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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備案合同范文1
承包方:xx安裝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發包方同意將石英砂加工一線的電氣安裝任務委托給承包方施工。為明確雙方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雙方依據國家電力行業有關技術規范、規程組織施工,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石英砂加工一線電氣安裝。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內容:詳見合同附件。
1.4 承包內容及方式:包安裝、包驗收及全部輔助材料。
1.5 工程性質:設備材料的安裝施工工程。
1.6 安裝工期:
l.6.1 安裝工程開工日期:
1.6.2 安裝工程竣工日期:
第二條 合同文件
施工圖紙以及經雙方授權工地代表簽署的文字性資料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使用標準和規范:施工圖中合同技術附件中所規定的技術要求及相關的國家行業規范與標準。
3.2 適用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河源市東源縣有關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圖紙及技術資料
4.1 圖紙保密要求:發包方所提供的圖紙資料為發包方享有的技術權益,承包方僅限于本項目施工,不得用于其它項目。承包方未經發包方認可,不得復印、轉借以及以任何形式泄漏給非施工人員或第三方并保證工程完工后及時把全部技術圖紙資料歸還給發包方,否則,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合同總金額的10%承擔違約責任。
4.2 發包方提供資料:本施工工程所需發包方提供的相關資料和圖紙,承包方可根據現場情況適當調整除發包方代表反對以外;其余均由承包方參照發包方技術附件的要求以及行業規范自行設計,經發包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4.3 承包方應在竣工之日起20天內或工程驗收前提交2套完整的竣工圖及施工過程中的原始記錄、更改設計單、檢驗報告等有關竣工資料,竣工資料必須符合發包方檔案統一規范,否則發包方有權拒絕結算。
第五條 甲、乙雙方授權工地代表
5.l 發包方授權工地代表:按照合同條款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其合法性需發包方書面委任。
5.2 承包方授權工地代表:按照合同條款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其合法性需承包方書面委任。
5.3 甲、乙雙方每周定期召開工程協調例會,參加例會人員應包括雙方項目經理、現場代表、監理工程師。例會上承包方應對上周工作進行總結,并提出下周計劃。發包方、監理對質量、進度作出點評。
第六條 雙方責任:
發包方:1、負責工程線路線行協調工作。
2、負責本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進度的檢查監督工作,并協助承包方做好隱蔽工程的簽證工作。
3、及時按承包方申請的驗收時間進行工程驗收。
4、負責開工前對承包方項目負責人的技術交底工作。
承包方:1、按①《國家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管理規定》;②《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導則》及國家電力行業有關技術規范、規程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
2、制訂本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做好工程計劃進度、工程各種施工記錄。
3、承包方應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措施管理辦法》及有關安全規程、規定的要求,切實做好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加強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承包方在施工中發生一切不安全的事故,應由承包方本身負責。
4、承包方應負責所有材料的保管工作,并有專人負責材料的進出倉記錄,如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材料的丟失或損壞,均由承包方負責。
5、負責提供所供設備材料的合格證明及相關文件資料。
6、負責工程驗收不合格部分的一切返修費用。
7、承包方應積極配合發包方組織的施工質量及安全檢查,對發包方提出的整改意見必須及時落實、整改。
8、及時提供上級統一規范的竣工資料(一式三份)給發包方。
9、 承包方負責安裝水、電表,并向發包方支付施工用的水、電費,價格按供水、供電公司的價格執行。
第七條 暫停施工、中止施工或重新分包
7.1 如果因承包方工程質量或工程進度不能滿足發包方需求,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承包方按要求暫停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處理意見后提出復工要求,發包方批準后方可繼續施工。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復工要求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方可自行恢復施工。
7.2 終止施工或重新分包:如果因承包方工程質量或工程進度不能滿足發包方需求,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停止施工,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確定無法滿足合同進度要求,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或者將一部分工程量分包給第三方。
第八條 工期延誤
若合同的任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即雙方不能控制的事件發生,如戰爭、地震及其它的不可抗力等原因影響了工期,則合同延期執行,工程延期時間與事件的持續時間相等。
第九條 工期提前
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如發包方提出要求將工期提前,承包方應盡力確保,并由雙方協商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
第十條 安裝質量和質量檢查
10.1工程質量
10.1.1 承包方應對施工工程質量全面負責,施工必須嚴格按施工圖所提要求和標準進行施工。
10.1.2 發包方確定為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必須返工重來,費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擔。如果因此引起工期延誤,承包方應無條件趕工并完成計劃。
10.2 質量檢查:發包方代表有權按設計要求和有關驗收規范標準進行檢查。承包方也應加強自檢,并作好必要的檢查記錄和簽證。
第十一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合同條款的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24小時前通知發包方代表參加,通知內容包括承包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方準備驗收記錄,經驗收合格,發包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覆蓋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48小時內發包方代表不到場,承包方可自行隱蔽并視為發包方認可。
第十二條 安裝工程具備交接條件時,由承包方提前兩天提出申請,發包方組織交接。
第十三條 重新檢驗
發包方代表提出對隱蔽工程重新檢驗要求時,承包方應按要求進行重檢,并在檢驗后重新驗收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方承擔重新檢驗的工程費用;檢驗不合格,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并應立即無償進行修復。
第十四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4.1 本項目工程的合同總價為人民幣貳佰捌拾萬元整(¥480000.00)。
