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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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論文

知識產權法論文范文1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司法實踐

近幾年來,有關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報道往往是各家媒體炒作的對象、關注的焦點,作為學人如果我們拋開輿論本身的喧囂,沉淀下來,從已公開的案例來看,我們會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在中國法院已審理判決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當中,幾乎沒有一個適用外國知識產權實體法的。是當應如此還是另有“隱情”?讓我們先從一經典的案例談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從“北影錄音錄像訴北京電影學院”案說起

原告北影錄音錄像公司通過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創作小說《受戒》的改編權和攝制權,被告電影學院從教學實際需要出發,挑選在校學生吳瓊的課堂練習作品,即根據汪曾祺的同名小學《受戒》改編的電影劇本組織應屆畢業生攝制畢業電影作品,用于評定學生學習成果。未征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該作品攝制完成后在北京電影學院內進行了教學觀摩和教學評定,1994年11月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電影節放映該片時,觀眾除特定的學生、教師外,還有當地公民,且組委會還出售了少量門票。限于本文主題,筆者關注的是“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公映”這一行為如何進行法律適用的問題。

按照我國國際私法學定義,涉外民事案件應當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無疑問當屬涉外民事案件。

本案一審法院海淀區法院認為,北京電影學院將電影《受戒》送往法國參加朗格魯瓦國際學生電影節公映違反了著作權法(著重符為筆者注)的規定,構成了對北影錄音錄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說《受戒》的改編權和攝制權侵犯。盡管北京電影學院不服一審提出了上訴,但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根據當時理論和法律規定來看,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無可挑剔:199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其中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著作權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國國內法與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以下簡稱《通知》)。該司法解釋時至今日依然有效。

無獨有偶,隨后發生的“欒述兵訴北京鴻鈦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日本JVC唱片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審理法院依然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認為,被告在我國境外聯合發行CD唱片,沒有給原告署名和支付任何報酬,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表演者權。

中國入世,知識產權法一改再改,但《通知》第2條似乎具有了免疫力依然保持巍然不動,甚至有加強趨勢。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涉外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實施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為我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在我國均有住所,侵權行為發生在外國的,可以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盡管措辭是“可以”而非“應當”,但明顯體現了一種傾向和引導。

是什么讓我們如此堅持?我的答案是理論誤區和司法實務考察的缺失。眾所周知,我們是大陸法系,立法深深的受到法學理論的影響,法官不能“造法”,不能越雷池半步,而我們的理論卻沒有搞清什么是知識產權法的域外效力,更沒有區分知識產權的域內效力和知識產權的域外效力,至今仍分歧較大,司法實務也只得霧里看花,亦步亦趨。

二、知識產權法的域外效力

(一)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的涵義。韓德培先生認為,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國法律不僅適用于本國境內的一切人,而且還適用于居住在國外的本國人”。(1)肖永平先生認為,所謂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法律的屬人效力在國外的體現”。(2)趙相林先生認為,“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稱屬人效力,是指一個國家的法律對本國的一切人,不論該人在境內還是境外都有效,都應該適用”。(3)盡管這些論述略有差異,但實質一致——本國法對境外的本國人有效。但這種效力是虛擬的,只有當別的國家根據原則和平等互利原則承認其域外效力時,這種虛擬的域外效力才變成現實的域外效力。因此可以這樣說,國際私法中的域外效力可分兩種,一種是本國法律虛擬的或自設的域外效力,即本國法對境外的本國人有效的,另一種是現實的域外效力,即內國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民商法律在內國的效力,如承認依外國法(引者注)建立的合同、婚姻關系等。(4)也就是說,只要受案法院在一定條件下適用了外國法就是該外國法現實的域外效力的體現。如果說上述分析能夠成立的話,那么知識產權法在國際私法意義上的域外效力也應分兩種,虛擬的法律效力和現實的法律效力??v觀世界各國私法領域,很少有法律(包括知識產權法)明確宣稱不適用于國外本國人的,即各國都積極主張本國法律虛擬的域外效力,知識產權法亦不例外,因為這樣做符合并且可能為本國獲取利益。至于知識產權法現實的域外效力——這也往往是人們爭議的焦點——則要取決于受案法院了,換句話說,只要受案法院適用了外國知識產權的實體法就是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的體現。

傳統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嚴格的地域性決定了在一國取得的知識產權僅具有域內效力,原則上不發生域外效力,因而根本不會產生法律沖突問題。事實上也的確如此,早先英美國家的法院在受理有關外國知識產權糾紛時認為,本國法院為不方便法院,從而拒絕行使管轄權,大陸法系的立法者認為依一國法產生的知識產權,其有效性、權利歸屬以及對侵權行為的救濟都由該國法規定,應屬專屬管轄。但隨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知識產權法的法律沖突也就產生了,其原因有:國際條約的締約國之間相互承認和保護知識產權,為法律沖突的產生提供了條件;各國法律在知識產權的取得、行使、保護范圍、期限等方面規定有所不同,法律沖突不可避免;即使在國際條約的締約國之間,因相互給予對方公民或法人的是“有限制的國民待遇”,在權利的原始國法律與被請求給予保護的國家法律之間,也會因各自的規定不同而產生法律沖突。(5)

鑒于此,有關國家已開始知識產權的沖突立法,承認知識產權法的域外效力。1978年奧地利《國際私法法規》規定:“無形財產權(包括知識產權——引注)的創立、變更和消滅,依使用行為或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法律?!?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10條規定:“知識產權由在那里請求保護知識財產的國家法律規定”。英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等國的立法均規定,對著作權的產生和存續問題適用作品首次發表并獲得著作權國法,而對權利的行使問題則適用作品被請求保護國法。(6)

(二)知識產權的域外效力。與知識產權法域外效力易混淆的是知識產權域外效力的問題。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它只在權利登記地或被請求保護國有效,談不上域外效力。即使在法語非洲國家、北美自由貿易區及歐盟國家,地域性也并未全面消失,只是部分減弱了。(7)乙國法院適用甲國知識產權法保護原告,依甲國知識產權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乙國法院保護的不是乙國法意義上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地域性并沒有變,知識產權法卻可以具有域外效力,兩者截然不同。

