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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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款合同

預付款合同范文1

致:_____

先生們:

根據上述合同中合同條件第60.6款的規定,_____(以下稱‘承包人)應向業主支付一筆金額為____大寫為_______的銀行保證金作為其按合同條款履約的擔保。

我方___(銀行或金融機構)受承包人的委托不僅作為保人而且作為主要的負責人,無條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在收到業主提出因承包人沒有履行上述條款規定的義條,而要求收回動員預付款的要求后,向業主____(業主名稱)支付數額不超過___(保證金額)的擔保金,并按上述合同價款向業主擔保。不管我方是否有任何叵時權力,也不管業主是否首先向承包人索取,業主享有從本合同承包人索回全部或部分動員預付款的權力。

我方還同意,任何業主與承包人之間可能對合同條款的修改,對規范或其他合同文件進行變動補充,卻絲毫不能免除我方按本擔保書所應承擔的責任,因此有關上述變動、補充和修改無須通知我方。

本保證書從動員預付款支出之日起生效直到收回承包人同樣數量的全部款額為止。

你忠實的

簽章:____

預付款合同范文2

隨著我國放開快遞服務行業,快遞已日益深入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之中,眾多快遞服務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成立和壯大,眾多快遞服務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和種類也不盡相同,極大的促進了我國物流行業的發展。其中頒布的快遞服務規范明確要求快遞行業遵循規范化、制度化。但快遞公司以貨運單、面單、祥情單等形式約束快遞公司和寄件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已成常態,其中凸顯了快遞服務公司與寄件人的利益沖突和平衡,快遞公司制定的格式運單中的保價條款、免責事由往往成為快遞公司拒絕向消費者賠償的擋箭牌,由此導致消費者遭受高額的損失卻只能獲得極低的賠償。本文以韻通快遞、申通快遞、天天快遞等快遞公司的貨運單據內容為分析對象,著重從法律角度探討其中關于保價條款、貨物價值等問題。

二、快遞服務合同的性質及法律適用

根據我國郵政局于20__年9月12日的郵政行業規范,其中明確規定快遞服務是指快速收寄、運輸、投遞單獨封裝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儲存的物品,按承諾時限遞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點、并獲得簽收的寄遞服務,包括收寄、投遞、簽收等環節。由此可見,快遞服務合同即是有關寄件人和快遞服務公司之間訂立的有關快遞服務的契約。一般而言,快遞服務合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一)快遞服務合同自寄件人與快遞服務公司工作人員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時生效。如天天快遞在其面單契約中規定快遞服務合同自寄件人、攬件公司收寄員在快遞運單上簽字或蓋章后成立。(二)快遞服務合同中寄件人和快遞公司的權利義務條款一般由快遞服務公司單方擬定。(三)快遞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體現的是快遞運單,即用于記錄快件原始收寄信息及服務約定的單據。如申通快遞規定運單及背書即注明是消費者與申通快遞公司之間簽訂的運輸合同。

對照《合同法》分則關于有名合同的規定,快遞服務合同在性質上屬于貨運合同的一種。所謂貨運合同是指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締結的,以承運人將約定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并交付給收貨人的合同。分析貨運合同和快遞服務合同的兩者概念,可以看出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一)合同標的的一致性。貨運合同的標的是承運人運輸貨物的行為,快遞服務合同具體化為快遞企業的快速遞送行為;(二)合同均易涉及第三人。當托運人指定的收貨人并非自己時,合同就涉及第三人。第三人雖不是兩類合同的當事人,但卻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而享有相應的權利,如驗貨與提貨權;(3)合同均以完成一定行為為履行要件。承運人需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才算履行完畢,快遞企業需將快遞物品交付收件人才算履行完畢。

關于快遞服務合同的法律適用,因快遞服務涉及郵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且因快遞服務合同糾紛的不同,適用法律規范亦不相同。具體而言,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幾個層面的法律適用問題。

第一,從法律規范的條文出發,20__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的《郵政法》中對郵政以及快遞業務做了規定,其中第45條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范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所以《郵政法》將作為競爭性業務的郵政特快專遞與其他快遞郵件視同一樣,故在快遞損失賠償有關問題上直接適用民事法律規定。

第二,從快遞服務合同的性質出發,因快遞服務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屬于貨運合同,所以快遞服務過程中糾紛的法律適用應當首先適用《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節關于貨運合同的規定。用戶委托快遞企業寄遞物品,寄件人在寄遞詳情單上簽名并交郵,雙方形成快遞服務合同。物品發生損毀或延誤,屬于快遞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寄遞責任,快遞公司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從請求權的基礎規范競合出發,因法律規范存在競合的問題,故根據當事人請求權選擇基礎規范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條文。如《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寄運人委托快遞公司郵遞的是物品,一般而言,在快遞公司完成交付前寄件人享有物權,而快遞公司將貨物丟失的行為則直接侵害了相關方的物權,在寄件人擁有物權的情形下實質上構成違約與侵權的競合,從受害人享有的請求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權利角度看,也是請求權競合。

三、保價條款的效力

(一)保價條款的價值取向

保價條款是指快遞服務合同中寄件人在繳納運費之外,根據聲明價值按照一定比例繳納一定的保價費,從而在貨物出現毀損滅失時,在所保價值范圍內獲得足額賠償。寄件人與快遞公司是否訂立保價條款,直接影響到寄件人所獲的賠償價值。如保價的合同造成貨物損失,則應當按照貨物的保價價值賠償。而對不保價快遞合同的貨物丟失,如果亦按照合同的實際損失全額賠償則不公平,如果對保價和不保價不加以區分,統一全部賠償,那兩者就沒有差異了。從法律層面,我國《郵政法》第47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從快遞行業實踐層面,眾多快遞公司均在其條款契約中明確規定了保價條款。如天天快遞在其條款契約中規定"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交寄物損毀、滅失的,本合同將免除本次運費。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按不超過運費五倍的標準賠償。若寄件人已選擇保價,按實際保價價格賠償。保價費按貨物申報價值3%收取。因本公司原因造成交寄物預期達7天以上的,本公司承若免除本次運費,不做其他賠償"。從上述規定的字面理解看,兩者均強調的是限制快遞公司對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從而降低風險,不過保價條款的作用在于如果寄件人交納了保價費,就可以按最高保價限額來獲得賠償。在快遞服務合同中,對快遞的貨物是否進行保價,后果是不一樣的。

