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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立法論文范文1
由于環境保護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效應,它是一種為社會提供集體利益的公共產品與勞務,它往往是集體給予免費消費,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斥性。因此,環境保護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是難以進行的,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規強制社會和企業對環境進行保護,并利用經濟手段誘導經濟主體對污染進行治理。在此過程中,財政政策是其中必不可少、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1、國外研究情況;
國外的研究從基礎理論到應用理論,再到稅收實踐,己形成基本框架。
1910年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在其著作《經濟學原理》中首次提出外部性問題,為環境保護財稅收理論的產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論準備,但沒有給出一個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有效方法。在馬歇爾外部性理論的基礎上,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福利經濟學原理》一書中,首先分析了私人凈產出與社會凈產出之間的差異,指出污染者需要負擔與其污染排放量相當的稅收,后人稱之為庇古稅。“庇古稅”理論成為后人通過稅收手段解決外部性問題的重要理論依據。這種傳統價格理論的缺陷是沒有考慮產權因素,環境資源產權合一,是“庇古稅”理論的前提條件。所以污染者付費并不是在所有條件下最優,稅收方案的選擇最終要取決于方案實施的成本。由于邊際成本難以計量,“庇古稅”存在忽略代際公平、不具有操作性等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經濟的發展,西方工業化國家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引起了更多的經濟學家對生態環境問題的研究,保莫和歐茲提出環境與價格標準程序法(1971),巴羅提出了逐步控制法(1979)。在稅收方面,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制度問題逐漸成為研究熱點。
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碳稅等紛紛出現、其功能綜合考慮了刺激和財政功能。各種排污稅主要是用于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而各種能源稅則主要用于增加財政收入,同時,也希望其產生積極保護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環境稅收付諸實踐。西方各國陸續開征了各種環境稅種,不少國家建立了一整套環境稅制,逐步引入生態稅制己成為傳統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
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保護稅收迅速發展的時期,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各國紛紛推行綠色的財政、稅收政策,許多國家還進行了綜合的“綠色稅制改革”?,F在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綠色稅制,而且綠色稅收在許多國家己成為綠色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目前對環境稅的研究重點突出在環境稅的設計與實施、環境稅對社會經濟各方面的影響等,尤其是對就業的影響成為爭論的焦點。
2、國內研究情況;
國內對環境保護財稅的研究,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相對于國外都還處于起步階段,但發展的路徑與國外大體相同,正在轉入對稅制的協調構建研究方面。
①征稅依據
大部分人認為環境保護稅的征稅依據是環境資源價值化和外部經濟內部化;有的堅持經濟生態綜合平衡調節論;有的堅持環保資金調節論;還有許多專家從可持續發展調控方面來論述環境保護稅收征稅依據。稅率的確定,有人認為,稅率應該嚴肅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有人認為稅率應能體現市場價格和邊際機會成本的差額部分。收入使用方面,有人認為應??顚S?,但有的人不認同。國際比較方面,主要是對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環境保護財稅實施的介紹和借鑒性研究。
譚宗憲(2004)認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我國環境狀況的現實和國外先進經驗說明:有必要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目前,建立我國綠色稅收體系時機有利,基礎有利,效率可行,還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應該通過改收費為征稅、對傳統稅種的完善、開征新稅種等措施逐步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調控、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周文和與郭玉清(2007)認為,財稅政策應在國債、稅收、支出和配套等方面做出適時調整,從而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維護社會正義,使更廣泛的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
②環境保護財稅收的實施條件
有些學者認為,宏觀上要加強立法,微觀上要加快產權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財政政策能有效地促進環境保護。當企業無力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所需巨額資金和投資時,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投資和適當的補助,以實現生態保護的目的。征收排污費對環境保護有雙重的作用。一方面通過對排污企業收費,促進企業經濟治理污染;另一方面,征收的排污費緩解了環境保護資金的不足,增強了政府和企業治理污染的能力。政府通過征稅、減免稅等手段來調節政府和企業與環境保護的投資關系。
東北財經大學的馬冰研究了國際經合組織的稅制綠色化的實踐,認為我國的稅制應該借鑒國際經合組織的稅制綠色化。楊金田和葛察忠在《環境稅的新發展:中國和OECD比較》一書中,經過大量的實例和調查研究,認為中國的改革要放到三種互補的方法上: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環境的補貼和稅收政策、對現行的稅種進行調整、引進新的環境稅。同時,財政部為了系統了解國外的稅制并對其發展變化進行系統研究,于1999年設立了《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從2000年起對世界上20多個國家的稅制進行了系統研究,陸續出版了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瑞典稅制等叢書,對我國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稅收政策體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中國現行的財政政策對提供公共產品的激勵不夠,存在著對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偏低、排污收費政策和財政補貼制度設計不合理等各種問題。而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政府必須承擔提供和保護環境公共產品的責任。因此,我們必須研究現行的財政政策以及財政政策效應,做出合適的財政政策安排。
林升(2007)認為,生態環境與資源的保護是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綠色財稅政策的和諧效應,進行深層次財稅體制改革,是當前治理資源無序開發的根本措施。
③環境稅收的現狀
張俊,馬力在《環境稅立法的構想》(環境保護,2007年第7期)中指出我國環境污染的現狀: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損失每年達2000多億元。我國20世紀80年代前期環境破壞的損失約占GNP的6%。生態破壞的損失約為9%-12%:90年代前期約為GNP的2%-4%,表明1980-1995年環境破壞的速率低于環境增長率;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年度經濟損失超過1380億元,相當于當年GNP的2%-3%,生態破壞造成的年度經濟損失為3845億元,二者結合起來,每年的經濟損失超過5000億元。世界銀行在1997年計算的我國90年代中期主要由空氣污染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失約占全球GN甲的7.7%,計4430億元。
