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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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申請書范文1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被申請人:中國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209509.13元。 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間接損失72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14年5月13日,申請人就公司的混凝土泵車(使用性質:其他非營業車輛)向被申請人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損失保險。保險單號分別為:PDZA2014XXXXXXX047245和PDAA20XXXXXX0612.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D11))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K1)特種車輛固定設備、儀器損壞擴展條款(K2)不計免賠率覆蓋A/B/D11.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X月XX日零時起至2015年X月XX日二十四時止。

2014年10月06日23時11分許,申請人的司機XXX駕駛的贛XXXXX的重型專項作業車,由XXX鎮往XX村方向行駛,行駛至事發地時,撞在了道路旁邊的石墩上,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XXX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申請人公司的司機X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時,申請人公司的負責人一直聯系被申請人公司,但是被申請人公司一直以各種借口推脫來到事故現場,后申請人公司無奈,投訴被申請人公司員工,兩個小時后,才陸續來了兩個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后態度相當惡劣,即不積極理解現場情況,也不積極要求申請人公司出具相關的材料。丟下一句:你們公司的車輛屬于自燃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的賠償“就走了。后申請人公司積極的聯系保險公司,要求配合進行車輛事故原因的鑒定,被保險人公司一直沒有任何人出面。申請人公司無奈,只能自己聯系汽車4S店,將發生事故的XXXXX的混凝土泵車送去檢測。

2014年XX月XX日經江西XXXXXXXXX服務中心的故障檢測分析報告,贛XXXX的混凝土泵車故障現象現象是線路短路導致駕駛室右側燒毀嚴重,故障的原因分析為:因左側中部保險杠碰撞斷裂,導致上裝線束拉扯斷裂,引起短路燃燒。解決的方案:對燒毀線束及模塊等進行更換維修,維修費用共209509.13元。

根據機動車損失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即符合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火災、爆炸等引起的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申請人公司駕駛員XXX駕駛證準駕車型是B2,符合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

機動車損失險中第七條,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該條款對自燃的定義是指保險車輛在沒有外界火源,也沒有發生碰撞、傾覆的情況下,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等系統發生故障或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引起的火災。 自燃強調的是在無任何外力情況下,因自身原因發生的起火燃燒。而導致申請人公司車輛的損壞,雖說是存在短路燃燒的現象,但是這不是導致

車損事故的前提條件,根據檢測報告,主要原因的前提是因為司機在行駛中,先是發生了碰撞,由于碰撞石墩,才導致左側中部保險桿斷裂,從而導致上裝線束拉扯斷裂,引起短路燃燒。申請人在投保中除機動車損失險,還購買了特種車輛固定設備、儀器損壞擴展條款,該條款明確指出:本保險合同擴展承保被保險機動車上固定的設備、儀器因超負荷、超電壓或感應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的自身損失。申請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完全符合被申請人公司應承擔的范圍。

根據《中國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條款》中保險人的義務,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申請人公司在發生事故的第一時間通知了被申請人公司的工作人員,但被保險人公司消極怠慢,以致后期申請人公司自行聯系汽車4S維修服務中心進行車輛事故原因的檢測。被申請人公司根據《中國X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的第十五條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故被申請人公司應該以申請人委托的江西華策經貿有限公司鑒定的維修費用作為賠償依據。

申請人公司的車輛贛XXXXX的混凝土泵車,屬于重型作業用車,申請人公司已和和贛州十幾家簽訂了的《XX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履行簽訂的合同都需要用該車進行作業。由于被申請人公司未對該起交通事故進行受理,也未積極的進行勘察,導致申請人未能及時的在第一時間進行車損鑒定,車輛維修,已造成現在工程的中止。XX市預拌商品混凝土協會價格表明確的表示,混凝土泵車一天營運價格是3000元。于發生事故的10月16日至今贛XXXX停用已達24天之久,故申請人公司應當承擔申請人公司未能在約定時間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損失,共72000元。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一是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以及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合理停運費損失。故被申請人公司應承擔申請人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209509.13元,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間接損失72000元,共計人民幣281509.13元。

索賠申請書范文2

    一、車險理賠流程

    1、 肇事司機(被保險人)需在24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并認真填寫《機動車輛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并簽章。

    2、及時告知保險公司損壞車輛所在地點,以便對車輛查勘定損。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事故時,對財物損失的賠償需取得相應的票據、憑證。