14.2 當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作價款調整。
14.2.1 本合同規定之外的工程內容增減。
14.2.2 本合同規定之內的工程量,如設計變更后單項工程上下變動在5%以內的合同總價不作調整,超過5%以上部分按實際結算。
14.2.3 發包方代表確認的重大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
第十五條 工程款支付及工程價格結算
15.1 該工程完工,經發包方驗收評定合格,在收到承包方開具的全額建安發票并辦理完結算支付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付至實際結算總金額的90%;
15.2 留結算總金額10%作為質保金,質保期自調試合格滿一年后無發現質量問題到的,在15個工作日內將余款一次付清給承包方。
第十六條 設計變更
16.1 發包方或設備供應商提供的設計變更,必須經發包方人員簽字方能有效,并要求在施工前通知承包方。
16.2 承包方原則上應嚴格按圖施工,不得隨意更改設計,但確因需要應由承包方提出具體書面變更資料,經發包方代表同意并簽證后,才能做出相應的設計變更。
第十七條 竣工驗收及工程保修
17.1 本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嚴格執行發包方的驗收標準和考核制度,包括中間驗收、竣工驗收,所有驗收報告均應由承包方提供檢測數據,并由發包方進行復檢驗收。
17.2 承包方根據發包方要求,按國家及行業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17.3 發包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在1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
17.4.工程交工驗收后,工程(包括設備)質保期為1年,自該生產線正常投產之日起計算滿一年。質量保修證書在交工驗收后由承包方填寫交給發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方應書面通知承包方并約定時間進行修理。在質保期內承包方拒不修理時,發包方可動用質保金請人修理,超支部分應由承包方負擔。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辦法
18.1 甲、乙雙方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訟。
18.2 發生爭議后,除出現下列情況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己完工程:
18.2.1 合同確己無法履行。
18.2.2 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18.2.3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18.2.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九條 違約
19.1甲、乙雙方約定,違約應承擔以下經濟責任:
19.1.1 發包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應承擔違約的責任,違約金按實際損失向承包方支付。
19.1.2 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及本合同附件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承包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實際損失金額向發包方支付,且發包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因。除非發包方單方解除合同,承包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19.2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非法定事由或約定事由出現,一方擅自中途停止合同執行或中途終止合同,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合同總金額的15%違約金給守約方。
19.3 承包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否則,發包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總金額的15%追究承包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索賠
當發生索賠時,可按以下規定向責任方索賠:
20.1 有正當索賠理由,具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0.2 索賠事件發生后20個工作日內,索賠方向責任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20.3 責任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給予 確認,或要求提供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責任方在20個工作日內未給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 確認。
第二十一條 安全施工
21.1 承包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勞保用品后方可上崗。發包方責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負責,承包方責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負責并承擔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第三方責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協調或由仲裁機構仲裁。
21.2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
21.3 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接受發包方現場安全調度的協調、管理,并配合相關施工單位積極完成施工任務,否則發包方有權按500-1000元/次的罰款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 保險
22.1 發包方負責施工現場發包方提供的設備和材料及發包方人員的生命財產保險及其有關費用。
22.2 承包方負責自己在施工現場的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及其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及終止
23.1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23.2 本合同在雙方完成相互約定的內容后即告終止。
第二十四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陸份,發包方執肆份,承包方執貳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其它
25.l 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解決。
25.2 合同附件一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發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施工備案合同范文2
法定代表人:竇建中,該行行長。
