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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的論文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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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論文海禁政策的主要原因及對明清經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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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論文中國改革開放后的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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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的論文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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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論文我國集體經濟發展的軌跡與理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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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的論文范文4
在中國園林設計中,水與景如何搭配是重中之重。水在園中貫穿每一個角落,是園林的脈絡;景在這個脈絡上就起到了點睛的作用。水與景之間的搭配,往往就是整個園林的精華之所在。對于中國園林中的水景設計,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展開說明。
1.1中國園林水景設計的融會貫通中國園林中的水景設計不僅是摹擬自然界中的景觀,更是園林中的元素與元素互相的搭配的結果。其中的任何一個元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與整個園林融為一體。例如,蘇州拙政園摹擬了寬廣的湖面、深幽的水潭、蜿蜒的小溪等。用山、石、樹、木在不同區域的轉換設計出具有自然意趣的水灣、河口、山澗等景象,體現出了自然界景色的千變萬化。水景設計同時可以起到協調景物的作用。例如,可以通過倒影可以使互相不協調的景物變成一個整體,使得原本雜亂無章的景物產生和諧的面貌,使整個園林中的景觀設計變得融會貫通。
1.2中國園林水景設計的疊山理水在中國園林中,山是有情的,在園林中起到骨架的作用;水是有靈的,在園林中體現出靈魂的價值,山與水的作用在園林中舉足輕重。山水設計講究的是山有脈,水有源,意境中講究“雖由人作,宛自天開”的境界?!吧接忻}”要求設計時,山脈要有主從關系,山勢要有高低起伏,尤其要注意在堆山時,不能出現兩峰或者多峰同高的現象,這就使得疊山變得沒有層次關系了。在材料的選擇上也有所講究,在園林設計中山石常采用兩種石頭,一種是黃石;一種是湖石。黃石的特點是雄偉宏厚、整體感強;湖石的特點是靈巧秀麗,多有空洞;大一些的山體,常使用黃石堆砌,可產生隔景的作用;園中的山洞,多使用湖石,可以產生借景的作用?!八性础币笤O計時,講究水的出處。通常有三種做法:一種是從園外的河中引水到園中;另一種是在園中打井,從井中引水;第三種是把前兩種方法相結合。例如,蘇州園林中的水就是由護城河引入園內的,同時為了防止池中的水成為死水,園中的水池下一般都鑿有至少兩口井,這樣就可以使池中的水與地下水形成貫通,避免出現死水的現象。
1.3中國園林水景設計的植物配置在中國園林設計中,植物的配合也是不可缺少的。園林中的山水如果沒有植物的搭配,再好的已經也會變得死氣沉沉。當然,植物的配置要根據地點的不同進行選擇搭配,同時要注意與周圍的景色相協調。例如,水邊的樹形選擇應注意疏密搭配,要為觀景的游人留有透景線。水邊適合種植高聳向上的植物,水松、水杉等都是不錯的選擇;在亭子旁的植物選擇上,要選一些樹型較優美的植物;島中的植物配置,要考慮到增加水面的層次關系,豐富水面的空間色彩。同時植物的選擇要注意有疏有密,高低錯落,這樣可以增加倒影的層次,產生更好的視覺效果。
2室內設計現狀與問題
在當今,室內設計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我從以下三點來分析一下這些問題。
(1)只重視效果圖,不重視設計理念與創意,對室內設計空間理解表面化,不注重室內設計中空間與空間的整體協調關系。
(2)在設計時存在盲目抄襲、缺乏創新、元素堆砌、生搬硬套、材料的運用不能與功能很好的結合等問題。
(3)現在室內設計盲目強調技術在室內中的運用。技術的大量運用導致冷漠的產生,忽視人的心理感受。
3作用與方法
3.1在室內設計中融會貫通思想的運用在現在的室內空間關系的處理上,設計要注重室內各個局部之間的聯系。在手法設計上可以運用水體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空間分隔,也可以用水體、溪流作為紐帶進行空間聯絡。用水體分隔空間,被分開的各個空間在視覺上仍是一個整體,在視線上仍能相互貫通,產生了既分又合的空間效果,這就使空間在分隔中又體現出了空間的貫通感。
3.2在室內設計中疊山理水手法的運用
(1)疊山手法的運用。在中國園林中,疊山不僅起到了引山入園的效果,在空間與空間關系的處理上,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過山石的隔斷,可以起到隔景的作用;通過山石的空洞,可以起到借景的作用,這兩點均可在室內設計中運用。但要注意的是,疊山不僅僅是要把山石堆疊起來,更重要的是要注重山石的選擇。根據功能的需求來運用山石,不可盲目堆砌。例如,在現在的一些茶館設計中,為了達到更好的意境,往往把園林水景搬入室內,在僅有的室內空間中,山石的隔斷作用就更能體現出來。
(2)理水手法的運用。在中國園林中,水的形態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靜水,一種是動水。靜水顧名思義也就是水面平如鏡;動水顧名思義也就是可以流動的水。靜水給人平靜的感覺,主要是利用倒影反應周圍的事物,可起到擴大空間、增加空間層次的作用。動水常見的類型有兩種:泉涌和疊水。泉涌是從特殊加工的空間界面上涌出的,既有流水的動感同時不會產生過大的水花,也沒有過大的水聲,在室內設計中使用別有一番風味。
3.3在室內設計中植物的運用在園林中,植物的運用可謂起到了濃墨重彩中點彩的一筆。在室內設計中,植物既可起到調節室內氛圍的作用,也可起到美化環境的作用。在植物的選擇上,要考慮到植物的適用性,也正如園林植物的選擇要因地制宜。室內植物的選擇要適合室內的環境,不可盲目選擇。例如綠蘿、橡皮樹、吊蘭、長春藤、香草、蘆薈等這些植物適合在室內生長,可起到美化環境和凈化空氣的作用。