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狀況十分嚴重,很多問題亟待解決,而開征環境稅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有效措施。為此,很多學者提出了關于開征環境稅的觀點和看法。何學昌、張士云在《論當前我國生態稅收政策的選擇》(鄉鎮經濟,2006年第4期)中指出,目前我國稅制中尚沒有專門的環境保護稅,但確實有了一些環境保護效果的稅種和稅收措施。主要有:一是對環境污染實施排污收費制度。二是當初并非為了生態目的,而實際上卻有生態效果的稅種,如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三是采取了分散在其他稅種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增值稅對綜合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適用低稅率或給予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對環保企業給予稅收優惠。農業稅對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樹造林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農業生產活動給予稅收優惠等。
郝佳佳在其碩士論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2007.5)中講述到:目前,我國正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積極探索國民經濟的綠色GDP核算,而稅收作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一種重要經濟手段,具有優化資源配置、鼓勵與限制產業發展等功能。
3、研究方法和創新之處
研究方法
①歷史分析和實際分析相結合。在論述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的演變及發展,對我國的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進行描述。要在我國構建和完善環境稅制就必須對歷史上所采用的治污手段給出合適的評價,充分認識歷史和現實因素對我國構建和完善環境稅制的制約和影響。
②比較研究方法。通過國內和國外比較,結合我國實際,借鑒國外實踐的成功經驗,分析其教訓,以其幫助我們構建我國的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體系。
③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綜合應用公共管理學、公共經濟學、公共財政學、社會調查方法等有關理論知識和技術,對構建我國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的構想進行深入分析。
創新之處
財稅立法論文范文2
中國有關稅務會計方面的研究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原天津財經學院的蓋地先生在1986年率先撰文,提出了建立中國稅務會計體系的設想[1]。按照蓋地先生當時的認識,稅務會計,或工商企業稅務會計,屬于應具有完整體系的一門會計學科。遼寧稅務??茖W校的徐龍力先生在1989年撰文討論了稅務會計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對象。該文中,作者通過與企業會計的比較,將稅務會計界定為一種專業會計[2]。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有關稅務會計的研究得到了高度重視,據不完全統計,到2014年2月底為止,僅中國知網收錄的涉及稅務會計問題的論文就有1264篇,另外還有大量的稅務會計著作或教材問世,成為中國會計理論與實務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其中,北京會計學院的于長春先生和天津財經大學的蓋地先生分別在2001年和2005年編著出版的《稅務會計研究》,將稅務會計理論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對中國稅務會計理論的進一步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影響。
但近年來國內有關稅務會計的理論研究,似乎有些停滯不前;大量論文呈現的是雷同的觀點和思路;一些涉及稅務會計研究的重要理論問題,至今仍沒有取得學術界的共識;對稅務會計模式似乎也存在著理解和界定等方面的偏差。這些方面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深入。
二、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
學術界討論的問題屬于稅務會計問題還是稅務核算問題,涉及到稅務會計地位的界定。根據筆者對相關文獻的查閱,大多數作者似乎都主張,稅務會計屬于獨立于財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并駕齊驅的會計專業領域。這意味著,稅務會計應具有區別于財務會計完整的理論與方法體系。對稅務會計的另一種認識是:稅務會計是指財務會計框架體系下專門針對稅務這一特殊業務的會計,就如同成本會計、租賃會計、公司會計等稱謂一樣。對此,對稅務會計行為的規范,中國以及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等國家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都是通過會計準則(含財務報告準則,下同)來進行規范的。為了區別于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專門領域,本文下面將財務會計框架下的稅務會計核算界定為稅務核算。但稅務核算問題似乎并不屬于目前有關稅務會計問題研究的關注點。
本文試圖引入稅務核算概念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通過企業會計準則來規范稅務核算行為的,這實際上仍是在財務會計框架內規范稅務核算行為,意味著稅務會計仍是財務會計的一部分。目前企業會計準則中對稅務核算行為的規范,基本上都是對所得稅核算行為的規范。例外情況是:英國會計標準委員會(ASC)曾在1974年4月了《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5號:增值稅核算》(SSAP 5:Accounting for Value Added Tax),并分別于1997年和1998年進行過兩次修訂;新西蘭財務報告理事會(FRSB)曾在1994年4月了《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FRS-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并替代了1986年6月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19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SSAP-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理事會(AASB)于2009年11月12日了修訂后的《澳大利亞會計準則解釋第1031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加拿大會計準則理事會(AcSB)下設的緊急問題委員會(EiC)也曾過有關貨物與勞務稅核算的解釋。這些準則或解釋中涉及的規范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對VAT和GST是否在利潤表中列報的規范;(2)對VAT和GST是否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規范。
許多理論工作者對稅務會計問題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但總體來看,取得的初步研究成果仍不盡人意。大量論文研究的初衷都是稅務會計問題;但討論的具體問題似乎應歸屬于稅務核算的范疇。按照于長春先生的理解,我國傾向于走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分離的道路,但既不同于美英的完全獨立模式,也不同于法德的完全統一模式,而是以財務會計信息為基礎,在申報納稅之前依稅法要求進行調整[3],這實際上是將稅務會計作為財務會計領域內的一項特殊業務核算事項。目前相關文獻中存在明顯的混淆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的傾向,這對建立與完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難免會造成不利影響。
三、稅務會計模式與稅務核算模式
筆者發現,大量文獻中有關稅務會計模式的討論,主要集中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以及財稅分離的會計模式[4]。這也許混淆了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的關系。
如果要建立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體系,則意味著稅務會計應具有不同于財務會計的理論體系和核算體系。稅務會計核算應完全服從于提供納稅信息的需要,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組織核算只能是稅務會計的唯一選擇。
對此,有關財稅合一和財稅分離模式選擇的討論,實際針對的并非是稅務會計,而是稅務核算。
四、有關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一)有關財稅合一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在一些國內外文獻中,財稅合一的稅務核算模式又被稱之為稅法導向型核算模式,被認為是會計立法的國家,例如歐洲大陸的法國、德國等國家普遍采取的核算模式。這也許是一種不確切的表述。
筆者認為,稅務核算不可能脫離稅法的規范。無論采取哪種核算模式,企業都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將納稅義務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負債。需要討論的問題是:
(1)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向客戶代收取的稅款以及需要繳納的稅款,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否需要分別確認為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如果不需要,則不存在財稅分離的需求;財稅合一模式是必然選擇。
