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法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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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法論文

行政監察法論文范文1

論文提要:我國的訴訟程序法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而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糾紛,并不都是刑事、民事、行政糾紛各自完全獨立,往往會發生刑事與民事、刑事與行政、或者民事與行政相互交叉的情形,其中最為常見的為刑事與民事、民事與行政案件的相互交叉問題。對于刑事、民事交叉案件,我國現行法律已有了相關規定,而對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如何處理,則缺乏明確規定,給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問題造成了一定的困難。本文就此問題作一探討。

一、我國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審理的現狀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制度分別為行政爭議、民事爭議的解決提供了相應的法規范。但在不少案件中,例一:房產糾紛案中,一方當事人在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認為該爭議房屋戶主登記有誤,要求法院一并解決確認該爭議房屋的真正戶主問題;例二:離婚糾紛案中,法院經審理發現結婚證中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她(或他)姐(或兄)的身份證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結婚證里的結婚合影相片又是一方當事人本人;例三:一方當事人要求撤銷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處罰決定,而利害關系一方則根據該行政處罰決定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等等。諸如此類案件往往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部門,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關系,引起了不同性質的爭議,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尋求解決,其結果很可能引發"超級馬拉松訴訟"現象。構建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合并審理機制,是當前我國理論界和司法界所共同面臨的重要課題之一。

1、實體法律方面的現狀

雖然在不少法律規定中隱含著有關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審理機制的規定,只是不那么明確、系統和充分而已。例如,《物權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登記錯誤的人追償"。該規定使得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的解決問題被明確提出?!渡址ā返?7條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3款分別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第40、41條,《草原法》第16條等規定中也有類似的情形。此類規定賦予了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同時,也包含了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附帶民事訴訟權利的行使。這里的""并未明確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但是,對"處理決定不服"而"",無疑是行政訴訟。

此類規定依然難以應對司法實踐中對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審理機制的需求。因為這些法規范所規定的情形雖然使用了"處理",但其性質大多與《行政訴訟解釋》第61條規定的"行政裁決"相近或相似,這些規定依然是關于行政裁決情況下的有限的"一并審理"問題,況且,所有這些規定中皆沒有明確的"一并審理"的表述,更未提供具體的審理程序規則,因此其同樣不能成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依據和可行性的支持。而新《專利法》對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問題規定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專利行政機關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也沒有規定民事附帶行政訴訟,甚至連一并審理、分別審理等程序意識也沒有凸顯出來。

2、訴訟法律方面的現狀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普遍存在。由于在立法時沒有充分預計或考慮到這種情況,對于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如何審理的問題,現行《行政訴訟法》未作任何規定,而現行《民事訴訟法》僅作了概括性的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民事訴訟。"這不僅使得公民在訴訟之初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先提起民事訴訟,還是先提起行政訴訟,抑或對兩種爭議同時進行訴訟,公民的訴求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往往被法院駁回或不予受理,而且使得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交叉案件時常常遭遇困惑--各地法院做法各異,往往出現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不相一致甚至相抵觸的情形。

3、司法解釋方面的現狀

伴隨《行政訴訟法》的施行,我國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日漸增多。為盡快解決這個問題,20__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解釋》)第61條規定了行政裁決情況下法院的"一并審理"制。根據該規定,法院對行政、民事爭議進行一并審理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所作出的行政裁決;2、被訴行政裁決違法;3、民事爭議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一并審理的要求。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法院都無權一并審理。當然,行政裁決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一并審理",這表明是否進行一并審理的判斷權在于法院。不過,在一并審理中,民事爭議是在行政介入之前已經存在,行政裁決和一并審理的根本目的都是尋求對民事爭議的最終解決,這一根本目的當然是對法院"可以"裁斷權的重要制約。同時,《行政訴訟

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之外。

圍繞《行政訴訟解釋》第61條規定的"一并審理"制,產生了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否等同于"一并審理"的分歧。有人認為該條采用的是"一并審理"的用語,而沒有采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用法,表明理論界討論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及其相關程序沒有被最高法院認可。的確,該規定只是闡明了行政裁決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一并審理",而且對"一并審理"的相關具體程序機制也沒有進一步規定。這使得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等相關機制至今未作為解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審理機制而得以正式、全面確立。加之《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2款關于"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的規定,以及該法第5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規定,從審查主體和審查內容上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形成了難以逾越的障礙,更使得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等合并審理機制的理論難以在現行體制下發展。

二、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的類型

民事、行政爭議交叉案件,是指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因在法律事實相互聯系,在處理上分為因果或者互為前提、相互影響的案件。歸納起來,具體表現可以劃分為以下三類:

1、以民事爭議為主、涉及行政爭議的交叉案件

以民事爭議為主、涉及行政爭議的交叉案件,通常出現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是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訴訟。在民事訴訟中,民事爭議的解決取決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行為即成為民事爭議處理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當抽象行政行為作為審理民事案件的依據時,法院首先要解決該抽象行政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問題。其二,當具體行政行為作為當事人主張事實的證據或者抗辯理由時,法院也須解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例如,甲因乙占用房屋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乙向法院提交了建設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甲認為建設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合法;這時,建設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是民事侵權案件關鍵事實認定的依據,而建設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這種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成為了解決民事糾紛的前提。

