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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1
在消費領域具,預付卡作為一種預收款的支付工,給消費者和商家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許多副作用,比如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泄露、商家挪用預付費產生的破產風險、服務質量的下降以及預付卡消費合同的不公平等問題紛紛出現。盡管,對于預付卡的基礎法律研究已經具有了初步成果,但是仍然還停留在基礎階段。關于預付卡的有效法律管理文件還不夠健全,法律規制有待完善;理論研究的法律建議不夠具體明確,缺乏操作性。在結合最新國內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國外相關法律規制的經驗,對我國預付卡的使用管理和糾紛解決都將是未來一段時間的研究重點。
關鍵詞:預付卡;基礎法律關系;缺陷及完善;法律保障; 操作性
一、當前對于預付卡消費糾紛的研究現狀
(一)國內研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即將修改,現處于討論階段,其中增加了一條關于“預收款”的規定,對于預付卡要怎樣管理,還要看消費者保護法修改的具體結果。2012年09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12年第9號令:《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在預付費消費卡領域出臺的第一部正式的部門規章,也是此領域第一部有法律約束力的法規??梢哉f,這部規章是眾多專家學者和相關實務部門近幾年來的理論研究和執法司法經驗總結凝聚的成果。
近幾年在理論界對于商業領域預付費消費卡的研究有不斷升溫的趨勢。一方面,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商業機構融資需求不斷擴大以及消費者對于此類預付卡缺乏清醒的認識,導致社會上預付卡消費者投訴不斷激增;另一方面,由于此種消費模式發展迅速,問題出現突然,國家在2012年九月份之前還沒有出臺任何一部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法規來規范這一領域。因此,一時之間,對于預付卡的理論研究不斷涌現,工商、商務和消費者保護協會等實務部門也不斷進行探索,致使在預付卡研究領域出現許多階段性的成果。
1. 基礎法律分析
自從預付卡消費模式進入中國,糾紛投訴不斷,隨之而起的是對預付消費的各種學術理論研究。在過去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于預付卡消費的基礎法律分析已經基本明晰。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預付費消費的定義、特征、種類,預付費消費的起源、發展及起到的作用以及預付費消費中出現的主要不規范現象及原因。
首先,預付卡的定義、特征和類型的研究。雖然學術界各位學者對預付卡概念的表述不盡相同,但是關于其內涵爭議不大,基本具有統一意見。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劉迎霜認為“商業預付卡是指商業企業或發卡機構發行的在一定范圍內流通的具有一定面額的可代替人民幣的卡或券、票,具有有限的流通領域和一定的信用索取權特征?!?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預防腐敗局聯合的《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中指出“商業預付卡以預付和非金融主體發行為典型特征”,并把預付卡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專營發卡機構發行的,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銀聯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李曉玲在其《關于預付卡市場發展的一些思考》中提出“預付卡是指客戶先付款、后使用的一種卡產品。與現金相比,預付卡攜帶方便,如果有密碼,預付卡還會更安全”。還分析預付卡特征:與銀行卡相比,它不與持卡人的銀行賬戶直接關聯,一般匿名購買,日常使用非常方便,還常常能獲得發行機構提供的各類優惠。她在本文中繼續指出,預付卡主要分封閉式預付卡和開放式預付卡。封閉式預付卡是指僅能在單個商戶或者通過特定網絡連接的多個商戶內使用的預付卡,是一種行業儲值卡。開放式預付卡則是指能在銀行卡組織的受理網絡上使用的預付卡。
其次,預付費消費的起源、發展及起到的作用。中國政法大學李軍素在其論文中提到“在我國大陸,9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繁榮,與外資外商合作密切,預付卡也被引入我國,以增強外資外商的競爭力。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和利益驅動,內地經營者也紛紛效仿,從而使預付卡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且增長迅速。預付費消費當前幾乎遍及我國各個消費領域。”而預付費消費的發展上,電子和信息技術創新為預付費消費提供了完善的技術條件;預付費消費也是經營者激烈競爭的產物。而且預付費消費為消費者和經營者都帶來了利益。對于消費者,首先在預付費消費中獲得的是便利。其次,在經營者正規經營的前提下,消費者可以通過辦預付卡或能獲得一定的折扣和優惠。對于經營者,首先可以通過預付卡的優惠活動,吸引更多消費者。其次,經營者可通過此舉快速融資。再次,預付費消費可以建立更高的客戶忠誠度。
最后,預付費消費中出現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天津市工商局預付消費卡課題組在《關于規范預付卡消費市場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六個問題:服務信譽難保證、合同不公難問責、處處設限難兌現、產品質量難保障、商家變臉難追償和發生糾紛難解決。此外還分析了原因:經營管理不規范,行業整體誠信水平不高;法律法規不健全,市場處于無序狀態;行政監管乏力,維權處于被動地位;行業管理職能弱化,自律體系不健全。天津商業大學李江華把預付式會員卡消費的現存問題分為三類:預付式會員卡消費的合同條款問題;預付式會員卡消費的隱私權問題;預付式會員卡消費的商家欺詐問題。蘭州大學郭梁凱認為原因在于:立法方面,缺乏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監管方面,行政部門乏力;市場經濟方面,雙方信息不對稱,信用機制缺失;消費者方面,自我保護意識較差。
2. 法律規制探索
相對于在此領域中基礎法律關系研究的逐漸明晰與統一,而在對預付卡法律糾紛的預防與規制建議則出現相互爭鳴的局面。在現有關于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中,有的學者從關于預付卡相關的法律服務制度入手,著重研究了我國目前預付卡相關法律服務制度的不足與缺陷,提出的一定的立法建議。比如中國政法大學韓軍素在其碩士論文《淺論我國預付費消費的法律規制》中就提出制定一部《預付費消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補充來專門規制預付費消費。暨南大學的王育民在他的論文《電子預付卡發行主體的法律風險防范》中則以電子預付卡為切入點,重點研究了電子預付卡的優勢與不足,提出建立了市場準入制度、發行總額控制制度、擔保措施、合同備案制度和監管措施五種措施來防范發行主體的法律風險。蘭州大學的郭梁凱在他的《預付費消費權益保護的案例分析》中則以典型案例為研究點,分析了預付卡消費這種新型的消費模式,分析其優缺點,并提出了一些降低預付卡消費法律風險的措施。另外,吉林大學的鄭興旺在他的碩士論文《預付費服務合同問題研究》中則從預付卡合同入手,對預付卡合同的性質進行了研究,發現現行預付費合同存在格式條款缺乏公平(霸王條款),個人隱私難以得到保護,辦卡后轉讓困難等問題,并對這幾問題出現原因進行分析,對這幾個問題的解決提出了一些建議??傮w上來說,現有關于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預付卡及相關合同性質特點,以及對其有規范作用的法律法規的缺陷及完善方面。
(二)國外研究
預付卡是美國支付工具中最新出現的一種。
目前美國關于預付卡并無專門法律或法規,而是通過多部相關聯邦法律或州法律從多方面共同施加影響來進行規制的,而且由于立法的模糊性,某些法律對于預付卡是否適用仍存在爭議。在聯邦層級,涉及《聯邦存款保險法》( 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 、《1978 年電子資金劃撥法》(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及其施行法E 規則( Regulation E) 以及《2009 年信用卡業務相關責任和信息披露法案》( Credit Card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ure Act of 2009) 。于2010年2月22日生效的《2009 年信用卡業務相關責任和信息披露法案》(簡稱《信用卡法案》)旨在對信用卡經營機構的行為予以進一步規范,涉及與禮品卡相關的消費者保護問題。
美國對于預付卡的規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采取分散監管的方式,美國對商業預付卡進行監管的機構主要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聯邦貿易委員會、聯邦儲備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等。在發行主體方面,由于更為關注金融體系運行安全,僅就經許可的非銀行機構及其分店、點、經銷點的關系作出規定,以防止發卡人濫用預付款,保證其還款能力; 在資金使用方面,嚴格限制非銀行機構收到的消費預付款的用途; 在消費者保護方面,規定了預付卡的使用期限和信息披露制度。
馬克·弗雷特在2008年10最后修訂的文章《預付卡市場與監管》(Federal Reserve Bank of Philadelphia Payment Cards Center Discussion Paper No. 04-01)一文中引用美國運通公司電子儲蓄價值卡業務的首席顧問里納森女士的觀點,認為美國預付卡領域的法律還非常不完善,目前還不清楚適用于其他金融產品的聯邦和州法是否和怎樣適用于各種不同形式的預付卡。里納森女士認為采取統一的使用與各種類型的預付卡是不當的。
