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房地產管理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房地產管理法范文1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房地產管理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未設房產管理部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主要職權是:
(一)貫徹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
(二)指導、管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三)負責房產登記發證、歸口物業管理;
(四)指導房地產開發經營和房屋商品化工作,規范房地產市場;
(五)指導、推進城鎮住宅建設,參與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六)依法查處違反房地產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行使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城市土地資源和地政、地籍工作的統一管理,城市土地的征用、劃撥、出讓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城市土地權屬糾紛和土地案件的查處,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涉及城市土地管理的其他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有條件的市、縣可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可依法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取得。
第七條 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房地產開發用地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由城市規劃、建設和房產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土地管理部門下達執行。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有明確的建設項目。
對擬出讓的土地,由市、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選址、布局及規劃設計條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開發項目和審查開發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條件;房產管理部門審查拆遷安置方案和該地塊上房屋產權歸屬。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提出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符合國家制定的規范文本的要求。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必須全額上繳財政,列入預算,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經批準立項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的規劃設計、開發期限、基礎設施和配套公用設施建設、拆遷補償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作為項目建設的依據。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開發者。
第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完成開發項目建設。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門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管理部門宣布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并按質量驗收標準驗收。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市規劃、土地管理、房產管理、工程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參加開發項目綜合驗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意見和竣工驗收結論負責。
綜合驗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要求是否落實;
(二)基礎設施和配套公用設施是否建設完畢;
(三)單項工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四)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落實;
(五)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在工程的開發建設中,必須加強質量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保證工程的使用功能符合設計要求,并向用戶提供使用、保養和維修說明。
開發企業必須對其開發的房地產承擔質量責任。因建設質量問題給購買者或使用者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
開發企業與勘測、設計、施工等單位之間的質量責任關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辦理注冊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三十日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確定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實施安居工程和經濟適用住宅的建設,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普通居民住宅,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十七條 房地產可依法轉讓、抵押、租賃。
第十八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國家定價的除外)。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可依據評估價格協商擬定成交價格。
第十九條 房地產當事人轉讓、抵押房地產或者出租房屋的,在合同簽訂后的三十日內,持合同、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價格評估報告等有關文件,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易登記手續。房產管理部門就地產涉及的權屬問題交由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登記人出具登記證明。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房地產轉讓的成交價格,可在辦理交易登記手續時一同申報。
房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房地產交易登記和價格申報的情況。
第二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在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轉讓登記的同時,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轉讓方應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處理。
(一)經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建設《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的;