(二)保價條款的性質界定

通常而言,寄件人在交寄郵件的同時,填寫已經印制的快遞詳情單中有關內容,并在交寄人處簽字,詳情單作為寄件人與快遞企業之間的郵寄服務合同,一般背書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予對方協商的條款"。由此 ,快遞服務公司的快遞詳情單載明的保價條款屬于一種典型的格式條款。因為格式條款系單方擬定,限制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格式條款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信息資源、法律知識等資訊方面的強勢,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合同條款。所以法律同時對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解釋及適用做了限制性的規定。如《合同法》第 40 條規定,對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三)保價條款的效力認定

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保價條款"的效力主要有三種意見:一是認為快遞公司向寄件人提示保價條款,寄件人簽字便表明其自愿接受,貨物損失的賠償應當按照保價條款確定的標準辦理;二是認為保價條款在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時違反了公平原則。根據《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格式合同的規定,認定保價條款關于貨物損失賠償標準的約定屬無效內容;第三種意見則認為保價條款本身并不違反公平原則,但如果快遞公司對貨物的損失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保價條款無效。其實某一條款被認定為格式條款,并不意味著其本身就是無效條款。針對保價條款的效力,應根據寄件人和快遞公司締約時雙方的地位、寄件人是否經常寄運物件、快遞公司的行業習慣以及快遞公司人員是否盡到了對保價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的履行等方面綜合進行判斷。其中尤其是保價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是快遞公司應履行的義務,此項義務無論交寄郵件的用戶是否向營業人員或攬收人員咨詢有關郵件賠償相關內容,快遞工作人員都應該向用戶詳細說明有關格式條款的內容,并提醒用戶是否保價等內容。通常情況下,快遞公司以背面條款形式告知保價條款,但會在正面注明"務請閱讀背面條款,簽名意味著理解接受背面條款"等,但快遞公司是否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不能僅限于此,提示必須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體,在顯著位置標出,或者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特別提請對方閱讀此免責條款。否則,就不能認為履行了保價條款的提示義務。同時應當結合糾紛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快遞公司在運單上是否以足以引起填寫人注意的方式告知。

另外,縱使快遞服務公司履行了保價條款的告知義務,但根據《合同法》第53條的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在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一般是不允許承運人援引限制賠償責任條款來免除及限制自己責任。

四、貨物價值如何確定

快遞服務合同發生糾紛時,快遞服務公司和寄件人之間對貨物價值的陳述往往各執一詞,增加了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難度。

(一)快遞服務公司的行業規定

關于快遞服務合同中的寄運物品的價值,各個快遞公司規定并不相同。有的以交寄物品的實際價值為標準,如天天快遞服務協議中明確規定本協議指交寄物品的"實際價值"是指交寄物品本身的價值,不包括其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或在市場上任何直接間接損失,或特殊商業價值損失。有的則以寄件人聲明的價值為準。如順豐速運則明確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寄件人可對托寄物內容向我司聲明價值,并繳納相應的費用,當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時,我司將按照托運人的聲明價值賠償一定損失。貨物價值直接關涉到賠償的范圍和依據,因此我國的快遞服務規范中針對索賠因素的不同如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等對如何賠償作出了規定。以快遞損失為例,其中將快件損毀賠償分為:完全損毀和部分損毀。前者指快件價值完全喪失,參照快件丟失賠償的規定執行;后者指快件價值部分喪失,依據快件喪失價值占總價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丟失賠償額度的相同比例進行賠償。

(二)貨物價值確定的法律依據

因快遞服務合同接近于《合同法》中的貨物運輸合同,故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來確定貨物的價值。首先應當根據《合同法》第312條來確定,即"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次,快遞服務公司造成貨物丟失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原則上實行完全賠償,包括實際的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但是同時也受到一些規則的限制。如《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條后段規定的就是可預期損失規則。判斷和適用可預期損失規則的要點是:(1)預見的主體當是違約人。(2)是否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標準,應當以客標準判斷,即以一個抽象的一般人在合理條件下是否可以見作為參考標準。(3)一般以締約時的預見為預見的內容,可預見的范圍不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最后,在司法實踐中,快遞公司在貨物毀損丟失后常常以對方未辦理保價為由,主張貨物價值無法證明或者以自己無法預見貨物丟失的損失作為抗辯理由。但是根據快遞行業規定,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除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遞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當當場驗視內件,當面封裝,并且,快遞業務人員在取件時有義務詢問貨物的性質和種類并要求寄件人完整填寫單據。因此如果快遞公司對其違約可能引起的損失有預見的注意義務并且其有能力預見而沒有預見,那么就不應當認為損失的發生超過了其合理的預期,其應當對該損失進行賠償。

(三)特殊貨物的價值確定

在寄件人所委托的郵遞物品對于其自身具有特殊的意義,如榮譽證書、照片等,此類物品無法從價值上進行衡量,故保價條款不應當適用于這一類特殊貨物。但是對于這些物品的遺失對寄件人造成的損失市無法用金錢予以衡量的,因此不得以寄件人未辦理保價為由而排除其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應當遵循民法的公平原則,按照快件丟失所發生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另外,若因寄件人郵寄的是對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有特殊意義的物品時,選擇侵權之訴時,對其因精神受到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亦應當予以賠償。

