的法律風險

在雇傭關系中, 除了受雇人致人侵權之外, 受雇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還可能遭受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失。關于該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后半段規定,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 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既然“租友合同”實質上是雇傭合同, 根據過錯責任原則, 受雇人因雇傭人的過錯(比如雇傭人指示錯誤、雇傭人在除夕夜放煙花因疏忽導致受雇人受傷)導致人身或財產損失的, 應由雇傭人承擔責任; 若因受雇人自身的過錯導致自身損害的(比如在拜訪親友過程中因疏忽大意摔倒導致骨折), 由受雇人承擔責任; 如果雙方都有過錯, 根據過錯程度分擔責任。但是, 如果受雇人的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比如在交通工具上隨身財物被偷), 《侵權責任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此時應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1條的規定來確定責任承擔主體, 即受雇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也可以請求雇傭人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人承擔責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五)合同當事人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

在“租友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除了承擔合同法律風險以及侵權法律風險之外, 還可能實施犯罪行為。比如以“租友”為名雇傭人對受雇人實施盜竊、、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如以拍等方式實施敲詐)等違法犯罪行為, 受雇人也可能以“出租”為名對雇傭人實施上述犯罪行為, 不僅給對方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損害, 自身也會因此遭受刑事處罰。實踐中, 雇傭人與受雇人還可能以“租友合同”為幌子實施共同犯罪行為, 比如雇傭人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 教唆受雇人實施走私等犯罪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 “租友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而歸于無效, 雙方當事人為此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 何欣.租個女友回家?小心![N].北京晨報, 2012-1-21(7).

[2] 許建宇.雇傭關系的定位及其法律調整模式[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2, (2): 40.

[3] 崔建遠.合同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4] 王軼.合同效力認定的若干問題[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2010(5): 152-159.

[5] 何欣.租個女友回家?小心![N].北京晨報, 2012-1-21(7);孫燕.“合約情人”不受法律保護[N].河南法制報, 2012-1-16(13);伏桂明.租女友見父母 不合法悖公德[N].沈陽日報, 2011-2-27(5);鄧紅陽.法律界人士認為租女友回家過年行為涉嫌違法[J].法制與經濟(中旬刊), 2010, (2):4; 張新.過年回家“租男友”之法律分析[EB/OL].[2012-01-24]http:///article/lll102937431102942525oo79065; 何光友.春節期間單身男士租女友回家省親現象的法律淺析[EB/OL].[2012-01-24]http:///detail.php?id=4917;等等.

[6] 王景龍.簽合同, “租”個女友回家過大年[N].天津政法報, 2011-12-20(8);李欣.找人假扮女朋友的“租友協議”是否有效[J].婚姻與家庭, 2009, (11): 58; 方圓.租友相親中的被租者能否索要報酬[J].農村百事通, 2009, (14): 74; 許建添.“租”男(女)友, 合法嗎?[EB/OL].[2012-01-24]http:///user/blog/view/id/2481;王宏芹.租友合同法律效力分析[EB/OL].[2012-01-24]http:///article/lll714201719295oo18559; 等等.

[7] 李雙元, 溫世揚.比較民法學[M].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8.

[8] 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M].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3.

[9] 梁慧星.市場經濟與公序良俗[M]//梁慧星. 民商法論叢(第1卷).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4: 47.

[10] 王軼.物權變動論[M].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1.

[11] 鄭尚元.雇傭關系調整的法律分界——民法與勞動法調整雇傭類合同關系的制度與理念[J].中國法學, 2005(3): 83.

[12] 段少軍等.性道德概論[M].北京: 華齡出版社, 2009.

雇傭保姆合同范文5

我國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勞動關系,雇傭關系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尚無明確規定,然而在勞動理論研究、司法實踐領域,對雇傭關系概念的使用已是非常普遍,甚至有些勞動仲裁機構、法院的辦案人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等,將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互用,造成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混位現象,給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帶來諸多困難。事實上,兩者是既相互聯系又各有特征的不同社會關系。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歷史演進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是一定時期的歷史產物,不能說有了勞動就有了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圍繞人類勞動活動的社會關系,到目前為止,可將其分為以下階段:

