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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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1

2010年春節剛過,部分法院即開始了對“量刑規范化”工作的總結。伴隨最高法院對試點成效的驗收,這項制度將被進一步推向全國法院,以完成法院“三五改革綱要”中所確定的此項司法改革目標。

2009年6月1日,最高法院發文要求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確定一個中級法院和三個基層法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共涉及120多家法院。

試點的目的,是對《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兩個文件進行實踐,以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從而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實現量刑公正和均衡。

早在2008年7月,最高法院就對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進行了部署,并于同年8月下發了《關于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江蘇省泰州市等四個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區等八個基層人民法院為量刑規范化試點單位。

在開展“量刑規范化”之前,目前的大部分法院,在刑事審判實踐中的量刑方法主要是“估堆”量刑,又稱為經驗量刑法或綜合估量法。如此量刑過程中,法官根據案件基本犯罪事實和各種量刑情節,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具體的量刑過程則主要是合議庭閉門合議或獨任法官決定。但由于不同法官的學識、素養、經驗、量刑的思維和習慣不同,導致出現了部分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罰不相稱的現象,也難以避免出現部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這些飽受社會詬病。

在這個背景下,山東省曾一度在全省法院系統推廣“電腦量刑”,即根據一定電腦程序,綜合部分罪名,由電腦確定被告人刑期。此舉雖說避免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但也因否定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受到非議。

“量刑規范化”畢竟是大勢所趨。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現實下,“閉門估堆”式刑事量刑程序逐漸走向透明化,“量刑答辯”被引入。

2009年12月1日,最高法院確定,在對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搶劫、盜竊和犯罪五種常見罪名試行“量刑答辯”基礎上,再增加、非法拘禁、詐騙、搶奪、職務侵占、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共十個罪名,納入試點法院“量刑答辯”的范圍。

數據統計表明,這15個罪名占到全國刑事案件90%以上?!叭绻堰@些罪名的量刑規范了,就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量刑不規范的問題?!弊罡叻ㄔ盒倘ネラL、量刑規范化改革項目組組長高憬宏稱。

“量刑答辯”模式下,量刑程序被納入法庭審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人都有權提出量刑意見,法官應當注意聽取。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要求,無論法庭調查還是法庭辯論階段,量刑程序都應獨立、公開。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調查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先調查犯罪事實,后調查量刑事實;在法庭辯論過程中,也可以先辯論定罪問題,后辯論量刑問題;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在核實犯罪事實后,庭審主要圍繞量刑事實、情節和刑罰適用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2

[關鍵詞]量刑規范;估堆式量刑;量刑均衡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4)03 — 0078 — 02

量刑規范化在司法實踐中開始實施,是司法將量刑引入審判中的一大進步,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同時也使民眾對司法充滿信心并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使案件更加透明更加公正,使審判結果更加讓人信服,案件上訴率和抗訴率也就逐漸降低,從而維護司法公正與司法平等。柳林縣法院自量刑規范開展以來,不斷摸索與積累經驗,取得顯著效果,從而達到司法的和諧。

一、柳林縣人民法院對量刑規范化的探索

量刑規范化是指將抽象的量刑規則與具體的案件事實相結合尋找一個切合案件的規范點從而對案件進行量行。柳林縣人民法院從量刑規范化工作開展以來,注重抓好以下環節方面的工作:一是積極與偵查機關溝通協調。法院在案件過程中對被告人定罪是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①,因而在實踐工作中如果遇到有關量刑中出現的有利情節,還是積極加強同公安機關溝通,使量刑規范化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二是在實務中法院也注重聽取被害人對量刑的意見,從而保證當事人對量刑效果的滿意度評估。三是注重把握寬嚴相濟的形勢政策。對于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或有悔罪表現的被告人或者得到被害人諒解的情節的案件,法院在對其量刑進行評價時,可以充分發揮量刑情節對于基準刑調節幅度的作用,可以盡量將《山西省量刑規范指導意見》中規定的調節幅度對被告人適用較大幅度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當然,對于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特別大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分子所犯的嚴重的刑事犯罪,既使其具備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也不能盲目用《山西省量刑規范指導意見》中規定的調節幅度去量刑處罰判案。這樣用來保證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刑事目的,達到案件效果的有機穩定,使得寬嚴相濟的形勢政策有節有度。

二、柳林縣人民法院案件審理的基本數據情況及變化

山西省高院從2009年開始在試點法院開始試行量刑規范,柳林縣人民法院在試行量刑規范是從2010年開始,自2010年10月份試行量刑規范化工作開始到2013年12月份,法院刑事審判庭共審理按照量刑規范化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300件,其中2010年共有70件案件110位被告人按量刑規范化法律規定量刑,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的63.6%;2011年共有90件案件122位被告人按量刑規范化規定量刑,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3.8%。2012年共有80件案件111位被告人按量刑規范化規定量刑,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2.1%。2013年共有60件案件89位被告人按量刑規范化規定量刑,占全部刑事案件的67.4%。被害人滿意率達86%,被告人服判率達到90%。以上數據顯示,自從法院開始適用量刑規范化程序審理刑事案件以后,服判息訴率明顯提高,并且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判決的滿意度也在明顯提升,可見,司法的威信力也在逐漸提升。