2、以行政爭議為主、涉及民事爭議的交叉案件

以行政爭議為主、涉及民事爭議的交叉案件通常出現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它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請求法院審理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的訴訟形式。如甲與乙之間有房屋買賣合同,甲不服某縣建設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這涉及甲與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這類案件既存在行政爭議,也存在民事爭議,但行政爭議處于核心地位;這類案件中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在事實上或者法律上存在內在的交叉性;這類案件中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可以分開審理,但行政爭議解決以民事爭議的解決為前提,民事爭議的解決不以行政爭議的解決為先決條件。

3、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并重的交叉案件

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并重的交叉案件,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實而引發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之間相互獨立的案件。例如,甲單位在建房時超過規劃部門批準的范圍建設圍墻,影響鄰居乙居住的通行。乙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規劃局履行法定職責,對甲予以處罰;同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甲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這類案件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對獨立,一案的處理結果并不影響對另一案的處理;法院完全可以分開審理,分開審理時一案可不以另一案件處理結果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合并審理機制的借鑒

1、國外審理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經驗借鑒

在存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分的國家和地區,為了避免發生兩套法院系統之間的矛盾,對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的審理,是選擇了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同時審理的辦法。只是在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先中止民事訴訟,待行政法院作出判決之后,普通法院以行政法院的判決為依據對民事訴訟作出裁判。為更好地解決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的管轄問題,防止兩種系統的法院相互爭搶或推諉案件,設置了權限爭議法庭。這種權限爭議法庭對解決不同審判法院之間的權限沖突提供了一種解決途徑。

在不存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的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基于公、私不分的法律傳統,由普通法院受理各類訴訟案件,采用同一套法院,適用同一訴訟程序。法院內部也沒有民事庭和行政庭的區別,民事、行政案件或者兩者關聯的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審理。對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采取了合并審理的做法,并確立了先解決公法問題,然后再處理私法上爭議的原則,這樣的制度安排,既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又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還可以避免法院就同一事實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我國關于行政民事交叉審理機制的討論大多傾向于圍繞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而展開,對域外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審理機制的多元化、多重性架構等關注不夠,或者了解不準、不深,還很難對這些重要借鑒進行消化、吸收和運用。對外國的制度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的學習和借鑒,需要相應的時間和配套條件,尤其是對相關規范的法社會學考察非常重要。而這方面正是我們所欠缺的。

2、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實踐經驗借鑒

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多年來積累的實踐經驗,為我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創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缎淌略V訟法》第53條明確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人認為,同樣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所產生的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適用附帶訴訟也就無可厚非了。從訴訟程序上講,都是利用非民事訴訟程序審理解決民事爭議,是跨庭審理的特殊行為。鑒于兩者具有上述相同之處,似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借鑒并吸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中多年來積累的經驗和成果,使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了。更何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已經證明,附帶訴訟便于全面查清案情、及時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節約訴訟成本和提高審判效率,有利于及時、公正、準確地處理交叉案件,依法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

如果說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探討借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經驗,上述觀點的確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畢竟是不同的兩套訴訟制度,在借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構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時,不能用簡單類比的方法,因而要透過表面看到附帶訴訟的本質特征--關聯性及附帶訴訟的優點:效益性、統一性,結合行政訴訟自身的特點加以規定。若要在實踐層面探討借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經驗,在不 存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法規范的情況下,這種所謂經驗借鑒需要特別慎重。

3、我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處理的實踐經驗借鑒

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中尚未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法》中也沒有確立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制度,但是,許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的做法實際上就是采用這些創新方式來解決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的,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這些經驗當然是彌足珍貴的。而實踐中鍛煉成長起來的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審判經驗的法官隊伍,也為全面建立行政民事爭議交叉案件合并審理機制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和前項一樣,其不足還是在法規范。

四、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合并審理機制的對策建議

1、先行政后民事

在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交叉形成的訴訟案件中,對民事爭議的解決往往要根據行政爭議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行政訴訟中能否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作出正確的裁決,直接影響民事訴訟的處理。相反民事訴訟中如果不考慮相關的行政訴訟,那么,民事審判的裁決結果就可能處于尷尬的境地。因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非經法定的行政復議程序和司法審查程序撤銷,即具有法定效力,民事審判無權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如果民事訴訟先于行政訴訟審理,則容易造成法院的兩份裁決文書自相矛盾,引起當事人對法官或法院的誤解。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正確的處理方式是應先中止民事訴訟,待行政案件判決后再進行審理。

2、先民事后行政

在行政主體確權的行政行為中,有的不是自由裁量行為,而是屬于羈束行政行為。如頒發證照的行為,如果當事人發生權屬爭議,只能先提起民事訴訟。但當事人以行政機關不作為而提起行政訴訟時,就產生了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交叉的問題。行政機關頒發證照,主要是依據當事人提交的基本權利證明,只有在當事人權屬確定后,行政機關才可以"作為"即辦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為慎重起見,應先解決法律關系是否成立的問題,視民事審理結果再對行政訴訟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判決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判決,這樣就從根本上理順了二者的關系,對最終解決糾紛,減少訟累都是有利的。