委托人:徐猛,北京市勞賽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京工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甘棠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馮長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蔣歷,北京市北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信實業銀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因與被告北京市京工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京工公司)發生保證合同糾紛,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原告貸給北京金輝燈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輝公司)50萬美元,被告是這筆貸款的保證人,同意當金輝公司違約時,代金輝公司償還全部應付款項。借款期限屆滿后,金輝公司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也未履行保證責任?,F金輝公司已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資產、人員均不知去向,被告應依法承擔保證責任。故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 50萬美元及利息、罰息,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辨稱:1、金輝公司雖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故應追加其為本案被告。 2、原告給金輝公司提供貸款并開立外匯賬戶,違反了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該貸款協議應屬無效。 3、本案所訴貸款事實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審查,故本案應中止審理。 4、本案的立案時間為 1996年 7月 8日,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立案的時間為 7天,故原告向法院起訴的最早時間應是 1996年 7月 1日。被告早于 1996年 5月 23日就致函原告,要求其主張訴訟權利。而原告于 1個月后才向法院起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4〕8號,以下簡稱“有關保證的規定”)第 11條中關于“債權人在收到保證人的書面請求后 1個月內未行使訴訟請求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被告依法不再承擔保證責任。5、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 6個月。原告超過了 6個月的保證期間以后才起訴,被告依法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4年 11月 10日,原告中信銀行與金輝公司、被告京工公司簽訂〔94〕銀貸字第 305號貸款協議(以下簡稱“305協議”),約定:中信銀行向金輝公司提供貸款 50萬美元,用于購買原材料;本貸款采用浮動利率,年利率為每次提款日前兩個銀行工作日中國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六個月浮動美元貸款利率上浮 5%,以后每年 6月 20日與 12月 20日各調整一次;金輝公司應自第一次提款之日起,每年 6月 20日與 12月 20日用美元現匯向中信銀行支付應付利息;本貸款自簽約之日起至 1995年 11月 10日期滿;金輝公司未能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還本付息,中信銀行有權加收相當于原定利率 20%的罰息;京工公司作為擔保方,同意當金輝公司違約時,在接到中信銀行書面索償通知 15天內,代金輝公司用現金或現匯償還全部應付款項。
“305協議”簽訂后,原告中信銀行按約履行了放貸義務。1995年 11月 10日借款期限屆滿,金輝公司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京工公司亦未履行保證義務。1996年 5月 13日,中信銀行致函京工公司,要求京工公司履行保證責任。同年 5月23日,京工公司回函稱:貴行致我司的函件收悉,我司的責任已解除,請貴行主張訴訟權利。
另查明,原告中信銀行是于 1996年 6月 21日向法院起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原告中信銀行與金輝公司、被告京工公司簽訂的“305協議”,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擔保法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第三款規定:“擔保法施行以后因擔保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或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和本解釋?!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 1995年 10月 1日起施行,京工公司的擔保行為發生在“擔保法”施行前,應當適用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有關保證的規定”)。
“有關保證的規定”第 7條規定:“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薄皳7ā钡谑邨l第一款也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薄?05協議”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因此被告京工公司應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边@是法律賦予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皳7ā钡谑邨l第三款同時規定了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三種情形,其中之一是:“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坝嘘P保證的規定”中,對先訴抗辯權問題未作規定,故本案在解決這個問題時,應參照適用“擔保法”的這一規定。由于借款人金輝公司已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人員也不知去向,致使原告中信銀行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故被告京工公司作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這種情形下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中信銀行有權直接請求京工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有關保證的規定”第 11條關于債權人在收到保證人的書面請求后 1個月內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規定,應當以債權人訴至法院的時間為準。原告中信銀行在收到被告京工公司 1996年 5月 23日的回函后,已于同年 6月 21日提起訴訟,故中信銀行的起訴未超過時效。
被告京工公司辯稱本案所涉貸款合同已由公安局立案,法院應中止審理。對此,京工公司未提供相應證據,故不予采信。
“305協議”履行期限屆滿,金輝公司未按時還款,被告京工公司也未按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均屬違約行為。原告中信銀行起訴請求京工公司償還借款本金 50萬美元及利息、罰息,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當支持。
綜上所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1、原告中信銀行與金輝公司、被告京工公司于 1994年 11月 10日簽訂的〔94〕銀貸字第 305號貸款協議有效。
2、被告京工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 10日內,償還原告中信銀行借款本金 50萬美元及利息(自 1994年 11月 10日起至1995年 11月 10日止,按中國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六個月浮動美元貸款利率上浮 5%計算)、罰息(自 1995年 11月 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國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六個月浮動美元貸款利率上浮 25%計算)。
