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設立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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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設立申請書范文1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工商登記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管理辦法辦理公司工商登記。

第三條公司工商登記主管部門是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公司各部門在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公司工商登記工作。

第四條未履行前期審批程序,公司各部門不得擅自進行工商登記。

第二章登記事項

第五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六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開業登記

第七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機關進行審查。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第八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九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

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第四章變更登記

第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分支機構、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條變更名稱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變更住所時,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第十四條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變更注冊資本時,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

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十六條變更經營范圍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

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變更類型時,應當按照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十八條變更股東時,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股東或者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司章程內容修改,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十三條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三)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

第二十五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市、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八條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七章前期審批

第三十條辦理公司工商登記,由公司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進行前期市場調研,調研情況提交規劃發展部,進行可行性審查出具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經過審查后,提交董事會秘書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法律意見書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總經理簽署審批意見,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按照董事會會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的董事會紀要。

第三十四條需股東會審議的工商登記事項,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按照股東會會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的股東會紀要。

第八章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向登記機關進行公司工商登記事宜咨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負責中介機構的聯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六條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及時準確提供所需的各種信息。相關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對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對材料真實性、

準確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經工商登記機關審查合格后,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對工商登記材料的備案存檔工作。確保公司工商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公司及所屬部門實行工商登記工作領導責任制。相關部門或分支機構工商登記工作發生責任問題,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負責人的責

任。因工商登記責任問題,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公司內部將對責任部門和部門負責人實行加倍處罰。觸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分公司設立申請書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運企業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和管理;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其他業務的國際貨運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如不從事國際快遞業務,其變更等事項由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四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外國投資者可以合資、合作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

自20*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貨運企業。

外國投資者可以收購股權方式收購已經設立的國際貨運企業,但股權比例以及投資者資質須符合本規定要求,涉及國有資產的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

自20*年12月11日起,對上述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實行國民待遇。

第七條經批準,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訂艙(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三)報關、報驗、報檢、保險;

(四)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五)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

(六)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七)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

(八)咨詢及其他國際貨運業務。

第八條從事信件和信件性質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后應向郵政部門辦理郵政委托手續。

第九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條規定的文件。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報文件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根據本規定第三條及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超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報文件6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的合同、章程,外商獨資設立國際貨運企業僅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五)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六)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正式開業滿1年且注冊資本全部到位后,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在其總公司的經營范圍之內。分公司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分公司,應至少增加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公司的增加資本。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應向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征得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意見后批準。根據本規定第三條及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超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初審后將全部申請材料及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同意意見函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審批程序時限同第九條。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設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如增資,需提交有關增資的董事會決議及增資事項對合營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外商獨資國際貨運企業僅需提交章程修改協議。

(四)企業驗資報告。

第十四條鼓勵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參加中國國際貨代協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等民間團體及同業行會,自覺接受同業監督和指導。

第十五條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大陸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增加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分公司設立申請書范文3

1.為了加強公司的資金管理,規范公司銀行存款的使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結算辦法》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銀行存款開戶的有關規定

1.公司及所屬獨立核算單位可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按規定的審批手續開設銀行賬戶,非獨立核算單位原則上不準開設銀行賬號,異地設立的分公司經公司財務部批準,可在當地設立銀行結算賬戶。

2.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各銀行賬戶,下屬分、子公司經批準獨立開設的銀行賬戶,必須報公司財務部備案管理。

3.銀行賬戶只能用于規定業務范圍內的銀行結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個人結算。

4.公司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5.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必須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本等有關文件,送交蓋有企業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并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6.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臨時存款、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的企業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等證件,送交蓋有企業印章的卡片,銀行審核同意后開立賬戶。

7.基本存款賬戶是企業辦理日常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企業的工資和資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8.一般存款賬戶是企業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存款轉存、與基本存款賬戶的企業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的賬戶,企業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9.臨時存款賬戶是企業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企業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10.專用存款賬是企業因特定用途需要開設的賬戶。

第三章銀行結算方式

1.銀行匯票結算方式。

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2.商業匯票結算方式。

商業匯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按其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

