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合同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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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合同書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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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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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為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規定,聘請乙方擔任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指定 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二、乙方指派律師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為甲方依法進行生產、經營、管理或其他活動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擔任法律顧問律師的工作范圍是:

1.就甲方的經營、生產、管理、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或者應甲方的要求,從法律上進行論證,提供依據;

2.參與處理甲方尚未形成的業務方面的重大糾紛;

3.甲方參加業務中的訴訟或仲裁活動,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參加項目談判、審核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

5.代為有關聲明、致函等文書;

6.為甲方的改制、轉制、兼并、收購設計運作方案;

7.為甲方提供法律信息;

8.協助甲方對工作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訓。

四、甲方就上述2、3、4、6項委托乙方需另行簽訂委托合同,律師費由雙方協商,可按小時收費或按標的額收費。

五、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的日常工作方式和工作時間可根據甲方實際需要具體約定。

六、甲方應為應聘律師提供以下工作條件:

1.查閱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甲方文件和資料;

2.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論證或決策會議;

3.參加甲方召集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論證或決策會議;

4.獲得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所必需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

七、乙方指派的律師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所了解、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應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

八、法律顧問費用每年為 元(人民幣、港幣、美元),該費用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支付。

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法律顧問費用的,需支付法律顧問費總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經乙方催告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由此可能導致的各種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九、乙方指派的律師如甲方認為其不能勝任、或認為服務態度欠佳、或出現其他使甲方對乙方指派的律師不滿意,甲方可以向乙方書面提出更換律師的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上述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給甲方以書面答復。

如甲方要求更換律師,不能同乙方就另行指定的律師達成一致,乙方有權立即停止工作,并有權視甲方之舉為單方面解除合同行為,所收的法律顧問費不予退回。

十、乙方指派的律師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將依照法律規定正當履行職責,拒絕甲方可能提出的有關與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相違背的一切要求。

十一、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協議,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以便共同協商。

十二、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修訂、補充。

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律顧問合同書范文2

關鍵詞:企業;法律顧問 ;買賣合同 ;管理

合同管理,是指企業作為法律關系主體,依法對本企業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以及合同糾紛所進行的的計劃、組織、控制、調解、訴訟和監督檢查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企業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企業與企業間通過簽訂合同就建立了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簽訂前、后全過程的有效管理,對消除合同潛在的法律風險尤為重要,是防范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按合同訂立、履行、終止的階段順序來分,合同管理分為:合同訂立事前防范、合同履行事中控制、合同糾紛事后補救三個階段,并且是以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合同管理方式。

一、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簽訂過程管理的事前防范

   (一)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相對人的審查

1、審查合同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法人具有獨立的簽訂合同的資格 企業法人是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主體。對法人的形式審查,企業法律顧問一定要親自核實這些工商登記文件。

2、對分支機構的審查。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簽訂合同的資格,審查法人分支機構的簽約能力主要看其是否有獨立的營業執照,有獨立營業執照這樣分支機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簽訂合同。但分支機構具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與分支機構簽合同時,要對其上級法人一并審查。

    3、法人內部的職能部門不具有主體資格,其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獨立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任何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經濟活動一律無效。企業法律顧問在審查合同主體資格中,發現合同相對人只是法人內部的一職能部門,應該提請對方改由企業法人簽訂合同,或者由法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方可簽訂合同。                                                                                                   4、對有擔保人合同的審查。審查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擔保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擔保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的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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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對合同條款的審查

1、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但在實踐中,往往會遇到對方不但不提請你注意,反而會設法讓你忽略這些條款的情形。凡是遇到這種情況時,審查合同的條款時,一旦發現有不合理條款時,堅決提出修改,不要等到發生糾紛后,我們主張權利,到法院去打官司時于我不利。合同法還對格式條款的解釋作出了限制: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正義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公司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以,在遇到對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時,要注意審查格式條款的公平性。

    2、合同條款要有可操作性。合同中不僅要規定做什么,還要約定怎么做?,F實中,有很多合同中只規定了原則性條款,而沒有約定具體操作性條款。那么如何約定可操作性呢?對應措施是:可以規定一定比例,達到什么比例時出賣人任然保留貨物所有權,也可規定一個具體數額。只有規定清楚才有利于解決糾紛,才利于雙方履行合同,才利于達到約定保留所有權條款的目的。但就一般人的知識而言,不可能意識到此條款的深層含義,這些工作可以通過企業法律顧問來做,在審查合同或在合同談判階段就會提出相關法律意見。

   3、對于標的較大,事關企業重大利益的合同,從一開始洽談時就應由企業法律顧問的全程參與,以便在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結算方式、品質保證、合同擔保、爭議解決方式、訴訟管轄等,對合同文本進行把關,在合同簽訂、履行、協商等各個環節,為企業爭取進了能多的合法權益。

   4、訂立合同時,要力爭做到用詞準確,表達清楚,約定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對于重要的合同條款,要仔細斟酌,可以參考一些標準文本并結合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增刪。

    (三)、關于合同簽訂人

1、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訂的合同通常就可以認為是代表企業簽訂的。

2、人。 除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外,企業還可以委托人對外簽訂合同。

   (1)人簽訂合同必須有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如果是由人簽訂合同時就要對方提供授權委書,授權委托書要做為合同的附件予以保留。