預付款合同范文3

預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是指擔保人(銀行)根據申請人(合同中的預收款人,通常情況下是出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合同中的預付款人,通常是進口商)開立的,保證一旦申請人未能履約,或者未能全部履約,將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的索賠后向其返還該預付款的書面保證承諾。

在大型成套設備的進口合同中,為采購原材料,賣方往往要求買方在合同簽訂后預付5%-15%的合同金額,而買方則擔心付款后賣方不能交貨而造成損失。為解決這個問題,在國際貿易實務中,通常采用買方憑賣方銀行開立的預付款保函(也叫《履約保證書》)付款的辦法。保函起著保護買方利益的作用,在賣方未按合同履行交貨義務的情況下,買方可在有效期內憑保函索回預付款。

預付款保函的內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保證銀行的名址,銀行的責任承諾,生效條件,保函金額,有效期,管轄的法律等。

從哪些方面審核保函

開立銀行

a.因為預付款保函的保證人即開立保函的銀行承擔的是第一性、直接的付款責任,所以我們要求出具保函的銀行應是國際第一流的,信譽好的大銀行,只有這樣買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b.出具保函的銀行要和買方的轉遞銀行或往來銀行有關系,以便買方銀行核對印鑒或密押以確定保函的真偽。

生效條件

通常情況保函應是一開出就生效的,但在實際業務中,我們經常收到有條件生效的保函,例如有的保函以開立銀行收到買方預付款或賣方收到買方預付款的書面確認后才正式生效,這樣的條件我們是不能接受的。如果買方付款后,由于各種原因(例如賣方未書面確認)保函不能生效,而賣方又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其交貨義務,那買方就不能憑保函保障自己的利益。保函也就失去其承擔責任的意義。

開立銀行的責任承諾

在保函中,出具保函的銀行承諾的內容是最重要的,該銀行的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和不可撤消的。無條件的即意味著當買方僅憑保函書面稱賣方未履行其交貨義務,要求出具保函銀行按保函金額付款時,買方無需提供其他任何證明,也不管實際原因如何,該銀行必須立即無條件地支付保函金額。不可撤消的是指保函在開立后,在規定的有效期內是不能撤消的。

金額

一般情況保函的金額就是預付款的金額。但對預付款的付款時間和合同交貨時間較長而且金額較大的合同,我們在商務談判中可要求保函的金額為預付款金額加上從預付款支付到買方索償這段時間的利息,利率買賣雙方事先商定。除保函另有聲明外,保函擔保金額不因合同被部分履行而減少。

有效期

從理論上講,保函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賣方不按合同規定交貨而買方損失預付款,當賣方履行了交貨義務后,保函的作用也就完成了。所以絕大部分保函的有效期從開立日始到裝船日但不超過合同最遲裝船期,原則上說是對的。但筆者在實際業務中發現,這樣的條款存在漏洞:

a.保函實際失效時間先于賣方履行交貨義務的最后期限。對失效地點在中國的保函,當保函失效時,由于時差關系,對于美國賣方而言,還有十幾小時才到最遲裝船期。

b.買方無時間辦理索償手續。對失效地點在賣方所在地的保函,當買方獲知賣方未能在最遲裝船期內履行交貨義務,此時保函時效也已到,由于地理位置的差異,買方已沒有時間辦理有關索償手續。所以我們應要求保函有效期至合同最遲裝船期后幾個工作日較妥。我們之所以強調是工作日主要考慮遇到節假日的情況。

其他

a.保函如果因故需要修改,必須事先經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同意。

b.按慣例,保函受開立保函銀行所在地法律管轄。

因銀行保函無統一格式,所以我們收到保函時一定要認真審核,一旦出現上述問題要立即要求賣方通知銀行進行修改。當然了,為避免來回修改浪費時間,最好在商務談判階段事先就保函基本內容,條件和格式進行商談,達成一致后作為合同附件。

范本

預收款退款保函

編號:

致受益人 :

鑒于 (下稱保函申請人)

與你方簽訂了編號為 的 (合同或協議

名稱),并按該合同或協議約定預收你方預付款 (幣種及金額大寫)。我行接受保函申請人的請求,愿就保函申請人按

上述合同或協議約定退還預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證:

一、本保函項下我行承擔的保證責任最高限額為(幣種、金額、

大寫) 。(下稱保證金額)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為以下第 種:

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 。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內,如保函申請人違反上述合同或協議

約定而未向你方退還預付款,我行將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列全部

條件的書面文件后 個工作日內,以上述保證金額為限支付你方

索賠金額:

(一)本保函原件及索賠通知,該索賠通知應列明索賠金額,并聲明索賠款項并未由保函申請人或其人直接或間接地支付給你方,同時該索賠通知應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其他文件 1. ; 2. 。

(三)上述文件必須在本保函有效期內到達以下地址: 。

四、本保函保證金額將隨保函申請人逐步履行保函項下合同約定或法定的義務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賠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應遞減。

五、本保函項下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受益人未經我行書面同意轉讓本保函或其項下任何權利,我行在本保函項下的義務與責任全部消滅。

六、本保函項下的合同或基礎交易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本保函無效;保函申請人基于保函項下的合同或基礎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辯,我行均有權主張。

七、因本保函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二)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八、本保函有效期屆滿或提前終止,受益人應立即將本保函原件退還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義務,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屆至或提前終止之日失效。

九、本保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其他條款: (1) 本保函有效期屆滿或提前終止,本保函自動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項下的義務與責任自動全部消滅,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賠均為無效索賠,我行無義務作出任何賠付。

(2) 所有索賠通知必須在我行營業時間內到達本保函規定的地址,即每個銀行營業日【 】點前,否則視為在下一個銀行營業日到達。 。

十一、本保函在全部滿足以下條件之日生效:

1.本行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并且

2.預付款已足額支付到以下賬戶(賬號:【 】;戶名:【 】 )。

保證人(公章):

預付款合同范文4

關鍵詞:預付款消費;經營者;消費者;會員卡

中圖分類號:F014.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0-0203-02

預付款支付手段,是指消費者將一定數額的金錢預付給商家,換取存儲或者代表一定金額的權利憑證,并以此作為以后交易的支付方式。預付款的支付方式有提前回籠資金、鎖定部分客戶等諸多優勢,因此預付款消費目前在很多行業廣泛存在,如超市、百貨商場的購物卡,還有婚紗攝影、美容、美發、健身、洗衣、游泳、洗浴、高爾夫等消費行業以及在公共服務領域如電話卡、交通卡、電卡、燃氣卡等,種類繁多,不一而足。社會各界也開始對其商業運行模式——預付款消費,這一近年來悄然興起的消費模式進行探討。專家表示,國家工商總局曾消息稱“預付款消費陷阱多”已成為近兩三年消費者投訴十大熱點之一,消費者面臨權益受侵害的風險。雖然,一些地方對收預付費式經營作了一些規定,但由于適用范圍和領域單一,強制性不足,加上沒有國家法律的保障,很難真正起到作用。目前預付款消費還屬于監管的盲區。因此,對于預付款消費還存在較多爭議,處理起來比較困難。預付款監管的缺失,反映了目前中國并沒有形成一種完善的監管機制,還存有漏洞。

一、預付款消費糾紛的形式

縱觀近年來的預付款消費糾紛,可以將其歸納為以下幾類:(1)辦卡后經營者不按約定標準提供商品或服務;(2)辦卡后經營者單方提高收費標準或減少商品種類、降低質量或者服務標準;(3)辦卡容易退卡難,當消費者想要退卡時,經營者會以各種理由拒絕;(4)經營者還會約定預付款資金的有效期限,期滿后單方規定消費卡作廢,余款概不返還;(5)分店關門后,消費者只能到其他分店消費,甚至可能遭到其他分店的拒絕;(6)經營者卷款潛逃;(7)更換經營者,新經營者單方宣告預付卡作廢,余款不返還,而消費者又找不到原來的經營者;(8)經營者由于經營不善、違法經營等原因關門、破產等。以上這些問題均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利。

二、預付款消費者維權難的原因

1.現行法律中缺乏預付款消費的相關條款及措施。預付款消費問題多,主要是由于現行法律中缺乏相關條款及措施,預付款支付這種商業模式目前還沒有完全納入法律軌道。公開資料顯示,目前針對預付款消費的法律法規中,在國家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但是,對經營者發放預付款消費卡的資格、預付款資金的使用及監管等方面并沒有具體的規定。

2.預付款消費尚存監管漏洞。商務、工商、稅務等監管部門應聯合起來制訂相關標準,對這類消費模式中商家與消費者雙方的權利與責任進行規范,堵住監管漏洞。

3.發行會員卡所需的門檻太低。發行會員卡所需的門檻太低,幾乎任何企業都能做。目前對從事預付款消費的經營者資質、發行規模、違法行為定性、處罰等未做明確規定,商家無論大小均可發卡。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想要維權,就要投入大量時間和經濟成本,至于維權的效果也是不盡人意。

4.消費者自身缺乏防范意識。除了以上因素之外,消費者自身也存在缺乏防范意識的問題。不少消費者在還沒有完全了解清楚預付款消費中的種種條款以及經營者的信用情況時,就輕易決定辦卡,對自己享有的權益應如何維護、商家負有的義務如何落實并不清楚,這樣就很容易落入預付款消費的“陷阱”。消費者進行預付款消費時,一般沒有簽訂合同,僅憑消費者持有的一張消費卡來說明雙方具有的關系,消費的記錄也只有經營者進行書面登記或在經營者的電腦中登記,而消費者并不掌握消費情況。消費者對商家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缺乏明確衡量標準,對其所作的虛假承諾缺乏證據。

三、規范預付款消費的措施

1.成立預付款托管部門。綜合各類公開資料,不難看出,由于監管存在漏洞,因預付款消費引發的問題頻頻被曝光。預付款消費可以看做是一種融資行為,因此銀監會也應該對其加強管理。商家對預付款并沒有完全的支配權,他們不能一次性地提走全款任意支配,這樣對消費者來說風險太大;消費者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隨時退卡,取回他們自己的資金。目前對于預付款方面的監管還很不完善,因此應當也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個由第三方負責的預付款保管機構,可以由銀行來專門負責管理。

2.設立預付款資金托管專戶。專家吳景明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可以制定下列具體的監管模式:企業在商業銀行設立預付款資金托管專戶,由第三方負責監管,預付款資金全額進入托管專戶,專戶資金只用于購物券(卡)消費貨款的結算以及發券(卡)企業無法履約時售券(卡)資金的償還。具體做法是,消費者從商家處購卡之后,商家將售卡資金存入托管銀行的指定托管賬戶。第三方機構確認資金到賬之后,發出使用指令,售出的購物卡方可使用。持卡人消費時,刷卡數據實時傳送到銀行,相應貨款在次日即劃入商家的賬戶。

