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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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合同

分公司合同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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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_________市決定設立分公司經營甲方所開展的各項業務?,F乙方向甲方商議承包經營甲方在___________所設立的分公司,甲方對此表示同意接受。為了明確甲、雙方責、權、利的關系,保障甲、乙雙方的全法權益。為此,特制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乙方自然人承包經營甲方在_________所設立的分公司,在甲方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乙方在經營期間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規定。

二、乙方在承包經營____________分公司的全部資金由乙方自籌(含分公司申請執照時所需的費用、房租等等),乙方在分公司內所添置的各項設備、家具用具和所有財產屬乙方所有。

三、乙方有獨立經營自,但不得違反本合同的各項規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門和甲方的授權范圍開展各項經營活動。

四、乙方有人事聘用權,但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需經甲方法人簽字蓋章后為有效,乙方在與甲方的本合同期滿前應妥善處理好員工的分流問題,否則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乙方的財務為非獨立核算單位。必須由甲方認可的并持有上崗證的專職會計擔任分公司會計職務,會計受甲方領導,乙方在經營期間不得違反稅法和會計法強行要求會計不記實帳和虛開發票等違法行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并交給甲方財務分析報告壹份。會計在聘用或辭退時應經甲方同意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六、乙方所開展的各項業務必須是與甲方相關的業務,其每筆業務都必須與甲方發生往來,不得與甲方有相同業務的單位發生往來合同;分公司成立后,甲方不直接與分公司區域內的客戶發生銷售關系,而只能幫助分公司解決技術上的問題和將客戶交由分公司處理。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只有乙方本人簽字后方為有效。每份合同都必須報甲方備案。

七、乙方為配合甲方在全國開展業務,可在甲方業務范圍內進行聯系。如果乙方能在某一區域開展工作,在經甲方同意后可單獨授權交乙方經管,甲方只幫助乙努力培育市場。

八、甲方在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為乙方做好各項服務指導工作,定期提供給乙方經營策略和分公司發展業務的新思路。

九、甲方為了給乙方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甲方指定以下人員為工作聯系人。

財務:_________業務:________技術________.乙方在工作需要時與工作聯系人聯系咨詢解決相關問題,如有變動甲方另行通知,以保證乙方的業務順序開展。甲方只確認由乙方本人簽字蓋章后所提交的各項業務表單為有效表單。

十、甲方有權不定期的檢查乙方的財務帳目和業務合同執行情況,有權與乙方所聘的員工談話了解分公司各項情況。

十一、甲方在乙方的各項業務往來中的有關價格和完成時間均由雙方根據當時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乙方在對外宣傳時應注意甲方公司形象,其組織的大型推廣宣傳計劃需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甲方對乙方可行的宣傳計劃將全力支持,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三、乙方在與甲方三合同生效之日起應預繳甲方保證金壹萬元正作為為稅款保證金(乙方在本合同簽字之日起一個月內交給甲方);合同期滿或雙方同意中止合同時退回。甲、乙雙方按事先商定的價格購買上網卡和ip卡等,其它合作項目如有收益由雙方商定另行分配。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五、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一條款,都視為違約,守約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十六、本合同在招待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另簽合同附件。該附件和本合同基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經甲、乙雙簽字蓋章后即生效,分公司注冊成立后5天內應將分公司的全部資料復件給甲方備案(包印章的樣章)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分公司合同范文2

關鍵詞:保險;糾紛;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9日,高天公司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寧波分公司(以下簡稱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信保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簽發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綜合保險單》(保險單號:SCH018838),同日,高天公司向信保公司繳納了保險費人民幣75610元和資信調查費人民幣1600元。2012年1月22日、2月28日、5月21日高天公司出口了三批棉制女士短褲到美國East8thGroup公司,總價值145731.20美元。2012年1月29日,高天公司向信保公司申請East8thGroup公司的信用限額,信保公司批復金額為零。高天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以雙方之間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應按照保單約定進行賠付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訟,請求判令:信保公司賠付貨款損失145731.20美元,折合人民幣約918107元。