(2)無權的追認。同法第四十八條對這種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一旦發生了無權的情況,在合同履行前知道的,要要求被人明確追認,不追認的就不履行合同。如果是在合同履行后知道無權情況的,被人又沒有明確追認,怎么辦?這時要根據有關事實來判斷被人是否已經追認了。下列幾種情況應認定被人已經予以追認:A合同簽訂后,被理人已依據合同發貨的;B向被人支付款項被人接受的;C被人對所簽合同又簽訂補充協議或變更協議的。

 ?。?)表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情況主要有:行為 人以自己的行為足以使相對人認可的;行為人知道自己無權情況但不作否認表示的;行為人超越權或權終止,但相對人不知情的;無權人持有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等。

二、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履行管理的事中控制

   (一)收集和保存合同履行中的原始資料資料。其作用在于:1、可以完整記錄合同履行過程。這樣不僅合同的經手人能清楚合同的履行情況,即使經手人被更換后,承接人仍然可以很容易了解合同的履行情況,不會導致因人員的更換造成脫結。2、可以明確雙方責任,防止糾紛發生。3、在發生糾紛及產生訴訟后,原始資料可以做為證據使用。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合同約定的內容發生了變化,企業法律顧問應及時提醒企業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或者變更協議。應堅決杜絕用口頭約定變更書面合同的情況。

(三)注意貨物交付的驗收。在合同履行中貨物交付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必須有證據證明你已經履行了這一義務。特別是對于分批交付的貨物,要收貨方證明簽收貨物的人是本企業的員工。具體操作方法是讓收貨方出具授權書,證明其是驗收貨物人。

    (四) 對于與合同相關的票據、文書、往來業務資料認真收集,妥善保管;對于未能順利履行、可能發生糾紛的合同,相關往來文書必須由企業法律顧問起草或經企業法律顧問修改后發出。避免業務人員因不諳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動局面;同時,又為其后的救濟性合同管理保留證據,防患于未然。

(五)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據這個規定,如果在履行合同中,雖然我方應當先履行合同,但是如果我方發現了對方有上述情行發生時,你就可以依據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防止履行后產生損失。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對于分批送貨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對方某批貨款沒有如期支付時應以充分的重視,如果繼續送貨,可能會受到更大的損失。當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應收集對方不能付款的相關證據,視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三、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糾紛管理的事后處理

由于現實世界及企業運作環境的復雜性,再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不可能絕對不出意外,從而訴訟風險的控制或訴訟管理在所難免。

(一)出現糾紛后,企業法律顧問要根據爭議的具體情況,如爭議產生的原因、涉及企業利益的大小、對方態度與要求等等進行綜合判斷,看是否具備協商、調解解決糾紛的可能性,并拿出解決糾紛的方案,制訂好解決糾紛的具體協議,并全程參與、監督這種救濟性協議或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實現妥善解決糾紛的合同管理目標。

(二)訴訟、仲裁難免時,應積極準備并及時進入司法或準司法程序。如果不具備協商或調解的可能,或者協商、調解久無效果或發現嚴重危害本企業合法權益的事件, 則應積極收集、準備證據材料,向企業決策層書面建議進入訴訟、仲裁等司法或準司法程序。事后應對處理是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沒有奏效的情況下,為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已的措施之一,但也是合同管理的最后保障。

    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顧問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是一項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總之,事前采取周密的防范,事中采取有效的監管,事后進行妥善的補救是做好合同管理,避免產生損失,實現企業經營效益的保障性原則。在當前社會信用體系有待健全環境下,企業更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充分運用法律規則來管理合同。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實施有效管理,將會為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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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法律顧問合同書范文3

乙方:×××律師事務所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事宜達成本合同書

第一條 服務內容

第一部分: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為該公司的×××項目(下稱項目)的開發提供全過程法律服務。

第二部分:對甲方項目的方案設計、文本制作等

1、制作與本項目開發有關的所有文本,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投資)合同、委托貸款合同、資金信托的系列合同等;房屋租賃的系列合同等;

2、參與有關司法程序的全過程,直至執行程序結束;

3、征得甲方同意,參與本項目與政府部門的工作聯絡及配合;

4、視甲方工作需要,指派律師到項目現場辦公;

5、負責對項目參與人員的法律知識的培訓;

第三部分:辦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糾紛事宜的司法程序的全過程:

包括一審和二審訴訟、執行等。

第二條 服務人員

1、乙方指派服務人員的原則:指派熟悉本項目特點的律師  名參與上述所有服務內容的落實,并根據高效、及時的原則在工作需要之時充實服務人員,必要時可以組成律師服務團隊。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 律師、 律師作為本次法律服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上述律師若出現正常工作調動、離職、身體狀況等方面原因的,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由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但上述律師仍應共同參與本次服務。

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師在其認為必要時可將本次服務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員或其他律師協助完成。

第三條 服務費用

1.律師費:雙方商定按照下列方法由甲方支付律師費。

方案一:包干收費:為人民幣  萬元,在簽訂本合同后的 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作為法律顧問費和前期費用;在簽訂本合同滿 日之時再行支付 萬元。上述費用的支付不受甲方開發進程的變化而增減。

方案二:基本收費+浮動收費

①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基本律師費萬元;

②浮動收費為與甲方銷售、出現單項訴訟相掛鉤的律師費:

與銷售掛鉤部分:按照甲方統計口徑,每成交一戶,支付律師費  萬元;

