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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1
一、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是有關法律的明確規定。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一種行政救濟制度。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訟,求得司法救濟的法律制度。
所謂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指行政機關不因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暫時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a href="http://www.www-68455.com/haowen/69232.html" target="_blank">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以上法律條文的規定中均可看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明確的,它有以下三方面的含義:
一是為了保障行政機關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權和保障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和對社會的管理權,具有其特殊性,行政權本身就具有強制力和執行力。
三是為了保障行政管理活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不能隨意間斷和停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具有執行力和強制力,不能因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而停止和間斷。
二、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兩種理解。既然相關法律規定了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就應不折不扣地貫徹實施。在實施過程中,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解和認識。
第一種理解是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包括不停止履行和不停止行政強制執行及司法強制執行兩個方面的內容。不停止履行,就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自覺履行,即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行政管理相對人就應在規定期限內主動予以履行。不停止行政強制執行和司法強制執行是指為了保障行政權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動的有序進行,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手段,包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從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看,應當包含不停止履行和不停止行政強制執行及司法強制執行的內容?!缎姓V訟法》第四十四條、《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均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以上法律條文的規定是明確的、一致的。
2、從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途徑來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均是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事后救濟手段。也就是說,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力和執行力,因此,在沒有被人民法院確認違法之前,它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訟而使其喪失法律效力。即使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仍然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行政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從行政管理的需要和社會的現實狀況來看,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應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一貫性。如果具體行政行為一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就中斷或間斷對其執行,勢必會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穩定,從而導致社會的無序和混亂,會使法律秩序處于不穩定狀態。因此,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對具體行政行為應予行政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同于訴訟程序中的兩審終審制,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就應當運用國家賦予的強制力來保證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實現,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是保證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公正的一種事后補救措施。而訴訟程序中的二審程序,則是在第一審裁判尚未生效的狀態下進入的,上訴期未滿或二審未終結,第一審裁判尚不生效,實際上是訴訟過程中的審判監督。
第二種理解是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二是行政機關不停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它不包含人民法院不停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這種理解的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人民法院不能對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的條件;第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和不予執行。
首先,行政機關只能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復議或者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義務時,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其次,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生效,是人民法院受理并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條件之一。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還處在審查階段,其效力也處在不確定狀態,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還不具備人民法院受理并執行的條件。
再次,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這是一般規定。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如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才能先予執行,并還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除此之外,行政訴訟期間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應不予執行。
2、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也體現了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限內,人民法院不能對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執行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并已提起了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將要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而行政機關又要求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執行,行政審判庭又要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兩案審查的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的審查還沒結案,同一案的非訴行政案件執行審查也不可能結案并進入執行程序,這也說明了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不能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執行。
3、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階段,如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審查后予以強制執行;假設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正性、合法性審查后作出的是撤銷決定或撤銷判決呢,那豈不是同一人民法院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自相矛盾的不同裁判和處理嗎?這種狀況顯然是與行政訴訟及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立法精神相悖的。
4、從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設立的最后一條補救渠道,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行為的一種救濟,如果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又同時對被復議或被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執行,實際上就是變相剝奪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復議權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就不可能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因此,在行政訴訟期間,人民法院不能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執行。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理解。
二、對“不停止執行”規定的操作方法及建議。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制是統一的,特別是近幾年,我國相繼頒布并實施了《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等一批規范行政執法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都體現了既要公正執法、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又要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精神,在對“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的法律規定的操作上,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要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敦促其首先自覺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在具體行政行為經法定程序維持或撤銷后,按照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所確定的內容最后實施執行。