共有勞動關系時期,主要存在于原始社會,該關系中勞動生產資料與勞動力為共有,特點為共同勞動、共同分配,這種社會關系并無法律上的意義。物化勞動關系時期,主要存在于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由于奴隸社會中的奴隸和封建社會中的官奴和私奴在法律上被視為物,奴隸的勞動成果被認為是物的孳息收入,奴隸的勞動由公法強制支配,因此,這種勞動關系無私法上的意義。

半物化勞動關系時期,主要存在于封建社會時期依附農與封建主之間的用工關系,依附農在人身上的半自由性又無土地,只能依附封建主從事勞動獲得微薄的收入,勞動的成果絕大部分為封建主所有,這種關系是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在封建主的手中直接結合,不是勞動關系。對上述關系的調節以習慣、習俗或財產法律制度為主。

租賃勞動關系時期,主要存在于封建社會和奴隸社會中,在當時具有獨立法律主體地位的自由民和自耕農為其他自由人所使用時,被認為是將自己或自己的勞動出租給了對方,這種關系是建立在兩個平等人格之間的債權關系,是私法性社會關系。《法國民法典》第1708條規定,租賃契約可分為物的租賃和勞動力的雇傭契約。

雇傭關系時期,主要發生于14世紀至19世紀初期,這一時期由于受自然法思想的影響,認為在法律上應產生“全然自由地對等的人格間的契約關系”,這一思想在用工關系中得以體現,即主張用工關系全面債權化,舍棄原來的借貸或租賃契約之說,主張勞務給付行為之契約,形成兩平等人格之間勞務與報酬的交換,勞動成為這種買賣關系的商品,雇傭勞動關系也成為純債的關系,與民事買賣關系并無二致。這一時期的雇傭關系在“私人自治”理念的影響下,是一個很少受到國家干預的私人社會關系,以契約關系為紐帶,實現了勞動力與生產資料在不同主體間的結合,從而具有了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

勞動關系時期,19世紀初期雇傭勞動關系遭到質疑,在雇傭勞動關系中,抽象的、形式性的平等、自愿抵制不了資本家的濫用,勞動者處于“血汗工業”和“饑餓工資”的悲慘境地在所難免。隨著工人運動的不斷高漲,社會危機的加重,勞動者為了生存團結起來不斷地同資本家進行斗爭。資本家為了其財產的安全,國家為了穩定和體現民主,開始對雇傭勞動關系進行立法干預,通過勞動立法,突出對勞動力和勞動者人身利益進行保護,并允許雙方就勞動條件集體協商談判,從而形成了我們現在所說的勞動關系。

本文認為勞動關系的提法從實質上來說是對雇傭關系的修正,是對以雇傭人對勞務之“所有”為中心的修正,是將勞動過程僅視為財產關系、財產交換的修正,勞動關系更為強調勞動力的商品性因素(而非純粹的商品)和勞動力支付時的人身利益關系,強調對勞動者的保護和人本關懷,建立起以勞動者為中心的社會經濟關系,勞動關系開始獨立于其他的社會關系。這種變化是劃時代的標志性變革,反映在法律體系方面也表現為勞動法與民法逐漸遠離。 這一時期勞動關系具有如下特征:這種勞動關系以雇傭勞動關系為基礎,但強調勞動力具有商品屬性,勞動者、勞動力均不是商品;這種勞動關系受國家立法的干預,滲入了社會性因素和國家意志,突出對勞動者保護,從1802年英國的《學徒健康和道德法》為開端到貝弗里奇計劃等都無不是這一意志的反映;利用集體談判、團體協議促使雇傭關系不斷改善,形成多層次的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概念、特征及構成要件

勞動關系產生的根本原因,不僅具有與產生雇傭關系同樣的原因—勞動者獨立人格的確立和其無生產資料無法生存的客觀現實從而必須依附于資產者,更有其特有原因—國家干預私人雇傭關系、勞動者與資產者通過社會對話影響雇傭關系發展。歷史演進中的雇傭關系從本質上來看是勞動關系中的個別勞動關系。

(一)勞動關系的概念與構成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在從事社會勞動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按勞動關系調整的層次性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個別勞動關系、集體勞動關系和社會勞動安全關系。

個別勞動關系,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又稱狹義勞動關系。這種社會關系以勞動合同(或雇用合同)為聯接紐帶,體現了微觀主體意志。一切勞動關系均建立在這種關系之上,并且由此而得以展開。其在勞動關系的三層次中具有基礎性特征。個別勞動關系的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供給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個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隸屬于用人單位。