    4、車輛修復及事故處理結案后,辦理保險索賠所需資料:

    ⑴機動車輛保險單及批單正本原件、復印件;

    ⑵機動車輛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

    ⑶行駛證及駕駛證復印件;

    ⑷賠款收據。

    根據不同的事故性質還需要以下資料:

    a、火災事故:

    ⑸公安消防部門的火災原因證明;

    b、自然災害:

    ⑹氣象部門證明或災害報道剪報;

    c、交通事故:由交警處理需

    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法院處理需

    ⑻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⑼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

    d、財產損失需

    ⑽車輛修理、施救費發票;

    ⑾車輛損失相片;

    ⑿財物損失清單;

    ⒀財物損失修理、施救費發票;

    ⒁財物損失相片;

    二、壽險理賠流程

    1、 根據保險金種類不同,報案的途徑不一樣。

    ①所有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請均需先通過營銷部再傳遞至公司理賠部。

    ②申請除住院醫療保險金以外的其他各類保險金,可通過辦事處或直接到理賠部報案。

    2、根據保險金種類不同,索賠時應提供的資料不一樣(一般要求提供有關證件之原件)。

    ①死亡給付申請一般要求提供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身故金受益人及申請人身份證,被保險人戶口本,死亡證明書,法醫鑒定書或交通意外責任認定書,保險單及最后一期收據。

    ②傷殘給付申請一般要求提供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傷殘金受益人及申請人身份證,法醫鑒定書,住院門診病歷或交通意外責任認定書,保險單及最后一期收據。

    ③醫療給付申請一般要求提供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醫療金受益人及申請人身份證,住院門診病歷及醫療費收據,保險單及最后一期收據。

    三、健康醫療險理賠流程

    1、 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辦理理賠時所需手續:

    (1)醫學診斷證明或出院小結;

    (2)醫療費原始收據;

    (3)費用清單及結算明細;

    (4)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復印件。

    四、意外傷害險理賠流程

    1、發生意外傷害或住院后應及時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了解需要準備的單證,以便保險公司快速理賠,需在3日內向保險公司報案。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辦理理賠時所須手續(住院醫療保險需在保險公司規定的認可的二級(含二級)以上醫院住院就診):

    (1)醫學診斷證明;

    (2)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3)醫療費原始收據及處方;

索賠申請書范文3

陽光車險理賠流程:

1、交警出警后現場查勘記錄、拍照,之后出具的事故調解書;

2、陽光保險工作人員現場查勘告知索賠事項、賠償證明、發票、清單;收集與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等有關的證據材料,全面了解事故經過、損失情況等情況,確認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填寫索賠申請書;

3、根據實際情況,提交索賠所需材料,保險公司核準后領取保險賠償款。

(來源:文章屋網 )

索賠申請書范文4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0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6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

摩托車在出險后,被保險人需要了解這些流程:發生交通事故后,車主應保護好現場,并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如實陳述事故發生經過,提供保險單,等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到現場查勘,同時填寫好《索賠申請書》。

此外,車主要盡快將各種索賠單證交給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在出險車輛修復后,車主應保存好修理發票,同時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向保險公司索賠。

(來源:文章屋網 )

索賠申請書范文5

近年來,銀行的保函業務增長迅速,有力地促進了中間業務的,但實際操作中,由于作為保函受益人的業主在日益激烈的市場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處于劣勢地位的申請人為爭取到業務,往往要求銀行采用業主固定的格式;銀行面臨激烈的同業競爭,為吸引客戶,只能根據客戶要求采用業主格式。一般情況下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條件比較苛刻,并且不允許更改,直接加大了銀行的風險和責任。本文從銀行不可接受的條款類型、對于一些非原則性風險條款的風險防范與控制措施兩個方面對非格式銀行保函常見的及對策進行了粗淺的探討。筆者認為,非格式銀行保函要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及減少風險必須做到:對一些非原則性問題,則應堅持能修改的積極修改,如確屬不能修改的而又屬業務必需,應力求控制好操作風險,確保在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能及時得到追索,化解風險。

