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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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論文

行政許可法論文范文1

企業行政管理以管理為主要內容,以協調為核心,以服務為根本,行政管理的實質就是服務??梢詫⑵髽I行政管理職能分為四個方面:第一,企業行政管理要確立和選擇組織目標,為企業實現既定目標做出規劃和安排,確立計劃原則,編制和實施計劃。第二,負責企業的組織活動,企業必須設計和維持一種織物結構,以期實現企業的行政管理目標,并且對每一類業務進行分類,對結構進行調整,企業行政管理的組織活動為企業進行人員管理、指導和領導以及控制提供了前提條件。第三,指導和領導作用,就是要對企業的全體人員行為進行引導和施加影響,目的是使企業全體工作人員能夠自覺、自愿地為實現企業目標而奮斗。第四,控制。所謂控制就是為保證企業行政管理工作能夠順利進行,要按既定目標和標準對企業的組織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保證組織實際活動與成果預期目標相一致就是控制工作的目的。企業行政管理的每項職能之間都是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構成企業管理的有機體系,形成周而復始循環往復的過程。

二、加強企業行政管理的意義

1.企業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

能夠保證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在企業的正常運行過程中,企業行行政管理效率的作用很強,只有不斷提高企業行政管理的效率,才能夠更好地保證企業各個環節的快速健康運行,進而能夠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2.有助于增強企業的適應能力

企業行政管理正好與我國重大戰略任務和戰略思想相適應,這不僅僅是目前我國企業發展的需要,同樣在企業中起到主要的指導工作,企業才能夠更好更快的適應時代的發展。

3.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前提條件,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應努力營造切合企業發展的各種環境,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企業行政管理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企業行政管理的系統化模式

重視企業行政管理的重要地位。企業內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企業行政管理,企業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果在沒有健全有效的內部管理情況下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執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失誤也不可能被經營者及時的發現,從而給企業帶來敗局。為了改變這種現狀,企業行政管理的核心應該設置合理有效的行政管理結構體制和規章制度,使各部門各崗位在行政管理工作的協調下處于良好的運作狀態。第一,要建立一整套的管理體系,從企業的上級部門到下級部門都有一個完善的流程,這個流程不僅要十分健全而且要十分明確。隸屬關系一定要明確,主要是哪個部門應對哪個部門負責。這樣做有兩個好處,一是企業領導的一言堂現象可以被避免,以免導致管理上的混亂,二是明確責任制度以后,可以明確部門責任,可以清晰地建立起問責機制,企業的運行如果出現問題,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問責。第二,現代化資源要充分的利用。企業管理隨著現代化網絡的發展要充分地進行微機化系統化的運作。這樣,可以把一系列的操作流程清晰化,簡便化。這樣的管理模式不僅可以提高管理效率,節省管理資源,同時企業的一系列事務也可以公開,將獎懲制度公布于眾,真正地激勵企業員工。

2.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加強企業行政管理

企業行政管理不到位,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會影響企業的管理效率。因此,在管理上,我們要改變以往機構臃腫、人員冗繁的行政管理狀態,在行政管理上不斷完善管理機制,進行有效的創新。加強企業行政管理,增強企業的行政管理能力,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工作要做好,同時,促進行政管理人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獎懲機制,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3.創新企業人力資源管理

首先,優化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理念。隨著當前企業競爭的日益激烈,企業行政管理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要想更好的深化企業行政管理,首要的就是創新人力資源管理理念,要從根本上改變陳舊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與時展的潮流相適應;其次,深化企業人力資源的準入機制。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根據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優化人才引入標準,建立人才的激勵機制,加強對企業核心職員的選拔和培養,要想辦法防止優秀人才的流失,把重視人才和尊重人才落實到企業的實際行動中。要給予企業的關鍵人才充分的、全面的激勵。保證有足夠的能力吸引企業所需的各方面高素質人才到企業中來,并留住人才,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和后備力量支持;再者,優化企業人力資源的薪酬激勵機制。合理的薪酬激勵機制一方面能夠提高企業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能夠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注入更大的活力。最后,為企業職員建立合理雙贏的職業生涯規劃。一方面職業生涯規劃有利于職員自身的分析、總結和定位,明確在企業中的發展方向,從而制定相契合的發展計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業將自身的發展和職員的發展相結合,以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結語

行政許可法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行政許可法的正式實施,是中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使得道路貨物運輸許可有了立法基礎,交通部令中規定實施的《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包括危險貨物運輸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許可也以法的形式確定了下來,這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的依據。同時在新法的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2003年8月27日通過,自2007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v觀中國行政許可法出臺的前后歷程,行政許可數量這多屬中國之最,事無巨細都要設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太多,許可程序太繁,如何找到能夠解決我們許可領域的諸多問題的方法,使得許可以法的形式出現,各個領域的許可程序都以法來加以確定,那么所有涉及到許可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樣交通運輸業各項工作的開展也離不開諸多方面的行政許可,《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已施行。道路貨物運輸中涉及到的行政許可法為貨物運輸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行之有效的審批途徑,使行政許可的過程更有效率,更便捷,以法的形式確定行使部門權力的嚴肅性,以法的形式來保護群眾的合法利益。

    一、交通部令規定的運輸業中的行政許可以法的高度出現。以更嚴肅的態度來調解和規范道路貨運市場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出臺和實施進行了全方位的設定,使審批和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有力地推進和保證了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突顯了執法部門的嚴肅性,嚴謹性。更能有效地規范貨運市場的秩序,使之有條不紊地向前發展。

    1.快速增長的交通道路貨運量,需要對貨物運輸經營者加強嚴格的規范管理。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完善,運輸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也取得了進展,但是,道路貨物運輸業在發展過程中仍存在著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運輸基礎設施不足,特別是與公路快運相配套的站點,倉儲堆場、通訊、裝卸設備等基礎設施較差;二是道路貨運業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技術的運用水平較低;三是運輸企業規模小,經營分散,社會化、組織化、專業化程度低。加快物流業發展,加強大型物流站場的建設,是當前物流業發展的目標。中國有句古諺,云:人盡其才,物盡其流。這很好地道出了快捷高效的物資流動對國計民生的重要性。大型的物流站場的建設需要嚴格的審批程序,《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出臺,對貨物運輸站場從經營申請到行政許可再到貨運站場的經營管理,最后到違反許可法規定范圍經營的站場處以的責任追究給出了嚴格的法律的規范。