集體勞動關系,指工會代表勞動者一方與雇主或雇主組織,為了勞動條件、勞動標準以及有關勞資事務的協商交涉而形成的社會關系。臺灣學者將此稱為勞資雙方集體(團體)關系,在

這種關系中起決定作用的是集體團結和集體對抗,體現了團體意志。 社會勞動安全關系,指勞動者組織、雇主、政府、勞動服務部門之間圍繞勞動安全這一社會問題而形成的整個社會層面的社會關系,反映了勞動領域要求安全與保護的基準思想,具有國家意志的滲透。它包括就業安全關系、勞動爭議處理關系、社會保險關系、勞動基準關系、勞動環境關系、勞動監察監督關系、勞動行政管理關系、勞動福利關系、勞動力市場規制關系、三方協商關系等。

三個層次的勞動關系之集合就是勞動關系,意預著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是活勞動與物化勞動相交換的關系,而非僅作為一種財產關系加以簡單考量。

(二)歷史演進中的雇傭關系概念與定性

最早提出“雇傭關系”這一概念的是英國人harles morrison,他在1854年發表的《論勞資關系》的論文中創制了這一名稱。其實,封建社會后期自然經濟的解體和小生產者的分化,已經產生了雇傭關系的萌芽。到了資本主義社會,雇傭勞動已是生產方式賴以存在的基礎,社會對勞動力的買賣是通過民事合同來實現的。

《德國民法典》第611條將雇傭規定為:“約定服勞務者作雇傭契約負履行其約定勞務的義務,他方當事人負給付約定報酬的義務。雇傭契約的標的物為各種勞動”。因此,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在雇主的指示和監督下,以其勞動行為為雇主提供勞務并獲取報酬的社會關系。歷史演進中雇傭關系的主體屬微觀主體,與個別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內涵一致,也具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性質,并且以當事人意思為主導,此時,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中的個別勞動關系并無二致。

(三)勞動關系與歷史演進中雇傭關系的異同

⒈相同之處。兩者的比較是建立在個別勞動關系基礎上的比較。都具有社會性,表現為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勞動者只有將勞動力使用權歸為用人單位的支配才能實現社會化勞動;都具有過程性,勞動者從事正常的崗位勞動,向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行為過程,而非勞務結果,這是它們區別于加工承攬關系的本質特征。

⒉不同之處。兩者的比較是建立在集體勞動關系、社會勞動安全關系上的比較。勞動關系層次多樣,而雇傭關系形式單一。勞動關系的多層次性是勞動關系中主體各方利益要求與利益平衡反映的結果。在個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需求是對立的,但各方利益主體又不得不在這種關系中相互依賴。個體勞動者在契約環境中無法與雇主抗衡,于是,基于社會公平、社會正義考慮,要求在勞動關系中形成平衡各方利益的社會關系,即集體勞動關系和社會勞動安全關系,他們均會對個別勞動關系(包括雇傭關系)產生實質性影響。勞動關系突出人本性,而雇傭關系突出契約性。勞動關系是以保護勞動力、勞動者人身利益為主導,兼顧其他各方主體的利益需要的社會關系;而雇傭關系更多側重于如何使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的社會事實。區別兩者的意義不是片面地強調勞動關系的人本性或是契約性,而是要科學地將勞動關系的人本性與契約性相結合。當前社會中勞動各方主體對契約性的違反與誤解不是我們所要的結果。

(四)個別勞動關系構成要件

個別勞動關系既是雇傭關系,又是成立集體勞動關系、社會勞動安全關系的基礎,因此對其判定有著重要意義,本文將其構成要件歸納為以下內容:

在主體方面,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是指在法定的勞動年齡限度內,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起勞動關系,具有用工資格的單位、組織、家庭或個人,其所從事的活動一般是生產經營性或事業性的。勞動者主體地位的從屬性,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經濟從屬和身份從屬。在個別勞動關系的內容上具有勞動給付事實,勞動者只需為用人單位實施一定的勞動行為既可,強調勞動的過程,且關系形成后也較為穩定。在生產資料的使用上,勞動者要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結合。在勞動報酬的支付上,以工資方式支付,遵守按勞分配的原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形成事實用工行為。