三、司法實踐的考察

早在1993年初,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荷蘭的海牙地方法院在受理一起跨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時認為,一國法院不僅有權管轄在其地域內的侵權活動,而且有權管轄在其地域外的侵權活動。(8)1997年英國高等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原告建筑物設計圖的版權分別在英國和荷蘭遭到侵犯,原告向法院提訟,并要求將該案中的所有侵權行為合并審理,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請求,并針對侵權荷蘭版權的行為適用了荷蘭版權法。

回到國內,已有學者對我國法院的這種完全排斥外國知識產權法適用的做法產生微辭,就“北影錄音錄像公司訴北京電影學院侵害著作權案”,馮文生認為,涉案作品《受戒》在法國受其著作權法保護,“由于我國與法國著作權法在保護水平上的差異,也由于該作品在中國市場與法國市場上所具有的利益水平不同,如果依照中國法處理發生在法國的案件,勢必對權利人的利益造成損害?!?9)有趣的是,有人雖不承認知識產權法的域外效力但也認為本案中根據同名小說改編的作品《受戒》在法國放映的行為應適用法國著作權法。(10)這不僅僅是個別學者的看法,被國際私法學界奉為經典的,由中國國際私法學會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三章第七節專門規定了知識產權沖突規范,且并不排斥外國知識產權法的適用,例如《示范法》第95條:“著作權的成立、內容和效力,適用權利主張地法”;第99條:“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救濟,適用請求保護地法?!?11)

澄清了理論上的迷霧,找到了案例的支持,我們還在猶豫什么?

注釋:

〔1〕韓德培.國際私法新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132.

〔2〕〔5〕肖永平.國際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154.

〔3〕趙相林.中國國際私法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4.

〔4〕黃進.國際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

〔6〕李雙元.國際私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307-309.

〔7〕鄭成思.知識產權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15.

〔8〕鄭成思.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與涉外保護〔J〕.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7,(2).57.

〔9〕馮文生.知識產權國際私法基本問題研究〔A〕.鄭成思,知識產權文叢(第4卷)〔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305.

知識產權法論文范文2

總結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所顯現的基本問題以及通過發達國家成熟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經驗可以看出,我國應當積極借鑒國外成熟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的成功經驗,并針對我國企業自身的發展特點和產業需要,應盡快構建一套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1.整合企業內外部資源

在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企業要想保持自身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應對有限的企業資源進行有效的資源配置,保證企業具有比較優勢的業務方面保持足夠的資源。因此,有效的整合企業的資源,將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管理問題交給具備相關專業技能和資質的機構,在規定的法律專業活動范圍內,針對企業的委托,提供專業的法律技術服務,為企業制定有效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

2.樹立正確的法律風險意識

企業作為法律風險的管理主體,企業自身以及機構都應樹立良好的法律風險意識,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委托服務機構必須加強自身的知識體系,逐漸提高機構總體的業務水平,對企業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體系制定嚴格的審核制度,避免由于機構的原因給企業帶來嚴重的損失。同時,應當盡快完善法律機構的評估標準,由仲裁機構給予正確嚴謹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結語

知識產權法論文范文3

關鍵詞:圖書館立法 數字圖書館 知識產權

中圖分類號: DF49;DF5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6938(2012)06-0064-06

1 圖書館立法將促進數字圖書館建設中公眾利益與版權人權益的平衡

1.1 保護版權人權利和公眾權益的法律失衡

公眾利益與版權人權益的平衡,是數字圖書館建設與信息共享的根本基礎[1],但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保護版權人權利和公眾權益的法律是失衡的,版權人可利用著作權法維護私權,公眾獲取和利用信息的公共權利卻沒有專門的法律給予保障,憲法對公眾信息權利的原則性保護規定由于缺乏具體法律機制來貫徹執行而難以實現。在我國基本具備公眾信息權利存在的社會基礎或利益需求情況下,信息法律體系建設中卻存在著明顯的信息權利缺位和權利沖突現象,權利平衡不到位的典型例證是版權人權利的擴張和缺乏必要限制[2]。在信息社會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公眾信息權利在版權保護不斷強勢擠壓下遭受侵害。知識產權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信息公共獲取的障礙[3],為此,迫切需要用法律來維護和保障公眾信息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限制私權的失衡膨脹,在當前我國沒有專門信息法的情況下,制定和實施圖書館法的重要現實意義和社會價值就體現出來了。

在歷史的向度與法律的視角之下,數字圖書館凸顯了圖書館維護知識自由的公益性質和信息傳播者的角色定位,現行法對公益性質認識不足及傳播者的定位缺失,造成了著作權法的制度缺陷及規制缺失[4]。從這個角度來看,數字圖書館對知識產權問題提出的挑戰是應時的,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和解決,正切中了信息時代知識產權制度最大的要害,有助于促進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

1.2 圖書館法是公眾信息權益保障法

多年來對圖書館法的研究使業界確立了圖書館法不是圖書館行業利益保護法而是公眾信息權益保障法的共識。圖書館作為代表公眾利益的公益性社會文化機構,決定了圖書館法須從公共利益出發,以公共利益為調整對象,是以保護讀者權益為基本價值取向的讀者權益保護法”[5],法律保障圖書館事業發展,說到底是為保障社會公眾通過圖書館獲得和接受知識與信息權利的實現,圖書館保障公眾知識和信息的獲得權、接受權、利用權的社會職責,決定了維護公民基本權利,為公眾知識自由提供法律保障是圖書館立法的最高價值追求[6]。圖書館立法是圖書館權利實現的根本保障,而圖書館權利從根本上說是利用者的權利[7],圖書館只需具有主張和維護利用者權利的權利,而無須具有自身特有的另類權利,因為圖書館作為以維護和保障利用者的知識權利為宗旨的機構或制度安排,維護和保障利用者權利的過程也就是主張和維護自身權利的過程[8]。已經審議多年的《中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草案)明確了我國圖書館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為圖書館有效開展各項工作和公眾從圖書館獲取知識信息提供法律保障,對圖書館性質的定位是向社會公眾或特定對象開放,具有文獻信息資源的收集、整理、存儲、傳播、研究、開發和服務功能的社會公益性機構。圖書館法通過賦予公民在圖書館活動中的權利以及明確圖書館業務工作和信息服務活動內容來體現和實現對公民信息權利的保障。比如,《俄羅斯圖書館事業法》確立圖書館活動的原則是:保障公民、社會團體、民眾自由獲取信息,自由精神發展,使用國家和世界文化珍品以及文化、科學、教育活動的權利,有專門一章內容為“圖書館事業領域內的公民權利”,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圖書館服務參與圖書館活動的各項權利,而且公民使用圖書館服務的權利優先于國家及其他任何組織機構、社會團體。