1.一審情況。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高天公司、信保公司之間出口信用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信保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不僅是高天公司繳納了保費、信保公司簽發保單,同時還應遵循保險條款中的其他約定。由于高天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美國East8thGroup公司出口前已獲得該公司的信用限額,故信保公司對高天公司的相應出口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判決,駁回高天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二審情況。二審過程中高天公司提出以下幾個新觀點:1、高天公司對保單有不同理解,認為出口信用保險責任限額包括最高賠償限額和信用限額。信保公司作為格式合同提供者,按照格式合同不利解釋原則,應認定本案所涉保險責任適用最高賠償限額。2、按信保公司在原審提供的證據及陳述,如果高天公司投保的系信用限額責任,高天公司理應現雙方已簽訂書面保險合同,信保公司卻不能提供信用限額申請的證據。3、高天公司在2011年10月與信保公司工作人員周靜接洽時,周靜明確告訴高天公司,高天公司需事先提供投保買家的名稱及其訂單的信息,根據信保公司對買家的資信調查情況,才能確定是否接受高天公司的投保。因此2011年10月,高天公司按信保公司要求提交了買方信息及訂單,信保公司回復該買方資信良好,可以簽訂保險合同。至2012年1月19日,信保公司才通知高天公司簽訂了書面合同,高天公司在2012年1月21日繳納了保費和資信調查費。保險合同簽訂并生效后,高天公司才按照投保買方的訂單出貨。高天公司信賴信保公司,并且所有的流程都是按信保公司的要求去做,高天公司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

而信保公司提出高天公司此前也曾經投過保,對該保險流程、條款均非常了解。高天公司提出的格式合同解釋原則不適用于本案。

3.二審判決結果。二審法院認為,首先,根據合同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應當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向特定買方出口或在特定開證的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可能承擔的最高限額。高天公司主張本案中信保公司僅按最高保險賠償限額50萬美元承擔賠償責任,與合同約定不符。其次,投保單僅為高天公司向信保公司提交的書面要約,是高天公司要求投保的單方意思表示,保險單才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保險合同的書面憑證。而作為保險單組成部分的保險單明細表載明的保單最高賠償限額為50萬美元。故高天公司主張缺乏依據。其對于保險合同簽訂過程的陳述,因無相關證據證明,難以采信。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30條規定即保險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是有前提的,只有在應用文義解釋、意圖解釋等其他解釋原則不能正確解釋的情況下,才適用該原則。本案所涉保險合同的語言語義清晰、約定清楚,保險責任承擔的條件確定。故高天公司主張本案應適用不利解釋原則于法無據。第四、對于本案所涉買家信用限額批復是否為零及相關事實的舉證責任問題。保險單明細表記載: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交納的最低保費并不意味著保險人必然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還應遵守保單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應盡義務。保險條款第四章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被保險人應就本保單約定保險范圍內的出口涉及的每一買方或第一開證行向保險人書面申請信用限額。現高天公司主張信保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首先應舉證證明其已就特定買家向信保公司申請信用限額,而保險人的批復不為零。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案件到此全部結束,但是關于此案筆者整理出了一些有趣的法律點。正如筆者一開始提到的,如果改變一些條件,這個案子將會由于世界線波動而改變結果。

1.時間的改變。首先,在判決書中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投保單僅為高天公司向信保公司提交的書面要約,是高天公司要求投保的單方意思表示,保險單才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保險合同的書面憑證。

但是如果在2013年6月25日《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后,本案也許就會有新的判決結果。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因此,如果按照最新法律規定,投保單可以被定義為一份正式的合同生效。一旦投保單生效,就要以高天公司在投保單上記載的兩家買方、投保金額為100萬美元為準。

其次、由于2013年之前法院一般以投保人多次購買該險種并進行了理賠,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欄處簽字可以認定,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同時除了投保人簽字外,由于要求保險人再提出證據予以證明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舉證太過苛刻,因此除投保人有相反證據予以證明保險人未進行明確說明義務外,可以認定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谝陨显蚨彿ㄔ号卸ㄐ疟9疽呀洷M了告知義務。筆者推測,如果高天公司對信保公司對其批復信用限額為零的行為進行訴訟,并出示信保公司在承保之前為高天公司提供賣家的資信調查結果為良好的回復書。那么會導致兩種情況的發生:

(1)如果能證明信保公司批復信用限額為零的行為毫無依據,如果信保公司不能證明自己批復信用限額為零有適當理由則可以根據合同法要求其履行義務。同時根據《保險法》第116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①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②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2)如果信保公司可以證明其有理由批復信用限額為零,則高天公司可以以信保公司之前的資信調查與之后完全不一致為由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根據《合同法》第42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1]樊啟榮.中國保險立法之反思與前瞻――為紀念中國保險法制百年而作[J].法商研究.2011(06).

分公司合同范文3

法定代表人:苗圩,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鄧濤,湖北東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梓木,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樂沸燾,北京市鑫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吳曉琦,北京市鑫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神龍汽車有限公司北京銷售服務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雙榆樹東里29樓三層。

負責人:陳寅,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神龍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龍汽車公司)為與被上訴人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保險公司)、原審 被告神龍汽車有限公司北京銷售服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神龍汽車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0)高經初字第40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雙方所簽訂的《分期付款購車保險協議》系保證保險合同,屬擔保的范疇。該協議屬于《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的從合同,具有從屬性,它以主合同的存在為成立的前提,其管轄應從屬于主合同的約定。神龍汽車公司北京分公司是一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該分公司亦不是《分期付款購車保險協議》的當事人,其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另外,該公司以購車人和華泰保險公司為被告已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本案由該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在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應重復受理。被上訴人華泰保險公司答辯稱:本案當事人簽訂的《分期付款購車保險協議》是信用保險合同,不是擔保。該合同在形式、內容和法律性質上均系保險法律范疇。保險與買賣分屬不不同法律關系,管轄問題應遵從保險法和合同法的不同管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來處理。保險與購銷合同雖然存在內在聯系,但不具有主從關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與保險條款中的管轄約定并不矛盾。神龍汽車公司北京分公司是投保人,其擁有《營業執照》,可以作為本案被告,且保險標的物在北京市,北京市是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的購銷合同糾紛之訴與本案保險合同糾紛之訴分屬不同的訴,各自獨立,本案審理不受該案影響。另外,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中將其列為第三人的作法是違法的,該院對保險糾紛沒有管轄權。

本院經審查認為:華泰保險公司與神龍汽車公司簽訂的《分期付款購車保險協議》,是雙方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而成立的保險合同,神龍汽車公司是投保人,華泰保險公司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權利義務雖是保險人確定承保條件的基礎,但其不能改變兩個合同在實體與程序上的法律獨立性,其他民事合同與保險合同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神龍汽車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投保單上蓋章,其作為神龍汽車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參加訴訟。關于神龍汽車公司在上訴理由中提及的已將華泰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屬重復受理問題,因其所提案件涉及的保險單,原審法院已在一審裁定中予以明確,并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故不存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重復受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故原審法院裁定其對本案有管轄權正確,應予維持。對神龍汽車公司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分公司合同范文4

s股份有限公司與y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同(新設合并)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總經理。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陳xx,職務:總經理。

上述雙方當事人就公司合并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合并后,新設公司名稱為: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

2. s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值15000萬元,負債總值10o00萬元,資產凈值 5000萬元,y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值18000萬元,負債總值8000萬元,資產凈值10000萬元,兩公司合并后資產凈值為15000萬元。

3.新設公司注冊資金總額為15000萬元,計劃向社會發行股票5000萬股計5000萬元,發行股票后,新設公司的資本構成為: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 20o00萬元。其中

原s公司持股500o萬元,占資本總額25%;

原y公司持股10000萬元,占資本總額的50%;

新股東持股5000萬元,占資本總額的25%;