(二)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國家和省的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用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五)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符合《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并向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開發企業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均須使用國家制定的規范文本。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內應當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抵押合同的約定,檢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可以設定抵押權: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獲得所有權的房屋及其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三)依法獲得的房屋期權;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允許轉讓,或者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
(二)文物建筑或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
(三)已出租的公有住宅和公益事業用房;
(四)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
(五)依法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屋;
(六)依法不得設定抵押權的其他房地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房地產抵押物:
(一)債務人未依法履行到期債務的;
(二)作為公民的債務人死亡,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拒不履行到期債務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抵押當事人經協商以作價轉讓的方式處分房地產抵押物,抵押當事人無法達成轉讓抵押物協議時,以拍賣方式處分抵押物。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前,應當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物為共有或者已出租房地產的,還應當同時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辦理注冊登記。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三十日內,應當分別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登記備案。
全省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專業資格認證工作,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房地產權利人依法經營、使用或處分該房地產的唯一合法憑證。
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分別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三十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本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三十一條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在取得商品房竣工驗收證明之日起三個月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及有關文件向所在地的市、縣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二條 已確認權屬的房地產發生轉讓(買賣、贈與、交換、繼承)、析產和合并或者由企業投資入股、聯營、兼并等變更及現狀變更時,應當向市、縣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本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將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轉讓或交付使用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開發投資額1%至5%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或不按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擅自擴大業務范圍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開發投資額1%至5%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不申請房地產交易登記,不申報房地產轉讓成交價、瞞報或者作不實申報的,由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申報成交價,可以并處罰款。屬于未申請房地產轉讓、抵押登記的,處以房地產評估價格1%至5%的罰款;屬于未申請房屋租賃登記的,處以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屬于未申報成交價的,處以轉讓房地產評估價格1%至2%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未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出讓金額5%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出讓金額5%至1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預售商品房價格1%至2%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取得營業執照后未分別到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登記備案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其中介服務業務行為無效。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未進行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分別由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并處以房地產評估價格5%的罰款。
當事人利用非法手段獲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房地產權屬證書或宣布其房地產權屬證書作廢,并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違法印制、仿冒、仿造房地產權屬證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住房制度改革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房地產管理法范文2
一、房地產檔案管理的特點
1.1房地產檔案信息的復雜性特征
房地產檔案信息是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權證、契約、文件、照片、圖紙、表冊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載體的歷史記錄以及經過再加工后形成的信息產品。房地產信息匯集過程中,設計的房地產平面圖測繪、房地產面積測量、土地界限的認定等均需要規范、嚴謹、技術性的專業要求。
在建立好房地產檔案之后,部分檔案屬性也在不斷變更,如房地產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等權屬變更,同時房屋的擴建、翻改、拆遷等也在不斷變化,有很強的動態性特點。房地產檔案隨著產權人的變更而變化,因此需要及時補充和更新材料,以確保房地產檔案的可靠性與真實性。
房地產檔案信息的可靠性與真實性能夠為產權審核和調處糾紛提供明確參考與有力保障。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一定的操作要求代表政府行使職能。各程序之間能夠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從而使房地產檔案信息具有真實性與法律性。
另外房地產作為固定資產,無論在單位集體還是在個人財產構成中,都占有重要的財產比例,因此房地產檔案的存儲質量將直接決定產權人房地產檔案的價值和其佐證作用。
1.2房地產檔案的多角度服務特征