(2)如果需要確認為收入和費用,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向客戶代收取稅款以及確認納稅義務的期間,是否與企業依據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期間一致?如果一致,也不存在財稅分離的需求;財稅合一模式也成為必然選擇。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為什么有關稅務核算問題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所得稅的核算上,基本不涉及其他稅種。因為其他稅種納稅所涉及的核算行為,基本上都符合以上兩種特征:一是確認的納稅義務與企業損益無關,例如企業確認的繳納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等直接計入資產價值的稅種以及屬于代征代繳性質的增值稅;二是收取并確認納稅義務的稅款雖然也計入當期損益,但確認納稅義務的時間和計入損益的時間是一致的,例如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
(二)有關財稅分離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如果贊同以上討論中提出的觀點,則可以認為,有必要實行財稅分離核算模式的稅種,在主要稅種中應當只有企業所得稅。對此,國際會計準則、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會計準則以及中國會計準則中主要是通過出臺所得稅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核算行為進行規范。
企業所得稅核算選擇財稅分離模式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所得稅法的導向,而是取決于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中國,按照1993年以前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企業繳納所得稅屬于利潤分配的范疇,與企業損益無關,對此所得稅核算模式只能是財稅合一;如果會計核算制度規定將企業所得稅計入損益,通過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說繳納義務確認的時間與所得稅計入損益的期間不存在差異,則其會計模式也不屬于財稅分離。1994年6月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會字[1994]第25號)中不僅要求將所得稅計入損益,而且采取了計算確認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會計處理方法,這意味著按照所得稅法規定確認的應交所得稅與按照會計核算制度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之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實際上也就初步確立了財稅分離的所得稅核算思路。2006年2月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CAS 18)中進一步明確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以及所得稅費用確認與計量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財稅分離的所得稅核算模式。
但企業所得稅核算盡管是財稅分離,仍是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會計準則來予以規范的,并不意味著形成了與財務會計分離的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如果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專門的規范能夠滿足稅收這一特殊業務核算的需要,稅務會計也就沒有必要脫離財務會計單獨成科。
如果研究認為增值稅費用化具有必要性,并且按照增值稅法規定收取并確認增值稅繳納義務的時間與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損益的期間不相一致,則增值稅核算采取財稅分離的模式或納入稅務會計的范疇也將成為必要。
五、所得稅會計獨立成科的思考
如果贊同以上觀點,不考慮增值稅費用化的問題,則建立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討論,應當主要圍繞著所得稅會計展開。
目前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進行的所得稅核算的基本原理是:將財務會計核算形成的稅前會計利潤(即中國會計準則中的利潤總額,下同)通過必要的納稅調整形成應納稅所得額,以滿足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需要。
無可置疑,會計準則規定是核算模式選擇的主要影響因素。在20世紀90年代,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7號)中對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和當時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中對計算稅前會計利潤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這意味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的數據,可直接從會計報表中獲得。這樣,可在稅前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通過調整永久性差異,作為計算所得稅費用的依據;再通過調整時間性差異,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算確認應納稅額的依據。既然可以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特殊業務核算方式滿足企業所得稅納稅核算的需要,就沒有必要單獨設置獨立于財務會計的所得稅會計體系。
2006年2月CAS 18的印發以及2007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開始對稅務會計單獨成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CAS 18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并通過暫時性差異的調整,計算確認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如何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數據,CAS 18中并沒有明確。而《實施條例》中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規范,導致通過財務會計賬簿獲取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數據的難度變得越來越大;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開始體現出其必要性。
首先,《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導致很難通過稅務核算來獲取資產計稅基礎的相關信息。例如按照CAS 21的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入賬;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額為計稅基礎。按照CAS 4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以入賬價值為依據;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以計稅基礎為依據。按照CAS 4的規定,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一般需要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大修理費用,需要確認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計稅基礎,并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這就對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簿來核算資產的計稅基礎提出了要求。
其次,《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也導致很難通過稅務核算來獲取扣除項目的相關信息。例如,按照CAS 8等準則的規定,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應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這些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按照CAS 17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借款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借款費用才允許稅前扣除。直接從財務會計賬簿中獲取扣除項目相關信息出現的困難,也對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簿核算扣除項目提出了要求。
對規模較小或者經營業務不多的企業而言,也許在財務會計賬簿記錄的基礎上通過對賬項進行必要分析進行納稅調整也許并非難事;但對于一家經濟事項種類和數量繁多的大型企業來說,在會計期末要求嚴格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精確的納稅調整幾乎沒有可能。目前粗放式的征稅管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納稅調整存在的實際問題;如果要進一步推行精細化征稅管理,并為稅務機關的征管人員提供稅務監查的便利,通過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目,使所得稅會計單獨成科也許是理想選擇。