第一審宣判后,被告京工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是:1、“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薄霸诤贤s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苯疠x公司的貸款于 1995年 11月 10日即到期,而中信銀行在 1996年7月才起訴要求金輝公司還款并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中信銀行的起訴已超過 6個月的保證期間。 2、一審認定中信銀行是在 1996年 6月 21日起訴,沒有任何證據。中信銀行的起訴時間,確實超過了“有關保證的規定”第 11條規定的一個月期限。故保證期間已過,上訴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對京工公司的上訴,被上訴人中信銀行答辯稱:1、本案的借款及擔保行為均發生在 1994年 11月,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對本案應適用“有關保證的規定”。2、“有關保證的規定”第 29條規定:“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亦中斷?!备鶕@一規定,京工公司認為被上訴人主張權利已超過 6個月的保證期間,理由不能成立。 3、被上訴人于 1996年 6月 21日提起訴訟,有人民法院的收案登記證實。京工公司不能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否定,應當認定這一事實。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
“305協議”中對保證部分的約定原文是:“保證人同意當借款方違約時,在接到貸款方書面索函通知十五天內,代用現金或現匯償還全部應付款項,包括逾期罰息及其它費用。如違反本條款規定的義務,則逾期一天,貸款方即對擔保人收取相當于全部應付款項 0.1%的罰金,直至上述款項全部還清為止?!?/p>
1997年 1月 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京工商處字(1997)439號《處罰決定書》決定:“吊銷北京金輝燈飾工程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苯疠x公司在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企業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區八里莊北洼村路 32號。2002年 5月 13日,北京市恩濟莊派出所出具證明:“本派出所轄區內無北京市海淀區八里莊北洼村路 32號該地址。”金輝公司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是北京金寶精細化工新技術公司,投資額為人民幣現金設備 60%;外方投資者是偉來實業有限公司(香港),投資額為設備美元現金 40%。 1998年 9月 18日,金輝公司的中方投資者北京金寶精細化工新技術公司被注銷營業執照。除此以外,二審確認了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
上述事實,有“305協議”、借據、處罰決定書、金輝公司營業執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銷證明、派出所證明、往來函件及庭審筆錄證實。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305協議”合法有效。被上訴人中信銀行已經依約發放貸款,金輝公司應到期償還貸款,上訴人京工公司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05協議”于 1994年 11月 10日簽訂,根據協議實施的借款和擔保行為發生在“擔保法”施行前,應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一審適用“有關保證的規定”處理本案糾紛,是正確的。
“305協議”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對保證期限的起止時間也沒有明確界定,屬保證責任期限約定不明。“有關保證的規定”第 11條規定:“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北槐WC人承擔責任的期限,是自其借款期滿后的兩年。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這兩年,也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它與訴訟時效不同,不發生中止、中斷的問題。本案被保證人金輝公司的借款期滿日是 1995年 11月 10日,因此上訴人京工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期間是從 1995年 11月 11日起至 1997年 11月 10日止的兩年內。在此期間,只要作為債權人的被上訴人中信銀行向作為保證人的京工公司主張權利,京工公司就應承擔保證責任。事實證明,中信銀行在 1996年 5月 13日向京工公司主張權利,并于 1996年 6月 21日以京工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由此可見,中信銀行主張權利,并未超過兩年的保證期間?!皳7ā钡诙鍡l規定的六個月保證期間,對本案不適用。京工公司上訴稱中信銀行向其主張權利已超過六個月的保證期間,與法律不符,不予支持,京工公司作為保證人應當承擔本案的保證責任。
上訴人京工公司在本案中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依法享有先訴抗辯權。只要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的保證人都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先訴抗辯權在遇到法律規定的情形時,不得行使。本案中,被保證人金輝公司的住所不明、營業執照被吊銷,其中方投資者的營業執照也被注銷,外方投資者的情況不明。這種情況,使被上訴人中信銀行向金輝公司請求清償債務發生很大困難,符合“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因此,京工公司的先訴抗辯權不得行使。一審認定京工公司不再享有先訴抗辯權,判決其向中信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京工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 2002年 5月 20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施工備案合同范文3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或備案歷史遺留項目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吸取“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經驗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于2017年10月印發了《關于開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項目調查摸底工作的實施方案》(京建發﹝2017﹞430號),組織開展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或備案項目排查工作,現將有關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項目排查情況
(一)總體情況
按照《關于開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項目調查摸底工作的實施方案》要求,全市20個市、區有關部門(包括市住建委綜合服務中心、市監督總站、市公用站、17個區住建委)對2016年12月底前已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辦理竣工驗收或備案的工程項目進行了認真排查。根據各部門排查報送的數據,經統計,全市已辦理施工許可手續但未辦理竣工驗收或備案的工程項目共約5630項。
(二)具體情況
根據各單位排查報送的未辦理竣工驗收或備案項目清單,進行分類匯總,大致原因可歸為以下6類:
1.因停工爛尾、停建滅失未能辦理竣工驗收工程項目
此類工程項目數約164項,占總數的3%。
2.因未通過規劃驗收未能辦理竣工驗收工程項目
此類工程項目數約550項,占總數的10%。
3.因未通過消防驗收未能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工程項目
此類工程項目數約200項,占總數的4%。
4.因不具備出具監督報告條件,未能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工程項目
該類是指工程項目已通過規劃驗收、消防驗收,但由于不具備出具監督報告條件,導致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具體包括:監督機構責令整改尚未完成、已組織竣工驗收未通知監督機構、建設單位不組織竣工驗收等。此類工程項目數約3051項,占總數的54%。
5.已出具監督報告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工程項目