經過三年多的司法實踐探索,規范化量刑給也給柳林縣法院刑事辦案帶來了很多變化,同時也極大地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贏得了社會民眾的肯定。其一,庭審中量刑程序更加規范,讓案件做到“同案基本上可以同判”②的局面。經過三年多的量刑規范化試行的實踐工作,柳林縣刑事審判庭的全體法官已經較為熟練的掌握了量刑規范化的相關程序,并且在案件的審判中也能將量刑規范化得到較好的運用,有效駕馭庭審過程,從而高效便捷地引導控辯雙方在法庭調查量刑事實和量刑辯論中有序進行。在庭審過程中,我們可以見到這樣的成果:檢察機關、律師已基本掌握了量刑指導意見和量刑程序指導意見的內容,在法庭中能夠根據這些規定,有針對性的進行公訴和辯護。這樣的庭審過程我們可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最大限度地實現量刑公正和量刑均衡,使經常出現的“同案不同判”現象逐步減少。在開展量刑規范化之前,對于同類案件,不同法官的量刑結果不甚相同,甚至同一法官的量刑結果也迥然不同;但是自從法院實施量刑規范化后,量刑更加公正均衡,相同罪行相同情節的量刑結果基本相同。其二,在刑事審判中,會更加關注受害人的意見,同時被告對附帶民事賠償更積極,使受害人滿意度極大提高。在實踐中很多被告人經?;谧飸B度較差對受害人的賠償也不積極,總是抱著一種“反正人都坐牢了,再賠償也是白賠”的心態①,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心存抵觸、抗拒的態度,致使許多判決附帶民事部分會出現“空判”以及被害人得不到賠償的現象。在實行量刑規范化后,賠償情節對量刑有明確尺度和標準,讓被告人能預期到量刑結果,促使有賠償能力的被告人更加愿意、更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無疑有助于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撫慰他們精神上遭受的創傷,取得他們對被告人的諒解,并且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也會將此作為有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考慮。

三、柳林縣人民法院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通過開展量刑規范化實踐工作,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量刑規范化工作只是剛剛起步,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需要在推進過程中不斷完善和發展,下面就在實踐中常遇到的問題簡單闡述一下。

1.因為法律知識的匱乏,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對自己的罪行或者是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對法律的有關規定和量刑規范化試行意見不熟悉等方面的局限,一般都無法自己提出具體的量刑意見,而對于被害人一般都是希望對被告人予以重判,這就容易犧牲司法實踐中工作人員的時間與精力,有的即便審判人員向其交待了法定量刑范圍,被告人也還是說不出具體的意見,只是希望自己能夠少賠錢少判刑,同時也受經濟條件所限,部分被告人在庭審中沒有委托辯護人,很難做到形成控辯的對抗局面,并且將自己的量刑建議得到很好的運用。

2.使用量刑規范化前后對案件的判決要保持刑期相同或相近。在量刑規范化中,量刑基準刑有一個幅度,有的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的被告認罪態度相比較差,在審判中會根據表現情況在幅度內判處,因為幅度比較大,所以判的刑期也就產生很大的差異,比如有一個基準刑幅度是在10%—30%② 之間,之前認罪好的就減30%,而較差的就不減或者是只減10%,這樣就容易造成被告人在庭審中認罪態度好得到提前釋放,但釋放以后被告人對他人的人生危險或是社會的危險性評估還很難確保,所以要確保量刑的幅度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很難把握。

3.對被告人積極退賠的情況以及被害人的諒解情節中財產刑的執行情況沒有納入量刑規范實踐工作的范圍內考量③。我們知道在《量刑規范指導意見》中對于退賠及積極賠償損失的情況制定了減少基準刑的從輕幅度,但對于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家屬積極繳納罰金的情況卻沒有很好的規定。因而作為被告人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及根據被害人的諒解后執行情節,財產刑的執行情況也應納入量刑規范的考慮之中。

4.對于法院判決文書有待具體明確。一般在案件判決文書中沒有有關量刑規范化的寫法,只是在判決中寫明是否采納公訴人的意見或者寫上是否采納辯護人的意見,這樣使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或者公訴人沒有提出量刑建議的情況下就沒有這一情節,那么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時就很難得到保障。盡管我們一般知道在審判過程中法官會使用量刑規范化進行量刑,然而在判決書中卻未明顯的顯示量刑規范的有關內容,致使訴訟參與人也不清楚是否使用量行規范進行裁量或者如何使用量刑規范進行裁量。

四、提出的改善建議

量刑規范化的實施,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同樣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達到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從而做到案件均衡合理。因而為了可以更加穩妥地做好量刑規范化試行后的工作,就要全面針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不斷完善,將《山西省量刑規范指導文件》切實聯系各法院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并貫徹落實好這一意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做到人民滿意的量刑工作,從而達到社會司法的公正和諧。

1.在社區要積極開展法制工作的宣傳活動,例如新出現的法律法規要定期制作宣傳欄對相關文件進行宣傳。法律知識的淡薄是現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在司法工作中雖然有法制宣傳日,但那只是單純的一天做宣傳,應該大量宣傳法制活動。量刑規范化的試行也是如此,要使司法工作做到規范量刑,能夠實現司法的透明、公正、均衡,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就要采用多種方式、通過各種渠道進行廣泛宣傳,宣傳有關規范量刑化的內容等工作的目的和意義及有關法律法規,大范圍的促使社會各界人士充分了解法律法規,了解規范量刑之后帶來的司法公正,從而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2.量刑規范化中涉及到基準刑等不同的量刑幅度,在實踐中就要根據案件的危害程度,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作出合理的判斷,法官的量刑幅度也要充分參照案件在量刑規范施行前的量刑情況作出判斷,使量刑達到前后幅度不能過大,量刑適中的有效裁量,確保當事人對量刑結果的接受與滿意。

3.對于被害人的諒解或者是當事人之間對附帶民事部分達成和解的財產執行情況,要確保被告人及時對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否則將影響被告人的刑法量刑裁量,作為考慮的量刑情節之一就要積極起到快速解決達到被害人及時諒解的精神安慰,有效提高審判質量與審判公平公正。

4.量刑裁判文書中雖然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寫入量刑規范化裁量意見文書,但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逐漸形成對文書的規范,將量刑規范化的采用意見與適用情況寫明,以便當事人都能夠明確量刑的具體情節,達到心中服判,減少案件上訴率等情況,從而使司法更加具有明確性和說服力。

〔參 考 文 獻〕

〔1〕湯建國,吳曉蓉.中國規范量刑指導〔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

〔2〕周光權.刑法總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1.

