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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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范文1

一、《辦法》對基層法院工作的影響

1、案件數量劇增,致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異常突出。訴訟費用交納標準降低后,當事人啟動訴訟的風險將大大減小,在當前我國大部分群眾理性訴訟意識偏低的情況下,到基層法院的案件將大幅度上升。以豐都法院為例,今年4月2日就收案15件(不含各人民法庭),與今年1—3月平均每天收案3件相比上升了5倍,共收取案件受理費9500余元,如按舊標準計算應收取22000余元,下降了近60%,導致很多可以由基層司法行政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分流調節的社會矛盾糾紛案件大量涌進法院,使法院不堪重負。基層法院的審判任務本就很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較為突出,收案數量的上升意味著每位法官需要承辦更多的案件,乃至陷于窮于應付的境地。法官的工作負擔和辦案壓力大大加重,而與此同時窘迫的辦案經費卻不能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形成惡性循環。

2、惡意訴訟增加,致案件處理難度加大。訴訟門檻降低,訴訟風險減小,會讓一些明知其勝訴把握不大的當事人產生僥幸心理,將案件到法院,以圖通過訴訟達到自己的目的。這類案件由于爭議較大,對立情緒明顯,難以做調解說服工作,尤其是可能駁回的案件,由于駁回結案對原告幾乎沒有費用上的負擔,其會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因而這類案件一般都無法調解,給審判人員增加工作上的難度。同時,當事人惡意訴訟也給少數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挑起事端提供了一個機會,給法院辦案帶來諸多前所未有的困難。

3、訴訟費收入減少,致辦案經費嚴重不足。法院辦案經費的主要來源除地方財政撥款外,就是訴訟費收入。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大幅下降及部分取消,以及執行費用實行“先執行,后收費”,不預收當事人執行費和其他任何費用的規定不僅導致法院訴訟費收入的絕對大幅下降,而且過低的訴訟費收入與法院較高的訴訟成本也將導致相當部分案件入不敷出(如勞動爭議案件每件收費10元),使法院辦案經費嚴重不足,甚至陷入工作無法運轉的狀況。

4、調撤率下降,致辦案社會效果受到影響。沉重的辦案壓力一來使法官難以對每一件案件投入足夠的精力,難以對案件多做調解說服工作,辦案質量會受到較大的影響,調解撤訴率會明顯下降;二來《辦法》規定調解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訴訟費減半交納,使得有的法院尤其是地方財政比較困難的法院(因地方財政不能保障法院的正常運轉,法院主要依靠訴訟費收入維持正常的運行),為了保住原本就少得可憐的訴訟費收入,就可能對能夠調解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采取變通處理的方式,如不進行調解或盡量少調解、走過場或雖系調解結案但以判決形式出現,盡量不準予當事人申請撤訴等,甚至有的法院會因此不要求調解,以避免退費。這不僅會導致調撤率的大幅度下降,影響質量效率指標的考核,更為主要的是,將大大削弱法院審判的社會效果,對鈍化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5、適用簡易程序審案減少,影響法院訴訟制度的正常運行。目前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占60%以上,《辦法》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訴訟費減半交納,這一規定使法院的訴訟制度在實踐中受到影響。為多收取訴訟費,可能會出現人為轉簡易程序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情況,法院調解對接制度的推動力將會削弱,判決數量增加,二審上訴急劇增多。對合并審理、反訴的案件影響巨大,該合并的不合并,可以反訴的不告知當事人反訴,人為肢解案件的情況可能蔓延。原本可以通過仲裁、人民調解等解決的矛盾涌入法院,爭議解決替代機制將被削弱,法院無經費支持當事人申請的訴前保全、訴訟保全、強制執行,執行難更加突出,訴訟費懲罰不誠信的功能減弱,對民事違法行為制裁不力,訴訟程序拖延案件正常審理的情況增多。

6、法官待遇得不到保障,影響法院隊伍的穩定。訴訟費收入的減少,對于地方財政比較困難,不能保障法院供給的法院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將會使法官正常的福利待遇得不到落實,該享受的無法享受,應有的激勵機制沒有,對法官隊伍的穩定產生較大沖擊和影響,有的法官甚至經不起嚴竣考驗,置黨風廉政建設規定于不顧,某些違法亂紀現象將會有所抬頭。

二、幾點對策和措施

1、積極爭取支持,確保法院工作正常運轉?!掇k法》的施行雖然給法院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因素,但法院要主動爭取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真正把落實人民法院經費保障機制落到實處,在嚴格執行訴訟費“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前提下,地方財政部門對法院公用經費的保障應當與法院上繳財政的訴訟費收入完全脫鉤,財政部門應嚴格執行中央和重慶市規定的同級法院經費基本保障標準,確保法院工作的正常運轉,并將法院因基礎設施、物資裝備、信息化管理建設所帶來的欠帳列入政府債務統籌解決范圍,確保法院在訴訟費收入銳減的前提下正常開展工作。

2、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在確保審判工作正常運作的前提下,法院自身要盡可能降低訴訟成本。一是降低辦案成本。完善訴訟管理流程,進一步規范庭審程序,要求干警每案都必須做好庭前準備工作,不打無準備之仗,提高庭審和當庭裁判率。二是進一步做好判后答疑工作,真正做到“耐心聽疑、細心答疑、熱心消疑”,增強裁判的公信力,提高服判率,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減少上訴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成本支出。三是設置簡易糾紛速裁(調解)庭,立案庭將案件分流,簡易案件交速裁(調解)庭辦理,加快結案速度,及時化解糾紛。四是重新調整配置審判資源,平衡各業務庭的工作量,增加審判力量,著力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

