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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公證書范文1
2006年1月5日,曾某以原告黃某的人的身份與第三人賴某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將登記在原告名下的房屋轉讓給第三人賴某。同日,買賣雙方向被告申請前述房屋的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并提交了轉讓及權屬登記申請表、身份證、房地產買賣合同、委托公證書、完稅憑證、原土地房屋權證等申請材料。登記機構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的基礎上,辦理了該房屋的權屬登記,主要內容如下:權屬人賴某,房屋產權來源為2006年1月5日購買,房屋價值270578元,建筑面積95.26平方米。2006年1月18日,賴某領取了土地房屋權證。原告黃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法院審理查明情況
該房產系原告黃某于1997年購買,于2000年取得土地房屋權證,該權證上登記的房屋價值為270578元。2004年9月16日,公證處作出公證書,證明黃某于2004年9月16日在公證員面前,在委托書上簽名。該委托書的主要內容是黃某委托曾某代為處理上述房產部分事宜,有權出售上述房產。2006年1月5日,曾某以黃某名義,與第三人賴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上述房產出售給第三人,售價270578元。同日,曾某和第三人向被告登記機構提交房地產轉讓及權屬登記申請表及房地產買賣合同、委托公證書等相關材料。嗣后,被告作出上述房產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2006年1月18日,第三人領取了土地房屋權證。2008年9月8日,原告向公證處申請撤銷委托公證書。2008年11月27日,公證處決定撤銷委托公證書。
三、審判
法院認為,被告于2006年1月作出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對當時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給予登記發證,其行為并無違法之處。然而,在被告作出被訴行政登記行為后,因委托公證書被公證機構撤銷,該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基礎已經不存在,故依法應予撤銷。雖然被告提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問題,但被告和第三人均未就此問題提供證據或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而且,本案還存在第三人2006年支付的購房款與原告2000年登記的房屋價值完全一致這一不合常理的情形。因此,對被告關于善意取得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作出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評析
就本案而言,登記機構根據公證委托書及對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給予登記發證,登記行為并無不妥之處。登記機構于2006年1月18日登記發證后,公證處于2008年11月27日撤銷委托公證書,導致登記行為的合法基礎不存在。根據《公證程序規則》規定,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該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被撤銷的公證書自始無效。因此,本案的委托公證書為何被撤銷,我們不得而知,但可以推斷出應該是存在實體或者程序上的問題導致被公證機構撤銷。委托公證書被公證機構撤銷。委托公證書被撤銷,并不必然導致買賣行為被撤銷,若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權益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p>
本條是對善意取得的規定,所謂善意是相對于惡意而言,是指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轉讓人為非法轉讓。
房屋所有權公證書范文2
一、要素式公證書制作中的問題
l、必備要素不全。必備要素為公證辦證證詞中必須具備的內容,而有的公證書在證詞中卻存在保全的關鍵詞缺省、拍賣標的基本情況及所有權或處分權不明、人的權限不清等情況。
2、選擇要素選擇不當。選擇要素為根據公證證明的實際需要或當事人的要求, 酌情在公證書證詞中寫明的內容。有的公證書證詞應寫明的未寫明,如證據的存放地點不明、開獎中有在場人的未加描述、合同的生效日期及條件未說明等。
3、法律條文引用不規范。有的房屋轉讓合同公證書證詞中只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而未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
4、大宗批量證未按要求出具要素式公證書。有的認為批量公證,公證書證詞基本是一致的,只是一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不同,不必出具要素式公證書。
5、要素式公證書的范圍過窄。司法部試行要素式公證書格式的范圍暫定為在國內使用的保全證據、現場監督、合同(協議)三類公證書,而發往域外使用的涉外、涉港澳臺公證書及其他國內公證書仍使用現行公證書格式。
二、要素式公證書制作的問題之對策
l、加強學習、提高素質
推行要素式公證書是公證工作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對傳統公證書格式的全面突破,是一項十分具體而又復雜的工作,對公證人員的分析判斷能力、辦證程序的嚴謹性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采取集中培訓、集體學習、自學等方式,組織全體公證人員認真學習司法部下發的要素式公證書格式、使用說明、參考格式及與要素式格式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文書寫作知識,努力提高法律、公證業務、語文和文書寫作水平。
要素式公證書與過去的公證書相比,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在公證證詞中必須寫明某個公證事項適用某種法律、法規, 因此,公證人員不僅要熟悉公證事項適用什么法律,還要清楚具體的條款。所以,公證員為適應未來公證工作的實際需要,必須不斷加強學習。
2、必備要素寫完整
一是保全證據公證書。要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全稱、申請日期及申請事項。 自然人寫姓名,有人的還要寫人的姓名, 包括自然人的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外國人寫明國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寫全稱,要以其營業執照或公章上名稱為準,并要寫法定代表人或人姓名,
法人的基本情況及行為能力。保全的方式方法,如自書、代書、公證人員記錄、錄音、錄像等方式。參與保全人員的情況,包括承辦公證人員及在場人、翻譯、勘驗等的人數、姓名等。同時,還要寫明證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取得證據的數量、種類、 日期,是否向證人宣讀和經證人閱示,證人在證據上簽名(蓋章或捺手?。┦欠裾鎸?。
二是現場監督類。寫明申請人全稱或姓名、申請日期及申請事項。對委托人、拍賣人、拍賣師及競買人資格的審查情況,拍賣標的基本情況及對其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審查結果,對拍賣規則內容的審查結果。拍賣活動是否得到有關部門批準,如與拍賣標的有關的主管部門(文物管理 機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房地產管理部門等)、拍賣標的的監管機關(海關、人民法院、破產清算小組等)。拍賣的時間、地點及拍賣過程(拍賣方式、競價形式)是否符合拍賣規則等。