    2.近年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對危險品的需求迅猛增長,以滄州市為例,滄州市地處渤海之濱,南鄰勝利油田,北接大港油田,華北油田坐落在轄區腹地,是全國重點化工城市。多年來以石油化工為龍頭的支柱產業的崛起,帶動了危貨運輸業的迅速發展。危貨運輸業戶逐年增多,年運量達1600多萬噸,全市具有經營資質的危貨運輸業戶160多家,危貨運輸車輛達7000多輛,占河北省危貨車輛總數的1/2。中國公路危險貨物運輸業保持著較快的增長勢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不容忽視,如此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市場的有序運轉和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的嚴謹、高效快捷需要法的定義。交通部令中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于貨物運輸經營者的行政許可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進行了規定,此項規定把保障運輸安全作為首要出發點,從嚴格市場準人、嚴防違規車輛進入、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引入“車輛損害管制”概念、加強非經營性道路危貨運輸管理、統一《從業資格證》、完善安全管理規定、明晰法律責任方面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通過嚴把市場準人關,堅決杜絕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企業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對危險貨物運輸實行分類管理,要求運管機構根據被許可人的車輛和其他條件,明確其可承運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這樣更有利于管理和一旦發生危險時可采取相應的施救措施等等,這些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的規范,對維護危貨市場秩序,構建和諧的交通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交通部令中的行政許可規定,以法的形式來維護各方利益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車輛、運輸、托運、裝卸、倉儲等各個環節加以規范,對從業人員做了嚴格的規定。在審批材料中有一條規定是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要配備行使記錄儀或定位系統。2005年的“3·29”事故也許人們至今還記憶猶新,由于肇事的槽罐車駕駛員逃逸,京滬高速公路上發生的氯氣泄漏毒倒300人的慘痛事件讓人們付出了血的代價。就連附近的莊稼和牲畜都不能幸免于難?,F在對從業人員有了嚴格的法律規定,對構成犯罪盼,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就使得從業人員對自己的一[作定位、認識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在事故發生時會考慮到自己會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承運人責任險為事故發生所帶來的財產賠償給予了一定的風險保障,提高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抗風險能力如果“3·29”事故中的肇事車輛中裝有定位系統,那么在第一時間內相關的人員就會得到報警信息而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減少損失。雖然這些許可規定都是強制性的,但卻也是人性化的一種體現,它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運輸企業和運輸者的利益,這也體現了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對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高度重視,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要求。

    三、增強執法人員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創新工作理念,宣傳到位

    執法人員就要注重法制法規素質、業務素質、思想道德品質的培養,這樣更有利于工作的正常開展。執法人員要轉變工作作風,在新舊執法程序的更替過程中找到定位標準,要有創新意識,要有服務意識,要把政策的宣傳做到位?!兜缆坟浳镞\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有很多新增的強制性的條款,對此執法人員的宣傳工作尤為重要,“遠行的船只在出航前做好萬全的準備,才能抵御暴風雨的侵襲”,規定的最終日的還是為運輸者的利益著想.是為了道路貨物運輸市場能夠健康有序的向前發展。

    四、提高貨物運輸企業和運輸者的法律意識

    許可法巾對運輸企業和運輸者違法行為處罰的條條框框將觸使他們法律意識的提高。沒有法律的約束,運輸企業和經營肯就會打擦邊球;沒有法律的制裁,運輸企業和經營者就會無視法律的存在,尤其是危險貨物運輸,其風險是很大的,它危及到人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以法的形式對他們進行的強制性的管理和規范,違反規定的給予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讓其在接受處罰的同時,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從而提高法律意識。

    五、法律是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的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都有它有待完善之處,《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可以說是中國在法律方面的一個創新,她的出臺沒有一部國內外的法律可以借鑒,一部嚴謹的法律是在其實施的進程中逐步完整、完善起來的。

    1.加強對托運人的管理,切實抓好化學危險品托運行為?!兜缆肺kU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四章第27條中明確規定,“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痹诘诹逻`法責任中卻沒有明確違反了應如何處理的問題。落實托運人的法律責任,并落實有關部門對托運方的監管責任,從源頭上把好危險貨物運輸的托運工作。

    2.隨著經濟發展,道路貨物運輸和站(場)經營以及危險品運輸企業數量增長很快,兩個“規定”對貨運經營企業、站(場)、危貨運輸經營的審批都作了明確規定,對經營的車輛審驗、年審也在許可規定當中,卻對站(場)、各運輸企業的年審未給出更細的條文說明。

    3.在兩個“規定”中對企業中的擬購置車輛給出規定,企業形成后隨著業務的增加,資產的不斷豐厚,會新購置車輛,對此“許可”中未做出明確說明。

行政許可法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城市房屋拆遷既涉及到被拆遷人、拆遷人、社會公共等諸多利益,又牽涉到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關系等諸多領域,也影響到被拆遷人憲法上的基木權利、民事財產權利等許多方而權利。而長期以來,有關拆遷的行政法規的缺陷和小足已嚴重影響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立法、行政救濟和司法審查的缺失,但史重要的是缺失公民財產權利優先于國家行政權力的法治理念。

長期以來,拆房遷屋工作是城市建設中的一個重要方而和環節,為推動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改善城市環境和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隨著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房屋拆遷量的增大,因拆遷引起的糾紛、上訪和訴訟不斷增加。城市房屋拆遷既涉及到被拆遷人、拆遷人、社會公共等諸多利益,又牽涉到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關系等諸多領域,也影響到被拆遷人的憲法上的基木權利、民事則產權利等許多方而權利。由此必然訴求權利的救濟,從而引發了關于拆遷的諸多思考,木文擬主要從行政法角度來考察城市房屋拆遷所涉及的問題。

一、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立法之缺陷

現行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國務院頒布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訓拆遷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經營條例)、建設部頒布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司法部頒布的《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最高人民法院粼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等。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對我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對于規范房屋拆遷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規制,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關拆遷的不少法規已經明顯不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例如,近年來頒布了一大批經濟、民事、行政方而的法律、法規,而規范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大多頒布于20世紀90年代初期,兩者之間存在相當大的不一致甚至是矛盾,急待修改和銜接。還有就是我國城市房屋所有制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城鎮房屋以公有制為主逐漸轉化為非公有制為主。這些因素造成了目前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存在相當大的缺陷,法律法規賦子被拆遷人的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實現和保障。

