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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法范文1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批準,審批部門擅自批準該項目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
環境影響評價法范文2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化;建設路徑
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體系,全面深化經濟轉型發展,推進“五位一體”的戰略布局,強調堅持以生態文明建設為核心,全面部署環境保護工作。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兩者之間的關系日益復雜,經濟快速發展的背后是生態環境的破壞。為此,如何在而持續發展的戰略背景之下,深化社會經濟、環境的和諧發展,強調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化建設,在依法治國的框架之下,全面推進環境保護工作,依法治污、狠抓落實。在筆者看來,在新的歷史時期,基于依法治國的發展視域,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化建設,應切實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 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
我國已步入改革發展的深水區,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沖突日益顯現。如何在深化改革發展的同時,強化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以更好地契合當前社會建設發展的新環境。從可持續發展出發,在現有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機制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完善評價制度,從規劃到立法,都應適應新時期國家戰略性發展的現實需求。經濟轉型發展,國家重大決策的實施,對于深化社會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就是基于發展、環保的雙重考慮,是改革不斷推進、前行的重要保障。
隨著國家簡政放權的不斷推進,如何在優化環境影響評價機制的建設中,應調整現有的評價機制,對評價對象、范圍進行調整,突破傳統評價制度的局限性。首先,細化評價對象,明確評價規劃內容,強調并非所有的規劃都需要環境影響評價,這既影響規劃的推進效率,也極大地削弱了環境影響評價的作用效力,不適合社會經濟的發展;其次,國家應對政策、重大決策等的立法,并將其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國家重大決策的推M,涉及面廣、社會影響面大,決策可能對生態環境有影響,這就要求對重大決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再次,國家在戰略性發展的同時,應兼顧環境的主體性地位,強調發展與環保齊步走的模式,著力體現環境影響評價機制的科學合理性。
2 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的建設
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是環境保護的重要環節。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存在立法不明確,部門管理弱化等問題,進而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走過場,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較多。因此,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的建設,著力點在于如何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從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改革、《環評法》完善兩個方面入手,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當前,我國環保行政部門正推行垂直管理模式,這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利與獨立性。首先,實施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增強環境監管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為實現環境質量改善提供堅強的體制保障;其次,調整縣級環保機構管理體制,縣級環保局調整為市級環保局的派出機構;再次,強化環保監察工作,省級環保部門將市縣兩級監察職能上收。因此,中國環保行政部門推進垂直管理,是新時期環境保護工作建設的新局面,也表明我國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建設中又邁了一大步。
基于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的缺陷,筆者認為,制度建設的關鍵,在于做好三點工作:(1)逐步建立起從中央到地方,地方到市、縣的審批體制,進而建立自上而上的管理模式。對于戰略規劃項目,要采取“三級”審批體制,進而提高審批制度的效力;(2)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對于建設項目,應負有審批權。對環保部門進行機構調整,在內部設立“環境影響評價委員會”,進而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有效性;(3)強化對審批的監督管理,審批報告要公開透明。建立完善的問責機制,明確職責,確保審批權落實到位,嚴打走過場等行為。通過強化監督管理,落實主體責任,進而更好地履行各方職責,這是強化環境保護,健全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4)建立完善的審批監督機制,從審批到執法監督,都形成一套完善的監督機制,進而確保各方行為的有效約束,發揮環境影響評價的作用。
3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制度的建設
