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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文化論文范文1
(一)立法方面一是立法根基存在偏差。計劃生育立法普通存在一個問題是沒有體現權利和義務、權力與責任的相一致的原則,大多存在重限制、輕獎勵和優待,重保護行政權、輕保護群眾正當權益的現象。比如,關于公民生育權的保護方面就存在立法沖突缺乏協調機制的問題。如國家現行立法和湖北省、恩施州等地方法規中,對夫妻戶籍分布屬不同省份,且這兩個省份生育政策又不一致的情況下,生育政策如何適用的問題沒有作具體規定,這就給操作帶來尷尬。二是法律質量不盡如人意。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關于生育調節的人群規定不明晰。《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三章生育調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明確規范了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的生育行為,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沒有合法婚姻關系卻存在生育行為的人群沒有相應的規范。對生育行為與婚姻關系的不一致的情況該如何調節其生育行為沒有明確規定。生育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是否一定要以婚姻為前提,不是很明晰。三是操作性和執行性差。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北茉泄澯莻€極度隱私個性的人權事項,國家及其工作人員只能通過宣傳教育,保障公民知情避孕節育措施,非強制性監督、控制,故不能“保障”其“選擇”。又如,法律、政策的不配套。在實踐中常見的早婚問題,就存在婚姻法不管,計生法難管等方面的尷尬局面。
(二)執法方面一是法治觀念弱,粗暴執法。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計劃生育是國策,怎么干都有理;計生工作任務重、時間緊,而計生法規條條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太繁瑣、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雖然人口計生法制建設進程中,拆屋下瓦,牽豬趕牛的現象是早已杜絕,但程序違法、程序不公開也是一種粗暴。二是法治觀念強,法治能力弱。違法生育必須征收社會撫養費,這是法律的規定,無可非議。但在執法實踐中,執法人員固執的認為家庭作為社會基本單位,這個違法生育子女不論是與何人所生,都屬于家庭成員,作為家庭主角的妻與夫都應受到處理。但此種情形,如果只處理夫妻一方,就會造成違法生育另一對象借此逃避處理。這種法治觀念強而法治能力欠缺的現狀違背了法律的立法本意,同時也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三是政策隨意性大對執法帶來挑戰。如根據《人口法》的規定: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于是有很多的地方出臺對農村雙女戶和獨女戶在中考、高考時給予加分錄取的政策。此規定是增加婦女受教育的機會的舉措,同時也體現了社會對女孩的關愛。但此政策以戶籍為前提,將非農戶籍的女孩排斥在外。高中階段的教育是非義務教育,戶籍并不決定孩子受教育的學校和享受教育資源的不一樣,農村戶籍的和非農戶籍的基本上是混雜在一起上學,享受一樣的教育資源。因此,以戶籍為杠桿來關愛農村雙女戶和獨女戶對非農戶籍的女孩極不公平,既無法體現對女孩的關愛溫情,更容易造成社會矛盾的激發。
(三)司法方面一是司法不公。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過程中,由于把握不住特殊時效的規定而造成不公正判決或裁定的現象時而發生。特別是在征收社會撫養費和實施行政處罰時候,執法人員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如果執法人員不公秉公執法,不公正的結果顯而易見。有的基層法院在審查社會撫養費征收非訴行政案件申請強制執行時,裁定執行的要求在各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干部在征收撫養費上拍腦袋給違法當事人減免,把自己的個人標準和價值凌駕于法律之上,關系案、人情案屢見不鮮,造成不良影響。二是行政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效果不盡如人意。部分執法人員法治觀念淡薄,嫌法律程序、執法文書填寫麻煩,同時排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即使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由于歷史遺留問題多,矛盾大,百姓不配合執法也造成法院無法順利實施強制執行。此外,有的法院認為如征收社會撫養費是計劃生育部門自己的事情,對受理的強制執行案件積極性也不高。三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現象普遍存在。人口計生法律法規涉及基本人權,因此運用法律者應吃透法律要義,特別是在法律適用上更要理解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法律法規之間關系而正確適用條文。但實踐中,有的地方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的理解不深不透,影響法律的真正執行。
(四)守法方面一是群眾的生育觀念沒有得到根本轉變?,F階段,群眾的生育觀念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要求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不孝有三,無后為大”、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依然蔓延,歧視、虐待、溺棄女嬰等現象屢禁不止。二是計生工作人員觀念仍有待提高。當前,隨著社會的進步,群眾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不斷提高,計生工作人員的工作方法與新形勢、新的情況不相適應。實踐中出現民告官的強化與行政管理機制弱化的對比,這給計劃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難度,產生了新的阻力,提出了新的挑戰。
