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體系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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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體系論文

稅法體系論文范文1

關鍵詞:水力發電系統,自動化

前言:

水利水電樞紐工程一般是綜合利用的,往往同時承擔著發電、防洪、航運、灌溉、漁業等多項任務,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要完成這樣一個復雜系統,并使系統的綜合效益最優,僅靠人工來進行控制,其困難是可想而之,即使是采用一些基于現場的設備的分散控制也很難達到目的,在這樣的一個復雜系統中引入基于數據中心的集散控制勢在必行。因此在水力發電工程中自動化系統則應該受到相應重視!

一,水力發電系統中存在的問題

在水力發電系統中,存在著如下幾個問題。

1,控制、維護、管理三個技術領域發展極不平衡。

控制領域的自動化與信息化的發展相對最早,但是現有的管理自動化系統大多只處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物料管理等,很少涉及技術管理。維護領域的自動化與信息化發展時間最晚,目前只停留在計劃維修和事后維修階段,也即只處于手工化階段。只是在90年代中期以來,國外才開始研究狀態維修、預知維修、遠程維修等技術,而在我國,則僅處于開始階段。

2,控制、維護、管理三個技術領域互相分離。

即組織結構上三者屬三個不同的部門,信息互不交流或很少交流,決策互不聯系。實際上,各個領域的決策均有賴于其他兩個領域的狀況及信息。顯然,三個領域相互分離是不合理的。

3,環境問題。

做任何事情都必須付出代價,同樣水電工程也是如此,因此一些水力工程導致的環境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兩方面:(1)自然環境方面,工程興建,對水文條件的改變,對水域床底形態的沖淤變化,對水質、小氣候、地震、土壤和地下水的影響,對動植物、對水域中細菌藻類、對魚類及其水生物的影響,對景觀和上、中、下游及河口的影響等。

(2)社會環境方面,工程興建對人口遷移,土地利用,人群的健康和文物古跡的影響以及因防洪、發電、航運、灌溉、旅游等產生的環境效益等。

二,解決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問題的一些建議

水力發電過程自動化的發展趨勢正沿著為解決上述幾個問題的方向發展,即一方面將控制、維護、管理三個領域提高到同一個智能化、信息化、自動化的水平;另一方面將三者集成為一個統一的信息系統,即智能控制-維護-管理集成系統。最后還要關注環境問題使得水力工程系統得到綜合的最優利用:

1,集成化

集成化包括以下幾層含義。功能集成即把控制、維護、管理三個功能集成為一個整體。今后,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還可能把更多的功能集成起來。

目標集成即把性能、可靠性、效益等子目標集成為統一的目標,使企業整體最優、整體效益最大。

信息集成即把整個企業的各種信息有機地組成一個統一的系統。自然,在一個信息集成系統中,必須保證信息的統一性、協同性、互操作性,妥善解決信息的矛盾與沖突。

系統集成即從硬件角度而言,系統能根據本身需要,集各家之所長,采用不同供貨商的產品,自然,這里要解決不同設備的互操作性問題;從軟件角度而言,采用用戶友好的基于圖形的可視化組態軟件構筑系統,既可用于仿真,亦可用于實時應用軟件。

2,智能化

為使系統達到上述的目標,必須提高整個系統及其各個組成部分的智能度,即要實現檢測智能化、操作智能化、決策智能化。所謂智能化,即整個系統、各個領域(控制、維護、管理)、與生產過程直接相連的檢測裝置、執行裝置等,均具有目標分析、狀態及故障分析、行為及態勢分析、決策分析的能力。

3,分布化

在一個龐大的集成系統中,部署分布必須合理,包括任務分布化、智能分布化。集成與分布相結合才能使各個部分盡職盡責、保質保量、安全可靠,整個系統分工明確、信息互通、運行有序,從而使整個系統在整體上獲得最優的性能(質量)、可靠性(可利用率)和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開放性

開放性包括如下幾重含義:一個系統能博采眾長,即選用不同供貨單位且性能/價格比最合理的設備;根據發展的需要,在硬件上可以增加新的設備或子系統,在軟件上可以增設新的功能,而且后者能與原來的系統構成完整的整體。這樣,就大大提高了系統的可利用率,延長了使用周期或壽命。

5,促進水力發電系統的優化調度,實現可持續發展

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要結合發電、防洪、灌溉、航運、漁業等的優化調度,以達到綜合效益最優。關鍵是為了使水力發電自動控制適應水資源的綜合利用。例如可以進行:

(1)魚道設置、大壩對上、下游生物的影響、景觀設計等

(2)自動化系統設計從基于DDC的現場自動控制發展到基于數據庫的管理中心集散控制,并結合發電、防洪、灌溉、航運、漁業等的優化調度,以達到綜合效益最優。

因此結合具體水利工程進行探討研究是十分必要的,這樣有利于我國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的設計與建設。更有利于我國水利工程與環境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因此,在系統規劃設計階段,必須全面了解其對環境影響的各個方面和影響的大小,以便有針對性的對系統進行設計修改并且對環境面臨的問題提出防治的措施。

三,結束語

稅法體系論文范文2

關鍵詞:城鄉水務;一體化;存在問題;解決措施

一、水務及水務一體化管理的含義

(一)、水務的含義

水務是指以水循環為機理、以水資源統一管理為核心的所有涉水事務。水務主要包括:水資源、城鄉防洪、灌溉、城鄉供水、用水、排水、污水處理與回收利用、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農村水電等涉水事務。