4.原s公司發行的股票1000萬股,舊股票調換x公司股票按1:5調換;原y公司發行股票5000萬股,舊股票調換 x公司股票按1:2調換;新發行的5o00萬股x公司股票向社會個人公開發行。

5.合并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準合同的時間應當是1992年12月30日前。

6.s公司和y公司合并時間為1993年2月1日。

7.合同雙方應為合并提供一切方便,并及時解決好原公司的有關債權債務問題,及時辦理交接,為雙方合并成立新公司鋪平道路。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

1992年10月20日

附:雙方合同公司資產負債情況表格,注明由xx會計事務所提供。

范例二

w股份有限公司與z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同(吸收合并)

甲方:w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林xx,職務:總經理。

乙方:z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盧xx,職務:總經理。

上述當事人就雙方公司合并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公司合并后,公司名稱為:w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

2.原w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值10000萬元,負債總值7000萬元,資產凈值3000萬元;z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值5000萬元,負債總值4000萬元,資產凈值1000萬元;現w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凈值為4000萬元。

3.現w公司注冊資金總額為4000萬元,計劃向社會發行股票1000萬股計1000萬元。發行股票后現w公司的資本構成為: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5000萬元。其中:原w公司持股3000萬元,占資本總額60%;

原w公司持股1000萬元,占資本總額的20%;

原z公司持股1000萬元,占資本總額的20%;

新股東持股1000萬元,占資本總額的20%;

4.原w公司發行的股票1000萬股,舊股票調換新股票按1:3調換;原z公司發行股票XX萬股,舊股票調換新股票按2:1調換;新發行的1000萬股w公司股票向社會個人公開發行。

5.合并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準本合同的時間應當是1992年10月30日前。

6.w公司和z公司合并時間為1992年12月1日。

7.合同雙方應為合并提供一切方便,并及時解決好原公司的有關債權債務問題。z公司應及時辦理財產、帳冊和文書移交,為雙方合并順利進行鋪平道路。

甲方:w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

乙方:z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xx

分公司合同范文5

1、 項目名稱:新建宜賓至高縣慶符一級公路

2、 項目概況:高縣對外交通運輸主要依靠公路,現有的宜高路是省道s206的一段,技術標準為二級,路面為水泥路面,現有交通量已達到8000輛/日,目前該公路的技術狀況已不能滿足高縣、筠連兩縣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隨著儲量達30億噸的筠連煤田的開發,每年新增運輸量近1000萬噸,新建宜慶路的要求十分緊迫。

3、 建設性質:新建

4、 建設內容:新建宜慶路全長41.52公里,公路等級為一級,路面寬度為20-22.5米,中型橋梁2座,中型隧道2處。

5、 建設工期:全部建設工期預計為2年

6、 投資估算:總投資6.72億元(高縣交通局XX年核定)。

7、 市場效益分析:估算公路建成后年過路收費收入達0.9億元,投資回收期為9年。國民經濟內部效益率19.37%,大于社會折現率12%。(據測算XX年通行量達8674輛/日)。

二、合作事宜

1、 合作性質:股份合作,甲方以現金(匯票)2億人民幣、乙方以現金(匯票)400萬人民幣注入作為前期啟動資金。

2、 成立項目公司:待雙方資金(匯票)同時到位宜賓指定銀行時,待取得高縣政府相關人員授予業主權書面承諾后,立即成立項目公司,雙方所占股份比例為甲方60%,乙方40%,董事會成員派出為甲3乙2,董事長由甲方代表出任,總經理由乙方人員出任。

3、 分工協作:

甲方乙方政府關系協調項目、財務管理、建設工程管理、建成項目管理、日雜事務管理。

4、 人員管理:項目公司聘用人員實行公開招聘或雙方推薦,原則上推薦人為被推薦人的工作情況負責。乙方負責本項目公司所有聘用人員的人事管理工作。

5、 利益分配:項目收益按項目公司股份比例分配。

三、雙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甲方保證落實本項目前期資金2億人民幣(匯票)的合法、真實,監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監督項目公司各項工作的開展,有權利按照本協議項下條款的股份比例享受項目收益。