1.3 圖書館法平衡公眾與版權人之間的權益

圖書館是公共權利與版權人的交匯點,圖書館既是實現法律平衡的重要中介機構,也是由法律規定的利益平衡所塑造的產物[9]。在數字圖書館著作權問題上,圖書館沒有自身的利益。從根本上說,圖書館所爭取的利益并非圖書館的利益,而是社會與民眾的利益。圖書館以極高的積極性參與數字圖書館著作權問題研究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代表公眾為公眾爭得獲取和使用知識信息的公共權利,這是由圖書館的職業理念、職業信仰、社會責任所決定的。圖書館在保障公民知識信息獲取權利,實現全社會信息公平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圖書館的信息傳播行為完全是旨在增進公共利益、維護信息公平的正義行為[10]。圖書館法對公眾信息權利保障是圖書館社會存在的價值與意義的體現,正如李國新教授所言:“如果圖書館不能成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信息權利的力量之一、成為滿足公眾基本文化信息需求的機構之一,這個社會為什么還要養活一批圖書館呢?”?。?1]簡言之,從平衡公眾與版權人之間權益角度來看,如果說著作權法更多是維護權利人權益,圖書館法則是維護公眾權益。圖書館法對公眾信息權利保障的法律本質,使圖書館法成為公眾與版權人權益天平上置于公眾方的重要砝碼。毋庸置疑,圖書館法對解決現行法律對數字圖書館建設中權利設置不平衡問題具有重要法律意義,應當并能夠為數字圖書館建設提供法律基礎和保障。

《俄羅斯圖書館事業法》在1993年制定時就明確了其根本目的是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信息權利的實現,俄羅斯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保障公眾信息權利的法律制度建設日漸完善,《俄羅斯圖書館事業法》與《俄羅斯憲法》、《信息、信息技術和信息保護法》、《俄羅斯文化基礎法》、《保障政府信息獲取聯邦法》等共同構筑了公眾信息權利的法律保障體系,這使圖書館在代表公眾利益主張公眾信息權利時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從這個角度來看,圖書館法是全面系統地建構與平衡公眾信息權利制度的重要組成,是有效開展公眾信息權利保護實踐的有力保證,圖書館法的社會價值和意義亦更廣泛、深遠,由此也確立了圖書館法在整個信息法律體系中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這才是圖書館法在保障圖書館事業中追求的更為遠大的目標。

2 圖書館立法以明確數字圖書館的法律屬性與法律地位

2.1 數字圖書館性質影響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與發展

圖書館及數字圖書館的性質、地位、權利、義務等是數字圖書館著作權問題研討中的基本問題,學者們對此提出了各種見解:“數字圖書館是公益服務與營利服務共存”[12] ,“數字圖書館不再是公益機構,可能作為贏利機構出現”[13] ,“網絡環境下數字圖書館實際上就是ICP”?。?4] ,“圖書館的法律地位需重新審視,其所承擔的權利、義務將完全改變”[13],“圖書館的法律地位必須加以重新界定,版權法中應明確圖書館作為作品傳播者的法律地位”[15],“傳統圖書館服務延伸出的數字圖書館服務的公益性應保持不能被抹殺”?。?]?! 皵底謺r代圖書館公益性質的法律地位不會消失,但會出現某種程度的移位”[16]。數字圖書館是否為公益機構,是否仍享有傳統圖書館的權利成為數字圖書館著作權問題爭議焦點[17],因為數字圖書館的主體性質和法律地位直接決定了其在版權制度中享有的合法待遇,也決定了版權法調整與其相關的權利主體的利益關系時采用的原則和方式,因而影響著版權問題的解決,不同的權利主體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并因此享受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與責任[18]。學術界一般認為,公益性數字圖書館享有一定的版權豁免,應該適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時,圖書館界建議將“公共圖書館”改為“公益性圖書館”,設置公益性圖書館信息網絡傳播豁免條款,認為通過法律賦予公益性圖書館某些特權,使它們在使用數字資源時得到某種豁免,是解決著作權問題最根本辦法[19]。因為非營利組織不僅在版權方面具有免責優勢,即使發生侵權行為而受到處罰,也具有賠償優勢[20]。至于商業性數字圖書館,業界觀點分歧較大。

如果不明確數字圖書館網絡服務商的法律地位勢必影響圖書館數字化信息服務,圖書館就會成為被告,只有明確數字圖書館擁有的法律地位,圖書館才能同版權人密切合作,找到一種共識的形式,保障各方利益不受侵犯。2002年陳興良勝訴中國數字圖書館侵權案充分反映了這一點,被告自稱的公益性與運作的商業性結合而成的半公益半商業性質的數字圖書館的法律地位沒有被承認。已有出版界人士以“法律上還沒有給公共圖書館一個準確概念,商業性的標稱“數字圖書館”的數據開發商屬于公共圖書館”為據質疑《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賦予圖書館網絡傳播權[21]。由此看來,研究和實踐充分表明,從法律上明確圖書館及數字圖書館的性質和地位、權利與義務等基本性問題對數字圖書館發展及著作權問題解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是法律沒有提供通過圖書館這一社會公共機構來平衡各方利益的環境和機制,沒有塑造出圖書館是實現著作權平衡的重要中介的形象[22],圖書館以及數字圖書館的權利在法律規定上是空白的,著作權法中很難找到適用數字圖書館服務性質及合理法律地位的條款描述。我國《著作權法》把公益性數字圖書館界定作為一般用戶,忽略了公益性數字圖書館具有公共產品屬性的特點,沒有賦予其特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不同性質數字圖書館不加以區別,籠統地規定了數字圖書館的權利和限制,使得公益性數字圖書館的法律主體地位缺失,對其發展不利,結果是其在網絡資源建設、數字化服務等方面一直處于無法可依,無所適從的境況之中[23]?,F行法律制度的缺失使數字圖書館在遭遇著作權問題時處于角色尷尬、權利缺失、行為受縛的境地。