關鍵詞:非格式銀行保函 不可接受條款 風險防范 控制措施

一、前提

近年來,銀行的保函業務增長迅速,有力地促進了中間業務的發展,但實際操作中,由于作為保函受益人的業主在日益激烈的市場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處于劣勢地位的申請人為爭取到業務,往往要求銀行采用業主固定的格式;銀行面臨激烈的同業競爭,為吸引客戶,只能根據客戶要求采用業主格式。一般情況下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條件比較苛刻,并且不允許更改,直接加大了銀行的風險和責任。如見索即付條款、不封口保證期限條款、無須通知銀行合同修改條款等保函條款已經成為銀行出具的非格式保函的常見條款,其間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為防范和化解保函業務合同文本使用中的法律風險,應當將這些條款加以分類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二、銀行不可接受的條款類型

在開展保函業務中,既要堅持業務發展,又要防范風險,對一些違法、違規性條款應堅決否決,不予接受。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條款:

1、保函合同中沒有明確的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銀行不宜接受沒有明確限額的保函。如果缺少保證責任金額最高限制條款,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往往就被推定為保函出具銀行應對保函申請人所欠保函受益人的主債務的全部金額承擔保證責任,尤其是見索即付保函之外的從屬性保函。這種情況下,保函出具銀行的責任風險可能會失控。如有的保函約定:保證范圍包括xxx(本金)及相關利息。這種情況下,由于利息的時間沒有約定,實際上擔保金額處于一個不確定的狀態,是屬于銀行不可接受的條款

2、保證范圍涉及道德風險的條款。一些投標保函中往往將“投標通過不正當手段中標”或“投標人違反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第*條和第*條規定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的,銀行將承擔保證責任”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有虛假,且性質惡劣”或“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欺詐行為的”等作為銀行保證范圍。在保函業務中,銀行承擔的是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是屬于民事責任范疇,而腐敗和欺詐行為及虛假內容系道德風險,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銀行對其風險也難以進行評估和預測,因此銀行不應接受上述條款。

3、保函中約定保證期間起始日早于銀行出具的保函日期的。如銀行出具的保函是2005年5月5日,而《出具保函申請書》、《出具保函協議書》及保函中約定的保證期間的起始日為2005年3月20日。這種保函條款風險較大,而且可能保證責任實際已經先于保函出具日產生,對于此條款應要求受益人修改,如受益人不接受上述修改,銀行不應接受該類保函。

4、保函中要求銀行作為主債務人的。一般表述為:銀行不僅作為擔保人而且作為主要債務人等條款內容的。我認為銀行在保函中承擔的擔保責任是第二性的補充賠償責任,而不是自主性的履約責任,擔保責任與主債務責任,是二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銀行開立保函并不是替代保函申請人成為主債務人或基礎交易的當事人,所以,銀行不應接受上述條款。

5、保函單獨轉讓條款。即受益人要求保函項下的權利可單獨轉讓的,我認為此條款是不能接受的。因為此條款意味著銀行基于保函所承擔的義務將脫離主合同的債務獨立轉讓。而目前在我國,《擔保法》雖然沒有明確限制保證債權的獨立轉讓,但是對抵押權的獨立轉讓作出了明確的限制,因此,從法理讓保證債權的轉讓也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該轉讓條款是無效的。但如保函是為在國外的受益人所出具的,則一旦接受此條款則可能是有效的。但在這種情況下,將導致銀行承擔的風險和履行義務的對象處于一種不可預測的狀態,對風險也難以進行評估和分析,無法確認應當向誰承擔義務,容易導致爭議的發生。同時,也將可能由于保函的可轉讓性與《出具保函協議書》不一致而引起銀行與申請人之間的糾紛。

三、對于一些非原則性風險條款的風險防范與控制措施

對一些非原則性問題,則應堅持能修改的積極修改,如確屬不能修改的而又屬業務必需,應力求控制好操作風險,確保在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能及時得到追索,化解風險。銀行在接受除上述第一條規定條款以外的風險條款時,應確保《出具保函申請書》、保函內容、《出具保函協議書》及《反擔保函》的內容相一致,必須做到四者相匹配。這一類條款主要有如幾種:

(一)關于見索即付條款。該條款一般表述為“銀行在收到你方(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要求付款時,我行不要求你方出具證明或說明背景、理由”、“銀行將按買方的要求付給買方等?!被颉拔倚袑δ惴降乃髻r不挑剔、不爭辯,并將在—日內付款?!钡?。我國《擔保法》沒有確認“見索即付”這種性質的保函,但見索即付保函的出具是銀行根據國際慣例的一種通行做法。這種保函對受益人來說最為有利,也是受益人最樂于接受的一種擔保方式。根據保函的約定受益人向銀行索賠時,只須憑一個書面通知,無須提供有關違約事實及證據,銀行收到受益人的上述書面通知就必須付款。對銀行而言,見索即付的保證方式風險主要在于:第一,保證責任更加嚴厲。見索即付保證是一種典型的獨立擔保,而獨立擔保所具有的索賠無需提供被保證人違約的證據,只有證明保函受益人的索賠是出于欺詐,保證銀行才可以拒絕付款,保函的效力及抗辨權獨立于基礎合同關系等特點,使見索即付的保證責任遠遠嚴厲于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責任的嚴厲必將加大保函出具行的風險;第二,與《出具保函協議書》的內容不相匹配,例如:建設銀行總行統一格式的《出具保函協議書》中約定,銀行“在審查有關索賠文件或證明,確認符合保函約定的索償條件后”對外付款。兩者之間約定不一致,可能會導致銀行卷入保函申請人與受益人因履行主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之中;或導致在銀行向受益人付款后,被保證人以銀行未對索賠文件作審查即付款,違反《出具保函協議書》的約定,損害其利益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從而使銀行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糾紛。因此,如必須接受該類條款,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1)《出具保函申請書》中的保證方式應填寫為見索即付,而不應是連帶責任;2)在《出具保函協議書》中保證方式項應填寫為見索即付;3)在《出具保函協議書》中寫明保函出具銀行在收到受益人所提供的索賠文件,并確定符合保函所約定的索償條件后,無須受益人提供任何違約證明,也無須征得被保證人同意即可對外付款,且該付款行為不受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基礎合同糾紛的,對于受益人的索賠文件是否符合保函的約定,銀行有獨立的判斷權。

(二)關于不明確的保證期間條款。銀行格式的保函約定了明確的保證期間,但是受益人提供的保函大多都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難以明確界定,不利于銀行控制風險。如接受受益人的以上條款,銀行的風險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容易導致經辦人員對銀行實際應承擔的保證責任期間作出錯誤判斷,不利于銀行對保函管理。依法律規定對于“不確定的保證期限”實際應承擔的保證責任期間一般要長于約定的期限一段時間,而經辦人員往往容易保證期間誤認為就是約定的期限。 二是向受益人賠款后,再向保函申請人追索時,保函申請人可能會以保證期間與《出具保函協議書》中的約定有差異為由拒絕付款,從而導致糾紛的產生。

上述這種不明確保證期間主要有以下幾種表述方式:

1、保函的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常見的表述如下:1)本履約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簽發之日至合同條款規定的質量保證期滿之日;2)本保函有效期至保函受益人簽發最一期驗收證書之日或工程竣工驗收之日;3)本保函在工程驗收合格之前一直有效等等;上述規定將保函有效期的長短決定權賦予保函受益人,銀行處于被動地位。同時上述約定使得約定的保證期間存在等于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況,按《擔保法》第32條規定“保證期間短于或等于主合同期間,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6個月”。也就是說,在上述約定情況下,主合同期滿后的6個月,銀行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例如在前述1)的情況下,銀行在質量保證期滿之日后六個月內仍然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為防范風險,銀行應要求客戶在《出具保函申請書》對保證期間的表述應與保函中對有效期的表述一致;在《出具保函協議書》保函保證期限填寫“詳見約定條款”,同時在“其他約定事項”中應增加約定,本合同項下保函的保證期間至《xx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期滿或保函受益人簽發最后一期驗收證書之日或工程竣工驗收之日等等與保函中對保函有效期一致的表述;同時約定在保函項下主合同履行完畢后,甲方應當督促受益人及時簽發驗收證書(質量保證書),甲方有義務將驗收證書(質量保證書)的復印件及時交付乙方。如屬于上述情況的,在《反擔保函》第3條保證期間應填寫為:本反擔保函簽發之日至《出具保函協議書》項下保函有效期屆滿后24個月。

2、有些保函約定有兩個不同的保證期間或保函有效期。如約定 “本保函至投標截止期X日后或開標后第X天失效等等” 或 “本保函有效期至《XX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滿后X天或X年X月X日”或“《XX合同》項下項目試運行半年后失效,即X年X月X日”。這就勢必導致保函出現二個不同的保證責任期限,一旦引起訴訟,審判機關可能會以后到時間為準,這一點可能加重銀行的責任。為避免這種情況,我認為應要求受益人修改,選擇其中一個作為保函期限,如果受益人不同意修改,在保函中應明確約定“二者以先到時間為準”。同時經辦人員還應當《出具保函申請書》、《出具保函協議書》、《反擔保函》的填寫事項根據保函的具體內容進行填寫。

