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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1
增值稅是我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主要是指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服務、生產產品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1994年我國稅制實行全面改革以來,增值稅長期以來是我國的第一大稅種。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改革,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并通過了我國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下稱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并且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作為稅收上繳的重要主體,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出臺無疑會對企業的產生和經營管理產生各種影響。針對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出臺,企業必須充分認識到其對企業所造成的影響,積極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才能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獲勝。
一、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解讀
根據我國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在舊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上作了相應的修改和變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允許抵扣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這不僅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且也促進了我國生產型增值稅往消費型轉變;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降低,舊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根據行業不同征收率分為6%和4%,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則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統一定為3%,減輕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將現行的一些增值稅政策更加規范化,對有關農產品和運輸費用扣除率等具體內容進行了法規上的明確;進一步防范了偷漏增值稅情況的出現,如對生產消費和個人消費進行明確區分,納稅人自用消費品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還延長了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申報期限由10日改為了15日,更便于納稅人的申報,也有利于管理。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修改促進了我國增值稅向消費型模式轉變,有利于與國際接軌。這些修改對企業產生的沖擊力不小,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更有利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生存發展,對中小企業具有較為重要的意義。同時,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固定資產投資持鼓勵態度,有利于促進企業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二、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企業的影響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頒布不僅會對企業的生產發展環境產生較大的影響,更會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日常的管理活動。企業要想在新的發展環境中找到應對策略必須全面認識到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其產生的影響有哪些方面。具體來看,主要有:
(一)對企業財務的影響
新增值稅轉型因為涉及到固定資產以及應交稅費等會計項目,對企業產生的最為直接的影響便在于財務會計方面。新增值稅暫行條例推動了增值稅的轉型,這在財務方面對企業的影響首先在于有利于企業盈利的增加。增值稅的轉型會使得企業的稅收支出減少,從而使得企業的盈余空間更大。增值稅轉型除了影響到企業的增值稅相關項目外,還對企業固定資產計價、產品成本等項目產生影響,這些都使得企業的利潤空間更大,投資收益也隨之增加。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固定資產的成本會大大降低,企業的增值稅負擔會相應減輕,對企業經營收益的影響也就十分明顯。
其次,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實行有利于降低商品價格,從而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背景下,固定資產投資當年進項稅額一次性全額抵扣,稅額總體就會減少;固定資產購進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從賬面中被剔除出去,企業的計提折舊也相應的減少;在這樣的情況下,增值稅的下降直接導致了商品價格的下降,企業的盈利能力提升。商品價格在下降的同時,無疑也會大大提高商品的市場競爭能力。
再次,增值稅轉型還會影響到企業的現金流量。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現金流量的影響主要是在購進設備的當年,由于消費型增值稅企業購買設備等固定資產可以通過抵扣進項增值稅而減少增值稅的支付,經營活動中的現金流量會明顯增加。同時,由于稅收的減少還可能導致投資當年經營現金流入增加,但當年固定資產方面的投資對現金支出的影響往往會大于新增固定資產使經營現金流入增加的影響,而且之后各年的現金流量主要是以新增固定資產對經營現金流量的增加與企業的利息支付和債務償還所支出的現金流量之間的差額為準。
此外,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實行還對企業的會計核算產生了較大影響。消費型增值稅的應用對企業的會計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引起了新的變動。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出臺對會計核算最為明顯的影響便是固定資產入賬金額發生了變化,進項稅額的剔除使得固定資產入賬成本降低,固定資產初始成本的降低也就使得計提折舊額會減少,累積折舊也會隨之降低,折舊額的變化還會對企業的所得稅產生一定的影響。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實施對會計核算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有利于會計信息更為真實的反映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更為符合配比原則,但也會對不同企業之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產生一些影響。