數字圖書館的法律地位是調整同其相關權利主體利益關系的基礎,如果不對數字圖書館法律地位結合國情客觀地界定和明確,將使圖書館所有數字化服務無謂地承擔侵權風險,影響我國數字圖書館健康發展[24]。從當前形勢來看,數字圖書館法律地位的確立不大可能通過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修善來完成,只能通過圖書館立法來完成。

2.2 圖書館立法界定數字圖書館性質的必要與可能

我們認為,現行法律制度的缺失不僅僅表現在著作權法條款方面,更主要表現在圖書館立法的缺失與空白,長期以來,由于缺少圖書館法,圖書館最基本的社會地位、權利職責、社會職能等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受到嚴重束縛,網絡信息時代,圖書館立法的滯后已經影響到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這種局面必須扭轉和改變。因此,在為解決圖書館著作權問題而不斷追求對著作權法修訂完善的同時,制定和實施圖書館法以填補對圖書館及數字圖書館法律規定上的缺失與空白是完全必要的,因為對圖書館的社會性質、地位、職能、權利、義務、服務活動等以及用戶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原本就是圖書館法的最基本內容。數字圖書館著作權問題的實質是權利人和圖書館法律地位不平等而導致的不平等競爭與利益失衡,通過圖書館立法,直接或間接地明確圖書館及數字圖書館的法律地位并賦予相應的法定權利、功能等,以此基礎,使我們能夠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參與對著作權制度的制衡與博弈,爭得著作權領域內屬于圖書館和公眾的法律地位、法定權利等,從而保持相關各方利益的平衡。數字圖書館與傳統圖書館最大的不同,不是作品內容本身,而是作品的形態和載體、傳播方式的不同[25]。因此,保障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圖書館法理應成為數字圖書館建設的堅強法律后盾,是實現和切實發揮圖書館作為版權制度“均衡器”功效的基本法律保障。

經多年的潛心研究論證和實踐驗證,圖書館界站在公眾立場上,從職業角度,在廣泛深入研究國外、國際相關政策法規、公約、宣言等基礎上,圍繞數字圖書館著作權問題中公民信息權利、圖書館權利的保障問題,對圖書館的性質、地位、權利、功能、職責、作用等提出許多深刻、精辟的認識與論斷。比如,2005年中國大學圖書館館長論壇《圖書館合作與信息資源共享武漢宣言》提出的“圖書館是國家和政府為保障公民自由、平等地獲取信息和知識而進行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滿足每一位公民(讀者)對信息和知識的需求,是圖書館義不容辭的責任”,2005年中國圖書館學會在《關于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問題的聲明》中提出的“實現著作權平衡是圖書館的職能之一”,“圖書館應以促進知識和信息公平,通暢、合法的社會性傳播為己任,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必須擁有代表利用者利益,發出利用者呼聲,以制衡私權膨脹,維護公共利益的權利” 等等。

這些研究和論述凝聚了圖書館界專家學者的智慧與心血。我們認為現在是時候將業界就圖書館著作權問題向全社會昭示符合法理精神的行業訴求、理念、發出的呼聲以及成熟可行的研究成果、思想觀點,經過精細化、系統化,上升為立法的參考或遵循的原則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并固定下來,給予法律意義上的表述。在此,可以通過兩個法律途徑實現圖書館界的訴求、理念向法律意志、法律規定的轉化升華:一方面圖書館界繼續參與著作權制度的修補完善,將這些訴求、理念或直接變為著作權法的相關條款或成為著作權法修補完善的參考,用我們的觀點、立場態度影響著作權法制度建設;另一方面制定和實施圖書館法,把從圖書館職業角度闡釋的關于圖書館地位、責任、權利、職能等表述法定下來,使之成為一種為社會各界公認的法定的權利、責任、職能,得到全社會的普遍認同與共同尊重。這從一個側面體現出圖書館界理論研究對著作權立法、圖書館立法的實用參考價值,為國家制定宏觀知識產權政策和信息資源建設政策提供決策參考依據。比如,2005年圖書館界參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制定,為圖書館建設數字圖書館爭得了“有限合理使用”的權利,即條例第7條“圖書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到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通過比較可以看出,該條內容與《俄羅斯圖書館事業法》2008年修訂時對圖書館建設電子圖書館的規定頗為相似,因此,可以考慮將該條規定作為圖書館權利或工作內容加入到我國圖書館立法當中,使條例規定升格為法律規定,增強穩定性和法律效力,完善圖書館權利體系。再如,中國圖書館學會《關于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問題的聲明》中闡述的圖書館界在著作權保護問題上的原則立場,可以直接或間接地作為圖書館立法的指導原則和內容條款來應用。

3 圖書館立法可促進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

3.1 圖書館法促進知識產權制度回歸初衷的目的

當今時代,知識產權的保護不但涉及法律層面,更與產業發展、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文化發展有關,針對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存在的不足,為制止知識產權濫用,各國制定了反壟斷法。同樣,針對著作權保護過度強化而影響公眾對信息的獲取和使用權的情形,也需要相應的法律給予規制,單純依靠著作權法本身提供的制約和平衡機制是不夠的,這是因為,從立法性質看,著作權既是私權又是關乎公共利益的特殊權利的雙重特征要求著作權法具有保持權利人與公眾利益平衡的功能,但在知識產權經濟時代,著作權法自身具有這種平衡功能有時由于種種原因而難以實現,結果往往使公眾權益受到侵害,數字圖書館著作權問題就是典型表現。為此,必須有其他的法律制度對著作權法的平衡機制實行協助和監督,圖書館法就應作為這種制衡的法律力量,圖書館法保障公共利益的本質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糾正著作權制度制定和實行過程中出現的原本偏離而具有利益平衡、實現保護私權與促進知識信息傳播和進科學文化繁榮辯證統一的作用。