與訴訟掛鉤部分:每出現一個一審訴訟,在訴訟到達法院之日起的 天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出現二審的,在訴訟到達法院之日起的  天內連同一審合計支付  萬元;出現執行程序的,在訴訟到達法院之日起的 天內連同一審合計支付 萬元或者連同一、二審合計支付  萬元。

③雙方約定,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律師費,每一日歷年度(  天)不高于人民幣  萬元、不低于人民幣  萬元。

3、其他費用:雙方商定下列與本事務有關的費用開支由甲方承擔,且未包括在上述律師費中。

(1)直接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異地交通、住宿等費用);

(2)代支間接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轉委托審計、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于收集證據的費用)

第四條 其它特別約定

1、乙方的責任:

乙方和律師對甲方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守,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關本次法律服務項目的內容。

律師應當勤勉盡責,依法在本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本次服務的進展情況。

乙方和律師應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為與甲方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上述律師應對上述其它法律服務做出回避。

2.甲方的責任:

與乙方和律師誠實合作,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有關情況。

如與本次法律服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乙方和律師。

未征得乙方和律師同意的,不得將有關本次法律服務的合同方案、費用等情況告知其他任何第三方。

指派專人負責與乙方和律師的工作聯絡,提供律師服務所需的車輛等便利條件。

第五條 生效和文本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一份。

甲方:

法律顧問合同書范文4

一、案例:(問題導入)

20__年7月,石家莊長安通達容器設備廠和石藥集團內蒙古中潤制藥有限公司簽訂了三份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約定長安通達廠為中潤公司加工制作醫藥用蒸餾塔等罐裝設備,期限至20__年底,合同金額678萬元。貨到付40%,調試后或付50%,剩余價款保質期一年后結清。合同簽訂后,長安通達設備廠為履行合同需要鋼材(板)對河北金業不銹鋼有限公司簽訂的不銹鋼的供銷合同,由金業公司供給長安通達設備廠400萬元的鋼板,付款期至20__年底。合同簽訂后,金業公司如期將鋼材交付長安通達廠使用。長安通達廠也如期將蒸餾塔制作完畢并運到指定地點安裝調試完畢,中潤公司也已投產使用。中潤公司也相繼付給長安通達廠部分酬金,但大部分款項沒有支付,由此導致長安通達廠也不能全部支付金業公司貨款。在此期間的20__年4月1日,長安通達廠被金石容器設備有限公司收購,所有的債權債務由金石公司承繼,金石公司與長安通達容器廠也同時將此收購通知了中潤公司和金業公司。20__年8月10日由于金石公司不能償還金業公司欠款,經雙方協商。金石公司將自己擁有的對中潤公司的132萬多元債權轉讓給金業公司以抵銷金石欠金業公司的138萬元債務。雙方訂立轉讓協議后,將此債權轉讓通知了中潤公司。金業公司在通知函中明確在8月底前讓中潤公司還清欠款。期限屆滿后,中潤公司分文未還,由此金業公司在長安區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中潤公司向金業公司履行與長安通達設備廠所定三份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

二、問題。[找文章到文秘站 -/-一站在手,寫作無憂!]

本案是債權轉讓的典型案例,在訴訟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第一、債權轉讓的效力,第二、債權有無瑕疵。上述兩個問題待我們將有關債權轉讓的法律問題探討完畢后,再加以分析解決。

三、法律問題的探討。

在我國立法中,現行《合同法》第一次用法條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債權轉讓。

相關的法條是:《合同法》第79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規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80條,債權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81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82條,債務人接到債權通知后,債權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上述法條很明確地對債權轉讓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第79條明確了債權允許轉讓。第80條規定了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及其效力。第80條規定了債務人的抗辯權。下面結合合同法實踐,和各位同仁一塊探討債權轉讓的有關問題以及在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債權轉讓的定義。

債權轉讓,又叫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存,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實。其中債權人稱為轉讓人,或叫讓與人,第三人稱作受讓人。

(二)債權轉讓的要件。

根據債權轉讓的基本理論和合同法關于合同轉讓的有關規定,債權轉讓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存在有效的債權。有效債權的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的債權讓與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都將因標的不存在或者標的不能而導致債權轉讓合同無效,且讓與人對受讓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2、被轉讓的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由于債權轉讓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絕大多數債權能夠被轉讓,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行性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一句《合同法》的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⑴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a、基于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產生的債權;b、轉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c、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d、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⑵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轉讓性。

⑶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轉讓,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轉讓的規定,例如擔保法61條的最高額抵押的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對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關于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應當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因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等行為致使雙方當事人陷入意思表示不自由為債權轉讓或手然行為時,債權轉讓合同效力將會受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為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可行使撤銷權。轉讓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經受領的利益,應該向讓與人返還。轉讓合同如果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原因時,該轉讓合同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

由于債權轉讓為處分行為,這就要求首先,讓與人與受讓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人允許或追認,也可以訂立轉讓合同。純獲利益的受讓則無需其法定人的同意。其次,讓與人應有讓與的權限。對讓與的債權沒有處分權之人所進行的債券讓與,不發生轉讓的法律效果,受讓人即使為善意的,也不能準用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該債權,因善意取得法律規定僅適用于物權,而非債權。

當事人就債權轉讓達成合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這里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轉讓合同的內容不得違法,即當事人訂立轉讓合同,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不得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第二,是指轉讓合同無需采取特別的方式。但法律對債權讓與有特別規定的,應依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逗贤ā返?7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或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4、債權轉讓須通知債務人?!逗贤ā返?0條規定很明確,債權轉讓后通知債務人是債權人的義務。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關于通知的形式,《合同法》并未限制,口頭形式、書面形式都應當允許,但原則上書面通知更有利于發生糾紛后證據的搜集。

