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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范文1
原告:中國天誠廣州公司(下稱天誠公司)。
被告:花都市佳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佳業公司)。
1993年6月18日,天誠公司在廣東國際大酒店二樓開辦了“蒙地卡羅國際購物中心”,經營范圍為零售服裝、皮具、鞋類等,主要經銷世界名牌產品。該中心開業前后,在內地及港、澳多家報刊以及廣州電臺、廣東電視臺進行了大量宣傳。1995年9月至1996年5月,天誠公司先后取得“蒙地卡羅”文字商標在第1類至第42類商品和服務上的商標注冊,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中包括第19類非金屬建筑物,第36類不動產,第39類運輸,第41類教育、公共游戲樂場,第42類餐館、臨時住宿、醫療、美容院。
被告佳業公司是合作經營企業,經營范圍是在廣東省花都市獅嶺鎮楊二村用地開發、建造、銷售、出租管理商品房。被告從1992年10月至1993年初先后取得各種有關其房地產開發、銷售業務的政府批文,在這些批文上均寫明被告的開發用地建設項目為“蒙地卡羅山莊”。該山莊于1992年10月奠基。被告曾分別于1992年10月和1993年3月在《廣州日報》、《南方日報》、《羊城晚報》等報紙刊登“蒙地卡羅山莊”售樓廣告,廣告中寫明“別墅區內配有各類社區及生活設施、除業主俱樂部之康樂活動設施外,還包括商場、酒樓、電影院等,……山莊備有穿梭巴士,往返廣州市區”等內容。被告還自1992年10月至1997年先后印制使用四種版本的彩色“蒙地卡羅山莊”售樓說明書,其主要內容亦為該山莊商品房別墅及相關服務設施的圖片、照片及文字宣傳。但其中中期二種版本的售樓說明書使用了原告“蒙地卡羅國際購物中心”的門面圖片,圖片上有該中心的名稱匾額及商場背景。被告的上述商品房同時在廣州、香港和海外預售。
1997年,天誠公司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我公司開辦并負責經營的“蒙地卡羅國際購物中心”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其商品房預售宣傳冊中擅自使用該中心門面圖片,作為其“蒙地卡羅山莊”的重要組成部分,使消費者誤認為被告與我公司之間存在某種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公司還是“蒙地卡羅”商標注冊人,被告未經我公司許可,使用我公司“蒙地卡羅”注冊商標作為其山莊名稱,并在“蒙地卡羅山莊”總的標識下提供房屋銷售、出租、物業管理及其他多種服務項目,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
被告佳業公司答辯稱:我公司在1992年即為山莊起名為“蒙地卡羅”,作為山莊的服務標志,且連續使用至今,根據有關規定,我公司可繼續使用該服務商標,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至于我公司將“蒙地卡羅國際購物中心”的圖片放置在宣傳冊中,是屬善意使用,且該中心經營范圍是時裝、鞋類等,而我公司專門從事房地產業務,兩者的經營范圍沒有聯系,我公司沒有與原告競爭的動機,故上述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天誠公司是“蒙地卡羅”商標注冊人,其商品和服務商標專用權均受法律保護。被告佳業公司開發、經營的蒙地卡羅山莊,是集不動產物業開發、管理并提供娛樂、餐飲、購物等服務項目為一體的綜合設施,其中“蒙地卡羅”字樣是作為服務標志使用,應視為服務商標。鑒于被告在1993年7月1日前已開始籌建蒙地卡羅山莊并該山莊售樓廣告,事實上已經使用“蒙地卡羅”服務商標,且其此后并未改變字體和色彩,根據有關商標法律、規章的規定,被告可以繼續使用其“蒙地卡羅”服務商標,但其繼續使用權應當以在蒙地卡羅山莊地域范圍內開發、出售、管理商品房服務范圍為限。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蒙地卡羅國際購物中心”系由原告負責經營,該中心開業時也做了大量的宣傳,被告在其售樓說明書中使用該中心的門面圖片,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被告經營的蒙地卡羅山莊中提供的服務與經營“蒙地卡羅國際購物中心”的原告有某種聯系,被告的該行為屬利用廣告,對其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至于原、被告是否屬于競爭行業的問題,被告雖是房地產企業,但其開發的“蒙地卡羅山莊”提供的是綜合,故與原告經營的“蒙地卡羅國際購物中心”的業務范圍存在聯系。被告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向原告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七)、(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該院于1998年9月29日判決:
一、被告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售樓說明書中使用“蒙地卡羅國際購物中心”門面圖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在《羊城晚報》及其海外版刊登聲明,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本院審定)。
三、被告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20萬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又以其愿意接受原審判決為由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于1998年12月23日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行。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下列兩個問題:
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原告天誠公司是“蒙地卡羅”文字商標的注冊人,該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務涵蓋了商標注冊國際分類第1類至第34類商品和第35類至第42類服務,根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1)項,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2)項的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商標或商品名稱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因此,表面看來被告的行為似乎構成商標侵權。但是,由于我國是在1993年7月1日修改的商標法實施后才對服務商標給予保護,為了保護在此之前已經使用的服務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在第四十八條規定: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1994年8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對有關問題作出了進一步的限制性規定。由于被告是在1993年7月1日前已開始使用“蒙地卡羅”標識,因此,如果本案被告是將“蒙地卡羅”標識作為服務商標使用,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被告開發、經營的“蒙地卡羅山莊”,既有商品性質的商品房別墅,也有各種相關的服務設施,對其如何定性是一個難點。但是,從整體看來,被告是在“蒙地卡羅”這個總的標識下提供集不動產物業開發、管理以及娛樂、餐飲、購物等為一體的綜合,故應認定被告是將“蒙地卡羅”作為服務商標使用。在商標注冊實踐中,國家商標局對于這類開發、銷售商品房小區的“某某苑”、“某某花園”等標識也往往是核準注冊服務商標。因此,被告可以繼續使用“蒙地卡羅”標識。當然,被告也必須遵守有關的限制性規定,即繼續使用時不得擴大該服務商標的使用地域,不得增加使用的服務項目。