莎拉·休斯在2009年發表的文章《聯邦工資、禮品、預付卡發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適格和2009年信用卡法案》(The Business Lawyer, Vol. 65, p. 261, November 2009)一文中認為2008年11月對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工資卡的適格性范圍基本指導的修訂和2009年頒布的信用卡法案是預付卡領域的最新的主要發展。并指出2009年《信用卡法案》是聯邦政府第一次試圖規范禮品卡。它取代了州法,建立了區別各異的州法之上的聯邦標準,此外,此法案授予聯邦儲備系統管理委員會對禮品卡、通用預付卡、電子禮券進行規范管理,還授權財政部制定全面的規章對儲蓄價值卡的發行、銷售、回贖和國際運輸進行管理。
總之,預付卡在美國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工具,對其的法律監管還在隨著預付卡本身的發展而在不斷完善之中。但相比較我國預付卡領域法律監管的幾近空白相比,美國的經驗可以為我們提供很多的借鑒。
二、存在問題
1. 現有法律法規不夠全面細致;法規效果有待檢驗
首先,去年九月份商務部出臺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主要還是主要針對集團企業、品牌商、規模企業的辦卡用卡的制度規制,而針對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甚至小業主等這些跟普通消費者經常打交道的行業領域卻沒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上述部門規章能否以及如何適應于這些普通商家,有待探討。如何在這些領域提出一套規范消費預付卡的管理措施也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其次,《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頒布不到一年,正式實施才幾個月。其中規范公司企業商家的各種制度,如資金存管制度、登記備案制度、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以及企業對單用途卡的日常管理制度,其實施狀況與效果有待實際考察。在未來的至少一年內,研究者可以針對部分典型行業與商家,進行一線現場采集數據,以問卷調查或采訪等形式來了解商務部關于單用途預付卡規章的實施情況,并就其實施困難之處探索出現實的解決路徑。切實為這一難得出臺的部門規章的實施保駕護航,在更為廣泛的層面上推動其對此領域的規范作用。
2. 立法建議或批判不夠具體明確,缺乏實際操作性;
現有對于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所提出的立法建議僅限于較為抽象的概括型的建議,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較少。例如,有學者對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后,提出要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預付費消費者有權知悉轉移至經營者的預付資金使用動向。但此建議如何在現實生活中得到落實?現實中,消費者在預付費后,商家根本不會向消費者透露預付資金的使用動向,即使消費者過問,商家也會以投資是與消費者無關的活動為理由而拒絕向消費者透露。在此情況下,如何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對于此問題則鮮有學者進行回答。再如,一些學者提出經營者在簽訂預付費消費合同時,不得與消費者的利益相對抗,并且不得向不相干的第三人透露消費者相關信息。此種建議只是說明經營者在簽訂合同中“不得如何如何”,但并未具體說明采用何種措施才能切實確保經營者履行其義務,以及在經營者違反其義務時,消費者應當采取何種救濟措施。從以上二例可以看出,現有對于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所提出的立法建議或批判不夠具體明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實際操作性。
3. 缺乏最近時期糾紛數據分析和新型案例研究;
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預付式消費;消費者;消費者權益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5)24-0115-02
所謂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為了獲得一定的商品或接受一定的服務,預先向預付卡的發行者支付一定的資金,獲得消費憑證,按次或按期獲得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方式。依據預付卡發行主體的不同,預付式消費可以分為單用途預付式消費和多用途預付式消費,本文是針對單用途預付式消費而言的,即預付式消費卡的發行主體是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而不是專門的發卡企業。作為一種新型的消費方式,預付式消費在市場競爭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力,也是經營者的一種重要營銷策略,廣泛應用于餐飲、美容、健身、洗浴、購物、教育培訓、手機通訊等領域,因此有必要了解預付式消費的特征。
1 預付式消費的特征
1.1 信用性
“先付款、后消費”是預付式消費的最大特點。和分期付款、賒賬消費不同,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預先收取了資金,這樣預付式消費進行順利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商家的信用,交易中產生的各種風險完全由消費者來承擔。而后兩種消費方式能否順利進行在很大程度上則取決于消費者,即使企業的經營出現問題,也不會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因此,預付式消費的本質是消費者向經營者提供長期信用。
1.2 長期性
債權實現風險的高低與債務履行期限的長短密切相關。對于平等主體間的即時易來說,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可以即時了結。但是,對于預付式消費來說,消費者預先支付資金獲得的多是月卡、季卡、年卡、儲值卡等,這樣一來,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形成的多是長期的債權債務關系,消費者為經營者提供的是長期信用,履約風險也會因此大幅上升。再加上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對于預付式消費的性質和風險都缺乏了解。
1.3 非對稱性
在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為了獲得一定的折扣優惠或其他利益,往往會提前向經營者支付一定資金,這就意味著消費者已經全面履行了義務。但是消費者無法預料經營者能否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取得資金以后,一旦其違約,消費者就喪失了通過行使抗辯權進行自救的機會。而且,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往往會限定預付式消費卡的使用時間、地點、方式,甚至會將某些商品或服務排除在外。因此,在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是非常不平等的,很容易使消費者的權利遭受侵犯。
2 預付式消費中存在的問題
2.1 辦卡時的霸王條款
由于預付式消費卡是由經營者預先制定的,因此經營者往往會制定一些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如“一旦辦理本卡,概不退卡”、“預付卡不得轉讓、不得繼承”、“遺失不補”、“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僅限本人使用”、“僅限某店使用”、“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余款概不退還”等體現經營者單方面意愿的條款,對消費時間、每次消費數額、消費地點、消費方式等作出限制。這些規定無疑是在減輕或免除經營者的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一旦發生糾紛,經營者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消費者的合理要求。還有的沒有規定明確的有效期,只是規定有效期一年或兩年,但是對有效期的起算日期沒有明確說明,到底是辦卡之日起算呢,還是從每年的元月一日起算。一旦糾紛發生,經營者往往會說從每年元旦起算而不是辦卡之日起,這樣你的卡就平白無故地作廢了。
2.2 更改服務內容
在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往往以低折扣、低價格吸引消費者辦卡,或者夸大商品的質量功效或者服務的內容。但是當辦完卡進行消費時,相關內容卻發生了變更。比如在辦卡之前經營者承諾辦卡成為會員以后可以打八折,但是辦卡后再去消費和不辦卡的折扣一樣,或者改變服務方式、降低服務質量,減少優惠幅度,再或者以“升級”為由,提高服務價格,又或者取消價格低的項目。總之,花樣繁多,不可枚數,都是對消費者的欺騙行為。
2.3 經營者卷款而逃
實踐中,在推銷預付式消費卡之后,一些經營者因為經營管理不善,資金鏈斷裂,無法彌補虧損,無奈暫時歇業,直至停業。還有些經營者為了逃避債務的承擔,會將店面打包賣給其他經營者,而后者本身向前者交納了高額的轉讓費,不愿意為原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又不愿意退款,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極大侵害。更有一些經營者本身就不以長期經營為目的,以促銷為名誘使消費者支付大量資金之后就“關門大吉”、“人間蒸發”。