3.銀行本票結算方式。

銀行本票是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憑以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4.支票。

支票是銀行的存款人簽發給收款人辦理結算或委托開戶銀行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票據。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F金支票不可以轉賬,轉賬支票不能支取現金。

5.匯兌。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信匯、電匯兩種,由匯款人選擇使用。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兌付款的結算方式。

8.信用證。

信用證是在異地商品交易中,由購貨方先將貨款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向外地銷貨方開戶銀行簽發的一種保證支付款項的書面證明。一般用于國際貿易,以保證購貨方不會拖欠銷貨方的貨款。

第四章銀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在兩個銀行賬戶之間轉存資金時,須經財務部負責人同意。

2.出納人員必須在辦理完畢收付款單據的當日將其及時轉交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理。

分公司設立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為保護貸款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貸款公司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貸款公司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公司是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貸款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貸款公司的投資人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四條貸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第五條貸款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貸款公司,其投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

(二)資產規模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

(三)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貸款公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非貸款公司設立地的投資人應提供最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該投資人注冊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意見;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貸款公司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

貸款公司申請開業,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材料;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貸款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縣域內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設立需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貸款公司分公司的籌建方案,應事先報監管辦事處備案。未設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貸款公司在分公司籌建方案備案后即可開展籌建工作。

分公司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經核準開業的貸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決定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并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貸款公司可不設立董事會、監事會,但必須建立健全經營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投資人可委派監督人員,也可聘請外部機構履行監督職能。

第十七條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層由投資人自行決定,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十八條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制定和修改,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審查并核準。

第十九條貸款公司董事會負責制訂經營方針和業務發展計劃,未設董事會的,由經營管理層制訂,并經投資人決定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貸款;

(二)辦理票據貼現;

(三)辦理資產轉讓;

(四)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五)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十一條貸款公司的營運資金為實收資本和向投資人的借款。

第二十二條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必須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貸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第二十三條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第二十四條貸款公司應當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建立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增強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提高貸款質量。

第二十五條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條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二十七條貸款公司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貸款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貸款公司應當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由投資人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須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貸款公司應當按規定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條貸款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貸款公司開展業務,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與投資人實施并表監管。

第三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貸款公司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支持其穩健發展;

(二)對資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貸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的,適時采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責令投資人適時接管或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資產質量以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投資人加強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有權根據貸款公司的運行情況要求投資人追加補充資本,確保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第三十六條貸款公司違反本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資產風險。

第三十七條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修改章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四十條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四十一條貸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資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而終止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繳回金融許可證,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所稱農村地區,是指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

第四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設立貸款公司,參照本規定執行。

分公司設立申請書范文5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規定。

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可以同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

以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投資限制的規定。20*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的公司維持不變,但其變更注冊資本和對外投資時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公司的,應當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五、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文件外,還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資者的,也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資的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不再提交合資、合作合同和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依法將外商投資的公司類型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據其設立形式在“有限責任公司”后相應加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國法人獨資)”、“(外國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外國自然人獨資)”、“(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臺港澳與境內合資)”、“(臺港澳與境內合作)”、“(臺港澳合資)”、“(臺港澳法人獨資)”、“(臺港澳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臺港澳自然人獨資)”等字樣,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應加注“(中外合資,未上市)”、“(中外合資,上市)”、“(外商合資,未上市)”、“(外商合資,上市)”、“(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未上市)”、“(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上市)”、“(臺港澳與境內合資,未上市)”、“(臺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臺港澳合資,未上市)”、“(臺港澳合資,上市)”等字樣。

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利用外資產業政策及其相關規定,在公司類型后加注有關分類標識(如“(外資比例低于25%)”、“(A股并購)”、“(A股并購25%或以上)”等)。

對于20*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其變更登記時依上述規定做相應調整。

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以后,可以依法開展境內投資。公司登記機關不再出具相應的境內投資資格證明。

外商投資的公司營業執照尚未按本意見第六條載明公司詳細類型,且又申請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出具“非自然人獨資”的證明。