六、所得稅會計理論框架體系的構建
目前有關文獻對稅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實際上主要針對的是稅務會計概念框架,具體包括稅務會計目標、稅務會計主體、稅務會計假設、稅務會計基礎、稅務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稅務會計要素、稅務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稅務會計報告等內容。這些研究無疑對構建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其主要局限性是,相關研究沒有進一步向構建稅務會計核算體系作出必要延伸,導致在形式上研究的是稅務會計理論問題,而實際研究內容仍停留于財務會計框架內的稅務核算。
筆者認為,所得稅會計框架體系的構成,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界定:
(一)所得稅會計的目標
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是所得稅會計的目標。蓋地先生曾認為,可以將稅務會計的目標劃分為基本目標和高層次目標:(1)依法納稅;這屬于稅務會計的基本目標。對此,稅務會計需要向稅務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納稅人是否依法及時、足額納稅的信息。(2)向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用于決策的相關信息;這屬于稅務會計的高層次目標。稅務信息使用者具體涉及到稅務機關、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和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5]。
筆者認為這樣的表述值得商榷。首先,稅務會計也許無法履行保證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職責,只能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通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納稅義務以及是否履行了納稅義務的相關信息。其次,納稅主體是否有必要向除了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外部關系人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相關方面是否對納稅主體提供的稅務會計信息有興趣,納稅主體應以怎樣的方式提供稅務會計信息,還缺乏相應較深入的研究。
(二)提供所得稅會計信息的載體:所得稅會計報表
筆者主張,為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編制的報表,應當包括所得稅收益表和計稅基礎表。
(1)關于所得稅收益表的構建。目前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報表只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由于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無法直接提供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機關只能要求企業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通過適當調整來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由于以上分析的原因所致,要想從企業財務會計賬簿中通過相關調整來獲得準確的應納稅所得稅的數據非常困難,甚至沒有可能。目前在企業所得稅征收環節的粗放式管理,淡化了對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要求。
解決這一問題的合理思路,是按照所得稅會計的要求構建所得稅收益表,要求納稅人通過所得稅會計的科學核算來提供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準確信息,包括企業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應納稅收入、扣除項目等。
(2)筆者認為,編制計稅基礎表的主要目的是依據稅法的規定提供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的相關資料。由于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是計算確認扣除項目的主要依據,計稅基礎表提供信息的質量,將直接影響到應納稅所得額核算的質量。
如果贊同所得稅會計單獨成科的設想,在現行會計管理體系下,則有必要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共同規范稅務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
(三)所得稅報表構成要素
所得稅報表的構成要素可包括所得稅收益表的構成要素和計稅基礎表的構成要素。
所得稅收益表的構成要素包括:
(1)應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收入,反映了納稅主體在納稅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差額,即:應納稅收入=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2)扣除項目。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扣除項目,是指納稅主體為取得應納稅收入而發生的各項支出。這些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了相關支出以外,稅法還規定以前年度虧損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如果將稅法允許扣除的以前年度虧損也包括在扣除項中的話,則其不構成單獨的稅務會計要素。就如同財務會計要素中的利潤要素,包括了利得和損失。所以利得和損失不構成單獨的會計要素。
(3)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減去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扣除項目(含稅法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所得稅計稅基礎表的構成要素包括:
(1)資產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資產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從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2)負債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負債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額。
(3)凈資產計稅基礎。雖然稅法中沒有該概念的表述,但從稅務會計的角度可考慮建立凈資產計稅基礎的概念,體現其會計平衡式為:資產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凈資產計稅基礎。
(四)所得稅會計科目
所得稅會計科目是按照所得稅會計核算的需要對所得稅會計要素所進行的明細分類。如何設置所得稅會計科目,應取決于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具體需要。
(五)所得稅會計憑證
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應當是所得稅會計核算所需的原始憑證。筆者認為,所得稅原始憑證可包括以下兩類:(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提供應稅勞務向客戶開具稅務發票的記賬聯,以及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取得的所得稅法允許作為扣稅依據的稅務發票;(2)納稅人自制的所得稅法允許作為扣稅依據的原始憑證,包括員工工資薪金計算單、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無形資產攤銷計算表等等。
需要討論的重要問題是:按照國務院對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會計主體購買貨物或接受勞務,應將取得的稅務發票作為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的主要憑據。這意味著,現行體制下的稅務發票,構成了企業財務會計的主要原始憑證。如果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立,并且將稅務發票作為稅務會計的原始憑證,則有必要重新界定財務會計的原始憑證。
財稅立法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稅收是國家財政的基本來源,擴大稅源、增加稅收是國家財稅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然而,在利益的驅動下,很多企業都絞盡腦汁地要減輕稅負,于是就產生了避稅和節稅行為。本文從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對避稅和節稅進行比較分析。
一、“避稅”的概念和特征
1 基本概念
避稅,即稅收規避的簡稱,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辦法,
通過對經營事項進行事先籌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達到減免稅負的目的。