(二)對企業籌資投資的影響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實行除了對企業的財務產生影響外,還對企業整體的經營管理活動產生巨大影響,尤其是會對企業的籌資和投資產生較大影響。消費型增值稅針對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實行一次性全額抵扣,可以降低企業投資當年的增值稅額,現金流會隨之增加,企業獲得的貨幣時間價值也就高,企業的投資也就會受到影響,更傾向于擴大對固定資產的投資,對設備資產的投入力度會進一步擴大。同時,在投資時新增值稅的實行也會對投資方式產生影響。一方面,企業在進行投資的時候會傾向于固定資產的投資,而且會以新購或者自建固定資產的方式進行投資從而實現固定資產進項稅的抵扣;另一方面,企業采購固定資產的時候會存在供貨商的選擇問題,由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納稅人的身份進行了區分,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政策上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傾斜使得采購方因為選擇一般納稅人時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更多而傾向于選擇一般納稅人供貨商。此外,由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管理的更為規范,企業在采購固定資產的過程中會更加注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確保增值稅進項稅能順利抵扣;企業在選擇采購固定資產抵扣增值稅的時機上也會更加注意,為確保進項稅的全額抵扣應該在增值稅銷項稅額比較大的時候購進固定資產。
增值稅的轉型除了對投資產生影響外,也會引起企業籌資活動的調整。增值稅轉型使得企業熱衷于投資固定資產,這也就刺激了企業進行籌資融資活動的熱情。增值稅的轉型使得企業的盈利能力得以提高,在利率不變的情況下會提高投資的回報率,企業也就可以增加借款額度。增值稅向消費型的轉變使得企業利潤增加,流動比率會隨之增加,在利息費用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息保障倍數也會提高,而這些都是反應企業償債能力的重要指標,企業發行債券和向銀行借款的成功率也就更高??傊?,在新增值稅暫行條例下,企業的籌資力度和籌資能力都會提高,籌資渠道也更加的寬廣。
三、 企業應對新增值稅條例的對策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施行是我國宏觀政策方面的調整,對宏觀經濟和微觀的企業活動都會產生較大影響,企業必須充分認識到其所帶來的變化,推動企業的發展。一方面,企業要從宏觀上提高對增值稅轉型的分析與認識。只有充分認識到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經營活動帶來的各種變化才能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并以此為契機大力推動企業的發展。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產生影響的兩個重點在于固定資產投資進項稅抵扣和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低。因此企業要借此機會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的改造,推動企業生產結構的優化升級;小規模納稅人更是要抓住這個發展自身的良機,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推動自身的產業升級。另一方面,企業要通過增值稅轉型來推動經營管理水平,既要加強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還要加強企業投資籌資規劃和能力建設,將增值稅轉型帶來的變化融入到企業的長期規劃和短期經營中去,抓住發展機遇。
總之,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實行是我國單項稅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對企業產生的影響也很大。企業必須充分認識這些影響,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確保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志堅.增值稅轉型意義及對財務會計影響[J] .會計師,2009年02期
[2]蔡蘭.全面推行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籌資及投資的影響分析[J] .中國商界(下半月),2009年02期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2
關鍵詞:稅控收款機進項稅額抵扣
稅控收款機是一種具有稅控功能的電子收款機,內部裝有自動記錄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計稅存儲器,記錄著每日的營業數據和應納稅額,能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稅控收款機采用特殊"鉛封"手段固定在機器內部,除稅務人員和專職注冊維修人員外任何人不能打開,從而保證納稅人規范納稅,保證國家的稅收收入。
但是在稅收領域依法納稅意識淡薄,偷稅逃稅現象依然比較嚴重,尤其是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難以實施有效監控。這種現狀不但嚴重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流失。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4月聯合了〈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國稅發[2004]44號決定在適用的行業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
稅控收款機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但對于納稅人來說,購置稅控收款機需要一筆支出,而且這筆支出換來的是”緊箍咒”,所以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并非易事。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11月聯合發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財稅[2004]167號規定:“為加快稅控收款機的推行工作,減輕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負擔,現將有關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準),準予在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價款
可抵免稅額=————X17%
1+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p>
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進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僅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有小規模納稅人,甚至還包括營業稅的納稅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有利于稅控收款機的應用推廣,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認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采用購進扣稅法,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即為應納稅額,體現了對商品或勞務新增價值的征稅。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既定的情況下,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大小,直接關系到應納稅額的多少,究竟哪些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哪些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增值稅暫行條理》有嚴格而明確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還是生產型增值稅,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無論是從國內購入的,還是從國外進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贈的,其進項稅額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據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沒有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購置費用達到了固定資產標準的,其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則不盡合理,與目前我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不符。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按照6%(小規模商業企業4%)的征收率征稅,它的稅收負擔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是參照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設計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而財稅[2004]167號規定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且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這樣的規定的有違《增值稅暫行條例》。