目前我國使用的水務的概念有別于水務公司的服務形式,也不同于把分別由建設、交通、環保部門分別進行管理的城市防洪、城鎮供水、排水、污水處理、航運等方面的事務簡單地水利的管理范疇,而應該以水循環為機理、以水資源統一管理為核心的涉水事務。

(二)、水務一體化管理的含義

指水務管理所涉及的各項職能和各個環節之間協調、統一的管理機制,即對區域的防洪、排澇、供水、需水、節水、水資源保護、污水處理及其回用、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農村水電、地下水回灌等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取水許可、統一配置、統一調渡、統一管理。也就是說由一個部門對水質和水量負責。

二、水務一體化的優越性

(一)、理順了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體制保證。

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對區域的防洪、排澇、蓄水、供水、排水、節水、水資源的保護、污水處理及其回收利用等實行統一管理,改革“多龍管水”為“一龍管水”。這樣才能保證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促進了城鎮的防洪與排水工程建設。

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既可以從區域上統盤考慮防洪與排水,也可以根據有償使用的原則,解決部分工程的投資和運行費用,促進城鎮防洪排水工程的建設。

(三)、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水利基礎產業。

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可以使水利從以防汛抗旱為主的純公益性基礎設施向同時兼顧城鄉供水、旅游、養殖和排水治污等經營性產業發展,以促進水利基礎產業的良性運行與發展。

(四)、強化了水行政執法工作。

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可以強化水行政執法工作,豐富水行政執法的內容。切實解決以前由于是多個部門管水形成的困難,如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費征集制度等實施都可迎刃而解。

三、城鄉水務一體化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在城鄉水務一體化改革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高度重視:

(一)、改革認識不到位問題。主要表現為部分地區改革的主動性和深度不夠,有些地區改革進展較慢,而在已經實施水務一體化管理的地區,也可能存在著改革目標不明確,改革浮于形式的問題,改革后工作思路和工作內容并沒有從根本上發生變化。

(二)、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主要表現為上下不對口、左右不協調的問題。如部分地區上下級水務管理體制改革步伐不一,帶來了行政機構上下不對口、工作協調難的問題。同時,水務一體化改革要打破水務管理上原有的條塊分割,要重新調整相關涉水部門的管理職能,會觸及到一些部門的既有利益,如何理順水利、城建、環保等部門的分工合作關系,這是一個困難的過程,需在實踐中不斷適應調整。

(三)、投資渠道不暢,水務市場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格局尚未形成。在改革過程中,一些地區政府機構職能發生調整和變化,導致水務基礎設施政府投資主體缺位問題更加明顯,原有的投資渠道沒有了,新的投資渠道又沒有建立起來。水務基礎設施對社會資金、外資以及金融資本等吸引力不強,市場化機制不健全,水務市場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格局尚未形成。

(四)、國有水務資產管理改革滯后,水務市場產業化程度不高。水務國有資產兼有公益性和經營性的特點,以及相關經濟政策還不配套,使國有水務資產管理改革面臨著一些難題。在推動水務市場化方面,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總體上水務市場發育還不完善,繼續加快推進城市水務產業化市場化進程,仍然是許多地區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五)、相關政策法規體系亟待完善。一些過去的行政法規和政策已經不能適應現狀,急需修訂完善,同時,新的形勢還要求制定新的政策法規體系來保證改革與發展的有序進行。

(六)、管理技術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高水平的管理人才缺乏,管理信息化、現代化程度較低,公眾參與管理和監督不夠,水務技術規范標準有待補充完善。

四、解決措施

必須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按照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治水思路,完善體制,創新機制,開拓進取,因地制宜地開展水務一體化改革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快水務一體化改革步伐。要適應發展形勢,進一步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這項改革是統籌城鄉發展和落實治水新思路的必然要求,要從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和解決我國水多、水少和水污染問題的高度,提高對改革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快改革步伐,真正實現城鄉涉水事務的一體化管理。

(二)、加強部門協調,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城鄉水務一體化改革涉及面廣,難度大,在改革過程中只有積極爭取有關方面的理解、支持,勇于探索,及時總結改革經驗,加快推廣行之有效的水務改革模式,才能不斷理順城鄉水務管理體制,實現“一龍管水,團結治水”的好局面。

(三)、完善相關的政策法規體系。對現實需要但還缺乏的政策法規要加快建立健全,對一些過時的要及時修改完善。要通過完善政策法規體系,保障和規范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確保水務市場公平競爭,有序發展。

(四)、健全水務投融資體制。按照有進有退的要求,調整政府財政投資范圍,加大公益性水務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投入力度。水務企業的國有資產出讓收益、經營權出讓轉讓收益等,要用于水務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的水務投資環境,加快形成向水務產業傾斜的投融資優惠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加大水務設施利用信貸資金、社會資金以及外資等力度。

(五)、推動水務市場產業化發展。要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政府應準確定位,要從直接管理企業向市場監管轉變,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加強政策引導,間接調控,強化監管,組織制定全面的產業發展規劃,健全市場準入制度,引入公平競爭機制。

(六)、深化水務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實行政資分開、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在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確立水務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推進水務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健全現代企業制度,促使水務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主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切實保證落實水務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任務。

稅法體系論文范文3

摘要:技術創新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源動力和主要驅動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中心環節,稅收法律制度在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通過梳理我國在技術創新方面的現行稅收優惠制度,分析存在的問題,比較借鑒國外相關制度,力圖找出激勵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

關鍵詞: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稅法體系

關鍵詞: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稅法體系

當今世界科技實力在綜合國力中的作用日漸凸顯,技術創新已成為支撐和引領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和經濟騰飛的源動力。充分運用稅收優惠制度來促進技術創新,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重要策略。如何發揮稅收制度的激勵引導作用,在企業成長的各個階段驅動創新,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是當前我國稅收制度研究應該解決的重點問題。