該類是指監督機構已經出具了監督報告,但由于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此類工程項目數約703項,占總數的12%。
6.因其他原因未能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工程項目
該類是指由于上述原因之外其他問題,導致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具體包括:未開工建設、工程款存在結算糾紛、建設單位聯系不上、建設項目部分單體未完工等。此類工程項目數約962項,占總數的17%。
二、處理意見
(一)處理原則
針對排查出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或備案項目,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妥善處置、分類處理的原則,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是對已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停工爛尾工程項目,具備復工條件的,由施工許可管理部門牽頭協調推進復工手續的辦理。
二是對因未通過規劃驗收未能辦理竣工驗收的工程項目,按職責分工,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別將相關項目清單移送規劃驗收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三是對因未通過消防驗收未能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項目,按職責分工,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別將相關項目清單移送消防驗收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四是對因不具備出具監督報告條件,未能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工程項目,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處理。
五是對已出具監督報告未能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項目,由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是對因其他原因未能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項目,由相關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工程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特別是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嚴格依法處理。
(二)處理職責
市住建委工程質量管理處負責牽頭組織協調此次處理工作;制定處理指導意見;組織相關部門研究疑難問題的解決方案;向市城管委移送相關未辦理竣工驗收或備案手續的工程項目清單;向市監督總站移送相關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工程項目清單;研究建立健全竣工驗收備案工作長效管理機制。
市住建委法制處負責就處理工作中有關問題給予法律法規及政策方面的業務指導和合法性審查。
市監督總站負責按職責分工,依法查處相關竣工驗收或備案違法違規行為;向規劃、消防等部門移送相關未辦理竣工驗收或備案手續的工程項目清單。
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按職責分工,依法查處相關竣工驗收或備案違法違規行為;向規劃、消防等部門移送相關未辦理竣工驗收或備案手續的工程項目清單。
三、處理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此次排查出的未辦理竣工驗收或備案歷史遺留項目多、處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各部門要提高對處理工作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加強領導,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確保處理工作順利展開。
二是切實履責,依法處理。各部門在處理工作中要切實履職盡責,依據處理意見,結合相關工程項目具體情況,制定詳細處理方案,明確具體工作計劃,依法依規、扎實細致開展處理工作,確保處理工作取得實效。
三是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部門在處理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工作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對處理中難度大的事項要積極加強溝通協調,集中力量研究解決辦法,切實履職盡責。
四是認真總結,及時報送。各部門要結合處理工作,系統總結分析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原因,研究解決的辦法和措施。請各部門于2018年11月底前將處理相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市住建委工程質量管理處,處理工作將列為2018年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質量工作考核內容。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是工程建設法定程序,把好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關口,對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市住建委將對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健全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長效機制。
一是加大法律法規宣貫力度,增強竣工驗收及備案意識。在工程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時,主動向建設單位宣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竣工驗收及備案的規定,使其了解掌握竣工驗收及備案的相關制度要求,增強主動進行竣工驗收及備案的意識。
二是加強對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的提示督辦,建立健全聯動機制,優化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管理模式。在監督竣工驗收時,督促建設單位在工程驗收后15日內及時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同時督促各參建單位配合建設單位完善相應的手續。進一步建立健全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市區聯動機制,加強同規劃、消防、檔案等部門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切實加強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管理。
三是進一步完善竣工驗收備案信息統計和通報制度,實現竣工驗收備案動態管理。市區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強竣工驗收備案信息統計和通報工作,通過對所有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進行統計分析,及時掌握、了解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并研究相應的解決辦法,加強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情況的動態管理。
四是研究建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定期排查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每年組織開展竣工驗收備案專項排查活動。一是屬地排查,各級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部門按照所轄范圍開展自查,建立自查臺賬,對未依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項目進行督促整改,并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具體工作措施,形成排查報告報市住建委;二是督查抽查,在屬地排查的基礎上,市住建委組織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制度、辦理程序、檔案資料管理、專項排查資料和信息通報管理等情況。市住建委將對排查及竣工驗收備案情況進行全市通報。