綜上所述,歷史演進中的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中的個別勞動關系是一致的,但是結合我國相關法律,本文認為雇傭關系在我國有其新的概念與范疇,是與個別勞動關系不相一致的社會關系。

我國雇傭關系的本質

我國勞動法律雖沒有對雇傭關系一詞界定,但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有對“雇傭活動”詞語的描述。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9條中規定:“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產生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從解釋來看,這里的雇傭活動是指不僅包括個別勞動關系中的勞動活動,還包括當前勞動法律不做個別勞動關系來調整的勞動活動。由于個別勞動關系屬特殊的民事關系,所以其有可能受勞動法和民法的雙重調整。

而根據我國目前有關勞動法的規定,有些社會關系雖然在性質上屬于個別勞動關系(具有勞動給付事實),但勞動法并未將其納入調整,而是主要由民法來調整,如果將這些未納入勞動法調整的個別勞動關系歸屬為雇傭關系,就有了現實意義。由于勞動法調整的個別勞動關系是形成社會保險關系的基礎,也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因此,對它的界定有著重要意義,而未納入勞動法調整的個別勞動關系—雇傭關系,則一般不具有此關聯。

(一)我國對雇傭關系的界定及范疇

本文從以下兩方面對我國的雇傭關系加以界定:某些具有勞動給付內容的社會關系不具有個別勞動關系的構成要素,從而認定為雇傭關系;我國現行勞動法立法未對某些個別勞動關系進行調整,從而暫時認定為雇傭關系。經歸納總結,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具有用工資格,但卻實質在用工的。不具有用工資格一般指用人單位未經工商登記或工商登記有嚴重瑕疵,沒有用工權的狀況;用人單位從事違法犯罪行為而勞動者主觀善意已經付出勞動的;勞動者不具有勞動能力,但卻從事勞動的;退休人員被反聘或退休后第二次“就業”的;家庭或個人雇傭保姆、家政服務人員的;個體工匠雇用幫工、學徒的;農村承包經營戶雇用受雇人的;勤工儉學的學生沒有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畢業實習學生在實習單位實習的;勞務派遣單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勞務外包中發包方與勞動者之間的間接勞動關系可暫時定性為雇傭關系等。

(二)我國雇傭關系的特點

本文認為上述雇傭關系具有非主流性、契約性、國家調整有限性的特點。首先,這類具有勞動給付內容的社會關系的主體較為邊緣化,個別主體都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且勞動給付過程大多不穩定,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不充分,不是經濟社會關系的主流形式。其次,該類社會關系以民事合同為連接紐帶,權利義務大多以約定方式產生、變更或消滅。第三,國家干預的力度較弱,是勞動法制的“盲區”, 主要由民法調整,勞動法律對

此調節有限,基本社會保險不覆蓋或尚未覆蓋此關系?;谝陨咸攸c,雇傭關系與歷史演進中的雇傭關系就有了本質區別。但并不能因為這類社會關系的非主流性而降低對此關系的保護。隨著勞動法制的發展,有些雇傭關系會轉化為勞動關系,同時以民法為主的法律調整中也趨向勞動法制的銜接,如《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边@些規定從某種意義上發展了民法的平等原則,在某種程度上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精神實質相一致。 (三)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法律適用的比較

⒈法律適用性質不同。勞動法屬于社會法范疇,所維護的“勞動利益”是一種社會利益。因此,在勞動法上勞動者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用人單位承擔較多義務,享有較少權利。用人單位必須在保障最低標準之上與勞動者協商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雇傭關系主要受民法調整,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平等合同關系,幾乎沒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⒉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用人單位與雇主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督忉尅返?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損害,賠償權利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雇傭關系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適用工傷保險賠付。且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侵權的賠償范圍亦不相同,工傷保險責任僅對人身傷害限額賠償,不涉及精神撫慰金等。應該說民事損害賠償制度比工傷保險賠償額度要高,但工傷保險金比民事賠償金更易獲得。

雇傭保姆合同范文6

關鍵詞:勞動關系;雇傭關系;家政服務;社會保障

1現狀調查

有學者對北京市的住家保姆為主進行了問卷調查和深度訪談的調查方式進行了調查。保姆對問題的回答構成基本調查數據,依據此數據對保姆的基本特征、保障現狀、參保意愿等方面展開描述與分析,為保障制度的設計提供了現實依據。