當今世界科技實力在綜合國力中的作用日漸凸顯,技術創新已成為支撐和引領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和經濟騰飛的源動力。充分運用稅收優惠制度來促進技術創新,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重要策略。如何發揮稅收制度的激勵引導作用,在企業成長的各個階段驅動創新,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是當前我國稅收制度研究應該解決的重點問題。

1 稅收優惠制度促進技術創新的作用分析

1 稅收優惠制度促進技術創新的作用分析

首先,稅法中最為重要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能夠緩減企業技術創新中資金瓶頸,由于我國經濟體制以及信貸體制的弊端,很多企業特別是私企和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而本身又無法通過上市去融資,資金短缺是制約企業技術創新和經營發展的重要障礙。政府通過稅收間接優惠法律制度對企業資金的積累起基礎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剛性和穩定性可以為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融通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利于培育完善的市場體系,提供企業原始創新動力,不斷推動企業集成創新及引進吸收再創新。

首先,稅法中最為重要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能夠緩減企業技術創新中資金瓶頸,由于我國經濟體制以及信貸體制的弊端,很多企業特別是私企和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而本身又無法通過上市去融資,資金短缺是制約企業技術創新和經營發展的重要障礙。政府通過稅收間接優惠法律制度對企業資金的積累起基礎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剛性和穩定性可以為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融通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利于培育完善的市場體系,提供企業原始創新動力,不斷推動企業集成創新及引進吸收再創新。

其次,合理的稅法制度能夠克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的“市場失靈”現象。企業技術創新過程的實質是技術知識的投入和產出過程。無論是以新產品還是以新工藝形式出現的創新,其中都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技術創新正是由于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而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特征,其他人可以搭便車,獲取并且享受公共物品的利益,而公共物品的制造者卻無法要求這些享用者支付費用。簡而言之,當一個企業通過艱難的研發過程完成創新活動后,同一行業的其他企業往往可以進行模仿并且應用到產品中,創新結果迅速在行業內擴散,削弱了研發企業的技術領先優勢,削弱了企業創新活動的戰略意義,導致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失靈凸顯。[1]即使是通過知識產權來保護創新成果,但過了法律的保護時效,企業對于使用自己的創新成果行為也沒辦法維權。為了克服這一市場失靈,稅法可以通過稅收征收環節計稅依據的選擇特別是稅收激勵措施來影響市場主體的技術創新活動。換言之,稅法通過有效的稅收政策的運用,用法制化的方式可以直接降低技術創新活動的成本提高他們的利潤,以實現政府促進技術創新活動的目標。

其次,合理的稅法制度能夠克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的“市場失靈”現象。企業技術創新過程的實質是技術知識的投入和產出過程。無論是以新產品還是以新工藝形式出現的創新,其中都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技術創新正是由于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而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特征,其他人可以搭便車,獲取并且享受公共物品的利益,而公共物品的制造者卻無法要求這些享用者支付費用。簡而言之,當一個企業通過艱難的研發過程完成創新活動后,同一行業的其他企業往往可以進行模仿并且應用到產品中,創新結果迅速在行業內擴散,削弱了研發企業的技術領先優勢,削弱了企業創新活動的戰略意義,導致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失靈凸顯。[1]即使是通過知識產權來保護創新成果,但過了法律的保護時效,企業對于使用自己的創新成果行為也沒辦法維權。為了克服這一市場失靈,稅法可以通過稅收征收環節計稅依據的選擇特別是稅收激勵措施來影響市場主體的技術創新活動。換言之,稅法通過有效的稅收政策的運用,用法制化的方式可以直接降低技術創新活動的成本提高他們的利潤,以實現政府促進技術創新活動的目標。

2 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的國際化比較

2 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的國際化比較

稅收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許多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確定激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但是基于不同的國情選擇與不同的立法目的,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存在著一定差異。如西班牙相對創新能力較低,把稅收優惠作為最重要的激勵手段,一般以綜合性法律的形式來保持優惠激勵的穩定性和普遍性;而有的國家稅法激勵與財政投入并舉,多采用行政規章或政策的形式,可及時修正保證優惠的靈活性,如歐盟多國;有的國家兼顧稅收優惠制度的穩定性與靈活性,多采用法律形式,但適時修正,如美國、英國。[2]

稅收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許多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確定激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但是基于不同的國情選擇與不同的立法目的,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存在著一定差異。如西班牙相對創新能力較低,把稅收優惠作為最重要的激勵手段,一般以綜合性法律的形式來保持優惠激勵的穩定性和普遍性;而有的國家稅法激勵與財政投入并舉,多采用行政規章或政策的形式,可及時修正保證優惠的靈活性,如歐盟多國;有的國家兼顧稅收優惠制度的穩定性與靈活性,多采用法律形式,但適時修正,如美國、英國。[2]

3 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考量

3 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考量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針對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鼓勵性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作了具體和詳細的規定。隨后又出臺了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2006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等,這些政策雖對促進技術創新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仍存在諸多問題。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針對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鼓勵性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作了具體和詳細的規定。隨后又出臺了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2006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等,這些政策雖對促進技術創新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仍存在諸多問題。

3.1 立法技術不高。我國現行稅制中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是以暫行條例、通知、補充說明方式出現的,政策零散,缺乏規范性。

3.1 立法技術不高。我國現行稅制中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是以暫行條例、通知、補充說明方式出現的,政策零散,缺乏規范性。