2.4 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辦理預付式消費卡時,很多經營者以辦卡為名,要求消費者提供消費者甚至家庭成員的基本信息,如個人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出生日期等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雖然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經營者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義務。但是,一些不法經營者往往會為了獲取額外的利益將消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擅自出賣給第三方。使得消費者經常收到一些垃圾短信、商業推銷的電話,有些推銷人員甚至不厭其煩的打電話,掛都掛不斷,甚至還會接到“”等組織的蠱惑電話,給消費者的生活、學習、工作造成了很大不便。
3 加強預付式消費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做出了修改,對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無疑是有利了,但是,針對預付式消費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仍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保護。
3.1 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作為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要很好地行使受教育權,不僅了解消費方面的知識,具備一雙洞察商家信譽、經營狀況以及商品或服務的基本信息的“慧眼”,還要了解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知識,在辦卡的過程中,一定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權益受侵害的救濟途徑。對于預付卡的具體內容做到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明確預付卡的使用期限、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服務方式、折扣幅度等??傊?,辦卡時一定要謹慎,特別要考察商家的信譽,如對于剛開業的商家,購買預付卡時應該三思而后行,謹防商家卷款而逃。還要妥善保管小票,并為日后的維權提供有力的證據。
3.2 明確界定預付式消費的概念
當前,在預付式消費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和沒有對預付式消費進行明確的界定有很大關系。關于預付式消費,我國尚無相關的專門立法,也沒有對其進行明確界定。只是商務部在2012年9月21日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中針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進行了相應規定。當然,此《辦法(試行)》的效力級別很低,權威不夠,而且作為部門規章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只能“參照適用”,不能作為直接援引的依據,再加上《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只是“試行”辦法,其實施效果在現實生活中大打折扣。因此,應當對預付式消費做出明確的法律界定,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及其法律責任。
3.3 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對經營者提供格式條款做出了規定,可以在因經營者利用“本店享有最終解釋權”逃避責任而發生消費糾紛時排除霸王條款的適用。但是,此規定僅是一般規范,而且僅僅在預付式消費卡的消費使用環節才能適用。因此,應當進一步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預付式消費模式中經營者應當就發卡情況進行公示的義務,明確告知消費者預付卡的相關內容,讓消費者“明明白白”付錢、“清清楚楚”消費。同時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在預付卡上記載“概不退卡”、“遺失不補”、“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僅限某店使用”、“過期作廢”等減輕或排除自己責任的霸王條款的義務??傊?,消費者在購買預付卡時,經營者應保障消費者的的參與權,就合同履行時間、服務方式、服務地點、預付卡余款退還、預付卡轉讓、預付卡繼承等問題進行平等協商,不得單方面設置格式條款。
3.4 明確規定保證金制度
針對上文中出現的經營者因為經營不善等原因卷款而逃或者將店面打包賣給其他經營者,致使消費者一無所有的現象,需要在預付消費中履約保證金制度。以此來約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當然,不同經營項目所交的保證金與預付款的比例是不一樣的。如文娛項目一般要求百分之五十,而電子商務的保證金比例就比較高了,甚至達到百分之百。只有這樣才能在發生突發事件時真正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然,對于格式條款也起到了極大的約束作用。同時,也可以對消費者交納的預付款作出嚴格規定,如“??顚S?,經營者無權挪用、私自處分”。
3.5 對經營者加大處罰力度
雖然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增加了有關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具有進步意義,但是對于個人信息的范疇沒有進行界定,因此還應當明確界定。并明確禁止經營者收集與其經營內容無關的信息,與此同時還要加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另外,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提高了懲罰性賠償標準,但是由于消費領域的預付卡的金額往往不大,對于經營者來說很難起到震懾作用。因此,應當制定一個賠償區間,由法官自由裁量,對預付式消費模式中的經營者加大處罰。當然,在標準的制定上既不能借鑒國外某些國家不設上限的做法,也不能過高,這樣會鼓勵知假買假現象的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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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商業預付卡 特點 利弊 建議
一、商業預付卡的定義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第二條規定,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定義是對作為第三方支付形式的預付卡的定義,在本定義中,發行機構被定義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其本身并不經營某一具體商品或服務,而是為消費者和商家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其發行的預付卡只能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和服務。而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商業預付卡都是經營者發行的可以購買其本身經營的商品或服務。
因此,筆者認為,商業預付卡應定義為:發行機構發行的、具有一定面值,可以用來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使用憑證,包括各種購物券、購物卡、提貨券等,其本質是發行機構或其合作單位對持卡人的一種負債或者承諾,持卡人可以憑卡要求發行機構或其合作單位支付一定的商品或服務。商業預付卡的典型特征是以預付和非金融為主體發行的,按發卡人不同劃分成兩類: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另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
根據商務部調研數據測算,2011年中國商業預付卡市場規模已突破14,000 億元,預付卡消費規模已突破10000億元大關,且近年來增速達到30%左右。據此推算,商業預付卡拉動的消費約占我國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十分之一。
二、商業預付卡的特點和法律關系分析
(一)商業預付卡的主要特征
1.商業預付卡是不記名、不掛失,具有無因性。目前市場上發售使用的商業預付卡不需要身份認證,任何持有該卡的人都可以使用,發卡單位是不進行掛失服務的,對所有持卡人一視同仁地提供商品或服務。
2.商業預付卡要求購卡者預先支付價款,具有先付性。雖然商業預付卡不是商品,而是一種債權憑證或使用憑證,但是商業預付卡具有一定的面值,購卡時需要支付給發行機構相等面值(或一定折扣)的價款,也就是說消費者在消費之前,就已經支付了相等的價錢,履行了付款義務。正因如此,商業預付卡一旦售出,其主要風險就變成了發售或者委托發售商業預付卡商家的違約風險。
3.商業預付卡可以代替現金支付,在一定范圍內具有流通性和準貨幣性。商業預付卡在特定的范圍內具有特定的現金支付功能,部分商業預付卡甚至可以通過某些渠道變現,重新變成貨幣進行流通。
4.商業預付卡的使用需要有特定的范圍和期限,具有有限性和時效性。商業預付卡一般只能在發行機構指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內使用,持卡人不能夠對未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消費,也不能超期、超限額消費。
(二)商業預付卡的基本法律關系
在商業預付卡的交易當事人之間,購卡人向發卡人支付了一定的對價,履行了相應的付款義務,即獲得了要求發卡方或者發卡方的委托方按時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力。商業預付卡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債權憑證,發售商業預付卡的當事人和使用的當事人之間是一種買賣契約關系。
由于商業預付卡具有先付性,需要購卡人預先支付一定的價款,因而商業預付卡一般是購卡人履行義務在先,持卡人享受權利在后,權利和義務的實現具有一定的時滯性;所以在商業預付卡的法律關系中,持卡人基本不會違約,而發卡人或者發卡人的委托方則因為義務履行的時滯性而存在較大的違約風險。
三、商業預付卡的利弊分析
(一)商業預付卡的優勢