涉及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規范所表現出來的缺陷,在行政法方而可概括為:

(一)依法行政制約的缺失

根據依法行政原則,從事任何行政活動都必須嚴格地依照憲法、法律和有關法規進行,不允許超越法定權限范圍,也不允許有任何法外特權??稍诂F行的有關拆遷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存在許多與上位法相沖突問題,甚至在執法中以行政命令代替民主決策、以行政強制手段代替法律手段、濫用行政許可的行為。

例如《拆遷條例》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這一規定明顯與憲法第13條規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則產不受侵犯”和第39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違背。上試拆遷條例》第7條規定是在同一土地上設定了兩個不同的所有權,明顯與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一物一權”的基本原則相矛盾,缺乏民事法律上合法依據。

(二)以法行政制約的缺失

根據以法行政原則,各級行政機關應運用行政法手段來管理經濟和各項社會事物,以法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維護行政權威,提高行政效能。

然而,在當前的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往往片而地強調行政相對人即被拆遷人的義務,以行政管理來代替行政法制手段。例如2001年實施粼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9條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條件有7條之多,但與拆遷行為息息相關的第三方——被拆遷人的利益訴求卻完全沒有體現。這明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第6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相抵觸,造成了城市房屋拆遷行為中的以法行政制約的缺失.直接的后果就是使隨意拆遷、非法拆遷等行為有了“合法”的依據。

(三)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的缺失

參與行政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行為中應注重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權利,它是基本權利保護原則在行政法中的體現。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野蠻拆遷、強行拆遷等現象時有發生。例如,江蘇南京玄武區有的拆遷辦組成“拆遷先鋒隊”,以砸玻璃、扔糞便、掀屋頂等野蠻行為肆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有的趁戶主不在突擊拆房,使其則物埋于瓦礫之下,有的彩電、空調、家具等則產不翼而飛,連12歲的孩子問一句‘你們來干什么”,竟遭一頓攀打。拆遷辦之所以如此‘理直氣壯”,是因為根據《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20條、21條的規定,只要拆遷人依照裁決已給子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者提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如果被拆遷人在裁決決定的搬遷期間內未搬遷的,那么,所在區的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強制執行,或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適當行政原則的缺失

適當行政原則是指行政活動應該按照公平、合理的要求進行,保障依法行政原則和以法行政原則得以全而準確地實施.保障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原則得以全面準確地貫徹。它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可以自山裁量,采取其認為合乎情理的行政行為,但必須全而權衡有關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采取對公民權益造成限制或者損害最小的行政行為。

然而在實踐中各地拆遷管理部門和有關拆遷中位并沒有考慮到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采取木來可以造成較小損失的拆遷行為。例如,2003年9月19日,北京海淀區長春橋的拆遷戶XX因與拆遷單位就拆遷安置補償金額問題達不成共識而沒有搬走,大約晚11點到12點之間進入夢鄉的XX一家人,突然被沖進屋里的五六個手持長木棒的大漢摁倒在地,然后拳打腳踢,最后用毛巾捆住了他們的手腳,并蒙上眼睛,嘴里也塞上毛巾,把他們抬到外面扔在了大門口。黑暗中,轟轟隆隆不到四十分鐘,他們的家頃刻間被鏟車夷為平地。這起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拆遷行為性質非常惡劣,是多年來野蠻拆遷行為中登峰造極之作。

二、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救濟之缺陷

法律法規雖然不完善,若有相應行政部門之監督和救濟,恐怕于民眾也未必有大虞。然而現實是除了城市房屋拆遷行為存在行政立法上的缺陷之外,對于拆遷行為的行政法救濟途徑,現行的法律法規也缺乏合法、合理和有效的規定。在拆遷的利益博弈中,其關鍵的環節是公權的優越性和公權的強制力,拆遷是一種公權力,往往是政府的行為,何況有些地方打著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招牌,置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于不顧,被拆遷人通常也無法得到有效和有力的行政救濟,而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救濟僅僅局限于申請行政裁決,既沒有行政聽證,也沒有行政復議,甘無救濟即無權利”的行政法原則相悖。

例如《拆遷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V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然而無論是人民政府或者拆遷管理部門,在涉及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拆遷行為中,都不具有中立性,它們與拆遷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如果賦子它們對該類拆遷補償協議有行政裁決的權力,明顯違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法律格言,如此何以能保證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裁決的公正性、公平性?

三、城市房屋拆遷決定的司法審查之缺失

對于城市房屋拆遷中的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行政裁決行為的司法救濟,國務院的《拆遷條例》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建設部《規定》第18條等都規定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但對于拆遷行為本身的合法性卻沒有任何司法審查的途徑,現實中部分地方政府不顧經濟實力,盲目擴大城建和拆遷規模,造成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不落實;一些地方政府沒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盲目擴大拆遷范圍;城市房屋拆遷中存在急功近利、攀比成風等大拆大建現象;許多地方大肆圈地或濫建工業園區,嚴重剝奪居民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這些都直接導致了拆遷糾紛、上訪持續不斷的出現日‘愈演愈烈,僅建設部2002年1至8月份,受理來信共4820件、上訪1730批次、集體上訪123批次,其中反映拆遷的分別占28% , 70% , 83.7% 。

假借滿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業目的,是拆遷過程中使用得非常普遍的手法,通過大量租用行政權力來謀取個人、小團體的私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公民應該對城市規劃建設項目有拆遷知情權和異議權,或者設立代表否決程序,也可以采用聽證制度使公權力與私權利達到一定的平衡,防止政府行政行為過多介入私權。司法權不應當為行政權服務,如果司法權為實現行政權的利益而保駕護航,就會使強者愈強,弱者愈弱,從而起不到社會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權的行使應該導致對私權的保護,“法官不得以法律無規定或者法律不明確為理山而拒絕裁判,否則構成不作為”,法院不能將民眾應該得到的救濟推給行政權去解決。

四、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法之重建

(一)設立城市拆遷規劃建設項目的聽證程序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46,47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同時根據《立法法》第8條的規定,涉及民事基本權利即則產權利的只能由法律調整,因此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劃、建設、實施等只能山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并建立相應的聽證和監督程序。