3、提倡開源節流,實現經濟司法。樹立節儉意識,倡導節約,厲行節約,進一步健全完善節約的規章制度,努力建設節約型法院。加強宣傳教育,促進人人參與,營造“節約光榮、浪費可恥”的良好氛圍。建立獎懲機制,把節約工作納入各部門工作指標嚴格考核,做到獎懲分明。

4、加強對外宣傳,倡導理性訴訟。讓當事人樹立理性的訴訟意識,了解訴訟這一解決糾紛的渠道,權利救濟途徑的優勢和局限性。讓當事人認識到訴訟不是萬能的解決辦法,了解訴訟的基本規則,對訴訟要有一定的預見性,正確行使訴權,理性面對訴訟結果。加大風險意識教育,利用報紙、電臺和網絡媒介加強宣傳,避免情緒訴訟、盲目訴訟、惡意訴訟。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范文2

    民事訴訟費用即“民事訴訟當事人在進行訴訟時應當交納和支付的費用”。[1]征收訴訟費是當今世界各國在民事訴訟領域普遍采取的措施,目前在我國并沒有專門的立法規定訴訟費用制度,而《民事訴訟法》和2006年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交納辦法)是我們收取訴訟費用的主要依據。訴訟費用制度是民事訴訟的不可缺少的制度之一,而訴訟費用的負擔則是訴訟費用制度的核心內容。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原則上都是由敗訴方負擔訴訟費用。[2]根據《交納辦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除了敗訴人負擔這一基本原則外,還有以下幾種原則:(1)按比例負擔。(2)人民法院決定負擔。(3)申請人負擔。(4)原告或上訴人負擔。(5)協商負擔。(6)被執行人負擔。

    可見,對于訴訟費用的負擔,我國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責任自負的原則。但是我國到目前為止還處于社會轉型時期,也會存在無力承擔訴訟費用從而放棄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情形。如果采取“訴訟無償制度”,目前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會大大增加國家的財政負擔。而訴訟費用救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個危機,所以要對司法救助設置一定的條件和嚴格的程序來保障其實施來達到預期追求的保障大眾的訴權的效果。

    二、民事司法救助的概念及設置條件

    各國在民事訴訟法領域設置訴訟費用救助制度,目的是為了讓經濟困難的當事人能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利。我國《交納辦法》第45條—47條分別對訴訟費用的免交、減交、緩交情形采用例舉的方式進行規定。[3]各國在建立訴訟費用司法救助制度的同時也設置了一定的條件。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當事人才能得到司法救助,否則司法經濟將無法保證。很多國家都把經濟確有困難作為司法救助的必備條件之一,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可以申請訴訟費用救助的當事人,除了自然人以外,還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職務上當事人、本國法人和有當事人能力的社團。[4]

    三、國內外司法救助適用條件和程序概述

    (一)國外關于民事訴訟費用司法救助概述。在大陸法系,對于司法救助的適用條件,各國規定基本上從“案件勝訴可能性”和“經濟狀況”這兩方面加以限定,但在具體方面和其他地方又會有不同。德國法院申請訴訟費用救助應當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當事人在經濟上確有困難。第二、申請人有勝訴的可能和希望,這體現德國對案件的勝訴率有要求,并且比較嚴格。在適用對象上,德國不限定在自然人范圍內,特殊情況下法人或社團也可以成為司法救助對象。法國在司法救助制度上和德國類似,但是經濟上規定了月收入必須低于一定標準,案件方面要求沒有德國嚴格,只要請求有依據、合理。在英美法系國家,法院收取的審判費用十分低廉,比較高的是律師費。審判費用的低廉,讓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救助主要針對律師費用。因此與大陸法系不同,英美法系的司法救助制度在經濟條件上規定是十分嚴格的。在美國只有極度貧困的人才能得到司法救助,而在英國則是制定了一定的財產標準。在案件條件方面,英國規定是必須基于合理的理由參與訴訟,并且只從形式上對合理性進行審查。[6]

    (二)我國民事訴訟費用司法救助的具體規定

    目前我國在《交納辦法》以及2005年修訂的《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對司法救助進行了規定?!督患{辦法》第44條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該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我國《交納辦法》規定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如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其他情形需要司法救助的。[5]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司法救助主要是針對自然人,而企業和單位法人很難成為救助主體。

    《交納辦法》第48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沒有具體的標準,相對于英美法系國家要寬松很多。

    四、關于完善我國民事訴訟司法救助的建議

    我國民事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制度與其他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國家相比缺少了對案件條件方面的限制,并且對經濟確有困難也沒有確定具體的評判標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擴大,可能會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司法救助門檻的降低,伴隨著的是司法資源的浪費,濫訴現象的普遍發生。因此完善我國的司法救助體系是我們應當考慮的問題。

    (一)司法救助的案件范圍應該擴大。從案件范圍方面來說,我國民事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主要集中在《交納辦法》第45—47條規定的情形。對其他案件卻沒有包容。不能體現司法救助制度的本意,也不能實現訴訟平等。所以司法救助的案件范圍應該擴大。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范文3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范文4

    離婚案件應交納多少訴訟費用?由哪方負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為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范文5

二審的訴訟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同時,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來源:文章屋網 )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范文6

因交通事故糾紛向法院起訴的,起訴費用的承擔主體,一般是敗訴方。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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