1.商業預付卡有利于發卡人鎖定客戶,保持市場競爭力
購卡人購買了企業發行的商業預付卡,即向該企業支付了相應資金,獲得了要求企業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同時也意味著持卡人對該企業服務、品牌的認可,在其付費額度和期限內,該持卡人會優先選擇發卡企業進行消費。這就幫助發卡人鎖定了消費者,增加了持續穩定的市場競爭力。
2.商業企業發售商業預付卡可以改善其資產結構,加速資金周轉
與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等手段相比,發售商業預付卡進行融資不僅程序簡便,不需支付利息,而且可以在短期內迅速籌集到資金,解決企業短時間的資金周轉問題,更有利于加速企業資金周轉,形成良性循環。
3.商業預付卡結算方便,有利于擴大交易規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使用商業預付卡不用找零錢,手續簡便,能夠給消費者和商家節省時間,提高效率,帶來實際的便利,有利于擴大交易規模,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商業經濟發展 。
4.商業預付卡有利于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繁榮市場
商業預付卡消費一般都有時限要求,促使持卡人在一定時間內及時消費,否則過期作廢;商業預付卡在發售時一會給予消費者一定額度的折扣,使得消費者獲得實際利益;大型商業企業發售的商業預付卡可以購買絕大多數生活用品,流通性較強。商業預付卡的這些特點在一定程度上利于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繁榮市場。
(二)我國商業預付卡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發售和使用商業預付卡對于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繁榮市場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商業企業濫發商業預付卡,隨意挪用發卡籌集資金,透支企業信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障,有的甚至威脅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當前商業預付卡存在的問題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預付式消費;消費者權益保障;合理化構思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在我國百貨零售、電子通信、美容美發、健身洗浴、洗衣服務等領域盛行,在這種消費模式下,商家往往以購買不同等級會員卡、儲值卡等預付費消費卡可享受不同檔次的優惠、折扣來吸引消費者,有利于企業回籠資金和鎖定客戶,同時也能讓消費者獲得實惠,在市場經濟成熟國家是一種普遍流行的商業模式。而在我國消費市場中,預付費消費陷阱眾多,糾紛呈多樣化發展,消費者相關投訴呈上升趨勢。反映出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與法規不健全、消費者維權困難等問題。
一、預付式消費的本質及特點
預付式消費也稱提前消費,消費者為了特定的服務或商品向經營者預先交付一定的費用,以省去每次付款的繁瑣,并獲取一定的優惠和折扣。在消費者獲得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務后,經營者有權直接從預存的款項中扣除相應金額。預付式消費本質上作為性質獨特的合同,在我國現行法上無對應的法律名稱,屬于無名合同。這種“預付費消費合同”除了以會員卡、儲值卡、現金券等有形物為主要形式外,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還發展出“電子錢包”、芯片卡、電子賬號等無形化的形式。
預付式消費有其自身的特點。預付式消費在實際操作中多以格式條款的合同形式出現。經營者大多在會員卡、儲值卡等背后印有“逾期作廢”、“恕不退款”等霸王條款,并預先準備好,重復使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預付式消費建立在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信賴基礎上,經營者一次性收取足額費用,后分次對消費者履行義務,消費者并沒有一次獲得應得的商品或服務,而是依賴于經營者誠信經營、行業自律、法律規范來實現自身期待的應得利益,喪失自,處于弱勢地位。
二、消費者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及原因
2013年度消費投訴分析報告顯示預付式消費申訴持續增長,消費者維權困難。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可歸為:(1)辦卡容易,退卡難(2)辦卡前后差別對待,預期效果差,服務縮水(3)店家易主不認原卡,消費者持卡消費遭拒絕(4)經營者破產倒閉,攜款消失,卡上余款打了水漂等。(5)消費者個人信息易遭泄露等。消費者陷入預付式消費卡辦理過程中的“套中套”,權益遭受侵害,維權困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消費者層面
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淡薄。大多數消費者僅聽經營者片面的推銷之詞,在不完全了解經營者應負義務、信用度以及種種條款的“真面目”的情況下,就輕易與經營者締約辦卡。辦卡通常沒有正式合同,經營者僅鼓吹自家優惠、折扣等傾向于消費者的信息,而忽略不提“余款不退”、“使用期限”、“限制條件”等“霸王條款”。1消費者對糾紛處理、權益維護和經營者應負義務等如何落實并不了解,也缺乏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證據,極容易陷入預付式消費卡的“套中套”。
2、經營者層面
預付卡的發放在一定意義上有利于經營者融資,改善資金短缺,也有利于擴大內需,固定客戶源。對于大、中、小經營者而言,是當下常見而熱門的營銷、融資手段。2然而就目前而言,經營者發卡門檻較低,規范不健全,除規模型發卡行為外,經營者小范圍發卡行為依舊較為自由、無標準。尤其是小規模的商家,內部管理、經營能力和品牌信譽等方面均不成形且有待考量,加之發卡門檻較低甚至沒有限制,小規模商家或不法經營者任意發卡以謀求利益的行為極有可能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3、監管部門層面
預付式消費尚存很大的監管漏洞。預付卡消費涉及領域廣泛,經營者層次不一,在監管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聯合監管,共同維護正常的商業秩序。商務、工商、稅務等監管部門目前并沒有聯合起來針對預付式消費及其糾紛,作出嚴謹的規范,進而修補監管漏洞,也沒有確立預付式消費監管部門以填補監管空白。
4、法律規范層面
現行法律中關于預付式消費的規范并不健全。盡管商務部在2012年11月1日實施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然而該《管理辦法》并不成熟,過于籠統3。對大規模、大型商業預付卡的備案、發行與服務、資金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初步規定,而對于多見于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預付式消費并無過多法定性規定。
三、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障構思
1、法律規范層面
首先,從法律規范方面應盡快制定專門的關于預付式消費的法律法規,并修改已有法律法規,明確界定預付式消費,貫徹“分級對待”,區分不同性質以及不同規模,規范各層次的預付卡的發行程序、發放條件和權利義務等。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可將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締結的合同歸為消費合同,細分出預付式合同,并重點對預付式合同進行詳細規范,以填補預付式消費法律空白。同時,應對《消費者權益保障法》預付式消費糾紛方面進行歸類補充。力圖使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經營者和監管者均有法可依。
2、消費者層面
消費者應提高自身權益保障的法律意識,在購買預付式消費卡時要仔細閱讀合同的各項條款,尤其要重點閱讀服務標準、服務時間及售后服務等條款,并注意保留消費憑證。預付卡期間如遭受不法侵害,可以同時撥打110和12315舉報、投訴,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次,消費者應理性消費,不輕信于經營者口頭承諾,對商家的信譽及其負有的義務應了解清楚,并重視書面合同。
3、經營者層面
預付卡日益成為重要的商業促銷、融資手段,由于其便捷、優惠等優點也得到消費者的喜愛和普遍選擇。因此,經營者應誠信經營,提高經營管理能力,有效利用預付款項,形成良性的資金循環,助力企業或商鋪長效發展,提高服務水平和商品水平,更好地讓利消費者,進一步提高抗風險能力,影響消費市場穩定繁榮,保證預付卡市場有序健康發展,以減少預付式消費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創造雙贏局面。
4、監管部門層面
明確監管部門,細化監管職責,逐步建立起分工明確、快捷高效的監管機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對預付式消費行為依法統一監管。不僅應對發卡門檻予以分級限制,更應對發卡商家權利義務嚴格規范,公示預付卡標準模式范本,縮小經營者設立“霸王條款”的自主空間。設立預付式消費糾紛投訴平臺和投訴熱線,專門受理消費者該方面投訴,為廣大消費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途徑。
此外還應設立預付款資金托管部門,將預付款的一部分托管給專門部門,嚴控商家自由提取該款項,穩定資金流動,維護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便于其自主選擇退卡退款。并對違規商家予以不良信用登記,定期向公眾公示。在資金和信譽兩個層面雙重制約發卡的經營者,以達監管的目的。(作者單位:哈爾濱工程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參考文獻:
[1]葉百晶.試論預付式消費合同中的格式條款[J].今日科苑,2010(6).