隨著房地產二、三級市場的逐次放開,房地產的交易也逐步活躍起來。只有通過對房地產權屬檔案進行查證,才能確保各交易行為的合法有效性。一方面能夠有效為法院解決房地產糾紛服務。隨著房地產事業的發展,各種房地產糾紛案(事)件也呈逐步上升的趨勢。在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權屬檔案能夠有效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作為一種永久性的重要信息資源,當地產檔案不僅可以為國家各種住宅建設宏觀決策提供重要的信息數據,同時還可以較為全面的反映出各種權屬房產的結構、戶數、面積等,能夠有效的將各類數據提供給建設部門。
1.3房地產檔案價值的漸進性特征
初始文獻信息的開發能夠通過收集整理房地產檔案原件、復印件形成匯編結果。通過對初始信息的歸納梳理,有利于房地產檔案管理部門的閱覽、證明等,使龐雜的信息數據更為有序集中。
在初始文獻信息的基礎上,對房地產檔案原件需再次進行整理。經整理后的信息檔案能夠提供房地產檔案信息線索,以供查閱房地產檔案信息的來源。經過梳理后的檔案信息,脈絡更為清晰、查找更為便捷、統計更有效率,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對較大信息量的房地產檔案信息有大概的了解。
在以上信息梳理的基礎上,可以經過歸納總結和分析研究,概括形成更為濃縮的房地產檔案信息。高度概括的房地產檔案信息不僅具有更強的指導意義,也因其提供的動態性、預測性、評述性內容而具有更高的參考價值。
二、房地產檔案管理的方法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檔案數量的增長和房地產檔案使用率的不斷增加,房地產檔案管理的重要作用逐步凸顯,如何加強房地產檔案管理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2.1提升從業人員與相關人員對房地產檔案管理的重視度
房地產檔案管理科學與否直接影響房地產市場的管理秩序和發展進程。加強房地產檔案管理,能夠充分依托房地產產權的原始依據,合法證明權利人與房屋土地的權力關系,為實施產權管理和產權保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因此,為維護房地產權力人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從業人員需對房地產管理工作高度重視,并爭取在財力、人力、物力上給予充分的支持。
2.2以制度為準繩規范房地產檔案管理
嚴格的管理制度,是規范當地產檔案管理行為的有效方法。按照房地產檔案管理的工作要求,需要建立于完善立卷歸檔制度、檔案借閱制度、檔案保管制度、檔案統計、鑒定、銷毀制度、檔案利用制度、檔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檔案信息化管理制度等,以此規范房地產檔案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2.3夯實房地產檔案管理的基礎工作
依據《檔案法》、《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做好房地產檔案初始信息收集、多次信息梳理、系統分類歸檔等工作;同時按照收集、整理、歸檔的工作流程,收集整理、歸檔調檔等腰嚴格檢查、認真校對,對原有房地產檔案信息進行徹底清查,以保證初始、基礎信息的連續有效性;依據房地產管理分類的相關規定,制作統一規范的管理標準,建立統一分類、編碼目錄,使檔案編號和登記冊、簿、卡等保持一致。注意檔案排放的有序性,以便于查閱、管理和使用;做好基礎檔案的審核工作,保證房地產檔案的真實性,對各個環節的檔案認真校對,并與原始憑證進行核對。
2.4充實人才隊伍加快房地產檔案的信息化管理
房地產檔案管理工作需要專門的從業人員,需要熟悉檔案管理業務同時,也精通計算機方面的專業知識。因此需要加強房地產檔案管理人員的技能培養,充實現代化檔案管理的專業知識,使房地產檔案管理人員能夠全面系統的掌握檔案管理專業知識,能夠更好的收集檔案、管理檔案和開發利用檔案資源。同時要加強從業人員應用計算機工作的業務能力與水平,以人才為基礎加快建立現代化的檔案管理信息處理系統,從而使房地產檔案的價值得到進一步提升。
2.5建立檔案管理網絡暢通檔案管理渠道
依據《檔案法》集中統一管理原則,房地產檔案管理可施行三級管理制度,采取集中分級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建立檔案管理領導小組,對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統籌、組織、管理、協調;同時應有分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并有負責檔案管理工作的專職從業人員,負責檔案具體的收集、整理、編目、立卷、移交等工作。最后應建立綜合檔案管理室,作為專門的檔案管理部門負責收集、移交和檔案的利用,將檔案管理工作與全面整體管理工作結合起來,提高房地產檔案的利用率和利用價值。
房地產管理法范文3
一、房地產開發中土地的供給方式(土地資源配置方式)
(一)房地產開發與房地產開發經營
1、房地產開發,是指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2、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二)當前我國土地資源的配置方式
土地資源的配置方式共有五種:劃撥、出讓、租賃、作價投資(入股)、授權經營。
1、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2、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3、租賃: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國有土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是一級市場行為。
4、作價投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轉化為國家對企業出資的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由該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
5、授權經營:所謂授權經營,是指由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將國有資產授給一些新成立或由其選定的機構,使其能夠代表國家持有一般企業中的產權和股權,并相應地行使資本投資、營運和管理等權利,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一種國有資產經營形式。即被授權經營的單位通過委托協議,以合同方式履行出資人職責,在法律范圍內明確享有出資人權益。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公開出讓和協議出讓
1、公開出讓的方式:招標、拍賣、掛牌。
2、公開出讓的依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3、公開出讓的范圍:政府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爭要求的工業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約定或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政府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約定或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政府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政府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4、協議出讓的依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源部。
5、協議出讓的范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還可采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政府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或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政府規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政府規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6、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在舊村改造過程中,建筑密集區拆遷成本高時,國有土地出讓時,會出現0地價或者是負地價。
7、舊城改造中土地供給障礙:舊的項目報建體制與新的土地供給政策的沖突。
8、出讓合同的補充協議條款,成為土地開發管理的重要手段。
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范文本(試行)的通知。