3.2 制度缺乏內在統一性和全面性。我國雖然已初步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兼顧營業稅、增值稅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但相對完整全面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并未得到有效建立。技術創新稅收規范缺乏一個總體系統規劃,表現為自主創新存在什么問題就相應的出臺稅收政策性文件,不同時期,不同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缺乏必要的協調,經常出現遺漏不全或重復交叉的情況,執行中容易出現偏差,導致政策效果不理想。

3.2 制度缺乏內在統一性和全面性。我國雖然已初步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兼顧營業稅、增值稅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但相對完整全面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并未得到有效建立。技術創新稅收規范缺乏一個總體系統規劃,表現為自主創新存在什么問題就相應的出臺稅收政策性文件,不同時期,不同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缺乏必要的協調,經常出現遺漏不全或重復交叉的情況,執行中容易出現偏差,導致政策效果不理想。

3.3 稅收優惠的對象及政策導向不盡合理?,F行的優惠政策不是以產業優惠為主導而是偏重以區域優惠為主導,主要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技術創新實行優惠,這種“特惠制”使得即使其屬于技術創新企業,也因區域限制難以享受優惠。這種做法,會造成企業趨之若鶩擠往開發區,甚至弄虛作假騙取準入資格,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違背了國家運用優惠法律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此外,各地為了促進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及變相的稅收優惠政策。[3]這樣削弱了全國整體產業性的政策導向造成了地區的政策優勢,從整體上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的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實施。而且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的對象也往往僅僅局限于高新技術企業,忽視了對投資企業技術創新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這不僅給企業技術創新稅法造成空白和漏洞,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國家科技進步的發展。

3.3 稅收優惠的對象及政策導向不盡合理?,F行的優惠政策不是以產業優惠為主導而是偏重以區域優惠為主導,主要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技術創新實行優惠,這種“特惠制”使得即使其屬于技術創新企業,也因區域限制難以享受優惠。這種做法,會造成企業趨之若鶩擠往開發區,甚至弄虛作假騙取準入資格,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違背了國家運用優惠法律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此外,各地為了促進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及變相的稅收優惠政策。[3]這樣削弱了全國整體產業性的政策導向造成了地區的政策優勢,從整體上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的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實施。而且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的對象也往往僅僅局限于高新技術企業,忽視了對投資企業技術創新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這不僅給企業技術創新稅法造成空白和漏洞,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國家科技進步的發展。

3.4 所得稅設置與技術創新產業發展不協調。在法人所得稅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企業以后年度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但結轉抵扣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這種規定事實上缺乏發揮實際作用的現實基礎。技術創新企業在投資創新項目時往往在相當長的期限內有大量投入而無盈利,尤其是對于一些虧損期較長的技術密集型創新企業,5年的時間技術開發費用可能仍然無法扣除。雖然規定了若當年新增所得稅不足抵免可以向后延續5年抵免的政策,但也是在企業所得稅比投資當年實現新的增長的基礎上來講的。對于那些己經具有較強實力的企業自然可以成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而那些正在進行技術研發及新產品試制、需要政府政策扶持的技術創新企業卻得不到應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支持。同樣,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企業頒發的科技進步獎重大成就獎以及個人投資技術創新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樣事實上就形成了雙重課稅,很容易挫傷企業高新技術人員的技術創新積極性,阻礙技術創新成果的取得。

3.4 所得稅設置與技術創新產業發展不協調。在法人所得稅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企業以后年度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但結轉抵扣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這種規定事實上缺乏發揮實際作用的現實基礎。技術創新企業在投資創新項目時往往在相當長的期限內有大量投入而無盈利,尤其是對于一些虧損期較長的技術密集型創新企業,5年的時間技術開發費用可能仍然無法扣除。雖然規定了若當年新增所得稅不足抵免可以向后延續5年抵免的政策,但也是在企業所得稅比投資當年實現新的增長的基礎上來講的。對于那些己經具有較強實力的企業自然可以成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而那些正在進行技術研發及新產品試制、需要政府政策扶持的技術創新企業卻得不到應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支持。同樣,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企業頒發的科技進步獎重大成就獎以及個人投資技術創新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樣事實上就形成了雙重課稅,很容易挫傷企業高新技術人員的技術創新積極性,阻礙技術創新成果的取得。

4 完善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思考

4 完善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思考

稅收優惠制度能否有效扶持和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及其有效程度,關鍵在于制度的設計、執行和監督管理的完善程度。鑒于此,提出以下建議:

稅收優惠制度能否有效扶持和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及其有效程度,關鍵在于制度的設計、執行和監督管理的完善程度。鑒于此,提出以下建議:

4.1 立法模式選擇

4.1 立法模式選擇

根據我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兼顧稅法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由國務院單獨制定專門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條例,把散見各處的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集納、整理,統一頒布執行是現實的選擇。

根據我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兼顧稅法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由國務院單獨制定專門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條例,把散見各處的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集納、整理,統一頒布執行是現實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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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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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張曉玲(1972―),女,陜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科技法。

張曉玲(1972―),女,陜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科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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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張曉玲(1972―),女,陜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科技法。

稅法體系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稅收收入計劃管理作為我國稅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時調動各級稅務部門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促進征管水平的提高,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收入的大幅增長以及客觀環境的發展變化,稅收收入計劃管理中的弊端也日益顯現。本文通過對我國現階段稅收收入計劃管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