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支付機構;監管;體制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2)09-0059-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9.15
支付機構是指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并且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非金融機構。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存量非金融機構及新成立機構取得了支付業務許可證,取得了從事支付業務的資格,成為支付機構。面對交易規模與日俱增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探索一條符合我國國情行之有效的支付機構監管之路已成為亟待思考的問題。
一、我國支付機構監管現狀
(一)法律法規體系
非金融機構支付在我國蓬勃發展了十多年,行業的發展促使相應的法律法規也建立起來。目前在我國可以參考的與非金融機構支付聯系較為密切的法律和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200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對外公布了《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電子商務成為發展重點,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業的蓬勃發展;4月,《電子簽名法》實施,確定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肯定了數據電文的法律形式,為電子簽名技術應用于支付行業提供了法律保障;10月,《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明確了銀行與客戶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但是從事電子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業機構未被納入到指引中。
2010 年,中國人民銀行先后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推出了支付業務許可證制度,既解決了從事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面臨的身份困惑問題,又規范了支付機構在資金安全、系統運行等方面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將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都納入到了監管范圍,一些較差、不規范的企業被攔截在了門外,對行業的長期發展起到了基礎性作用。
(二)行業自律
2005年,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兼顧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及前瞻性,組織制定并了《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在加強網絡交易平臺自身建設和運營管理、建立健全交易安全保障、交易者身份審核、隱私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2011 年 5 月,為了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在北京正式成立。由于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是介于政府、企業之間,并為支付機構支付服務、咨詢、溝通、監督、自律、協調的社會中介組織,因此,它對防范支付機構各種風險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監管實踐
截至2012年6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已經為全國196家非金融機構頒發了支付業務許可證,賦予其支付機構的合法地位,將其納入人民銀行監管體系,也對一些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機構進行了相應的處理,未獲許可機構所占市場份額逐漸減少,顯示了支付業務監管工作的正面導向作用。
為了配合非金融機構審批與監管工作,2011年下半年,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預防腐敗局、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等七部委組成聯合檢查組,共同規范多用途預付卡的市場發展,對北京、上海兩地的預付卡業務進行了檢查,并組織各分支行與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對全國多用途預付卡市場開展專項檢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措施進行規范,進一步整頓了預付卡市場。這是中國人民銀行履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管職能以來實施的第一次全國性現場監管,是對支付服務市場監管工作的一次重要實踐。
二、我國支付機構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目標被弱化
不同的監管目標決定著不同的監管行為方式,塑造著不同種類的監管模式,對監管體制具有重大的影響?!掇k法》對非金融機構支付的申請與許可、監督與管理、罰則等進行了規定,成為一個具有指導意義的監管框架。在《辦法》中第一條指出監管目的是“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由此可看出,《辦法》中關于支付機構的監管目標層次過多,有些面面俱到,具有較強的綜合性,這實質上是對監管目標的弱化,不能充分發揮監管的功效。
(二)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
1.重要的規章制度法律層次不高。我國對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管剛剛起步,監管主體、監管理論依據都處于摸索階段。作為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進行主要監管依據的《辦法》和《實施細則》,其法律層次屬于部門規章,尚未上升到國家法律層次,因此監管效果會受到一定影響。
2.備付金管理制度不完善。一是在《辦法》和《實施細則》中,“備付金”的含義及備付金收益歸屬問題未明確[2]。例如,付款人委托支付的、但非金融支付機構尚未付出的貨幣資金是否應該認定為備付金。備付金金額的計算范圍不明確對如何判斷支付機構實繳貨幣資本數量造成了影響,備付金收益歸屬的不明確則可能會造成利益相關方的法律糾紛。
二是備付金存管制度難以有效執行。雖然對于支付機構管理的大量沉淀資金,給出了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在存管銀行繳納備付金等措施。但資金的實際控制權仍由支付機構掌握,存管銀行在實際業務中對備付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較難實現對支付機構備付金的動態管理,容易引發備付金被挪用以謀取高額利潤等信用風險。
3.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雖然在《辦法》中要求了支付機構要對客戶信息進行核實,但是對于核實的手段和方式并沒有細化的規定。因此,監管機構在對支付機構進行監管時如何判斷商業銀行是否履行了相應的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將面臨調查取證難、事實定性難的問題。
(三)監管組織體系不健全
1.監管主體方面。根據現有法規,目前監督管理支付機構的部門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信息產業管理部門等,但并沒有較高層次的法律明確支付機構的主要監管部門[3]。由于支付機構的特殊性,其涉及到科學技術因素多,依靠傳統的政府行業監管顯然是不夠的,監管主體如何與現代網絡科技結合,克服監管中的技術障礙成為一個問題。