PM2.5爆表、霧霾天氣持續蔓延,這一系列的環境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如何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化建設的進程中,強化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環境問題所引起的社會問題日益凸顯,民眾如何更好地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是進一步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制度的工作重點。目前,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已頒布實施多年,在強化民眾參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從實際而言,仍存在不足與問題。(1)公眾參與的方式單一,且缺乏參與的主觀能動性;(2)民眾法律責任意識淡薄,且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進而實踐參與的作用性不足;(3)民眾的主體性作用未能充分體現。民眾在環境影響評價的作用甚微,所表達的意見難以被采納,進而出現形同擺設的尷尬。
因此,推進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制度的建設,一是我國應強化公眾的全程參與性,并擴大公眾參與的范圍。就實際而言,我國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存在局限性,且缺乏全程參與。為此,應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需求,應擴大民眾在專項性規劃等領域的參與性;二是應增強公眾參與的多元化,實現公眾參與形式多樣化。立足我國《環評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我國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方式有論證會、聽證會、專家意見咨詢等,應基于實際需求,合理選擇,確保公眾參與的主動性;三是公眾代表選擇應具有代表性,能夠代表民眾,表達意見、提出建設性意見,這才是公眾參與的意義所在,也是提高公眾監督的責任意識;四是強化民眾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主體地位,尊重民眾的意見表達,建立起更加廣泛的、積極有效的評價機制,確保環境評價公正、客觀。民眾的意見要合理性采納,能夠從民眾的意見中發現問題、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發展與環保之間的矛盾沖突,進而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
總而言之,面對日益復雜的環保形勢,如何在依法治國的視域下,推進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治制度化建設,關系到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也對生態文明建設形成影響。通過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制度的建設,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適應新時期社會經濟發展需求?;诜ㄖ位陌l展視域,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化建設的推進,是現實發展的內在需求,更是推進環境保護工作建設新局面的重要抓手,應著力于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平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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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法范文3
張譽戈(1996-),女,漢族,河南省新鄉市,本科,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盡管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確立己近30年,卻依然面臨“執行難”問題?!董h境影響評價法》的生效并未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現狀。本文主要從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行政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來分析論證法制化的意義,試圖從行政法的角度尋找答案。在學習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監督檢查等相關概念的基礎上,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行政許可、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訴訟等方面展開全面討論,為完善該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法制化;行政法
環境影響評價活動的發展過程是人類認識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是在相依相存、相互協調的發展過程。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建立和實施,標志著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活動走向法制化、制度化。研究和發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我國環境保護和經濟建設的發展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研究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研究現狀
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現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類:第一,比較法的研究;第二,實證研究;第三,公眾參與制度的研究??梢姡壳艾F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對制度的各規則進行實證研究,從行政法角度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也主要集中于規范研究,且概念所指內容寬泛而不確定,分析籠統而缺乏針對性,不能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內外部關系重組與定位提供理論依據。
(二)存在問題
其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難”問題突出。在經濟建設中,很多項目建設存在先開工建設、后補辦手續的現象。這些現象使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成為一種形式。其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行政法銜接有待加強。在環境行政方面缺少行政法理論研究是產生前述問題的重要原因。環境管理總是過分關注政策與技術,局限于用自己特有的一套話語解釋與分析問題。若進入行政法視野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將有更多的機會表達自身的需要。