稅收收人計劃管理是稅務機關為保證稅收收人計劃的實現,對稅收收人計劃的編制、分配落實、執行情況的分析檢查和考核、收人統計預測以及經濟稅源調查、稅源監控等一系列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活動所進行的綜合管理,是稅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稅收收人計劃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對于加強組織收人工作,更好地完成稅收任務,推動整個稅收工作的開展,具有重大意義。就我國目前而言,由干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人們法治觀念尚待加強,稅收執法環境欠佳,稅法不完善,征管體制弊端及稅務人員自身素質等原因,取消稅收收人計劃顯然不切實際。我國應在稅收收人預測和監控的基礎上建立涵蓋經濟、稅制、征管等多方面的稅收收人管理體系。稅收收人計劃要制定得科學合理,才是明智之舉。

一、我國目前稅收收入計劃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編制方法不科學

從稅務機關內部計劃的編制來看,過去很長時期內稅收收人計劃編制一直采用基數加因素的方法(即上年基數乘增長系數加減特殊因素)。這種方法比較簡便,確定的計劃指標也具有較好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其缺點主要是由于基數與依照稅法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系數主要考慮增加稅收收人的要求,未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特殊因素考慮的不全面、不準確,使得所確定的計劃指標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依法征稅的結果存在較大差距,造成實際稅收制度對法定稅收制度的背離,扭曲了稅收政策,也造成了稅收管理的畸形發展。

從稅收收人總量的編制來看,自1994年“利改稅”以來,我國每年稅收收人計劃的安排一直是財政預算的重要內容。預算的安排主要是由財政部制定,考慮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經濟增長和財政支出的需要。由于缺少納稅人方面的基礎資料,未充分考慮各地稅源現狀,稅收收人計劃與實際稅源相差較大。

(二)稅收收入計劃考核缺乏科學性

長期以來對稅收收人計劃執行情況的考核以是否完成稅收收人任務作為惟一標準。這種方法對干確保稅收收人,保證財政預算雖然有積極意義,但是由于稅收收人計劃本身在編制方法和計算依據等方面存在著不科學、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僅用稅收收人計劃完成情況這一指標作為衡量標準,難以準確考核各級稅務機關組織收人工作的情況,甚至會帶來負面影響,不利于提高征管工作質量。另外現行的稅收計劃考核辦法不能正確引導人們認真分析研究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能更好地鼓勵人們向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細型管理轉變,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轉變的工作方式進行積極探索。

(三)稅收收入計劃管理未能有效地與依法治稅相結合

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立足點和靈魂,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本質上并不矛盾。但在現實中由干存在對稅收計劃認識的偏差,在稅源充裕之年稅務機關考慮來年稅收計劃的完成,壓減當年的稅收基數,有利于為來年稅收任務打造一個較低的平臺;而在稅源較緊的情況下,少數征收單位往往通過征收“過頭稅”來完成稅收任務。這樣就使稅收收人計劃失去了其應有的意義。這種方法使基層稅務部門在工作中要么淡化了“依法治稅”的治稅理念,要么弱化了稅收任務的剛性。

二、改革和完善稅收收入計劃管理體系的幾點設想

(一)改革稅收收入計劃的編制方法

1.優化稅收收人計劃的編制方法。根據經濟稅源的實際情況采取“綜合因素法”,即以上年基數參考GDP增長比例,同時認真考慮稅源變化、稅收政策調整、產業結構變化、地方稅種增長特點、GDP增長、市場變化、稅收虛增及不可預測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稅收收人計劃??梢猿浞掷孟冗M的計算機技術,研制各種稅收收人計劃編制方法的操作軟件,并賦予各綜合因素或各編制方法以不同比例的權數再加以調整,得出切實可行的稅收收人計劃并且此計劃為彈性計劃而非指令性計劃。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上述因素的突變可隨時調整,使稅收收人計劃建立在科學、可靠的稅源基礎之上,與依法治稅最大限度的吻合。2.實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核算的稅收收人計劃管理體制。我國稅收計劃管理可實行財、稅分別核算。財政部可根據所掌握的稅源情況及財政支出需要,參考稅務機關意見編制預算。國家稅務總局首先接受財政部預算方案,努力確保完成。同時根據各地稅源狀況、征管水平編制出分地區稅收計劃,匯總得出全國稅收計劃,并按自身制定的計劃考核各地完成情況,逐月與財政部預算中的稅收收人完成進度進行比較分析。若存在差異,查找出原因報財政部。若因經濟中客觀原因而非稅務機關征管造成財政預算與稅收計劃差別較大,財政部可將預算調整方案報人大常委會進行審核,決定是否修改。由此產生的財政支出缺口應通過緊縮支出、發行國債或其他途徑解決,而不是將組織收人任務強加于稅務機關。此種方法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追加稅收收入計劃產生的負面效應,保證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獨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計征。

(二)建立以考核稅收征管質量為主的工作考核制度

改革稅收收人計劃考核制度的目標,應由考核稅收年度計劃任務完成情況轉移定位到依法治稅、應收盡收上來。上級考核驗收工作時,要把嚴格稅收執法、嚴格執法程序放在首位,既要考慮稅收收入計劃的完成情況,更要考核執行政策和征管質量情況。按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七率”(《稅收征管質量考核辦法》中規定考核的指標為登記率、申報率、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欠稅增減率、申報準確率和處罰率,簡稱“七率”。)嚴格考核征管質量,以科學合理的稅收收人計劃促進依法治稅和征管質量的提高。另外,還應改革稅收收人計劃考核制度的主要內容、基本條件和方法,及考核制度的預期效果。

(三)完善稅法體系,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增強公民納稅意識。不斷提高征管水平,為依法治枕創造技術條件