此外,雖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名義上是一個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支付清算服務市場各參與主體組成的一個行業自律組織,但從經費來源、關系的掛靠、實際賦予的職能來看,它相當于中國人民銀行的一個執行部門,其管理職權是中國人民銀行賦予的,其實質并不單單是行業自我管理的組織,而是政府監管職能的延伸。
2.監管內容方面。《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將非金融機構提供的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等都涵蓋進其監管范圍,但是監管內容還有待進一步細化。例如,具有公共服務領域及多用途商業預付卡雙重職能的公司是否屬于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范圍界限模糊。根據《辦法》第二條相關規定,明確界定這類公司的性質有一定難度。
3.監管方式方面。一是事前、事中監管不足。目前對支付機構的監管主要采用事后監管方式,這種方式雖然比較容易發現問題,但存在風險監管不足、及時性不夠以及重復檢查等缺陷。二是動態監管不足。靜態監管是現在對支付機構準入、業務范圍、資本狀況等方面的主要監管方式,而對支付機構日常經營狀態的動態監測預警不足存在一定的風險。
三、完善我國支付機構監管體制的建議
(一)明確監管目標定位
我國支付機構的監管目標應明確為宏觀審慎監管目標,即從宏觀層面對支付機構進行規范,而不是將關注點放在每家支付機構個體上。要促進整個支付服務市場可持續健康發展,發揮支付機構提升整個社會支付服務效率的積極作用,避免引起支付服務市場混亂的風險。
(二)確定監管原則
1.監管效益原則。監管制度并非越完善越好。監管制度不完善會導致監管成本過高,監管仍然不能有效。監管制度過于完善,監管成本就會遠遠高于監管所產生的收益。只有在監管制度維持在一個均衡狀態,使監管的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時,監管效益才能最大化。因此,在考慮完備性的同時,監管制度的建立還要考慮到監管效益。既要確保監管職責的全面履行,監管效率的提高;又要將監管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尋求監管成本與監管收益之間的平衡點,保證監管效益的最大化。
2.市場手段與行政手段并重原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的規范需要國家相關部門積極合理的介入,行政手段必不可少,但是同時也要充分尊重市場規律,不能對其進行過多的限制。監管部門要結合實際,立足未來,不斷完善相關的制度,遵循“市場機制”與“國家監管”并重的原則,以助于非金融機構支付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三) 具體措施
1.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法律監管。
一是逐步將《辦法》上升至國家法律,重點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等,以增強對支付機構監管的法律效力,避免一些機構游離在非金融支付服務監督體系之外。
二是建議盡快出臺《支付機構備付金管理辦法》,明確備付金的含義、范圍以及收益歸屬,強化客戶備付金的管理,尤其是備付金存管制度如何有效執行,統一客戶備付金的核算方法等。明確界定支付機構涉及到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范圍以及爭端解決機制,保護各方的正當權益。
三是對一些不夠明確的地方進行細化。例如可以對客戶身份識別的具體方式和步驟進行規范,規定支付機構必須使用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查詢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因客戶身份信息有疑點無法判斷的,應通過其他輔助方式進一步核實,從而提高監管機構事中控制能力。
2.理順監管組織體系。一是劃分監管組織職責。明確支付機構的主要監管部門應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定位于服務會員、服務市場和消費者的行業自律組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共同履行好各自的職責,構建良好的內外部監管體系。人民銀行應在《辦法》和《實施細則》的基礎上,科學制定市場規則,防范支付風險,合理引導支付機構的發展方向。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制度框架內發揮應有的橋梁作用,組織制訂自律公約和行業規范,化解矛盾和糾紛,維護支付清算服務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促進公平競爭和合作互助。
二是進一步明確界定監管內容。明確具有公共服務領域及多用途商業預付卡雙重職能的公司是否屬于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范圍,以及備付金的收益歸屬等。
三是創新監管方式。首先,在監管時間上將管理重心前移,盡可能地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在做好事后監督的同時,要突出事前管理,強化事中監管,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現,有效規避管理風險。其次,要積極引入社會監督。例如,新聞媒體和公眾可以提供大量有價值的線索,為監管部門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提供參考依據。當出現重大問題、處理重大案件、出臺重大舉措的時候,依靠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社會公眾通過微博等新型媒體方式快速傳播,可以有效傳遞監管方面的信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曝光,增強監督的威懾力,爭取社會公眾對行業的支持和信賴。最后,要加強動態監管,對靜態監管形成有益補充。既要依據現有的法規對支付機構準入、業務范圍、資本狀況、內部控制、系統運行、風險管理等是否符合規定進行靜態監管,又要從技術上完善監管手段,加大資金監測力度,建立動態、實時的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及時評價和反映支付機構的業務與經營風險情況,便于監管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風險,保護有關各方正當權益。
參考文獻:
[1]林宜.《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解讀[J].中國信用卡,2010(8).
預付卡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消費信貸;發展戰略
中圖分類號:F830.58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8105
本課題擬在描述上海近年消費信貸發展狀況的基礎上,討論未來消費信貸發展的策略與重點、難點,并提出進一步發展消費信貸的政策建議。
一、消費信貸發展現狀:個人住房貸款一枝獨秀
消費貸款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發展,增長速度較快。但結構單一,個人住房貸款一枝獨秀的情況較為突出,制約了消費貸款的全面快速發展。
(一)總量:發展速度快
自1998年人民銀行鼓勵商業銀行大力發展消費信貸以來,上海市消費信貸業務發展很快。上海中資商業銀行人民幣消費貸款余額由2000年末的412.1億元增長至2008年末的3147億元,8年時間增長了6.6倍,年均增長28.9%,遠高于同期全市人民幣貸款15.8%的增長速度。中資商業銀行消費貸款占人民幣貸款余額的比重由2007年末的7%提高至2008年末的17%以上,消費貸款已成為商業銀行重要的資產配置與盈利渠道。
(二)結構:個人住房貸款一枝獨秀
1、用途結構:住房貸款占絕對主體。從用途上看,消費信貸主要包括個人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住房裝修貸款、助學貸款、大件耐用消費品貸款、旅游貸款、醫療貸款、信用卡透支等類型。從上海市的情況看,目前消費貸款中92%以上是住房貸款。除助學貸款、信用卡透支稍快以外,其它類型的消費貸款發展均較慢,旅游、醫療等消費貸款更是難以發展。
