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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重建申請書范文1
大家好!為了加快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努力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自然人文特色彰顯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按照區市縣的統一部署,近年內將對農村達不到抗震的危房全部進行改造。
一、改造對象。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極度貧困戶、建檔立卡戶、低保戶、殘疾戶和其它貧困戶。
二、改造程序。
一 個人申請。凡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家庭,由戶主自愿向所在地的村委會書面申請,并提供戶籍、五保供養、低保金領取、貧困殘疾人、貧困戶等證件和危房照片材料,并填寫《xx縣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申請表》。
二 評議公示。村民委員會對收到的申請書及表,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后,確定危房改造對象,做好會議記錄予以公示,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評議公示后,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和理由。
三 審查公示。各鄉鎮(管委會)對村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材料組織國土、民政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住房和家庭經濟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報縣農村危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所在村委會并說明原因。審查結果在各鄉鎮(管委會)政務公開欄對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況、家庭住房情況、擬改造房屋選址進行公示,并留有公示照片資料和會議記錄,鄉鎮(管委會)與經批準的危房改造農戶簽訂改造協議。
三、改造原則。嚴格按照村莊布局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采取集中改造與分散改造相結合的方式(必須是坐北向南),對屬D級危房的進行拆除重建(極度貧困戶采取集中建設)。一是以自籌自建為主,農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建意愿的,鄉村應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幫助農戶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進行統建。二是以分散分戶為主,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危房較集中的村莊進行改造,統籌協調道路、供水、環保等設施建設,整體改善村莊人居環境,無論是分散改造還是集中改造必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決不允許有偏親、厚有和冒名頂替的。三是以就地翻建為主,農戶確需在異地重建的或集中連片興建的,必須辦理相應合法手續,不得擅自私蓋濫建,更不能在高速公路、鐵路兩側200米,國省道50米,縣鄉道20米范圍內改造建房等。四是以一幢一戶為主,堅決杜絕一幢房屋多戶申請驗收享受補,確需直系親屬(有3個宅基地證的享受2套,有2個宅基地證的享受1套)建在一幢上的必須屋頂瓦分開且下面有院落隔墻屬單門獨院。
改造標準。
聚焦建檔立卡貧困戶等重點對象,把保障貧困戶住房安全作為當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務,加強危房改造質量安全管理,全面實行“五個基本”,即基本的質量標準、基本的結構設計、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質量檢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實提高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全力實現危房改造戶住房安全戶戶有保障。
一質量標準。基礎部分的處理必須符合當地地質條件。結構上必須設置上下圈梁和構造柱,極度貧困戶的門1米,窗子大于1.8米的必須在每間隔墻打構造柱(構造柱和上下圈梁連接)。其它戶的門1.5米,窗子大于2米的必須在每間隔墻打構造柱(構造柱和上下圈梁連接),砌筑砂漿的水泥標號必須滿足質量要求,決不允許同一幢房屋出現不同質量的結構,墻體、門窗屋面、地面等圍護結構必須符合抗震、保暖、節能要求。建檔立卡貧困戶房屋改造后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0平方米或人均13平方米以內,堅決杜絕室內外豪華裝修,外墻體不得貼瓷磚、掛石材,否則不予驗收。
二 面積標準。4類重點對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積原則上1至3人戶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內,且1人戶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戶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戶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戶人均面積不超過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農戶根據自身需要確定住房面積,缺口資金和超出面積建設費用由農戶自籌。
三 補助標準。自治區2017年補助標準統一調整為:“四類重點對象中的極度貧困戶”每戶補助3.9萬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補助3.6萬元,縣財政整合涉農資金補助0.3萬元;“四類重點對象”每戶補助3萬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補助1.8萬元,縣財政整合涉農資金補助1.2萬元;“其他貧困戶”每戶補助1.5萬元,由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全額補助。
五、改造要求。一是為使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公平、公證、透明,請農民朋友們必須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建設,方可享受補助資金,決不允許建房時不按標準建設,建成后驗收不合格到處找關系、托人情,采取5戶或10戶聯保,若出現1戶不按標準建設的房屋其他幾戶均按不達標對待。二是堅決杜絕冒領、克扣、拖欠補助資金和向享受補助農戶索要“回扣”、“手續費”等行為,若農民朋友按照規范標準建設的房屋,受到阻礙或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就辦事的以及以各種借口收取費用的,請急速向當事人追回資金并留有證據,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三是由于近幾年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僅靠國家的補助資金,致使農村居住在最危險、經濟最困難的老、弱、病殘弱勢人群無法改善居住環境,基層各級組織既要積極幫助農戶自愿申請享受農村廉租房建設,也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采取互建、援建和一對一幫建相結合的方式,發動親幫親、鄰幫鄰,開展社會互助,動員單位、工商企業、社會各界捐款捐物幫助農村特困人群危房改造建設(請農民朋友在房屋側面上圈梁處抹一塊80*80噴繪標志牌位置,驗收合格噴(掛)牌)。
農民朋友們,農村危房改造是一項推動社會經濟、關系民生、利國利民的重要工程,需要各位農民朋友的大力支持、積極配合才能完成,請參與危房改造的農民朋友積極配合村委班子做好危房改造的前期選址、舊房照片采集等基本信息,縣農村危房改造辦公室不受理不按規范標準建設的房屋,若出現不按規劃隨意建設、不節能省地、不抗震安全、先建后申請等一律不予認可,愿大家一起努力共建美麗的新家園。
監督電話:縣紀委監察局:
危房重建申請書范文2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種房屋及其附屬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管理。
第四條(管理原則)房屋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屬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檢查、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主管部門)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簡稱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市轄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發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執法及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產部門職責)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條(所有人使用人義務)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
第八條(備案申請制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實行依申請備案制度。
第九條(禁止行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未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礎結構;
(二)拆除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
(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
(四)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
(五)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
(六)拆改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申請提交材料)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改結構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登記證明,申請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結構變動的證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應當提供共用人同意變動的證明;
(五)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申請拆改事項不涉及建筑主體的梁、柱、板等支撐結構和基礎結構且又沒有設計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評估報告。
設計單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方案負責。
第十一條(核準程序)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并給予是否批準的答復。批準的,核發《房屋結構變動核準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房屋結構變動核準書》可作為申請使用個人賬戶公積金等專項資金的有效依據。