3、行政與民事分別進行

在一種訴訟結果是另一訴訟的前提或重要證據時,一般采取先行政后民事或先民事后行政的處理方式。但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種特別的情況,即基于同一事實既可提起民事訴訟,又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情況從法學理論上講實際上是一種訴訟競合。兩種訴訟可同時進行,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進行,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分別作出裁決,只要注意二者的裁決內容不要重復就可以了。

行政監察法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職工教育,勞動者權益,工會機制

自2009年7月,富士康的員工孫丹勇因工作差錯不堪重壓墜樓以來,該公司頻發員工自殺事件,僅今年就發生了12起,10死2重傷。富士康因此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富士康的新聞發言人劉坤介紹跳樓事件都是受害人個人原因所致。這顯然是在推卸責任,是站不住腳的,本人根據相關報道分析認為,富士康墜樓事件除了企業為追求高額利潤,增加工人勞動時長和勞動強度人力資源管理論文,降低工人基本工資。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就是我國職工教育的缺失和勞動者權益監管不到位。

一、新生代員工的特點

新生代員工在我國社會經濟轉型過程中,由于受西方文化的影響日益依賴現代通訊手段 生活逐漸富裕,因此他們與父輩相比,從思維模式到行為特點都大大不同,在由家庭學校走向社會前臺的過程中,會出現許多心理問題,應引起社會更多的關注。

(一)自我意識較強

新生代員工自我意識較強,是在家庭和社會大環境下形成的。新生代員工大多數是獨生子女,索取意思較強。自小受到長輩的疼愛,不善于妥協與忍讓。加之在網絡信息環境下,受西方觀念影響,更加強調自我。

(二)團隊合作能力薄弱

新生代員工往往以自我為中心,缺乏妥協、協調能力,不善于與他人合作。在工作場所經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把工作交給幾個新生代員工共同完成,往往效率很低,而交給一個人則很快完成。

(三)抗逆能力較差

抗逆能力是人與生俱來的一種能力,需要環境的激發才能被喚醒 尤其他們面對初入職場種種不適應和壓力接踵而來,會產生四種結果:一是失調人力資源管理論文,比如吸毒犯罪或自殺等;二是自我否定或價值感喪失;三是自我調節以適應環境;四是激發潛能,增強抗逆能力 富士康員工自殺頻繁就是新生代員工對逆境不能自我調節的一種表現。

二、新生代員工的管理方法

(一)創新組織文化

組織文化是被組織成員廣泛認同、普遍接受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行為準則等群體意識的總稱。組織文化是組織的價值體系、靈魂。根據新形勢下的特點,對組織文化進行創新是有效幫助企業員工緩解壓力的重要措施之一。在組織文化中,企業員工遵循時展的規律與要求,把自己塑造成綜合性的知識型人才,勇于接受挑戰,善于改變自我,并且將這種新的組織文化滲透到每名員工的行為之中。同時,積極打造和諧、融洽的、富于人文關懷的組織文化 建造多元化組織文化 ,提供順暢的人際溝通平臺,建立友好的人際關系。凝聚企業員工 ,給員工更多的歸屬感。

(二)加強對員工進行培訓,增強員工的適應能力

社會的發展,技術的進步,對企業員工個人的知識、能力、技術等方面的要求相應的提高。這要求員工提高個人素質,給員工帶來了一定的壓力,同時也間接給企業員工帶來了學習的動力。而快速更新的知識與技術,也讓員工感到難以應對。此時,企業管理人員應協助員工一起來緩解這種壓力。例如,企業為員工開設一些企業內部的培訓班,免費為員工提供培訓,以此幫助員工增強社會的適應能力。

(三)建立完善的員工福利保障體系

企業協助企業員工緩解壓力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建立完善的員工福利保障體系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讓員工無后顧之優 ,實現員工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相掛鉤 ,員工自然會對企業更加忠誠,更加關心企業的發展 ,更安心地為企業工作。

三、我國勞動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弊端

(一)依賴勞動行政監察并未能有效保護勞動者權益

我國現行勞動法十分偏重以國家行政權力特別是勞動行動監察手段干預勞資關系,試圖以此遏制用人單位違法用工以保護勞動者權益,這實際依循的是一種私法公法化理路。

但行政監察的實際效果卻并不盡如人意。勞動行政監察機構及人員往往因缺少普遍性執法的條件(編制少)而疏于執法,更常常因缺乏嚴格執法的動力而惰于執法,故勞動者權益并未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是無需爭辯的事實。

(二)勞動者個體維權達不到傾斜性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效果

我國現行勞動法主要將勞資關系當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個體利益沖突來處理,試圖通過勞動者的個體維權達到傾斜性保護勞動者的效果,這實際依循的是一種特別私法人力資源管理論文,即私法社會化理路。

在特別私法的視野中,所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是個體之人。勞動法即便給予了勞動者傾斜性的保護,保護的對象也只是勞動者個體而非勞動者集體。作為特別私法的勞動法相信每個勞動者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可以接受什么、放棄什么,并且勞動者的這種判斷選擇合乎個體理性因而是妥當的,應給予充分的尊重。。這種將勞動關系主體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原子化 ,并對其個體理性給予充分尊重的法律理念 ,其實最有利于用人單位控制、 剝削勞動者 ,當然最不利于傾斜性保護勞動者權益。在深圳富士康 ,過于原子化的職工確實普遍感到個體既無能為力又缺乏集體歸屬感。在占地 2.3平方公里、擁有45萬名職工的深圳富士康 ,“ 最熟悉的陌生人 ” 是對他們之間關系貼切的描述。