2、期限結構:以中長期貸款為主。由于消費貸款的主體是個人住房貸款,因而消費貸款的期限以中長期貸款為主。2008年末,上海市1年期以下的短期人民幣消費貸款僅占全部人民幣消費貸款的2.1%。以2008年新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為例,5年期以下的占63%、5―10年期的占10%、10―20年期的占43.9%、20―30年期的占39.8%,因此,消費貸款的絕大部分為10年以上的個人住房貸款。
3、發放主體:以國有銀行為主。在上海消費信貸市場上,競爭日益激烈,國有銀行仍占市場主體地位,但份額逐步下降。2008年末,上海國有銀行占上海消費信貸余額的54.1%,比2004年末下降近6個百分點,股份制商業銀行消費貸款增長較快。
(三)資產質量:總體較好
總體上,上海市消費貸款的質量較好,不良率在1%以下。相對而言,個人住房貸款的不良率較低,而汽車貸款、住房裝修貸款、助學貸款和信用卡透支的不良率相對較高。
二、未來消費信貸的發展策略:一體兩翼
目前,我國正處于從溫飽型社會向全面小康社會的過渡階段,城鄉居民收入快速增長,消費升級步伐明顯加快,可以預期,消費信貸仍將在我國有著較大的發展空間。消費信貸在我國經過10余年的發展,結構單一的問題仍十分突出,個人住房貸款一支獨秀,其他消費貸款的發展微不足道,這一狀況難以適應不同群體的需求,需要對未來的消費貸款發展的總體思路進行梳理,進一步明確消費信貸未來發展與支持的重點。
(一)個人住房貸款仍將保持主體地位(一體)
10余年來,個人住房貸款是我國發展最為成熟、發展最快的消費信貸品種,對改善居民住房、推動房地產市場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從需求、金額大小以及國際經驗來看,個人住房貸款在消費貸款中的主體地位將很難發生改變。但隨著城市化水平以及房屋自有率的提升,可以預期,個人住房貸款將很難持續超常增長。當前需要關注的問題是如何防止個人住房貸款的過度發展。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表明,在發展個人住房貸款過程中,嚴格貸款條件、控制風險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我國各商業銀行均將個人住房貸款作為業務發展的重點,競爭日趨激烈,競相放松貸款條件,在執行房地產信貸政策方面把關不嚴,潛在風險值得關注。因此,在個人住房貸款的發展定位上,應督促商業銀行堅持貸款條件,重點支持居民的自住性住房貸款需求,嚴格限制對投資性購房的支持,著力保持住房貸款的平穩健康發展。
(二)傳統小額消費信貸難以獲得快速發展
傳統小額消費貸款(信用卡透支以外的小額消費貸款)如助學、大件耐用消費品、旅游、醫療等消費貸款難以發展的重要原因在于金額較小,而且部分消費如醫療、旅游、日常消費等具有金額小、突然性、臨時性甚至無計劃性的特點,需要的資金急、周期短,而傳統消費貸款的審批時間長、手續繁瑣、成本高,不符合小額消費的特點。同時,部分消費貸款品種如助學貸款的市場容量是有限的,不存在大力發展的市場需求基礎。
(三)信用卡透支和汽車消費貸款可以成為未來我國消費信貸的重要增長點(兩翼)
1、信用卡貸款具有取代傳統小額消費貸款的優勢。
近年來,我國信用卡業務發展較快。據統計,全國已累計發行信用卡1.5億張,信用卡透支余額已超過1600億元。但總體上,信用卡業務的規模仍然偏小。人均持卡量僅為0.1張,信用卡在銀行卡中的占比不到10%,活動信用卡的數量更少。全國信用卡透支余額僅占全部人民貸款余額的0.5%,占消費貸款的比重也僅為4%左右,與發達國家相比,信用卡透支在我國具有較大的拓展空間。信用卡透支作為一種消費信貸形式尚未得到充分發展。
信用卡透支與傳統小額消費貸款相比具有如下優點:一是手續簡便。申請時核定額度后,可以多次循環使用。省去了消費貸款次次審批的繁瑣,透支時不需再行申請,隨借隨還。二是用途廣泛。信用卡透支業務不指定用途,凡是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消費均可使用,這與其它消費貸款均需指定用途明顯不同。因此,發展信用卡透支業務可以涵蓋除個人住房以外幾乎所有的個人消費活動,大件耐用消費品、旅游、醫療等消費貸款均可以以信用卡透支的形式發放。三是支付便利。信用卡透支對消費者而言,其優勢還在于其具有支付功能,貸款的同時也完成了支付與消費,對消費的直接帶動作用明顯。信用卡透支的上述特點比較適合小額消費活動。由于大多數消費活動是小額消費,大力發展信用卡透支業務對于刺激消費將具有非常明顯的作用。因此,信用卡透支可以取代除個人住房貸款以外的其它各類形式的傳統小額消費貸款,而成為未來消費信貸拓展的重點。
2、消費升級需要汽車消費貸款的快速發展。
自1998年人民銀行《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以來,我國汽車消費貸款業務發展較快,整體呈現
“N”型走勢,即1998-2003年的快速發展階段、2004-2006年的萎縮調整階段、2006年至今的快速擴張階段。逐步確立了汽車金融公司、汽車集團財務公司和商業銀行“三足鼎立”的市場競爭格局。
雖然經過10多年的發展,我國汽車消費貸款取得一定成就,為個人消費貸款中僅次于住房消費貸款的第二大品種。但與國際先進國家以及市場需求相比,我國汽車消費貸款的發展速度仍落后于汽車消費市場的增長和個人消費貸款的整體增速;汽車消費貸款的市場滲透率不高,和世界水平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從細分市場、汽車品牌和區域差異來看,我國汽車消費信貸體系存在缺陷,對二手車交易和汽車租賃市場的信貸支持滯后,中小品牌和民族品牌汽車的消費貸款滿足率較低,二三線城市汽車消費貸款發展與一線城市相比差距較大等。
隨著居民收入的增長,消費升級步伐明顯加快,居民的汽車消費需求增長迅速。從2004末到2009年3月末,我國城鎮居民每百戶家用汽車擁有量從2.18輛增加至9.82輛,在這4年間增長了4.5倍。汽車和轎車產銷量屢創新高??梢灶A計,這一態勢將會保持一個時期,汽車消費貸款具有快速發展的基礎。
三、制約消費信貸“兩翼”快速發展的主要因素
(一)影響信用卡業務快速發展的主要因素
1、銀行卡受理環境落后。目前。大中城市的大型商場、超市、賓館、餐館等單位的銀行卡受理率較高,而醫院、學校等事業性單位、公益性單位的銀行卡受理率仍較低。據銀聯的統計,2009年一季度信用卡POS清算交易金額中,公立醫院僅占1%。我國的二線城市、中西部地區和農村地區的銀行卡業務處于起步階段,受理環境落后,制約了信用卡業務的發展。產生上述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我國銀行卡業務發展起步較晚,POS機的安裝普及率較低,一些商戶對銀行卡業務不甚熟悉與習慣,同時,至少1%交易結算手續費直接影響部分商戶使用銀行卡結算的積極性。
2、持卡人使用成本較高。(1)透支利率較高。目前,一年期貸款利率僅為5.58%,對信用度較高的客戶而言,透支年利率18%顯然偏高。同時,統一的透支利率沒有區分客戶的風險情況,不利于銀行細分市場。(2)透支利息的計算標準不合理。目前,多數銀行對透支利率的計息基數是記賬時的全部透支額而不是實際未償還透支額,造成透支成本昂貴,并帶有明,顯的懲罰性質,多數持卡人認為應該按照實際未償還透支額(也即實際占用資金額)來計算利息。
3、信用卡透支額度的管理規定不符合持卡人的實際需要。根據有關規定,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隨著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上述規定顯然已不符合實際需要,最高額度較低且沒有體現持卡人的信用狀況的差別。目前,一些銀行為適應客戶需要,在實際操作中已變相突破上述規定。
4、持卡人對用卡安全等問題存在一定擔憂。信用卡盜刷、欺詐等行為仍時有出現。同時,目前各銀行對信用卡透支逾期進入征信系統“黑名單”的標準(包括逾期未還的期限和金額等)不統一,一些人擔憂由于疏忽等原因未按期償還透支款(甚至金額很小)而被記人征信“黑名單”,影響其信用記錄。
5、信用卡市場環境不容樂觀。一是信用卡活躍率較低。目前,市場各銀行普遍追求發卡數量,采取送禮品、返現金等各類競爭手段發行信用卡,而忽視發卡質量。信用卡活躍率較低。二是風險控制措施較為薄弱。由于競爭激烈,發卡銀行對持卡人的綜合授信管理較為薄弱,持卡人(尤其是償還能力較低的惡意透支人)容易通過多頭持卡的方式獲得較高的透支額度,隱含較高的風險。三是信用卡壞帳處理成本較高。由于信用卡透支的金額一般較小,逾期未還催收的單位成本較高。同時,對信用卡壞帳的核銷一般需要經過財政部門的批準,程序較為繁瑣,周期長。