營業稅是對提供應稅勞務(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等)、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是對納稅人的全部營業額計算征收的稅種,跟增值稅不一樣,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稅,對納稅人生產經營中新增加的價值部分征稅,銷項稅額中要扣除進項稅額,而營業稅是不扣減進項稅額的。營業稅是對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征稅,兩個稅種有著各自不同的征稅范圍,有著不一樣的計稅方法,財稅[2004]167號規定用購進稅控收款機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是很不妥當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3
【關鍵詞】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 會計處理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實行價外稅,實際上由消售者負擔,但在實際當中,商品的增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講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
因此,在會計的處理上應該準確的體現出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這兩部分。其中進項稅額又分為可抵扣和不可抵扣兩部分。
一、購進的貨物或勞務改變用途
購買生產經營用的貨物或勞務時,企業是可以確認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但是企業在使用在改變其用途,使其在使用后不能產生企業生產相關的增值,即不能形成與銷售相關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一,某企業購進一批生產用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表明材料進價為10000元,進項稅額為1700元。由于企業修建倉庫,將此批材料用于倉庫修建。本例中倉庫雖然屬于固定資產但是與生產無關,因此要將此批材料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領用材料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 700
貸:原材料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 700
例二,某企業買進一批生產用材料后決定將此批材料以福利發給本企業的職工。本企業共有生產工人90人,管理人員10人。購買該批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500 000元,進項稅額為85 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1.確認應付職工薪酬時
借:生產成本 526 500
管理費用 58 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585 000
2.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585 000
貸:原材料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5 000
在做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時,應該注意其與視同銷售中的銷項稅額的處理的區別。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于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對外投資或捐贈;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行為,稅法上視同銷售貨物,需計算交納增值稅。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與進項稅額轉出相似的是視同銷售中的銷項稅額的增值稅會計處理中也有對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行為的要求。二者的不同會計處理主要是由于進項稅額轉出中涉及的是還沒經過企業自身進行生產或者說是增值處理的貨物或勞務;而視同銷售中的銷項稅額涉及的是已經完成了生產的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新增了價值,因此應該作為銷項稅額處理。
例三,某企業將自產的50件商品用于車間的改造,該產品的銷售單價為100元,產品成本為8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4 680
貸:庫存商品 4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
可以看到本例與例一的題設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用的是自產產品,而后者用的是外購的原材料。所以對于增值稅的的會計處理也就不一樣。
二、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笨梢钥闯?,“自然災害損失”已不屬于增值稅法規規定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非正常損失”范圍。這是新的實施細則的一項重大改變。自然災害帶來的損失是企業不能夠控制和決定的,企業不存在主觀上的錯誤。因此,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應該與管理不善即企業自身存在過錯造成的損失區分開來。這一改變體現了,稅法的人性化,尤其是對于那些遭受自然災害陷入困境的企業有很大的幫助。
然而對于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導致其價值為零,不能形成相應的銷項稅額。因此,進項稅額無法抵扣,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例四,某企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購買的一批原材料霉爛變質,該批材料的購買價格為10 000元,進項稅額為1 7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1 700
貸:原材料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 700
借:管理費用 11 7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11 700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4.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M],人民出版社,2008,12.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4