3.確立預付款消費監管部門。除了將預付款交由銀行托管外,還應當確立監管部門。應該逐步建立分工明確、快捷高效的監管機制。最經濟、最有效的方法,是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分行業不分種類的收預付費式經營進行統一監管。既然“預付款消費”是以消費者對商家授信為基礎,那么凡是開展這一業務的商家,商業信用就十分重要。也就是說,只有具備較高商業信用的商家,才有資格開展這種業務。對商家信用的把握,僅憑消費者建立在消費經驗基礎上的判斷是不夠的,更需要政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有資質的信用評估機構為消費者提供判斷依據。工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應該發揮重要作用,該系統對嚴重失信的企業和法定代表人,在再次進行業務活動時,依法進行限制和鎖定,實現對嚴重失信企業和人員的市場禁入。一旦上了“黑名單”,登記注冊、對外投資、行政許可等方面將會變得十分困難。有些地方還就此問題進行了專項監管臺、行業自律等有益的探索。北京市昌平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針對預付費的監管,采取了經營主體登記備案制度,建立專項監管臺賬,開展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主體承諾、工商部門消費提示“三公示”活動、推薦使用《“預付服務費式”消費合同》示范文本、建立轄區預付費消費經營主體風險評估機制等措施。

4.實行預付費式經營準入制度。需要區分不同性質、種類和行業設定從事收預付費式經營的最低注冊資本和最低保證金繳納標準,依據企業注冊資本額和能否繳納最低保證金確定該經營者是否能從事預付費式經營,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從事預付費式經營。經營預付款消費的企業應當由監管部門依照經營性質、種類、行業和規模的不同,確定經營者應繳納保證金的最低數額,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經營者一次性收取保證金,以后可根據情況追加。對收取的保證金由監管部門在商業銀行開立專門賬戶存儲,監管部門可從存款利息中提取最低限度的管理費。一旦發生類似“青鳥健身”這樣的問題或企業破產、關閉、解散等,用保證金和利息對持卡人先行償付,保證金不足的,以托管資金償付。一些地方為了減少預付款的風險,已經采用了企業預付保證金的方式。企業必須一次性繳納保證金。某些地方的行業協會制定了自律公約,加入自律公約的企業可以懸掛交保單位公示牌,公示牌上要明示投訴電話,消費者也可以通過網站查詢交保單位以及企業交保情況。

5.對現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修訂。進行國家層面的立法,這樣才能保證全面、有力的監管。目前正在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修訂,已經將預付費式經營納入草案。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草案還沒有出臺前,應盡快從國家層面建立制度,由相關部委或國務院將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制定成相關辦法,這樣可以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約束,更好地規范相關市場秩序,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失降到最低。

6.消費者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識。消費者在辦卡之前,完全了解清楚預付款消費中的種種條款時,對自己享有的權利應如何維護、商家負有的義務如何落實一定要清楚,才決定辦卡。(1)選擇各類服務時,消費者首先要理智,對商家的口頭承諾不要輕易相信,消費額度大,一定要有書面合同并詳讀合同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2)確實需要大額的預先消費,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咨詢了解商家的信譽程度和服務情況。(3)發生消費后,詳細填寫服務次數,必須索要相應的證據、發票、信譽卡、服務卡等,一旦發生糾紛,可憑證據合法保護自己的權益。(4)受到類似侵害的消費者一定要及時投訴和申訴,消協組織和有關行政部門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曝光和行政處罰。在行業自律方面,北京市豐臺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針對預付款消費中出現的問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主要試行了通過行業協會的自律組織以及“綠色通道”來緩解的辦法,設立處理消費糾紛的專門部門,在連鎖企業設立區域投訴中心,及時妥善處理消費糾紛,在企業醒目位置公示服務監督電話。

參考文獻:

預付款合同范文5

一、經典案例

上訴人:東某,南某,西某;被上訴人(一審原告):A公司。

一審查明: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 A公司先后與B公司簽訂了多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A公司于2009年5月將預付款400萬元人民幣支付給B公司。2009年9月,B公司向A公司發函表示因公司原因,合同無法履行,且就返還預付款事宜與A公司簽訂《協議書》。《協議書》指出B公司確認收到A公司支付的預付款人民幣400萬元,并將分期將該筆款項返還給A公司。同時,雙方還約定B公司將位于某市的C房屋作為還款擔保抵押于A公司,抵押期限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止。2009年10月,A公司與東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西某及B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下稱《擔保合同》),約定東某等三人將其名下的位于某市的C房屋抵押給A公司,作為B公司返還A公司400萬元人民幣預付款的擔保,抵押期限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止。2009年10月,東某等三人在C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了最高額抵押登記,登記證明上載明的最高債權限額為200萬元,債權發生期間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后B公司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返還預付款400萬元人民幣;A公司有權以東某等三人抵押的C房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本案的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應當返還A公司支付的預付款人民幣400萬元。對于東某等三人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擔保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系爭抵押合同中的房屋也已依法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所以最高額抵押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在2009年10月簽訂的《擔保合同》中B公司確認其欠A公司的預付款金額為人民幣400萬元,此系雙方當事人于2009年10月對其之間的債權債務進行新的確認,因此可以看成是債權的發生日期為2009年10月。A公司訴請的債權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擔保范圍內,東某等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遂判決:1、B公司在限期內返還A公司預付款人民幣400萬元;2、如B公司履行期滿仍不履行付款義務的,A公司可以與東某等三人協議,以某市C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東某,南某,西某三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并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應當償還A公司已支付的預付款,但不動產抵押權因未登記而未設立,依法不發生法律效力。A公司與東某等人雖然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卻并未就該房屋抵押依法進行抵押登記,雙方雖辦理了最高額抵押登記,但在登記的債權發生期間內未有債權發生,故A公司要求東某等三人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無法律依據。二審法院遂依法改判:1、撤銷原判第二項;2、維持原判第一項;3、A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綜合分析

本案一、二審判決對A公司行使抵押權的訴訟請求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認定和處理。主要原因是對一般抵押合同與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界定產生了不同認識,并由此涉及對抵押合同的生效與抵押權的生效、抵押登記的效力等問題的認定。