(三)債權讓與的效力。

債券讓與有效成立后,即在讓與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債權轉讓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效力,被稱為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而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則被稱為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

1、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債權讓與生效后,在債權全部轉讓時,該債權即由原債權人(讓與人)移轉于受讓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讓與人而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但在債權部分轉讓時,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

(2)從權利隨之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轉移而一并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保證物權,定金債權,優先權(例如職工工資的優先受償權),形成權(如選擇權、催告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3)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并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須的一切情況,對此合同法雖然未作規定,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義務構成讓與人的從給付義務,其中有關的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示的借據、票據、合同書。來往電報書信等。應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情況,一般指債務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債權的擔保方式以及債務人可能會主張的抗辯等。此外債權人占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的占有。

(4)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于債券讓與給一人后,又就同一債權讓與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債權讓與合同效力和債權歸屬問題。對此通說認為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全部轉讓中的受讓人優于部分轉讓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優先于未通知的債權轉讓。

2、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于債務履行期。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之前,對讓與人(原債權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即債務人仍以讓與人為債權人履行義務的,同樣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不得以債權已經轉讓為由,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而只能要求讓與人返還所受領的債務人的履行。但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即應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履行債務,其對讓與人的履行不能構成債的清償,債務不能免除,仍須向受讓人履行,而讓與人如果仍然受領債務人的清償,則屬非債清償。債務人可以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表見讓與的效力。當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并未發生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基于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受讓人的抗辯權包括:

(1)合同不成立及無效的抗辯權;(2)履行期尚未屆至的抗辯權;(3)合同已經消滅的抗辯權;(4)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上的權力單獨讓與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債務時,債務人基于讓與人不履行相應債務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對于以上抗辯事由,不論是發生在轉讓前,或轉讓后,也不論是發生在轉讓通知前還是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均可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債務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讓人抵消。如果對受讓也享有債權,也可以直接主張和受讓抵消。

四、司法實踐中關于債權轉讓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公司法律顧問業務中

作為公司的法律顧問,關于債權的轉讓或接受債權讓與是常遇到的問題。

(1)關于債權轉讓業務。應審查該被轉讓債權的有效性,可讓與行,是否需要批準、登記、然后訂立轉讓協議。尤其注意將債權轉讓事項及時以書面形式(特快專遞)通知債務人。

(2)、在接受債權讓與時,除審查上述內容外,還嚴格審查該筆債權的訴訟時效,以避免接受的債權無法到法院主張權利。

(3)、做為債務人的法律顧問,當得到債權轉讓通知后,應及時對該筆債務進行審查,注意該筆債務是否到期,具體數額,存在不存在抗辯事項,訴訟時效是否超過等。

2、債權轉讓訴訟

隨著債權轉讓越來越多,債權轉讓訴訟會在我們今后的業務中比較常見了,因此我們應對此問題予以關注,包括如下業務:

法律顧問合同書范文5

關鍵詞: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8-0296-03

引言

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是企業通向市場的橋梁和紐帶,橋的一端是出售產品或服務的企業,另一端是購買產品或服務的用戶或顧客。對某一具體企業而言,這種作為“賣方”和“買方”的兩重身份都擁有,并且時刻在交替重疊,即企業在出售自己的產品或服務的同時,又在購買他人的產品或服務。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市場經濟就是“合同(訂單)經濟”,企業馳騁市場、提高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市場占有率),也就是尋求訂單、希望得到更多訂單的過程。交易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而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本身是用來交易的。可以說,合同是企業的“命門”,企業要練就金剛不壞之身、東方不敗似的蓋世武功,就必須千方百計護住自己的“命門”,花大力氣、下真功夫搞好合同管理,防范和化解合同法律風險。合同管理一般經過合同策劃、調查、初步確定準合同對象、談判、擬定合同文本、審核、正式簽署、分送相關部門、履行、變更或轉讓、終止、糾紛處理、歸檔保管、執行情況評價等環節構成??梢詫⒑贤芾韯澐譃樗膫€階段:合同準備階段,包括合同策劃、調查、初步確定準合同對象、談判、擬訂合同文本、審核等程序;合同簽署階段,包括正式簽署合同、將合同分送相關部門等程序;合同履行階段,包括合同履行、變更或轉讓、終止、處理糾紛等程序;合同履行后管理階段,包括合同歸檔保管、執行情況評價等程序。

一、企業合同管理的總體要求

1.建立分級授權管理制度。企業應當根據經濟業務性質、組織機構設置和管理層級安排,建立合同分級管理制度。屬于上級管理權限的合同,下級單位不得簽署。對于重大投資類、融資類、擔保類、知識產權類、不動產類合同上級部門應加強管理。下級單位認為確有需要簽署涉及上級管理權限的合同,應當提出申請,并經上級合同管理機構批準后辦理。上級單位應當加強對下級單位合同訂立、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實行統一歸口管理。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指定法律部門等作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實施統一規范管理,具體負責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審核合同條款的權利義務對等性,管理合同標準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定期檢查和評價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采取相應控制措施,促進合同的有效履行等。

3.明確職責分工。企業各業務部門作為合同的承辦部門負責在職責范圍內承辦相關合同,并履行合同調查、談判、訂立、履行和終結責任。企業財會部門側重于履行對合同的財務監督職責。