二、提高恩施州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對策思考
(一)完善法律法規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地方自治法規,都要做好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制度與相關法律內容上的銜接。做好計劃生育地方立法與國家立法的配套工作。修改完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堵塞法律漏洞。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如《流動人口權益保障法》,依法明確流動人口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服務職責。同時,還要完善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全國基本統一的管理規范,妥善解決部門立法和地方立法就同一事項作出不同規定的問題。
(二)健全執法機制一是積極探索新的執法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執法,保障非訴行政案件順利審查和訴訟復議案件順利審理。充分利用互聯網強化計劃生育執法手段。依托互聯網將公民履行計劃生育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的情況納入公民個人誠信檔案,明確規定任何經濟社會組織與所有金融機構都有責任和義務代扣代繳社會撫養費。二是改革流動人口管理體制,理順管理秩序。建立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流動人口綜合管理機制。健全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機構。將流入人口女入流入地人口總數,合理設置管理服務機構。三是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引導群眾轉變婚育觀念。通過利益導向機制的建立和實施,消除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結扎戶家庭的后顧之憂,使之懂得養老不是單純依靠兒子和女兒,還可以依靠社會的力量,逐步形成家庭撫養孩子---孩子回報社會---社會贍養老人的良性循環。
(三)強化監督體系一是積極探索新的執法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執法,保障非訴行政案件順利審查和訴訟復議案件順利審理。依托互聯網將公民履行計劃生育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的情況納入公民個人誠信檔案,明確規定任何經濟社會組織與所有金融機構都有責任和義務代扣代繳社會撫養費。二是改革流動人口管理體制,理順管理秩序。建立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流動人口綜合管理機制。健全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機構。將流動人口納入當地人口總數,合理設置管理服務機構。三是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引導群眾轉變婚育觀念。通過利益導向機制的建立和實施,消除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結扎戶家庭的后顧之憂,使之懂得養老不是單純依靠兒子和女兒,還可以依靠社會的力量,逐步形成家庭撫養孩子---孩子回報社會---社會贍養老人的良性循環。
政法文化論文范文2
關鍵詞:市政文化;用戶至上;以人為本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城市建設也在穩步推進,人民群眾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也在提高。人們不再僅僅滿足于物質功能上的完善,而更加在乎生活環境的質量、舒適度,以及由此帶來的美感。黨的十七大上明確提出,要把加強文化建設、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作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目標,這是新時期里對加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做出的新的要求和部署,也把文化建設的地位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市政與市政文化的概念
市政包含的方面很廣泛,有城市的地方便有市政,它包括了城市的規劃建設、組織管理、法制法規完善等多個方面。它是城市生存與發展的風向標,人類生活的衣食住行各個方面均離不開市政,它直接關系到居民生活質量的好壞。
文化是對經濟和政治的客觀反映,它又可以反作用于經濟和政治,對其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文化來源于生活,但又高于生活,文化是一個群體價值觀念的集中體現。市政文化就是指在市政行業內全體職工所普遍認可的思想觀念和價值體系,它是所有市政從業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自然形成的思維、道德、精神層面上的總結和升華。
市政文化的分類和作用
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指出:“當今時代,文化越來越成為民族凝聚力和創造力的重要源泉、越來越成為綜合國力競爭的重要因素,豐富精神文化生活越來越成為我國人民的熱切愿望”。市政文化作為文化在市政行業的一個分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根據意識形態的不同,市政文化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物質文化層、制度文化層以及精神文化層。(1)物質文化層是指市政行業在日常運行中的物質基礎,它是市政文化的一種外在表現;(2)制度文化層是指市政行業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3)精神文化層是市政文化的內核,包括了價值觀、行為規范、道德倫理、習慣習俗、規章制度、精神風貌等多個方面,它是市政文化的靈魂。