(二)設立被拆遷人有效參與拆遷許可審批的程序

公權力的神秘化,其結果只能是公權力被異化為對法律制度和人民利益的破壞力,而對其進行有效制約的措施之一,就是進行民主監督。大規模的城市改造、拆遷涉及方方面面的重大利益,只有當被拆遷人真正介入行政許可的審批過程,才有可能打破目前的政府作為拆遷人與公民作為被拆遷人的絕對不均衡、不合理的局而,從而使被拆遷人在拆遷審批之初即獲得法律的強有力保障。

(三)設立規范、合理、有效的拆遷行為的行政救濟途徑

拆遷行為是否合法,首先應通過賦予行政相對人即被拆遷人行政救濟權利來子以監督。這種救濟不僅體現在拆遷補償協議的訂立上、而且還應當包括拆遷安置、拆遷補償的價格的確定、強制拆遷行為的禁止等諸方面;不僅應當賦子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權利,而日‘應當規定被拆遷人有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非如此,不足以防止城市房屋拆遷行為中的行政不作為、行政違法或者行政越權等行為的出現。

(四)完善城市規劃、拆遷等行為的司法審查程序

行政許可法論文范文4

[關鍵詞]“一站式”服務;行政服務中心;述評

[中圖分類號]D6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26(2012)07-0080-04

行政服務中心是我國地方政府在探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程中出現的新生事物,自2004年《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以來,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在全國范圍內鋪展開來,目前已基本形成覆蓋各級地方政府的縱橫交錯的行政服務網絡,成為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有效載體。國內學界關于行政服務中心的研究思路,表現為由單純的國外概念引介和研究視角模仿逐步轉向本土現實的實證研究與理論思考,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偨Y梳理近10年來國內研究的宏觀邏輯和發展脈絡,了解把握其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無疑有助于該領域研究的進一步拓展深化。

一、行政服務中心研究的興起與理論淵源

行政服務中心的誕生是國外管制改革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催生的產物,其推廣普及的理論動因則是“一站式”服務理論的萌生與發展。從本質上看,“一站式”服務理論既是對政府管制理論的繼承和創新,又是對政府管制理論的揚棄和超越。20世紀70年代,以哈耶克(Hayek)、弗里德曼(Friedman)、布坎南(Buchanan)等人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學派開始重新思考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平衡問題,試圖擺脫全能政府的慣性思維,主張應通過恢復“有限政府”以避免“政府失靈”。進入20世紀80年代,隨著凱恩斯主義共識的逐漸破裂和各國管制改革的陸續啟動,反對政府干預的批判性研究漸趨理性,學術研究的主流轉向放松政府管制、強化公共服務等更具建設性的議題。斯蒂格里茲(Stiglitz)從經濟學角度對市場失靈進行的系統化分析,奠定了政府管制理論的研究基礎。布雷耶爾(Breyer)、史普博(Spulber)、施蒂格勒(Stigler)等人圍繞管制的范圍領域、方法選擇、政策措施等,相繼提出了三種不同的管制模式,分類管制、適度管制的思想逐漸深入人心。80年代末期掀起的政府再造浪潮,又為政府管制改革注入了管理主義的價值內涵,顧客導向、無縫隙政府理念的提出以及政府治理模式的轉變,反映出人們追求善治的努力和趨勢。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現代企業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被大量引入到政府管理,“一站式”服務進入到學者們的研究視野。威瑪(Wimmer)等人最早從一體化公共服務的角度對“一站式”服務的概念進行了界定:“‘一站式’服務是指為用戶——所有的顧客提供一體化的公共服務。它允許公民、企業和其他機構能夠擁有24小時的全方位公共服務,無論他們在家里,還是辦公室或者是移動中”。[1]歐洲學者庫彼克(Kubicek)和哈根(Hagen)在其合作完成的《歐洲一站式政府概述》一文中,通過全面的定性與定量分析,對歐洲各國“一站式”服務的國家戰略、實施類型、服務渠道等進行了研究,并對其未來發展前景進行了展望。

以“一站式”服務理論為操典,英國在政府機構改革中率先建立“一站式商店”的做法,成為其他國家仿效的榜樣和模板,行政服務中心這種新型政府服務機構很快在各國普及開來。國外學界有關行政服務中心的研究,基本都納入到“一站式”服務或“一站式”政府的研究范疇之內。值得注意的是,“一站式”服務理論體系的逐步確立,既與政府現代化的潮流交織在一起,也為相關后續研究搭建起一個開放式的邏輯框架。隨著信息技術的全球化普及和縱深化發展,“世界各國越來越少提‘一站式’政府服務機構的概念,而大力提倡‘電子政府’的概念越來越多”,[2]國外學界對“一站式”服務的研究重點也順勢由“物理一站式”轉向“虛擬一站式”,電子政務、“一站式”政府門戶網站、電子治理等日益成為“一站式”服務研究的主題。

二、行政服務中心研究的本土化探索

行政許可法論文范文5

關鍵詞: 公益性房屋拆遷 許可決定 公益征收

房屋拆遷按照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分為公益性的拆遷和商業性的拆遷,本文主要探討公益性的房屋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是由一系列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組成的過程,實踐中關于拆遷許可決定的案例最多,包括因拆遷許可行為引起的爭議和因拆遷公告引起的爭議,因為被拆遷人最先接觸的就是公告或者拆遷許可證,關于房屋拆遷許可決定的司法審查就成了重要的關鍵問題,即拆遷許可決定的合法性是關鍵,明確拆遷許可的性質問題是給予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救濟的前提條件。

一、公益性房屋拆遷中的拆遷許可決定行為依據

在現有立法體系中,涉及房屋拆遷的規范性文件很多,但最高位階的立法還只是2001年6月6日國務院令第305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該條例為依據可以把我國房屋拆遷大致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房屋拆遷的決定階段,二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協商、裁決階段,三是房屋拆遷的實施階段。房屋拆遷的第一個階段由申請和許可構成,需要實施房屋拆遷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的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后作出拆遷許可的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的決定后向申請拆遷的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對外房屋拆遷公告。在這一階段有兩個基本的行政行為:一個是拆遷許可,一個是拆遷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在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正式房屋拆遷公告后,房屋拆遷進入第二個階段,即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協商、裁決和第三個階段,即房屋拆遷的實施。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六、七條規定了拆遷人應該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提交相關資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收到房屋拆遷許可的申請及其相關文件后,經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拆遷條件的,作出房屋拆遷許可的決定,并向拆遷人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向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公告。①這樣就出現了兩個行政行為:一個是以拆遷人為相對人的房屋拆遷許可,一個是以被拆遷人為相對人的房屋拆遷公告。這兩個行政行為實際上是一個復合的行政行為,且又都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它們各自獨立,但后一個行政行為從法律上看是前一個行政行為的結果,前一個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必然影響到后一個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