一、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提供建筑業勞務過程中使用自產的建筑材料及安裝設備的,應當就貨物和勞務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六、第七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對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一是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對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屬于列舉的范圍)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此同時,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倍诹鶙l的規定是:“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p>
由此可見,增值稅與營業稅的規定是相呼應的。按照法律優位原則,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進行了間接的否定。也就是說,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既不是一律全額征收增值稅,也不是一律全額征收營業稅,而是對貨物的銷售額部分征收增值稅,對建筑勞務部分征收營業稅;在計征增值稅時,不包含建筑勞務收入;在計征營業稅時,不包含貨物的銷售額。并且在計稅依據上,原則上要求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納稅人未分別核算的,由國、地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各自計稅營業額,依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工程總承包人不再是營業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
原《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二)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三)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倍隆稜I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庇纱丝梢?,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已經解除了工程總承包人的法定扣繳義務。
三、工程實行分包或轉包的,工程總承包人應當以發票作為計稅營業額的扣除依據,不能提供分包或轉包部分發票的,工程總承包人應負全額納稅義務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在營業稅計稅依據的扣除上,《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彼Q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也就是說,工程總承包人應當以分包人或轉包人提供的發票作為其營業額扣除的依據,不能提供發票的,分包或轉包額應當組成總承包人的營業稅計稅依據,并且總承包人應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四、工程總承包人全額納稅后,分包人或轉包人仍應當就分包或轉包收入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未提供分包人或轉包人發票的工程總承包人應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但總承包人的納稅并不能抵銷分包人或轉包人的應納稅款。提供建筑勞務的分包人或轉包人仍應按營業稅法規定,就其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這與總承包人繳納的營業稅沒有關系。新晨
五、建安企業外購設備計征營業稅時,不允許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原政策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也就是說,對列舉范疇內的設備,不論是由建設方提供的還是由施工企業購買的,均不組成承包人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而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只有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不征收營業稅。由施工方提供外購設備的,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來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5
一、實際成本法
實際成本法適用于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以及外購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免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除外),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實際成本×外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
例1:某企業將上月購進的生產用原材料用于本廠廠房基建,實際成本為50 000元,則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50 000×17%=8 500(元)
二、成本比例法
成本比例法適用于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由于在產品、產成品成本中既包括購進貨物及應稅勞務成本,也包括工資成本以及制造費用等,因此,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不能直接計算進項稅額轉出額,而應根據在產品、產成品中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及應稅勞務成本比例情況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損失在產品、產成品的實際成本×外購貨物占在產品、產成品成本的比例×外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
例2:2010年3月某服裝廠因管理不善造成產品倉庫被盜,共損失產品賬面價值80 000元,當月總的生產成本為420 000元,其中耗用外購原材料的價值為300 000元,則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
(1)損失產品成本中所耗外購貨物的實際成本
=80 000×(300 000÷420 000)=57 143(元)
(2)應轉出的進項稅額=51 743×17%=9 714(元)
三、收入比例法
收入比例法適用于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勞務,且免稅項目或非應稅勞務耗用了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但財務上未能準確劃分各自耗用情況。《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運用收入比例法計算進項稅額轉出時需注意4點:一是“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是指與“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有關的應稅項目銷售額、免稅項目銷售額以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包括與“能夠準確劃分進項稅額”有關的應稅項目銷售額、免稅項目銷售額以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二是“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是指既用于應稅項目、又用于免稅項目以及非應稅項目但又無法準確劃分的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三是免稅項目銷售額或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四是既用于應稅項目也用于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不需計算轉出進項稅額。