1、一般抵押合同關系與最高額抵押合同關系

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在一般抵押中,抵押權的設定是以債權存在為前提的,抵押權是為擔保已存在的債權而存在的。相比之下,最高額抵押權的設定,是對將來發生債權的擔保,它并不需要以債權的實際發生為前提。

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具有不確定性。一般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都是特定的,這不僅表現為債權類型是特定的,而且債權的數額也是特定的。但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是不特定的,即將來的債權是否發生、債權類型是什么、債權額多少,均不確定。在最高額抵押的情形下,只有到決算期,其所擔保的債權才能從不特定轉化至特定,才可以確定所擔保的實際債權數額。

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與一般抵押是對已經存在的獨立債權作擔保不同,最高額抵押適用于連續發生債權的法律關系,不適用于僅發生一個獨立債權的情況。

本案中,A公司于2009年9月與B公司簽訂《協議書》,明確B公司應償付A公司的預付款為人民幣400萬元;雙方還約定B公司提供位于某市的C房屋作為抵押。同年10月,A公司與東某等三人簽訂了《擔保合同》,約定東某等三人將其位于某市的C房屋抵押給A公司,為B公司償付A公司400萬元預付款的擔保,抵押期限為1年,從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由此可知,《擔保合同》中所指向的“A公司400萬元預付款”與之前《協議書》所明確的預付款400萬元是同一筆債權。庭審中,A公司與東某等三人亦確認雙方簽訂《擔保合同》的本意就是為B公司拖欠A公司的400萬元提供擔保。因此,本案系爭擔保債權在《擔保合同》簽訂之前就已經存在,且雙方之后并無交易發生。故雙方合同名為《擔保合同》,但其實質內容為一般抵押擔保。

2、東某等三人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A公司與東某等三人簽訂了不動產抵押擔保合同,則東某等三人是否應當承擔不動產抵押合同下的擔保責任。對該問題的認定關鍵在于判定該不動產抵押合同及抵押權是否已經生效。

抵押權的生效與抵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不動產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但是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與抵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需要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一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的抵押合同,其性質仍是債權合同;二是作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記機關完成的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是抵押權的生效要件。

由于本案經過了最高額抵押登記,A公司能否要求東某等三人按此登記承擔最高額抵押擔保責任,則應當判斷A公司主張的擔保債權是否符合登記的擔保范圍。登記記載最高債權限額為200萬元,債權發生期間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對此,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在2009年10月簽訂的《擔保合同》中B公司確認其所欠A公司的預付款金額為400萬元,此系雙方當事人于2009年10月對其之間的債權債務進行新的確認,因此可以看成是債權的發生日期為2009年10月。故A公司訴請的債權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擔保范圍內。但依該推定,則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確認即構成發生一個新的債權,消滅一個舊的債權,此推定顯然不符合債權債務確認的法律特性。二審法院認定系爭債權在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范圍比較牽強。由于在登記的債權發生期間內未有債權發生,A公司要求東某等三人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無法律依據。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約定了抵押C房屋作為還款擔保。之后,A公司與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東某等三人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故該不動產抵押的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但A公司與東某等三人辦理的抵押登記為最高額抵押登記,雙方并未就抵押合同所約定的一般抵押擔保辦理抵押登記,故本案不動產抵押權因未辦理登記而未生效。A公司要求東某等三人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依法難以支持。

預付款合同范文6

【論文摘要】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具有投資數額大、建設周期長等特點,建設過程中不可控因素較多,因此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都面臨著較大的風險。銀行保函作為工程風險轉移的一種重要形式,有效地保證了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本文主要探討對外承包工程實施過程中常見的保函,以及承包商應如何加強保函管理,以維護自身利益。

保函是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種以款項支付為手段,并由擔保人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內承擔一定金額付款責任的書面信譽承諾。對擔保人來說是一種或有負債,擔保人將憑借受益人提交的與保函條款相符的書面索賠履行擔保支付責任,其目的是使商業合同的另一方獲得一種保證,以消除其對商業合同的一方是否履約的疑慮,促使商業活動順利進行。

一、對外承包工程涉及的銀行保函介紹

(一)常用的保函類型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常用的保函類型有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質保(滯留)金保函。

1.投標保函,是開立銀行受投標人的委托,給招標人出具的保證投標人從事正當投標活動的書面保證。投標保函的金額一般是項目標價的1%~5%。投標保函的有效期一般為投標日起90天~120天,投標保函的申請人是工程項目的投標人,受益人是工程項目的發包人。投標人向擔保銀行申請投標保函時應提供《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議)標許可證》和準予參加投標通知書,經銀行審查有關資料后開具投標保函,隨同投標書由投標人一并遞交招標人。開標后,中標者保函即時生效,未中標者的保函由招標人及時退還投標人。

投標保函的擔保銀行主要擔保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負責給予償付:(1)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無故撤銷其投標。(2)中標后,投標人未能同招標人簽訂合同。(3)中標后,投標人不能提供履約的保證文件。

保函的索賠條款,一般規定擔保銀行在收到招標人的首次索賠文件時應立即償付保函上的擔保金額。在索賠通知上,招標人必須說明索賠理由及情況,但無需要求證實。在擔保銀行和投標人之間的合同上應加以列明,以便分清責任。

2.履約保函,主要是保證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即工程項目合同簽署后,項目發包人為制約承包商履行合同,而要求承包商提供銀行開立的履約保函。它擔保承包商必須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其義務,否則銀行負責賠償一定金額給發包人。一般在合同文件簽訂之后若干期限內開出。工程項目承包商申請履約保函應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履約保函的擔保金額,各地區差距很大,一般規定為合同金額的10%。由于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條款所規定的義務,發包人向擔保銀行發出索賠書面通知(可要求附違約證明)后,擔保銀行應立即支付違約金。但在保函中必須明確,其賠償的違約金最多不能超過保函擔保金額。履約保函必須明確保函有效期,即保函開出日及終止日,保函終止日一般為工程完工驗收或比其更長的一段時間,應按工程的具體情況決定,超過保函的終止日履約保函即失效。由于履約保函保證期限較長,保證范圍廣,承包商違約的原因也很多,因此期間隱藏的風險也較大,應引起管理者的足夠重視。