4.健全考核與責任追究制度。企業應當健全合同管理考核與責任追究制度,開展合同后評估,對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追究有關機構或人員的責任。

二、企業合同存在的風險

1.輕信口頭協議,不簽訂書面合同現象突出。不少企業僅憑對方的電話、電報、發貨通知就進行交易、盲目輕信口頭協議,一旦對方失信便糾纏不清引發糾紛的情形時有發生。分析對方不簽書面合同的原因,既有出于信任對方的可能,也有圖省事的可能,這往往給居心不良分子一方有可乘之機?,F實中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致雙方在合同結算中相關條款不明,引發爭議的極多。

2.合同簽訂行為不規范,致使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不具體。許多企業在經濟交往活動中,也注意簽訂相關合同,但卻不使用內容規定的格式合同文書,簽訂的合同條款過于粗略,出現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不完善,權利表述模糊。這樣的合同極容易陷入欺詐圈套,引發合同糾紛?!逗贤ā返?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位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F實中對合同條款的約定不詳,較為常見的情況是簽訂合同時根本不約定履行期限、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條款。另一種情況是即使約定了違約責任條款也徒有虛名,如僅約定一方違約時,另一方應依據《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按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約定又還給了《合同法》。在約定爭議解決的方式時,有些約定既適用訴訟方式,又適用仲裁方式;有些約定選用的仲裁方式解決但選定仲裁機構不明確或不存在,還有些在約定選用訴訟方式時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的規定等。

3.企業往往只注重經濟合同局部化管理,看重合同的簽訂而缺乏全過程的合同管理。有些企業在簽訂經濟合同前,沒有組織有關專業部門對合同標的、質量、價款、匯率、企業自身能力、付款條件等進行全面綜合有效地評估,而匆忙簽訂經濟合同,結果在經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往往力不從心,結果導致合同不能順利履行,使企業最終遭受經濟損失。某些企業對經濟合同的相關證據保存不善,當企業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往往有效證據不足,使企業喪失對自身的維權。同時,也沒有很好總結合同全過程管理,對企業今后的合同管理,難以提供指導性意見。

4.企業風險意識淡漠,管理人員對控制風險的知識缺乏,不能有效控制風險,造成合同管理失敗。有的企業,在簽訂合同前,沒有對對方資信進行全面調查,而簽訂合同后,致使上當受騙;有的對合同條款缺乏反復推敲、致使在履行合同中,給對方留下空隙可鉆,合同糾紛難以解決,有一些企業雖然對合同風險比較重視,但往往不得要領,企業管理者在處理突發事件中,對合同詐騙和糾紛束手無策,一般以報案和訴訟為作為重要手段,或者自食其果。有的企業為了避免合同詐騙。也采取了一些擔保措施,但具體實施中,往往得不到完全滿意的擔保賠賞。

5.缺乏誠信經營理念。有的企業在經營中,不顧企業的長遠發展目標,以丟失信用為代價,追求短期的經濟效益,在合同的執行中,表現為不按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或不能按期交付貨物,或不能保證標的質量,或不按期支付貨款等。

三、企業加強合同管理及法律風險防范對策

1.對合同簽約主體資質進行識別性審查,做到法律風險的事前控制。對簽約相對方進行資信審查是為了排除不適格的交易主體,確保合同合法和避免產生法律風險,也是確保合同有效履行的第一道防線。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入,各市場主體的動態變化極為頻繁,特別是目前的內外經濟環境,國際市場持續的低迷,必然會使很多公司的履約能力受到影響甚至引起變化。所以對交易對象的資信情況嚴格審查,并及時跟蹤管理顯得尤為重要。這就要求主辦合同的管理人員認真開展簽約單位的資質調查,及時掌握交易客戶的現狀,做好建檔及動態維護,嚴把合同資信審查關。確認對方單位有相應的履約資質和履約能力后,再與其簽訂合同,對資質檔案要及時更新維護,否則無法從源頭防范經營風險。通過對簽約主體資質審查,以識別合同訂立的合法合規性、簽約主體資格、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關證件的有效性,做到法律風險的事前控制。

2.采用格式文本,加強條款的審查力度,可以有效地防范法律風險的發生。書面合同可以使當事人雙方能夠準確地理解合同規定,避免不必要的爭執,便于管理。同時也為將來萬一發生糾紛時提供了原始的文字證據,為及時解決提供方便。企業的合同主辦部門在訂立書面合同時應當優先采用國家或行業頒布的格式合同文本,因為此類合同示范文本是經過專業法律人員和有關部門業務骨干集中集體智慧編訂而成,其內容嚴謹、完備,不僅防范合同風險,提高工作效率,也大大減輕了企業法務人員審查合同的繁重度。為此,企業一方面要擴大合同示范文本的宣傳和使用范圍,另外一方面企業專業法務人員也要指導業務人員正確使用,嚴格各選填項的填寫,對個別內容確需修改的,須加蓋合同專用章以完成雙方確認,避免留下紛爭。使用非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由專職法務人員審核。努力實現法律工作從服務型向管理型,從事后救濟型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型的根本轉變。