各國對避稅概念的理解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避稅,是指納稅義務人為減輕稅負所采取的一切行為。進一步可將其分為正當避稅和不正當避稅1,其中正當避稅也稱合法避稅,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作出符合稅法宗旨并能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不正當避稅則指行為人利用稅法漏洞,通過人為的安排,減輕稅負的行為。
2 特征
(1)非違法性。避稅是一種非違法行為。
(2)提前性,亦稱前瞻性。即在納稅前,就需要對經營過程的中涉稅行為進行相關的籌劃和安排。
(3)受益性。其中有兩層含義,一是低稅負,例如運用低稅率,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二是延長納稅時間,將納稅期推后,可以間接減輕稅收負擔。
(4)權利性。避稅實際上是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地運用稅法所賦予的權利,來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
二、“節稅”的概念和特征
1 基本概念
節稅,是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減少稅款,即稅款的“節約”。它是指在稅法規定范圍內,當有多種納稅方案可選擇時,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低為標準來進行選擇。
節稅行為因符合稅法宗旨和政策意圖,因此常為各國政府所鼓勵和提倡。
2 特征
(1)合法性,節稅是通過對稅收法規進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優化稅收的選擇。
(2)符合國家的政策導向。從宏觀經濟調節來看,稅收是調節市場經濟以及生產者、消費者行為的有效的工具,政府通過稅收政策,引導納稅人的生產、消費行為,以實現政府調控經濟,引導消費的目的。
(3)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各國在制定稅法時,都會制定一些優惠政策,這些政策為納稅人的節稅行為提供了前提,使得節稅行為具有普遍性。
(4)形式多樣性。稅收政策在地區、行業或者企業之間存在著差異,差異越大,那么納稅人的選擇余地就越大,節稅的形式也就越多。如利用地區差別、科技含量差別、出口優惠等,都具有可行性。
三、“避稅”和“節稅”的區別與聯系
1 從立法角度看,二者內涵不同
節稅具有合法性,而避稅有非違法性。節稅順應立法精神的,而避稅則違背立法精神。避稅是以不違法的手段達到減免納稅義務的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國家稅法,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影響稅收制度的公平性。
2 從宏觀經濟角度看,二者對經濟、社會影響不同
企業選擇節稅,會造成政府稅收收入的暫時減少,但從長遠來看,企業通過節稅,會獲得更多的收入,這樣使生產者有更高的積極性以及更多的資金去再投資,形成一個良性循環,政府可以通過擴大稅基而獲得額外的稅收收入。同時,普遍推廣節稅有助于國民納稅意識的提高,促進納稅人學習和研究稅法。
避稅在形式上與偷稅截然不同,沒有公然違反稅法,但它也是利用稅法和國家政策的“漏洞”和缺省環節,使得國家稅收收入減少,妨礙了稅收職能的發揮。同時,避稅會影響納稅人的心理平衡,使得一些納稅人會朝著有政策漏洞的行業、部門去生產、投資,不利于社會產業結構的優化,甚至會引起經濟的不正常發展。
3 從微觀經濟角度看,二者對企業的影響不同
節稅可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是獲得稅后利潤最大化的正確途徑。企業進行節稅籌劃活動,可以增強企業對資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壯大。
避稅是以現行稅收制度存在的漏洞為前提,如果稅收政策變化,一定會影響企業的稅收狀況,進一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因此,稅收政策的不確定性會使企業不能進行長期的生產發展計劃,導致生產計劃的短期性。一旦稅制完善,企業便束手無策,難以應付市場經濟中的不確定性。
4 從國家的角度看,政府對二者持有不同態度
在很多國家,政府部門都提倡企業進行節稅籌劃,這樣可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從而又間接增加了國家稅收收入,是一種政府于企業的雙贏選擇。因此國家應在這方面積極宣傳,讓納稅人了解、認識節稅籌劃。
避稅,是一種國家不提倡的行為,雖然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提出反對,但由于避稅的非違法性以及對經濟的不利影響,我們還是應該自覺的反對這種行為。政府部門應該不斷改進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科學合理地設計稅種,構建一個完善的稅收體系;同時出臺相關的反避稅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征管稽查水平,才能制止避稅的有效辦法。
5 避稅與節稅的聯系
(1)主體相同,都是納稅人的行為;
財稅立法論文范文4
關鍵詞:宏觀稅負;經濟增長;財政支出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0)11-0000-01
一、宏觀稅負的定義及衡量指標
宏觀稅負是指一個國家的總體稅負水平,一般通過一個國家一定時期政府所取得的收入總量占同期GDP的比重來反映。由于我國政府收入形式不規范,因此我國宏觀稅負的衡量通常有大、中、小三個口徑:
1.小口徑的宏觀稅負,是指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
2.中口徑的宏觀稅負,是指財政收入加預算外收入占GDP的比重,財政收入指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的收入,包括稅收收入和少量其他收入(如國有資產收入、變賣公產收入等)。
3.大口徑的宏觀稅負,是指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政府收入包括財政收入、預算外收入和沒有納入預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即包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以各種形式取得的收入的總和。
下表是按三種口徑計算的2000-2008年我國宏觀稅負情況,
表12000-2008年三種口徑計算的我國宏觀稅負情況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09)》,制度外收入的數據來源于:李曉芳,《我國轉軌時期財稅政策效應及最優宏觀稅負水平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
從表中可以看出,我國宏觀稅負是逐步上升的,而且三個不同口徑衡量得到的稅負水平相差很大,近10年大口徑宏觀稅負在28%~33%之間浮動,平均稅負水平為30%左右,大口徑宏觀稅負是小口徑宏觀稅負的兩倍多。因此在考察我國宏觀稅負水平時,僅僅計算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則大大低估了納稅人所承擔的稅負,其結論是不準確的。那么當前我國宏觀稅負水平是高還是低呢,是否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對我國宏觀稅負的評判
評判宏觀稅負主要應從兩方面加以考慮:一是稅收水平是否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二是政府能否盡可能滿足納稅人的公共需求。
根據相關統計數據計算可得,1995-2006年我國年平均稅收增長率高達18.3%,稅收平均增長率超過GDP平均增長率5.1個百分點。這說明多年來我國稅收處于超常增長的狀態,國民經濟的稅收負擔是提高的。我國當前民間投資乏力、居民消費不足的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經濟增長內生的驅動力還不足,這與企業和居民的稅費負擔過重有很大關系。
評判宏觀稅負水平的標準最終取決于是否提升國民福利。只有稅收收入讓國民共同分享,并且轉化為國民福利,人民才能充分享受到稅收帶來的利益。
我國目前財政支出情況是:
1.我國公共財政的轉型遠未到位,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不足。第一,財政對教育投入不足。財政性教育支出占GDP比重過低,一直沒有達到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所規定的財政性教育支出占國民總收入的比例要達到4%的目標。第二,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攫B老保險、失業保險覆蓋面比較窄,2005年底我國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還不足20%,失業保險的覆蓋率僅為38.96%。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存在較大差距,我國基本醫療保險沒有涵蓋城鎮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部門的人員以及靈活就業者、進城打工者等。
2.我國行政成本過高,浪費嚴重,擠壓了社會福利。目前我國政府機構過于龐大,支出浪費嚴重。從1978~2003年的25年間,我國行政管理費用增長87倍,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由4.71%上升到19.03%,且近年來還在以平均每年23%的速度增長。稅收不能轉化為人民福利,將會相對增加宏觀稅負,進一步提高納稅人的“納稅痛苦程度”,從根本上扼殺稅源。
三、調整我國宏觀稅負的對策建議
1.通過稅費改革,加強預算管理,規范政府收入形式,減輕非稅收入負擔。必須堅決取締各種亂收費,通過稅收立法,將具有稅收性質或名為費實為稅的政府收費項目納入稅收軌道,糾正稅費不清、稅收缺位或收費越位而導致的政府收入格局的不規范狀況。
2.調整稅制結構,減輕企業和居民稅收負擔。根據當前國內外的經濟形勢判斷,普遍的大范圍減稅還不具備條件,比較切實可行的是實行結構性減稅,針對特定稅種、基于特定目的而對稅負水平進行調整,減輕企業和居民的實際稅收負擔,刺激國內最終消費需求。