4結論
中國經濟的論文范文5
趙德海教授、和淑萍副教授主編的《宏觀經濟學》一書已于2010 年 1月由科學出版社出版,目前已經是第三版。該書基于宏觀經濟學基本原理,同時引入大量具體的宏觀經濟管理案例、特別是引入了我國2008年經濟危機前后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情況,以中國實際發生的經濟事件為主要闡釋對象,把新理論、新觀點和新資料及時反映出來,有較強的可讀性和實用性。該書受到了哈爾濱商業大學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的資助。它的出版無論對于宏觀經濟學的教學還是學科建設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一、結構清晰,內容詳盡,系統性強
全書共分為十二章。第一章是宏觀經濟學導論,主要介紹了宏觀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宏觀經濟學定位、發展歷程及基本研究方法。從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別對國民收入核算、國民收入決定理論和產品市場與貨幣市場的一般均衡三個方面對宏觀經濟學所包含的最基本的理論作全面的介紹。從第五章到第十一章分別就宏觀經濟學的核心部分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總供給和總需求、失業與通貨膨脹、經濟增長理論和經濟周期理論等作了系統而全面的介紹。第十二章對當代西方的主流宏觀經濟學流派的的發展、基本觀點、分歧及新近動向作了簡單的介紹。從全書的目錄可以看到,作者對其中每個部分的理論和實踐案例部分作了若干詳細劃分,結構清晰。同時,對本學科每部分所涉及的核心知識點進行了深入、系統地闡述和辨析。這是此書區別于其他宏觀經濟學教材的一個顯著特點。
二、語言通俗易懂,可接受性強
宏觀經濟學在進入中國的很長時間里,給人的感覺往往是高不可攀,不是一般人能夠學得懂、聽得明白的學科,認為那是政府官員的事情,和普通百姓生活沒有關系。因此,很多的教材、專著對于宏觀經濟學的介紹基本上采用的是晦澀難懂的語言,讓人敬而遠之。讀過這部宏觀經濟學教材后發現作者敘述的語言簡練、直白,讓讀者看后能夠感到宏觀經濟學并不是遙不可及的,是可以學得懂的。尤其是其中引入的案例,其語言直白、透徹,把經濟中的問題用百姓的話說了出來,讓人更容易接受。語言的通俗性是這本教材的一大優點。
三、反映了學科的重要進展與主流成果,具有前沿性
作者不但介紹了已較為成熟的宏觀經濟學基礎理論,而且還加入了近期國內外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把新理論、新觀點和新資料及時反映了出來。如在國民收入核算部分對當前熱門話題綠色GDP的介紹,失業與通貨膨脹部分對中國的通貨膨脹水平分析等,這些都是目前政府關心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大量的這些前沿性研究資料的引用是本書的特點之一。有學者在討論我國學術界的學術規范性時曾說過,判斷一本學術著作或論文的價值之高低,資料來源的多寡和可靠性不能不視為一個重要的標準。從這方面來看,本書的資料是豐富、新穎而又可靠的。
四、宏觀理論實踐化,兼顧理論的國際化與本土化
宏觀經濟學真正的舞臺是闡釋現實中的經濟問題,而這些問題本身也由于充滿了理性而足以開發心智,令人樂而忘返。在對理論介紹的同時,書中在每一個重要章節甚至知識點之后,都附有相關的案例及分析。例如,為什么美國20世紀90年代末通貨膨脹水平和失業率如此之低?亞洲金融危機的成因是什么?……這些案例大都分析透徹、精辟到位,能很好地體現出真實世界中所蘊涵的經濟學原理。同時,書中出現的案例,大部分都是發生在中國國內的宏觀經濟問題,包括了一些作者對中國宏觀經濟問題的研究所積累的成果。這就克服了時下不少翻譯出版的國外宏觀經濟學著作在聯系中國實際方面存在的不足。
現實中,要想從“我聽說過”進入到“我懂得”的境界并不是件輕而易舉的事情。翻閱《宏觀經濟學》一書時,給我感受深刻的是以趙德海、和淑萍為首的編寫團隊甄選相關案例的良苦用心。其實對讀者來講這更是拋給我們很多富有思考價值的問題。相信此書無論是對高校的本科生、研究生還是對政府工作管理人士,都將是一部不可多得的著作。
中國經濟的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對警察權的制約和監督,我國在制度上設立的監督方式雖然比較完備,但具有實效的監督方式少,尤其是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憲法設計尚有一定的缺陷。本文以憲法的視角從三個方面探討了對警察權的憲法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構建及其完善:從限權方面應明確界定警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從制衡方面應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從監督方面應設立人民偵查員制度,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
當今社會,警察是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個社會及其人民都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能夠保障社會安寧的警察隊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權力一旦被濫用,反過來又會侵害社會及人民的合法權益。因為誓察權是國家公權力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權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職能和刑事職能中的一切權力,它的行使直接影響到公民的私權利。因此替察權在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中實際運行的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標志著這個國家法治文明的發展水平,一旦權力被濫用將造成對公民權利的極大侵犯。尤其是在當今中國,我們已經明確地將“依法治國”和“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誓察權行使必須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第一要旨。而依據憲法理論,公權力的行使和私權利的享有是一種此漲彼消的反比例關系,警察權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利的縮小,警察權的濫用往往使公民的權利化為烏有。