3.加強授權制度。對企業職工合同簽訂授權的管理與控制是防范合同風險的重中之重。由于企業不可能將所有的合同簽訂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往往是給那些駐外的銷售代表或者駐外的銷售分公司預先給與相當數量的蓋有企業公章的空白介紹信或者蓋有企業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適當的時候簽訂合同。這其實就是企業的一種授權行為,但是法律風險常常就出現在這里。由于授權的不規范就會很容易產生無權或表見行為。如何規范公司職工的授權行為,杜絕無權和表見的發生是執行授權制度的關鍵。無權即未經授權而為的行為、超越權的行為和權終止后的行為,法律規定無權行為未經被人追認的被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規范授權的做法是:不要預先發出蓋章的空白介紹信和空白合同書,如果必須這樣,企業必須嚴格控制,應在空白介紹信中明確規定該銷售代表可以簽訂合同的具體項目、金額上限,以及該銷售代表有權獨立簽訂合同的時間期限。在他們的職務停止或者調整崗位后,一定要確保將原先預先給他的空白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和空白的蓋有企業公章的格式合同及時清理、上繳,同時務必以最快的速度書面通知和他有業務往來的關系客戶。如果已經發生了無權,公司可以權衡利弊及時選擇行使追認權和拒絕權,比如無權簽訂的合同對公司不利,應堅決拒絕追認,做法上只需要在相對人進行催告時不作任何表示即可。表見是指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但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企業要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因此我們務必要注意避免以下幾種可能構成表見的情況:企業對外聲明授予某人權,而實際上并沒有授權的;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而不做否認表示的;將本企業的公章、合同專用章、以及蓋章的業務介紹信和空白合同書交給他人的;授權委托書中授權不明的;權消滅后未及時收回授權委托書的。

4.違明確約責任條款。應當注意審查對方起草的合同中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我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公司起草簽訂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對方的違約責任,而且應與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為標準。比如最近我公司一件技術轉讓合同中,由于沒有明確約定對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能通過審批取得新藥證書時的違約責任,造成我們無法直接向對方索賠?!逗贤ā冯m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違約金的數額,法院就會視為雙方當時放棄違約金權利,而不予支持。對賠償金計算方法作出明確約定,有利于以后發生爭議后迅速確定賠償金額。我們經常會看見合同中關于違約責任的如下約定: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違約,則另一方根據法律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這樣的約定沒有任何意義,我們必須明確在合同中約定對方違約賠償數額或者如何計算經濟損失的標準、方法,這樣一來一旦對方違約將直接以這些標準追索賠償,如果不足以彌補我公司損失時再舉證實際損失的大小。

5.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雙方履行中往來的全部書面記錄。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條件,更是索賠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證據。如果企業把合同的原件弄丟,則會多企業索賠造成非常被動的局面,甚至會導致無法進行索賠。許多合同的內容是企業不愿意公開的,也有些合同中會涉及到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對這些合同的保管,格外顯得重要,建議可由簽訂了保密協議的人員負責保管。

6.風險規避。風險規避是企業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合同風險,通過放棄或者終止與該風險相關的合同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策略。根據規避的程度和方式,可將合同風險規避策略進一步劃分為完全拒絕承擔、逐步試探承擔和中途放棄承擔等三種策略。完全拒絕承擔合同風險策略是指通過合同風險評估后,企業直接拒絕承擔某類或某個合同風險。如通過對某企業進行合同調查和合同風險評估后,認為該企業長期經營管理混亂、財務狀況不佳、產品或服務質量不高、商業信譽不好等,合同風險很高,就不能與該企業簽訂合同。逐步試探承擔合同風險策略是指通過合同風險評估后,雖然認為某種或某個合同風險很大,但又不宜采取完全拒絕的方式,則宜采取分步實施策略,規避部分風險。如通過合同風險評估后,認為與某公司開展業務往來風險很高,但該公司提供的產品又是本企業急需的,則可采取此種合同風險規避策略,先與其簽訂標的金額較小的合同,通過逐步接觸和合同履行進展情況,再逐步增大標的金額。中途放棄承擔合同風險策略是指因外部環境發生變化或對方發生違約行為等,企業中途終止合同的履行,控制合同風險的擴大和發展。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對方存在違約行為,本企業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將會造成更大的損失和風險,則宜采取此種策略。

7.風險降低、分擔與承受。風險降低是企業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后,準備采取適當的合同控制措施降低合同風險或者減輕合同損失,將合同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建立和實施合同內部控制,是降低合同風險的主要方法。風險分擔是企業準備借助他人力量,采取合同業務分包、請專門擔保公司擔保等方式和適當的控制措施,將合同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根據分擔方式不同,可將合同風險分擔策略分為合同風險分散、請擔保公司擔保等方式。合同風險分散就是指將一個標的金額大的合同拆分成標的金額較小的合同,與不同單位簽訂合同,將風險分散在不同的空間,以減少企業遭受合同風險損失的程度。如與不同的供貨商簽訂同一種原材料的采購合同、與不同的客戶簽訂同一種產品的銷售合同等。請擔保公司擔保就是指對風險較大、企業難以控制的合同,請專門的擔保公司進行擔保,一旦發生合同風險,則可從擔保公司獲得一定的補償,以彌補合同損失的方式。一般的,對于涉外、外貿合同,可請實力強、經驗豐富的涉外擔保公司進行擔保。風險承受是企業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合同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后,不準備采取控制措施降低合同風險或者減輕合同損失的策略。一般的,對于標的金額小,或者能夠即時結清的合同,可以采用合同風險承受策略。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CPA考試委員會.經濟法[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3.

[2] 2013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委會.企業法律顧問實務分冊[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3.