(1)年齡。從問卷調查取得的數據看,年齡呈現年輕化特點。21至45歲的人數占到了71.1%,21至30歲的占到總體的46.67%。

在我國男60歲或女55歲就作為我國養老保險待遇享受的條件之一。處于不同年齡階段的人其生理特征和心理狀態會表現出不同的特點,而他們面臨的風險以及對風險的態度存在較大差異。而這種不同的特點和存在的差異對其保障需求、保障意愿以及對各個保障項目的偏好有直接影響。

(2)保姆的戶籍特征。

從表中可看出被調查的保姆中來自農村的人口占調查主體的四分之五,這表明保姆的主體是由農村轉移出來的。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依據二元社會結構建立的,城市人和農村人分別享有不同的保障制度,而戶籍是決定國民社會保障歸屬的核心指標之一。保姆群體的保障問題同樣不可忽視戶籍的重要作用。

(3)保姆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

(4)保姆對目前的社會保險不滿的原因。

40多歲的趙某夫婦為了自己的事業耽誤了生孩子的事情,抱著再貴也要請個好保姆的想法,他們預訂了一家家政公司推薦的月薪為4000元的特級月嫂,據說特級月嫂不僅能對孩子進行日常護理,還能幫助做早期智力開發。讓他們沒有想到的是這個市場,價格并非與服務品質成正比。第一任月嫂是妻子產后第七天就被解雇,原因是雙方就月嫂究竟該承擔那些義務達不成一致。月嫂宣布做飯等事情不屬于自己的職責范圍。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就只剩下給孩子洗澡、換尿布。找出當時與家政公司簽訂的合同,發現其中對月嫂的責任范圍規定得很粗糙,只寫了照顧產婦與新生兒,但根本沒有列舉那些該做,那些不該做。

不得已向家政公司申請更換位勤快一點的月嫂,公司馬上換了。幾天后,趙某才發現這位月嫂是個冒牌貨,這位阿姨除了帶過自己17歲的小孩外,根本沒帶過其他小孩??粗律┍渴直磕_地給孩子洗澡卻弄得孩子嗷嗷大哭的狀況,趙某只得再次申請換人。有了前幾位月嫂的經歷,趙某夫婦把婆婆從農村請來,雖然婆婆并不懂得早教,但是給孩子洗澡、換尿布還是信手拈來。

個案二:好保姆不是雇來的。

河北大學生保姆進入上海家政市場,引發80名雇主搶13名保姆的熱鬧場面,這些有著高學歷的大學生保姆能否填補北京高級保姆的空缺呢不久前,有媒體報出有一位女研究生立志當保姆的消息。在媒體報道中,“大學生保姆”被不斷地和“高級保姆”聯系在一起,是不是高學歷保姆就是高級保姆呢?北京某家政服務公司總經理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明確表示這是一個誤區:“學歷高,做保姆不一定就做得好”。

保姆行業是個強調實踐的行業,它不像車工一樣可以用技術高低來劃分等級,關鍵要看雇主的滿意度。如果一個保姆,得到雇主80%的認可,那么即使她文化水平不高,她也可以成為高級保姆。曾經有一個家政服務專業畢業的女大學生來他公司應聘,那名大學生一開口就是每月1500元的工資。一位雇主來找保姆,他對保姆的要求是:懂得照顧78歲癱瘓在床的父親,有一定的護理知識,照看老人每天的吃喝拉撒,還要為老人擦身子等等。雇主告訴女大學生,“能把這些做好,每個月給你2000元都可以”。但是女大學生不愿做。最后,找了個農村婦女,只要了600元,完成得還很好。因此看來一個保姆是否算得上“高級”,與她的知識不成正比。

業內分析人士表示,大學生是知識有余但實踐操作不足,而在國際保姆行業當中有口皆碑的菲傭要進中國還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而雇傭菲傭的主要是一些企業高管、明星大腕以及外國公司駐京總裁、總經理IT從業人員或者是一些海歸派。他們對保姆的要求比較高。據說素質高、有雙語優勢的菲傭,有的甚至每個月能拿到7000元。因此目前能稱得上“高級保姆”的,應該是那些有至少兩年以上從業經驗,有一定文化水平,又受80%以上雇主好評的保姆。