該出讓合同的補充協議,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必須寫進合同中,如果不按此執行可能要承擔很重的違約責任:當事人簽訂出讓合同時除應當約定開工日期外,還應當約定項目竣工日期;當事人除應當在出讓合同中約定項目的投資總額的最低標準外,還應當約定單位面積投資強度不低于最低標準;在出讓合同中約定了受讓宗地的容積率和建筑系數的最低值;屬于工業建設項目的,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7%;當事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受讓人應當交納土地閑置費。
9、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將成為土地有償供地的一種重要的補充方式。《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基本上是準出讓的規則。
三、土地使用權劃拔
1、劃撥供地范圍:
(1)國土資源部第9號令的《劃撥用地目錄》中所確定的可以劃撥供地的;
(2)經濟適用住房、職工集資建房項目的供地;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劃撥供地趨勢:逐漸縮小劃撥供地的范圍。
3、符合劃撥供地的可以出讓供地,但應當出讓供地的不得劃撥供地。
4、出讓的工業用地可以進行職工集資建房。
四、房地產交易
(一)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1、出讓土地房地產的轉讓
(1)出讓土地的凈地轉讓;
(2)出讓土地的在建工程的轉讓(出讓金、前期手續、25%的投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出讓土地現房的轉讓。
2、劃撥土地房地產的轉讓
(1)劃拔土地的凈地轉讓;
(2)劃撥土地在建工程轉讓;
(3)劃撥土地房地產的轉讓。
(二)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租賃期大于20年的無效。劃撥土地的租賃,其土地收益部分應當向政府交納政府收益。
(三)房地產抵押,房地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抵押是有效擔保方式之一,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之間可以設定抵押擔保。
五、土地用途的改變
土地分類:現行的土地分類是按三級分類,一級一共有三類: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二級一共有15類,三級一共有71類。
任何一宗地在確定了用地分類以后,如果想改變其分類我們通常叫做土地用途的改變,比如說住宅用地改為商業用地。
(一)關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的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p>
3、國土資源部第21號令《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4、此外,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16條的規定,供地時要將土地用途、容積率等使用條件的約定寫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權人不按照約定條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土地使用者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經批準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根據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不同分兩種情況處理: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地方法規或行政規定明確改變土地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補償金額根據余期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確定)后,依法重新公開供應。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約定、地方法規、行政規定也沒有明確規定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規定報經出讓方(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后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對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年期、出讓金額等進行相應調整、重新核定。
5、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針對**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協議出讓土地改變用途如何補交出讓金問題的請示》,做出國土資廳函《關于協議出讓土地改變用途補交出讓金問題的復函》明確:“土地使用者以協議方式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土地用途和條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批準改變出讓土地用途的,應按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分別計算變更后的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額和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以差額部分計算應當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從上述規定看,土地使用者改變原來的土地用途需經出讓方和市、縣規劃部門審批同意,即除了規劃部門同意改變規劃外,還要經土地主管部門審批。
(二)由于各地的實務操作不統一,因此在對待土地用途改變的問題上一直有較大分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并施行。該《規范》在改變土地用途問題上做出了如下規定:
l、自用的劃撥用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用途,經規劃部門同意可以改變土地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政府規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辦理協議出讓手續。
改變用途的申請人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按下列公式核定:
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擬出讓時的新用途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用途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改變用途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申請轉讓,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受讓人辦理協議出讓,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進行有形市場公開交易,轉讓后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按下列公式交納出讓金額:
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3、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的
出讓土地申請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已取得規劃部門同意,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可由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根據批準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時的土地市場價格水平,按下列公式確定:
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批準改變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批準改變時原土地條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
(三)政府在改變土地用途的審批上應當掌握的度(個人觀點)。
附案例:新晨
案例l:某房地產公司A通過公開出讓競得了某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交納土地出讓金后取得了《建設用地批準書》,后因資金問題無力進行開發,將該宗地轉讓給了B房地產公司,那么:
1、《建設用地批準書》能否作為土地轉讓的憑證?