〔3〕陳瑞華.量刑程序中的理論問題〔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4〕 陳衛東.量刑程序改革理論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1.

〔5〕 熊選國.量刑規范化辦案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3

論文關鍵詞 量刑建議權 檢察機關 公訴權

一、量刑建議權的概念

檢察機關享有量刑建議權是國際司法界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都存在檢察官行使量刑建議權的事實。量刑建議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見的訴訟活動,因此量刑建議權是指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以及社會反映等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向法院提出具體意見的檢察權,它是公訴權的一部分,屬于司法請求權中的刑罰請求權。

二、量刑建議的現實價值

(一)有利于發揮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提高案件質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后,應當對判決、裁定是否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進行審查,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出入較大,法院說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確有錯誤時,符合抗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依此作為抗訴理由,有效地啟動二審程序,提高了抗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辦案質量。

(二)有利于強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訴訟效率

由法官在控辯雙方就量刑意見辯論后形成內心確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決書中對是否采納各方意見的依據和理由進行說明和闡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減少濫用上訴、申訴權,也使檢察機關對法院量刑畸輕畸重行使抗訴權更具針對性,提高訴訟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機關執法水平,進一步落實三項重點工作

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實質上是在現行刑事審判程序中明確了一個相對獨立的量刑環節,是我國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過規范的量刑程序,將對量刑事實的調查和對具體量刑的論證更加突出地置于訴訟程序中,這是公訴工作在新形勢下的新任務,對公訴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訴人要牢固樹立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與程序公正相統一、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的執法理念,進一步提升公訴隊伍素質;通過嚴格的程序設置,同時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通過清晰明了的制度設計和落實,是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完善社會管理創新、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重要舉措,更有助于公眾對法院判決的認可度,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三、量刑建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權威的量刑建議制度規定和統一具體的實施細則

量刑建議權雖已作為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部分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認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遭遇制度障礙;同時因缺乏指導量刑建議運行的統一具體規則,造成適用中的混亂。其中在學術界、實務界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性質及適用。有學者認為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不是司法解釋,僅是人民法院的內部指導性文件,僅對法院系統內部量刑有約束力,不對外產生約束力,故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時不需要參照。但實踐中檢察機關大多囿于法院系統的規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統的量刑指導意見確定量刑情節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與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審判監督權不能充分發揮。若不參照執行,又面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與法院審判有較大偏差時無應對措施的尷尬局面,庭審中更容易出現被動局面,長此下去,量刑建議的采納率會隨之降低,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權面臨被架空的風險。

(二)量刑建議工作缺乏相關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納量刑建議沒有保障,缺乏相關的判決說理制度。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不夠充分,使得量刑建議的提出經常受到突襲證據的干擾。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穩定性。量刑建議與抗訴之間缺乏應有的制度安排。實踐中,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圍之內,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圍,很難以判決 “畸輕畸重”為理由進行抗訴。因為缺乏法定的說理制度,法院在判決書中對不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予說明論理;因缺乏量刑建議制度和抗訴制度的銜接機制,在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法院量刑雖符合法定量刑范圍,但量刑確有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時糾正,故檢察機關在何種情形下針對量刑行使抗訴權缺少法定的抗訴規格。

(三)量刑情節的檢法認定標準不統一

從審查案件的角度看,檢察機關更重視主觀情節,法院更重視客觀情節。如檢察機關對與財產犯罪中的犯罪數額以行為時的數額為準,盡量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總額負責,但法院重視退贓數額,可能根據犯罪人的辯解縮減犯罪數額,這也會導致檢法量刑的差異;對關鍵量刑情節的掌控標準看,對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檢察機關把握相對嚴格,而法院掌握標準則過于寬泛,檢法兩家對關鍵量刑情節的認定標準存在差異直接導致雙方量刑的不統一。檢察機關重視量刑建議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輕量刑,有時可能遺漏某些量刑情節,出現量刑失衡;檢法兩家的量刑就出現差異。需要相關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認定的標準更加明晰、統一。

四、完善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統一干警思想認識,適應新形勢下公訴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正確理解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轉變陳舊觀念,牢固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的社會主義刑事執法理念,切實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切實將量刑與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調研,不斷積累經驗,借鑒江蘇常州市檢察院在量刑建議試點中形成的“回頭看”機制。同時結合辦案工作實際,歸納總結量刑建議的指導經驗。通過召開對具體案件量刑建議的分析會,主訴檢察官會議等不同方式,加強業務培訓,確保公訴辦案人員掌握科學量刑建議方法,不斷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刑事辦案質量。并結合以往的判例,對多發性、常見性的案件分析總結,提高對類罪量刑情節、量刑幅度的整體把握,對特殊量刑情節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議法律的規范體系

綜合學界和實務界的觀點,我國應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應積極商討,達成共識,形成規范性意見,對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運行規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詳細規定,制定統一的量刑建議工作實施辦法,圍繞公訴案件量刑建議的試行范圍,對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審批程序等具體問題規范、完善。為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還要建立、健全檢察官量刑建議權行使的監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筆者贊同根據現行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議事制度以及近年來推行的主訴檢察官制度,建立“分級決定”的量刑建議決定程序??梢詮娜齻€方面考慮內部審批程序的設置:一是主訴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主訴檢察官在授權范圍內享有起訴權,故包含了對其辦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議這一內容。二是重大復雜案件,適用減輕、免除處罰的案件以及非主訴檢察官辦理的案件設置相對嚴格的審批程序;三是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以及建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設置更加嚴格的審批機制。