二是加強行政執法的宣傳和行政執法的力度。凡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授權有強制執行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在未經司法程序確認為無效前,為維護行政管理的連續性和社會管理的穩定性,就立即進入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以保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得以較迅速的實現。
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2
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制定是我國民主進程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但行政訴訟制度并非源自我國本土文化,而是對西方制度的移植,因此在《行政訴訟法》實施的十多年中,遭遇了比其他法律更為嚴重的問題。這里既有《行政訴訟法》條文之外的制度、文化原因;也有《行政訴訟法》自身規定的不足。隨著我國的入世,《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欠缺愈加突出,因此,對《行政訴訟法》的修訂已勢在必行。《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是一龐大工程,需要全方位的研究論證。本文將從《行政訴訟法》修訂的目標、行政訴訟具體制度的完善以及《行政訴訟法》修訂要注意的問題等方面進行探討。
一、《行政訴訟法》的修訂目標
按照什么思路來修訂《行政訴訟法》,直接影響到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缎姓V訟法》的修訂目標既不能過于理想,也不能太遷就現實。目標過高,難于實現;目標太低,將失去修訂的意義。我們認為,《行政訴訟法》的修訂至少要實現以下四個目標:
1.解決行政訴訟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現行《行政訴訟法》存在許多問題。如受案范圍方面,不僅受案范圍過窄,而且法律規定不清晰?!缎姓V訟法》第2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但究竟何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界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的司法解釋中拓展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但仍有許多模糊地方,如事實行為是否可訴,證明行為是否可訴,純程序性的行為是否可訴等,都不十分清楚。實踐中,由于法律規定的局限,導致大量行政爭議案件無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訴訟制度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發揮。再如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審查標準,裁判制度等都有許多不足。另外,現行的行政訴訟僅限于對國家行政的監督,而將其他的公共行政(注:公共行政是指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國家行政只是公共行政的基礎部分,此外,在我國還有大量的公共機構承擔公共管理的職能,如國立大學、行政組織、社區組織等。在我國,由于公共行政不發達,人們常把公共行政等同于國家行政,是對公共行政的片面理解。)排除在監督之外,這一范圍的局限也值得人們檢討。
修訂《行政訴訟法》,就是要解決行政訴訟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當然,這些問題不僅源于法律規定的不完善,還有許多法律條文之外的原因。但凡是通過立法能解決的,要盡可能在修訂法律條文時解決。
2.實現人權公約的承諾
中國簽署的兩個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注:中國于1997年10月27日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締約國應保障個人的生命權、人身自由權、遷徙選擇住所權、自決權、工作權、受教育權等。而我國現行行政訴訟主要限于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行政訴訟對其他權利的保護有很大局限。有權利必有救濟,中國保障人權的措施應在司法救濟途徑中體現,凡是法律法規和簽署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權利,都屬于行政訴訟的保護范圍。因此,《行政訴訟法》的修訂要盡可能符合人權公約的承諾。
3.滿足入世的要求
《中國入世議定書》中對司法審查制度的承諾與《行政訴訟法》的修訂直接相關。其承諾主要包括以下幾項:第一,受到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是指執行涉及WTO事項的法律、法規、有普遍約束力的司法判決和行政決定的全部行政行為;第二,受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種類包括進出口許可證、審批和配額的獲得和發放,以及任何在WTO協定范圍內的其他措施;第三,執行知識產權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行政行為也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第四,審查程序應當包括給予當事人最后上訴至司法機構的機會,即司法最終原則;第五,受到被復審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者企業有權提起上訴;第六,審查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且成員國可以通過其本國政府直接在WTO爭端解決機構尋求救濟。(注:參見《中國入世議定書》及于安《行政法是中國履行WTO義務的核心法律機制》,載《政法論壇》2002年第1期。)
我國政府承諾的以上六項內容,影響行政訴訟以下幾方面具體制度的修正:第一,受案范圍。我國承諾的受案范圍包括部分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和貿易保護行為等。我國目前司法審查范圍遠遠小于承諾范圍。一些單行法律法規已相應作出擴大司法審查范圍的修改,(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52條規定,對終裁;是否征收反補貼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的決定;復審決定不服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53條規定,對終裁;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稅、對新出口經營者征稅的決定;復審不服,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71條規定,對行政機關發放配額、關稅配額、許可證或自動許可證明的決定;對確定國營貿易企業或指定經營企業資格的決定;或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提起復議或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對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作出的有關技術進出口的批準、許可、登記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提起復議或訴訟。)《行政訴訟法》也應擴大受案范圍。第二,原告資格。中國承諾的原告資格包括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企業。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原告資格的規定是法律上有利害關系,包括行政行為指向的對象,以及通過《若干解釋》列舉了行政行為可能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幾種情形。此種規定小于承諾的范圍,對此《行政訴訟法》應作出放寬原告資格的修改。第三,審查標準。WTO規則將司法審查稱為“上訴”或“復審”,意味著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不同于民事訴訟的初審[1]。法院在審查時要尊重行政機關的初次判斷,主要是法律審,事實問題的審查針對的是證據事實。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審查標準,實踐中法院照搬民事訴訟全面審查標準,既不能實現行政訴訟的功能,又不符合WTO規則?!缎姓V訟法》的修改應當根據司法審查作為“上訴”審的性質,并結合我國現實國情規定審查標準。此外,為適應WTO規則的統一要求,一系列配套制度也要相應改革,如審判機關獨立原則就要求改革現行的審判組織,擺脫司法地方化的困境。
4.擴充行政訴訟制度的功能
行政訴訟制度不僅是保障相對人權利的救濟手段,還承擔著維護公法秩序的重要功能。通常情況下,當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特定相對人的利益時,受影響的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有些情況下,行政機關的行為并不造成對特定相對人利益的損害,而是對一國的公法秩序和公共利益有不利影響。傳統的行政訴訟功能單一性把訴權僅賦予了受影響的特定相對人,使公共利益受損時缺少啟動主體,造成公共利益受損時無從救濟的局面。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功能單一不僅表現在公益訴訟、監督訴訟沒有確立,執行訴訟(注: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完整意義上的執行訴訟,對生效行政行為的執行是通過非訴的方式完成的。)也極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將行政訴訟制度的功能從保障公民權利的單一性,擴充至不僅對相對人權利提供救濟,也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法秩序的安定。而且,從法治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將涉及公共利益納入司法的保護范圍是不可逆轉的世界潮流。修訂《行政訴訟法》,要在可行的基礎上,盡可能地擴充行政訴訟制度的功能。
二、《行政訴訟法》具體制度的完善
在行政訴訟中,有許多方面需要完善與發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拓展行政訴訟類型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的類型單一,限于對相對人的救濟。雖有撤銷、變更、履行、確認、賠償訴訟和非訴執行等種類的劃分,但主要是以判決種類為依據,并沒有超出對相對人救濟的范疇。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類型應以行政訴訟兩大功能為標準,除個人救濟訴訟外,還應增加公法秩序訴訟。
1.個人救濟訴訟
個人救濟訴訟是為個人及其延伸組織合法權益提供救濟的訴訟類型,其根據行政爭議的性質、訴訟標的、法院的審理規則和方式等又可分為以下兩類:
(1)行政行為訴訟。這里僅指對行政行為(注:我國目前對行政行為的認識很不一致,這里的行政行為從狹義理解,僅指行政機關或公法機構單方面作出的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有法律效果的行為。不包括事實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也不包括行政合同行為。)不服引起的訴訟。其訴訟標的僅僅是單方行政行為,不包括民事權益或行政合同權益。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要嚴格遵循行政訴訟的特殊審理規則,舉證責任一般由被告承擔,且法院的司法權受到較為嚴格的限制。根據訴訟請求的不同,行政行為訴訟可作如下細分:
第一,撤銷之訴。撤銷之訴指原告認為行政行為違法訴請法院撤銷的訴訟。撤銷之訴的標的應限定在直接對相對人權益進行處理的行為,不包括行政裁決等行為。
第二,變更之訴。變更之訴是原告請求法院對行政行為予以變更的訴訟。變更之訴中,法院行使完全的審判權,可以直接改變原行政行為。我國的變更之訴應從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擴展至一切影響公民人身自由權及重大財產權的行為。