實踐中關于拆遷許可決定的案例最多,包括因拆遷許可行為引起的爭議和因拆遷公告引起的爭議。因為被拆遷人最先接觸的就是公告或者拆遷許可證,關于房屋拆遷許可決定的司法審查就成了重要的關鍵問題,即拆遷許可決定的合法性是關鍵,首先要解決的就是拆遷許可的性質問題,只有明確了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才能給予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救濟。

二、公益性房屋拆遷中的拆遷許可決定行為的性質分析

從表面上看,拆遷許可是一種相對人提供申請需要的資料,行政機關予以審查,作出不予許可或者予以許可發給拆遷許可證的行政行為。我國目前的立法是將拆遷決定定性為行政許可行為,學界也有認為其是行政征收的理論觀點。那么拆遷許可是否是行政許可?是否是行政征收?

(一)拆遷決定非行政許可和行政征收行為

1.資源的有限性和市場失靈現象是政府管制行為存在的理由,行政許可是一種政府管制行為,以對公民權的一種普遍的法律禁止為前提,具有解除法律限制的效力。公民拿到行政許可證即是法律的個案解禁,可以獲得從事該活動的某種權利或者資格。拆遷的客體是被拆遷人的房屋財產權,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權之一,法律沒有理由和依據對其設定禁止,不論拆遷人是建設單位還是行政相關部門,法律沒有給予其違背被拆遷人的真實意思強制拆遷他們的房屋的權力。因而房屋拆遷不是政府管制的范圍,即非行政許可行為。

可見,在我國行政許可法中將拆遷決定行為定性為行政許可是錯誤的。

2.拆遷決定亦非行政征收。有學者認為拆遷許可是一種行政征收行為,認為城市房屋拆遷實質就是一種國家代表社會要求公民履行其財產權義務的行政征收行為。②作為一種國家依據行政權力剝奪公民產權的強制,房屋拆遷是否是行政征收呢?“所謂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征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征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法定性”,其主要適用于稅費的征收。③政府進行拆遷時,依法應當給予拆遷戶合理的補償,并不是無償的,可見其并不是一種行政征收行為。

(二)房屋拆遷許可定性

我認為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是一種公益征收行為(或者公用征收行為)。所謂公益征收,就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并在給予相應補償的情況下以強制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權益的一種行政行為。主要有以下特點:(1)公益征收通常是不固定的,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條件下進行;(2)一般是有償的,必須給予相對人合理補償的前提下進行;(3)由于是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為,程序比較嚴格;(4)與行政征收不同的是,不以相對人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是公益需要相對人作出的犧牲。④而行政征收則是無償固定持續的行為??梢?公益征收和行政征收是有嚴格區別的。拆遷許可決定符合公益征收的行為特征,實質是公益征收行為的一種。

需要說明的是拆遷公告。拆遷公告不是一種獨立的行為,如前所述,是拆遷許可證頒發之后的必須實施的結果行為,實際上與拆遷決定書發放行為是拆遷許可決定的兩種外在表現形式。為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單獨對拆遷公告行為進行進一步分析研究。

對拆遷公告理論討論得更多的是其可訴性問題。目前實踐中法院在受理該類案件時分兩種情況,一種認為公告是抽象行政行為,對象不特定;或認為只是一種對拆遷事宜的告知行為,對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有強制力。綜合二者,公告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予受理。另一種就是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予以受理。那么公告行為是何種行政行為?

贊同后者,首先拆遷公告是具體行政行為。拆遷公告是指拆遷管理部門對涉及拆遷事項,如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向被拆遷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予以告知的行為。有以下特征:(1)公告實施主體是拆遷管理部門,是行政職權行為;(2)公告對象是被拆遷人以及利害關系人,通常限定在特定的某一城區內,數量通常很多,但是數量多并不能認為不特定,被拆遷人是可以統計的、固定的、特定的多數,這一點也決定了拆遷公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3)公告行為對被拆遷人,以及利害關系的財產權益產生實際的影響,房屋通常是公民辛苦大半輩子的目標,是他們最重要的財產之一,公告內容對其產生直接的決定作用??梢姴疬w公告是具體行政行為,非抽象行政行為。

需要分析的一種觀點:公告只是一種對拆遷事宜的告知行為,對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具有強制力。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內容有拆遷人、拆遷范圍、期限等,⑤似乎只是告知行為而已,但是這里有一個“等”的規定,實踐中就有公告中也規定逾期不拆遷的責任、強制措施等內容,導致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必然會受直接影響。如2003年3月18日,某中學經被告某縣建設局批準,取得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被告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于3月21日房屋拆遷公告,該公告寫明了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同時還寫明:望各被拆遷戶顧全大局,積極配合,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完成拆遷,逾期不拆遷的,將按有關規定強制拆遷。⑥

一些地方立法依據國務院的條例,直接規定了拆遷公告內容包括被拆遷人期限內不如期自行搬遷。就強制依法搬遷。如南京的一個拆遷案例中,南京玄武區人民政府根據寧政發[2000]23號文向玄武區拆遷范圍的居民發出《公告》,告知被拆遷居民:因南京地鐵南北線一期工程建設的需要,經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411號文,市房管局寧拆許字[2000]087號拆遷許可證批準,玄武區拆遷范圍內的居民近日拆遷,拆遷期限為2000年11月1日至2000年11月30日。要求拆遷范圍內的居民、企事業單位均應以國家建設為重顧全大局,在規定期限內盡快搬遷,將空房交拆遷單位拆除,逾期不搬者,將依法予以拆除。第十四條規定: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本通知十三條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所在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強制拆遷。⑦這種情形是地方規范性文件中直接規定了公告含有不如期搬遷就強制拆遷的內容,明顯可見,拆遷公告不僅是單純的告知行為,還直接影響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強制力。因此我認為拆遷公告應定性為是一種告知行為,是征收決定的一種外在表現形式。

綜上所述,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應定為公益征收行為。

注釋:

①《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第七條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②顧大松,史筆.城市房屋拆遷行為法律屬性簡論.2004年江蘇省行政法學會年會論文.

③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一版:217.