三是合同(協議)類。寫明申請人全稱或姓名、申請日期及申請事項。公證人員要重點審查當事人的身份、資格及簽訂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身份及權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由其法定人或征得法定人同意,但訂立純獲利益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除外:擔保人的身份、資格及擔保能力; 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取得一致意見。如出售房產(期權)的名稱、坐落、房號、朝向、 占地面積、使用面積、售價等;預售合同應有預售許可證,現房買賣應有房產證;共有房產或已設定他項權利(如抵押權)的房產,應按法律規定征得相關權利人的同意或認可;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批準或許可手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后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p>
3、選擇要素要適當
一是保全證據公證類。申請保全證據的原因、用途;對于沒有根據的原因,或者用途不定的,或原因用途難以確認的,一般不宜直接寫明; 辦理該項公證的法律依據(公證規章或有關規章等);在引用法律依據時,應具體寫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有些省、市有公證地方性法規的,如我省的《安徽省公證條例》,本文認為也應引用。對所取得的證據的保全方式及存放地點。 如有附件時,應寫明附件是原件還是復印件及附件的名稱、份數、頁數、順序號。
二是現場監督類。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拍賣人對拍賣標的來源、瑕疵及相關責任的說明;拍賣活動有見證人的,應將其民事主體資格狀況連同“見證人某某某、某某某在場見證”字樣一并在公證書中加以描述。
三是合同(協議)類。合同標的物的權屬情況及相關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權屬情況指所有權、使用權、擔保物權、專有權、專用權等;相關權利人包括與合同標的有關的共有權人、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擔保權人等。如寫明權屬: “本合同項下標的物由XX、XX共有”,接下去再寫相關權利人的意思表示: “共有人XX對轉讓該標的物無異議”。轉讓、承包或租賃合同標的物時,應按法律規定征得相關權利人同意或認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重要解釋或說明:在簽訂格式合同時,要寫明當事人是否了解合同的全部內容;合同的生效時間及條件,如法律規定合同須經登記或批準方能生效的,公證書中應寫明“本房屋《買賣合同》自合同項下房屋經房地產登記主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本《質押合同》自合同項下物移交質權人占有之日起生效”。有的還寫明“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并經公證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公司董事會通過后生效”。
4、加強管理,制定規范
一是在全國范圍內推薦要素式公證書制作較好的公證書卷宗。要素式公證書的推行,使公證的形象逐漸飽滿起來。過去制式的形式影響了對實體內容的更深入的探究,而推行要素式公證書之后,對形式的單純追求已經不再是重點關注的問題,對法律實體內容的審查就必然成為公證工作的重點內容。因此,在從過去的偏重程序法、兼顧實體法向偏重實體法、兼顧程序法的轉變過程中、首先要在全國范圍內推薦要素式公證書制作較好的卷宗。
二是實行公證處之間要素式公證書制作的交流。要素式公證書使公證證明活動更加公開化,增強了公證活動的透明度。公證人員的工作, 包括審查的內容、依據的法律、分析判斷過程都明明白白地展現在當事人面前,展現在法庭面前,展現在公證書使用部門面前。因此,要舉辦公證處之間要素式公證書制作的交流,在經驗積累到一定程度后,將有益的經驗在全系統進行總結、推廣,努力做到公證程序公開、公證活動的透明,使人們對公證的認識更深,對公證書的證明力更加確信。
房屋所有權公證書范文3
1、房屋所有權證。
2、繼承公證書。
3、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
4、繼承人申請書。
房屋所有權公證書范文4
繼承房產證明書怎么寫茲有我轄區居民/單位員工,姓名 ,身份證, /縣區/村/居委會路 弄號室(無具體門牌號,房屋坐落于東鄰 、南鄰 ,西鄰 、北鄰 )擁有房屋一套。
產權屬于面積為2 特此證明
證明機構名稱:
證明機構聯系電話:
經辦人: 證明機構: 日期: (蓋章)
一、辦理房屋繼承過戶的流程:
第一,辦理房屋繼承過戶需要的證明材料如下:
1、被繼承人的遺產證明材料。
2、如果是多個繼承人,就要按遺囑或法定繼承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并簽訂協議書,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即可產生效力。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就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第二,房屋繼承登記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由評估公司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對房屋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遞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二、辦理房屋繼承過戶所涉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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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登記不能強制公證
1991年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公證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從此開始,繼承房屋登記時必須進行公證。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8期《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判決房屋登記部門強制公證敗訴,一時間全國登記部門無所適從,公證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呢?強制公證會不會再次導致登記部門被訴?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通知,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廢止《聯合通知》即此前規定房產繼承、贈與等房產所有權轉移,必須公證的規定不再執行。也就是說,繼承人申請房產繼承可直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直申”,不再必須持公證書或法院的法律文書方予受理。
《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二)繼承??梢钥闯?,公證是依據申請而進行的,《聯合通知》廢止后,強制公證別說法律依據,就連文件依據都沒了。2016年5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通知》,明確了不動產登記中的繼承不再強制公證,不動產登記是否必須公證的爭論有了明確的答案。
二、不動產登記不公證需要如何辦理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對不進行公證繼承不動產所需材料和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辦理需提交的材料