而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調整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之間的關系,以規范國家公權力的運行,防止國家的公權力對公民的私權利造成的侵害,實現對人權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對誓察權的制約和監督,應該說我國在制度上設立的監督方式還是比較完備的。既有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府的監督以及國家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監督),也有社會監督(包括黨的機構的監督、人民團體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既有來自這些外部力量的監督,也有來自公安機關內部的監察部門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監督;既有事前監督,也有事后監督等等。這些監督方式都從某一個方面和角度保證了公安機關能夠嚴格地依法行使職權,自覺地為人民服務。但是,從監督的實效來看,確實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監督形式雖然比較豐富,但具有實效的監督方式少。尤其是對于警察權濫用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憲法設計尚有一定的缺陷。對此,筆者擬以憲法的視角從限權、制衡、監督三個方面對警察權的憲法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構建及其完善等問題進行粗略探討。
一、限權—明確,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
依據的理論,任何權力都必須得以制衡,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自發地向外和向內尋求擴張,導致越權和濫權、擅權。權力必須要有制約,而惟有權力才能制衡權力。且愈重要的權力,愈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權力來進行制衡。而警察權作為國家公權力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和其他公權力一樣具有易擴張性。正如孟德斯鴻在其《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在警政的實施上,懲罰者與其說是法律,毋寧說是官吏。在犯罪的審判上,懲罰者與其說是官吏,毋寧說是法律。誓察的事務是時時刻刻發生的事情,幾乎不需要什么手續、形式。”這段話一方面說明誓察權力廣泛,另一方面說明誓察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受約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權”大。因此由于警察權先天的易擴張性,往往最容易被濫用。而它一旦被濫用,對人民的傷害,對社會的損害就會極為普遍極為深重。因此,從角度來構建限制警察權的機制尤為必要。
我國替察權最顯著一個特點就是警察權界限缺乏憲法的明確定位。由于誓察權界限的不確定性,有時政府會出于某種考慮,要求公安部門承擔某些政治、經濟或社會性任務,而這些任務超出了警察理應承擔的正常范圍,從而導致了誓察權力的擴張,并為那些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尋租的機會。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門要為經濟建設、要為某項政治任務保駕護航。這實際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擔他所不應承擔的行政職能,而警察權也就借此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領域中?;蛘哂捎诠膊块T與政府的重要任務聯系在一起,由此在決策層上獲得了與其職能不相稱的權力。這樣,從制度上警察的強制性權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務中,這必然會誘惑誓察腐敗。因此,只有憲法將警察權力限定在于明確的法定范圍之內時,其權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約束、監督。
就警察的刑事職能而言,我國《憲法》第135條對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一直作出的設計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边@一設計從憲法上確立了中國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既是一種互相配合、制衡的關系,又是一種“流水作業式”的刑事訴訟構造。依照理論,權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權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這一訴訟結構在強調偵查、公訴、審判三個權力之間相互制衡的同時,又強調密切配合,這本身在形式邏輯上就出現了矛盾。強調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強打擊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靠什么機制來保障呢?而且對于審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機關直接面對被追訴者,自行決定實施旨在限制或者剝奪公民基本權益的強制性措施,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驗、檢查等,而這些措施卻又無法獲得中立司法機構的授權和審查,遭受不公正對待的公民也不能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這必然使訴訟活動成為公安機關針對公民自行實施的單方面治罪活動。這種司法制約機制的缺乏,直接導致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的局面岡。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構建偵訴一體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訴訟的審前程序中加強對警察權的限制和制約。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筆者贊成龍宗智先生主張的“偵訴一體化”的觀點,不贊成有些學者主張的“檢警一體化”的觀點。檢警一體化,強調的是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容易弱化警察的責任感,不利于偵查的專業分工,反而不利于偵破。