第三,履行之訴。履行之訴是原告請求法院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我國履行之訴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其履行判決的明確程度,是僅要求履行義務還是明確如何履行義務。從保護相對人及節約司法資源考慮,法院應根據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機構在具體案件中享有自由裁量權的大小,規定履行的具體要求。
第四,確認之訴。確認之訴是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行為違法或無效的訴訟。確認之訴僅存在于行政行為無效,或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可撤銷或撤銷已無意義的情況。
第五,禁止令之訴。禁止令之訴是英國行政法中普通救濟訴訟中的令狀請求之一,主要用來阻止、禁止或停止行政機關某種違法的命令,也可用來阻止行政機關擬將越權的行為[2](P.237)。從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有必要增加禁止令之訴。
(2)非行政行為訴訟
非行政行為訴訟相對于行政行為訴訟而言,其訴訟標的并不在于行政行為,而是行政行為影響的民事權益或其他權益。法院在審理非行政行為訴訟時不必完全拘泥于行政訴訟特殊的審理規則,可部分適用行政訴訟的規則,部分適用民事訴訟的規則。非行政行為訴訟主要存在以下四類:
第一,當事人訴訟。當事人訴訟是日本行政訴訟有的訴訟類型,指關于確認或形成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處分或裁決的訴訟,是以該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作被告以及有關公法上法律關系的訴訟。[3](P.255)日本的當事人訴訟對我國解決行政裁決案件有借鑒意義。我國應增設當事人訴訟,以民事法律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裁決主體作為特殊身份的人參加訴訟。法院既要解決民事爭議,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也要一并解決裁決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第二,行政合同訴訟。法院在審理行政合同案件時,對行政合同中公權力部分的審查要適用行政訴訟的特殊規則,如行政合同締結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機關單方面中止合同的理由等,但合同的履行等方面應適用民事訴訟的程序和規則。
第三,事實行為訴訟。事實行為雖然不直接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當事人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事實行為違法也會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事實行為的合法性,也可納入法院的監督范圍。對事實行為,主要適用確認判決。
第四,行政賠償訴訟。行政賠償訴訟的特點是適用對象廣泛,不僅包括行政行為侵權,還包括事實行為侵權。(注: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條已規定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部分事實行為。)行政賠償訴訟作為非行政行為訴訟的一種,在涉及賠償問題時也適用類似民事訴訟的程序。
2.公法秩序訴訟
這類訴訟的功能是保障公法秩序的安定。在我國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1)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的增設是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法秩序的必然要求??紤]到我國公民訴權意識薄弱,公民個人不具有與行政機關抗衡的實力,公益訴訟的啟動主體應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行政公訴,在檢察院不作為的情形下,可由普通公民提起民眾訴訟。(注:民眾訴訟是日本行政訴訟的類型之一,指以選舉人資格或其他與自己無法律上利益關系資格提起,請求糾正國家或公共團體機關的違法行為的訴訟。)至于行業組織、利益團體能否成為公益訴訟的原告,需要進一步研究。
(2)執行訴訟
我國的強制執行權由法院和行政機關分享,且以申請法院執行為原則,行政機關自行執行為例外,在實踐中存在大量的非訴執行案件——行政機關對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法院執行。筆者認為應設立執行訴訟,作為獨立的訴訟類型,專門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生效行政行為的案件,法院對執行訴訟案件進行實質性審查,這既可避免法院地位不中立之嫌,又能很好地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擴大受案范圍
受案范圍過窄是《行政訴訟法》最為突出的問題,也是學者們討論的重心。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需要擴大,這在學界和實務界已達成共識,問題在于作多大程度的擴展。從理想的角度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越寬,越有利于對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但受案范圍的設定必須考慮各種制約因素,如法院的能力,包括法院的地位、法官的素質和權力,社會對法院的認可程度等;行政訴訟外其他救濟渠道的發達與否;公民的權利意識和社會的需求;入世的承諾;判例法的作用和違憲審查制度的完備程度等。
綜合上述各種因素,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可擴展到部分抽象行政行為、部分內部行政行為、事實行為、證明行為、部分純程序性的行為、公共機構的行為以及入世承諾中有關國際貿易方面的行為等。在規定方式上,可采用概括加排除的做法。除了應排除的行為不可訴外,原則上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具有可訴性。
(三)改革審級制度
我國的審級和審判組織設置不科學,一是一審法院級別過低,二是二審終審不盡合理,難以擺脫地方干預。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三審終審,幾乎所有的案件都能上訴至最高法院。我國兩審終審在實踐中造成審判質量不高,再審案件比例大,是對司法權威的一種破壞。再者,行政案件涉及一國法律法規的統一適用,不宜由中級法院終審。因此,我國行政訴訟也應采用三審終審制,并且第三審為法律審。
(四)完善當事人制度
1.放寬原告資格
放寬原告資格已經成為學者們的共識。對個人救濟訴訟而言,原告資格應從“法定權利之訴”發展到“利益之訴”,凡是受行政機關行為不利影響的人都賦予其原告資格。對公法秩序訴訟,其公益訴訟的原告可為檢察院以及有監督利益的公民、行業組織或利益團體等。
關于原告的確認規則主要涉及當一個組織或該組織部分成員受行政機關行為侵害時,原告如何確定。在該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愿代表部分成員時,應賦予受害成員自身原告資格。
2.簡化被告制度
國外行政訴訟被告制度多是出于訴訟便利,存在大量的形式被告,一般由作出行為的機關或官員作被告,無法確定時由行政主體作被告。(注:如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704節規定司法審查的訴訟可對美國、對機關以機關的名稱、或者對有關的官員提起。)
我國行政訴訟被告與行政機關對應,被告制度過于煩瑣,不利于相對人訴權的行使。筆者建議,我國的被告確認制度也可采取形式被告的作法,讓原告選擇由作出行為的機關或機構作被告,或由同級政府作被告;在被告無法確定的情況下,由同級政府作被告。這樣就可以避免在訴訟中確定被告的困難和無被告局面的出現,而且行政機關行為的責任歸屬于同級政府,也便于強化政府對下設部門的監督。
(五)改革審理程序
行政案件不分復雜程度一律適用普通程序的做法,往往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并無法給予當事人及時迅速的救濟。因此,增設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十分必要?!缎姓V訟法》的修改應當對不同案件的程序進行分流處理,對案情簡單、標的較小的行政訴訟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審理過程不必完全遵循普通程序的步驟,審限也應縮短。
在普通程序中,法院不分法律與事實、是否屬于訴訟請求范圍一律全面審查的做法也需要檢討。司法權作為消極中立的權力,不應主動審理訴訟請求之外的內容;且訴訟的基本功能在于解決爭議,只要案件審理到可以裁判的程度即完成審理任務,不必將案件所有問題都由法院審查清楚。(注:如撤銷判決,只需滿足一個條件即可撤銷,不必將所有條件都審理清楚。)再者,為了便于法院集中、有效率的解決爭議,可以借鑒英美國家審前會議的做法,對案情簡單的案件可直接進入開庭審理,比較復雜、爭議較大的案件,在開庭前交換并固定證據,形成爭點,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法院不再審查,以便開庭時圍繞爭點集中審查。
和審理程序相關的是受理程序。行政案件在進入行政審判庭審理之前,須通過法院立案庭的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法院才予受理。立案庭的審查直接涉及原告訴權的行使。由于實踐中條件的規定模糊,許多概念在理論界仍爭論不休,難以判斷,(注:如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事實行為等概念,關系著現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界限,但在理論和實踐中一直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和標準。)將如此復雜困難的問題交由法官自行判斷,難以確保判斷的公正。因此,增設簡易審理程序來審查是十分必要的。原被告可以在法庭上就該案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否符合條件等進行陳述和辯論,法院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和理由的基礎上判斷其是否應當受理,以便更公正的保護行政訴權的行使。
(六)轉變庭審方式
我國行政訴訟庭審職權主義色彩濃重,庭前進行實質審查,開庭只是形式,這樣既加重法院負擔,又不利于突出被告對其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的特點,容易造成法院與被告一同審原告的局面。在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關系中,法院應當是中立的第三方,根據原被告各自的舉證來判斷案件的勝負。因此,轉變庭審方式的方向應當是淡化職權主義色彩,向當事人主義發展。但鑒于行政訴訟原被告實力的不平等,法院可以在保障相對人權益方面采取一些職權主義的做法。
(七)明確審查標準
審查標準即法院審查行政案件的程度或深度。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對審查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從而給法官的審查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從確保行政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和合理架構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關系來看,需要通過立法明確審查標準。
確定審查標準,要考慮以下因素:首先,要區分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對不同部分采用不同審查標準。因為每部分問題的性質不同,決定了法院的不同審查程度。區分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并對其適用密度不同的審查標準,在西方國家已成為一種慣例。其次,根據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大小確定不同的標準。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可分為低度自由裁量權,中度自由裁量權和高度(或政策性、高度人性化判斷)自由裁量權。法院相應對其審查也適用嚴格、合理到尊重(明顯違法)的不同標準。再次,根據不同的訴訟類型確定。在不同的訴訟類型中,法官享有不同的審判權。完全審判權的基礎來自對事實問題的全面認定。因此,對行政行為訴訟中的變更之訴、履行之訴和非行政行為訴訟適用完全審查標準;其余行政案件一般適用合理性標準。最后,應考慮到我國行政行為實施的具體情況,行政程序和案卷制度的缺乏使我國不能完全照搬美國尊重行政機關決定的標準,而應更多地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