6、法律法規滯后。目前,管理信用卡的主要規章是1999年人民銀行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經過10余年的發展,管理辦法的諸多條款如透支額度、利率、監管等已不適應實際需要,需要加以完善。
7、預付卡(儲值卡)的發行沖擊銀行卡的使用。目前,全國各地存在不少第三方支付企業,發行各種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預付卡,一些商戶也發行自己的非實名預付卡。這些預付卡的發行對于便利消費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缺乏行業準入與監管,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同時,也對銀行卡業務的發展產生一定沖擊。
(二)制約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主要因素
1、執法環境制約著個人汽車貸款的進一步發展。(1)汽車抵押登記手續繁瑣。一些地方車管所要求車輛上牌、抵押登記手續必須金融機構持正本營業執照等親自辦理,這些規定對于業務覆蓋全國各地的汽車金融公司而言缺乏可操作性;(2)汽車經銷商“先票后貨”的融資方式(經銷商在銷售旺季前需批量購車,銀行提前開立承兌匯票給經銷商,擔保方式一般為30%保證金+汽車合格證監管+汽車質押+現場駐入+個人擔保)未得到執法部門全面認可。對于部分已辦理抵押登記的車輛,金融機構利益得不到執法部門有效、全面的保護;(3)司法訴訟周期長,成本高,存在“勝訴容易,執行困難”等情況,金融機構“贏了官司、倒貼訴訟費用”的現象較為普遍。
2、金融生態環境不利于金融機構降低運作成本。(1)汽車消費貸款往往需要查詢信用信息以外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系統的信息收集范圍尚未擴展至個人納稅、房屋產權、汽車權屬等方面,行業之間尚無法實現信息共享,大大抬高了金融機構資信調查和風險控制的成本;(2)目前各地的車輛登記等信息難以實現網上辦理和查詢,不利于降低金融機構發展異地貸款和降低經營成本,制約著規?;\作和汽車租賃業務的開展。
3、信貸主體結構的不合理制約著業務的專業化和規?;\作。目前,國內汽車金融業務主要以商業銀行為主體,專業的汽車金融公司數量只有9家。截至2008年末,全國汽車消費貸款余額中,國有商業銀行占46.9%,股份制銀行占19.6%,汽車金融公司占20%,財務公司占13.5%。而在美國等發達國家,汽車制造企業附屬的汽車金融公司和財務公司業務量占總量的70%,居于主導地位。無論在服務熱忱、經營策略、經濟效益、服務專業化程度等方面,汽車金融公司和財務公司都比商業銀行有明顯優勢。
4、汽車金融公司和汽車集團財務公司的運作受到較多限制。目前。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在我國具有明顯的行業壟斷性質,缺乏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幾大商業銀行處于壟斷地位,而又自成體系,由于資金、業務范圍等政策性的原因汽車金融公司還未形成規模,致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不能有效展開,阻礙著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
四、進一步發展消費信貸業務的建議
(一)嚴格限制投資、投機性住房貸款,保持個人住房貸款的平穩健康發展
一是嚴格限制投資、投機性住房貸款。建立全國
性的住房登記系統,便利房產查詢和住房信貸政策的執行。重點支持二套以內住房(指家庭現擁有兩套以下的住房,不以是否貸款或貸款償還為標準)的貸款需求,對兩套以上住房的貸款實行提高成數和利率的政策,并由監管部門予以嚴格監督執行。嚴格限制境外人士的購房、購房貸款以及售匯,防止境外人士利用人民幣升值預期投機房產。
二是鼓勵發展租房貸款。建議鼓勵商業銀行發展租房貸款,為上述人群租房提供資金支持。
(二)優化信用卡使用環境,大力發展信用卡透支業務
1、優化銀行卡受理環境。
一是提高銀行卡受理面。進一步提高大中城市的銀行卡受理面,重點發展高校、醫院等公益單位商戶,可以考慮由銀聯免費為公益單位安裝POS機,并免收結算手續費。重點引導商業銀行在二三線城市、中西部地區和農村地區發展特約商戶,對中西部地區和農村地區商戶使用銀行卡結算的,適當給予結算手續費和稅收優惠。
二是降低結算手續費。適當降低特約商戶尤其是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的結算手續費,提高商戶使用銀行卡結算的積極性,減少現金結算比重。
2、積極引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一是改革透支的定價機制。建議對透支利率實行下限管理,在下限的基礎上由商業銀行根據持卡人的風險情況自主確定實際利率水平。透支利率的下限可以和貸款基準利率掛鉤(如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倍等)。在目前貸款基準利率多次下調的情況下,建議下調透支利率水平,減輕持卡人的利息負擔。同時,為減少取現行為,可以對信用卡取現實行較高的利率。
二是調整透支利息計算基準。建議統一透支利息的計算基準,按照實際未償還透支額而不是按照計賬日的全部透支額計算利息。
三是明確和統一信用卡逾期未還的標準。由于信用卡透支可以享受最長60天的免息還款期,為發揮透支的信貸功能,建議將逾期半年定義為逾期未還,逾期后經過催收仍然未償還的可以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征信系統。同時,對因疏忽或計算錯誤導致的小額逾期(如低于100元或低于已償還金額的l%)不作為不良信用記錄進行登記。
四是提高單張信用卡的最高授信,強化持卡人的綜合授信。根據實際需要,提高單張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和單筆透支金額。為控制風險和防止惡性競爭,要求商業銀行充分利用個人征信系統的信息,強化持卡人的綜合授信管理,可以考慮規定對個人持卡人的最高綜合授信不得超過其年收入的一定倍數,超過部分需要提供額外擔保。同時,商業銀行可以與保險公司合作。提供信用保險,減輕持卡人的后顧之憂。
3、鼓勵金融機構大力拓展信用卡業務。
一是積極培育信用卡服務組織。鼓勵商業銀行采取事業部的方式組建獨立的信用卡中心或信用卡子公司,提高信用卡業務的營銷能力。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發行信用卡,允許即將成立的消費金融公司開展信用卡業務。發展資信調查、賬款催收等第三方機構,為發卡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
二是推動信用卡業務創新。鼓勵商業銀行通過網點、直銷等多種方式加強信用卡營銷,進一步提高信用卡人均持卡量。支持商業銀行開發各類特色卡,如借記卡、信用卡功能合一的銀行卡、聯名卡等,逐步提高信用卡在銀行卡中所占的比重。鼓勵商業銀行開展分期付款、構建信用卡消費貸款平臺等信用卡業務創新活動,發揮信用卡的信貸功能。
4、為信用卡業務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是完善銀行卡業務法律法規。加快修訂銀行卡業務的相關管理辦法,對銀行卡的準入、額度管理、計息和收費標準、監管要求、鼓勵措施等做出原則規定。
二是加強信用卡風險管理。加強司法協助,加大對惡意打擊逃廢信用卡債務行為和盜刷信用卡、變造信用卡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相對靈活的信用卡呆壞賬核銷制度,授予銀行更大的信用卡呆壞賬核銷權。強化特約商戶管理,保證信用卡交易的真實性,防止商戶違規套現,對不良商戶可以通過一定渠道進行公告。
三是完善支付體系。降低小額支付系統資費,進一步便利同城跨行轉賬。大力發展個人支票業務,便利個人支付、轉賬以及透支還款。
四是規范預付卡的發行與監管。應該將預付卡納入監管范圍,明確預付卡的市場準入標準。為控制風險,宜嚴格限制一般工商企業發行預付卡,鼓勵商業企業和銀行發行聯名信用卡,取代預付卡,減少預付卡的發行與使用。
(三)加強風險防范,推動汽車消費貸款穩步發展
1、優化業務運作環境。可考慮改進相關公共服務,如:縮短違約車輛處置司法流程。目前1-2年的司法流程容易損害金融機構利益,影響其積極性。有必要修訂車輛所有權回收、流轉等方面法規,參照國際標準把整個司法流程縮短至6個月;簡化和規范各地車輛抵押登記規定,解決辦理抵押登記必須提供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原件、信貸合同公證手續繁收費高等反應較多的問題;豐富汽車登記信息,構建汽車登記信息聯網查詢系統,實現電話、網絡等方式查詢車輛年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