加強偵訴合作的具體設想是:警察偵查案件,得隨時向檢察官報告偵查的過程,自覺地接受檢察官指導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檢察官認為必要,可以親自偵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偵查。檢察官認為需要警察幫助時,警察必須予以協助。檢察官的命令,警察應當接受,否則構成讀職。偵訴一體化的核心是確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主導地位,偵查機關的所有訴訟行為,特別是調查、取證行為,必須服從檢察機關的領導、約束和監督,從而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又為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設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控制贊察權
警察權應當受到司法權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時代潮流和趨勢。最常見的司法權對警察權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在警察的執法行為作出之后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由司法機關對警察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等予以審查并作出處理。除了這種事后監督模式的行政訴訟之外,另一種較常見的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首先向司法機關申請,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同意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狀之后,才能實施相應的行政行為。司法權對警察權的這種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適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領域。譬如,當需要對公民臨時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進行搜查、扣押、羈押、監聽等情形時,警察無權直接決定和實施,而是必須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請,由法官決定是否批準同意。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正是基于對警察權的天然的易擴張性的考慮,因此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
首先,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符合理論中“權力須得分工和制約”原理的需要。我國的警察主要承擔著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追訴犯罪的職能。在這一職責的驅動下,警察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捕捉、搜集當事人違法犯罪證據的主觀積極性非常強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擁有強大的國家權力,掌握著豐富的權力資源,警察權本身又具有單向性和強制性的特點,而行政相對人、犯罪嫌疑人等則處于被管理和被追訴的地位,他們的權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強制特性的警察權的侵害。根據“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中擔任裁判者”這一法律格言,對于為維護治安和追訴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如果允許警察自己作出決定并對當事人的不滿和異議作出最終認定,則無疑違反了這一理念。馬克思也曾經說過:“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和心理學的全部規律相矛盾的?!币虼藢τ诰鞕嗟男惺?,司法權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社會糾紛和爭議享有最終的裁決權,由司法權予以控制是合乎權力分工和制約理論的。
其次,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也符合我國憲法保障公民人權的理念。當今中國,保障人權和正當程序觀念已經深人人心,為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必須予以考慮的重要內容。而警察作為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職權時,也必然是傾向于維護國家、社會的利益。對于被管理者來說,在面對代表強大國家、擁有國家強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別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處于弱者地位,權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權的侵害。從一定意義上說,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訴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對限制、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是否合法作最終的裁決,因為“被控人面對具備法官絕對權力的追訴人,束手無助”、“控告人如果成為法宮,就需要上帝作為律師’’。而司法權從其本質上說應當是超然、中立的,控、審分離、司法最終裁判等原則也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公認。因此,以司法權來控制偵查權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則,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維護人權。