例3:某制藥廠既生產應稅藥品,又生產免稅藥品,2009年2月外購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0 000元,稅款3 400元,當月銷售應稅藥品取得收入80 000元,銷售免稅藥品取得收入20 000元,應稅藥品和免稅藥品均耗用外購原材料,但未準確劃分免稅藥品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則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3 400×[20 000÷(80 000+20 000)]=680(元)
四、還原計算法
還原計算法適用于兩種計算扣稅業務的進項稅額轉出。具體包括:外購的免稅農產品改變用途或發生非正常損失;改變用途或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應分攤的運費。由于外購免稅農產品及支付的運費是在“含稅”狀態下(即“含稅”支付額)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當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及支付的運費進行會計處理時,即分離出進項稅額和不含稅成本;而當不含稅成本(不含稅支付額)下的免稅農產品及運費改變用途及發生非正常損失需轉出進項稅額時,則必須先將不含稅支付額還原成含稅支付額,然后再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例4:某機械廠8月份外購鋼材一批,取得專用發票,作為生產機電產品的原材料,支付價款600 000元,增值稅102 000元;另支付運費12 000元,取得運費發票。9月份將部分鋼材用于本廠的基建工程,實際成本153 720元(其中應分攤的運費為3 720元)。則9月份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153 720-3 720)×17%+3 720÷(1-7%)×7%
=25 780(元)
五、平銷返利換算法
平銷返利換算法適用于納稅人外購貨物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秶叶悇湛偩株P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還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返利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5:某商場1月份從某糧油加工廠購進一批食用植物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30 000元,增值稅為3 900元;2010年3月份,該商場從糧油加工廠取得返還資金11 300元,則該商場3月份應轉出進項稅額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11 300÷(1+13%)×13%=1 300(元)
六、凈值計算法
凈值計算法適用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其中,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具體包括: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例6: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2009年2月購入辦公用電腦30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90 000元,增值稅15 300元,2010年10月該企業將該批電腦全部發給本廠職工,該批電腦已提折舊2 000元,發給職工時支付清理費1 000元。則該項業務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
增值稅暫行條例范文6
關鍵詞: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建筑企業;變化及影響
一、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的修訂背景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作為三大流轉稅之一,它具有征稅范圍廣、稅源普遍,計算簡便、便于征管,不同行業不同稅率、公平稅負等特點;是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也是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據統計,營業稅2009年全年征收額達到9015億元,比2008年增長18.2%,是增值稅、所得稅之后我國的第三大稅種,足見其對財政穩定的保障作用。
2008年全球爆發金融危機以來,各國政府都面臨巨大的挑戰,保財政穩定,保持續發展是各國政府對抗金融危機的基礎。正是在這種大背景下,修訂《營業稅暫行條例》,使之更符合現階段經濟發展的需要,更好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就成了當務之急。因此,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修訂通過了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
新條例從滿足政府和企業的客觀需要入手,著重對一些界定不清的問題進行了調整和解釋,進一步完善了稅制:
1.配合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需要:新《增值稅暫行條例》核心變化是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目的是鼓勵企業技術改造,減輕企業負擔,推動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增長。而營業稅與增值稅有較強的關聯性,有必要保持兩項稅制之間的有效銜接。
2.促進企業走出去的需要:為公平負擔,重新界定境內外勞務判定原則,對境內企業勞務出口更加有利,使境內外企業稅負更加公平。
3.營業稅自身完善的需要:舊條例已實施15年,部分條款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形勢,適當修訂舊條例,可以充分發揮營業稅這一稅種對經濟發展的調節作用。
4.改進納稅服務的需要:延長納稅申報期限給納稅人提供了充足的納稅準備,更好地體現了稅務機關切實為納稅人服務的職能和宗旨。
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涉及建筑業的幾大主要變化
1.改變了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境內外判定原則
新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同時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這一條進一步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p>
這一解釋使得營業稅的涉稅范圍進一步擴大了,針對于建筑業來講,其變化就是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所有建筑業勞務(包括境外提供的建筑業勞務)都屬于境內提供勞務,而境外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外為中國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也應作為境內勞務征收營業稅,即所謂的“屬人原則”。
2.確定營業稅納稅地點的原則有所調整
新條例規定,除了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已明確規定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其他應稅勞務外,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原則上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確定營業稅納稅地點的原則改變,由“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機構所在地為例外”變為“以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勞務發生地為例外”。而建筑業營業稅仍在建筑業勞務發生地申報繳納。照這樣理解,建筑業營業稅遵循的是“屬地原則”,但這就與上文提到的第一點變化有了矛盾的地方。
3.扣繳義務人的界定變化較大
新條例增加了“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刪除了舊條例 “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4.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時間發生了變化