以上三者是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最好最優的市政文化就是物質、制度、精神三者之間的最佳結合。它關注職工的需求,重視職工個人價值的體現,建立職工之間良好互信的人際關系,逐步統一行業內部的價值觀、行為規范。同時,這種價值觀與行為規范作為一種無形存在的管理方式,可以從感情因素出發,非計劃地協調人的行為方式,把職工引導到正確目標上來,對每個職工的思想行為形成有效約束,以便充分發揮每名職工的主觀能動性,從而促進職工內部團結,增強行業內部凝聚力,推動市政建設的又好又快發展。
三、建設市政文化,促進市政發展
市政文化的建設必須引導市政行業形象的建立和市政行業制度的制定,從而為市政的發展服務。任何脫離了市政行業形象以及市政行業制度的市政文化建設都是徒勞而沒有意義的。同理,如果市政行業形象、市政行業制度脫離了市政文化,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市政文化與行業制度必須是在市政行業目標的實現過程中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的。市政文化要滲透到操作管理的各個層面,引領市政行業的實施目標和價值取向,沒有市政文化支撐的管理制度是脫離現實,沒有作為的。總之,市政文化在市政行業的日常運作中無處不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市政的發展。
用戶至上的價值觀
在市場經濟中,用戶是市場的主體。市政文化建設自然也不能違背這一原則,對于市政部門而言,這里的“用戶”就是指轄區內的全體城市居民。市政部門必須以居民的客觀需求為出發點,牢固樹立用戶至上的價值觀。這不僅反映了市政行業的追求,突出市政行業的特征,體現了市政行業的理想,也為市政行業職工樹立了以用戶至上為己任,創優爭先的意識,它是市政文化行業的提綱挈領。
在當前社會各種文化思潮相互滲透相互影響的大環境下,市政行業以人為本的價值觀更顯得尤為突出。這是市政行業實際工作緊扣時代脈搏強調行業最高理想的體現。
市政行業關系到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各個方面,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講,用戶至上的價值觀首先就是要先提高行業內部的質量意識?!鞍倌甏笥嫞|量為本”,市政建設企業必須在實際工作中努力實踐這一核心價值觀,以它為基礎,再建立健全各項發展規劃、規章制度。任何脫離“用戶至上”價值觀的制度綱要都是沒有意義的。開展全員教育,強化質量意識,努力構建全員參與的行業質量文化。
以人為本的理念
市政文化來源于市政行業生產生活的實踐,在行業內部職工之間廣泛傳播,其引導和影響的效果也必須通過生產生活的實踐體現出來。它不是什么高深的理論,而必須突出其普遍性和大眾性。它的發展與完善是伴隨著廣大職工不斷地總結提高而實現的。
市政文化建設必須深入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人是企業活動的執行者,人是生產力構成要素中不可替代的部分,我們在市政文化建設中要充分落實關心人、尊重人、培育人、塑造人的宗旨,以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市政部門需依照客觀規律有計劃地統籌人力資源,完善內部人才結構,鼓勵高素質人才的合作與交流,建立健全人才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人才的創新能力,完善人才培養框架,重視人才的可持續發展,并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效率的人才梯隊。
市政文化的建設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有一個傳播、執行、總結、提高的循環過程。這一切都必須建立在普通行業職工的基礎之上,必須以職工的廣泛參與作為前提。只有深入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市政文化才能不斷地向前發展。
樹立良好行業形象
市政文化的最終目標是服務于普通社會公眾的,他們的行業形象即是社會公眾按照自己的評價標準,對市政行業的滿意度作出的整體評價,是考察市政行業業績的一個重要指標,也是市政行業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行業形象是市政行業的一份重要的無形資產,如果行業形象好,公眾的信任度高,其收益自然也就高;相反,如果行業形象差,公眾的信任度低,不光自己的效益降低,還有可能因為信任危機而破產倒閉。
在市政行業內部,行業形象也是職工凝聚力的保證。良好的行業形象可以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使職工能夠認同“舍棄小我,追逐大我”的理念,從而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當市政行業的認可度越來越高的時候,職工的待遇也自然會提高,他們的工作熱情也會提高,進而可以獲得更好的行業形象,并由此走入一個良性的循環。
體現社會責任感
市政建設是城市發展的基礎,是社會公眾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這是市政行業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因此,必須要找準市政文化的合適定位,體現其社會責任感。
首先,要在行業內部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形成主動學習的意識,把握科技發展的脈搏。積極組織職工小組討論,舉辦辯論會、讀書會等活動,增強職工之間的思想交流。其次,要為職工定期開展多層次多角度的培訓課程,促進知識更新。使職工勞有所學,勞有所獲。加強與其他兄弟單位的交流合作,讓職工在自身能力提升的同時感受到歸屬感。
參考文獻:
[1] 耿志家.新時期企業精神探微.施工企業與管理[J].2000,(3).