因此,為體現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的統一,有必要在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制約膨脹的警察權。具體設想是:(1)建議在全國各基層法院設立司法審查庭或治安法庭,專門負責對在偵控機關提請適用的強制性措施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發司法令狀。(2)確立司法審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況下賦予偵控機關可無證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權力。(3)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賦予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在訴訟的各階段都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如遭拒絕,應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迅速作出裁決。如仍遭拒絕,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這樣將警察擁有的事關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的財產權的決定權被改變為申請權,警察對任何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財產權的決定,都只能依申請,而由法院做出最終決定。
三、監督—設立人民偵查員制度,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
警察權在行使的過程中往往直接與人民群眾發生關系,警察能不能嚴格依法行使權力,最有發言權的還是人民群眾,特別是有關事件的當事人。因此,為了增強警民溝通、建立和諧社會,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系統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人民檢察院系統最近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在警察體系內部也引人“人民監督員”(或稱之為“人民偵查員”)制度,即在訴前的偵查階段吸納社會公眾參與,尤其涉及對公民基本權利采取限制和剝奪的強制措施時,由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制約的民主制度。其憲法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明確的憲法和法律依據?!稇椃ā访鞔_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享有廣泛的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警察權的行使也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稇椃ā返?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度嗣窬旆ā返?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46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替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直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這些都是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的憲法和法律的依據。列寧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記載著人民權利的紙”。人民的權利真正得以實現,最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載體,從“紙上”落到實處。否則,人民的權利只能是一句空談。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就是為了落實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為人民群眾行使對公安工作的監督搭建一座實實在在的橋梁,通過這種制度化的剛性程序,將警察權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保障人民監督權利的行使,促進人民民主的經?;?、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建立人民偵查員這種由社會公眾監督制約司法活動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憲證理論基礎就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對國家權力實行監督制約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論。具體地說,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權力的監督制約理論。權力需要監督和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這是一條公律。替察權作為一項重要國家權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響到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這種監督制約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約,又要有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保持警察權的人民性。
二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要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不斷提高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能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通過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徑,貫徹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在法律監督中體現人民意志,是實現“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一個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