3.預付款保函,根據國際工程的慣例,發包人一般被要求支付給承包商(承包商)一定金額的預付款,即承包商要求項目發包人預付一定金額的工程款,反過來,發包人為確保承包商在收了預付款不履行合同時,能夠收回預付款及其發生的利息,要求承包商必須提供銀行開立的預付款保函。預付款保函擔保承包商履行與發包人所簽的合同條款,企業一旦違約,擔保銀行將負責退回預付款項和應計的利息。在一般情況下,承包商和發包人簽訂項目承包合同時,就相應確認了銀行保函的基本格式和條款,發包人收到銀行保函后,才將預付款匯給項目承包商,承包商申請辦理的預付款保函所需提供的資料同履約保函一致。工程項目的預付款一般是合同金額的15%,預付款保函的擔保金額一般與預付款等額,如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退回預付款時應計利息要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并在預付款保函的銀行責任條款中寫明。在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履行義務時,銀行只要發包人提出要求退回預付款的書面通知,銀行就在承諾的有效期內保證退款,包括應計的利息。

工程項目的預付款保函轉化為應付承包商的工程款,根據合同條款的不同要求,主要有3種方式:(1)按工程進度平均扣減;(2)按工程進度加速扣減;(3)集中扣減。工程項目的預付款是隨著工程的進展逐步轉化為承包商所應得的工程款的一部分,因此預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是收到預付款生效,預付款全部轉化為工程款時保函失效。當發包人扣回全部預付款后,承包商應及時催促發包人退回預付款保函,以便及時合理的消除保函風險。

4.質保金保函,主要是擔保承包商對完工后的工程缺陷進行保修,是指承包商向銀行申請開出的以工程業主為受益人的保函,保證在提前收回尾款后,如果承包工程達不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時,承包商將把這部分留置款項退回給工程業主,質保金保函也稱“滯留金保函”、“預留金保函”、“留置金保函”、“尾款保函”。

在對外工程承包中,工程業主一般保留5%~10%的工程款作為預留金,待工程維修期滿而又無缺陷時再支付給承包商。如果承包商需要業主支付全額而不扣質保金時,應提交銀行開立的質保金保函,保證在工程保用期滿時,如果收到業主關于工程有缺陷的書面通知時,銀行負責歸還質保金。

(二)保函的開立方式

保函的開立方式,主要有直開、轉開、直開后加保、加簽和背簽等幾種。

1.直開。直開的保函是指銀行應申請人的申請,直接向受益方開立的保函,憑此保函直接向受益方承擔擔保責任和義務。直開保函就其傳遞方來說,又可分為兩種:(1)擔保銀行直接將保函交給受益方,或由委托方將保函直接交給收益方。(2)擔保銀行開立保函后,不直接遞交,而是轉請另外一家銀行轉遞給收益方。在轉交的方式中,代為轉遞的銀行,稱為轉遞行或通知行,其所承擔的責任主要是核實保函的真偽和及時將保函轉遞給收益人,無其他責任和義務。

2.轉開。轉開的保函是指擔保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以及收益人所在國的習慣做法,以提供反擔保的形式委托受益人所在地銀行代為開立保函,并由受托的銀行向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這種轉開保函的方式又可稱為“連環擔保”。

轉開的保函真正的擔保人是受益人所在地受托辦理轉開保函的銀行,而申請人所在地的銀行只是處在反擔保的地位,其出具的擔保以辦理轉開保函的銀行為受益人,受托銀行根據反擔保人的反擔保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與其構成一種擔保合同關系。

3.加保、加簽和背簽,亞非地區某些國家習慣做法,還要求外國銀行直開的保函必須經受益人所在國銀行加簽或背簽才能接受。由于各個國家和地區做法不同,對保函加保、加簽和背簽的理解和實施這些行為的銀行所承擔的責任也不盡相同。有些國家采取這些做法的目的,僅是要求對外國銀行開立保函的真偽進行核實。加保、加簽和背簽的銀行對保函實際上不承擔任何付款責任,也不受理受益人提出的任何索賠申請。它們并不成為保函實際當事人,僅僅起到轉遞行的作用。但也有些國家認為對保函加保,實際上是加保銀行在保函中加具保兌,如果實施過程中申請人違約,或受益人完成的合同義務得不到補償,這些加保的銀行也將負有向受益人進行支付的責任,因此,這些銀行也應作為保函的實施當事人。

(三)保函保證金及保函手續費

1.企業開立保函,一般情況要在擔保銀行存入保函金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部分存款在保函有效期內不得動用,只有在擔保責任解除,保函退回后才能動用。擔保銀行對信用較好的企業要求可適當放寬,也可以同意用不動產做抵押。很多信用好的企業采用免擔保的形式開立保函,銀行可給予一定額度的免擔保授信。企業也應積極向銀行申請授信額度,使用授信額度開立保函,無需存入保證金。如果未取得銀行保函的授信額度,必須存入一定比例保證金的,可以將保函保證金轉成定期存款,以取得利息收入,減少由于抵押保證金帶來的損失。

2.擔保銀行根據開立的保函金額按季度收取保函手續費。保函手續費費率各地不一,應按當地銀行的規定辦理。目前,我國國內銀行保函費按季度計取,費率為1‰~1.5‰;國外開立銀行保函,保函費用按季1‰~2‰,國內外的保函手續費基本相當,只是保函轉開時,還有保函轉開手續費。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時掌握保函金額的變動,調減手續費。譬如,投標保函,開標后要及時結清,中標項目應把投標保函及時轉換為履約保函。履約保函要及時掌握保函終止期。預付款保函在每次扣減后,由于已減少了保函金額,從而應相應減少手續費支出。