1.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4.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5.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8.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二)辦理時應把握的幾個關鍵點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一條規定,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稐l例》賦予了登記部門對登記內容和登記對象調查的權利,同時要求登記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繼承公證只是眾多公證內容中的一小部分,登記人員經過培訓,應該能夠承擔不動產繼承登記的審核和調查責任。
申請登記時,全部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共同到登記機構進行申請并接受登記機構的查驗。登記機構應重點查驗當事人的身份是否屬實、當事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親屬關系是否屬實、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有無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和已經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死亡事實是否屬實、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無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申請繼承的遺產是否屬于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個人所有等。登記機構應該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齊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棄繼承、不動產繼承協議或遺囑內容及真實性是否有異議、所提交的資料是否真實等內容進行詢問,并做好記錄,由全部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并要求申請人簽署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具結書。
經查驗或詢問后,登記機構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可以發函給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原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核實相關情況,也可以根據《條例》賦予的權限進行調查。經核查后做出不予登記或者登記的決定。認為符合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受理后,對擬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事項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
三、不動產登記中應尋找公證與不公證的結合點
在目前的不動產登記實務中遇到的繼承基本有以下三種:
1.協商繼承:全部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達成不動產分配協議,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可以申請登記。
2.公證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申請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可以申請登記。
3.訴訟繼承: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只能向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或調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登記。
房屋所有權公證書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及其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房屋權屬管理實行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法律保護。
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合法憑證。
第五條房屋權屬登記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全市房屋權屬登記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對全市的房屋權屬登記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對**市屬四區范圍內房屋權屬的登記管理和房屋權屬證書的頒發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核、委托發放。
各縣(市)和東川區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房屋權屬登記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轄區內房屋權屬的登記管理和房屋權屬證書的頒發工作。
第七條登記機關對房屋產權資料實行管理,應當建立健全房產產籍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房屋權利人取得、轉移、變更、喪失房屋所有權以及設定或終止房屋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均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以下類別:
(一)初始登記;
(二)預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
第九條房屋權屬登記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
(五)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文件遺失無法補正等原因需要公告的登記。公告期為30日。
第十條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件和取得、轉移、變更、喪失房屋權屬的合法證明文件。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自然人應當使用身份證件或戶口簿記載的姓名;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其依法登記或者批準機關批準的名稱。
房屋權利人可以委托他人房屋權屬的申請登記。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房屋權利人的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資格證明及授權委托書須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認證,外文證件應同時具有中文譯本。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準登記:
(一)當事人的資格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規范;
(三)登記文件齊全;
(四)登記文件的內容真實合法,表述明確;
(五)登記文件與申請權利一致;
(六)申請登記的權利范圍與房屋一致;
(七)登記事項與檔案記載不抵觸。
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本條規定的核準登記時限,不包括公告、刊登啟事和補正的時間。