稅法體系論文范文5

關鍵詞 征稅 個體網店 電子商務 Pest分析

一、個體網店稅收征管難題

之所以會產生針對個體網店征稅的討論,一方面因為新事物的出現缺乏相應的條款約束;另一方面,也是造成這一現象拖延至今的根本原因在于對個體網店稅收征管的落實處處受到限制。個體網店數量龐大,雖說尚處于新型階段,但是從它驚人的發展態勢和擴散程度來看,其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成熟性。

二、pest模型宏觀環境分析

(一)政治和法律環境

中國政府長期以來致力于推進信息化建設,對電子商務秉持著鼓勵與支持的態度,積極營造創新的網絡環境。與此同時,我國稅收征管規定的進一步完善也加強了電商征稅問題的監管,以法律體現政府意志是現代社會政治施行的有效手段。

(1)個體網店稅收征管的必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边@是稅法中關于發生經營銷售業務主體所繳納增值稅的規定,是強制性、普遍約束力的體現。

(2)個體網店稅收征管的充分性。2015年1月份,國務院法制辦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國家將實行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該《意見稿》在去年的版本上剪掉2條意見,但在多個章節增加了關于網上交易納稅的內容。

(二)經濟環境

(1)個體網店稅收征管的必要性。消費者對于經濟繁榮運行估計產生的利好心理刺激著消費行為,直觀體現就是近幾年的“雙十一”購物節。2012年,“雙十一”當日支付寶交易額達到191億元,其中包括天貓商城132億元,淘寶59億元。如果進行征稅,這將給我國財政貢獻數十億的稅收收入。

(2)個體網店稅收征管的充分性。2013年,我國網絡零售交易額約為1.85萬億,網絡零售市場規模已經超過美國,成為世界最大的網絡零售市場。2014年,上升到2.8萬億元,同比增長49.7%。依照產業生命周期理論,電子商務目前尚處于成長向成熟的過渡階段,未來如何不能預測。

(三)社會和文化環境

(1)個體網店稅收征管的充分性。我國電商出現較晚,相較于西方國家較為完善的立法體系,我們正處于摸索階段。在社會大環境下,各國都在積極適應環境變化,不斷完善法律征管規定。

(2)個體網店稅收征管的必要性。經過是多年的發展,中國電子商務的應用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網購意識也在無形中養成。CNIT-Research公布的《2014年第二季度中國網絡購物市場研究報告》顯示,我國網購網民數量已經超過3.32億人,市場交易規模達7534.2億元。

網民數量的增多,網購意識的增強,一系列的轉變也為稅收收入帶來潛在助力。

從上圖可以看出,盡管不同地區網購用戶消費金額存在差異,但是月網購金額還是占個人月支出不容忽視的比例。并且有理由相信,未來所占比例會逐年攀升。

(四)技術環境

電商區別于傳統商業的關鍵在于網絡科技的支持,線上交易依賴于安全便捷的網絡操作環境。技術支持一方面加強了用戶的參與度;另一方面也保證了購物的安全。

三、個體網店征稅充要性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個體網店征稅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已經具備對部分個體網店征稅的條件。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國家法治的愈加完善,要求對稅法進行完善。其次,國家經濟的繁榮發展,必然離不開財政方面的大力支持,而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則是稅收方面的收入,并且目前個體網店的繁榮發展,也為對個體網店征稅提供了具備的基本條件,國家對個體網店征稅可以成為現實。最后,現如今,網絡監管技術、網絡發票及個體網店的不斷增多,都表示了對網店進行征稅的技術條件日趨成熟。

(作者單位為南京審計學院)

[作者簡介:李文文(1992―),女,河南淮陽人,南京審計大學審計與會計學院2012級會計專業,研究方向:會計CPA。奚艷(1992―),女,貴州黔南人,南京審計大學審計與會計學院2012級會計專業,研究方向:會計CPA。指導老師:施平,教授。基金項目:本文系江蘇省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資助的論文。]

參考文獻

稅法體系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在借鑒國外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模式——減免稅制和稅前扣除制的基礎上,筆者提出了以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界定為切入點,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設想。認為非營利組織應當是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特質,建議在稅法中應當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的非營利組織,并賦予不同的減免稅待遇;應當統一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前扣除標準,允許超限額部分遞延扣除,并建立公益性捐贈的直接扣除制,允許境外公益性捐贈限額扣除。

一、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界定

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關于非營利組織的法律界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將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其中第10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第10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2條規定,允許捐贈者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所涉及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4)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5)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睆纳鲜龇?、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非營利組織給的界定并不明確和統一。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從法律上特別是正在制定的《稅收基本法》中明確界定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國外關于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標準,一般文獻經常引用沃夫(Wolf)所歸納的非營利組織的5項特質作為認定標準:(1)有服務大眾的宗旨;(2)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結構;(3)有一個不致令任何個人利己營私的管理制度;(4)本身具有合法免稅地位;(5)具有可提供捐贈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1993年聯合國、世界銀行、經合組織等共同編寫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也闡明了非營利機構的性質和主要特點:(1)向社會提供公益;(2)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以營利為目的;(3)非營利機構并不意味著其不能創造營運結余,但是其結余不得“分紅”;(4)非營利機構通常得到優惠的稅收政策,包括免交所得稅;(5)非營利機構受到社會和政策的嚴格審視,有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6)財產處置的特殊性,即非營利機構的所有權不能是私有的,其財產不能在市場上交易,不能強迫兼并。從上述著名學者和國際組織給出的標準可以看出,盡管有關學者或國際組織對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標準存在一定差異,但都包含了公益性、非營利性和稅收優惠性的三大特點?!肮嫘浴奔捶菭I利組織的活動宗旨應當體現社會公共利益,目標在于彌補市場和政府的雙重缺陷,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不是謀求國家利益或者個人利益最大化;“非營利性”即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宗旨不是為了獲取利潤并在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而是為了從事公益事業或追求成員的共同利益;“稅收優惠性”即非營利組織不同于一般的企業或者個人,作為特別納稅人享有特殊稅收優惠待遇,也就是說,國家通過稅式支出支持和鼓勵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非營利組織作為稅收法律關系主體至少應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非營利組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2)非營利組織是非政府、非營利的社會組織;(3)非營利組織以公益性或者互益性為其活動宗旨;(4)非營利組織是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社會組織。因此,筆者認為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應當包含公益性、非營利性和稅收優惠性要素,即非營利組織是指依法成立,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并且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法人。