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作為公司注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定以前,股東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實繳出資時還必須經境內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中外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的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其價格可以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借貸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應當視為自己所有的資金,經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以后可以作為該股東的出資。

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決定公司和公司登記事項在變更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因下列情形辦理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原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以及變更后的批準證書:

(一)注冊資本;

(二)公司類型;

(三)經營范圍;

(四)營業期限;

(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六)外商投資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跨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涉及營業執照和批準證書載明事項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遷移(跨原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跨審批機關管轄的,應當向遷入地審批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遷出地審批機關意見;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意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遷入地登記機關意見;遷入地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根據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營業執照,出具遷移證明,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遷移的公司憑遷移證明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向遷出地審批機關繳銷批準證書,到遷入地審批機關領取批準證書,向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十五、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申請人在下列情況下申請注冊資本變更時,對于作為實物出資的進口貨物按規定可以免稅的,申請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并先憑《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申請辦理進口設備的憑保放行手續,在取得變更后的公司營業執照后,再辦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的公司并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因注冊資本的其他變動申請實物進口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十七、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后的公司營業執照: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變更外匯登記或者開立、變更資本金賬戶;

(二)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的公司并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或開立資本金賬戶;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而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減資核準件;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因資本變動而辦理其他變更外匯登記。

十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下列事項及其變更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含投資總額的變更);

(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和注銷;

(四)公司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延期出資、實繳注冊資本,不再辦理備案手續,而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的公司辦理備案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備案報告、證明備案事項發生的相關文件。備案文件齊備的,公司登記機關予以備案,并應申請人的要求,出具備案證明。

十九、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變更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的,應當簽署新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被委托人名稱、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公司登記檔案中記載。

外國投資者沒有辦理上述備案的,公司登記機關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的被授權人,視為向外國投資者送達。

二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后,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占所在企業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

二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涉及外資審批事項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撤銷變更登記的決定,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二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債權人可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向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海關監管貨物應當先辦結海關手續,并補交相應稅款。

二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提交相應文件。其中,清算報告還應當附稅務機關的注銷證明、海關出具的辦結海關手續證明或者未辦理海關登記手續的證明;外商投資的公司提前終止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產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或撤銷分公司,無須原公司登記機關核轉,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的專項規定,設立和撤銷分公司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二十五、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的登記。原已登記的辦事機構,不再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期限屆滿以后,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或根據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聯絡、咨詢等業務。

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二十六、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適用原則實施處罰。20*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公司,其出資時間以設立登記時為準。

對于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對于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逾期不繳付的,公司登記機關除了按本條第一款處理,還可以按照《外資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十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罰。

分公司設立申請書范文6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擇優、比優、公開、公平”環境為目標,通過完善競爭機制規范建設工程招標行為,推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充分整合和利用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源和專業優勢,加強全縣有形建筑市場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承發包行為,保障工程建設交易活動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工程建設領域源頭治腐工作,有效助推我縣“三化”建設進程。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建設工程招標比選工作的順利進行,成立縣公開比選建設工程機構領導小組,組長由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主任擔任,副組長由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縣發改委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單位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工商局、縣監察局、縣法制辦、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單位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具體負責全縣公開比選建設工程機構工作的組織實施及入闈機構的考核考評工作。縣發改委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機構入闈名單的管理和工作。

三、比選對象

建設工程招標機構比選主要通過對其資格、能力、業績、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比較,從中優選若干招標機構作為我縣各年度的入闈機構。參加比選的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機構資格,具有建設工程招標暫定級(含)以上資質;

3、州市外招標機構須在州市范圍內設有分公司;

4、具備承擔風險的能力,財務狀況和銀行資信良好;

5、擬派駐我縣的項目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含)職稱,有相關資格證書,8年以上工作經歷,從事類似招標工作3年以上;業務經辦人必須在兩人以上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招標業務2年以上;