2、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乙方保證在前期資金到達宜賓指定銀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取得本項目的業主權,負責組織項目建設及管理,同時負責本項目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有權利按照本協議項下條款的股份比例享受項目收益。

四、違約責任

雙方在本項目前期合作中,甲方保證相關票據的真實、有效;乙方保證在前期資金到達宜賓指定銀行一個月內取得本項目的業主權。各方如在本協議項下條款發生違約,違約方方支付對方違約金200萬元整,同時撤出投入資金,終止本協議。違約金從雙方前期注入資金中扣除。

五、其它

1、 乙方承擔甲方前期資金貼息款,以月息2%進行日計,直至該項目取得首筆資金收入為止(含施工保證金),貼息款歸甲方所有,由乙方從前期投入的400萬資金中支付。

2、 在取得該項目業主權后,雙方投入的前期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不得撤出,僅用于支付項目相關費用。

3、 本項目正式開工后,雙方均可落實項目后續建設資金,原則上選取成本最優之后續資金。

4、 雙方所簽署之后續詳細協議及成立項目公司章程均按本協議項下條款為準,各方不得隨意擅自修改。

5、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如因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經協商后無法解決,可上訴至各自管轄地法院解決。

甲方: xx有限公司

乙方: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分公司合同范文6

被告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深澤縣支公司(原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深澤縣處,以下簡稱深澤縣支公司)。

被告人深澤縣支公司一九八四年首次開辦麥場夏糧火災保險業務。同年六月三日,原告人何省昌與深澤縣支公司就何省昌投保的七點三八畝小麥,以預測承保畝產五百六十斤,每斤二角計價,共計承保小麥四千一百三十三斤,保險金額八百二十六元六角,簽訂麥場夏糧火災保險合同一份。合同規定:保險方深澤縣支公司自一九八四年六月十日小麥入場時起至同年七月九日止,對投保方何省昌麥場上的小麥實行火災保險。在此期間,麥場如發生火災造成保險小麥的損失,由保險方負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是由于投保方及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火災、火災以外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投保方違反交通部門的規定在公路上碾打小麥發生火災三種情況,造成保險小麥的損失時,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同時,合同規定了投保方的義務:在起保日前,按保險金額千分之一的比例,一次交清保險費;遵守公安消防及有關部門的規定,接受保險方對安全情況提出的建議,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麥場發生火災,應積極施救,盡量減少損失;出險后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在兩天內通知保險方。

合同簽訂當天,何省昌向深澤縣支公司一次交清保險費八角三分,合同生效。何省昌幾天后將小麥收割入場。六月十六日,何省昌到鄉里所在單位值班,讓其弟何會昌看守麥場。何會昌晚飯時回家吃飯,飯后外出辦事,麥場無人看守。晚十時許,麥場發生火災,經群眾搶救撲滅,但因麥場四周無水源,三垛投保的小麥除一垛麥種外,其余兩垛基本燒毀,共剩小麥四百三十斤。次日,何省昌將發生火災的情況通知了深澤縣支公司。深澤縣支公司偕同縣公安局消防股及有關單位對火災現場作了勘驗,縣公安局消防股的結論是:失火原因不明。事后,由于深澤縣支公司提不出合同中規定的除外責任的根據,何省昌要求深澤縣支公司對火災損失,按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扣除所剩四百三十斤小麥的折款后,全部予以賠償;深澤縣支公司則以何省昌的小麥實際產量低于承保時的預測產量,火災損失沒有那么大,只能按實際產量的損失賠償為理由,拒絕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雙方爭執不下,何省昌于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向河北省深澤縣人民法院起訴。

深澤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經調解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判決:按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八百二十六元六角減去剩余小麥四百三十斤的折款八十六元,余下的七百四十元六角為火災損失金額,由被告人深澤縣支公司負責賠償百分之八十。計人民幣五百九十二元四角八分;原告人何省昌自負百分之二十,計人民幣一百四十八元一角二分。宣判后,何省昌和深澤縣支公司均不服,先后以原訴理由向河北省石家莊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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