二、國外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模式

各國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規制一般包括: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和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

(一)非營利組織自身特殊稅收待遇規制模式——減稅或免稅制

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主要表現為稅法對不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所得和其他財產或行為的減免稅優惠。從各國稅法對非營利組織自身減免稅待遇的法律規制來看,各國稅收立法普遍遵循的規則主要包括:

1、將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如,日本《法人稅法》將非營利組織主要分為:公共法人和公益法人。公共法人具有很強的公共性質,且其所進行的事業均屬于公共服務或準公共服務,因此免征法人稅;公益法人是以追求公益為目的的法人,所以只對其所得中的由收益事業中所產生的所得進行課稅,對其他所得不課稅;在德國,如果一個非營利組織以追求公共福利、慈善事業或者宗教發展為其活動宗旨,該組織則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特別稅收優惠待遇;然而,當一個非營利組織以為會員服務或者使會員受益或互惠為其活動宗旨時,就不能完全享受特別稅收優惠待遇。從上述各國稅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由于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承擔了大量的社會救濟和公共福利等社會責任,從而相應減輕了政府責任和財政負擔,因此,各國稅法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規制主要在于強化稅式支出,擴大減免稅范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雖然也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但其主要宗旨還是為其成員提供服務,而不是服務于整個社會,如果對其進行大量減免稅,則會相應增加財政負擔造成稅收流失。因此,各國稅法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規制主要在于弱化稅式支出,縮小減免稅范圍。

2、將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不同性質的商業活動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非營利組織作為社會分配中的特殊主體,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捐贈收入、撥款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以及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各國稅法基本上都對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收入、撥款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全部免稅,但對其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稅各國在稅法規制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如,菲律賓《稅收改革法》規定,非營利組織有權享受免稅待遇,但是只要這些組織通過使用房地產或者其他資產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該組織從中獲得的任何類型和性質的收入,無論進行何種處置都必須依法納稅。美國國稅局的指導原則是,如果一個免稅機構財富的產生和分配或者創收服務的開展,對其實行免稅目的是重要的,而不是靠創收用于其他目標,那么它的創收活動就是與教育、科研、慈善等或該機構的其他免稅目的“有關”的。當一個機構的無關經營活動達到相當程度,以致令人懷疑其創辦與經營的主要目的是從事無關經營活動時,這個機構的免稅資格就會受到威脅。因此,凡經美國國內稅務局查實并賦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均可得到所得稅、財產稅、失業稅的全額免除。但是,如果非營利組織從事與其組織宗旨無關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時,其所得稅、財產稅和失業稅都應當依法繳納。從上述各國稅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盡管各國在處理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和營利性的關系問題上有不同的認識,但各國都普遍認為,只有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收入用于公益或非營利目的,并且該活動對于公益目的的實現是必要的,才能享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待遇,否則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收入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如果普遍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將會造成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破壞。

3、非營利組織能夠享受多個稅種的稅收優惠待遇,而且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所享受優惠待遇的稅種范圍不同,靈活性比較大。由于非營利組織受不分配利潤的約束,即非營利組織獲得的凈收入不能分配給對該組織實施控制的成員,必須完全用于公益事業或非營利事業的發展,因此,幾乎所有國家都對非營利組織獲得的捐贈、政府補貼或撥款、會費等收入免征所得稅和利潤稅。而當非營利組織屬于公益組織范疇時,其享受稅收優惠的稅種還會涉及到商品稅、財產稅、行為稅等其他若干稅種,對此各國稅法有不同的規定。如按照德國稅收法案的規定,具有免稅資格的公益組織一般可以享受到的免稅待遇主要包括:免征法人所得稅;公益組織在繼承遺產后其免稅身份還可持續10年,并且免征遺產稅和捐贈稅;免征商業稅和凈資產稅。在澳大利亞,依據其聯邦和各州稅法的規定,依法登記取得法人地位的非營利組織可以提出免稅申請,免稅稅種主要包括所得稅、資本增值稅等聯邦稅,以及土地稅、印花稅、財產稅等各州稅。從上述各國的稅法規定可以看出,各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因“公益性”和“互益性”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益性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要大于互益性組織的優惠范圍,從而體現了各國政府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支持和鼓勵。