3.2 圖書館法與知識產權法在維護公眾信息權利方面的統一性

著作權法立法的依據一方面來源于對個人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另一方面則來源于對公共利益和公眾權利的尊重和保護[26],這決定了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的權利既要保護又要出于公共利益而進行必要限制的二元價值取向,為此,著作權法設置了版權限制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等)。版權限制制度是版權利益平衡機制在法律體系中的具體體現, 有利于維護著作權人、數字圖書館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圖書館法對公眾信息權利的保障在某種程度上部分地要通過對版權限制來實現的,正如馬海群教授所言:“維護公民的知識權利與著作權,同樣被視為圖書館立法工作首要的價值取向”[26],版權限制制度應是圖書館法研究、關注的范疇,甚至是圖書館法內容的構成,因為,版權限制意味著給予圖書館或公眾獲取和利用知識信息以一定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而且應當體現和包含在圖書館法之中,以便從職業角度和法律角度進一步明確圖書館和公眾在獲取使用受版權保護的知識信息時擁有的法定權利。更好地推動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促進社會文明,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質和豐富公民的文化生活是圖書館立法和著作權法的共同的社會價值取向,利益平衡是著作權法的精髓和宗旨,也是圖書館法立法所追求的,因此,在維護公眾信息權利與權利人權益上,圖書館法與著作權法不是對立而是統一的,它們追求的目標具有一致性,即促進知識信息廣泛傳播與公眾普遍利用。

公法規范對私法制度的介入并不影響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而且知識產權也并不因其權利的限制而具有了公權屬性[27],從這個角度來看,圖書館立法保障公眾利用數字圖書館的權利不會影響到知識產權的性質,相反,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知識產權產品的廣泛傳播。從數字圖書館建設本身來講,數字圖書館的信息資源共享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具有共同的目的和作用,二者具有一致性,互促互迸,共同發展[28]。而作為信息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內容,圖書館法和著作權法在保護公眾信息權利,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相互制約和協調統一,使著作權法在不斷完善建設和施行過程中,能夠不偏不倚地維護各方面利益,確立利益平衡的最佳支點,數字圖書館建設和著作權問題的解決也將從此中受益。

4 結語

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必將隨之調整。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已經無法滿足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和服務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善的、與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和服務相適應的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才能保證數字圖書館建設與知識產權保護協同發展[29]。圖書館界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最主要代言人,必然會在今后的利益平衡中發揮更重要的影響力,從而對以經濟利益為軸心的知識產權立法強化趨勢構成一定的約束力。使社會公眾利益在權利人的權利擴張進程中盡可能少受一些損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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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江向東,傅文奇.十年來我國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研

知識產權法論文范文4

積極、慎重采取訴前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

新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法的第五十八條都明確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五十條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比專利法更進一步規定了訴前的證據保全。專利法通過司法解釋也完善了證據保全的措施。為正確適用修改后專利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對申請人資格、案件管轄、適用條件、擔保、因錯誤申請而導致的損害賠償等問題,均作了詳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也將作出類似具體解釋。各級法院在具體執行時,一定要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凡符合條件的申請,要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立即執行,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駁回。對侵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在采取這一措施時,應當特別慎重。必須強調的是,在適用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時,要注意專利侵權行為與假冒、盜版等侵犯商標權、著作權行為表現形式上的區別。假冒、盜版的行為一般比較明顯,易于辨別認定。而專利侵權行為常常不易判斷,需要以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的技術進行對比。同時在侵權情節與行為人主觀方面也有區別。在審判實踐上就很難一律在48小時內作出執行某項措施的裁定。為了嚴肅、準確地實行這一措施,對在48小時內不能決定立即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時,可在48小時內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確定的時間接受詢問,然后再作出裁定。在對付盜版假冒等侵犯商標權、版權的案件中,就要更加強調迅速快捷,做到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措施實行期間,不得拖延。對被申請人提出的有關復議申請,應當認真及時審查,不得延誤。

關于當事人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時,以及在以后的訴訟中,人民法院能否適用臨時性停止侵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問題,必須明確的是,有的同志認為過去我國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今后,對于當事人在時和以后的訴訟期間申請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對申請停止其他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行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的裁定,并予以執行,以依法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新司法解釋的依照新的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無論采取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或者訴訟期間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都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同時進行證據保全,以防證據滅失或者被藏匿等。由于侵犯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人民法院在對侵犯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案件進行證據保全時,要注意保證有熟悉知識產權審判業務的審判人員參加,以確保能把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保全下來,為案件的順利審理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

考慮到專利糾紛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對于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案件,應當依法一律由對專利糾紛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著作權和商標權糾紛一般也由各地中級法院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并且由具有較豐富的知識產權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辦理,以保障各項知識產權法中的該項制度得以準確地貫徹實施。

正確確定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首先舉證,然后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在舉證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舉證責任的分擔應當圍繞著案件的訴訟請求展開,并正確掌握舉證責任轉移問題。當事人一方舉證證明了自己的主張時,對方當事人對該項主張進行反駁提出了新的主張的,舉證責任就應當轉移到該方當事人。如該方當事人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反駁主張不能成立;該方當事人提出足以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再轉由原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擔和舉證責任的轉移等一系列的舉證、認證活動,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過程,不能簡單從事。要正確適用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過錯推定”等原則,當事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專利權的主張的,也要首先舉證證明其享有專利權和被控侵權產品與使用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相同,然后才能將舉證責任倒置于被告,由被告證明其生產的產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

要注意對法律規定的出版者、發行者等的注意義務與過錯推定原則的運用。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發行者以及某些作品的出租者在經營中負有對其經營的復制品有合法授權以及應當從合法渠道獲得負有注意義務。這也就是說,在權利人與前述民事主體發生著作權、鄰接權糾紛,證明涉及爭議的復制品的合法授權、合法來源獲得的舉證責任在涉嫌侵權的行為人。如果他們不能證明法律規定的證明事項、未盡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的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過錯推定原則,對著作權法的實施,對完善著作權糾紛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大意義。它將成為法官們手中的有力武器,高效率的追究那些未經合法授權或者從不正當渠道獲得并經營侵權復制品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在商標法中也有類似規定,商品銷售者對自己商品應當為合法取得和提供商品提供者情況負有注意義務,否則應當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