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應確立如下審查標準:
1.事實結論
事實部分根據訴訟類型及行政自由裁量權大小可以確立三個不同的標準。
(1)合理性標準:適用于一般的行政案件。合理性標準是審查事實裁定的一般標準,即只要行政機關作出事實裁定有合理的證據支持,法院就應尊重行政機關的事實結論。
(2)明顯違法標準:適用于高度專業性及人性化判斷等事項。在這類案件中,如環境污染指數評定、考試成績評定等。法院的審查受到專業技術性的影響,只進行明顯違法審查,即不審查事實決定內容的合理性,除非其決定明顯違法。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可轉向程序審查,審查行政機關作出判斷的過程是否合法。
(3)完全審查標準:適用于行政行為訴訟中的變更之訴、履行之訴和非行政行為訴訟。完全審查標準即法院可以不顧行政機關對事實的認定,以自己的判斷代替行政機關的判斷。完全審查標準的采用源于法院在此類案件中享有完全的審判權。
2.法律適用
法官是法律問題的專家,對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有最終的發言權。因此,法律適用原則上應采用完全審查標準,但對技術性、專業性的法律問題,要尊重行政機關的意見。
3.處理結果
處理結果部分包含以事實裁定為依據并適用法律作出處理結果的過程,是事實與法律的混合問題。處理結果應適用與事實結論同樣的審查標準。
(八)完善證據制度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對證據問題的規定簡略,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4日通過了單獨的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但仍需要在修訂《行政訴訟法》時對證據規則作全面規定。除了司法解釋的規定外,證據制度還要解決兩個問題:
一是舉證責任的進一步細化。不同類型的行政訴訟,應確立不同的舉證規則。如行政行為訴訟,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從行政行為與證據的關系來看,被告應在行政程序中完成舉證義務,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符合行政訴訟的救濟本質。而對非行政行為訴訟,則應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非行政行為訴訟與民事案件類似,適用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
二是明確證明標準。證明標準是為了實現法定證明任務,法律規定在每一個案件中訴訟證明必須達到的程度[4](P.167)。我國三大訴訟法都規定了統一的證明標準——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統一嚴格的證明標準抹煞了三大訴訟的差別,難以滿足行政訴訟的實際需要。最高法院關于證據規則的司法解釋并未提及證明標準問題,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缺失。筆者認為,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和多樣性不能僅為其設定證明標準,還可以根據訴訟類型的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
(1)明顯優勢標準:適用于一般行政案件。一般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的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的影響介于民事、刑事案件之間,因此應適用介于二者之間的證明標準。
(2)排除合理懷疑標準:適用于限制人身自由、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執照等嚴重影響相對人權利的行為,以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的行為。限制人身自由等嚴重影響相對人權利的行為,基于其影響相對人權利的深度,應適用與刑事訴訟相同的證明標準。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在爭議進入訴訟前已經過辯論、質證等準訴訟程序,其證明標準也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3)證據優勢標準:適用于非行政行為訴訟。非行政行為訴訟類似于民事訴訟,訴訟標的主要是民事權益,適用民事訴訟的審理規則,因而其證明標準也采用民事訴訟的證據優勢標準。
(九)重構行政判決制度
我國現行行政判決種類有維持、撤銷(包括撤銷后重作)、履行、變更、確認、賠償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等??偟膩碚f,我國的行政判決種類設置不科學,如有些行政判決與訴訟請求相脫節,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禁止令判決欠缺等。現行的行政判決制度無法為當事人提供完整的救濟,因此,有必要重構行政判決制度。
在指導思想上,行政判決制度的重構要考慮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同訴訟類型的實體處理要求,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以及合理解決糾紛和完善救濟的需要。具體地說,我國行政判決種類應重構如下:
1.主體判決
主體判決根據原告訴訟請求設置,不同的訴訟請求適用不同的判決。主體判決根據訴訟請求可分以下六類:第一,撤銷判決。適用于行政行為已完成時,法院通過撤銷判決使違法的行為自始無效。第二,履行判決。適用于行政機關不履行義務時,出于保護相對人權益及訴訟經濟考慮,法院可以根據自由裁量權的大小,規定履行的具體條件。在自由裁量權縮減為零時,(注:即行政機關在具體案件中選擇余地可能壓縮到一種處理方式,只有這一種處理方式沒有裁量暇疵。參見[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著《德國行政法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頁。)法院可以明確規定行政主體應如何履行。第三,禁止令判決。用于禁止行政機關實施一定的行為。該判決主要適用于前文所述之禁止令之訴,對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起到阻止作用,防止違法行為完成后適用撤銷等判決救濟的滯后。第四,確認判決。即判斷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一般而言,只有在行政行為不可撤銷或撤銷已無意義,或履行判決也無意義時才適用。確認判決的適用范圍較廣,包括部分事實行為,其往往是賠償的前提。第五,變更判決。適用于需要法院直接改變當事人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變更判決不僅適用于變更之訴,在非行政行為訴訟中都存在適用變更判決的空間。第六,賠償判決。賠償判決是對違法行為造成損害進行救濟的判決方式,一般以確認或撤銷判決為前提,且其適用范圍廣泛,包括部分事實行為。
2.輔助判決
輔助判決相對主體判決而言,根據行政訴訟的其他需要設置。輔助判決主要有以下四種:第一,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適用于上述各種判決不成立時,可以涵蓋以前的維持判決,但其不是一種獨立的判決種類,處于次要地位。第二,自為判決。是法院撤銷行政行為后,自己代替行政主體作出決定。(注:如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爭訟法”第97條規定:“撤銷訴訟,其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涉及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之給付或確認者,行政法院得以確定不同金額之給付或以不同之確認代替之。”)自為判決的適用應規定嚴格的條件,僅適用于原告對行政行為被撤銷后行政機關重作的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第三,情況判決。情況判決發源于日本的事情判決,在我國臺灣地區也存在。情況判決的適用基于公共利益,對本應撤銷、變更或禁止的行為不作上述處理。情況判決作為考慮公共利益或利益權衡的判決,其適用應有以下三個條件:(1)行政主體的行為違法;(2)撤銷、變更或禁止原行為對公益有重大損害;(3)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因素,應駁回原告,以免撤銷或變更原行為致使公益受損。完整的情況判決應包括三部分:(1)駁回原告。(2)確認原行為違法。(3)判令被告予以賠償[5](P.200-214)。第四,中間判決及部分判決。中間判決是對訴訟程序進行中產生的獨立的爭點進行的判決,并不是對訴訟標的本身下判斷。法院的終局判決受中間判決的約束。部分判決是對訴訟標的的數項,其中一項或幾項已達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就這部分作出終局判決[5](P.183-198)。中間判決及部分判決的增設是出于訴訟效率及便利的考慮,對先決問題或部分訴訟標的先行作出裁判。
行政判決制度的完善還需要對行政判決效力進行規定,如既判力問題。既判力的理論基礎是司法最終原則。法院的判決不僅約束當事人,還約束行政機關。因此,判決的既判力包含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與判決精神相悖的行為。這里既涉及公法秩序的穩定,也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需要進一步研究。
(十)建立和解和調解制度
和解是訴訟當事人達成合意,法院就當事人合意內容做成筆錄,且有與判決相同的效力,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承認行政訴訟中的和解。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刑事自訴和賠償訴訟中的特有制度,是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法院進行的調解。
我國《行政訴訟法》排除了和解與調解,但訴訟外的調解大量存在。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法也應承認和解或調解原則,理由如下:訴訟的基本功能是解決爭議,和解或調解是解決爭議的方式之一,且是基于當事人的同意與合意,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以往強調的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放棄、變更公權力,并沒有足夠的理論支持。行政機關在訴訟程序之外放棄、變更公權力行為的大量存在,足以證明上述理論的貧乏。至于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和解和調解,可由人民法院來審查,通知第三人參加,以確保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不受侵害,這一點與民事訴訟并無區別。
此外,行政訴訟時效制度、不停止執行制度等都是《行政訴訟法》修訂必須考慮的內容。
三、修訂《行政訴訟法》應注意的問題
除行政訴訟具體制度外,《行政訴訟法》的修訂還要考慮問題和配套制度,如《行政訴訟法》的適用范圍,司法體制等,因為行政訴訟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離不開制度的環境和條件。我們認為,修訂《行政訴訟法》,要考慮以下配套問題:
(一)《行政訴訟法》的適用范圍
在我國,由于公法制度不發達,因而,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主要限于國家行政,其他的公共行政不受公法規范,《行政訴訟法》也只是適用于國家行政部分。這種現狀不利于我國行政法治的發展。從理論上說,行政訴訟作為維護公法秩序的法律手段,其監督范圍包括所有承擔公共行政職能的組織及其行為。行政機關無疑是承擔行政職能的組織,是國家行政的主要手段。現實中行使公共行政職能的大量公務組織也是公共行政的組成部分,應納入行政訴訟的調整范圍,而不能任其游離于法律控制之外。大體上公務組織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承擔某種專門公共職能的社團。這類社團的設立源于其專業特殊性、利益團體性,較典型的如行業協會。二是行政性公司。行政性公司本身是企業,由于這類企業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投資多,風險大而一般由政府投資設立,且承擔一定的公共行政職能。在我國如煤氣公司、郵政電信企業等。三是公營造物。(注:公營造物這一概念由德國行政法學家奧托·梅耶(OttoMayor)提出,在德、日、臺行政法中都存在。)公營造物是由人與物組成,以持續方式達成特定行政目的的組織體[6]。如國立大學、國家醫療單位、博物館等。《行政訴訟法》的修訂可以在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方面嘗試作一些突破。
(二)民事、行政爭議沖突的解決機制