3.降低納稅人相對稅負水平,調整優化公共支出結構。降低公共支出中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嚴格控制行政費用增幅,堅決反對鋪張浪費,控制基礎設施建設規模;集中財力用于增加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農業等領域的投入,通過持續增加政府對公共商品和服務的投入,使納稅人切實感受到和諧社會的氛圍,最終提升人民福利。
參考文獻:
[1] 玉棟.中國稅收負擔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財稅立法論文范文5
本文通過對企業進行合理避稅的界定和方式選擇的分析,旨在使企業選擇策略,以便使廣大經營者及會計人受到理解與重視。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企業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可取得節約稅收成本(savingtax)的稅收收益,以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依法進行稅收籌劃已取得更大的稅收收益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
[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稅的界定
1.1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調查
跨國公司每年“避稅”達幾百億元。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內經營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避稅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各有避稅秘方,雖然說避稅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但避稅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正因如此,很多外資企業采取各種招術,以達合理避稅的目的。
1.2合法避稅
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合法的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盡量減少納稅稅額。所以避稅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稅、漏稅另當別論,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范圍。
2企業避稅的策略
社會關系紛繁復雜,企業避稅的方式也千差萬別,各企業有各企業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據筆者了解,絕大多數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避稅手段相當高明,可謂輕車熟路,總結起來無外乎有以下幾種方式:
2.1生產環節的避稅方法
2.1.1轉讓定價
1)通過在國外設分部在國內加工制造的企業,總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價格,增大負債,在售價不變的情況下,使收益減低,甚至出現虧損,在虧損后,還會增加投資,常年如此,稅務部門拿這種做法也無可奈何。這種做法被審計人員叫做“轉移定價”。
2)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許多避稅活動,不論是國內避稅還是國際避稅,都與轉讓定價有關。它們往往通過從高稅國向低稅國或避稅地以較低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或者從低稅國或避稅地向高稅國以較高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使國際關聯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減輕。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采取這鐘方式。
2.1.2貸款高利率
1)利用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高于國際市場價格,或隱藏在設備價款中的一種手法。外商利用人們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從中抬高設備價格和技術轉讓價格,將企業利潤向境外轉移。它們在抬高設備價款的同時,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以躲避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的預提稅。勞務收費標準“高進低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服務或勞務,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費高,境內公司收費低甚至不收費。有的還虛列境外公司費用。
2)國際避稅地建公司
運用避稅港進行避稅是跨國納稅人減輕稅負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維持稅收制度在籌措國家財政資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國稅務當局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在跨國納稅人不斷運用避稅港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益不斷遭到損害,稅收收入受到影響,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相應遭到破壞。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特別注意如何防止跨國投資經營者運用避稅港從事避稅活動。
2.2投資環節避稅方法
2.2.1選擇投資企業類型的方法
1)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我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分類,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一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來說,其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之前,對企業類型的選擇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之一。
2)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僅在使用的稅率上明顯不同,同時,法律對外資企業又提供很多的優惠政策,所以,通過改內資企業為外資企業,披上外資企業的面紗,就可以輕松避開其所使用的高稅率。
3)另外,內資企業統一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繳納各項稅收,稅收負擔基本上趨于公平,但仍可以通過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以達到避稅目的。所以,企業通過“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當然,這種方式使用不當會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有可能出現偷稅情形。
2.3選擇投資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
一般包括現匯投資、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方式。投資方式選擇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2.3.2企業外商投資
眾所皆知,絕大多數的企業形式,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例,投資者都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投資。而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以便引進國外先進機械設備,以提高中國的生產和服務的質量和科技含量,中國稅法規定,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出資者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經審查批準,外資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3.3無形資產帶來的效益
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甚至可創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額利潤。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投資者利用無形資產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2.3.4采取貨幣出資也同樣能達到避稅的目的
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總額內或以追加投入的資本進口機械設備、零部件等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4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2.4.1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投資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方法。具體來說,不同的投資產業使用的稅收優惠不太一樣,我們國家的稅法提供的稅收優惠,主要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的年限內享受減免稅收的待遇。所以選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合理避稅的方式之一。