政法文化論文范文3
關鍵詞:融資,資產證券化,權利質押,擔保法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金融創新,在發達國家已有一些卓有成效的實踐。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手段,我國法律界與經濟界開始關注這一問題,并在某些領域開始實驗。盡管經濟學家認為,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現狀已基本具備了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條件,但法學家們依然擔心中國推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環境是否成熟?其立法與司法如何規范與調整這一新型的金融活動?現行法律制度對推行資產證券化是否存在阻礙,如何進行修改或廢除?這些問題的提出成為近年來法律界關心的熱門課題,其論著和討論日益增多。本文試圖從一個方面探索與資產證券化最為相關的擔保制度中的權利質押問題,并著重對一般債權是否可以擔保進行初步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中的權利質押
從法律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主要是應收帳款,即發起人擁有的對其他人的債權。發起人憑借手中的債權擔保來進行融資,這種權利擔保一般采用質押形式。
通說,權利質押是質押的一種重要形式,它以擔保債權的履行而設立。一般認為,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而作的債權擔保是權利質押的基本屬性。因此,可以出質的權利必須是:私法上的權利、可讓與的財產權、以及有權利憑證或有特定機構管理的財產權。我國《擔保法》對可以質押的權利作了列舉式規定(第75條第1款規定的四種形式),但對第4項“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未作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對“其他權利”的界定頗有爭議。傾向于擴大解釋的“肯定說”認為,只要符合可出資權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財產權均可以出資:“否定說”認為,應嚴格遵守法定質押原則。如果沒有法律上的規定,
其他權利均不得出資;第三種觀點認為,符合出資權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權利原則上可以出資,但如果權利本身不具有商業上的穩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則不宜作為質押的標的。在資產證券化中,用于債權擔保的權利質押除了具有上述權利質押的一般要求以外,還必須符合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性。其一,這種權利質押是以可預見的現金流為支承的??深A見的現金流是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前提,也是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投資的依據。最早的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便是住宅房屋抵押貸款,以后又出現了信用卡應收賬、汽車貸款應收賬、版權專利費收入等。其二,這種用于質押的債權應該具有同質性,以便組建資產池。同質性是指,某些資產應具備標準化的法律文本,以便發起人將不同的債權集合成資產池。例如,銀行取得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其權利憑證是貸款銀行和借款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住房抵押貸款合同。這類合同都是標準化的文本,發起人可以將不同銀行享有的住宅抵押貸款債權集合成資產池,進行證券化。
二、一般債權、股份作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押
學界與立法都把權利質押作為質押的一種,并與動產質押相提并論。但事實上,權利質押的成立方法和實現方法與動產質押有很多不同,尤其是債權和股票作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押,其擔保作用類似于抵押。這種特殊性在資產證券化中就顯得十分突出,我們以債權和股份為例。在債權作為權利質押的情況下,由于質權人僅占有權利憑證或僅在登記部門登記,其權利本身的真實性與權利憑證上記載的權利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在權利質押后,如果發現權利不存在或權利落空,對質權人就會帶來損害。此外,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要求權利質押一定要通知權利的義務人,所以出質人在出質權利后還可以采取欺騙手段從權利義務人處取得權利,或放棄權利,甚至使權利消滅。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資產由原始權益人將資產組合后轉移給SPV(特殊目的載體),這種轉移在法律上表現為一個契約。如果前面所提到的權利的真實性有問題,那么將直接導致后面的契約的合法性。當資產出售后,SPV會確定一個服務商負責向原始債務人收取款項,還要委托一個信托機構負責對服務商收取款項進行管理并向債券投資者進行支付。