我國法院內部按專業分設審判庭,分別審理不同性質的案件。但現實中一些案件處于民事、行政爭議的灰色地帶,很難判別究竟屬于民事或行政爭議;如何處理這些案件,缺乏合理機制。(注:在普通法系國家不存在民事、行政爭議的區分問題,因為不存在公私法的劃分;在大陸法系國家區分民事、行政爭議,需要民事、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存在,典型的如法國的權限爭議法庭。)從保護權利的角度考慮,《行政訴訟法》應增加民事、行政爭議沖突的解決機制。民事、行政爭議沖突有兩種:一種是積極爭議,即當事人同時向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且都被受理。另一種是消極爭議,即當事人分別向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且都以該案不屬于民事或行政爭議為由被拒絕受理。對這些爭議案件,應設置相應的裁決機制解決。如果爭議發生在同一法院內,可由該法院組成臨時裁決委員會裁決或由審判委員會解決;如果發生在不同法院之間,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上一級法院裁決。
民事、行政爭議的沖突解決還涉及另一種情況,即民事、行政混合案件的審理,其中民事或行政問題是審理行政或民事案件的先決問題。如果民事、行政爭議都屬于同一個法院管轄,則由民事或行政審判庭直接移送行政或民事審判庭,先決問題處理完畢再交回原審判庭繼續審理。如果民事、行政爭議不屬同一法院管轄,則由審判庭先將先決問題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這樣可以避免原告兩次,減少原告的訴累。
(三)行政判例的地位
在世界范圍內,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或大陸法系國家,都肯定行政判例的效力。行政判例制度的普遍存在絕不是一個偶然現象,其源于行政法法典化的困難。行政訴訟中的受案范圍、審理標準、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許多問題很難統一為成文規則,判例的適用不可避免。我國法律不承認判例的效力,導致行政訴訟缺乏判例的支持,面對紛繁復雜的行政案件,剛性的法律規定有很大缺陷。因此,行政判例的法律效力應得到《行政訴訟法》的肯認。鑒于我國的成文法傳統,行政判例只能作為輔法源存在,作為成文法的補充,不得與成文法相抵觸。鑒于我國目前司法地方化問題嚴重,法官素質不高,為保證法律適用統一及判例質量,可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一個特別委員會來決定具有先例價值的行政判決,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必須遵守。
(四)行政審判體制的改革
行政審判權由國家統一行使,審判獨立不受地方或其他因素干擾,是行政審判體制改革的方向。行政訴訟是對行政機關行為的審判,法院的獨立性要求就更為迫切。筆者認為,解決行政審判獨立問題的出路是設立獨立的行政法院,并且使行政法院的轄區與行政區劃分相分離。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三級行政法院——最高、上訴和初審(地區)行政法院。全國設一所最高行政法院,上訴行政法院可在省級行政區域設置,在每個省份,根據人口多少和地域面積設置四到六個地區行政法院。地區行政法院還可設立若干巡回審判庭。行政法院將隸屬于司法系統,但相對獨立。雖然《行政訴訟法》難于就行政審判體制改革作出具體規定,但在管轄、巡回法庭的設置方面可適當進行嘗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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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3
【關鍵詞】:價值暫時權利保護停止執行完善
一、行政訴訟中暫時法律保護制度之價值
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價值之一是通過依法行使審判權,對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做出客觀、公正的裁判,為權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但是行政訴訟終局判決提供的救濟在相當多的情形下不能滿足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及時救濟的要求,因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只是受到質疑,行政行為的效力還是繼續存在的,行政行為依舊具有執行力,行政行為的效果可能會無障礙地實現。這就會造成這樣一種后果:違法的行政行為在受到質疑和審判的過程中被執行了,行政行為的效果客觀的實現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或者法律狀態被徹底改變了,然而最后的法院判決宣布行政行為違法,但是行政相對人受到的損害沒有任何辦法可資充分救濟。這種狀況經常出現。為了避免出現這種狀況,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有效并且及時的救濟,防止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被不可逆轉地侵害,就需要在行政訴訟中設計暫時法律保護制度。
根據德國學者的分析,暫時法律保護制度在于保護公民在某一程序進行期間,免受一個決定的執行或其后果的影響,或者保障公民—在一個訴訟具有既判力的終結之前—所具有的某一特定權利或某一事實狀態得以維護。[1]可見,行政訴訟中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在訴訟的過程中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全面并且有效的保護。全面的保護,就是要通過該制度達致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實現無漏洞的保護。有效的保護,在相當程度上就是要通過該制度達致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進行及時的保護。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暫時法律保護制度使合法性受到行政相對人質疑的行政行為暫緩執行,使其效果停止出現,避免有可能是非法的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或者法律狀態做出任何調整;同時處于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相當于救濟中的救濟,克服行政訴訟救濟遲緩的弊端,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提供迅捷的保護。臺灣著名學者蔡志芳先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行政救濟常因訴訟案件之過量,訴愿機關與行政法院負擔之過重,而結案遲緩。為改善此一情況,除應加強行政救濟機關有關人員之素質之外,法規之明確及完備、程序之簡化、程序參與人之協力、設備之科技化、先行程序之過濾、負擔之減輕、集中審理、訴之合并、決定理由之簡化與暫行權利保護制度等等,均屬可取之措施。[2]
二、我國行政訴訟中暫時法律保護制度存在的不足
我國也在行政訴訟法體系中設立了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旨在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提供暫時保護。但是由于制度設計不科學,我國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還存在以下不完善之處:
第一,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對于行政行為的效力,奉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的原則,該做法有可能導致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遭到侵害。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根據該規定,行政行為做出之后,法律就推定其合法有效,有執行內容的當然具有執行力;無須執行的,其法律效果立即發生,而無論是否受到行政相對人的挑戰,即行政相對人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只有在例外情況下,行政行為才暫不執行。
這種制度設置的精神實質是以行政效率為優先考慮對象,在行政機關意圖實現的效果和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訴求發生沖突的情況下,犧牲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證公權力的實現。該價值取向顛倒了公權力和行政相對人之權利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一切制度、權力都應該是為了人的權利、人的尊嚴而存在,人的權利、尊嚴是目的,所有的制度、權力都是實現目的的手段,當目的和手段發生沖突的時候,必須目的先行,手段可以改進或者放棄。如果將手段凌駕于目的之上,受到侵害的必然是目的,也就是公眾的權利。五花八門的強制拆遷糾紛以及因為強制拆遷而發生的不計其數的,在相當程度上是該制度的毒果。與該不停止執行制度的精神一脈相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這條規定將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落實到具體的房屋拆遷行為中,賦予了拆遷人強大的權力,而近乎完全地忽視了房屋所有者的權利。依據該規定,只要拆遷人為被拆遷人提供了安置房或者周轉用房,不論當事人對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或者周轉用房是否滿意,不論當事人是否有要求更多的補償等其他利益訴求,不論當事人是否同意其房屋被拆遷,而且即使當事人已經提訟,拆遷人依然可以將當事人的房屋拆除。無疑,這定將會導致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極大的利益沖突。一方面,拆遷人為了開發房地產獲得巨額收益而具有強大的動力進行強制拆遷,并且法律、法規為其提供了合法性依據;另一方面,房屋的所有人為了捍衛自己的尊嚴和權利,必然要堅守自己的合法財產。這種嚴重的沖突必然導致事態的惡化,而處于被制度忽視一方的房屋所有人多數情況下是弱勢的一方,他們非但喪失了財產,有的時候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價。[3]
第二,在行政訴訟中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的三項例外條件不利于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歸納起來,這三項停止條件是行政機關主動停止,行政相對人申請停止執行、法院終裁,立法規定的停止。該規定存在如下問題:一個問題是條件的主觀性過強,缺乏客觀的衡量標準,可操作性差。例如第一項規定僅表明了行政機關是否同意停止行政行為的主觀愿望,并沒有在法律中規定行政機關同意的條件,即是否對相關主體的利益進行了謹慎的權衡,也沒有規定是否像德國一樣需要嚴肅、認真的說明理由。這樣規定的結果是行政機關獲得寬泛的裁量權,同時對自己做出的停止執行與否的決定不需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解釋,行政機關有權無責,另一方面,行政相對人缺乏制約行政機關的法律依據。另一個問題是法律保護方式過于機械,不夠靈活,不利于達到個案的公正。行政爭議發生之后,利益的權重會隨著情勢的變化而變化,保護的側重點也會因之發生變化,法律需要最終對最值得保護的利益進行保護。但是該項規定并沒有做出這種靈活的規定,賦予行政機關或者法院根據不同情勢做出停止執行或者即時執行等不同類型的決定。
第三,財產保全制度中,行政利益優先、缺乏擔保規定和法院越位行使職權的制度安排,不符合保障行政相對人權利的要求。一方面,在法定的財產保全制度中,行政機關的利益又一次被凸顯出來。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都可以申請法院保全對方財產,但是保障的對象卻不僅僅是判決的最終執行,同時還包括行政行為得到執行。這種傾向性明顯的規定,制度性忽視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障,有將司法淪為行政的附庸之嫌。另一方面,法律沒有規定提出保全的一方是否應該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便于補償保全錯誤的情況下給對方帶來的損失。該規定客觀上亦使得行政機關有隨意要求法院命令行政相對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行政行為的執行的沖動,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造成重大負擔。第三方面,根據司法解釋,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法院本來應該對案件進行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以求做到司法公正,個案正義。這種主動出擊式的司法措施體現出了強烈的職權主義色彩,違反了司法中立性原則,[4]在當前的財政體制和司法環境下,容易使法院成為行政機關的助手。