2、A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該宗地能否轉讓?
房地產管理法范文4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房地產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用地,必須嚴格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在我省城市規劃區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中介服務,實施房地產管理,物業管理應當遵守《城市房地產法》和本條例。
第四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按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
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土地、工商、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實施。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房地產業的宏觀調控,定期信息,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協調的原則,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九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城市房地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
(二)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初審和復審;
(三)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批,領取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辦理納稅登記;
(六)到所在地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各地不得再要求辦理其他市場準入的證照。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每年核定一次。對不符合原定資質標準或不參加資質核定的企業,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給予降級或吊銷資質等級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省外企業到我省進行房地產開發,須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并在一個月內到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貴州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貴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房地產開發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項目竣工后,應當按規定進行綜合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房地產交易是指房屋和基礎設施連同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租賃、抵押等行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
第十九條 房地產交易市場是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進行交易活動的場所。
設立房地產交易市場,需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市場登記,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交易人必須持有效證件,辦理登記、驗證、評估等有關手續,并簽定書面合同,按規定繳納稅、費。
房地產交易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先取得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進行。
房地產交易應在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
第二十二條 國有房地產交易時必須進行價格評估。
其它房地產交易,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評估或交易當事人委托評估的,應按規定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由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交易實行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成交價格是繳納稅費的依據,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對交易價格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申報。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調控措施。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其它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它合法方式指下列行為:
(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已出租的房屋進行轉讓前,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權優先購買;若受讓方為非承租人,原租賃期繼續有效,但承租人應與新的房屋所有權人重新簽定合同。
第二十六條 以土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改變原規定土地用途和規劃建設要求的,按《城市房地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商品房預售及其再轉讓按《城市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的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人憑有效證件,到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抵押合同生效。
第三十條 抵押人對已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的,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終止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三十二條 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處分該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二)支付房地產抵押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按抵押合同和抵押順序償還債務;
(四)剩余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三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設定抵押,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所得價款應在先繳納應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四節 房屋租賃
第三十五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按《城市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執行。
房屋出租人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屬于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按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土地收益的上繳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租賃期滿,繼續出租的房屋,應重新辦理租賃手續;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屬于危險房屋的;
(七)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四章 中介服務管理
第四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指在房地產交易中,以營利為目的為當事人提供咨詢、價格評估、經紀等有償服務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城市房地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條件。
第四十二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由當地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發給資質證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登記。
設立土地中介服務機構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專業人員,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發給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四十四條 省外入黔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須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和資格審查,并到經營地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四十五條 進行房地產中介服務可以收取經營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省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四十七條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城市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按《城市房地產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其他任何單位無權發放房屋產權證件和土地使用權證件。
第四十八條 在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應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應按《城市房地產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未按規定繳納稅、費的,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房改中出售的公有住房,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門確認產權屬性和比例后,由出售單位持有關證明文件到當地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過戶和產權轉移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五十條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按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六章 物業管理
第五十一條 物業管理,指以經營方式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以及成片住宅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環境容貌、安全保衛等進行維護、修繕和管理的行為。
城市人民政府應倡導和推進物業管理。
第五十二條 設立物業管理企業,參照本條例第十、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或其人簽訂書面合同,依照合同約定實施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有償提供與物業管理相關的配套服務。
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的收費,屬事業性的按《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屬服務性的由雙方商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未按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進行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中介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和第五十條規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或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補辦手續,并可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履行合同,房屋及公用設施、設備修繕不及時、質量無保證的;
(二)私搭亂建,改變房地產和公用設施用途的;
(三)不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及有關規定義務的。