第十二條(相關單位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售房單位、房屋產權單位、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服務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進行監督,發現違法使用和裝修房屋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相關單位義務)售房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建筑資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將房屋使用中需要經過申請變更的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發生更換時,應當依法將建筑資料移交。
第十四條(轉讓、出租人義務)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裝修房屋前,有權向售房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出讓(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十五條(檔案管理)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重點單位和商場、賓館、影劇院、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房屋安全進行檢查,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
物業服務管理單位對所管理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屬設施應當及時做好房屋安全維修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檔案。
第十六條(投訴處理)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違法使用或者裝修房屋的報告、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報告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七條(鑒定機構設立)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具體從事全市房屋的安全鑒定工作,并統一使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和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標準文書。
第十八條(申請鑒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
(二)公共場所用房使用5年未作安全鑒定的;
(三)發生自然災害出現異常后仍需繼續使用的;
(四)遭受人為破壞出現異常后仍需繼續使用的;
(五)進行隧道和樁基工程,開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區周邊房屋可能被損壞的;
(六)房屋無報建手續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委托;第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在施工前委托。經鑒定,施工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將鑒定結論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隱患。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檢查發現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設單位等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責令限期提出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上述應委托的單位(人)支付。
第十九條(毗鄰者權力)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認為相鄰房屋的不當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認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損壞自有房屋的,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條(委托)鑒定機構可接受行政、司法機關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鑒定提交材料)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鑒定程序)鑒定機構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接受委托;
(二)開展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檢測、記錄各種構件損壞數據和情況;
(四)復核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出具鑒定結論文書。
第二十三條(鑒定期限)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請鑒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現場查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有效期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鑒定要求)進行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可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委派專家進行鑒定,并可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對其作出的鑒定結論負責。鑒定文書文本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鑒定收費)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鑒定費的收取遵循誰申請、誰承擔的原則。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時,鑒定機構應另行指定鑒定人員。重新鑒定申請人應預交鑒定費用,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負擔。
第二十六條(鑒定標準)房屋安全鑒定有國家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尚未頒布國家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等安全鑒定的,還應當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第四章危險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條(鑒定結果告知及報送)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將鑒定報告告知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時將鑒定報告報送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并提出是否暫停使用或治理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危房分類管理)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對危險房屋分別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維修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當依法共同履行危險房屋的治理義務。
第二十九條(危房治理)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時治理危險房屋,并對危險房屋修繕加固和排險的結果進行檢查、記錄。
第三十條(危房強制治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使用危險房屋,必要時可以作出強制治理決定,采取加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關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險情處理)房屋出現險情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現重大險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及時報告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危房改造)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房屋防治的監督檢查,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方案,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排除險情。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礙。
第三十三條(危房租賃)房屋所有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臨時遷出的,承租人應及時遷出,危險房屋經治理解除危險后,所有人應繼續履行租賃協議,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危房代為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治理危險房屋的.承租人可代為治理.治理費用可自租金折抵或依法訴請房屋所有人償付。
第三十五條(共有共用治理)異產毗連房屋經鑒定屬危險的,各所有人對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附屬建筑應共同治理,所需費用由各所有人按照建設部《異產毗璉房屋管理規定》規定的份額分別承擔。
第三十六條(責任劃分)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超荷載使用致使房屋損壞,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人應負責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致使他人房屋構成危險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義務)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危險房屋,自房屋拆遷公告制發之日起,由拆遷人負責監護,采取防、排險措施。
第三十八條(鑒定后危房管理)經鑒定屬觀察使用或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治理后,經鑒定機構驗收已解除危險的,可繼續使用;逾期未予治理或經驗收未解除危險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條(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經鑒定屬整體危險并應整體拆除的房屋。
第四十條(重建手續)危險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重建審批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房屋安全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進行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檢查的,由市轄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三十六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拒不執行處理決定,致使房屋倒塌.損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履行職責,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