3、有些保函約定保函的有效期間或保證期間是一個可變期間,如約定“如果在本保函到期前,買方或賣方通知我行,本保函項下的法律訴訟程序正在進行,則本保函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遲到最終仲裁結果或法院判決結果生效”或“如主合同條款允許履行期延遲,則本保函有效期可以延遲”或 “保函于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得到充分履行且被貴公司(受益人)徹底解除義務后失效”等條款內容。 根據上述約定,該保函的保證期間可變的,即無論合同履行期限有多長,銀行的保證責任都會延續到整個主合同全部履行完畢為止。對受益人而言,這種方式是最有保障的,但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中 “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至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钡囊幎?,一旦保函申請人不履行有關義務,導致受益人向銀行索賠時,其保證期間將可能延長至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兩年。同時經辦人員也同樣要對《出具保函申請書》、《出具保函協議書》、《反擔保函》的填寫事項根據保函的具體內容進行填寫。

(三)關于合同修改和變更條款。許多保函規定,保函受益人與保函申請人之間的合同(主合同)變更的,無須保函出具銀行同意,甚至也無須通知保函出具銀行。這類條款一般表述為“合同條件的修改,以及本保函受益人對合同賣方的任何寬限、讓步或任何權利的的放棄都不能解除銀行在的任何義務”或“本保函適用于主合同及在主合同項下作出的、給予的或同意的所有修訂、更改、或附加部分,銀行放棄取得有關上述修訂、更改、或附加部分的同意或通知權利”或 “我們還同意,任何對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補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應承擔的義務”等等。被保證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合約雖然與保函是獨立的,但基礎合約的條款決定著被保證人發生違約的可能性的大小,違約情形出現的機率,從而也決定了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可能性。因此,基礎合約的變更會直接或間接我行保證責任的承擔。上述約定至少使保函出具銀行面臨著如下兩方面的風險:第一,銀行無法掌握自身應承擔的擔保責任。根據此類條款的約定,主合同一直處于變化狀態,保證責任亦在變化中,如果主合同的變化導致加大保函出具行的責任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或者加大銀行承擔擔保責任的可能性,保函出具行的風險就會加大,銀行的保證責任將處于不確定狀態;第二、因保函出具行無法掌握自身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狀況,對保函的管理將十分困難,也容易形成經營風險。因此,一般不應接受上述主合同變更無須同意與通知的規定。但如果因為有些性質的主合同交易具有在履行過程中不時變動調整的業務特性,如果每次變更都要取得保函出具銀行同意或通知保函出具銀行,也是不實際、不合理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可能會堅持這一條款,一旦銀行接受這樣的條款,則應當采取幾項防范措施:

(1)必須在保函中明確約定:保函中明確規定的保函責任金額最高上限無論如何不能突破,且規定保函有效期無論如何也不能因主合同變更而延長。

(2)在《出具保函協議書》“其它約定事項”應增加約定:“a.甲乙雙方同意取消本協議書中第十一條的相關,并同意共同遵守如下約定:甲方與受益人對保函項下基礎合同或協議進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附加,甲方有義務及時通知乙方,并在通知書中明確修改的內容或將修改的合同、協議交付乙方;b.銀行在處理索賠事宜時,無須理會甲方與受益人對基礎合同是否進行了修改,更無須理會該修改是否增加或減少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銀行只根據受益人的索賠文件是否符合保函要求來確定是否付款。C、如果乙方認為甲方與受益人對保函項下基礎合同或協議進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附加,將導致或可能導致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風險增加,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增加反擔保。”

(3)對于保函專用于某種特定主合同交易或特定行為的,保函中還應約定非經保函出具銀行同意,不得改變主合同交易或特定行為的性質,例如不能將買賣交易預付款保函項下的預付款改為獨立的借款。