在日益規范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從事經營活動的民事主體應當建立準確、完整的會計賬冊。對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為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正確審理涉及高新技術等新類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在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遵照著作權法保護網絡傳播權的規定執行。在沒有具體行政法規前審判中仍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于侵犯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要堅持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應將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只有在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時,才能將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認定為侵權行為地,不能隨意擴大侵權行為地的范圍。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應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著作權法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涉及其網絡服務的他人侵權行為,在其有過錯又造成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意教唆、幫助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活動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關于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制定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當前審理這類案件應注意的問題,一是對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注冊、使用的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是要正確適用相關的實體法律。對于被告惡意注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或者其他注冊商標、域名等相混淆的域名,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認定。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根據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三是要注意對惡意的認定。一般來說,被告為了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以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故意注冊、使用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造成與權利人提供的商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站點的,應當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惡意。

關于植物新品種案件的審理問題,目前我們還缺乏這方面的審判經驗。需要注意的是: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屬于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范疇,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時,要根據該解釋的規定,正確確定案件的管轄地法院。由于授予植物新品種權都是經過實質審查的,權利穩定性較高,因此在侵權訴訟中,被告在答辯期間內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訴訟。審理有關植物新品種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有關技術合同部分的相應規定。

貫徹全面賠償原則,依法公平合理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損害賠償額計算問題,一直是審理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點。當前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貫徹全面賠償原則問題。所謂全面賠償原則,是指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不論其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也不論行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應根據因其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多少和精神損害大小,來確定民事賠償范圍。貫徹全面賠償原則的目的是在最大范圍內盡可能地保護受害人的權利,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復或充分地得以滿足。這一原則與TRIPS協議關于侵權人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的損害賠償費”的規定是相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時,要按照全面賠償原則確定損害賠償額,確保知識產權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所有損失能夠賠足、賠夠,在經濟上不受損失。同時還要注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形式和民事制裁措施。對因證據問題影響確實存在的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選擇有利于受害人的其他計算方法確定賠償數額。在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注意不要適用尚無法律依據的“懲罰性賠償”,承擔高于TRIPS協議規定的國際義務。

二是要正確適用新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按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計算賠償額的方法。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是為使用費的1至3倍,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專利的類別、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的大小、性質、使用范圍、時間等因素予以確定。

一般來說,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即使用費的1倍)仍然適用較多的專利侵權案件的情況。對故意侵權、侵權情節惡劣、多次侵權等情況,應當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費的標準計算賠償額。對許可使用費本身顯失公平的,不宜再按倍數計算,要特別注意防止有的當事人采用倒簽合同等辦法騙取高額賠償。

三是法定賠償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針對作為知識財產的著作權、商標權的特殊屬性,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法定賠償制度:即在法律的條文中具體規定侵權損害的賠償數額,賦予人民法院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時,根據侵權情節,依法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額。著作權法、商標法確立的損害賠償制度豐富完善了我國民事損害賠償制度,該項制度與其他著作權、商標權民事責任形式制度相互結合,必將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即對那些按法律規定的計算方法仍無法計算損害賠償額,而權利人又確實因侵權受到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獲利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在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50萬元。當前要防止侵權人為了逃避應賠償的數額,想方設法隱匿、銷毀、轉移證據,造成賠償數額難以確定的局面出現,達到不實際賠償的企圖。人民法院應當精心審判慎重對待,不能讓少數不法行為人的企圖得逞。

四是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是否計算在損害賠償額之內的問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依法將因調查、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損害賠償數額范圍之內,這是貫徹全面賠償原則的重要體現。這在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中都作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專利訴訟的司法解釋中也確定了這一原則。

知識產權法論文范文5

積極、慎重采取訴前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

新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法的第五十八條都明確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五十條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比專利法更進一步規定了訴前的證據保全。專利法通過司法解釋也完善了證據保全的措施。為正確適用修改后專利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對申請人資格、案件管轄、適用條件、擔保、因錯誤申請而導致的損害賠償等問題,均作了詳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也將作出類似具體解釋。各級法院在具體執行時,一定要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凡符合條件的申請,要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立即執行,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駁回。對侵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在采取這一措施時,應當特別慎重。必須強調的是,在適用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時,要注意專利侵權行為與假冒、盜版等侵犯商標權、著作權行為表現形式上的區別。假冒、盜版的行為一般比較明顯,易于辨別認定。而專利侵權行為常常不易判斷,需要以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的技術進行對比。同時在侵權情節與行為人主觀方面也有區別。在審判實踐上就很難一律在48小時內作出執行某項措施的裁定。為了嚴肅、準確地實行這一措施,對在48小時內不能決定立即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時,可在48小時內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確定的時間接受詢問,然后再作出裁定。在對付盜版假冒等侵犯商標權、版權的案件中,就要更加強調迅速快捷,做到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措施實行期間,不得拖延。對被申請人提出的有關復議申請,應當認真及時審查,不得延誤。

關于當事人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時,以及在以后的訴訟中,人民法院能否適用臨時性停止侵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問題,必須明確的是,有的同志認為過去我國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今后,對于當事人在時和以后的訴訟期間申請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對申請停止其他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行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的裁定,并予以執行,以依法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新司法解釋的依照新的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無論采取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或者訴訟期間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都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同時進行證據保全,以防證據滅失或者被藏匿等。由于侵犯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人民法院在對侵犯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案件進行證據保全時,要注意保證有熟悉知識產權審判業務的審判人員參加,以確保能把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保全下來,為案件的順利審理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

考慮到專利糾紛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對于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案件,應當依法一律由對專利糾紛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著作權和商標權糾紛一般也由各地中級法院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并且由具有較豐富的知識產權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辦理,以保障各項知識產權法中的該項制度得以準確地貫徹實施。