四、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機制

(一)工會集體協商維權是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機制

工會集體協商維權所構建的法律關系秩序為勞動者的有機團結,而勞動者的有機團結強調勞資關系主要被當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集體(甚至用人單位集體與勞動者集體)之間的利益博弈來處理這實際依循的是一種社會法理路。勞動者的有機團結最不利于用人單位控制、剝削勞動者,最有利于傾斜性保護勞動者權益。讓我們記住法國大思想家涂爾干的這些團結主義話語:“我們希望我們的力量能夠凝集起來,而不像以前那樣各自為戰,我們的目的就是要把以往在廣度上所失去的強度重新找回?!?/p>

(二)強化與完善工會集體協商維權機制

現在我們面臨的嚴峻課題已不是該不該而是如何強化與完善工會協商維權機制,而其中的當物之急是推進我國企業工會的組建與運行。

在我國 ,企業工會的組建與運行 ,不僅需要上級工會的大力扶助和廣大勞動者的積極參與 ,而且需要創設法律制度規范吸收更廣泛社會力量鼎力支持 ,我們應為上級工會、 社會集體力量與勞動者三者找到恰當的協同組合面。我個人就此提出如下具體建議 第一 ,企業工會由上級工會牽頭組建并監督其運行 ,徹底擺脫其對企業的依附隸屬性。第二 ,企業工會由上級工會派出人員(1/5)乃、 企業勞動者代表(2/5)、外聘社會賢達人士如愿意從事該公益事業的專家學者和律師(2/5)共同組成 ,。最后一類人選和企業工會負責人由上級工會差額提名經本工會全體勞動者表決確定 ,勞動者無人愿意擔任企業工會代表就相應增加外聘社會賢達人士擔任企業工會代表所占比例。第三 ,企業工會外聘社會賢達人士擔任企業工會代表的少量酬金及其他活動經費 ,依我國《工會法》第42條規定由工會經費負擔。第四 ,集體合同和工會做出的重大決議應征求全體勞動者的意見并實行多數決 ,但有些事項依法也可不經過表決直接做出 ,特別是應淡化企業工會組成中勞動者代表的作用 ,以對他們形成有效保護。第五 ,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企業工會負責人與其他組成人員的權利、義務 ,特別是明確違反法定義務損害勞動者集體權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結語

加強對職工的人格培養和企業文化教育,重視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是從富士康事件應吸取的重要教訓。今后對我國勞動部門在開展職工工作方面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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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三多.管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行政監察法論文范文3

一、認真學習十六大精神,在思想政治和理論方面與時俱進

⒈認真學習同志。講話和黨的十六大精神,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通過學習,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認識全面加深,堅決擁護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黨的指導思想寫入,對《》有關黨的性質、申請入黨條件的修改等都衷心擁護,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充滿信心,原創:感到我們黨是一個與時俱進的偉大的黨,進一步堅定了理想和信念。

⒉認真學習《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并結合高校實際加深理解,體會到干部制度改革中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意義,

⒊組織部門的業務學習活動,堅持每周一上午的業務學習制度,協助做好總支理論學習中心組的有關工作。

二、認真完成紀檢監察有關工作,為我校黨風廉政建設上臺階作出努力

⒈做好全校紀檢監察工作會議的籌備和會務工作,起草了會議的主報告,著力推動我校各負其責地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良好運行機制的建立。

⒉協助做好省紀委、省委教育工委來我校巡視我校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準備工作,起草了我校的匯報總結材料。

⒊分管的黨風廉政教育工作,組織干部參加省教育紀工委的知識測試,黨風廉政教育網頁不斷更新,教育功能逐步擴大。

⒋分管的檔案工作被評為校先進單位。

⒌以招生監察為主,做好行政監察工作。先后參加了烹飪專業單招考試、普招專業加試和成教專業加試、高考錄取等工作的監察,在參與中監察,在監察中服務,無責任事故的發生。

三、認真做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試點辦公室有關工作,為試點取得成功作出應有的貢獻。

⒈先后赴張家港、南通、宿遷等地調研,解放了思想,明確了思路。

⒉起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動員大會的講話稿。

⒊負責干部測評系統研制的組織協調工作,設計測評表,協助做好測評組織工作,負責測評系統的演示課件制作的有關工作。

⒋起草了《揚州大學處級領導干部“能管能教”暫行規定》、《揚州大學不稱職處級干部認定標準和調整辦法(試行)》、《關于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意見》、《揚州大學學院、部門、單位考核評估辦法(試行)》、《揚州大學關于實行處級干部誡勉制度的規定》、《揚州大學關于實行處級干部談話制度的規定》、《揚州大學關于處級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原創:《揚州大學關于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的規定》、《揚州大學關于建立組織部與紀檢、監察等部門聯系會議制度的規定》等個制度。