(三)加強量刑監督機制的銜接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4

量刑建議源于權中的量刑請求權,它具有啟動量刑程序、制約量刑裁判、明確證明責任、預設監督標尺的效力,對于提高量刑的公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強化對量刑裁判的制約監督,提高公訴質量和水平,都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給檢察機關帶來嚴峻的挑戰。

關鍵詞:量刑建議;自由裁量;法律監督

量刑建議又稱“求刑建議”,是指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刑罰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建議。從這一概念可知,量刑建議的場域是刑事訴訟;量刑建議的主體是檢察院;量刑建議的對象是法院;量刑建議的內容是所的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刑罰。我國的量刑建議自20世紀末發軔以來,已經走過了十余年的歷史。期間,試點地區的檢察院開展了許多有益的探索,積累了相當的經驗。尤其隨著《新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出庭,并主要圍繞量刑以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辨認,可見中國司法對量刑建議的重視,在10多年的探索之中,不斷總結經驗,慢慢形成了體系。

從檢察機關推行量刑建議的實踐來看,其在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監督法律公正適用、保障當事人合法利益以及提高刑事訴訟效率等方面均取得了積極效果。但是,當前仍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主觀認識不足。早在1996年刑訴法修改后,隨著庭審制度改革的深入,部分基層檢察院開始嘗試開展量刑建議改革。2005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下發《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意見》,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決定在全國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標志著量刑建議作為檢察機關從事刑事訴訟活動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已被納入法庭審理程序的司法實踐。但是量刑指導意見提出之前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認為控訴職能主要體現在定罪而非量刑問題上,司法實踐中公訴活動的主要目標即為保證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只是定罪問題保證下的一個從屬性的小問題,不做具體審查。這與我國一直以來重定罪、輕量刑的觀念有關。量刑指導意見實施之后,部分公訴人員認為量刑建議沒有強制力,“說了也是白說”,從而導致不愿建議量刑,或者只是概況性地提出被告人應被判處刑期的幅度而不闡述具體的理由,或者在提出量刑建議后不關心其被采納情況,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存在隨意性和不準確性的特點,導致量刑建議的采納率偏低。

二、相關規則欠缺。高檢院和最高法各自對量刑建議和量刑規范化等開展司法改革,缺乏統一的規則,導致各地做法不一。檢察機關對其參與量刑規范程序的具體規定不明確。比如定罪與量刑程序應完全分離還是相對性分離;檢察機關應提出概括性的還是確定性的量刑建議幅度;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條件之一的“量刑不當”規定操作性不強。各地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標準也是在其內部使用,公訴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無從知曉,其制定量刑標準無異“閉門造車”。法檢兩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情節等方面的認識不一致,導致量刑建議與判決結果大相徑庭。

三、實踐經驗不足。量刑本身具有較高的確定性和科學性,公訴人對個案提出量刑建議,公訴人就必須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解以往的相關案例,對量刑有準備的把握。長期以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往往注重求罪而經常忽視與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對量刑信息的審查缺乏實踐經驗,導致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受刑罰做出精確判斷的能力不足,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成功率。對此,公訴人員應著重加強專業化學習鍛煉,提高量刑建議的質量和水準。

面對上述幾點問題,在辦案實踐中筆者總結出以下幾點對策:

一、提高認識與加強溝通。

首先,檢察機關內部必須統一思想,從維護司法公正和履行檢察職責的高度提高認識,真正了解和掌握量刑建議的性質、作用和推行這項制度的重大意義。其次,要加強與法官之間的交流與溝通。一是對量刑問題法檢要定期交流和探討,檢察機關不僅主觀上要加強認識,也要使法官從思想上對量刑建議真正重視起來,還要進一步規范操作,嚴格按《規則》辦事;二是在如何把握具體案件的量刑上,公訴人平時要加強與法官的溝通,盡可能多地掌握法官量刑的依據,并統一執法理念,統一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盡量減少分歧,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官對量刑建議的認知度。

二、推進量刑制度規范化建設。

由于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跨度較大,法官的自由裁量各有不同,實踐中極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發生,所以應當深入理解量刑制度的設置及量刑規律,確定一定的基礎,以期達到最佳的量刑效果。首先,明確各類重要罪行的量刑基準,即對一件具體案件在不考慮任何量刑情節下僅通過事實認定和證據證明所應當判處的刑罰。然后再根據個案具體的累犯、自首、立功等情節依照法律規定確定從重或從輕、減輕處罰。其次,應統一法院與檢察院的量刑標準,當前的首要任務應是明確統一的量刑規范,使之在適用上趨于科學化、規范化和合理化。建立量刑說理制度,把量刑說理寫入判決書中,量刑的充分說理能讓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了解刑罰是具體怎么產生的、為什么是判這個刑罰,有利于減少被告人的社會對抗心理,增強判決的社會認同感。有些地方法院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重視不夠,無論采納與否,在判決書中都不加以分析和闡述,或者說理顯得粗糙,量刑理由模糊、格式化。雖然量刑建議具有“建議性”即非最終性,但法官對量刑建議是否采納,法官應當在量刑建議書中充分說明是否采納量刑建議的理由。如果不采納的理由合理的,有利于幫助公訴人發現不足,提高量刑建議的水平。如果應該采納而未采納,判處的刑罰與量刑建議相差過大又沒得到合法合理解釋的,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提出抗訴或發出再審建議等的方法予以糾正,量刑建議是抗訴的前提和基礎,抗訴則是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的必然結果。當事人不認同判決書的量刑說理的,可以通過提出上訴、申訴的方式來實現。