二、行政法視域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一)行政審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在建設項目中發揮的主要職能,主要體現在所有建筑施工項目,前期規劃和正式生產之前,必須經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首先,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處于其他審批之前,因為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需要發揮對生產帶來的環境污染和危害的預測作用。而其他審批環節都是在環境影響評價之后的審批手續,且審批過程要受到環境影響評價的限制和制約。其次,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在審查階段包括了所有的重要的標準。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行政許可法
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是一種用來確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經環保主管部門的批準才能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是行政許。一個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未通過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的審批或審查后未批準,其余的行政審批部門不允許批準該項目,建設單位就不能開工。所以說,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其實是為了說明項目本身對環境影響的程度,環保部門審批才是建設單位獲得準許開工的一種行政許可。
(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行政訴訟研究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體系中核心內容是行政許可。《環評法》中這樣規定,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章節的規劃或者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部門不予審批。編寫專項規劃的單位應當對公眾環境權益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規劃進行當地公眾意見征求,并且通過小組審查后報行政部門審批。目前規劃還沒有行政可訴性,但規劃實施過程中損害到相對人的權利時,相對人應該有權利提訟。
三、完善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議
(一)拓寬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
美國1969年的《國家環境政策法》首創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美國加利弗尼亞州己成立了戰略EIA研究機構,承擔了近百個戰略EIA的研究。加拿大為了因應政府所承擔的可持續發展義務,其《關于政策、計劃和規劃提案環評的內閣指令》規定當某項政策、計劃或規劃提案被交給部長個人或內閣批準,并且執行該提案可能導致正面或負面的重大的環境影響時,應當對其實施戰略環評。
可見,很多國家都已經認識到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對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進行了深入探討和研究,并在法律上確立了該評價機制。我國幾十年粗放式發展加上人口眾多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完善我國戰略影響評價,將評價范圍從規劃擴大到立法和政策層面是必須進行的。
(二)行政法制化方面的改善
1、增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功能
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核心就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則屬申請材料。為了達到立法要求的預防不良環境影響的目的,還需一系列保障該審批的措施與手段。對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也應主要以書面檢查為主,由審批機構負責。這樣既減輕了企業負擔,又履行了檢查責任。如果發現問題,或者經過一段較長時期,可以委托執法監察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報送審查機構。這樣,審查機關可以及時對批文和許可證進行管理,對實際情況比較了解,有利于其調整以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許可和排污許可,形成整個反饋系統。
2、推進行政審批法制化建設
我們還可以看到,目前中國進行的行政審批改革的方向基本是對路的。發達國家的某些做,比如聯席會議、集中審批,在中國都能找到相似的制度。如何法制化、如何完善是將來應當考慮的問題。同時,還應讓行政審批改革應當保持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
3、規范行政許可程序以統一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行政許可程序的改革是國際化的潮流與趨勢,即使是法制比較發達的國家也在不斷修正行政程序,以提高效率。雖然規定的是許可程序,由于涉及到不同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所以法制發達國家基本都采用行政程序法的方式來作統一規定,避免因單一程序造成的混亂與矛盾。中國在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行政程序法》時應當借鑒制定這方面的內容。同時,要同時兼顧公平、效率與環境保護。環境保護雖然不像立法指導原則那樣更合乎法律,但確實是現實存在巫待加強的實體性標準。
四、結語