2.4.2新稅法的頒布實施
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咨詢、服務、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
2.4.3企業也可以生產出口產品,從而享受稅收優惠
中國稅法規定,對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品外,一律退還已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退稅稅率計算退稅。
2.5選擇投資地點的方法
2.5.1虛設常設經營機構
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2.5.2虛設信托財產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與信托財產的分離,但信托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3成本費用環節避稅方法
3.1材料計算法
材料計算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材料成本時,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業本身的成本計算方法。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但是在材料市場價格處于經常變動的情況下,材料費用如何計入成本,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一般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如果企業采取讓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否則勢必使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如果企業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的材料先出去以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的材料先出去,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3.2折舊計算法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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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輝:避稅籌劃的合理性分析[J].財會與財政
[3]張海雨:我國現行稅法下的避稅思考[J].上海財稅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丁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在臨近畢業之際,我還要借此機會向在這四年中給予了我幫助和指導的所有老師表示由衷的謝意,感謝他們四年來的辛勤栽培。不積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課老師認真負責,在他們的悉心幫助和支持下,我能夠很好的掌握和運用專業知識,并在設計中得以體現,順利完成畢業論文。
財稅立法論文范文6
一、財政法制與依法理財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財政法制建設不斷發展,財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水平日益提高,已初步形成了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相適應的財政法律制度框架。與此同時,財政執法也在不斷地規范,全方位的財政監督機制和制約機制正在形成。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目前我國財政法制建設的總體水平仍有待進一步提高,財政立法中尚存在著與財政改革和發展不相適應的方面,財政執法中時常出現不合法和不適當的問題,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財政改革的深化和財政法制的嚴肅性。在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我們應該進一步提高對推動依法行政、依法理財重要意義的認識。第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是全面提高財政管理水平的要求。加強財政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的、覆蓋財政收支各個層面的管理機制,逐步實現財政資金分配的規范化和法治化。無論是加強財政收入管理、優化支出結構、加大財政監督力度,還是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都必須依照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運用法律手段,將法治貫穿于財政管理的全過程,才能夠保證財政行為的規范化。第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有助于有效地行使財政職能,充分發揮財政的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職能,主要體現在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公平分配、調節經濟運行等方面。深化財政改革,就是要按照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活動范圍和作用方式,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財政體系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財政職能。這一切都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通過科學的立法,使之規范化、制度化;通過嚴格的執法,使之行之有效、監督有效。第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是促進和規范財政改革的重要保障。在改革與法制建設的關系上,應該堅持并強調一手抓改革與發展,一手抓法制。
立足于本國國情,通過比較和借鑒來吸收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是我們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一項重要內容。從發達國家的情況看,其公共財政管理方面的基本經驗便是充分注重運用法律手段,堅持依法理財,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法治化的水平。從總體上看,其財政法制建設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第一,財政法律制度較為健全。財政活動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均有法可依,法律規定比較科學、合理,財政法的效力等級較高,可操作性也比較強。第二,能夠依法進行財政管理。許多國家的預算編制草案相當細致,幾乎對每一項開支都有詳細的論證。立法機構對預算的審批程序極其嚴格,審批過程的公開度和透明度很高。在收入方面,無論開征稅種、設立收費項目,還是發行公債,均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在支出方面,政府嚴格按照預算確定的支出來提供良好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增加預算,則須根據有關法律程序進行審批。第三,重視對財政執法的監督,各個執法監督機構之間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追究法律責任一視同仁,對執法不嚴格,等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
二、財政監管在依法理財中的重要地位
所謂財政監管,是財政機關在財政管理過程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涉及財政收支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的審查、稽核與監督檢查活動。財政監管寓于管理活動當中,體現財政管理的本質屬性,與資金運動同步進行,其主要作用就是及時發現和糾正預算執行中的偏差,保證財政分配的科學、正確和有效。
在我國,財政監管的主體是國家財政機關,各級財政部門是財政監管的執法主體。財政監管是財政部門內部各職能機構的共同任務,各級財政機關內部的預算編制、預算管理、國庫等業務機構都行使監管的職能。同時,為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能,發揮財政檢查這一體現監管職能內在屬性的必要手段,各級財政機關內部還設有財政監管專門機構,專門行使財政檢查職責。財政機關專門監管機構,一方面接受上級財政機關對財政監管的業務指導;另一方面按照分級負責的財政管理體制對本級財政負責,接受本級政府管理,及時向本級財政和政府報告財政監管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或問題。