⒊完成了《論高校干部考核評估機制的建構》的論文,并在我校學報上發表。

三、做好黨群總支的有關工作

⒈完成年度和學期工作要點和小結的起草工作,并對每學期的組織生活、政治學習作出安排。

⒉協助書記做好總支大會和集中學習活動的安排和組織工作。

⒊完成了支部目標管理終期評估的有關工作。

⒋做好職工考核、職稱晉升測評等有關工作。

四、廉潔自律情況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

在紀委工作年半來,廉潔自律的意識不斷增強,用紀檢干部素質的要求來規范自己的言行,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己堅決不做。不接受任何與工作有關的吃請和禮品,堅決拒收禮金、有價證券,并經常向自責任人匯報自己廉潔自律的情況,對責任對象開展教育。

五、存在不足

行政監察法論文范文4

政府職能問題是政府管理的核心問題。政府管理創新,關鍵在于政府職能轉變取得實質性進展。《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實現了從放權到控權的過渡。我國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公民的權利受到限制,而政府的權力卻不受約束?!缎姓S可法》第一次改變了立法觀念,防止由于行政機關的不當干預而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該法大幅度減少了行政審批的范圍,規定只有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并且,上述事項中,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根據該法的要求,在正式的法律、法規之外,只有國務院和省一級政府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各部委、省級政府的廳局和省級以下地方政府,都不再有權自行設定審批項目,省一級政府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有效期只有一年。

二、《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體現了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的動態平衡,實現了公民權利的回歸

任何公共權力的建立都是為保護公民的利益與權利,這是現代政治的一個基本原理。即權力源于老百姓的授權,權利高于權力。我國全部法律的70%、法規的80%,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的,這些法律法規的絕大多數,都與公民的合法權益密切相關,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狀況,影響著公民對于法律的態度。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權、依法治政。在公民遵守法律和政府依法辦事二者中,后者是主要方面,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實施是以行政行為合法為前提的。由于體制上和行政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行政機關漠視法律,不依法行政的現象屢見不鮮,隨意將“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瞎管;什么都想管,卻什么都管不好,越位、缺位、錯位的現象相當普遍?!缎姓S可法》最顯要的原則是限制政府的權力,而這一行為的直接結果則擴大了公民的權利。該法賦予了老百姓很多具體的權利,如信賴保護、補償請求權、賠償請求權等實體權利,以及聽證、獲得告知、及時得到服務等程序上的權利,這些權利是過去任何法律中所沒有的。權利的發展,意味著權利主體資格的提升、利益的擴增、能力的增強,因此,毫無疑問,意味著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嚴的強化和個人自由的增進?!缎姓S可法》的實施,從整個社會來說,實現了公民權利印政府權力的動態平衡。對公民而言,實現了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轉變,是一次權利的回歸。公民將真正成為權利的主人,他們可以自主決定任何事項,更加積極主動地投身到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中。但要真正實現權利的回歸,政府機關必須做到重大決策要定期向社會公開,要樹立服務意識。法律授予政府職權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使政府更有效地為公眾和社會提供最好的服務和最大的福利。政府使用納稅人的錢,理所當然要為公眾提供服務。為公眾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國家服務,將是行政機關的首要職能。

三、行政許可改革之路仍任重而道遠

1.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強化職能,真正做到“以法為上”。依法治國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監督等內容組成。在這些內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和重點。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權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準則,也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

縱觀世界各國,政府機構總發生機構膨脹的問題。我國的政府機構也經歷過膨脹一精簡一膨脹的歷史“怪圈”。《行政許可法》的公布和實施的直接針對性就是要求政府該管的管,不該管的要退出??山梃b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改變我國的行政領導體制,如英國上下級政府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而是法律關系,如果“上級”覺得基層政府的做法不對,只能建議其改正,如果人家不聽,“上級”就只能用來解決問題了。真正做到這一點,將會徹底消除權大于法的想象,必將大大推動我國法治化進程。

2.行政許可改革之路需警惕新一輪的權力擴張沖動。行政法律體系的日趨完善,政府擴張權力的領域總體來講是越來越小,空間被不斷壓縮。但是,行政權力無孔不入,具有自我擴張性?!缎姓S可法》實施后,需要警惕新一輪的權力擴張沖動。法治政府,必然需要法律約束。而約束政府的法律,并不僅僅只有《行政許可法》一部。還應包括之前的《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以及剛剛完成草稿的《行政程序法》、正在起草的《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只是這眾多規范和限制政府行為的法律體系中的一環。僅靠一個《行政許可法》并不能限制政府部門伸得過長的手。警惕變種的“許可”。行政權力的擴張,除了進軍新領域,在原來領域進行“內部挖潛”,也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2004年7月1日之后,政府仍然保留了500項行政審批。也就是說,《行政許可法》并不是要取消所有審批,合理合法的審批仍將繼續存在??赡芫蜁幸恍┎缓侠怼⒉缓戏ǖ膶徟?,披著合法的外衣繼續大行其道。需時刻警惕“變種許可”的出現,以及新一輪的權力擴張的開始。要改變這種局面,從立法的角度,《行政強制法》和《行政程序法》就該適時出臺。政府權力必須細化,用具體的法律條款來固定。

雖然行政許可改革之路仍然復雜而艱巨,但從立法為民的高度來說,一部法律,不論其初衷如何美好,其最終目標不外是推動兩個文明建設,讓百姓們順心、滿意?!缎姓S可法》的頒布實施,讓我們從立法階段看到了政府行政與百姓生活水融的美好前景。