④王克穩.經濟行政法基本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4:154.

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⑥盧晴,馬超,周偉.房屋拆遷公告是否具有可訴性.江蘇法制報,2003.11.27.

⑦黃彥杰.張廣仁不服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政府限期搬出《通告》案,大松行政網,2004-10-17.

參考文獻:

[1]王克穩.經濟行政法基本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4.

行政許可法論文范文6

一、20__年以來我市規范執法行為取得的主要成效

20__年3月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來,我市在加強依法行政的制度規范、體制機制建設和解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行政不作為和行政亂作為問題、改善經濟發展環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建立健全了各項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先后制定了《__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__市行政機關聯合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暫行辦法》、《__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暫行辦法》等11部有關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的政府規章和《__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七不準禁令》等多部規范性文件,包括執法投訴、許可監督、收費監督、效能監察、政務公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備案審查、責任追究等內容。與此同時,在各行政執法部門普遍建立了主體資格審查、違法案件的舉報受理和轉辦督察、法律知識培訓考核、證件管理、執法情況統計、行政執法公示等一系列制度,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制度體系,為規范執法、強化監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初步理順了行政執法體制

逐步擴大了市級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在松北區、依蘭縣開展了擴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試點工作,松北區已基本實現了“一支隊伍執法”,市農委等15個部門分別成立了綜合執法隊伍,代表本部門對外統一行使行政處罰權。完成了全市行政權力清理工作,初步確定市政府本級行政權力142項,編制流程圖126個,確定市政府各委辦局行政權力4866項,編制流程圖828個。進行了4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應當取消或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項目分別進行了調整,實行了審批事項集中辦理,對適宜下放的權力交由區、縣(市)政府行使,初步理順了執法體制。

(三)逐步完善了執行程序機制

在完善執法程序方面,我市各行政執法部門普遍建立并實行了調查取證與審核決定分離、集體討論、事前告知、聽證、回避、救濟等制度。設立了市行政服務中心,將分散在45個部門的242項審批項目納入中心,對審批項目進行整合,實現了從分散到集中,從串聯到并聯的轉變。進行了建設系統審批制度改革,實行“主審受理、并聯審批、順序出件、統一回告”的審批運行方式,使行政審批與技術性審查相分離、行政審批與行政收費相分開,將44項審批備案項目縮減為25項,減少了12個審批環節,審批時間由120工作日縮減至45工作日。針對以往建設項目收費中存在的收費分散、效率較低等問題,將城建各項收費納入電子收費系統,實行一個窗口收費,“統一建賬、統一收繳、統一管理”,杜絕了城建收費“跑、冒、滴、漏”現象,有力確保了城建資金應收盡收。同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以人民群眾關心的事項和容易滋生腐敗的領域,作為政務公開的重點,加大對“人、財、物、事”四權和關鍵部門、關鍵部位、關鍵環節的公開力度,編制了政務公開目錄,建立網上政務信息平臺,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系統和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政務信息。通過政務公開,實現陽光作業,有利于防止權力“尋租”和暗箱操作,提高了社會對政府行為的“預期”,改善了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四)全面實行了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開展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一條主線,20__年以來,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以全面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理清執法職責為基礎,在職責分解、評議考核和兌現獎懲三個環節方面大力推進。一是對行政執法依據和執法職責進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__市行政機關執法職責綜覽》一書,共歸集57個市級行政執法部門61個法定執法機關、33個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32個委托執法單位正在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1468部,具體行政行為5382項并逐項列明,明確了各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并向社會公告。二是制定了《__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暫行辦法》,對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范圍、主體、內容、方式、獎懲、責任等均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各項評議考核制度,為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操作標準。每年結合年度重點工作制定執法責任制考核目標和詳細的考核標準。20__年開始建立執法單位的評議考核檔案,20__年為全市執法人員建立了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檔案,將檢查考核重點從年終檢查考核向平時檢查考核轉變,初步實現了行政執法動態監督,徹底改變了以往年終一次檢查形式化、走過場,難以全面評價被檢查單位全面執法工作的弊端,有力地促進了責任制的落實和執法行為的規范。三是逐步加大獎懲力度。對執法責任制考核實行目標管理,將對區、縣(市)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檢查考評結果納入市委對區、縣(市)黨政領導主要責任考核目標,將市政府各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結果納入市委、市政府目標管理體系兌現獎懲。20__年以來,一些部門因在執法責任制檢查考核中存在執法違法問題被評為基本達標單位,在市委、市

政府目標責任制中被扣除了相應分值。有650余名執法人員因法律知識測試不合格的被暫扣執法證件,個別人員調離了執法崗位。同時,我市還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獎勵制度,市政府每年均撥專項獎勵金,對行政執法績效突出的部門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開展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先進工作者評選活動,以市政府名義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優秀單位和先進工作者予以表彰,調動了各部門和執法人員提高執法水平、自覺落實執法責任制的積極性。

(五)強化了行政執法監督力度

20__年以來,圍繞落實《綱要》,我們不斷探索行政監督的新方式,拓展監督渠道,嚴格查處阻礙經濟社會發展、影響政府形象的執法違法行為。一是擴大了備案審查范圍,探索建立行政行為事前和事中監督機制。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基礎上,開展了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行政收費事項備案、行政裁決備案工作,擴大了備案審查監督范圍。改進了審查方式,強調對審查監督對象的事前和事中監督,對重大、疑難事項,審查部門將提前介入,進行事前審查把關,避免違規文件出臺。在重大處罰、行政裁決備案審查工作中,嚴格按照時限審查,如發現問題,可以在處罰、裁決尚未執行時,及時糾正。二是建立了行政執法投訴網絡,健全了對行政行為的事后監督機制。市政府和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均設立了行政執法投訴電話和網上投訴專欄。20__年以來,市政府直接辦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280余件,糾正執法違法行為200余件。同時,對執法任務量較大、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執法部門,如公安、工商、稅務、規劃、土地、技術監督、交通、城市管理等重點執法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了暗訪,解決正常監督檢查難以發現的問題。三是建立效能監察機制,嚴格追究行政責任。制定了《__市行政效能監察規定》,設立了行政效能監察機構和行政效能投訴電話。幾年來,共調查處理了61件違反效能規定的案件,73人被追究了黨政紀責任。對5起重大責任事故中38名責任人給予了黨政紀處分,強化了責任追究力度。