財政監管職責體現著財政管理的范圍與權限。財政部門監管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1)對本級各部門及下一級政府預算、決算草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稽核,并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管。(2)對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情況,本級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進行監管。(3)對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監管。(4)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外資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5)對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及國家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管。(6)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執行財稅政策、法規情況進行監管。(7)對社會審計機構在執業活動中的公正性、合法性進行監管。
在職能上,財政監管與國家預算收支、預算外收支和企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政策情況密切相關。從總體上看,財政監管的范圍主要包括如下五個方面:一是預算監管。即對各級財政預算、預算執行、決算的監管檢查?!吨腥A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頒布為財政機關實施預算監管提供了法律保障。預算法規定:財政機關是預算編制、組織實施的職能機構,負責編制決算草案具體事項并糾正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不合法之處,監管本級各部門和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財政機關通過預算監管,促進各部門和各單位認真貫徹《預算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時發現處理預算中存在的問題,實現收支平衡。二是稅務監管。稅務監管包括國家財政機關依法對稅收機關和納稅人執行稅法的情況進行監管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國家稅法的情況,保證稅款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三是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的使用者要接受財政機關的監管,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現資源配置優化的總體要求,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四是預算外資金監管。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資金的組成部分,盡管未列入國家預算管理,但其收支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國家財政分配職能的實現。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是加強財政管理的重要內容。財政機關對預算外資金監管就是依法監管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的合法性,確保預算外資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效。五是財務會計監管。財務會計監管是財政機關依照《會計法》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各項財務會計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實施的監管。它同時包括對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監管。
在手段和方式的具體運用方面,財政監管主要表現為日常監管檢查、個案檢查和專項監管檢查。其中,日常監管主要是對預算執行和財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項進行日常監控。財政機關業務機構的日常監管檢查是結合預算編制,對財政資金分配進行事前的審查、評估,以及對資金撥付、使用進行事中的審核、控制,加強對預算的監管約束,主要包括:預算編制是否符合《預算法》有關規定;對預算執行情況分析、預測的依據是否充分可靠,新的重大的財政經濟措施對預算收支的影響是否考慮全面,測算是否準確、合理;預算收支的安排是否符合國家預算指標和管理體制的要求;通過建立預算收支旬報、月報、季報制度,定期分析預算執行情況,等等。所謂個案檢查,是根據上級批示的群眾舉報案件,以及日常監管檢查和專項檢查中發現的線索,組織力量進行檢查核證。檢查結束要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查處情況,并對查處的違法違紀問題進行嚴肅處理。專項監管,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強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監管檢查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從現實情況看,經濟轉軌時期各種經濟關系和經濟利益有了重新調整、組合、變化,相應的法規制度和約束機制還沒有及時建立或不盡完善,經濟領域的某些層面甚至還存在監管的“斷面”和“真空”。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管理的需要和監管檢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難點、熱點和重大問題,采取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相結合的工作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監管檢查,從而提高財政監管檢查的綜合效益。
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與強化財政監管
在深化財政改革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過程中,筆者認為,應該緊緊圍繞財政立法、財政執法和財政復議這幾項基本內容,推進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工作。關于加快財政立法的問題,應該注意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要與財政改革的進程相適應。財政立法應緊緊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既定目標,轉變立法觀念,正確解決立法的穩定性與改革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做到財政立法服務于財政改革。財政立法要把鞏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順利進行、引導改革的深入作為中心任務。二是妥善處理立法的現實可行性與適度超前性的關系。財政立法既要體現市場經濟的共同規律,又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法律法規既要符合客觀實際,又要有適度的超前性,避免財政立法在制定頒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勢發展的情況。要加強立法預測,制定立法規劃。三是堅持局部利益服務整體利益的原則,保證財政立法的統一。在制定財政法律和行政法規時,要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在財政執法方面,應該堅持依法執法的原則,財政執法主體的執法活動必須遵守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財政活動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嚴格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責。同時,也應該堅持合理的原則,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財政執法行為應盡可能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為了規范財政執法行為,應實行綜合治理,包括實行政務公開,提高透明度;要在財政系統中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搞好業務培訓,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財政執法隊伍;要及時發現問題,認真分析問題,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解決。此外,還應重視財政行政復議問題,應該通過建立財政行政復議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財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初期,面對財經監管機制和監管力量比較薄弱、財經秩序比較混亂的狀況,國家主要通過開展專項重點治理,整頓財經領域違法違紀的突出問題。為此,1985——1997年,我國實施了每年進行一次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做法。1995年,又組織開展了全國范圍的清理檢查“小金庫”工作。在1996年和1997年,還組織開展了全國范圍的預算外資金清查工作。自1999年以來,各級財政部門積極轉變監管觀念,緊緊圍繞經濟運行和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財政監管檢查,以確保以預算任務完成為中心,以促進財政管理為重點,監管檢查與規范財政管理相結合,基本形成日常性檢查、專項檢查、個案調查相結合的工作模式。財政監管在加強財政管理、維護財稅秩序、嚴肅財經紀律、保障積極財政政策順利實施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