三、不斷總結量刑實踐經驗。

形成一套科學量刑規則,量刑科學化。量刑對于檢察機關來講是一個全新的領域,而且量刑建議本身要求具有較高的確定性和科學性,這就對我們公訴人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要轉變傳統的公訴理念,牢固樹立實體與程序、定罪與量刑并重的訴訟觀念。二要不斷學習刑事法律的理論知識和最新司法解釋。跟隨時展變化的潮流不斷與時俱進,把自己鍛煉成學習型、學術型檢察官。三要注重實踐的操練。平時注重實踐經驗的累積,特別是法院裁判與量刑建議出入較大的案件應深入分析原因,及時總結經驗。公訴人不僅要通曉相關的法律知識,全面熟悉案件的所有相關事實,而且要掌握同類案件的量刑規律等。對各案提出量刑建議促使公訴人努力學習量刑知識、積累量刑經驗,注重案例的研討和學習。

參考文獻:

[1]張智輝主編,向澤選、謝鵬程副主編《中國檢察——強化法律監督的制度設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趙陽,《中國量刑建議制度八年套索歷程批露》,《法制日報》2007-12-30。

[3]徐漢明、胡光陽,《關于量刑建議的研究報告》,《刑事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2007(28)。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5

主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在死刑案件中如何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農民。

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張某某(男,歿年47歲)均系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鎮南堤寺西村村民。張某1993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感情較好。2004-2006年間,張某在村里的某某有限公司上班,張某某任該公司車間主任。據張某供述:張某某于2004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趁張某在公司值夜班之機將張某。張某因沒有證據且礙于臉面未報警。后張某某又以將此事張揚出去會使張某沒臉做人為要挾,多次迫使張某與其發生性關系。2006年張某被公司辭退后,因其夫楊某某系出租司機,張某某還到過張某家中與其發生性關系。2007年,張某以將實情告訴楊某某,使楊找張某某拼命為由迫使張某某未再繼續糾纏(上述情況只有張某供述證明)。其間,楊某某曾察覺張某、張某某關系不正常,但礙于臉面未過問。2011年8月初,張某某多次在張某家門口附近徘徊并又開始糾纏張某,使張某自感精神壓力很大,經常發脾氣。8月15日中午,張某酒后想到這事如果說出去就沒法做人,自感絕望,產生將張某某殺死、一了百了的念頭,遂從家中取出殺豬尖刀2把,攜刀騎自行車在南堤寺西村中尋找張某某。14時許,張某在該村231號門外發現張某某正與其妻王某某、朋友朱某某等人在一起,遂持尖刀上前猛刺張某某胸部1刀、腹部1刀、背部2刀,致張某某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張某某系被單刃刀類刺擊胸部及背部,刺破主動脈弓、雙側肺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將張某某刺死后,刀被朱某某奪走,張某又持磚頭當場打砸張某某的松花江牌面包車(經鑒定造成經濟損失價值人民幣1853元),后坐在現場一邊哭一邊冷笑,并借來親戚楊某山的手機打電話報警,自稱殺死了她的人。15時許,張某在案發現場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偵支隊民警抓獲。張某到案后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在對被告人羈押前的體檢階段,查出被告人張某已懷孕,但因本案案情重大,公安機關仍對其刑事拘留,此后張某羈押期間始終處于妊娠狀態。

【訴訟過程】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于2011年10月12日以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于2011年8月15日14時許,在本市通州區永樂店鎮南堤寺西村231號門外,持尖刀刺擊張某某胸部、背部等處數刀,致張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在現場被接警趕到的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偵支隊民警抓獲。被告人張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之規定,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其辯護人辯稱:張某正處于孕期,依法不能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其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系初犯,請求對其處以有期徒刑。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所犯故意殺人罪的罪行極其嚴重,鑒于被告人張某系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其在殺人后撥打110報警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其親屬代為賠償部分經濟損失(2萬元),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以(2011)二中刑初字第2275號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量刑畸輕、審判程序違法,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理由是:第一,被告人張某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一審判決在沒有大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14年,量刑失當。第二,被告人身懷有孕,不適宜被羈押,且不具備嚴重的社會危險性等羈押的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73條的規定,一審法院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對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及時變更,但被告人卻在被羈押狀態下被一審審判,屬于審判程序違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支持了該抗訴意見。

【爭議焦點】

對張某的一審判決量刑是否適當,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14年量刑適當。理由是: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因此,對審判時懷孕的被告人,量刑起點應為無期徒刑。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證據、案情特點確定法定、酌定量刑情節。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因曾遭受被害人侮辱導致情緒失控,激情殺人,故被害人對案件發生存在較大過錯。且被告人存在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幾點,可以對其減輕處罰,不判處無期徒刑。加之其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家屬的部分經濟損失,可以從輕處罰。故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量刑適當。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量刑畸輕。理由是:被告人張某為實現報復目的,在多人在場的公共場合,持準備好的尖刀突然刺擊被害人胸部、背部等致命部位處數刀,致張某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當場死亡。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即使存在自首、部分賠償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也僅適用從輕處罰,不應減輕處罰??紤]到審判是懷孕的婦女不得判處死刑的規定,對其量刑以無期徒刑為宜。判處有期徒刑量刑畸輕。

【裁判理由之法理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界定的是宣告刑的終點,而不是量刑起點

如何理解《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筆者認為這里的不適用死刑應當理解為宣告刑的終點,即實處最高刑只能量到無期徒刑。也就是說,不適用死刑只能在對案件所有量刑考量都已用盡,做出確定的宣告刑時再執行。而不能將該條視為一個量刑情節,在量刑時直接將量刑起點設在無期徒刑上再進行量刑。首先,如以該法條作為量刑起點考量,勢必對未成年人和懷孕的婦女犯罪的減輕處罰,那么此條文應當列在《刑法》第63條之中,作為“減輕處罰”的一個觸發條件列明,而不應當列在刑法“死刑”一節中,且僅僅位列第48條之下。其次,如將該法條視為量刑起點,則意味著對未成年人和懷孕的婦女減輕處罰,此時該條勢必與《刑法》第17條第3款即“已滿14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重疊。如已滿14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不適用死刑作為量刑起點考量就已經是減輕處罰,是否是繼續適用《刑法》第17條?如果不適用,那么不引用《刑法》第17條肯定是適用法律錯誤。如適用,則意味著對被告人再適用一次減輕處罰,因為刑事責任年齡一事重復減輕,完全違反罪行相適應原則。孕婦雖未涉及重復減輕,但既然其與未成年人同處一條,立法精神與適用原則應當是一致的。再次,將孕婦不適用死刑理解為量刑終點,真正體現了立法者的本意。通說認為,對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主要是從保護胎兒考慮的,懷孕婦女有罪,而胎兒是無辜的,不能因為其母有罪而株及胎兒。可見,孕婦不適用死刑是從保護主義的角度出發的,此時決定因素不是行為人身份、犯罪行為、主觀故意或者犯罪結果這些量刑要素,而僅僅是從對胎兒的人道主義保護這一角度出發的。因此,《刑法》第49條不是量刑原則。