對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一條 阻礙房地產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敲詐勒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實施處罰時應出具處罰決定書;罰款應使用按國家規定統一印制或監制的罰沒收據。
罰沒收入應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國家法律有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法》: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執照后的一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四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它租賃條款。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六十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管理法范文5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保障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咨詢、房地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的管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為商品房銷售、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等活動提供價格評估、信息、咨詢、置業擔保、或策劃的有償服務行為。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主管本轄區內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應當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執業資格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程序: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
(二)按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資質;
(三)持房地產中介服務資質證明等文件、資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四)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機關備案,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到物價部門申請辦理《安徽省經營收費許可證》。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與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按規定應當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資質的,申請人在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資質。
第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自向主管機關備案之日起滿1年的,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房地產中介服務資質等級。
受理申請的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注冊資金、執業人數、經營年限等條件按下列標準核定其資質等級,并發給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資質等級證書:
一級機構: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持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房地產中、高級經濟師資格的人員不少于3人;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資歷3年以上;堅持臺帳制度,報表及時、準確,合同規范,按規定收費,無違法違章行為。
二級機構: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持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房地產經濟師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人;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資歷2年以上;臺帳、報表齊全,按規定合理收費,無違法違章行為。
三級機構: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持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3人;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資歷1年以上;有臺帳及統計報表,按規定合理收費,無違法違章行為。
第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按其資質等級經營相應的中介服務業務:
(一)一級機構可為商品房銷售、房地產轉讓、抵押和租賃等活動提供信息、咨詢、、策劃服務;
(二)二級機構可為商品房銷售、房地產轉讓、抵押和租賃等活動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三)三級機構可為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等活動提供信息、咨詢、(不含預售商品房代銷)服務。
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資質等級證書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經營與三級機構業務范圍相同的中介服務業務。
第九條 實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等級年度審核制度。主管機關應每兩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等級進行評定,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核定其相應的資質等級,并公布具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
第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變更原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并向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和物價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因破產、歇業或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并向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和物價部門繳銷有關證、照。
第三章 執業人員
第十一條 實行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和執業注冊登記制度。從事房地產經經、咨詢業務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試和資格認定,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并經執業注冊登記,取得執業證。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和執業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二條 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業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二)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
(三)申請人與所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實習滿1年的證明。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業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被吊銷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員。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申領房地產中介服務執業證的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核發執業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核發執業證,但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執業證的人員(以下簡稱執業人員)應當在一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
第十六條 實行執業證年度注冊制度。主管機關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業證進行年度注冊。未經年度注冊的,不得執業。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條件進行檢查,并公布檢查合格的機構名單。對檢查不合格的機構,主管機關應責令其在180日內予以改正,增補執業人員;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增補執業人員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
第四章 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房產中介服務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或核定的資質從事經營活動;
(二)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中介服務費用,并實行明碼標價,開具稅務發票,依法納稅;
(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帳冊和業務臺帳;
(四)接受主管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取得執業證的執業人員調離本機構,致使本機構的執業人員數量未達到規定條件的,應在180日內增補執業人員。
第二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中介服務廣告應當真實、合法、準確,并應在廣告中載明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等級證號,不得奈大、虛假的廣告。
第二十一條 拍賣房地產的,拍賣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生效法律文書到主管機關核查房屋權屬無爭議后,方可拍賣。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申請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調解解決。調解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委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的規定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愿調解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執業人員承辦業務,由其執業所在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接受委托。禁止執業人員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條 執業人員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賠償損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執業人員追償。
第二十五條 執業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采取引誘、脅迫、欺詐、賄賂或者惡意串通等手段招攬業務、促成交易;
(三)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
(四)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或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業證;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二項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警告,可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注銷執業證書,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資質,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
(二)超越業務范圍或者核定的資質等級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經主管機關年審不合格,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增補執業人員,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
(四)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執業資格證書或者未經執業注冊登記,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房地產管理法范文6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城鎮房地產交易活動。