二、行政執法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市雖然在規范執法行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執法狀況得到了明顯改善。但是,與實現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行政執法工作中還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一)依法行政觀念仍較淡薄,執法人員素質不高

一些地區、部門的領導和執法人員對依法行政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還存在模糊認識,甚至有的認為依法行政妨礙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在實踐中存在依法行政難以落實到位的現象。有的領導同志進行決策時,還不能把決策是否合法放在首位來考慮。有的部門領導在行政執法工作中表現出隨意性較大、不按程序辦事、亂用自由裁量權等問題。20__年以來,結合行政執法責任制檢查考評,我辦每年均組織1000余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測試,年度最低及格率為64%,縣(市)的執法人員及格率僅為36%,平均分數為52分,甚至出現了某執法人員在測試中僅得2分的情況。此外,還反映出參加測試的中層領導干部及格率較低,測試成績明顯低于一般執法人員,而且參加考試時紀律較差,甚至出現個別領導干部找人替考、謊報年齡等情況。這些都反映出我市行政執法人員對法律知識學習不夠,法律素質依然偏低,尤其是基層執法單位中層領導干部法律素質較低,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熟悉,這就難以避免在執法中出現越權執法、程序違法等問題,少數“害群之馬”更是、弄權勒卡、,敗壞政府形象。

(二)行政執法體制不順,效率不高

現行行政管理體制所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行政機關管的事情過多,一些執法部門之間職能交叉,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問題比較突出,造成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省、市、區、縣執法部門在執法方面職責劃分不明確,對同一管理對象,一個執法部門有權管理,另一個執法部門也有權管理,省級部門可以進行管理,市、區、縣各級執法部門也同樣可以管理,造成重復執法、執法擾民。據調查,有的企業成立不到半年,市、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就到該企業進行各種檢查30多次,為此,企業不得不設立專門的辦公室應付行政機關的各種檢查,影響了我市的經濟發展環境。另外,經費保障體制也制約著行政執法的正常開展,有的部門,尤其是一些事業單位,執法人員經費全部靠罰款、收費解決開支,有的主管部門對下級下達高額上繳經費指標,搞層層分解并同撥款掛鉤,造成亂執法狀況的加劇。如市交警支隊下達罰款指標的問題被省政府發現,在省委、省政府對我市依法執政考核中造成惡劣影響。

(三)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落實不到位,執法隨意性較大

幾年來,我市各行政執法部門普遍建立了公示制、承諾制和告知、備案、投訴、培訓、證件管理、責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但從檢查情況看,這些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在執法工作中還沒有完全落到實處。立案、調查取證與審核決定分離、告知、聽證、送達、執行、監督等運行環節之間還不是很協調,沒有形成對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制約,執法隨意性問題比較突出。實施行政處罰在調查取證與審核決定分離、重大處罰集體討論、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履行告知程序、罰繳分離以及告知行政救濟途徑等方面還不完全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要求,甚至有的部門至今沒有設置法制機構或沒有專業法律人員進行審核把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不規范問題比較突出,有的部門大部分案卷均是調查終結后執法人員提出高限處罰的建議,部門法制機構已核準,而經部門領導審核后卻均是按照下限處罰,差額很大;有的案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與領導書面批準的處罰內容不一致,反映出較大的執法隨意性?!缎姓S可法》頒布五年來,雖然我市各級行政機關積極開展了學習、宣傳活動,并制定了很多實施行政許可的制度和 法律文書,但在檢查中發現一半以上的行政許可,沒有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甚至不給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和行政許可決定書。在行政執法中沒有很好地貫徹落實行政執法制度,使制度形式化,沒有完全起到規范執法的作用。

(四)部門利益驅動嚴重,以執法作為謀利手段

有的執法部門從本部門利益出發開展執法活動,為聚財而罰款,為收費而許可,把執法職權作為生財的“后盾”,借權斂錢,有利則爭,無利則推,出現“有利亂作為,無利不作為”的狀況。如我市某局以與企業簽定技術服務合同為由,向企業收取數百元至數萬元不等的咨詢服務費,但又不提供任何服務。有執法部門到企業抽樣檢查不出具手續,只收取檢驗費,不實施檢測,不出具檢測結果。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對新生兒超期落戶實施罰款,并截留罰款。一些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中,仍然違法收取費用,這些問題都嚴重影響著我市的經濟發展環境。

(五)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方式不多,力度不夠

嚴格兌現獎懲,認真開展責任追究,是規范執法行為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環節,但從近年來執法責任制檢查情況來看,20__年,73個被檢查單位中有12個單位開展了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工作,糾正了一些執法違法或不作為問題,對個別責任人員給予了行政處分,但總體上看,責任追究方式單一,力度不大。20__年,73個被檢查單位中只有市地稅局、國稅局、公安局、林業局和巴彥縣政府等5個單位對存在問題的行政執法人員追究了執法責任,尚少于20__年開展責任追究工作部門的數量,反映出責任追究工作已成為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的一個薄弱環節。

出現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我市尚處于法治政府建設的“初級階段”,政府職能轉變還不到位,一些體制沒有從根本上排除;二是部門和個人受利益驅動,私欲膨脹;三是對違法執法行為的監督查處不力。長期以來,執法部門既是執法者,又是監督者,“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而各級政府的層級監督雖然做了大量的監督工作,但由于受機構規格低、人員少等因素影響,也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對違法執法人員批評教育多,追究責任少,“烏紗帽”、“鐵飯碗”很少觸動。行政執法違法的成本很低,風險很小,成為亂執法現象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四是受社會轉型期的環境影響,法治觀念還沒有深入人心,缺乏法治社會的氛圍。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打交道,無論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辦事,都還習慣于托關系、找路子,不請客送禮,心里不托底,這也是出現執法違法問題的一個外在誘因。

三、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建議

規范執法行為,應當從實現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確定的“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目標出發,按照市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四年計劃(20__-20__)的部署,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進。近一段時間,建議采取以下措施,以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

(一)加強學習培訓,切實提高各級領導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法律知識水平

一是抓好領導班子成員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起著決定性作用,全面提高領導班子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我市當前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的首要任務。應當建立健全理論中心組學法制度,將法律知識作為理論學習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各級政府常務會議和各部門局務會議會前學法制度;組織經常性的法制知識講座和集中培訓;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對擬提拔的領導班子成員實行法律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予任命;逐步推行在各級行政機關領導班子中配備1名具有法律工作經歷或者法律教育學歷的領導干部。