正確確定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首先舉證,然后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在舉證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舉證責任的分擔應當圍繞著案件的訴訟請求展開,并正確掌握舉證責任轉移問題。當事人一方舉證證明了自己的主張時,對方當事人對該項主張進行反駁提出了新的主張的,舉證責任就應當轉移到該方當事人。如該方當事人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反駁主張不能成立;該方當事人提出足以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再轉由原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擔和舉證責任的轉移等一系列的舉證、認證活動,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過程,不能簡單從事。要正確適用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過錯推定”等原則,當事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專利權的主張的,也要首先舉證證明其享有專利權和被控侵權產品與使用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相同,然后才能將舉證責任倒置于被告,由被告證明其生產的產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

要注意對法律規定的出版者、發行者等的注意義務與過錯推定原則的運用。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發行者以及某些作品的出租者在經營中負有對其經營的復制品有合法授權以及應當從合法渠道獲得負有注意義務。這也就是說,在權利人與前述民事主體發生著作權、鄰接權糾紛,證明涉及爭議的復制品的合法授權、合法來源獲得的舉證責任在涉嫌侵權的行為人。如果他們不能證明法律規定的證明事項、未盡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的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過錯推定原則,對著作權法的實施,對完善著作權糾紛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大意義。它將成為法官們手中的有力武器,高效率的追究那些未經合法授權或者從不正當渠道獲得并經營侵權復制品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在商標法中也有類似規定,商品銷售者對自己商品應當為合法取得和提供商品提供者情況負有注意義務,否則應當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

在日益規范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從事經營活動的民事主體應當建立準確、完整的會計賬冊。對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又拒不提供其記載因侵權所獲利潤情況的會計賬冊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賬冊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賬冊等資料,依法組織審計外,也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張成立,不能使侵權行為人逃避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正確審理涉及高新技術等新類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在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遵照著作權法保護網絡傳播權的規定執行。在沒有具體行政法規前審判中仍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于侵犯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要堅持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應將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只有在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時,才能將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認定為侵權行為地,不能隨意擴大侵權行為地的范圍。對于網絡服

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應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著作權法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涉及其網絡服務的他人侵權行為,在其有過錯又造成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意教唆、幫助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活動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關于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制定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當前審理這類案件應注意的問題,一是對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注冊、使用的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是要正確適用相關的實體法律。對于被告惡意注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或者其他注冊商標、域名等相混淆的域名,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認定。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根據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三是要注意對惡意的認定。一般來說,被告為了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以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故意注冊、使用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造成與權利人提供的商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站點的,應當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惡意。

關于植物新品種案件的審理問題,目前我們還缺乏這方面的審判經驗。需要注意的是: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屬于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范疇,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時,要根據該解釋的規定,正確確定案件的管轄地法院。由于授予植物新品種權都是經過實質審查的,權利穩定性較高,因此在侵權訴訟中,被告在答辯期間內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植物新品種權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訴訟。審理有關植物新品種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有關技術合同部分的相應規定。

貫徹全面賠償原則,依法公平合理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損害賠償額計算問題,一直是審理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點。當前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貫徹全面賠償原則問題。所謂全面賠償原則,是指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不論其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也不論行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應根據因其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多少和精神損害大小,來確定民事賠償范圍。貫徹全面賠償原則的目的是在最大范圍內盡可能地保護受害人的權利,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復或充分地得以滿足。這一原則與TRIPS協議關于侵權人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的損害賠償費”的規定是相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時,要按照全面賠償原則確定損害賠償額,確保知識產權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所有損失能夠賠足、賠夠,在經濟上不受損失。同時還要注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形式和民事制裁措施。對因證據問題影響確實存在的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選擇有利于受害人的其他計算方法確定賠償數額。在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注意不要適用尚無法律依據的“懲罰性賠償”,承擔高于TRIPS協議規定的國際義務。

二是要正確適用新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按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計算賠償額的方法。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是為使用費的1至3倍,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專利的類別、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的大小、性質、使用范圍、時間等因素予以確定。

一般來說,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即使用費的1倍)仍然適用較多的專利侵權案件的情況。對故意侵權、侵權情節惡劣、多次侵權等情況,應當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費的標準計算賠償額。對許可使用費本身顯失公平的,不宜再按倍數計算,要特別注意防止有的當事人采用倒簽合同等辦法騙取高額賠償。

三是法定賠償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針對作為知識財產的著作權、商標權的特殊屬性,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法定賠償制度:即在法律的條文中具體規定侵權損害的賠償數額,賦予人民法院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時,根據侵權情節,依法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額。著作權法、商標法確立的損害賠償制度豐富完善了我國民事損害賠償制度,該項制度與其他著作權、商標權民事責任形式制度相互結合,必將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即對那些按法律規定的計算方法仍無法計算損害賠償額,而權利人又確實因侵權受到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獲利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在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50萬元。當前要防止侵權人為了逃避應賠償的數額,想方設法隱匿、銷毀、轉移證據,造成賠償數額難以確定的局面出現,達到不實際賠償的企圖。人民法院應當精心審判慎重對待,不能讓少數不法行為人的企圖得逞。

四是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是否計算在損害賠償額之內的問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依法將因調查、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損害賠償數額范圍之內,這是貫徹全面賠償原則的重要體現。這在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中都作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專利訴訟的司法解釋中也確定了這一原則。

知識產權法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知識產權法多媒體教學,是指在知識產權法的教學過程中,根據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目標和教學對象的特點,針對知識產權的特點運用計算機軟件制作課件,合理選擇和運用現代教學媒體,并與傳統教學手段科學地有機組合,共同參與教學全過程,以多種媒體信息作用于學生,形成合理的教學過程結構,以達到最優化的教學效果的教學手段。