五是推進竣工驗收備案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我市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系統,加強竣工驗收備案信息數據委內委外共享互通,實現竣工驗收備案網上統一申報、數據自動流轉、信息高效審核、結果實時打印的管理目標。
六是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強化社會輿論監督。各級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部門要加大對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工作的執法檢查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未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及時辦理驗收備案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懲處,并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對拒不整改、情節惡劣的,要進行全市通報批評和媒體曝光,通過加強執法檢查和社會輿論監督,督促相關單位切實落實竣工驗收及備案法定責任。
施工備案合同范文4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10號文件,以下簡稱“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以下簡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為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企業違反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依照勞動鑒定程序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曾從事過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工作的人員,其從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達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將從事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從事提前退休工種要求工作年限長的年限執行。
對于國家規定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和條件,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降低,不得弄虛作假,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后,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并追回已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明確審批權限,規范審批程序,統一審批標準,認真做好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
(一)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按照養老保險費的繳撥渠道實行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制度。未實行養老保險費繳撥屬地管理的企業和中央在京11個行業、16個系統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已實行養老保險費按區、縣屬地繳撥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其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二)對于職工出生的時間難以確定的,以居民身份證與檔案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認定,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三)企業在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退職時,須持有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出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職工勞動鑒定表》),否則不得批準其辦理退休、退職。
(四)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要嚴格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執行”要求進行認定。經批準的行業提前退休工種和適用范圍,只適用于本行業所屬企業,其他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
企業應根據原勞動部或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提前退休工種標準,將適用于本企業的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列出明細,經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局、總公司勞動處匯總確認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審核。經確認后,按養老保險繳撥關系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統一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表樣附后),嚴格記載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
企業在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審批時,要按照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加強對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要求,填寫《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職工的檔案。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時,要對照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名稱和檔案記載的從事該工種的工作時間,經審核完全符合條件的方可批準其辦理提前退休;在職工檔案中沒有《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或表中記載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五)對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職工,企業要嚴格把關,必須履行民主、公開、監督的程序,接受職工監督。對于在申報、辦理提前退休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一經發現除將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退回原單位,還要追回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養老金。