第四,先予執行制度中執行對象類別狹窄,對行政相對人保護不足。在先予執行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不足是:可以先予執行的案件類別非常有限,僅僅包括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訴訟。在當今福利國家趨勢愈發明顯的環境下,行政機關具有大量的行政給付職能,既包括金錢給付,也包括大量的非金錢給付,比如及時做出行政命令等。這些非金錢給付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同樣具有重大影響,如果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同樣會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但是在我國現有制度下,即使行政機關有此類不及時作為的錯誤,法院也無法在行政訴訟中裁定行政機關先履行該類義務,以保證行政相對人的利益不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無疑,這對于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是非常不利的。
在法治較為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中,同為大陸法系的德國和臺灣地區都設立了暫時法律保護制度,旨在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全面而有效的保護。借鑒域外法治經驗是我國推動法治進步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仔細研究上述地區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對我國有實際意義。
三、德國和臺灣地區行政訴訟中暫時法律保護制度概要
(一)德國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
德國以法律制度概念化和精細化而聞名于世。同樣,在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全面而無漏洞的保護方面,他們同樣不遺余力,在法律體系中設計了精細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德國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由延緩效力和暫時命令兩大部分組成。延緩效力由針對不利行政行為提起的復議或者撤銷訴訟產生,它會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及其效果的出現。暫時命令分為保全命令和調整命令,它必須在行政相對人書面提出申請之后由法院做出。整體來看,德國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有如下特點:
第一,德國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以訴訟類型的劃分為基礎。在德國,為了給行政相對人提供周延的法律救濟,他們認為必須有充分的行政訴訟類型的劃分,不同的權利損害適用不同的行政訴訟類型。因此,德國的行政訴訟類型非常豐富:針對行政行為,有撤銷之訴和義務之訴,其中撤銷之訴包括繼續確認之訴、確認無效之訴。義務之訴包括答復之訴;針對不具有調整性的、公權范圍內的事實行為,有停止作為之訴和一般給付之訴,其中停止作為之訴包括請求停止作為的給付之訴和預防性停止作為之訴;針對法律規范,有規范審查之訴和規范頒布之訴;針對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有消極確認之訴和積極確認之訴。[5]暫時法律保護制度作為權利救濟制度之一種,也深受訴訟類型的影響,不同的訴訟類型適用不同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針對不利行政行為提起的復議和撤銷之訴會自動產生延緩效力,延緩效力作為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的一種形式,使得行政行為不得被執行,并且其他消極后果也不能被宣布,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或者法律狀態暫時不會受到行政行為的影響;除撤銷之訴以外的其他一切訴訟種類適用暫時命令,暫時命令包括保全命令和調整命令。這樣,建立在行政訴訟類型上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實現了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提供有效而無漏洞的保護的目的。
第二,德國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為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提供了動態權衡的機會,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根據情勢的不同,對于是否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暫時權利保護,可以做出靈活的決定。下面以針對不利行政行為提起的復議或者撤銷之訴產生的延緩效力為例進行探討。
在立法上,根據德國行政法院法的規定,針對不利行政行為提起復議或者撤銷訴訟,原則上產生延緩效力,但是如下情況是例外,不產生延緩效力:聯邦或者州法律的專門調整的出境義務、針對兵役及體檢決定的復議和撤銷之訴、建筑法上的鄰居復議和鄰居之訴、涉及根據道路交通規劃法以及長途公路法的計劃、涉及防止危險的特殊情況、針對公務員法上的安排與委派的復議申請和撤銷之訴;針對關于公共捐稅及費用的命令;警察執行官員的不可延緩的命令和措施。行政相對人對于上述不利行政行為提起復議或者撤銷之訴,原則上并不產生延緩效力,這些行政決定具有執行力,其法律效果直接實現。
在行政上,行政決定對延緩效力的出現和停止也是視情況而定的。行政機關,包括原做出行政行為的機關和復議機關,出于對公共利益以及某一參加人的重大利益的保護,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做出特別命令,即時執行行政行為。此時,原則上因為復議或者撤銷之訴的提起而應被延緩執行的行政決定,因為即時命令的做出而可以直接執行。在該命令做出程序中,說明理由至關重要。[6]理由說明必須清楚表明:即時執行上存在著的特殊利益、即時執行利益大于延緩效力上的個人利益的原因。同時,對于不產生延緩效力的例外情況以及行政機關做出即時執行命令的情況中,如果原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在考慮了所有利益之后,認為停止執行利益最大,那么就可以做出中止執行的決定。此時,提起復議或者撤銷訴訟之后也不產生延緩效力的例外情形,也因為中止執行決定的做出而被延緩,被即時執行命令消滅的延緩效力重新生效。
根據德國行政法院法的規定,法院同樣能夠對延緩效力的產生、停止及變動具有決定力量。法院能夠啟動、恢復延緩效力。法院進行該裁判的條件如下:行政訴訟途徑必須是已經開啟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是案件已經或者應當與之有拘束關系;參加人適法;訴在主體事務中是或者可能是撤銷之訴;行政行為的執行可能對申請人一方的權利造成侵害的事實使申請人獲得請求權;行政行為尚未獲得確定力;存在法律保護的需要。在法院具有裁判條件之后,如果被申請人已經被動適格,而且法院對執行利益與中止利益的權衡結果是有利于申請人的,那么申請中止執行就是具備理由的,法院就會準許申請,啟動或者恢復延緩效力。
法院還可以針對已經存在的延緩效力命令即時執行。即時執行命令針對的情況有:向被受益人做出的行政行為生效之后被受益人申請即時執行;向原告做出的對第三人有利的行政行為生效之后,第三人申請即時執行。如果該申請涉及針對不利行政行為的法律保護,并且事實上涉及復議或者撤銷之訴的延緩效力,那么申請就是適當的。同時,如果復議或者訴訟顯然不適法或者不具備理由,而且存在一種受到保護的即時執行利益,那么法院必須做出即時執行的決定。
最后,法院還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變更或者撤銷關于延緩效力和即時執行的決定。如果是依申請的決定,那么前提是參加人能夠指出已經發生變化的情況,或者指出他在原程序中未曾主張的情況—他對此必須是無過錯的,并且這些情況能夠表明有變更決定的必要。對于法院來說,面對這樣的申請,它有裁量余地,但是如果事實或者法律上的條件已經發生變化導致再也不可能做出原決定,那么它必須做出變更決定。依職權做出決定的前提是法院具有充足的理由。
(二)臺灣地區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
臺灣地區通過立法確立了暫時法律保護制度,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提供保護。臺灣地區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由三個子制度組成,在不同方面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不同的保護。
第一,暫停執行制度。行政法院如果認為行政機關做出的原處分或者行政決定的執行,將會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并且有急迫情事存在,那么行政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難以回復的損害,通常指無法用金錢賠償的損害,如果行政處分或者行政決定的執行,將導致這種損害的發生,即可認定為有急迫情事存在。這是停止執行的積極要件。爭訟事件僅僅具有積極要件,法院并不當然依職權或者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而必須是爭訟事件不具備停止執行的消極要件,即原處分或決定的停止執行,對公共利益沒有重大影響或者原告之訴在法律上并不是顯然不具備理由,才能最終做出停止執行的裁定。如果因為保護當事人的個人權益而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或者當事人提起撤銷訴訟顯然不合法,卻仍然給予暫時權利保護,那么就與行政訴訟以及有效法律保護的宗旨不一致了。[7]暫時停止執行的效力既包括停止有待執行的行政處分的執行部分的執行,也包括停止原處分或者原決定的效力,使其暫時不發生法律效果。
第二,假扣押制度。假扣押制度的作用在于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或者未到履行期的給付的實現。聲請假扣押,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聲請人具有公法上的金錢給付請求權;保全對象客觀存在;假扣押救濟方式之必須性,即沒有其他更經濟或有效率的救濟方式;假扣押救濟方式之必要性,即如果不采取假扣押則日后不能強制執行或者執行難度極高。對于假扣押裁定,如果裁定做出后十日內債權人沒有提訟,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債務人也可以通過提供擔?;蛘咛岽娉蜂N假扣押裁定。債權人也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但是此時債權人要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提供擔保而受到的損害,該賠償責任不以債權人故意或者過失為要件,只要債務人受到損害,同時具有因果關系,則損害責任成立。這樣的制度設計在于防止債權人濫用假扣押。
第三,假處分制度。假處分制度的目的在于確保在本案訴訟終結以前不會發生使聲請人主張的權利、地位難以實現的事實狀態,在整個訴訟過程之中使聲請人的權利、地位處于穩定狀態,使爭訟直至裁判時仍然具有被裁判的意義。假處分制度分為保全處分和定暫時狀態。由于現實狀況的變化,導致公法上的權利無法實現或者很難實現時,為了保全強制執行,可以聲請保全處分。保全處分保障的對象實際上是聲請人的請求權,例如返還請求權或者不作為請求權等。在公法上的法律關系發生爭議之時,為了防止重大損害或者急迫性危險而顯然有必要時,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定暫時狀態的作用在于保證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通常是在現實重大不利益、避免急迫性的危險或者因類似理由而有必要時,針對有爭議的法律關系采取的。假處分制度的適用范圍包括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中不得以假扣押方式獲得暫時權利保護之情形、確認公法上法律關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確認行政處分曾為違法訴訟。