一、知識產權法使用多媒體教學能實現“教”、“學”雙方的共贏,真正實現教學目標

(一)使用多媒體教學,有利于知識產權法基礎知識的歸納和梳理,幫助學生形成完整的知識產權法的知識結構。知識產權法最基本的教學目標就是向學生傳授知識產權法的法律知識。知識產權法博大精深,使用多媒體教學,教師可以通過演示綜合圖表、系列表格、音像畫面、知識小結等,有效地幫助學生歸納和梳理知識,使學生知識產權法方面的知識結構更加完整。多媒體教學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學生清楚系統地傳授知識產權法的基礎法律知識。例如筆者在講授知識產權法“緒言”時,首先將知識產權的范圍進行了綜合概括,用一個圖表的形式進行展現,讓學生樹立一個知識產權范圍的整體框架;其次在這個同樣的圖表中,進一步講述傳統知識產權的“三維空間”,就是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這三個大的方面,現在有部分臺灣學者將“商業秘密”列為知識產權的“第四維空間”,因此,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商業秘密權就是知識產權法這門課所要講述的重點。通過一個圖表(不同顏色)就把知識產權的范圍、知識產權法所要講授的重點及知識產權的整體框架表述得清清楚楚了,花費時間少,知識包容量大;將知識產權的范疇歸納得一目了然,將知識產權法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梳理得清清楚楚。另外,使用多媒體教學使單位時間內的知識容量增大,提高了學生學習的效率。老師使用多媒體教學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和安排所要講授的重點,學生也可以根據老師的課件一目了然地明白自己所要掌握的重點,省去了許多可有可無的環節,從而大大提高了學生學習效率。

(二)知識產權法的多媒體教學不僅培養了學生創新的理念,而且加強了老師自身的修養。知識產權法教學的第二個目的就是要通過知識產權法的學習,培養學生創新的理念。要讓學生樹立創新的理念,老師必須要有創新的理念,使用多媒體教學時老師制作的一些創新性課件本身對學生都有一種無形的潛移默化的影響,主講教師創新的思維、創新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在給學生講授知識產權法的法律知識的同時無形中培養了學生樹立創新的理念。同時,制作多媒體課件的過程實際上是老師自我完善學習、加強自身修養的過程,也是一個創新的過程。為了集中學生的注意力,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多媒體課件的制作必須要有創新之處:格式要精美、圖片要漂亮、理論要翔實、內容要豐富,這就要求老師要大量地閱讀相關材料、廣泛地搜集相應的圖片資料、制作形象生動和不斷變換的畫面,用聲情并茂的聲像資料,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引起學生興奮、愉悅的感受,激發他們的學習興趣,調動他們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因此,制作大量精美課件的過程,不僅是一個創新的過程,也是教師自身修養不斷提高的過程。

(三)使用多媒體教學,有利于激發學生的興趣,使學生主動學習,成為學習的主人。為社會輸送合格的知識產權法專業人材是知識產權法教學的終極目標?,F代教育的核心目標就是培養有創造性的合格人材。在知識產權法的多媒體教學中,生動的圖片、形象的材料、傳神的聲像資料等,都能讓學生如同身臨其境,最大限度地激發他們學習的興趣,使他們主動地投身于學習之中。讓學生由被動的“讓他學”變為主動的“我要學”,使學生真正成為主動學習的主體。做學習的主人是大學教學的必然結果。從教與學的關系來看,“教是為了不教”,“教是為了會學”(葛坤英主編《思想道德修養》,鄭州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頁)。同時,多媒體課件配上一些美麗的圖案可以吸引學生的注意力,配以一定的音樂可以調節學生的緊張心理,起到讓學生在“輕松快樂”中學習的目的,讓學生感到學習是一種快樂的事情,而不是痛苦的事情,學會快樂學習。知識產權法使用多媒體教學,教師用于寫和說的時間相對少了,從而使課堂的信息量增大,這樣,學生的知識面就能得到拓展和延伸,有利于今后適應紛繁復雜的社會。心理學實驗證實:人類獲取的信息主要來源于視覺和聽覺,而多媒體技術中的文字、圖像、動畫、視頻可以作用于視覺,旁白解說、示范朗讀、背景音樂等可以作用于聽覺。因此,在知識產權法教學中使用多媒體技術,有利于增強學生視覺、聽覺的感官效應,這樣就有助于學生學到更多更廣的知識。譬如就可以將“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同一天提出注冊商標申請和專利申請的處理方式有什么樣不同”這一問題作成超級鏈接,在講專利申請的原則時用另一課件給學生做綜合性講授,將《專利法》和《商標法》兩者之間的一些不同講授給學生,這樣講述的話,學生的知識面無形中就擴大了,而且是在很輕松的情況下,學生不知不覺就學到了更多的知識點,而且在今后的實踐中也能輕松地運用所學知識解決現實問題,從而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通過對知識產權法運用多媒體課堂教學,老師教給學生的不僅是知識產權法的基礎法律知識,而且教會學生一種很好的學習態度和學習方法,學生快樂主動地學習,能更好地將適應今后社會的需求,更好地將理論和實踐相結合,讓學生樹立一種創新性的理念,一旦走上社會能很快適應社會的需求,成為一個合格的知識產權法方面的專業人材。

二、知識產權法多媒體教學方法的改革創新

(一)知識產權法教學一定要以學生為本,教師要認真制作具有創新性的多媒體課件,以教師的人格魅力影響學生,教師的情感因素在知識產權法的教學中起著重要作用。知識產權法教學使用多媒體教學要以學生為本,同時要以教師的人格魅力來影響學生,真正做到“教學相長”。首先,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愛學生。要真正用心來愛學生、教學生,要時刻注意學生的聽課情況,用心和學生進行交流,上課時,對課件不要切換過快,要有一定的停頓,留出足夠的時間讓學生去消化理解和做筆記。另外,還要考慮各層次學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饋情況,對演示內容和時間隨時作調整,這樣才能發揮多媒體教學的最大效用,使學生更好地掌握知識產權法的專業知識。其次,教師要認真制作優良的具有創新性的多媒體課件,嚴格要求自己,做學生的榜樣。教師在設計課件的時候,必須要有創新的理念,要有“以學生為中心”的思想,控制把握好信息展示的速度和節奏,只有把內容與形式完美結合才是成功的課件。再次,教師從細節上關愛學生,注意自己的行為及肢體語言的表述。教師要經常用信任的目光注視學生,用得體的手勢引導學生,用變化的語調提醒學生,用自己的真誠感動學生。筆者在講授知識產權課時,只要不操作機器時,就會走到屏幕前或走到學生中間,拉近與學生間的距離,加強和學生之間的交流。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教學手段起到優勢互補、取長補短、提高教學質量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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