(五)關于合同金額遞減條款在操作中應當注意的。該條款一般表述為“保函金額隨xxx合同項下履行金額遞減?!?、“保函金額隨裝運合同設備發票值遞減”或“隨驗收金額遞減”。這些條款規定本身對銀行是有利的,但如果掌握不好,使用不當可能會使銀行卷入與被保證人的糾紛中或在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無法得到相應額度的追償。因為主合同的履行金額直接決定著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大小,每個時點銀行應承擔的最高限額是變化的,但它又是發生在受益人與被保證人之間,而銀行并不知情,如出現索賠情況時,銀行仍按原最高額承擔保證責任,可能就會出現超出保證限額的情形。被保證人可能以超過應承擔的限額為此抗辯,從而使銀行無法行使追索權。因此,合同中有上述約定條款時,應做好以下兩項工作:

(1)須在《出具保函協議書》中“其他約定事項”增加約定:甲方于每次向受益人履行主合同項下的義務時(可根據情況填寫具體的履行內容),有義務及時通知乙方,并將相關資料(如發票)等交付乙方。否則,甲方不能以擔保超限額為由進行抗辯,拒絕向乙方承擔責任,甲方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2)銀行在實際操作中應關注保函申請人向受益人履行主合同義務動態變化情況,全面掌握了解各時點已履行的主合同的累計金額總值,據此確定我行各時點實際應承擔的擔保額度,鎖定我行保函風險,防止我行超擔保限額承擔責任。

(六)保函的生效條款。保函通常應規定“雙簽”后生效,即“銀行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些銀行還規定,保函的出具必須是在主合同簽訂之后,對于這類保函上述生效條款足以防范風險。但有一些保函如預付款退款保函、履約保函,保函受益人往往堅持必須收到銀行保函才予以支付預付款或才同意與申請人簽訂主合同,銀行在開立保函時只能以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的樣本為依據。對于此類保函,一旦受益人沒有支付相應的預付款,或是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樣本簽訂主合同,則銀行的風險將處于一種不可控制的狀態。對于這類保函的生效條款的生效條件應作嚴格確定,實踐中除了規定“銀行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一般還應約定以“保函申請人實際收到預付款”或“待保函申請人與受益人根據xxx格式簽訂xxx合同”為生效條件,以此來規避上述風險。

綜上所述,許多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加重了銀行義務,限制了銀行的權利。對銀行來說,最有保障的是要求受益人修改其保函格式,使之更能保護銀行的利益。但在受益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銀行則應在風險與收益中作出權衡與取舍,采取切實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既不能一味堅持自己的意見,也不能為了業務,過分滿足受益人的不合理要求,損害自身的利益。

(1)《合同法》

(2)《擔保法》

索賠申請書范文6

2001年4月27日晚上10時許,才來四川省珙縣珙泉鎮金山莊歌舞廳打工的陶先碧睡夢中被一陣捶門聲驚醒了,門開后,珙泉鎮派出所副所長鄧增偉帶著三人沖了進來,把茫然不知何故的陶先碧推出了房間。接著,鄧增偉等人沖進隔壁3號包間,在小床底下發現一個光著身子的男人:珙縣某廠的車間副主任羅興民(化名)。

盡管陶先碧回過神來后再三向鄧增偉等人申明,說她這天剛從云南威信縣扎西鎮老家來歌舞廳打工,下午6點多才到珙泉鎮,由于暈車,沒吃晚飯就睡了,而且歌舞廳老板娘趙正香也證明她講的是事實,然而,陶先碧還是被以涉嫌強行帶回派出所盤查。

時年31歲的陶先碧結婚已經十年,生有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由于家庭經濟困難,經人介紹離鄉背井來到幾百里外的珙泉鎮金山莊歌舞廳打工,誰知道剛到歌舞廳幾個小時,還沒上班就被抓,強迫她承認。

4月28日下午,經鄧增偉安排,珙泉鎮派出所干警張勇和治安聯防隊員陳永春訊問陶先碧,鄧增偉和李大光訊問羅興民。陶先碧和羅興民即被同時帶進兩間緊挨著的辦公室。陶先碧連呼冤枉,堅決否認,于是,慘絕人寰的刑訊逼供便不幸地降臨到了她的頭上――

羅興民回憶說:“當時,隔壁辦公室不斷傳來那女子(陶先碧)的慘叫聲,我這邊聽得一清二楚。其間,參與訊問我的一名執法人員出去一趟回來后對我說‘那個女子(陶先碧)都承認了,你還不老實’,說著就打了我兩個耳光……”