涉外房地產交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房屋和該房屋占用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地產轉讓、房地產租賃、房地產抵押和房屋典當及其他經營活動。
第四條 承德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縣(自治縣)房產管理局或城鎮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房地產交易活動;
(三)對商品房屋預售實施管理;
(四)培育和完善房地產中介服務體系,對房地產咨詢、價格評估和經紀機構實施行業管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第五條 市、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房地產市場管理處、所是該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交易管理的職能機構,具體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房地產交易活動規則;
(二)審查交易當事人資格、驗證交易標的物權屬,負責房地產交易登記、鑒證、審批等手續;
(三)負責房地產價值、價格的評估;
(四)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向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五)提供有關房地產交易法律、政策的咨詢服務。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七條 房地產交易實行成交價格申報和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房地產權利人應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不報。
第八條 進行房地產交易,交易當事人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
(二)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書。委托他人的,應出示委托證件;
(三)房地產交易契約或合同文本;
(四)共有的房地產,應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五)商品房屋預售,應出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六)應提供的其他有關批準文件或證明材料。
第九條 下列房地產禁止交易:
(一)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二)預售商品房未取得許可證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依法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五)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七)依法公告拆遷范圍內的;
(八)經鑒定確系危房的;
(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禁止交易的。
第十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租賃合同,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交易審批手續。符合規定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予以辦理。當事人持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在30日內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商品房屋的交易管理按承德市商品房銷(預)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房地產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的,按評估價格計征稅費;成交價格高于評估價格的,按成交價計征稅費。
第十三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按有關規定交納稅費。
第三章 房地產轉讓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繼承房地產的;
(二)買賣、贈與房地產的;
(三)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四)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或聯建房屋,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五)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破產,房地產隨之轉移的;
(六)以房地產抵債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房地產權屬轉讓,當事人應依法辦理有關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當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應當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七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八條 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的公有住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房地產權利人出售租賃期限未滿的房地產時,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按份額共有的房地產時,有權轉讓屬于自己的份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房地產轉讓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或協議;
(二)申請登記,交驗證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并在十五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
(四)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勘查和評估;
(五)轉讓當事人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核發《房地產交易批準書》。
第四章 房屋租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柜臺、櫥窗、場地或以聯營、合作、承包經營等方式,提供房地產或其附屬設施給他人使用,并直接或間接取得收益的,視為房屋租賃。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房屋修繕責任條款,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向當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租賃合同;
(三)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四)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的房屋,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二十四條 房屋租賃申請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斗课葑赓U證》是房屋租賃的合法證件,禁止無證租賃。
《房屋租賃證》實行年檢制度。
第二十五條 經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可以轉租,轉租房屋應簽訂轉租合同,并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繳納有關稅費。
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房屋。
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賃的出租人或承租人,一方違反租賃合同,另一方可依法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章 房地產抵押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時,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并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對當事人抵押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辦理。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三十一條 同一處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其抵押擔保債務之和不得超過房地產的總值。
第三十二條 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抵押人需翻建、擴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抵押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抵押房地產進行權屬處置。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可以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申請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的,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依下列順序和原則分配:
(一)支付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三)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四)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五)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
(六)剩余價款交還抵押人。
同一處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按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價款不足的,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期滿,債務清償完畢,抵押合同終止。
第六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第三十八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應當成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十九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向市房產管理局申請辦理《房地產中介資格證》;憑《房地產中介資格證》分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向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
第四十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中介服務機構和中介服務人員的資格實行年審制度。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評估,當事人可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或房地產估價事務所進行。但涉及國家征收稅費、由政府給予當事人補償或賠償費用的房地產買賣、租賃、贈與和拆遷補償,其估價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估價機構承辦,其他評估機構評估的,其評估行為無效。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
(二)交驗證件;
(三)現場勘估;
(四)綜合作業;
(五)出具評估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或挪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責令停止預售、責令補辦手續、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轉讓房地產的,轉讓無效,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罰款;
(三)出租房屋不按期申請、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并可處以罰款;
(四)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五)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六)抵押人擅自出售、出租、交換、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 未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的,交易行為無效,由財稅部門處以補交稅費五倍以下的罰款,具備交易條件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妨礙、阻撓房地產市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市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