6、具有良好的信譽及職業道德,近三年內沒有違反行紀行規,沒有不良處罰記錄。

四、方法步驟

1、比選內容和評分方法

本次比選采用綜合評審法,滿分100分,評審內容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工作業績和綜合實力。工作業績指比選申請人近三年所承擔過的招標情況,按一定規模給予相應分值。綜合實力指擬派駐我縣的項目負責人、工作人員的學歷、職稱資格和從業經歷。二是招標方案的編制。招標方案采用模擬項目,比選申請人按照模擬項目的有關條件編制方案,由評審委員會對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深度等方面進行評比。(詳見附表1)

2、評審委員會

比選評審工作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委員會由有關經濟技術方面的專家、行業主管部門代表組成,成員人數為九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七人。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家應當在比選申請書遞交截止日當天,從州市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3、比選程序

a、比選公告

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南日報》和州招標投標網、縣人民政府網公開比選建設工程機構的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比選對象的條件和比選內容,報名時間、地點,開標時間、地點,并附有比選文件,潛在比選申請人可自行下載。

b、提交申請書

比選申請人須按比選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編寫比選申請書,按規定時間前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交申請書及比選文件要求的其它相關資料。

c、比選評審

評審委員會先分別對不體現比選申請人單位標記的招標工作方案進行評審打分,再按照比選文件規定的評分標準對工作業績和機構綜合實力等情況進行逐項評分。

d、確定入闈機構

匯總分數,取所有評委的評分,去掉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再累計總分。按得分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序,選取前10名為入闈候選機構,如第10名存在并列的情況,則由評委投票決定,得票數多者入闈。

e、中選公示

對入選的機構名單,由縣公管辦、縣發改委按程序報縣政府投資工程承包商名錄管理委員會審核,并經縣政府批準同意后在州招標投標網站和縣人民政府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如有異議的,可在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縣發改委、縣公管辦反映;公示結束后向中選人發出《入闈資格通知書》。

f、簽訂協議書

經評審入闈的機構,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縣比選建設工程招標機構入闈協議書》(附表2)、《招標服務承諾書》(附表3)和繳納叁萬元人民幣的履約保證金。如未在規定時間簽訂《縣比選建設工程招標機構入闈協議書》和繳納承諾保證金的,則視為自動放棄入闈,再按得分高低依次遞補比選申請人入闈。

五、入闈機構的管理

1、工作內容

招標機構應服從業主和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工作安排,接受縣公管辦、縣發改委和縣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根據項目需要開展以下業務:

a、提供招標項目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咨詢服務;

b、擬訂招標方案和編制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資格審查文件和標底等);

c、編制并在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指定媒體的招標公告或邀請書;

d、如有需要,組織各項目投標人現場踏勘或答疑(書面答疑);

e、在縣公管辦的監督管理下,組織主持報名、開標、評標、定標等;

f、草擬合同,協助合同簽訂;

g、招標投標文件的管理;

h、應提供的其他服務。

2、承接項目

我縣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如需要招標的,必須在獲得入闈資格的機構中選擇具體機構。選擇方式以隨機抽取為主,抽取時招標人、縣發改委、行業主管部門、縣監察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應派人現場參與。被選定的招標機構,不論該工程規模大小及何種方式招標,都必須完成其招標業務,否則視為違約,將沒收其履約保證金并按程序取消其入闈資格。但若因資質等級和項目要求不相符,則自動放棄,重新抽取。各入闈機構在未輪滿一次時,已一次的,暫不參與本輪的抽取。

3、費用

a、費收取標準

按照《招標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號)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為優化我縣投資環境、降低投資運行成本,對招標服務性收費,依照縣委、縣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的決定》(縣發號)文件第十一條“服務行收費按低于標準的50%收取,”我縣招標服務收費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按以下標準執行:

入闈機構在承接我縣業務時嚴格按照上述下浮比例與業主單位簽訂合同,當不編制工程預算及工程量清單時扣減總費的30%。費用約定由中標單位支付的,應將招標費用列入招標控制價其他項目費用中。

入闈機構項目的費用和收取報名資料費,不得超過以上標準,并且不得再以其它任何名義收取費用。如有違反以上標準者,除責令其退還多收的費用外,將沒收其履約保證金,并取消其入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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