這一連環流程都會由于權利不存在而帶來一系列法律糾紛,所謂“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邏輯在這一流程中可見一斑。由此,一般債權作為權利質押,尤其是用于資產證券化的權利質押,在法律操作上應該有更明確、嚴格的規定。從擔保法的角度,對自始不存在的權利出質的處理,司法實務的做法是先確定質押合同無效;如果出質人的行為構成民事欺詐的,對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何避免這一問題,涉及到債權證書和公示性這兩個環節。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一般債權的質押程序作出相應的規定,擔保法僅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也就是說,一般債權并不一定要表現為證書形式。問題是,一般債權如果沒有證書證明,作為質押的安全性和擔保性就較弱了。因此,對沒有證書的一般債權,如果用于資產證券化中的權利質押,還必須強調先制作債權證書,再交付占有,否則質權不能有效成立。此外,一般債權的公示性也十分重要。在資產證券化中,一般債權質押僅僅交付債權憑證并不能完全保證質權人的利益。例如,以現金作為一般債權,如果第三債務人直接向債務人清償,這些財產與債務人自己的財產混在一起,將影響質權人擔保的優先權的行使。因此,當出質人交付了債權憑證后,還必須行使一個公示程序,以保證質權人的利益。資產證券化所要進行的證券化的資產大部分是一般債權。而現行法律對一般債權質押的規定有十分籠統,這就導致實踐中的許多問題和法律糾紛難于解決。因此,以一般債權設質的應持謹慎態度,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應考慮在內。
在以股份作為權利質押的情況下,盡管此類質權的設定方式與債權質押的設定基本相同,但具體方式和要求因股份、股票的性質不同而異。在我國,股份有合伙股份和公司股份兩種。合伙股份的出讓須全體合伙人同意,因此不宜設質。公司股份設質,根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前者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表現形式,在交易場所可依法自由轉讓,因而最適宜設質。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記名股票應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同時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我國《擔保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對此作了專門的規定,即股票出質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梢姡鲑|登記不僅是質權的對抗要件,而且還是其成立的要件。對于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公司法》未作具體的限制。理論上,無記名股票交付后質押合同即生效。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設質,按《擔保法》第78條的規定,其成立要件是將股份出質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且出質人將其股份出質應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此類質押合同必須以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才能生效。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股份質押后,質權人享有的權利可以適用動產質權的一般規定。所不同的是,股份設質后,股東不因股票出質而喪失議事表決權等與人格屬性密切相關的權利,即公益權。即質權人不能以占有股票取代股東的地位而參與公司決策和管理。此外,法律上還對股份出質人的行為有明確的限制。即出質人未經質權人的同意,不能進行導致股份消滅的行為。如與第三人進行致使入質股權消滅或變更的法律行為。我國《擔保法》第78條規定:“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向質權人提取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碑斮|權人出讓股票優先受償時,如果實際所得高于所擔保債權額,應將余款返還出質人,如果實際所得低于所擔保債權額,仍可要求出質人補足余款。
三、權利質押在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
我們知道,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來源于原始權益人對原始債務人享有的債權。這些資產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即可預期的現金流或可被轉換為可預期的現金。這里,可預期性就顯得十分重要,它決定了資產支撐證券的價值。在資產證券化中,權利質押會使應收賬款的可預期性受到以下風險的威脅。第一,債務人可能延遲履行或不履行付款義務,使預期目的落空。債務不履行可能有許多因素決定。例如,一般債權出質時,未作權利證書或出質人未將債權憑證交付質權人,導致延期履行或不履行義務。此外,有些債權清償期先于所擔保債權清償期的,出質人未將債權的價格給主債權人或提存第三人。