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認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對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員適當減發養老金的有關規定,按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和按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按本人距正常 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年限(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每提前一年減發基本養老金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全額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當基本養老金低于本市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時,按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發給。
企業核定職工退休條件和基本養老金待遇時,要嚴格按有關政策及標準執行。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據政策嚴格把關審批。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退休職工待遇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時要進行復核,對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辦理退休的,要有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對于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的,要有經批準的《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方可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月起執行 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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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參加工作時間|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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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種名稱|列為提前退休工種依據| 從事的時間 |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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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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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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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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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程序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進行確認。經批準的行業的提前退休工種,只適用于本行業所屬企業,其它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具體認定程序是:
(一)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要提供上級對本行業提前退休工種的有關文件,并確定本行業企業的適用范圍。
(二)企業根據上級主管勞動部門認定的提前退休工種的適用范圍,將本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報上級主管勞動部門審核。
(三)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將所屬企業上報并經審核的崗位匯總后,按屬地原則分別列出企業名單和適用范圍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經確認后,分別送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四)企業隸屬關系發生變更的,由企業現在的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與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聯系,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應提供該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件并對其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給予認定,由現企業上級勞動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并送企業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五)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依據檔案記載和職工實際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如實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對于以前職工檔案記載不全的,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找原始依據,不得弄虛作假,要民主、公開、接受職工的監督,企業填報《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時,要由單位負責人和企業勞動部門簽名并加蓋公章后報局、總公司勞動部門確認。
對于曾經在原企業從事過提前退休工種工作后調離到其它企業的職工,其從事提前退休工種檔案記載不全的,由現企業勞動部門和原企業勞動部門按上述辦法給予認定。
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
(一)企業申報職工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個人繳費結算單,并由企業填報《職工退休審批表》,女職工還應帶勞動合同書。
施工備案合同范文5
現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加強燃油(氣)鍋爐安全性能調試工作的通知》(質技監鍋字〔1999〕32號)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局特種設備監察處聯系。
附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燃油(氣)鍋爐安全性能調試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7日 質技監鍋字〔1999〕32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海南、云南省技術監督局:
近幾年,隨著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提高,我國燃油(氣)鍋爐得到了迅速發展,許多鍋爐制造企業開發了多種燃油(氣)鍋爐,滿足了社會的需要。但由于多種原因,一些企業生產的燃油(氣)鍋爐產品在出廠前或在安裝驗收時,未對鍋爐的安全性能進行調試,導致鍋爐實際運行中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隱患,因此,為了提高燃油(氣)鍋爐產品質量,保證鍋爐使用安全并結合我國燃油(氣)鍋爐的制造現狀,現對燃油(氣)鍋爐的安全性能調試提出下列要求:
一、燃油(氣)鍋爐在產品鑒定前應提供安全附件、自動控制和燃燒裝置的性能調試報告。
二、對于燃油和燃液化氣的鍋爐,鍋爐制造企業在鍋爐出廠前必須逐臺對鍋爐進行調試并經至少2小時額定負荷試驗,檢驗鍋爐性能、燃燒設備、自動控制設備及其相應安全裝置的可靠性。
三、對于燃用煤氣和天燃氣的鍋爐,在工廠內進行上述性能測試,在氣源上確實存在困難時,可在鍋爐安裝完畢后,由鍋爐安裝單位在鍋爐現場進行。
施工備案合同范文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但依法經過招標投標程序并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