法律顧問合同書范文6

    委托人張學理,系海南德賽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海南臨高椰松園林有限公司,原住所地:臨高縣臨城鎮外經大廈法定代表人陳明,該公司經理。

    委托人熊志東,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谑旋埲A區龍昆上村29號。

    被上訴人(第三人)海南灌排技術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巖,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周亞敏,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第三人)薛山,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谑薪鹑诨▓@D302房。

    委托人周亞敏,系海南灌排技術開發公司法律顧問。

    (二)主要案情海南臨高針織服裝有限公司(簡稱針織公司)于1998年3月18日成立,注冊資本是168萬元。該公司于1999年8月28日申請變更為椰松園林公司,同年8月26日,陳明受讓針織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勇欽的40%股權、鐘鳳嬌受讓針織公司股東胡喜30%的股權,兩份股權轉讓協議書沒有注明具體的轉讓價格。30%股權由原股東陳黃明繼續持有。1999年9月10日針織公司變更成立為椰松園林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原來的鄭勇欽變更為陳明。變更后10天,即1999年9月20日年檢期限屆滿,但椰松園林公司自變更以來從未年檢。在椰松園林公司成立之前,即1998年9月30日,陳明以臨高大皇松園林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嶺南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書》,租賃嶺南公司約200畝土地種植園林,租期21年。合同上加蓋有椰松園林公司印章。椰松公司在庭審中承認該印章是椰松公司成立后補蓋的。2002年2月8日,椰松園林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明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內容為:“我公司現委托熊志東在我公司與莊永春買賣海南臨高椰松園林有限公司大皇棕事宜中,作為我公司全權處理大皇棕人,我公司均已承認?!备鶕撐校苤緰|代表椰松園林公司作為甲方,莊永春作為乙方,雙方就大皇棕買賣事宜于2002年2月8日簽訂了一份《買賣協議書》,協議約定:椰松園林公司將其承租的嶺南公司約200畝土地,種植大皇棕約11000株及農場的八間房屋、水井用具等賣給莊永春,總價款約40萬元。付款方式:協議生效之日起2日內一次性支付10萬元。第二條第二款約定,余款30萬元自莊永春在《海南日報》刊登申明該大皇棕所有權征詢異議,申明期限屆滿無人提出異議,雙方一起與嶺南公司辦理椰松園林公司與嶺南公司承租的土地于莊永春名下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給椰松園林公司。熊志東作為擔保人以其房產作為該買賣的擔保。2002年2月19日,雙方又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將原協議作如下修改:一、原2002年2月8日協議,甲方(椰松園林公司)將約200畝的大皇棕及房屋、水井等出售并于2002年2月9日交付給乙方(莊永春)不變,雙方予以認可。二、將原成交價40萬元改為35萬元。三、付款方式除已付10萬元外,補充協議生效后即付20萬元,余款5萬元由乙方用預付甲方拖欠的土地租金,原買賣協議第二條第二款取消作廢。兩份協議中陳明的簽名均由熊志東代簽。2002年2月19日,由熊志東作為椰松園林公司收款人向莊永春出具收條,內容為:茲收到莊永春交付購買大皇棕30萬元(其中10萬元2002年2月9日交付)。2002年4月8日,莊永春申請臨高縣公證處的公證事項為保全大皇棕現狀。公證處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公證書:茲證明與本公證書相粘連的照片共18張,為王寶中現場拍攝,跟椰松園林公司與莊永春于2002年2月8日簽訂的《買賣協議書》中的11000株大皇棕現狀相符。2002年10月26日,陳明又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內容為:現有本人全權委托馮文仁管理處理海南省臨高縣馬裊鄉昌富村200畝共16000株臨高大椰松基地。

    另查明:灌排公司與陳明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于2002年4月2日向臨高縣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2002年4月19日臨高縣人民法院對馬裊鄉昌富村200畝大皇棕以及地上附屬物進行了查封。后灌排公司依據生效的(2002)臨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向臨高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陳明的財產,臨高縣人民法院受理該執行案件后,于2002年12月18日在《海南日報》上刊登征詢強制執行查封的200畝大皇棕權屬異議公告,限案外異議人于公告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莊永春超過異議期限于2003年3月3日才向臨高縣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臨高縣人民法院經審查,以該權屬異議及其提出異議理由不成立,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異議申請,之后臨高縣人民法院委托拍賣單位將查封的200畝大皇棕拍賣,第三人薛山通過競買方式取得了200畝大皇棕的所有權。據此,莊永春便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椰松園林公司簽訂《買賣協議書》有效。

    椰松園林公司由于兩年未參加年檢,臨高工商局于2003年10月6日已吊銷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對本案的幾點思考思考一:灌排公司、薛山能否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民訴法》上述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提出獨立的請求,因而參加到已開始的訴訟中來的原、被告以外的第三方面的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原、被告之訴(本訴)中居于第三人之位,但在自己提出的訴訟(參加之訴)中則處于原告地位,因為他把正在進行的官司中的原、被告都作為被告,自己獨立主張權利。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在訴訟開始后,尚未結束前參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未參加第一審訴訟的,在第二審中,除經人民法院調解能夠達成協議的以外,原則上不列為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之訴都是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請求參加的,即必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通知其參加。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爭議的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解決的某一民事法律關系或權利。訴訟標的與標的物不同。前者是指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后者是指當事人爭議的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灌排公司與陳明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在臨高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生效后,灌排公司在申請執行過程中,薛山通過競買方式取得了200畝大皇棕的所有權。本案爭議的訴訟標的是莊永春與椰松園林公司之間200畝大皇棕的買賣合同關系,標的物則是200畝的大皇棕;而200畝大皇棕已經依法由臨高縣人民法院執行,薛山通過競買合法取得了200畝大皇棕的所有權。灌排公司、薛山對莊永春與椰松園林公司之間買賣合同關系具有獨立請求權,灌排公司、薛山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

    思考二:200畝大皇棕是屬于陳明個人財產還是屬于椰松園林公司的財產?