(二)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模式——稅前扣除制

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表現為稅法對企業或個人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給予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優惠,即允許捐贈者在納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捐贈部分,從而使企業或個人因其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而獲得一定的稅收收益。但稅前扣除的幅度,因捐贈對象和捐贈數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日本稅法規定,個人對特定公益事業的捐贈,以超過1萬日元的捐款為稅前扣除對象,但該項扣除的最高限額為綜合課稅所得總額的25%,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企業向特定公益法人的捐贈,不得超過捐贈扣除的最高限額(捐贈計人費用的最高限額=期末資本金額×0.00125+當年所得金額×0.0125),即企業的捐贈金額小于該最高限額時,則按實際捐贈金額扣除,而當企業的捐贈金額大于該最高限額時,則按相當于該最高限額的金額扣除,超過最高限額部分不得扣除。按照美國聯邦稅法的規定,只有向符合《國內稅收法典》第501C3條款要求的公共慈善組織的捐贈才可以獲得稅收優惠,其中個人稅前扣除的最高額度為個人毛所得的50%;企業稅前扣除的最高額度為應稅收入的10%,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順延扣除,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從上述各國的稅法規定可以看出,各國主要是針對向公益性組織實施捐贈的企業或個人給予不同程度的稅前扣除優惠,這一方面表明各國政府對公益組織發展的稅收支持,鼓勵企業或個人向公益組織提供捐贈;另一方面,各國稅法也都通過規定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來控制稅式支出,防止納稅人濫用稅收優惠損害國家稅收利益。

三、我國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現狀及其缺陷

(一)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現狀

在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包括:

1、非營利組織自身享有的特殊稅收待遇。目前直接針對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有:(1)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屬于免稅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2)流轉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以及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根據《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規定,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等免征營業稅。(3)財產、行為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非營利組織享受的財產稅、行為稅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稅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和房產,以及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和房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免征契稅。從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規范非營利組織自身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模式為免稅制,即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關稅、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等多個稅種。

2、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目前對向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主要有:(1)企業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個人所得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向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3)印花稅法的特殊待遇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給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從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規范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模式為稅前扣除制并輔之以免稅制,即允許企業或個人將其公益性捐贈按一定標準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并對捐贈財產所立書據免征印花稅。

(二)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缺陷

我國現行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制缺陷主要體現在:

1、沒有明確劃分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及其相關的稅收待遇,缺乏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只規定了取得免稅收入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并沒有明確哪些組織屬于公益性組織哪些組織屬于互益性組織。也就是說,不論是公益性組織還是互益性組織取得的收入一律免征企業所得稅。而在流轉稅法、財產稅法和行為稅法中只是采取列舉的方式規定有關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待遇,并沒有明確享受相應免稅待遇的非營利組織是公益性組織還是互益性組織。這樣就形成了在我國稅法體系中,不論是公益性非營利組織還是互益性非營利組織都享受同等稅收待遇的立法局面。這不僅會造成有限免稅政策資源的浪費,擴大了政府的稅式支出,相應減少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會導致稅收優惠政策被濫用,使非營利組織成為逃避稅的重要渠道。應該說這與各國稅法旨在支持公益事業發展,強化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稅式支出,弱化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稅式支出的立法原則相悖。

2、沒有將非營利組織的活動劃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缺乏對不同性質商業活動的特殊稅收待遇規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雖然明確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不包括其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并沒有明確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是相關商業活動收入還是無關商業活動收入。也就是說,無論是相關商業活動收入還是無關商業活動收入,只要是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都要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雖在但書中規定:“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以此體現立法上的靈活性,但也導致了稅收執法上的混亂和財稅主管部門的隨意。在其他稅法中也都沒有明確非營利組織的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所享受的不同稅收待遇。如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房產稅暫行條例中,只是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和房產,以及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和房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但沒有明確這些單位利用其土地、房產從事營利活動時該土地和房產是否享受免稅待遇,更沒有明確其營利活動是相關商業活動還是無關商業活動以及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問題。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從所得稅的角度看不利于非營利組織通過多渠道籌措公益性資金來發展公益事業,從財產、行為稅的角度看不利于防止非營利組織濫用免稅政策從事商業活動,形成不公平市場競爭。

3、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前扣除標準不統一,缺乏促進社會公益事業全面發展的稅收激勵機制。目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中存在著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兩檔標準進行稅前扣除,即全額扣除和按年度利潤總額12%或應納稅所得額30%的標準扣除。不同扣除標準導致同屬公益性捐贈,但享受不同稅收優惠的不公平待遇。綜合比較各國的扣除標準,我國的扣除比例明顯低于國際標準,而且不允許超限額部分遞延扣除。另外,“兩法”允許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是指通過中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也就是說,一方面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直接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境外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也不允許稅前扣除。而我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捐贈收入,因此,這一規范既不利于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實施捐贈,促進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全面發展,也不利于鼓勵我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國際公益慈善組織進行捐贈,促進國際公益救濟事業的開展。

四、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基本設想

基于現行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法律規制存在的缺陷,筆者認為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特殊稅收待遇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優化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稅收優惠

1、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并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在我國稅法體系中,由于沒有將非營利組織劃分為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幾乎所有的非營利組織都享受稅法規定的相同免稅待遇,這種做法不僅會增加政府有限的稅式支出,而且還會削弱對公益事業的重點支持。因此,筆者建議在稅法中應當明確區分公益性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給予免稅待遇,對互益性非營利組織給予減稅待遇。這樣既體現了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全面支持,又體現了政府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發展的重點扶持,從而反映出稅收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2、區分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并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由于對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不加區分的與營利性組織的商業活動一樣正常予以征稅,會影響到非營利組織公益目的的有效實現,不利于鼓勵和扶持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因此,筆者建議在稅法中應當將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活動分為相關商業活動和無關商業活動,對相關商業活動實行減免稅,即對非營利組織為公益目的采取經營性商業活動所涉及的財產、行為以及取得的收入減稅或者免稅;對無關商業活動正稅,即對非營利組織與公益目的無關的經營性商業活動所涉及的財產、行為以及取得的收入正稅。

(二)強化向非營利組織捐贈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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