任何法律制度都有時代性和地域性,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不免中國特色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經歷了一個比較長的時期,也是一個接受、吸納、演變的過程。在這一進程之中,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不斷完善,也不斷遇見新問題。這就更有待于我們在環境保護事業上作出更卓越的努力,對這一制度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完善和發展。(作者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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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法范文4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權
一、立法背景
參與權是公民重要的環境權益,賦予公民環境權,允許公眾廣泛參與環境評價、決策,是發揮公眾力量、解決我國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董h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評價法》)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權,但公眾參與的范圍不清晰,方式不明確,途徑、程序不具體,效力不確定,還缺少可操作性。為此,國家環??偩钟?006年2月22日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意在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制度。
二、《辦法》對公眾參與權的完善
1.充實了公眾參與權的內容
《評價法》規定公眾可以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但公眾參與過程中享有什么樣的具體權利(即建設單位、規劃編制單位和環保部門的義務)則不夠明確?!掇k法》通過規定公眾參與的一般要求和程序,明確了公眾在參與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具體享有知情權(第七條)、得到通知權(第二十二條)、批評建議權和評論權(第十四條)、辯論權(第三十條)、獲得記錄權(第十六、二十三、三十一條)等權利,使公民參與權的內容大為充實,也使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在信息披露、公眾意見收集、保障公眾參與等方面的義務大為明確。
2.明確了公眾參與的組織形式和程序
《評價法》規定需要公眾參與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在該規劃草案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缺少具體的程序。《辦法》除了在“公眾參與的一般要求”環節詳細規定了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按一定方式、期限進行信息公開外,還具體規定了公眾參與的組織形式。《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形式包括問卷調查、書面咨詢、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同時規定了不同形式的實施程序;其中對聽證會的參加者、聽證規則、期限、參與步驟等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使聽證具備了可操作性。
3.明確了公眾參與的效力
《評價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公眾意見的效力還是很差?!掇k法》第六條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有關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編制公眾參與篇章;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沒有公眾參與篇章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使公眾參與的效力得到提高。總體而言,《辦法》對《評價法》作了有益的細化和補充,規定了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內容、方式、期限和程序,使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制度具備了可操作性,使公民參與權得到初步完善。
三、當前公眾參與權存在的主要問題
《辦法》的頒布雖然使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制度化,公民參與權得到初步的明確和完善,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公民環境參與權包括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民參與權還存在諸多不足。
1.公民參與權的內容仍不具體
經過《評價法》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民參與權已經超越理論探討的范圍,成為法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但根據權利法定的要求,公民參與權的具體內容、行使方式、程序等應由法律層次的法進一步加以具體化?!掇k法》屬于部門規章,其效力有限,難以擔當其將公民基本權利具體化的重任。同時,《辦法》僅僅將公眾參與作為征求公眾意見的一種手段,而沒有將公民參與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看待;對公民參與權具體內容的規定也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對控告檢舉權、協助公務權、程序抵抗權、救濟權等還沒涉及,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民參與權仍不具體。
2.公眾可以參與評價的范圍受到諸多限制
雖然經過《評價法》的原則規定和《辦法》的初步完善,我國公民環境參與權初具形態,但公眾可以參與評價的范圍還受到諸多限制。《評價法》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和“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才允許公眾參與評價。一方面“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經涉及對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價值判斷,容易受規劃編制機關的主觀影響,使允許公眾參與的范圍不易確定;另一方面要同時"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限制過于嚴格,并且還是要已經過規劃編制機關的價值判斷,公眾的參與權一開始就受到了諸多限制。而《辦法》對允許公眾參與評價的規劃的范圍沒任何變化,允許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的范圍按第二條的規定與《評價法》相比,也無大的變化,對公眾參與的限制依然過多,范圍過窄。