[論文關鍵詞]公民權利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

[論文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體現了公民權利和政府權力的動態平衡,實現了公民權利的回歸。但還應看到,我國的行政許可改革之路仍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行政監察法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對警察權的制約和監督,我國在制度上設立的監督方式雖然比較完備,但具有實效的監督方式少,尤其是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憲法設計尚有一定的缺陷。本文以憲法的視角從三個方面探討了對警察權的憲法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構建及其完善:從限權方面應明確界定警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從制衡方面應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從監督方面應設立人民偵查員制度,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

當今社會,警察是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個社會及其人民都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能夠保障社會安寧的警察隊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權力一旦被濫用,反過來又會侵害社會及人民的合法權益。因為誓察權是國家公權力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權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職能和刑事職能中的一切權力,它的行使直接影響到公民的私權利。因此替察權在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中實際運行的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標志著這個國家法治文明的發展水平,一旦權力被濫用將造成對公民權利的極大侵犯。尤其是在當今中國,我們已經明確地將“依法治國”和“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誓察權行使必須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第一要旨。而依據憲法理論,公權力的行使和私權利的享有是一種此漲彼消的反比例關系,警察權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利的縮小,警察權的濫用往往使公民的權利化為烏有f}l。而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調整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之間的關系,以規范國家公權力的運行,防止國家的公權力對公民的私權利造成的侵害,實現對人權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對誓察權的制約和監督,應該說我國在制度上設立的監督方式還是比較完備的。既有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府的監督以及國家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監督),也有社會監督(包括黨的機構的監督、人民團體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既有來自這些外部力量的監督,也有來自公安機關內部的監察部門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監督;既有事前監督,也有事后監督等等。這些監督方式都從某一個方面和角度保證了公安機關能夠嚴格地依法行使職權,自覺地為人民服務。但是,從監督的實效來看,確實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監督形式雖然比較豐富,但具有實效的監督方式少。尤其是對于警察權濫用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憲法設計尚有一定的缺陷。對此,筆者擬以憲法的視角從限權、制衡、監督三個方面對警察權的憲法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構建及其完善等問題進行粗略探討。

一、限權—明確,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

依據的理論,任何權力都必須得以制衡,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自發地向外和向內尋求擴張,導致越權和濫權、擅權。權力必須要有制約,而惟有權力才能制衡權力。且愈重要的權力,愈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權力來進行制衡。而警察權作為國家公權力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和其他公權力一樣具有易擴張性。正如孟德斯鴻在其《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在警政的實施上,懲罰者與其說是法律,毋寧說是官吏。在犯罪的審判上,懲罰者與其說是官吏,毋寧說是法律。誓察的事務是時時刻刻發生的事情,幾乎不需要什么手續、形式。”這段話一方面說明誓察權力廣泛,另一方面說明誓察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受約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權”大。因此由于警察權先天的易擴張性,往往最容易被濫用。而它一旦被濫用,對人民的傷害,對社會的損害就會極為普遍極為深重。因此,從角度來構建限制警察權的機制尤為必要。

我國替察權最顯著一個特點就是警察權界限缺乏憲法的明確定位。由于誓察權界限的不確定性,有時政府會出于某種考慮,要求公安部門承擔某些政治、經濟或社會性任務,而這些任務超出了警察理應承擔的正常范圍,從而導致了誓察權力的擴張,并為那些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尋租的機會。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門要為經濟建設、要為某項政治任務保駕護航。這實際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擔他所不應承擔的行政職能,而警察權也就借此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領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門與政府的重要任務聯系在一起,由此在決策層上獲得了與其職能不相稱的權力。這樣,從制度上警察的強制性權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務中,這必然會誘惑誓察腐敗。因此,只有憲法將警察權力限定在于明確的法定范圍之內時,其權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約束、監督。

就警察的刑事職能而言,我國《憲法》第135條對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一直作出的設計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边@一設計從憲法上確立了中國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既是一種互相配合、制衡的關系,又是一種“流水作業式”的刑事訴訟構造。依照理論,權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權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這一訴訟結構在強調偵查、公訴、審判三個權力之間相互制衡的同時,又強調密切配合,這本身在形式邏輯上就出現了矛盾。強調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強打擊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靠什么機制來保障呢?而且對于審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機關直接面對被追訴者,自行決定實施旨在限制或者剝奪公民基本權益的強制性措施,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驗、檢查等,而這些措施卻又無法獲得中立司法機構的授權和審查,遭受不公正對待的公民也不能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這必然使訴訟活動成為公安機關針對公民自行實施的單方面治罪活動。這種司法制約機制的缺乏,直接導致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的局面岡。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構建偵訴一體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訴訟的審前程序中加強對警察權的限制和制約。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筆者贊成龍宗智先生主張的“偵訴一體化”的觀點[3],不贊成有些學者主張的“檢警一體化”的觀點[4]。檢警一體化,強調的是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容易弱化警察的責任感,不利于偵查的專業分工,反而不利于偵破[4]。加強偵訴合作的具體設想是:警察偵查案件,得隨時向檢察官報告偵查的過程,自覺地接受檢察官指導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檢察官認為必要,可以親自偵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偵查。檢察官認為需要警察幫助時,警察必須予以協助。檢察官的命令,警察應當接受,否則構成讀職。偵訴一體化的核心是確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主導地位,偵查機關的所有訴訟行為,特別是調查、取證行為,必須服從檢察機關的領導、約束和監督,從而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又為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設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控制贊察權