二、有關保函的會計處理及管理

(一)保函業務的會計處理

1.開立保函前,向銀行存入保證金的賬務處理,按存入銀行的金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貨幣資金——保函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保證金收回或減少時作相反會計分錄。

2.對于存入的保證金,可以根據時間的長短,將該筆資金轉存為定期,獲取部分利息收入,以減少保函保證金占用資金帶來的損失,對于收到的利息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

3.待銀行劃轉保函手續費時,由銀行列支的保函手續費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財務費用——保函手續費

貸:銀行存款

4.如果保函保證金使用銀行授信額度或用固定資產抵押或使用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應在資產負債表附注中披露。對于使用銀行授信額度的,應盡量爭取銀行授信額度中免擔保的銀行保函份額,以減少保函保證金對資金的大量占用,增加企業的效益。

(二)對外承包工程企業保函的管理

在國外工程承包中,開具銀行保函是工程企業在承包工程時的日常工作。為防范和減少銀行保函中的風險和損失,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應特別加強銀行保函管理。

1.建立保函臺賬,加強保函全過程管理

隨著我國國外重大工程項目承包不斷增多,公司的保函業務無論從數量還是金額都有了質的變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臺賬非常必要,保函的臺賬內容至少包括保函的要素以及保函的類型。從目前情況看,企業保函管理部門要加強保函的內部審批、銀行申請、開具、跟蹤、延期、撤銷等全過程管理。特別是預付款保函跟蹤管理尤為重要,預付款保函是一種責任遞減保函。當已完工程進度累計達到起扣點時,業主會在以后的每次中期付款時按一定比例回扣預付款,相對應預付款保函保證金額也應相應減少,所以承包商應及時向銀行提供業主已扣回的預付款金額的有關證明文件,銀行將據此核減相應金額,并將核減后的保證金額通知受益人。當業主單位回扣完全部預付款后,承包商應及時催促業主退回預付款保函,以便及時合理地消除保函風險。

2.建立保函清查制度,加強項目投(議)標許可證管理

定期核對保函保證金余額,并及時辦理保函到期或延期的相關手續。一般來說,超過保函有效期,即認為保函已自動失效。但在有些情況下,如果保函到期卻未及時到銀行辦理撤銷手續,這時的保函仍然承擔著被索賠的風險,而且銀行還將繼續收取相應的擔保費用。因此,承包商必須高度重視到期保函的注銷,把工程項目的進展與保函管理密切聯系起來,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保函,如保函到期后正本的退回,取得業主的免責申明等來進行保函的注銷工作。

對于對外承包合同簽約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簽發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議)標許可證》是境內開立項目保函要件之一,可見申請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議)標許可證》工作十分重要。

3.加強風險防范意識,給高風險國家的保函投保

在國際承包工程中,個別保函受益人尤其是私營業主利用保函進行惡意欺詐的事例屢有發生,所以作為現代施工企業,必須對保函風險有足夠的認識,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對于此種情況,如業主無故或借故向銀行憑保函提款時,承包商可以通過訴訟來挽回損失,但由于訴訟費時費力,承包商應事前采取防范措施,學會識別可能發生的欺詐行為。

一般來說,保函應以開具保函的銀行所在國法律來約束和解釋。但受益人往往要求按其本國的法律約束和解釋。為此,如果雙方有爭議,又互不讓步,可以按國際商法或第三國法律解釋。對于確定的高風險國家,保函申請人可向保險公司就保函風險投保,并將保險費計入報價中(通常在大型項目投標中用)。從2011年2月16日起,我國有規模的組織了從利比亞撤出人員35 000余人,利比亞在建項目損失數以萬計。部分業主已向我國進行索賠,如果辦理了保函風險投保的公司,損失將大大減少。

4.降低保函費用,加強銀企關系,適時選擇在境外銀行開立保函

保函業務的增加必然增大企業的財務成本和風險。開具保函首先要動用企業的銀行授信額度,或者企業以自有資金向銀行提供擔保,直接影響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的流動。另外,企業開具保函要按保函金額的一定比例向銀行交納費用,也會增加企業的財務成本,從而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由于受專業所限及經濟安全性的影響,銀行一般不愿卷入業主和承包商的紛爭之中,所以銀行在開立保函的過程中傾向于使用無連帶責任的保函,即見索即付。且在銀行出具保函后,承包商還要與銀行簽訂反擔保協議,以確保銀行支付保函索賠金額所發生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銀行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其他合理費用。從表面上看,保函是銀行和受益人之間的一種合同約定,實際上是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是被保證合同的從合同。如果發生保函索賠事件,銀行作為中間人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因此承包商應力求得到銀行的支持和配合,以提高企業的應變能力。適時選擇境外銀行開立保函可以降低保函費用。由于項目在境外,既可以節約保函出具的時間,也省去了中間轉開費用,是保函業務新的發展模式。

最后,在出具保函之前,應盡量選擇有條件保函,為合理解決索賠贏得時間;應注意保函期限和界定,既要滿足合同需要,又要盡量縮短保證期限;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認真研究條款,對潛在風險進行及時有效的識別和預警,防止保函索賠事件的發生;企業財務及經營人員應密切配合,及時辦理預付款保函的減值手續;加強與保函出具行的業務溝通和聯絡,提高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等;在工程交工期間應及時以保留金保函取代履約保函;對須延期保函應及時辦理延期以減少被業主索賠風險。

主要參考文獻:

[1]張慶帆,張慶勇.淺談承包商的工程保函管理[J].施工企業管理,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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