第十二條在核準登記前,對房屋權屬登記內容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報告和有關證據,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暫緩登記。
暫緩登記原因消失后,經申請人提交有效的書面證明,登記機關應按規定予以核準登記。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房屋屬于臨時建筑或者違法建筑的;
(二)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三)未能按規定補正文件的;
(四)登記權利已被依法限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機關應當將裁定書、判決書、決定書送達登記機關和當事人,并且詳細載明查封或者限制的房屋坐落、產權人、起止時間: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沒收、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裁定、判決已經生效的;
(二)公安、檢察機關依法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并作出正式決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權利期限屆滿需要繼續查封或者限制的,原作出查封或限制房屋權利的機關應當在期滿前,書面告知登記機關,期滿未書面告知登記機關的,房屋權利人的權利自然恢復。
第十五條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交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
第三章權屬登記
第十六條新建房屋的,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結束之日起90日內,由房屋權利申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登記文件:
(一)立項批準文件;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規劃分期驗收證明;
(四)房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個人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免交第(一)、(四)項文件。
第十七條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的,自開發項目竣工驗收結束之日起90日內,辦理商品房權屬預登記,并提交下列登記文件:
(一)立項批準文件;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規劃分期驗收證明;
(四)房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五)具有合法資質的房產測量機構出具的測繪結果報告書;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授權委托書;
(七)商品房銷售情況說明材料。
第十八條購買預登記商品房的,房屋權利申請人可以持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房屋權利人(人)的有效證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九條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割、合并、投資入股、裁決等原因致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由當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登記文件:
(一)買賣、交換、分割、合并、投資入股等以合同方式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合同;
(二)贈與、繼承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公證書;
(三)依照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裁決轉移的,提交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書、調解書。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當事人除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登記文件: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權利人名稱改變的,提交核準該單位設立的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翻建、改建、擴建房屋的,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和具有合法資質的房產測量機構出具的測繪結果報告書。
第二十一條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的,當事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后,應當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房屋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他項權利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設定他項權利的合同、公證書及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第二十三條因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直接注銷登記或者予以更正:
(一)提供虛假證件、證明或者申報不實,造成登記有誤的;
(二)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三)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
(四)登記機關及工作人員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的。
登記機關直接注銷登記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責令其限期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當事人逾期未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登報公告注銷。
因本條第(四)項原因,注銷登記后需重新登記的,登記機關不再收取登記費。
第四章權屬證書
第二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使用國家統一制作的文本,由登記機關依法頒發。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頒發或者偽造、涂改房屋權屬證書或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標記、加蓋其他印章。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遺(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及時在指定報刊上公告作廢,經6個月后無異議的,持遺(滅)失證明文件、身份證件和登報聲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登記機關辦理補證時,在補辦的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補發”字樣,并注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影響使用的,經房屋權利人申請,原登記機關查驗后予以換發,并注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登記機關的登記致使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