3.公眾參與缺乏必要的環境信息支持
環境信息獲得量的多少決定了公眾參與程度的高低。掌握了充分的環境信息,公眾才可能決定是否參與某項環?;顒印!掇k法》雖然對保障公眾獲得環境信息、促進公眾參與決策等方而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但總的說來,這些規定多是從政府部門管理的要求和角度提出的,未在立法上明確賦子公眾獲取信息、參與決策方而的權利,在環境信息的公示方面還遠遠不能滿足公眾的需求,更缺少有效的程序和制度保障,使公眾參與缺乏必要的基礎條件。
環境影響評價法范文5
論文關鍵詞:案例法,環境影響評價,教學,應用
1 案例法教學的特點
案例法是一種啟發性、實踐性很強的教學方法,有利于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運用得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主要特點有以下幾點。
1.1 注意學生能力的提高
案例法教學的目的是讓學生在掌握知識的基礎上正確運用知識解決問題。學生能力的提高可通過如下步驟實施:首先,在分析案例前,學生需要完成有關案例的知識準備;其次,在分析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學生可能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學生遇到的很多問題可能是專業性的,這要求他們必須有扎實的專業知識,案例的分析過程也促進了學生對這些專業知識的進一步理解;另外,對一部分學生來說,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可能使他們意識到自己知識的欠缺,為了達到教學要求,他們能自覺學習,使自己能力得到提高。
1.2 注意師生互動
案例法教學的教師作為教學的執行和組織者,不能像傳統教學方法那樣僅起著教的作用,而是應注意師生的互動,調動集體的智慧和力量,提高教與學雙方的知識水平[1]。在案例的分析過程中,學生可能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這就要求教師必須認真思考學生可能提出的問題,引導學生解決問題。有些時候,學生對一些問題可能提出鮮活的觀點和解決方式,這也促進了教師知識水平的提高[2]。
1.3 注重學生學習的主動性
案例法教學應注意學生學習的主體意識,創造一個學生主動學習的環境,把枯燥乏味的學習(特別是理論學習)變得生動有趣,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從而達到教學目的。
2 案例法在《環境影響評價》教學中的應用
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起步較晚,它具有綜合性、技術性和社會性等特點。學好環境影響評價,學生需具有環境科學與工程專業的基礎知識,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如果按傳統的教學方法教學,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的繁雜枯燥、條框式的評價方法很容易使學生產生厭學和抵觸情緒,根本達不到教學目的。所以,對教師來說,有必要采取一種新的教學方法,案例法非常適應《環境影響評價》的教學。
2.1 案例法教學的準備工作
準備工作包括教師的課前案例準備和學生的課前案例準備。教師課前案例準備的主要目的是圍繞教學目標、教學內容,針對性的選擇案例,所選擇的案例應具有真實性和代表性,在時間上應是最近的,這樣能使學生盡快進入角色。在這里,案例的選擇非常關鍵,案例選擇適當,一方面能針對性的闡述教學內容,使學生在較短時間內掌握知識;另一方面能使學生持久掌握所學內容。例如:在講授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選擇的案例最好為一級評價項目,因為一級評價項目要求最高,評價最詳細,這樣,學生就更容易掌握二級、三級評價項目。同時,選擇的案例項目最好是本地區學生熟識的,這樣學生就有一個直觀的了解,也更能接受。
學生的課前案例準備工作主要是要求學生對相關的教學內容有一定的了解,英語專業畢業論文范文學生應根據教師的安排認真閱讀案例,查閱相關資料,就教師提出的問題寫出案例分析提綱,為課堂發言和討論作好準備。當然,學生的發言稿還可以提出疑問,留待課堂解決。教師在布置學生課前案例準備時,應強調學生獨立完成,課前不許一起討論,這樣做的目的是讓每一個學生積極參與,同時做到百家爭鳴。
2.2 案例法教學的實施
這是案例法在《環境影響評價》教學中應用的最重要部分,一般來說,可以把它分成以下幾個步驟:(1)教學內容的講授,教師根據教學要求重點講授學生應掌握的內容。提醒學生課前先預習所學內容,這樣,教師就可以花很少的時間重點講授學生應掌握的知識。教學內容的講授是案例法教學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們要根據教學內容和學生的特點靈活掌握,做到重點突出。例如:在講授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大氣擴散計算是該部分內容的重點和難點,雖然學生在大氣污染控制工程中已學相關知識,但許多學生恐怕早已遺忘,所以,有必要強化該部分內容。(2)案例討論,教學內容講授完以后,接下去就是對案例進行分析討論了。學生應大膽地在課堂上發表意見,不允許學生在課堂上保持沉默,學生必須要主動積極地發表意見。教師應當把學生的觀點寫在黑板上,之后,就學生的觀點在全班征詢不同意見,如有不同,也寫在黑板上。(3)案例總結與評析,全班同學對案例討論完畢,這時的主角應當是教師了。教師應當對學生的觀點逐一評析,無論學生的觀點正確與否,都要說明理由。教師應該以寬容的心態來面對學生在案例研討中所提出來的各種幼稚、簡單、片面甚至是錯誤的觀點,對他們多鼓勵、少批評,努力發現表揚他們思維中的閃光點和創新處[3] 。教師在闡述理由時必須結合教學內容。最后,形成正確結論。(4)內容回顧,內容回顧主要是教師結合案例重新瀏覽一下所學內容。這一步的目的是加深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鞏固教學成果。
3 問題與展望
案例法作為一種教學方法具有諸多優點,但是,如果濫用案例法,或者過多的運用案例而忽視了基本知識內容的講授,將很有可能達不到預期效果,畢竟案例法只是《環境影響評價》教學的一種輔助方法。恰當的運用案例法對教學是有益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選的案例應切合教學內容,特別是能突出體現重點內容。
在以后的案例法教學中,教師可以準備一些典型案例的音像產品,這樣更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也能使學生更快進入角色,當然,相關音像產品的獲得是限制該教學方法進一步發展的瓶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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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許莉.審計案例教學的多元功能[J].會計之友,2004(12):56-57.