有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以此條解釋,無期徒刑就應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起點,則與之對應《刑法》第49條中孕婦犯罪也應參照適用。筆者認為,僅從罪刑法定一個原則出發,除非有明文立法或司法解釋,否則不同主體犯罪不存在相互參照的。反觀該《解釋》第13條,規定的仍然是量刑終點,并不能理解為量刑起點。

那么,對本案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如何考量呢?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精神,確定的量刑步驟為三步:第一步是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第三步是根據量刑情節調解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盡管因為無法“加減乘除”致使死刑案件并不納入現有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但相關量刑原則和步驟應當是相同的。以此,我們不妨拿來看一下本案。被告人故意殺人既遂,首先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為死刑。然后,根據本案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確定是否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本案中,被告人因情緒失控,于公共場所當眾持刀激情殺人,致一人死亡,存在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因素。但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又存在自首情節且有賠償行為,以上情節綜合評判,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鶞市淘跓o期徒刑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之間為宜。但是,此時影響被告人是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量刑因素已經在量刑中體現,則不應當再行考量。因此,對被告人的確定刑只能在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中考量,而因為《刑法》第49條的存在,最終確定的宣告刑應為無期徒刑。

(二)證據不充分的被害人過錯不宜大幅減輕處罰

本案因被害人死亡,故而被告人辯解的因遭到被害人多次和無理糾纏而酒后激情殺人這一犯罪動機已經無法查明。本著疑罪從輕的司法原則,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但是,法律不能因為證據不充分的被害人過錯而對被告人大幅適用減輕處罰,而應當在考慮案件其他事實、情節的基礎上,根據刑罰的刑檔順次量刑?;氐奖景?,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張某為實現報復目的,在多人在場的情況下,持準備好的尖刀突然刺擊被害人張某某胸部、背部等致命部位處數刀,致張某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當場死亡。以上都屬于對被告人應當從重考量的情節,因此,即使承認被害人過錯,也不能僅以此問題忽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公眾、社會公序良俗造成的惡劣影響。量刑時減一檔至無期徒刑已是極限,大幅減至有期徒刑15年顯屬量刑失當。再以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且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為由,判處有期徒刑14年,更造成量刑畸輕。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范文6

一、量刑規范化與刑事抗訴工作目的性探究

目前通說認為,量刑建議權是指檢察官在辦理公訴案件審查過程中,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代表檢察機關建議審判機關對被告人處以某一特定的刑種、刑期、附加刑及執行方法的一種求刑權。它具有主動性、相對的主觀性等特點,不具有最終結論性,是公訴權的內在組成部分。而刑事抗訴則是指檢察機關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審判機關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予以重新審理的一種法律監督活動。

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是糾正法院量刑不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一種最為有效的法定手段。然而當前實際狀況是刑事抗訴案件數量少,多數案件法院改判率低,抗訴效果欠佳。檢察機關使用量刑建議權,能夠幫助法官發現和認定可能影響量刑的各種證據材料,如被告人的性格、年齡、前科、成長經歷、發案細節、犯罪后的態度和表現、被害人的情況以及國家或社會可能提供的最有利于實現刑罰目標的條件等,在不同被告人和不同的刑事案件之間,基本保持量刑種類和量刑幅度的大體均衡,體現出“比較的正義”,為實現刑罰的最佳效果創造條件。

由此筆者認為,量刑建議與抗訴制度同屬審判監督手段,具有天然的矛盾性,即量刑建議采納率的高低,影響到檢察機關抗訴率的高低,但立法者對于兩者設計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對法官的量刑形成監督和制約,遏制“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罰”等審判不公現象。一個屬于判前監督,一個屬于判后監督,判前監督得當,自然不需要抗訴這種事后監督的彌補;反之,抗訴工作開展的好,可以促使法官自覺規范量刑,二者的價值追求都是為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公正。這就要求公訴人理直氣壯地根據案件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提出量刑建議,促使法院認真對待和充分考慮檢察機關的建議,抑制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如果法官對合法合理的量刑建議不予采納,檢察機關可以以量刑建議為標尺,依法提出抗訴。但就目前而言,一些基層檢察機關因此提起抗訴,還有很多顧慮。

二、量刑建議實施以來對檢察機關刑事抗訴工作的影響

就目前量刑建議實踐情況來看,全國在“面”上推廣效果向好,“縱深”效果遠未實現。在某些地方,特別是基層檢察機關,實際效果堪憂,與制度設計初衷背道而馳,直接影響了抗訴工作的開展。

(一)量刑規范化對刑事抗訴工作的現實影響

目前各地檢察機關運用量刑建議、法院采納量刑建議的情況比較復雜,難以作一概評價,各地媒體或檢察機關內部文件中量刑建議的采納率動輒90%以上、甚至達到100%,似乎只有這樣的數據才能體現檢察機關的工作實績,實則不然。1997年刑法中大量存在刑期幅度過大的問題,如果量刑建議僅僅是在法定的范圍內縮小一點點幅度,那么建議的質量是不理想的。而受量刑規范化的影響,各地檢察機關本來就不高的刑事抗訴案件數量及抗訴改判率,更呈現減少趨勢。以河北省為例,主要原因可以從兩方面分析:

其一,河北省高級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試行)》束縛了一些檢察機關的抗訴工作。不可否認,“省高法實施細則”為公訴人的量刑建議提供了依據,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法官量刑的隨意性。但因其條文規定量刑幅度過大的瑕疵,給法官留出暗箱操作,辦理人情案、關系案的空間,合法卻不適當量刑,讓公訴機關又找不出充足的抗訴理由。這就導致以前能抗訴的案件,現在檢察機關抗訴的幾率反而小了。這種現象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法官采納了公訴人的量刑建議,但與檢察機關期望的量刑幅度存在差異。例如,目前各地的量刑建議一般是幅度刑,如建議判處甲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實際上公訴人內心認為甲應當判刑四年左右較為客觀公正,但他通常不會直接提出四年的建議,[1]而以四年為中心確定一個范圍,最后法官判處甲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而同樣的案情,對另一案件的被告人乙,公訴人還是提出同樣的量刑建議,法官卻判處乙有期徒刑五年。這時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對甲或乙其中一人量刑不當,想提出抗訴,但比照“省高法實施細則”,法官量刑在規定幅度內。況且法院也采納了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使其沒有理由再去抗訴。另一種情況是法官不采納合理的量刑建議。公訴人想提出抗訴時,法官總能為量刑結果找到理由。因為細則規定的幅度太大,其中總則羅列了二十多種法定酌定減輕從輕、酌定從重處罰情節,法官據此計算出一個迥異但差別不明顯大的刑期也是可以理解的。這些情況只是量刑規范化“不規范”的冰山一角。

其二,傳統因素對抗訴工作的影響主要在于:一是法院系統內部受業績考核指標的影響,普遍存在案件報送請示情況。為避免改判風險,基層法院對擬判無罪案件或預計檢察機關會提出抗訴的案件,傾向于請示上級法院后再做出判決,這時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很難得到上級法院的支持。二是上下級檢察院之間對抗訴案件的標準不統一,導致基層檢察機關很可能得不到上級院的支持。而公訴部門的考核指標與法院的判決結果緊密聯系,為了追求“無罪判決最少化”、“判決改變最少化”的目標,在考核中取得好成績,一些檢察機關在與法院存在爭議時,首先考慮的是法院會不會改判,若認為沒有改判的可能性或改判的可能性較小則不愿冒險抗訴。這樣導致檢察機關一般把抗訴的重點放在量刑畸輕畸重的案件上,公訴人對判決書的審判決結果、輕訴訟過程,而對法院改變指控案件事實、性質的,沒有細查深究原因。此種在法、檢系統長期存在的問題,減少了抗訴案件的幾率。

(二)量刑規范化對抗訴工作影響的辯證分析

目前河北省量刑建議開展過程中,對抗訴工作影響較大的因素在于:量刑規范化的相關文件[2]本身規定過于寬泛,法官自由裁量權“合法化”增大,致使檢察機關抗訴時顧慮增多,抗訴成功率低,審判監督工作陷入被動。

第一,實施細則規定本身的問題?!笆》ㄔ簩嵤┘殑t”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諸多問題,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細則列舉的二十六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中調整基準刑的幅度過寬。如大量存在可以減少或者增加基準刑的10%、20%、30%、40%、50%、60%上下或區間的比例,因律師、公訴人與法官對量刑情節輕重認識上的不同,其調整基準刑的幅度就不同,這樣在規定的法定刑區間也會出現相差較大的刑期;二是十五種量刑罪名中確定基準刑的幅度過大,同樣產生上述問題。三是對罰金刑的規定過于籠統、缺乏緩刑適用規定,造成實踐中法官判處罰金、適用緩刑隨意性大,給抗訴工作造成難題。四是細則部分內容已經陳舊。如《刑法修正案(八)》更改了累犯、盜竊等內容,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等從輕量刑情節,河北省已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提高為七千元、七萬元,在細則中都尚未體現。

第二,法官量刑過程的神秘化。目前河北省內各地的刑事判決書中基本沒有對量刑情況的詳細說理,量化分析判決的質量相對困難,公訴人在決定是否抗訴時分歧大。從筆者所在的唐山某區司法實踐來看,每年近三百起公訴案件,法院判決的宣告刑都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內,看似并未超出自由裁量范圍,檢察官在量刑建議未被采納時,也很難以判決“畸輕畸重”為理由進行抗訴。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行使要求程序公開,這樣在法庭調查和辯論階段,公訴人和辯護律師除了對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證外,還要單獨就量刑事實,即是否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進行舉證和辯論。法官應考慮檢察官、辯護律師提出的量刑建議和意見,必要時還要向社區、單位等方面了解情況,最后綜合各方面信息作出量刑判決并說明理由。這個過程使量刑活動在法庭審理中予以公開,控辯雙方對量刑的辯論體現了訴訟活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如果判決書不能體現這一過程,辦案的檢察官很難從中直接找到確鑿的抗訴理由。

三、修訂量刑指導意見,發揮抗訴監督功能的一些建議

量刑建議權與抗訴權一樣,目的都是為了增強審判監督的可操作性,樹立檢察機關威信、實現司法公正。筆者認為正處于探索階段的量刑規范,暫不宜列入檢察機關內部考評指標,自縛手腳,對于前文闡述的問題可從以下層面修訂完善。

(一)建立健全量刑規范化實施的“硬件與軟件”

筆者本著合法實用、大膽創新、層次推進的原則,建議如下:

其一,由省一級審判機關、省一級檢察機關聯合制定《實施細則》。雖然目前全國各地量刑實施細則多由法院單獨制定,但量刑規范化改革畢竟不是法院一家的事。中央支持推進這項司法機制改革的目的是督促法官量刑公開透明、均衡公正,這樣一部直接關系到被告人量刑輕重裁判標準的細則,僅由法院關起門來自己制定顯然是不科學的。檢察機關參與這樣重要文件的起草制定也是一種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

實施細則的修訂可以“省法院量刑細則”2010年的版本為基礎,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一步加以細化、規范。如累犯、刑事和解、盜竊、犯罪、河北省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等變化、在細則中都應有所體現。同時,適時分批次增加緩刑、罰金刑的相關規定,以及信用卡詐騙、貪污、受賄、等常見犯罪的量刑幅度標準。新的量刑細則原則上禁止市一級以下(包括市一級)法、檢部門另行制定量刑實施細則,以保證量刑在全省范圍內保持一定的均衡性。

其二,省級檢察機關和法院聯合成立非常設的量刑規范化改革領導機構。組成人員可由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與法院刑事法官中德才兼備的人員兼任,辦公機構設在省一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這樣設計是與審判監督職能相符合的。該機構的職責是依法統一解決全省量刑規范化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具體工作包括:對各地量刑規范化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調研,對比研究量刑建議與判決宣告刑,總結量刑特點和規律;對年度量刑實施細則情況向立法等部門專題報告;提請對量刑規范化文件的修改意見等。

其三,檢察機關與法院協商,探索推進量刑建議說理寫入判決書。在筆者所在地區,法官對辯護律師關于定罪和量刑的觀點會作出評析,而對于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卻置之不理。量刑由法官單獨進行,抗辯雙方被排除在量刑環節之外,無法了解量刑的過程。這種法官“秘密量刑”方式明顯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量刑辯論程序的規定不符,亟待改進。這項工作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對于法官未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檢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出具書面的不采納量刑建議說理書。如實踐證明效果較好,則可以要求法官在未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時一律出具說理書,隨判決書一起送達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如認為說理不充分或裁判不公的,可以提起抗訴。第二步是對于檢察機關在“省法院量刑細則”十五種罪名幅度內書面提出的量刑建議,判決書要對量刑建議進行評判,闡述采納、不采納、部分采納或部分不采納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檢察機關據此判斷法官判決是否屬于“畸輕畸重”,確定是否采用抗訴等手段履行審判監督職能。

(二)建立量刑建議與抗訴工作之間的銜接機制

在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時,檢察機關在何種條件下應當行使刑事抗訴權,這就需要將量刑建議制度和抗訴制度相結合,制定出符合司法實踐要求的抗訴標準。本著積極、穩步推進的原則,筆者粗淺設想是:由省一級檢察機關制定抗訴標準,內容包括總則與常用分則罪名。同時分批選取典型并具有指導意義的成功抗訴案例,在以案說法中細化抗訴要素,作為下一級檢察機關開展抗訴工作中的參考??乖V標準抄送同一級審判機關,給刑事法官以事前“預警”。因實際辦案中涉及的犯罪遠多于量刑建議規定的十五種罪名,抗訴標準應當“適當擴大”罪名的范圍,如增加貪污、受賄、等常見、量刑爭議較大而“省法院量刑細則”又沒有規定的罪名。這樣一方面可以規范提起抗訴的條件,及時糾正裁判不公;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法官慎重量刑,因為法院為維護其判決的權威,自身也在追求判決的均衡性,如果法官比對檢察機關制定的抗訴標準,發覺這樣判刑檢察機關很可能要抗訴,那么在量刑時會更加審慎。當然,抗訴標準只是當前量刑規范化不夠規范的權宜之舉,檢察機關“抗訴標準”的遠期目標應當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中抗訴的標準,即公訴檢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議,法官無理由不采納的,檢察機關即可以提出抗訴。

(三)探索共同培訓刑事司法人員新模式,培育法律職業共同體

為繼續推進量刑規范化建設與抗訴工作的完善,需要我們做好人才的培訓。具體建議為:一是檢察機關內部要加強對公訴人才的重點培養,糾正“抗訴傷和氣、勝訴傷感情、敗訴丟面子”的錯誤思想,建立公訴人依法量刑的內外部監督機制,使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逐步由較大幅度刑轉變為較小幅度刑,不斷提高量刑建議的質量。法院裁判后,辦案檢察官應當及時對是否采納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進行細致審查,定期對轄區法院判決中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判,著力在量刑情節等方面尋找抗點,增加抗訴的針對性,以抗訴促使法官對被告人審慎、公正判刑。二是開展對公訴檢察人員、刑事審判人員共同的量刑工作培訓,視效果逐步吸納部分律師參加培訓。這樣可以破除現有各系統內分割在職教育培訓的弊端,便于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開展。

四、結 語

目前刑事審判領域存在“隱性”的量刑不公,在這些案件中,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或者抗訴改判的數量只占很小比例,人民群眾對審判不公的意見很大,已經影響到社會的和諧安定。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文件中明確支持檢察機關參與量刑規范化改革,而且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也新增了量刑辯論程序,完善了抗訴制度,表明中央對檢察機關開展審判監督寄予厚望。量刑建議權使用得當,可以為重構抗訴機制提供良好契機,確立檢察機關威信;如流于形式,甚至自己放棄,勢必對抗訴制度造成負面影響,亦是對司法不公、法律監督職責的不作為。因此,檢察機關應該更加主動、積極的參與量刑規范化改革。

檢察機關參與量刑規范化改革與抗訴的終極性目標都是為了確保刑事審判的公正性,階段性目標是構建統一的執法標準,作為檢察機關審查法官量刑是否適當,是否據此行使抗訴權的重要依據。量刑建議與抗訴權的運用是否有效,不能迷信表面的采納率和抗訴率,只有實現公正的刑罰,才能確保檢察機關審判監督的效果,真正達到刑法懲罰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目標。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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