第二,信用風險的轉移使質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在資產證券化中,債權被轉讓給特定的目的實體(SPV),由于SPV本身不是直接貸款人或信用提供者,所以它不對債務人的信用進行審查。對發起人來說,由于應收款項轉讓給SPV,其信用風險也就轉讓給投資者,所以他也會放松對債務人的審查。這種信用風險的轉讓使投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政法文化論文范文4
綜合西方學者對于政治發展的認知和理解,大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政府施政能力的增強;二是公民對于參與政治生活熱情的增加。換言之即為政治制度化和政治民主化是政治發展的兩大目標。然而大多數人學者對于政治民主化的發展給予了較多的關注。1亨廷頓在《第三波》中將政治發展看做主要是三個方面的發展,即為政治一體化、政治制度化以及政治民主化的發展。其中最為主要的是政治民主化的發展。在亨廷頓看來,民主化是威權專制國家向民主國家邁進的一個動態的發展過渡階段,而在這個過渡階段之中一定充斥著一些造成社會動蕩不安的因素,但是一旦轉型成功之后,國家即成為具有民主性的國家了。
二、經濟發展和經濟危機
與政治發展之間的關系在亨廷頓列舉的影響政治發展及民主化的因素中,其中許多的變量都是因為經濟發展而出現繼而產生作用,對政治發展在不同層面上產生影響。亨廷頓在書中著重指出:“經濟因素對民主有著深遠的影響,但并非決定性的因素。在經濟發展水平和民主之間,總體上存在著一種相關性,但是,沒有任何一種經濟發展模式或水平,本身就是促成民主化的必要條件或充分條件?!?/p>
三、經濟發展是政治發展的基本要素
在亨廷頓看來,經濟發展會有助于民主化和政治發展,會推動相關社會結構的變遷,進而促進政治民主化和政治發展。第一,國家的經濟發展涉及到重要工業化的話會帶來不同之前、更為多變復雜和彼此依賴的經濟體系,并且會產生許多新型的財富和權力來源,然而這種經濟體系對于威權政府來說無異于一種噩耗,政府對其控制力處于不斷下降的趨勢。第二,社會的教育水平因為經濟的發展得到提高。最后一點,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即為:“經濟發展推動了中產階級的發展壯大:商人、專業人士、商店老板、教師、公務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文秘和銷售人員,構成了一個占人口比例越來越大的社會階層。”亨廷頓提出,多數統治是實行民主的前提條件,但是在一個貧窮的國家中,社會環境中貧窮的多數對陣富裕的少數的社會環境不可能與民主相容,而“在一個土地占有相對公平但又相對貧困的農業社會,比如19世紀初的美國或20世紀的哥斯達黎加,民主或許是有可能實現的?!币虼?,在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中,中產階級已經成長為國家政治發展和政治民主化最為積極主動的支持力量。例如,在巴西,1964年中產階級為爭辯提供了處于絕對性優勢的支持。在韓國20世紀80年生的民主運動中,城市中產階級聯合起來的構組成了瓦解全斗煥政權的主要力量,推進了韓國政治制度的轉型。同樣的,在菲律賓、西班牙、厄瓜多爾等國家,中產階級紛紛在推進國家政治發展,進入民主化的過程中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
政法文化論文范文5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意義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指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將行政管理置于法律的調整與支配下,切實保證行政活動能夠依照法律進行,從而使行政行為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道路。行政法制化主要體現在法制意識的培養、行政管理組織法制化、行政管理職能法制化、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等方面。法制是現代社會的一個核心觀念,是和人權保護的堅實基礎。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政府的法制意識薄弱、依法行政能力欠缺,因而,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對推進整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有著重要的意義。依法行政是維護政府形象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社會中,公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和政府有著密切的聯系,政府的行政行為直接影響著公民的各種權益。依法行政不僅是一種政治理念,更是一種政治道德和社會價值。要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落實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地位,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就必須扎實推進依法行政。
二、我國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現狀