四、我國行政訴訟中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在德國和臺灣地區,為了給公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護,以公民個人權利為核心進行了精密的制度設計,凸顯了現代法治以人為本的理念。相比之下,臺灣地區的制度設計在公民權利保障方面沒有德國做得徹底,而是更多地考慮了公共利益,這是基于不同情況做出的制度選擇,但是在保障公眾權利方面還是完善的。對比域外已經建立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以及我國現行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的運作表現,都足以表明我國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并不能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全面、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因此有進行完善的必要。同時,我國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已經運行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對于該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實務界和理論界都已經具有深刻的認識;域外的制度也為我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樣板。因此,對我國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進行完善就具備了條件。
對我國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進行完善時,需要注意兩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是,制度不能完全移植,因為本土環境對域外制度具有排斥性,會使制度發生變異,導致不可預知的后果發生。因此,即使在功能上域外的某些制度在保護公眾權利方面做得更好,也不能直接吸納到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因為這樣會造成法律體系內的沖突,同時這種沒有相關制度和社會思想支撐的文字上的制度,不但不可能對社會生活產生良性影響,還很有可能打亂現有的社會秩序。吳經熊先生有言:“缺乏強有力的道德根基,被移植的制度與觀念無從獲得本地沃土和持續成長的養分,不管移植者技巧如何嫻熟高妙,這樣的法律都是不可能有效生長的—只有法律之樹根基于價值觀念能指明方向的沃土時,才有可能為后代結出希望之果?!盵8]所以,當對我國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進行完善的時候,借鑒域外的相關制度是必要的,比如德國和臺灣地區都有一個暫時停止執行制度,這個制度對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非常重要,我國同樣可以設計類似的制度,因為對權利的保護沒有地域之分。但是更重要的是從我國現有的制度資源和社會思想動態出發,對現有制度資源進行整合,同時要符合社會整體的思想動態,保證制度設計的結果能夠為現在的社會心理所接受,進而確保制度能夠實際運行。還是以德國和臺灣地區的暫時停止執行制度為例,該制度在上述地區發揮重大作用的關鍵原因在于它們都確立了行政訴訟類型劃分制度,暫時停止執行制度嚴格地建立在此之上。但是我國并沒有行政訴訟類型的劃分,所以在借鑒此一制度時就不能完全照搬。
另一方面是,我國行政訴訟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必須建立在行政訴訟理念的轉型之上,即從保證行政效率到捍衛公眾權利。考察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當行政效率和公眾權利發生沖突時,法律傾向于保證行政效率的優先性,從而影響到微觀制度的設計,暫時權利保護中的“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就是顯明的一例。然而正如翁岳生先生所指出的一樣,當今世界法治的發展方向之一是公法的發展和行政法治化的發展。這種發展方向的實質就是約束公權力,保證公眾權利。因此,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理念應該重新定位在為公眾提供司法救濟,對公眾的權利進行全方位的保護,在行政效率和公眾權利發生沖突時,立場鮮明地保障公眾的權利。只有完成這種轉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的完善才有上位法的制度支撐和理念支撐。
具體來說,我國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應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當然這些建議是粗線條的,具體的制度設計當然倚賴立法者的智慧和學識。
第一,建立“訴訟、復議停止執行為原則、不停止執行為例外”制度,同時設置相應的制度以根據不同情況對案件進行靈活處理。此處可以借鑒德國的制度,只要行政相對人對不利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那么原則上就應該停止原行政行為的執行,只允許一些例外情形不停止原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出于務實的考慮,實際情形是時刻變化的,法律保護的側重點會有所不同,因此同樣應該以法律文本規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情勢變動對該原則進行例外處理,但是必須書面說明理由;說明的理由必須建立在利益權衡的基礎之上,如果說明理由不能令人信服,那么就不得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進一步完善保全制度。其一,保全的對象既應該有財產,還應該有證據。這種認識已經得到了理論支持和相關制度的支撐。[9]其二,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提出保全對方財產,應該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便于在保全錯誤的情形下賠償對方的損失。其三,法院不能依據職權采取保全措施。這是出于司法中立性的考慮,保證司法機關不陷入具體的糾紛之中,做到立場中立,態度超然,在程序上保證判決的公正性。更具有實際意義的是,在制度上將法院獨立于行政機關,防止行政機關利用法院侵害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第三,擴大先予執行的范圍。目前的先予執行范圍過于狹窄,不能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先予執行應該擴展到包括金錢給付義務、行政作為義務和行政不作為義務。就行政作為義務而言,比如在行政許可不作為案件中,如果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已經具備法律條件,同時行政機關只能依據法律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再有裁量余地,那么司法機關就應該判決行政機關先行履行許可義務,保證行政相對人獲得許可的權利不因時間之流逝而受到不可逆轉的侵害。
注釋:
[1]〔德]弗里德赫爾穆·胡芬:《行政訴訟法》,莫光華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7頁。
[2]蔡志芳:《行政救濟法新論》,元照出版公司2001版,第13頁。
[3]參見網絡新聞:《釘子戶獨子被開發商員工雇人殺害懸賞10萬緝兇》(2008年10月7日),
[4]王小紅:《論我國行政訴訟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載《河南社會法學》2005年1月第13卷第2期。
[5]〔德〕弗里德赫爾穆·胡芬:《行政訴訟法》,莫光華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4頁。
[6]某些緊急情況下做出的立即執行決定無須說明理由。德國行政法院法第80條第3款規定:有可能導致延誤,特別是生命、健康、或財產可能遭受迫近危害,行政機關出于公共利益采取一項上述積極措施時可不予以理由說明。
[7]翁岳生編:《行政法》(下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4頁。
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是指反映行政訴訟基本特點、一般規律與精神實質,貫穿于行政訴訟整個過程或主要階段,對行政訴訟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具有法律性、客觀性、普遍指導性的特點。本文對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概念、/特征進行了介紹,并對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具體種類進行了分析。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及實施不僅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了一條救濟通道,更重要的意義在于推進了我國的發展、法治的進步,而基本原則作為“體現法的根本價值的原則,是整個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構成法律體系或法律部門的神經中樞”,因此,研究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顯得尤為重要。
一、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含義,學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是指反映行政訴訟基本特點和一般規律,貫穿于行政訴訟活動整個過程或主要過程,指導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訴訟行為的重要準則。(2)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反映行政訴訟的基本特點,對行政訴訟具有普遍指導意義,體現并反映行政訴訟的客觀規律和法律的精神實質的基本準則。(3)是指反映行政訴訟法本質要求,表現行政訴訟法各種制度和具體規則間的內在關系,指導行政訴訟活動基本方向和基本過程,調節基本行政訴訟關系的概括性法律規則。(4)是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貫穿于行政訴訟的主要過程或主要階段,對行政訴訟活動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為準則。(5)是指行政訴訟法總則規定的,貫穿于行政訴訟活動整個過程或主要過程,調整行政訴訟關系,指導和規范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訴訟行為的重要規則。(6)是指反映著行政訴訟的特點,對行政訴訟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在審理和解決行政案件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7)是在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中起主導、支配作用的規則,它反映著行政訴訟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訴訟法的精神實質和價值取向。
分析學界的幾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從中可以發現一些共同之處: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是基本行為準則;貫穿于行政訴訟整個過程或主要階段;對行政訴訟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反映行政訴訟基本特點或一般規律或精神實質。存在分歧或不一致之處包括:有的認為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是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有的認為是由行政訴訟法總則規定的,有的沒有指明是由什么法規定的;有的強調行政訴訟基本原則調整行政訴訟關系、指導和規范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訴訟行為,有的強調在審理和解決行政案件過程中必須遵循。
二、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特征
根據以上分析,本文認為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是指反映行政訴訟基本特點、一般規律與精神實質,貫穿于行政訴訟整個過程或主要階段,對行政訴訟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诖撕x,行政訴訟基本原則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明確的法律性。基本原則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并由行政訴訟法加以明確規定?;驹瓌t是反映行政訴訟立法精神的活動準則。它與行政訴訟具體制度一樣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訴訟的各個訴訟階段都必須遵循這些原則規定,違反行政訴訟基本原則同樣是違法和無效的。