新條例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實施細則中則進一步對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做出了解釋,具體歸納如下: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過程中,如果合同規定了付款日期的,則不論屆時是否收到款項,均以該日期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這里需要區分,工程完工前實際收到的款項應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當天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結算單的當天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結算總價減除實際已收到款項確定計稅營業額。新條例及實施細則突破了“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和“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從實踐操作上征管雙方都便于理解和執行。
三、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變化對建筑企業的影響
伴隨著新條例的執行,一些新的問題和矛盾也隨之出現,特別是建筑企業在執行新條例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更難界定甚至不合理的新問題,重點體現在下面幾方面:
1.營業稅應稅勞務境內外判定原則的改變,進一步擴大了建筑業營業稅的涉稅范圍,將境內企業或個人在境外無論是提供或接受的建筑業勞務都歸為應稅勞務。
一直以來,政府都鼓勵建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并在外匯資金、信貸、財政稅收等方方面面給予支持,使得建筑企業在開拓國際承包工程、勞務市場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并極大的帶動了國內建筑機械、建筑材料和勞務的輸出。如果對建筑企業在境外的承包工程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勢必給整個對外承包工程市場帶來極大的沖擊,不僅會造成項目成本的增加,更會削弱未來建筑企業在國際市場承攬工程的競爭力,嚴重阻礙 “走出去”戰略的實施。雖然2009年底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出臺了財稅[2009]111號文,對中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但暫免征收只是一項優惠,并沒有改變新條例確定的新原則,而一旦未來暫免征收的優惠被取消,它帶給“走出去”的建筑企業的影響將是致命的。
目前,建筑企業在境外承攬工程項目大都是根據國際慣例適用項目所在國法律的,特別是在稅收方面,合同條款中都會明確列出應由企業承擔的稅負。如果因為中國的稅法規定,這些適用所在國法律的境外工程承包收入需征收營業稅,很可能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運作。首先,目前所有國際項目的投標報價體系中均不包含營業稅,項目業主和所在國政府不會針對這部分給予企業補償。其次,營業稅的征收并不符合國際慣例,項目所在國政府和業主可能根本不認同中國的稅法,甚至會認為是企業試圖轉移利潤,不允許企業將這部分稅金在項目成本中列支,進而加劇企業的稅負和成本!
而另一方面,中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在中國境外接受境外單位或個人為其提供的建筑業勞務,本應屬于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但因不在財稅[2009]111號文暫免征收的范圍內,只能作為境內應稅勞務征收營業稅。這種將境外單位或個人為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業勞務,僅由于接受方是中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就判定為境內勞務是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實踐中也不可行。
其實前文提過,新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本身就有矛盾的地方,一方面明確指出:“建筑業營業稅仍在建筑業勞務發生地申報繳納”;另一方面又解釋說“境內企業或個人在境外提供或接受的建筑業勞務都歸為應稅勞務”。這種矛盾造成的結果就是建筑業營業稅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執行的是“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原則,造成了很多企業的重復繳稅。筆者認為營業稅作為流轉稅種應當遵循的是“屬地原則”,即納稅人應當就提供的勞務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建筑企業在境外無論是提供或接受勞務,應稅勞務發生地肯定是在境外,都不應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2.新條例取消了建筑業工程的總承包人法定的扣繳義務,分包方應自行于勞務發生地繳納稅款,而總承包人的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
這一改變看似給總承包人帶來了便利,但實際上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即如何操作?新條例及實施細則都沒有對建筑業總承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時如何計算營業額并申報納稅進行解釋??偝邪巳绾蔚譁p分包方營業額?稅務部門如何核定總承包人的營業額?總承包人和分包方又該如何開具發票?由于這些實際操作的問題新條例和實施細則沒有給出統一的說法,導致各地的稅務部門只能根據自身情況做出規定。但現實中營業稅發票的管理不同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有效期和流轉環節上都沒有限制,常常使得總承包人無法按規定抵減營業額申報納稅,從而造成額外的稅負和資金成本。
筆者認為,建筑業營業稅在分包方營業額的抵減上與增值稅發票的進項抵扣有些相似,是否可以參考增值稅的管理辦法或者流程,以方便稅務部門和總承包人雙方的操作。
3.新條例用“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的規定取代了原先財稅[2006]177號文的 “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但這一改變不能體現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新條例將“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作為確認納稅義務發生的前置條件,本身就是為了使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的基本原則更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而建筑業是一個微利行業,很多項目都是依靠預收款方式來保證項目的正常啟動和運作,甚至很多時候預收款都不足以支持項目資金需求,還需要向金融機構融資。再以預收款當天為納稅義務時間,對于本就沒有分包營業額可以抵減、且資金緊張、融資成本高的總承包人來講,無疑更加重了其負擔。因此,在預收款問題上筆者認為還是舊條例更符合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和實際操作。
綜上所述,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自2009年開始執行以來,在營業稅的征收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其對于建筑業營業稅的申報和繳納有著非常積極的指導意義。但由于建筑業營業稅本身的復雜性,導致還有一些問題沒有得到明確解釋,其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希望政府和有關部門能夠針對一年多來的問題所在,進一步出臺文件,避免由于政策不清晰給建筑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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