2保姆行業存在的問題

(1)保姆提供的服務難以讓人滿意,缺乏專業培訓,沒有技能。在我國,保姆的教育水平普遍較低,大多數只有進入次要勞動力市場,無論從工作條件還是福利待遇跟主要勞動力市場相比都差得多。

(2)還有一個深層次的原因是此行業缺乏社會保障。

在我國一些沿海發達地區連農民工也可享受社保,但保姆就沒有任何的社會保障。這也導致了即使保姆的工資漲的很快,但依然招工困難。對于很多人來講,要不是沒有出路,絕對不會干保姆,這個行業目前還不能吸引素質高的人群進入。從調查情況可看出大多數保姆希望得到社會保障,但現有保障制度設計的理念和缺陷使得保姆的保障需求很難得到有效滿足。

在我國1995年頒布的《勞動法》中第三條就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可見參加和享受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但當某項制度允許某一類勞動者參加而把另外若干類的勞動者排除在外時,就會產生不公平。這個時候社會保險就成為一部分人的“特權”,實施的結果是擴大了貧富差距。

一般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由雇主和雇員共同儲存的,交給相關政府部門進行統籌管理。當雇員遭遇風險時就可以得到此項制度而提供的社會保險金。對于參加社會保險的人而言,遭受不幸風險的機遇是很小的,人也是少部分。而風險也不是每天都會發生,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在平時繳納較小的數額,在遇到風險時就能得到較多的保險金。

是否可以變換一下思路,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把雇主跟雇員捆綁在一起,沒有雇主繳納的保險金,則雇員不能參加這項制度。如果相對地把繳納社保金的雇主與雇員分開,只要雇員按照規定向政府的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了應交的保險金,就被承認是參加了社會保險;而雇主交的保險金按照稅收的辦法,根據其利潤以累進的方式由政府來征收。當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財政來負擔。按照這種方式,家政服務等中介機構可以讓雇主和保姆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可寫明雇主幫助保姆參加人身意外保險的條件等,否則保姆可以拒絕從事存在高危風險的工作。

3對保姆保障制度的思考和建議

依據保姆的群體性特征,需要建立一個區別于正規就業群體的差別性保障制度,提出如下的建議:

(1)加強對保姆行業立法和增強社會保險制度對保姆群體的適應性。針對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在保障保姆上與這個群體特征的不適應,可以從下列幾個方面對社會保險制度來加以完善:諸如改變社會保險需要依托用人單位的做法,對于保姆群體所建立的勞動關系不穩定的特點,在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繳費時間、繳費方式以及管理方式上更加靈活,可否考慮采用“社會保險個人服務窗口”的形式來簡化參保程序,盡可能為保姆參加保險和享受社保待遇提供方便。同時社會保險信息庫的建設要逐步實現社會保險信息庫在省市間、地市間的聯網和信息共享,最終實現全國社會保險關系的信息互相聯通為目標,從而保證保姆不會因變換工作而失去社會保險。

(2)應當建立適應保姆群體特征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此基礎上再建立其他社會保險的其他項目,日臻完善,形成一個較為完善的體系。同時注意現行制度與新制度的兼容問題。保障非正規就業群體也是社會保障制度根本理念的體現,社會保障追求公平,把這部分群體置于保障體系之外是不可取的。

(3)加強對保姆的業務水平的培訓和技能提高。培訓是關系到保姆群體長期發展的大問題,政府和各種社會組織要不斷吸引更多高學歷、高技能的保姆加入進來,還要提供更多的培訓機會來有效解決保姆素質和技能偏低的問題,把這個行業做大做強。

(4)走品牌保姆之路。重慶的“川妹子”、“米脂婆姨”等保姆品牌已經叫響全國保姆市場,而“涉外保姆”、“高級保姆”等現象的出現,說明保姆市場可開發和發展的潛力還很大,將保姆由“游擊隊”整合為“正規軍”,既可以按照民事法律關系來調整,還可以通過行業自律、競爭等手段來規范,而走品牌保姆之路則是規范和發展這一市場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1]鄭秉文,孫捷.社會保障改革的一個政策工具:“目標定位”[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4,(8).

[2]石先廣.勞動法律問題與實務操作[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