(2)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客觀性。基本原則必須能夠真實反映行政訴訟的客觀規律和精神實質,概括行政訴訟的基本行為規范和行政訴訟自身的特點,體現國家行政管理和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對行政訴訟的客觀要求。
(3)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具有普遍指導性。它貫穿于行政訴訟整個過程之中,不僅是行政訴訟主體進行訴訟活動的基本準則,而且也是司法機關處理和解決行政案件的基本依據,特別是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重大疑難問題,可以根據行政訴訟的精神處理和解決?;驹瓌t能夠有助于我們理解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精神實質,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準確應用于每一個具體的訴訟活動中去,保證法律的貫徹實施。
三、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具體種類
關于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種類,學者比較一致的觀點包括: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當事人訴訟法律地位平等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辯論原則;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原則;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原則。有學者認為行政訴訟基本原則就包括以上這些。有學者提出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衡原則;行政被告不得處分法定職權的原則。有學者提出了保障相對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訴權的原則;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人民法院享有司法變更權原則;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原則;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有學者在此基礎上還提出了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依法靈活設定原則;人民法院部分管轄原則;司法最終裁決原則等。另外,有學者采用學理概括的方法,得出了行政訴訟的四大基本原則: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給予公民權益以特殊保護;適當考慮公共利益的需要;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審理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5
筆者就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考試卷設計方面提出四個方面的建議。
首先是兼顧多數學生成績和實際水平的問題。本科生的考試卷設計不能過難,超過學生的實際能力和水平,不僅不能取得預期效果,還會對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造成重大打擊。由于各個高校要求鄰近年份之間的考試卷重復率不能過高,很可能在命題的時候容易出現偏、難、怪的題目,導致了學生考分不高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避免出現這樣的情況,筆者認為采用以下方式來處理:一是要明確考試內容的重點放在行政法的法律條文上,要求學生們在學習和復習的時候,以掌握行政法的重點法條為主要內容,這當然也是對教師的要求。要求教師為本科生講授時應當緊扣當下中國行政法中的重要法律條文講解,而不是空談理論,這對本科生教學是不負責任的。二是調整題型和所占分值比例,考慮學生接受能力,適度的調整多項選擇題目和不定項選擇題目的數量和分值,適度增強簡答題目和論述題目的分量。三是在提供考試卷的參考答案的時候,適度降低得分點的難度,盡可能地為多種答案留下空間。四是注意平時成績的積累。
其次是強化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的基礎知識掌握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主要是基于行政法學知識體系和邏輯關系考慮提出來的要求。考試題目及其答案的設計要注重基礎知識,考察學生運用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的規定和原理分析問題的能力,盡可能排除意識形態的問題和影響,這里筆者所指出的意識形態的問題,就是指不適當地強調用階級意識來分析問題的題目。考試卷要重點教會并考察學生引用行政法規范、運用行政法原理,學會行政法專業術語。
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6
摘 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步和發展,法律教學在我國社會教育以及社會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法律是國家維護社會穩定的制度手段,對于規范人們的行為,遏制違法犯罪心理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是一門公法課程,其闡述的公法思想對于我國社會民主建設有著重要的影響,能夠規范政府行為,有利于我國社會建設的穩定,有助于我國社會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角色模擬;體驗式教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
相對于“人治”而言,“法制”更具公平性,更能夠代表大多數人民的利益。政府或是享有公共權力的組織是法制工作的執行主體,對于弱小的群眾個人而言,既依賴政府,也懼怕政府。“依賴”是因為群眾在多數情況下會仰仗政府的力量來維護自身利益,“懼怕”是因為群眾擔心政府濫用權力,侵犯自己的利益。鑒于此種情況,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所闡述的公法思想便發揮了作用,它能最大限度的發揮政府“善”的力量,遏制政府“惡”的力量。人民群眾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本文主要講的是如何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中應用“角色模擬――體驗式教學”來提升教學效率和質量,推進我國的法制建設,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利益。首先分析了我國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實踐教學中的問題,然后闡述了如何通過“角色模擬――體驗式教學”來提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的效率和質量。
一、《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實踐教學中的問題
就當前我國社會的發展形勢而言,急需要提高教育工作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效率。在新時期,學校和教師的責任就是研究如何全面提升教學工作的質量。自恢復高校法學教育以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工作也開始在各大高校展開,高校法學教師研究了很多策略,用以提高教學效率和質量,比如模擬法庭教學、法律診所教學以及遣派學生到公安部門、法院和檢察院等機關參與實習??梢赃@樣說,目前就職于我國各種法律機構的工作人員,大多數都經歷了上述幾類的實踐教學。通過這些實踐教學方式,讓學生參與到不同的案件中,感悟作為一個執法者應該做的工作和具備的思想以及必須要掌握的專業能力,這對于加深學生對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知識的理解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實踐教學的缺陷也逐漸暴露出來。例如模擬法庭教學,整個實踐過程無法讓學生完整的了解一個案件的立案、審理、判決、執行的訴訟程序。因為,模擬法庭教學所模擬的只是開庭過程,而對于開庭前以及開庭以后的程序就很少涉及了。另外,模擬法庭教學無法進行反復組織,學生個人也無法進行反復訓練,對于學生學習策略的改進有著很大的局限性。再說法律診所,在實際的實踐過程中,因為法律診所承擔的主要是法律咨詢活動,而無法與真正的法律以及訴訟活動相比。最后再討論下將學生派至公安部門、法院和檢察院等機構參與實習的不足之處。首先,社會上的法律糾紛不斷增多,使得上述各機構的審判任務加重,在高負荷的工作壓力下,機構內的法官人員根本沒有精力接待學校的實習生;其次,我國各法律機構本身就匱乏法律人才,更加不可能專門分出部分人力來帶法學實習生。即使有些法律機構接待了實習生,也僅僅只是讓其負責打字、送達等一些無關痛癢的事務性工作,實習生根本沒有機會參與到真正具有深度的案件審訊中。
二、如何通過“角色模擬――體驗式教學”來提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的效率和質量
針對目前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實踐教學中的問題而言,必須要改進實踐教學方式,以提升學生對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理解和應用?!敖巧M――體驗式教學”是一種新興的實踐教學方式,對上述各種實踐教學方式中的缺陷進行了補充,在應用的過程中收到了極好的效果?!敖巧M――體驗式教學”模式的教學過程:
(一)選擇案例,創設情境
在體驗式教學模式中,首先老師要選擇經典的訴訟案例,所選擇的案例必須要具備代表性,且實體法律問題不可太過復雜,也不能過于簡單,最好選擇存在一些法律爭議的案件,以法律關系的爭議性質來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案件訴訟主體要盡可能的設置多種角色,以便學生對不同的訴訟角色進行體驗。同時,訴訟證據要多樣化,以方便學生對證據知識的學習;訴訟過程必須要完整,這樣才能讓學生掌握完整的訴訟程序。
(二)組織學生,參與訴訟
在案例選擇完成并設置好情境以后,老師必須要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對學生進行自由分組,讓學生自由選擇角色,比如被告、原告、訴訟人、第三方人員等。任何一個訴訟體驗式教學案例,都應該從整個程序的最初階段開始,先立案,再是開庭準備、開庭審訊、判決、執行,以保證學生體驗的完整性。在教學體驗過程中,學生可以通過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實現對自身能力的提升。
(三)總結方法,書寫報告
教學體驗完成以后,學生要根據自己在整個過程中的體驗寫份學結報告,總結自身在該過程中的學習方法、學習所得以及自身的不足。并在之后的學習中,根據自身的不足進行改進,以此漸漸提升自身的法律訴訟能力。同時,在教學體驗結束以后,學生之間要加強溝通,互相交流,學習對方的經驗。老師也要與每個學生進行談話,從老師的角度指出學生的不足,幫助其改進,肯定學生的優點,鼓勵其繼續發揮。這不僅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同時還可以拉近學生與老師之間的距離。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角色模擬――體驗式教學”是一種新興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模式,它作為其他實踐教學方式的補充,還存在著很多的不足需要進行改進。通過經驗的積累,相信在以后的教學中,這種教學模式將會得到全面的普及,對于提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的效率和質量有著巨大的作用。(作者單位:齊齊哈爾大學哲學與法學學院)
該論文系編號為:2012154的齊齊哈爾大學教育科學研究項目《角色模擬――體驗式教學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中的應用》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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