曾在現場親眼目睹陶先碧被毆打的原珙泉鎮派出所民警陳萬強說:“那天下午,我到干警張勇的辦公室辦事,看見聯防隊員趙正林在用腳亂踢陶先碧,陶先碧本來是站在辦公桌面前的,被趙正林踢中后站立不穩,便用手撐著辦公桌,沒有撐穩,摔倒在地上,響聲很大。陶先碧摔倒后,趙正林又用腳亂踢她的身子?!?/p>

第二天上午,一整夜為陶先碧提心吊膽的老板娘趙正香接到珙泉鎮派出所打來的電話,要她準備150元錢,連同陶先碧的換洗衣服一起送往派出所。

趙正香火速趕到派出所,看見陶先碧奄奄一息地蜷縮在一張長椅子上。趙正香擔心鬧出人命,忙向鄧增偉請求保釋陶先碧,送她進醫院治療。鄧增偉猶豫片刻,勉強同意。

趙正香趕緊把昏迷不醒的陶先碧抱出派出所,抱上一輛人力三輪車。陶先碧突然“哇”地一聲吐出大量的黃水,同時,下身開始不停地流血,直到送上病床仍然血流不止。婦產科醫生開初懷疑是流產所致,但經過檢查,發現陶先碧已做了結扎手術,排除了流產的可能。

在搶救過程中,陶先碧曾短暫清醒,她艱澀地睜開眼睛,掙扎著用微弱的聲音告訴守在她身邊的人,她是被派出所的人打的,打她的人有3個,她被打的原因是她不承認自己。

由于傷勢過重,當晚10時左右,陶先碧經搶救無效死亡。

陶先碧死后不久,趙正香接到了自稱是珙泉鎮派出所干警打來的電話,說:“陶先碧死了,有些話你要多‘包涵’,你為陶先碧付的醫藥費拿到派出所來報賬就是,以后你的歌舞廳我們曉得關照的……”

接到這個電話,趙正香驚出了一身冷汗,詢問是不是需要馬上通知陶先碧的丈夫廖澤文,對方叫趙正香少管閑事,說他們曉得通知。

上訪之路何其漫長

4月31日上午9時許,正在云南省威信縣扎西鎮上打工的青年農民廖澤文意外地接到珙縣珙泉鎮派出所打來的長途電話,告訴說陶先碧已經死亡,要他盡快前去處理后事。

猶如晴空響起炸雷,廖澤文被震得險些昏倒,他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幾天前,陶先碧才依依不舍地離開他和三個孩子,怎么說死就死了呢?廖澤文淚如泉涌,哽咽著想問個明白,電話卻已掛斷。

廖澤文來不及多想,向親朋好友借了一些錢,帶著兩個兒子,立即奔向車站,坐上了開往四川省珙縣的長途客車。

幾經輾轉,心急如焚的廖澤文和兩個兒子趕到珙泉鎮(珙縣縣城所在地)時,已經是當天深夜。找到珙縣公安局,廖澤文追問他妻子陶先碧死亡的原因,一名干警板著臉告訴他,4月27日晚上,珙泉鎮派出所清查文化、娛樂場所,查到金山莊歌舞廳,懷疑陶先碧,在派出所審訊她時,昏過去兩次,送到醫院,第二天就突然死了。

?突然死了?不可能,絕對不可能!廖澤文搖著頭,不敢相信,他和陶先碧結婚以來,感情一直很好,他相信陶先碧的品質,決不會為了錢背叛他而,他了解陶先碧的身體狀況,不相信她會無緣無故突然死亡。

廖澤文據理爭辯,要求對陶先碧進行尸檢,找出死亡原因。法醫告訴廖澤文,陶先碧的尸體解剖了,是由于貧血和腦溢血導致死亡。廖澤文一怔,陶先碧沒有貧血,也沒高血壓呀!他要求見陶先碧的尸體,干警以天太晚拒絕,又說尸體快腐爛了,必須盡快火化。廖澤文急了,要求將陶先碧的尸體再放一天,等陶先碧的親人從云南老家趕來見上最后一面再火化,公安局表示同意。

廖澤文越想越覺得困惑,從公安局出來,他直奔火葬場,希望看看陶先碧的尸體,火葬場的工作人員卻告訴他,陶先碧的尸體已經按照公安局的要求火化了。

明明說好第二天再火化,為什么公安局不守信用,沒讓自己和陶先碧的親人見到陶先碧的尸體,就提前把她火化了呢?陶先碧的死因肯定與派出所有關!廖澤文恨得攥緊拳頭,發誓不惜一切代價,也要弄清陶先碧的真正死因。