警察權應當受到司法權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時代潮流和趨勢。最常見的司法權對警察權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在警察的執法行為作出之后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由司法機關對警察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等予以審查并作出處理。除了這種事后監督模式的行政訴訟之外,另一種較常見的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首先向司法機關申請,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同意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狀之后,才能實施相應的行政行為。司法權對警察權的這種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適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領域。譬如,當需要對公民臨時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進行搜查、扣押、羈押、監聽等情形時,警察無權直接決定和實施,而是必須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請,由法官決定是否批準同意[5]。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正是基于對警察權的天然的易擴張性的考慮,因此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

首先,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符合理論中“權力須得分工和制約”原理的需要。我國的警察主要承擔著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追訴犯罪的職能。在這一職責的驅動下,警察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捕捉、搜集當事人違法犯罪證據的主觀積極性非常強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擁有強大的國家權力,掌握著豐富的權力資源,警察權本身又具有單向性和強制性的特點,而行政相對人、犯罪嫌疑人等則處于被管理和被追訴的地位,他們的權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強制特性的警察權的侵害。根據“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中擔任裁判者”這一法律格言,對于為維護治安和追訴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如果允許警察自己作出決定并對當事人的不滿和異議作出最終認定,則無疑違反了這一理念。馬克思也曾經說過:“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和心理學的全部規律相矛盾的。”因此對于警察權的行使,司法權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社會糾紛和爭議享有最終的裁決權,由司法權予以控制是合乎權力分工和制約理論的。

其次,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也符合我國憲法保障公民人權的理念。當今中國,保障人權和正當程序觀念已經深人人心,為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必須予以考慮的重要內容。而警察作為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職權時,也必然是傾向于維護國家、社會的利益。對于被管理者來說,在面對代表強大國家、擁有國家強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別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處于弱者地位,權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權的侵害。從一定意義上說,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訴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對限制、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是否合法作最終的裁決,因為“被控人面對具備法官絕對權力的追訴人,束手無助”、“控告人如果成為法宮,就需要上帝作為律師’’I61。而司法權從其本質上說應當是超然、中立的,控、審分離、司法最終裁判等原則也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公認。因此,以司法權來控制偵查權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則,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維護人權。

因此,為體現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的統一,有必要在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制約膨脹的警察權。具體設想是:(1)建議在全國各基層法院設立司法審查庭或治安法庭,專門負責對在偵控機關提請適用的強制性措施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發司法令狀。(2)確立司法審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況下賦予偵控機關可無證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權力。(3)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賦予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在訴訟的各階段都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如遭拒絕,應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迅速作出裁決。如仍遭拒絕,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這樣將警察擁有的事關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的財產權的決定權被改變為申請權,警察對任何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財產權的決定,都只能依申請,而由法院做出最終決定。

三、監督—設立人民偵查員制度,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

警察權在行使的過程中往往直接與人民群眾發生關系,警察能不能嚴格依法行使權力,最有發言權的還是人民群眾,特別是有關事件的當事人。因此,為了增強警民溝通、建立和諧社會,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系統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人民檢察院系統最近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在警察體系內部也引人“人民監督員”(或稱之為“人民偵查員”)制度,即在訴前的偵查階段吸納社會公眾參與,尤其涉及對公民基本權利采取限制和剝奪的強制措施時,由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制約的民主制度。其憲法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明確的憲法和法律依據?!稇椃ā访鞔_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享有廣泛的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警察權的行使也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稇椃ā返?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人民警察法》第3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46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替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直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這些都是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的憲法和法律的依據。列寧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記載著人民權利的紙”。人民的權利真正得以實現,最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載體,從“紙上”落到實處。否則,人民的權利只能是一句空談。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就是為了落實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為人民群眾行使對公安工作的監督搭建一座實實在在的橋梁,通過這種制度化的剛性程序,將警察權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保障人民監督權利的行使,促進人民民主的經常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建立人民偵查員這種由社會公眾監督制約司法活動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憲證理論基礎就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對國家權力實行監督制約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論。具體地說,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權力的監督制約理論。權力需要監督和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這是一條公律。替察權作為一項重要國家權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響到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這種監督制約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約,又要有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保持警察權的人民性。

二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要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不斷提高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能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通過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徑,貫徹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在法律監督中體現人民意志,是實現“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一個重要措施。

行政監察法論文范文6

一、思想素質和黨風廉政建設方面

XX年是市委市府“解放思想、擴大開放”大討論活動、市局“科技信息提升年”,以及實現中心“1133”工作目標的重要一年。XX年上半年,我部認真學習和領會市委市府“解放思想、擴大開放”大討論、市局“科技信息提升年”工作主題,以及實現中心“1133”工作目標的重要性,積極推進部門檢測隊伍的建設和部門的內部管理。通過組織學習,使全部門每一個同志都深刻理會了市委市府“解放思想、擴大開放”大討論、市局“科技信息提升年”工作主題、實現“1133”工作目標的重要性,同時進一步加強了全部門人員為安全生產服務、為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服務的意識。在汶川地震發生后,全部門同志踴躍捐款,奉獻了一份自己的愛心;我部段曉明同志更是深入災區,為災區排險和重建出了自己的一份力。