    在本案中,椰松園林公司設立前,陳明以臨高大皇松園林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嶺南公司于1998年9月30日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書》,并在該地上種植200畝大皇棕。1999年8月28日針織公司申請變更為椰松園林公司,同年9月10日經臨高縣工商管理局批準同意變更設立椰松園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明,同月20日年檢到期,但該公司自變更以后從未進行年檢。陳明與鐘鳳嬌分別受讓針織公司兩個股東的40%、30%的股權,30%股權由原股東黃明繼續持有。針織公司原是否有財產,各股東投資是否到位,針織公司變更為椰松園林公司后,陳明與鐘鳳嬌受讓股權時是以多少資金受讓,椰松園林公司是否承接了針織公司的財產,變更后陳明等三股東有沒有進行了實物投資或者現金投資,椰松園林公司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椰松園林公司設立后,陳明就在《土地租賃合同書》上加蓋了椰松園林公司的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注冊資本中以實物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實物轉移的方法、期限等做出規定。實物中須辦理過戶手續的,公司應當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過戶手續,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股東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出資,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的,或者備案內容與公司章程規定的內容不符的,視為虛假出資”,199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針織公司變更為椰松園林公司,實際上是一個空殼公司。從本案的事實來看,椰松園林公司及陳明本人在本案中一直主張該200畝大皇棕是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投資種植的,卻不能提供公司投資種植大皇棕的證據,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200畝大皇棕已經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歸椰松園林公司所有。而且,陳明在椰松園林公司未變更之前,就以“椰松園林公司”的名稱與嶺南公司簽訂《土地租賃書》,其行為違反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是無效行為。所以,200畝大皇棕應認定由陳明個人投資種植,屬于陳明個人的財產。椰松園林公司以200畝大皇棕與莊永春簽訂《買賣協議書》,將屬于陳明個人所有的200畝大皇棕,出售給莊永春,其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故200畝大皇棕的所有權應認定屬于陳明個人的財產。

    思考三:在本案中,椰松園林公司是否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分離,決定了公司的獨立責任和出資者的有限責任。公司一旦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公司與股東之間就各自以獨立的主體資格進行交往。公司擁有出資人對公司的出資,出資人作為股東,享有社員權利,但任何股東作為個人,無權干預公司對自己法定財產行使各項法定權利。公司財產雖然由組成公司的成員,即股東出資構成,但卻與出資人的其他財產相分離。公司以其財產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而出資人則僅以其出資財產承擔有限責任。然而,在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情形下,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必須揭開公司的面紗,要求出資人即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實質上是指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使公司成為股東的另一個自我,或者成為其機構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東即公司,公司即股東的情形。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是公司形骸化最基本的特征。財產混同是對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分離原則的違背,其具體表現在公司營業場所、主要設備與股東的營業場所、設備等完全同一;公司與股東的資本或者其他財產混合,公司缺乏獨立財產或者與公司經營風險相比,資本顯著不足;公司財產無記錄或者記錄不實,公司帳簿與股東帳簿不分或者合一等等。因為財產混同無法保證公司貫徹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消弱了公司對外承擔清償債務的物質基礎,所以,法院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必須揭開公司的面紗,否認公司與其股東各自的獨立人格,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負責。由于椰松園林公司從針織公司變更時,雖然經臨高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注冊資金是否屬實?各股東出資多少?椰松園林公司有沒有財產?椰松園林公司在本案中均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中,200畝大皇棕在椰松園林公司設立前,由陳明與嶺南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書》,由陳明個人投資種植,椰松園林公司設立后,椰松園林公司與其法定代表人陳明的財產發生了混同,是典型的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具體表現。本案中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沒有分離,也就是說,公司即陳明,陳明即公司,當公司或陳明對外產生民事責任時,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避債務,陳明卻以公司人格或公司以陳明人格作“擋箭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故應否認椰松園林公司獨立的法人人格。

    思考四:椰松園林公司沒有依法進行年檢,能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椰松園林公司自1999年9月10日由針織公司變更成立后,1999年9月20日,該公司的年檢期即屆滿,椰松園林公司應向當地工商行政機關繼續年檢,但椰松園林公司自變更以來從未進行年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以確認其繼續經營的資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公布,1998年修訂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年度檢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椰松園林公司自1999年9月20日年檢到期后未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年檢,應認定該公司已經喪失了其經營主體的資格。雖然直到2003年10月6日臨高工商局才吊銷椰松園林公司的營業執照,但是椰松園林公司自1999年9月20日起就不能以椰松園林公司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所以,椰松園林公司所有的經營活動只能視為是非法人的民事行為,也就是說應屬于股東陳明、鐘鳳嬌和鄭勇欽的民事行為。綜上所述,椰松園林公司沒有依法進行年檢,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其與莊永春之間簽訂的200畝大皇棕《買賣協議書》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思考五:如何保護交易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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