1、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滯后當前,我國的許多行政程序還沒有實現法律化、規范化,許多行政行為的步驟、方式仍處于雜亂無章的狀態,野蠻執法、越權執法、濫權執法、以權壓法等行政違法行為屢見不鮮,行政執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受到了很大的質疑。這些大大降低了行政執法的效率,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此外,由于執法體制不暢、行政管理體系不完善帶來了多頭執法、重復執法、擾民執法等許多執法問題。以食品安全監管為例,涉及的監管部門有十幾個,結果是大家都管,但是都管不好。這種重復執法不僅帶來了行政執法資源的巨大浪費,還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2、行政管理執法方式落后行政管理執法方式落后集中體現在城市管理中。由于執法人員素質、執法環境與執法機制等因素的影響,城市行政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例如,社會管理主體單一,政府是唯一的社會管理主體,社會機構、民間組織等很少參與社會管理;缺少長效管理機制,執法部門熱衷于專項執法、運動式執法,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缺少整體考慮和長遠規劃,缺少長效管理機制,以致于群眾滿意度低、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
三、推進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幾點建議
1、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法治是現代社會的基本內容,法治不僅體現在法律的制定和執行上,更體現在人們的法制意識、法律素養等方面。因此,推進依法行政也是一場深刻的社會文化變革,是一個漸進的歷史過程。在現實中許多執法者將法律作為統治百姓的工具,執法手段簡單粗暴,在民眾中產生了不良的影響。為此,廣大執法人員應轉變執法理念,應樹立服務意識、理性執法意識,將執法作為增進民眾福利、促進社會和諧的一種手段。執法觀念決定著行政人員的執法行為,影響著執法效果。因此,執法者應樹立行政服務、民主參與、平等互動的執法理念,自覺約束自己的執法行為,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同時應在嚴格遵守法律的情況下,提高執法的能動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政法文化論文范文6
[關鍵詞]少數民族;習慣法;法律文化
[中圖分類號]G1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16)24-0069-02
自秦朝建立以來,中國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境內的各民族間一直保持著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聯系與交流,互相之間進行著學習、借鑒和融合。同時,少數民族保留了自己的傳統文化特質,從而使我國的法律文化體現出多元性的特征。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文化主要通過習慣法的方式存在并發揮其作用,是國家法之外的客觀存在,是國家法律文化的組成部分,正如千葉正士所言:“不認真對待法律的社會文化基礎,就不可能成功地實現法律的現代化。”對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文化特質的研究和探索,是認識和理解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文化的核心部分。本文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文化的特質進行論證和總結。
一、少數民族法律文化以習慣法為核心內容
習慣法是少數民族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逐漸形成的,經世代相傳、不斷發展,為本民族所信守的部分觀念形態和約定俗成的群眾生活模式的規范,它一般靠盟約等方式來調整個人之間和部落之間的各種社會關系,以達到維護本地區社會秩序的目的。習慣法是少數民族社會的基本行為范式,特別是在糾紛解決、維護社會秩序等領域具有主導性、持續性。在這種背景下,國家制定法不是至高無上和無所不包的,而僅僅為治理的手段之一,甚至處于次要的地位。少數民族地區這種立足于社會和諧并強調人的習慣道德力量的特殊的傳統法律文化,形成了以少數民族習慣法為主的“民風有序” “路不拾遺” “憎恨偷竊” 的法律文化觀念。首先,習慣法的形成是由習慣演變升華而來?,幾宓拿裰{有:“石牌(習慣法)大過天?!币妥迕裰{說:“山林有清泉,彝家有爾比(習慣法)。說話一條線,爾比是銀針。”其次,習慣法與當地當時人們的生產方式、生活習慣、意識形態有密切的關系。再次,同樣的道理,居住在林區的群眾,有保護利用樹林確定林權的習慣法。缺水地區,特別注重用水灌溉的習慣法。習慣法有的源遠流長,世代相傳,有的公眾認可,視為神圣。這種傳統的力量和意志,個人的權威是很難使它改變的。
二、少數民族法律文化以禁忌、習俗為具體體現
民俗、禁忌是少數民族習慣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已經內化為少數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少數民族習俗禁忌有效保護了生態環境。為了保護少數民族聚居區脆弱的生態環境,實現民族的長遠發展,許多少數民族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很多保護環境的日常生活禁忌,這些禁忌規范制約著人們的日常生活和交往。生活在云南的布朗族、阿昌族、怒族、獨龍族等,他們都有相關的狩獵規則和禁忌,他們一般忌春天狩獵,忌捕獵懷崽、產崽和哺乳期的動物;藏族和蒙古族實行的輪牧制度,有效地防止了過度放牧的出現,藏族還禁止打死猴、魚、蛇、青蛙等;納西族通過村民大會推舉德高望重的老人組成“老民會”,制定全村的村規民約,他們指定專人組成管山員或看苗員,對有亂砍濫伐、破壞莊稼等行為的人,由“老民會”依照村規民約進行處罰,還禁止在水源旁大小便,禁止在河里洗尿布,禁止向河里扔垃圾廢物,禁止堵塞水源,夏季他們會進行封山,禁止毀林開荒等。