環境影響評價法范文6
關鍵詞:環境破壞 環境影響評價
20世紀中葉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世界經濟的迅速增長,人類對自然的改造日趨嚴重,環境問題也漸漸由開始的個別地區問題發展成為全球性災難,繼而相繼出現一系列引起世界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國際社會在經濟、政治、科技、貿易等方面形成了廣泛的合作關系,希望通過各種手段和渠道來解決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在這個背景下環境影響評價應運而生。
環境影響評價是外國首創的一項制度,我國的環評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國家寶貴經驗,又結合了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經過概念引入、嘗試性研究與實踐、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幾個階段,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分為源頭控制、推進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就是國家通過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規范性文件形式確立的對環境影響評價活動進行規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國頒布了《環境保護法(試行)》,標志著環境影響評價從立法上開始建立。2002年,《環境影響評價法》正式通過,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實施,我國環境影響評價進入了新的階段。我國通過30余年的嘗試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環境影響評價立法體系,以求為實現環境影響評價促進決策科學化與民主化、為科學發展保駕護航。
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是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為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的運行仍存在著很多缺陷,下面就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從戰略上建立合理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近年來,我國經常因政策和規劃的不完善而導致環境遭到破壞,由此可見,對生態環境有著重大影響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觀決策,無論從對環境影響的潛伏性還是后果方面,決策的失誤都要比建設項目本身更嚴重。為了加快提升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完備程度,我們要借鑒國際上將政府宏觀決策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成功經驗,建立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從而使得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能夠立足于區域評價和全面影響,合理又切合實際。
2加強公眾的參與權
我們要加強公眾的參與權的完善工作,在公眾參與中,首先應將可以不向公眾征求意見的情況明確列舉出來,規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將項目有關情況向有關群眾公示,通過立法手段確保公眾參與主體的成員組成要有代表性和廣泛性,同時通過制定詳細的可操作的規范,將公眾行使知情權、建議權等環境權利的具體途徑和方式明確列出,另外還要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無效的情形。
3加強法律責任的明確和完善
我們應加大對環境影響評價之中的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審批對未規定公眾參與內容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書;相關建設單位應向環保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申請,對于未提交申請并擅自開工,且建設項目已經完成的,應給予一定的罰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有些建設單位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隱匿公眾意見或對公眾意見作虛假記錄,對于這種單位,環境保護部門應吊銷其評價資格證書,并處以罰款,同時應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4設立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分離制度
對于作出不利于環境保護甚至蒙混過關的行為,應設立專門的環境評價審查機構。同時針對機構重合所導致的權力重合問題,我們應建立相關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委員會、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小組等專業機構,從而加大監督力度。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工作由審查機構負責,環保部門以審查機構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結論為是否批準的依據,以求達到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管理的目的。
5公眾的參與力度的加強
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是由公眾的監督、舉報、宣傳、督促來推進的,因此我們要切實保障環境相關者獲取必要信息的權利。通過環境教育等工作,使公眾的環境意識得到提高,讓公眾自覺加入到環境保護行列中。同時我們應將信息充分公開化,使公眾對建設方、評價機構、審批機關等都能達到注視和監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眾對自身的環境權益提高關注。
6結束語
在環境影響評
價制度的建立與實施的過程中,成績與困難同在,挑戰與希望并存。該制度實施中出現的各種阻力與問題,還有待于在實踐中不斷發現,不斷總結并及時解決,以求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更加進步與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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