二是抓好中層領導干部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要切實提高中層領導干部的法律素質,使其在執法工作中更好地發揮承上啟下的作用?;鶎訄谭ú块T中層領導干部在任職前也要經過法律知識考試,尤其是要嚴格要求一線執法機構的領導干部必須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法律知識測試不合格的,堅決不能任用,

三是抓好執法人員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要采取多種多樣的方式方法,以提高實際執法能力為目的,強化對執法人員的執法實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實際操作水平。學習培訓要避免走過場和形式化,可以采取實務講座、案卷評查、案例分析、現場觀摩、情景模擬、隨機抽查、筆試、口試、問卷調查、建立學習檔案等多種方式對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進行培訓和考核,促進執法人員加強法律知識學習,不斷提高執法水平,達到規范執法的目的。

四是加大公務員錄用考試法律知識測查力度。在公務員考試時,應當增加法律知識在相關考試科目中的比重,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要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測試。

(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高執法效率

一是合理劃分市和區縣(市)的執法權限。對行政執法權該上收的上收,該下移的下移,該集中的集中,以解決行政執法職能上下一般粗的問題,簡化執法中間環節,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層次,降低行政執法成本。

二是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應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受兩條線制度,尤其是要重點解決部分基層事業單位靠罰款、收費開支問題。

三是繼續推行綜合執法。繼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探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推行綜合執法,市級行政執法部門一個單位原則上只能有一個機構代表本部門統一對外行使行政處罰權。徹底杜絕職責不清、職能交叉和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的現象。

(三)完善權力運行流程,形成有效制約機制

一是創新管理方式。在以往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基礎上,進一步開展清理工作,明確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劃分標準,將審批事項盡可能納入《行政許可法》規范的范圍,加大清理力度,克服部門利益傾向,取消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服務型政府不相適應的審批事項,改進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方式,把事前管理和事后監管、動態管理和靜態管理、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加快推進電子政務和政務公開,推行首問負責、服務承諾、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減少辦事環節,簡化辦事手續,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強化行政執法程序建設。認真研究現有程序的合理性,以建設服務型政府為目標,以政府流程再造理論為指導,重新審視、設計執法流程,用健全的程序來制約權力運行。建 立健全有關行政執法的公開、告知、聽證、職能分離、調查取證、法律救濟、回避等制度,對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各個步驟進行具體規范,尤其是要注意抓好各項有關執法程序制度的落實,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徹底改變當前行政執法中程序違法問題比較突出的狀況。

三是對自由裁量權進行規范和限制。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條款進行梳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行政裁量權予以細化、量化,并將細化、量化標準公布執行。當前可以先期探索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在行政處罰法定種類和罰款幅度內對本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進行細化,根據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因素制定相應的行政處罰標準。通過建立裁量基準、典型案例類比、行使裁量權說明理由、公開、備案等項制度,切實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減少實施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保證執法行為合法公正。具有行政許可權的部門應積極探索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方式,為下一步開展相關工作摸索經驗。

(四)深入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探索實行行政執法績效考核

一是認真分解執法職責,確定崗位責任。目前我市已經全面完成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依據和執法職責的梳理工作。各執法機關應將梳理后確定的行政執法職責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并明確履行每一項執法職責的程序和執法標準,確定每一個執法崗位的執法責任。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公示制度,將行政執法依據、職責、程序、評議考核部門、考核方式以及行政執法人員情況等內容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各區、縣(市)政府應參照市直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依據梳理結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對本級政府所屬執法部門的執法依據和執法職責進行全面梳理,并要明確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執法依據和執法職責,將執法責任制工作向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延伸。

二是落實檔案制度,探索實行行政執法績效考核。認真貫徹落實《__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暫行辦法》,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檔案制度。將建立行政執法人員評議考核檔案與實際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執法崗位和執法責任。創新檢查考評方式,探索實行行政執法績效考核,盡快建立政府績效評估體系,加強平時的監督檢查,認真聽取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對被考評單位的評價,注重發揮現代信息管理手段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的作用,提高評議考核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三是豐富責任追究方式,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明確執法責任,對存在執法違法問題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認真追究行政執法責任是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環節,也是目前我市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一個薄弱環節,必須加以改進。應在已有的相關工作制度基礎上,將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工作要求與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制定或進一步完善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根據不同崗位、不同職責確定相應的執法責任,并要在確定執法責任工作中注重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違法責任要落實到人,要讓執法違法者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行政代價和經濟代價,使其因違法承擔的風險和成本遠遠高于違法獲取得的利益;考核結果要作為評判行政執行力和工作實績的重要標準,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晉職晉級和提拔任用掛鉤,對行政執法責任制檢查不合格的單位,領導干部要給予通報批評、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不斷豐富責任追究方式,在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之外,可以多采用批評教育、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扣執法證件、取消評優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等方式追究行政執法責任,推進我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深入開展。

(五)進一步加強監督力量,強化執法監督

對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和機制在實施力度、實施方式和措施上進一步加強和改進。

一是應對執法監督工作機制作必要調整。對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和職能進行合理配置,提高機構規格,形成一個完整的、相對獨立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各級監督部門直接對政府首長負責,賦予監督部門必要的監督權和處置權,減少來自各方面對行政執法監督的干預,使其真正做到有權監督、有能力監督。

二是進一步改革、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執法人員檔案網上公布制、執法狀況公開制、重大違法案件點評制、個案考評制、媒體曝光案件跟蹤制、管理相對人聯系制、執法責任追究制等執法監督制度,使監督工作重點實現從監督整體到監督個體的轉移,從監督部門到監督執法人員的轉移,從建立健全制度到真正落實制度的轉移,切實發揮規范執法行為的作用。

三是深入開展案卷評查工作。要建立監督檢查記錄制度,制定并不斷完善案卷評查標準,進一步擴大評查范圍,在加強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卷進行評查的同時,探索開展對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各級政府每年要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促進規范執法。

四是加大個案監督力度。建立統一的投訴案件受理、辦理機制,依法辦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注重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認真核查群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的、新聞媒體反映的重點問題實施跟蹤問效和明察暗訪,整合投訴、暗訪、新聞媒體等方面的案源,著力查處影響經濟發展環境,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執法違法案件,嚴肅處理執法違法問題和執法違法人員,不斷加大個案監督力度,規范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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