第二,少數民族習俗、禁忌調整人們之間的交往。少數民族習俗、禁忌在人們的交往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從宗教活動、婚喪嫁娶、節日慶典、農耕習俗到飲食習慣等,都有各類禮俗活動。例如內容豐富的飲食禁忌:藏族忌食烏鴉、禿鷹等動物,認為它們吃動物和人的尸體,具有神性;另外,藏族還忌食鳥、騾、馬、驢等,因為他們認為這些動物的生理機能與人相近,食用了這些動物的肉會影響人的特性;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忌食大肉;苗族忌吃狗肉等。總體上,飲食禁忌是人類社會最早的生存防范意識和行為準則,破壞食物禁忌就會影響人類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正如卡西爾所言:“禁忌是迄今為止所發現的唯一的社會約束和義務體系,它是整個社會秩序的基石,社會體系中沒有哪個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來調節和管理的?!鄙贁得褡暹€有風格各異的喪葬習俗。例如藏族的天葬、火葬、水葬、樹葬和土葬等,這些喪葬習俗反映了藏傳佛教對他們的影響;回族則禁止火葬,采用土葬,回族的土葬不用棺槨,不起墳頭等。這些禁忌、習俗和人們的生活緊密結合起來,形成了一個以社會、家庭、宗族關系為主的強有力的多維度調整少數民族交往的法律文化傳統。
三、少數民族法律文化具有極強的鄉土性和鮮明的民族性
習慣法是熟人社會中形成的“地方性知識”,少數民族習慣法形成于鄉土的熟人社會,具有典型的農業社會的鄉土氣息和地方色彩。少數民族習慣法圍繞少數民族鄉土社會中的婚喪嫁娶、生產生活等日常事務,以符合當地傳統的簡便而又易于操作的行為模式和規范方式,引導人們行使自己的行為,由此來維護本地區或本民族社會關系的穩定,確保人們生命、財產和家庭的穩定,同時保護當地環境和公共財產不受外界侵犯。
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文化是伴隨著民族的形成和發展而來,為少數民族民眾反復使用后所逐漸選擇、認同和積累的,其根植于民族的精神觀念和社會生活中,反映了少數民族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變遷,同時體現了少數民族的思想感情、心理發展等。絕大多數少數民族成員受本民族法律文化的影響,在處理問題是會選擇他們本民族的習慣法進行解決,離開少數民族,習慣法就不具有存在的土壤和使用的前提。
四、少數民族法律文化具有厚重的宗教性
我國的少數民族幾乎全民信教,盡管各民族信仰的教別和教派不同,是少數民族行使自己行為的主導和核心,任何民族成員都不得對其侵犯和褻瀆。而且,少數民族習慣法是宗教教義在世俗社會的體現,甚至習慣法僅僅是為了強調和明確宗教教義而存在。例如,藏族習慣法中藏傳佛教教義教規占絕大多數,而且習慣法不得與藏傳佛教進行相悖;信仰伊斯蘭教的伊斯蘭民族,他們的習慣法內容更是嚴格遵照《古蘭經》的規定,甚至是《古蘭經》的重復和照搬。這種以宗教為主導的習慣法文化的特殊作用在于,引導民族成員尊崇宗教的神圣與權威,通過宗教來治理社會,試圖建立“無訴”和“息爭”的行為模式和價值取向。在社會生活中,他們排斥一切與宗教精神不相符合的思想和行為。在這種文化下,法律似乎有些多余,作用顯然是有限的。因而形成了薄法厚教的少數民族法律文化特質。
五、正確對待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文化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少數民族習慣法在民族地區具有非常重要的社會地位,但國家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存在,合理協調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文化和國家法法律文化之間的關系,要求我們要正_對待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文化。
中國歷代統治者對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政策基本采取“和而不同”的策略,避免“一刀切”,讓少數民族按自己的“民情土俗”進行管理和自治,基本形成了少數民族習慣法和國家法并舉分治的基本原則,并且形成了國家法和民族習慣法相互轉化的良性互動。
當前,在法學界還有一股質疑法律多元的聲音,認為少數民族習慣法是落后的,不利于我國的法制統一,應當在民族地區強行推行國家法律,甚至有學者站在國家法律統一的立場上,認為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存在是對國家法制統一的破壞。實際上,這種否定論并不了解法律多元理論的背景和發展趨勢,僅僅是一種望文生義的批評而已。蘇力教授認為,法律多元現象不但存在于古代、近代,而且還存在于現代。在當代,既然法律多元是一個普遍的現象,我們就不能想當然地人為消除它,要讓習慣法與國家法優勢互補,共同服務于法治社會。國家法應當給習慣法留下一定的空間來調整社會關系,習慣法也應當表現出對國家法應有的尊重,不能太偏離國家法的原則和精神,否則會被國家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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