5月下旬,廖澤文安頓好三個孩子,前往四川省省會成都市打工,由此踏上了漫漫的上訪之路。

6月18日,廖澤文和他的叔叔梁少云、姑父李登云一起將《請求立案偵查陶先碧死亡一案的申請書》遞交到四川省省級有關部門,隨后由于家里有事返回威信縣扎西鎮?;丶液?,廖澤文多次打電話向有關省級部門詢問案子,得到的答復都是“正在調查”,要他耐心等待。

7月上旬,廖澤文來到宜賓,將《請求立案偵查陶先碧死亡一案的申請書》遞交給了宜賓市有關部門。

10月初,廖澤文又一次去成都,找到省某有關部門辦,辦叫他找處,處叫他找督查隊,他找到督查隊后,督查隊倒是收下了材料,可三周后卻告訴他,說陶先碧這案子復雜,叫他直接找領導。上訪過程中,有關部門相互推諉、扯皮、搪塞的情況,廖澤文遇到過多次。更讓他氣憤的是當他拿著《請求立案偵查陶先碧死亡一案的申請書》找到一個有關部門時,該部門竟以“證據不足,請拿出有力舉報證據”為由予以拒絕。

兩年多過去了,為替妻子討一個說法,廖澤文欠下了數萬元債務,數十次往返奔波在老家和珙縣、宜賓、成都之間,人瘦了一大圈,受夠了冷漠和白眼,真正體會到了什么叫老百姓告狀難。

一些好心人勸廖澤文,說現在這個社會,誰不知道“大蓋帽”不好惹,何況鄧增偉的父親還是珙縣公安局副局長!你廖澤文一個普普通通的農民,既無錢又無權,誰會理睬你?還是自認倒霉算了吧!

然而,更多有法律意識的人卻鼓勵廖澤文千萬不能放棄,要堅持上訪,說中國是一個法制國家,要相信陶先碧這件案子總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2003年6月,抱著“破釜沉舟”的決心,廖澤文不遠千里來到北京,決定一邊打工一邊到中央有關部門上訪,沒有結果就一直留在北京申訴。

7月的一天,廖澤文來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把《請求立案偵查陶先碧死亡一案的申請書》交給了值班工作人員。引起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領導的重視。7月底,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廳將廖澤文的申請書等有關材料轉至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文清看到材料后,十分震怒,當即表示要親自督促宜賓市檢察院查辦此案。

在陳文清檢察長的親自督促下,宜賓市檢察院于2003年12月5日決定以涉嫌“暴力取證”對珙泉鎮派出所立案偵查。宜賓市檢察院和珙縣檢察院克服重重困難,于2003年12月中旬將鄧增偉和趙正林依法逮捕。

罪犯入獄索賠無期

2004年4月28日,這起備受媒體關注的所謂“良家婦女案”在四川省珙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正林在參與訊問陶先碧的過程中,為逼取口供,對陶先碧實施暴力毆打,致陶先碧倒地后經醫治無效死亡。被告人趙正林使用暴力手段逼取口供,主觀上雖然沒有致死陶先碧的故意,但有傷害陶先碧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鄧增偉作為派出所分管領導和直接查辦陶先碧、羅興民涉嫌治安案件的負責人,在訊問過程中首先毆打陶先碧,起了不良示范作用,其對趙正林的犯罪行為雖然不知情,但事后返回現場時看見陶先碧躺在沙發上,身體有不適反應,沒有引起重視,對于陶先碧的死亡,鄧增偉主觀上雖無故意,但有過失,因此構成罪。

2004年5月20日,珙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下達了判決書:被告人鄧增偉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趙正林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專程從云南省威信縣扎西鎮老家趕到珙縣的廖澤文接到法院的判決書,不由得感慨萬端,淚流滿面:“我等待這一天足足等了三年多……感謝最高人民檢察院,感謝陳文清檢察長,感謝檢察官……不然,我妻子陶先碧很可能將永遠含冤于九泉……”

鄧增偉、趙正林不服一審判決,向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4年7月27日,珙縣人民法院受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在珙縣對趙正林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鄧增偉案進行終審宣判。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故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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