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范文2
考科目三緊張不提倡用藥物,多練習,在考試時盡量深呼吸。就當自己在練習時一樣操作就可以了。
科目三,包括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是機動車駕駛證考核的一部分,是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的簡稱。不同的準駕車型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內容不同。
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內容一般包括:上車準備、燈光模擬考試、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檔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內容一般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復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處置知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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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范文3
1、科目三因為誤判的時候可以去提出申訴。
2、科目三,又稱大路考,是機動車駕駛證考核的一部分,是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的簡稱。
3、不同的準駕車型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內容不同,一般包括: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擋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
4、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內容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復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處置知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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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范文4
目前這個規定有的地方實施的政策不一樣的。
部分地區是不用熄火,不會扣分。但是部分地區是需要熄火,沒熄火是扣100分。 在考試之前做好詢問清楚。
科目三,又稱道路安全駕駛考試,是機動車駕駛證考核的一部分,是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的簡稱。不同的準駕車型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內容不同。
科目三的內容一般包括:上車準備、燈光模擬考試、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擋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內容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復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處置知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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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范文5
科三自動擋需要考的項目有上車起步、左右轉彎及掉頭、通過公共汽車站、通過人行橫道、通過學校區域、加減檔操作、變道、超車、直線行駛、通過紅綠燈。
科目三,包括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是機動車駕駛證考核的一部分,是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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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范文6
1、不可以。根據《準駕車型及代號》的相關規定,代號C1,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準駕的車輛為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而摩托車駕駛證應該是E照和D照,如果持C1駕駛摩托車,那么就屬于超范圍駕駛。
2、C1駕駛證是駕駛證代號的一種。準駕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輕、小、微型專項作業車等車型。考試科目包括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場地駕駛、道路駕駛、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等四項。
3、考試科目的順序按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 (簡稱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識(簡稱科目四)依次進行。在考試過程中,前一科目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進行,科目二、科目三考試一次,補考一次,補考一次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內,允許重新申請考試,重新申請允許的最大次數由當地交管部門規定,考試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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