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我部通過集中學習和典型案例教育,使全體人員廉政意識進一步得到了提高,確保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落實到了實處,較好地執行了《黨風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責任書》。

按照中心開展創建市級文明單位活動的部署,我部積極進行了相關的工作,張東平同志還在中心創建市級文明單位動員大會上發出了倡議。

在“解放思想、擴大開放”大討論活動中,我部積極組織部門全體人員學習、討論和查找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同時按要求做好了“迎奧運、講文明、樹新風、展風采”活動的相關工作。

二、安全工作管理目標方面

安全工作是檢驗工作的重中之重,電梯檢驗部一直把安全工作作為本部門工作的頭等大事來抓。

我部嚴格按照與中心簽訂的《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進行要求和工作,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針對檢驗工作中的具體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部門堅持了現場檢前會制度,檢驗人員在每次檢驗前對電梯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了安全交底和技術交底,向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講解檢驗工作中的安全要求,避免了檢驗過程中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不安全行為。

正副部門作為部門安全工作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經常深入檢驗現場監督安全工作,督促檢驗人員在檢驗前和檢驗過程中,嚴格按照檢驗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不符合檢驗安全條件的,不進行檢驗工作,嚴格控制住了安全事故。同時認真積極做好消防、治安工作,使安全工作落到了實處。

通過加強對部門內部的安全和治安管理,我部杜絕了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無錢物、票據、檔案資料及其他公共財產損失、被盜和泄密現象發生。

三、工作質量管理方面

堅持每周組織部門全體人員學習國家標準、檢驗規程、中心質量體系文件,討論檢驗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并針對質量技術部現場抽查和檢驗報告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找準檢驗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針對性進行解決,從而提高了檢驗技術水平和檢驗質量。

部門正、副部長經常定期和不定期地深入檢驗現場,對新安裝、改造、修理和定期檢驗的電梯、扶梯檢驗情況進行抽查,嚴格控制了檢驗工作質量,杜絕了重大檢驗工作失職。

四、行政管理目標方面

為搞好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我部完善了與檢測質量、檢測安全和檢測收費率直接掛鉤的分配辦法,鼓勵本部門人員積極工作;通過提高技術骨干人員的待遇,調動了檢驗人員提高學歷學習的積極性;通過制定年度培訓考核計劃,將考試成績作為培訓效果的檢驗,促使檢驗人員自覺學習專業技術知識,提高了隊伍的戰斗力。

完善和加強了部門內部管理,強化了部門管理辦法、辦事流程和內部分配辦法,增強了部門每一位人員的責任心和工作積極性。嚴格執行了中心《行政管理制度》。

今年我部實行了檢測小組遠郊區縣檢驗任務承包的工作模式,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五、服務質量管理方面

為搞好服務質量,我部不斷加強對本部門人員服務意識的教育,經常性地向電梯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了解內業人員和檢驗人員工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今年6月,我部配合質量技術部,對本部門檢驗人員進行了現場的檢測比對,提高了本部門人員的責任心和服務意識。

按照中心“特種設備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告知免責的規定”,認真做好嚴重事故隱患告知及報告工作,在工作中做到了每檢驗完一臺電梯,立即書面告知受檢單位,并有受檢單位人員確認簽字;對檢驗中發現的嚴重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在規定時間內以掛號郵寄的方式報告了所在地行政監察部門。

完成了對絲綢賓館“1?6”電梯傷害事故和“6?12”江灣國際花都電梯安裝事故的應急處理,并及時幫助監察部門進行技術分析,確保了事故調查的順利進行。

為提高我部檢驗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技能,按照市局大培訓、大鍛煉、大考試的要求,我部已有一名人員到企業參加為期三個月的鍛煉,送出了5名檢驗人員參加了國家局組織的電梯檢驗師培訓。

六、檢驗任務目標方面

經電梯部全體同志的共同努力,XX年上半年,完成電梯、扶梯檢測10498臺。其中完成電梯檢測9361臺(新安裝檢測1941臺、修理檢測127臺、定期檢測7293臺),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檢測1137臺(新安裝檢測126臺、修理檢測37臺、定期檢測974臺)。通過檢測,共發現電梯、扶梯存在安全隱患4375條,并對存在安全隱患較為嚴重51臺電梯、扶梯進行了現場復檢,保證了電梯、扶梯的安全運行。

定檢率達到94%,申報設備檢驗率和嚴重事故隱患報告率達到了100%,對到期而未檢的電梯按規定收集了見證材料,并按規定及時進行了上報。

七、業務開拓方面

在業務開拓方面,我部5月底在完成了電梯限速器檢驗儀的配備后,全面開展了限速器檢驗工作,上半年已檢驗電梯限速器1535臺。

同時對別墅電梯、船用電梯檢驗、對委托評估和鑒定工作也進行了積極的開拓。

八、科技工作方面

積極進行科研工作,完成了市局項目《重慶市電梯安全運行保障條件與應急處理對策》,現正進入結題驗收階段,同時我部與涪陵分中心聯合進行的《電梯限速器檢驗規程》制訂工作正在穩步開展;XX年上半年,我部人員在國家級和省級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多篇。

九、體會

我部上半年實行了檢測小組遠郊區縣檢驗任務承包方式,提高了遠郊區縣的檢驗效率,嘗到了求變帶來的甜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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